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
(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
本案要旨: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其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承包人提交给建设方,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全部相关档案的报告工作由建设方负责。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email protected])。
一、案件来源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蚌民一初字第00030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终字第00122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18日,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与广宏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承包协议书》。
2005年12月8日,广宏建设公司开始组织大卖场工程施工。2006年3月27日,广宏建设公司催促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及时支付本期工程款6222450元。2006年4月2日,广宏建设公司在《关于要求立即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紧急报告》中称:因工程进度款问题自3月25日至今已处于半停工状态,请求立即足额支付所欠工程进度款。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自3月26日开始顺延并支付因此造成一切损失。2006年4月10日,广宏建设公司完成一层结构,监理公司审查意见是:可以按施工合同支付已完工程70%的工程进度款。2006年7月5日,广宏建设公司催要结构封顶的80%工程进度款,并于7月27日向监理公司递交大卖场主体报验文件。此后大卖场进入装修阶段。大卖场工程于2006年12月30日完工。广宏建设公司于2007年1月17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于2007年3月19日将竣工结算资料报
送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该工程已交付使用。
2006年6月10日,广宏建设公司开始组织数码广场工程的建设,并在各阶段催要工程进度款。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将装饰工程直接另行发包,在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进行了变更(变更图纸至今未经有关机关审核)。2006年12月14日,广宏建设公司完成主体结构工程。此时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共支付工程进度款289万元,占最后审核的无争议部分工程款的26%左右。2007年8月24日,广宏建设公司报告数码广场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并催要工程款。该工程于2007年9月30日交付铭基金诺臵业公司。
2006年9月8日,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与广宏建设公司就华夏第一街区地下车库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9月16日(以实际开工报告批准之日为准),竣工日期以开工报告顺延,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0日;合同价款暂定1000万元,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补充协议。双方在同日签订的《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中约定,付款方式为结构齐支付已完工程进度款的80%。通用条款16.2约定: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006年9月28日,广宏建设公司开始组织地下车库工程的建设,2007年3月11日提交了正式开工报告,监理公司审核同意开工。3月14日,蚌埠市建设委员会颁发了施工许可证。2007年6月30日
完工,铭基金诺臵业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说明:本次验收仅对广宏建设公司合同内项目认可,因消防喷淋、排烟建设单位另行发包,待结束后再进行综合验收,办理备案签证。截止2007年6月30日,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共支付工程进度款602万元,占最后审核工程款无争议部分的41%左右。地下车库工程于2007年11月9日初验,监理公司出具了初验报告,指出土建部分存在靠南墙漏水等5项需要整改的问题,水电部分存在落地配电箱未安装等10项需要整改的问题。地下车库工程现已停工。
2007年9月30日,铭基金诺臵业公司(甲方)与广宏建设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就华夏第一街区家乐福大卖场、数码广场以及地下车库工程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时间、款项支付计划、数码广场结付及办理备案等事宜达成协议。
《协议书》签订当日,双方确认数码广场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程序,并正式移交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使用。
2007年10月15日前后,广宏建设公司将数码广场及地下车库工程结算资料提交给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截止2008年2月3日,地下车库工程共支付11366708元,尚欠(无争议部分)3206437元。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分别于2008年8月21日、2009年9月25日完成地下车库及数码广场工程的结算。
2008年9月4日,广宏建设公司向铭基金诺臵业公司移交了质量控制资料,除竣工图纸外,其他资料基本符合要求。竣工图纸未提交的原因是“甲方变更图纸无审图章,变更部分资料未核查”。
2009年4月13日,蚌埠市建筑管理局下发了建管质„2009‟72号《关于限期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知》,认为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负责建设的数码广场工程竣工后,未按国家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要求尽快整改,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该局备案。2009年9月24日,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与广宏建设公司向蚌埠市建筑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称:因各种原因造成此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丢失,申请予以补办。
2010年7月20日,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广宏建设公司:1、支付大卖场工程迟延违约金168.96万元;2、支付数码广场工程迟延违约金378.24万元;3、立即对地下车库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返修,承担返修费用,并按合同总价款2%支付违约金,且应先履行返修义务并达到合格标准后才享有工程款请求权;4、移交地下车库工程并承担地下车库工程竣工迟延违约金264万元;5、承担数码广场和地下车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278581元。
三、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大卖场工期属于固定日工期,即“2006年7月25日前达到初步移交条件”,广宏建设公司于2006年7月27日提交了主体报验文件,并按照约定交付装修,没有延误工期。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认为广宏建设公司拖延工期176天,是以完工日期2007
