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今年1月1日起实施

对于非西安市本地户籍死者: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至死者现住址所在地公安部门,当班民警对死亡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在第三、四联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也无需公安机关签章),与第二联原件一同交死者家属。

西安新闻网讯(西安晚报记者 张黎娜 西安日报记者 王燕)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全市人口死亡信息报告使用市卫计委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原《西安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下发〈西安市居民死亡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新版《死亡证》咋签发

签发对象为在西安市辖区内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对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来院途中死亡的(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死者家属(或委托人)需提供:(1)死者家属(或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首选身份证)并作出与死者关系说明;(2)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首选身份证;未登记户籍的婴儿和无名尸不需要提供);由负责救治的医师签发《死亡证》。

对在非医疗卫生机构(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内正常死亡的,由死者家属(或委托人)携带:(1)死者家属(或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首选身份证)并作出与死者关系及非重复开具《死亡证》说明;(2)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首选身份证);(3)死者生前病史资料;(4)死者现住地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者身份证明和死亡事实证明,到现住地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具《死亡证》,负责医师审核确认后,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进行死因推断,签发《死亡证》。

在境外死亡者可到死者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换领国内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若死者家属(或委托人)对死亡有疑义、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先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死者家属(或委托人)凭公安司法部门相关证明到死者现住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办理《死亡证》。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必须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死亡证》的医疗卫生单位填写申请书(注明申请理由、用途),同时需保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开具证明不得重新发放死亡证明书,只能复印原始件的第一联,写明用途,由补发单位签字盖章生效。对于本市户籍,在境外死亡者,死者家属可到死者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换领国内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所需材料: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我国驻外使领馆有关死者身份的证明、死者及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死亡证》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

《死亡证》第一联为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为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凭证,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的死者死亡凭证;第四联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凭证,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对于西安市本地户籍死者: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至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公安部门在第二、三、四联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凭《死亡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殡葬手续。对于非西安市本地户籍死者: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至死者现住址所在地公安部门,当班民警对死亡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在第三、四联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也无需公安机关签章),与第二联原件一同交死者家属。此外,民警须保留第二联复印件。

各医疗卫生网报机构于死者死亡时间15天内签发《死亡证》,并通过《系统》完成信息的网络登记报告工作。《死亡证》信息网络直报后,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在7天内完成本辖区内上报信息的审核确认工作。若填报信息不全或有误,应注明原因,及时反馈原填报单位订正后上报。

各部门于每月20日前交换信息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月对辖区人口死亡信息进行查重,同时与妇幼保健机构相互比较校核、补充漏报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各部门于每月20日前交换信息。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上月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上月非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和死亡销户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上月死者火化信息。各部门根据其他两部门所提供的信息,对本部门数据库进行比对和校核,查漏补缺,查错纠错。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从下月16日起,全市将开始使用新的《死亡证》。而第三联则可由死者家属保存,根据《通知》,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记者23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自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开始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将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共享机制。原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1992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部分内容已难以满足当前工作的需要。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与变化规律,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和民政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称,2014年我国将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库,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对于非西安市本地户籍死者: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至死者现住址所在地公安部门,当班民警对死亡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在第三、四联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也无需公安机关签章),与第二联原件一同交死者家属。

西安新闻网讯(西安晚报记者 张黎娜 西安日报记者 王燕)记者从市卫计委获悉,为进一步规范西安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全市人口死亡信息报告使用市卫计委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原《西安市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关于下发〈西安市居民死亡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停止执行。

新版《死亡证》咋签发

签发对象为在西安市辖区内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对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来院途中死亡的(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死者家属(或委托人)需提供:(1)死者家属(或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首选身份证)并作出与死者关系说明;(2)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首选身份证;未登记户籍的婴儿和无名尸不需要提供);由负责救治的医师签发《死亡证》。

对在非医疗卫生机构(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内正常死亡的,由死者家属(或委托人)携带:(1)死者家属(或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首选身份证)并作出与死者关系及非重复开具《死亡证》说明;(2)死者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首选身份证);(3)死者生前病史资料;(4)死者现住地所在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者身份证明和死亡事实证明,到现住地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具《死亡证》,负责医师审核确认后,根据死亡申报材料、调查询问结果进行死因推断,签发《死亡证》。

在境外死亡者可到死者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换领国内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若死者家属(或委托人)对死亡有疑义、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先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死者家属(或委托人)凭公安司法部门相关证明到死者现住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办理《死亡证》。

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必须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死亡证》的医疗卫生单位填写申请书(注明申请理由、用途),同时需保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查。开具证明不得重新发放死亡证明书,只能复印原始件的第一联,写明用途,由补发单位签字盖章生效。对于本市户籍,在境外死亡者,死者家属可到死者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换领国内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所需材料: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我国驻外使领馆有关死者身份的证明、死者及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死亡证》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

《死亡证》第一联为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第二联为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凭证,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的死者死亡凭证;第四联为办理尸体火化手续凭证,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对于西安市本地户籍死者: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至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公安部门在第二、三、四联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签章)。死者家属凭《死亡证》第四联《居民死亡殡葬证》到殡仪馆办理殡葬手续。对于非西安市本地户籍死者: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至死者现住址所在地公安部门,当班民警对死亡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后,在第三、四联上签名并加盖公章后(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死亡者,第四联也无需公安机关签章),与第二联原件一同交死者家属。此外,民警须保留第二联复印件。

各医疗卫生网报机构于死者死亡时间15天内签发《死亡证》,并通过《系统》完成信息的网络登记报告工作。《死亡证》信息网络直报后,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须在7天内完成本辖区内上报信息的审核确认工作。若填报信息不全或有误,应注明原因,及时反馈原填报单位订正后上报。

各部门于每月20日前交换信息

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月对辖区人口死亡信息进行查重,同时与妇幼保健机构相互比较校核、补充漏报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各部门于每月20日前交换信息。各区(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上月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上月非正常死亡人口信息和死亡销户信息;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上月死者火化信息。各部门根据其他两部门所提供的信息,对本部门数据库进行比对和校核,查漏补缺,查错纠错。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从下月16日起,全市将开始使用新的《死亡证》。而第三联则可由死者家属保存,根据《通知》,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护照等)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记者23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获悉,自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开始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将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共享机制。原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1992年联合印发的《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部分内容已难以满足当前工作的需要。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与变化规律,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国家卫计委、公安部和民政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称,2014年我国将建立人口死亡信息库,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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