年1月17日计算,而该日期是大卖场工程全部完工的日期。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将非由广宏建设公司承包的装修工程的日期也计算为广宏建设公司的合同工期,不符合双方关于固定日工期的约定,要求广宏建设公司承担大卖场工程迟延竣工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数码广场工程双方约定的固定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9月1日(不含外装饰),同时约定总工期230天。因2006年6月10日数码广场工程才开工建设,双方约定的固定日竣工日期已无法实现,应以230天计算工期,即应在2007年3月1日前后完工。广宏建设公司从2006年6月10日开工至2006年12月14日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历时184天,在双方约定的工期内。而同期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共支付工程进度款289万元,占最后审核的无争议部分工程款的26%左右,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80%的支付标准。在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存在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广宏建设公司仍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主体工程,有权顺延其后的工程日期。另外,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了变更,这也是双方合同约定的顺延工期的理由之一。双方合同明确230天的工期不包括外装饰的工期,而外装饰工程系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单独对外发包。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也承认存在上述顺延工期的事由,但在计算工期的时候并没有扣除顺延的工期,要求广宏建设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
数码广场工程的竣工备案资料欠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竣工图纸。根据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程备案属于建设方铭基金诺臵业公司的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系铭基金诺臵业公司申请办理竣工备案时应向备案机关提交的材料,不属于广宏建设公司制作保存的资料,要求广宏建设公司提供该资料没有依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报告,发包人收到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双方于2007年9月30日确认数码广场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程序,因此可以认定该报告已经提交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档案的保管责任在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在上述两项资料丢失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承担责任。在应当由广宏建设公司提供的质量控制资料中欠缺竣工图纸。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双方认可竣工图纸未提供的原因是因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变更图纸无审图章,变更部分资料未核查。因此竣工图纸未提供的责任并不在广宏建设公司。双方约定因铭基金诺臵业公司的原因导致备案迟延的,广宏建设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综上,备案资料不全的原因并非广宏建设公司造成,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要求广宏建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应予以支持。
地下车库工程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报告批准之日为准。地下车库开工报告日期为2007年3月11日,至4月
19日主体验收,历时38天,广宏建设公司的主体完工在约定的80天内。有关广宏建设公司承建的地下车库工程款是否应当支付问题已有生效判决处理完毕,不再进行审理。截止2007年6月30日该工程单位竣工验收,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仅达到41%,存在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行为。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也未按照双方2007年9月30日的约定期限进行工程结算审核,至今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在未履行自己在先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广宏建设公司承担迟延竣工的违约责任不予支持。该工程尚未进行综合验收,根据双方验收记录记载,综合验收迟延的原因在于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将消防喷淋、排烟另行发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该规定,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是否合格的事实尚未确定,不符合工程交付的条件,对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要求交付地下车库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地下车库工程因铭基金诺臵业公司的原因未进行综合验收,不具备竣工备案的条件,要求广宏建设公司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提出工程需要整改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属于工程检验中发现的需要返工的问题,因该工程已停工并且未进行综合验收,上述问题尚不确定。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对上述问题可在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检验,若仍存在上述问题,可另行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铭基金诺臵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827元,由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广宏建设公司是否延误大卖场工程的工期(包括广宏建设公司的施工范围包括哪些项目,合同约定工期的认定,工程实际竣工时间),应否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2、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是否迟延支付数码广场工程进度款,一审判决认定广宏建设公司有权顺延其后的工期是否正确,广宏建设公司应否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3、地下车库工程何时开工,一审判决认定的主体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间是否正确,广宏建设公司是否延误工期;一审判决认为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关于该工程整改、返修的诉讼请求可另行处理是否正确。4、广宏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数码广场、地下车库工程竣工备案资料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违约金。
(一)关于广宏建设公司是否延误大卖场工程的工期(包括广宏建设公司的施工范围包括哪些项目,合同约定工期的认定,工程实际竣工时间),应否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和广宏建设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承包协议书》中约定:大卖场工程内容为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和安装工程;家乐福超市内的空调、电梯、室内装修等均由家乐福自行解决。由此可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并未包括装修、汽车坡道和室外工程。虽然从
广宏建设公司提交给监理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可以看出,室内装修、汽车坡道和室外工程实际由广宏建设公司施工,但上述工程的工期不应当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承包协议书》中约定:大卖场总工期230天(不含春节25天的日历天数),广宏建设公司承诺2006年7月25日前达到初步移交条件。可见,双方约定了两种工期计算方式,2006年7月25日前达到初步移交条件属于特别约定,为固定工期,一审据此认定大卖场工程的工期并无不当。广宏建设公司于2006年7月27日提交主体报验材料,并按约交付装修。扣除法院„2010‟皖民四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因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拖欠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停工时间16天,广宏建设公司并未延误工期。因此,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主张广宏建设公司延误大卖场工程的工期,应当支付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是否迟延支付数码广场工程进度款,一审判决认定广宏建设公司有权顺延其后的工期是否正确,广宏建设公司应否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和广宏建设公司在大卖场和数码广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承包协议书》中约定:数码广场工程“合同条款同大卖场”。双方在合同中就工程进度款约定:结构封顶付至整个项目的80%;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5天内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5%。2006年12月14日广宏建设公司完成数码广场主体结构工程,截止至2006年12月18日,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共支付工程进度款408.8万元。无论是依据广宏建设公
司此前申报(部分已经过监理公司审核)的应付工程进度款数额,还是最后经审核确认的无争议部分的数码广场工程款数额,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付款比例均不到40%。2007年8月24日,数码广场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应于8月29日之前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5%,但其于2007年8月29日之前共支付工程款714.4万元,不到无争议部分工程款数额的65%。因此,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迟延支付该工程进度款的事实应予认定。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均是双方约定的工期顺延原因,且广宏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就该两个问题及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另行分包的网架、虹吸排水等项目造成工程进展迟缓的问题向监理公司提出,并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另外,外装饰工程系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另行对外发包,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并不包括外装饰的工期。因此,造成数码广场工程工期延误的责任不在于广宏建设公司,一审判决认定广宏建设公司有权顺延其后的工期并无不当。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主张广宏建设公司支付数码广场工程迟延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地下车库工程何时开工,一审判决认定的主体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间是否正确,广宏建设公司是否延误工期;一审判决认为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关于该工程整改、返修的诉讼请求可另行处理是否正确。地下车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批准之日为准。广宏建设公司于2007年3月11日提交该工程开工报告,监理公司审核同意开工。一审判决根据双方
合同约定,认定地下车库工程开工日期为2007年3月11日并无不当。地下车库工程于2007年4月19日主体验收,6月30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上述事实有广宏建设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证据证明。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主张:双方合同约定的4个工程节点没有主体验收,地下车库工程2007年11月9日才进行初验,至今没有完工,也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经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基槽底板、墙体、顶板钢筋砼结构等3个中间验收环节,根据监理公司在广宏建设公司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签署的意见,2007年1月18日地下车库结构工程已经完成,主体验收在上述中间验收环节之后,与之并不矛盾。2007年6月30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盖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的印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证据效力应予认定。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记载:本次验收仅对广宏建设公司合同内项目认可,因消防喷淋、排烟建设单位另行发包,待结束后再进行综合验收,办理备案签证。2007年11月9日的《华夏第一街区地下车库初验报告》系监理公司单方出具,并不能以此否定《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对广宏建设公司施工项目的验收记录。因此,一审对主体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间的认定并无不当。2007年6月30日该工程单位竣工验收,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应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0%,但其截止至6月30日共支付工程进度款752万元,不到无争议部分工程款的52%,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应予认定。广宏建设公司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该问题及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另
行分包的项目进展迟缓的问题向监理公司提出。因此,广宏建设公司地下车库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完成时间虽超过合同约定工期1个月,但责任不在于广宏建设公司。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主张广宏建设公司支付地下车库工程迟延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地下车库工程现已停工,由于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另行发包项目的原因尚未进行综合验收,一审认定该工程的整改、返修问题需待竣工验收后另行处理并无不当。故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广宏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数码广场、地下车库工程竣工备案资料迟延交付的责任,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违约金。根据数码广场、地下车库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及双方共同向蚌埠市建筑管理局提交的《申请报告》记载,数码广场工程竣工备案资料欠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竣工图纸,地下车库工程竣工备案资料欠缺竣工图纸,其余资料基本符合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属于应当由广宏建设公司制作保存的资料,要求其提供没有依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由广宏建设公司向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提交,因为双方于2007年9月30日确认数码广场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程序,所以应当认定该报告已经提交给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丢失的责任并不在广宏建设公司。数码广场和地下车库工程欠缺的竣工图纸,双方均认可未提供的原因在于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变更图纸无审图章,变更部分资料未核查,责任亦不在广宏建设公司。因此,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要求广宏建设公司承担竣工
备案资料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履行3倍的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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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或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其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承包人提交给建设方,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全部相关档案的报告工作由建设方负责。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email protected])。
一、案件来源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蚌民一初字第00030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终字第00122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05年11月18日,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与广宏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承包协议书》。
2005年12月8日,广宏建设公司开始组织大卖场工程施工。2006年3月27日,广宏建设公司催促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及时支付本期工程款6222450元。2006年4月2日,广宏建设公司在《关于要求立即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紧急报告》中称:因工程进度款问题自3月25日至今已处于半停工状态,请求立即足额支付所欠工程进度款。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自3月26日开始顺延并支付因此造成一切损失。2006年4月10日,广宏建设公司完成一层结构,监理公司审查意见是:可以按施工合同支付已完工程70%的工程进度款。2006年7月5日,广宏建设公司催要结构封顶的80%工程进度款,并于7月27日向监理公司递交大卖场主体报验文件。此后大卖场进入装修阶段。大卖场工程于2006年12月30日完工。广宏建设公司于2007年1月17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并于2007年3月19日将竣工结算资料报
送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该工程已交付使用。
2006年6月10日,广宏建设公司开始组织数码广场工程的建设,并在各阶段催要工程进度款。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将装饰工程直接另行发包,在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进行了变更(变更图纸至今未经有关机关审核)。2006年12月14日,广宏建设公司完成主体结构工程。此时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共支付工程进度款289万元,占最后审核的无争议部分工程款的26%左右。2007年8月24日,广宏建设公司报告数码广场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并催要工程款。该工程于2007年9月30日交付铭基金诺臵业公司。
2006年9月8日,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与广宏建设公司就华夏第一街区地下车库工程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06年9月16日(以实际开工报告批准之日为准),竣工日期以开工报告顺延,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80日;合同价款暂定1000万元,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方法详见补充协议。双方在同日签订的《工程承包补充协议书》中约定,付款方式为结构齐支付已完工程进度款的80%。通用条款16.2约定: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2006年9月28日,广宏建设公司开始组织地下车库工程的建设,2007年3月11日提交了正式开工报告,监理公司审核同意开工。3月14日,蚌埠市建设委员会颁发了施工许可证。2007年6月30日
完工,铭基金诺臵业公司组织竣工验收,《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说明:本次验收仅对广宏建设公司合同内项目认可,因消防喷淋、排烟建设单位另行发包,待结束后再进行综合验收,办理备案签证。截止2007年6月30日,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共支付工程进度款602万元,占最后审核工程款无争议部分的41%左右。地下车库工程于2007年11月9日初验,监理公司出具了初验报告,指出土建部分存在靠南墙漏水等5项需要整改的问题,水电部分存在落地配电箱未安装等10项需要整改的问题。地下车库工程现已停工。
2007年9月30日,铭基金诺臵业公司(甲方)与广宏建设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就华夏第一街区家乐福大卖场、数码广场以及地下车库工程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时间、款项支付计划、数码广场结付及办理备案等事宜达成协议。
《协议书》签订当日,双方确认数码广场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程序,并正式移交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使用。
2007年10月15日前后,广宏建设公司将数码广场及地下车库工程结算资料提交给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截止2008年2月3日,地下车库工程共支付11366708元,尚欠(无争议部分)3206437元。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分别于2008年8月21日、2009年9月25日完成地下车库及数码广场工程的结算。
2008年9月4日,广宏建设公司向铭基金诺臵业公司移交了质量控制资料,除竣工图纸外,其他资料基本符合要求。竣工图纸未提交的原因是“甲方变更图纸无审图章,变更部分资料未核查”。
2009年4月13日,蚌埠市建筑管理局下发了建管质„2009‟72号《关于限期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通知》,认为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负责建设的数码广场工程竣工后,未按国家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要求尽快整改,于2009年4月30日前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该局备案。2009年9月24日,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与广宏建设公司向蚌埠市建筑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称:因各种原因造成此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丢失,申请予以补办。
2010年7月20日,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广宏建设公司:1、支付大卖场工程迟延违约金168.96万元;2、支付数码广场工程迟延违约金378.24万元;3、立即对地下车库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返修,承担返修费用,并按合同总价款2%支付违约金,且应先履行返修义务并达到合格标准后才享有工程款请求权;4、移交地下车库工程并承担地下车库工程竣工迟延违约金264万元;5、承担数码广场和地下车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3278581元。
三、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大卖场工期属于固定日工期,即“2006年7月25日前达到初步移交条件”,广宏建设公司于2006年7月27日提交了主体报验文件,并按照约定交付装修,没有延误工期。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认为广宏建设公司拖延工期176天,是以完工日期2007
年1月17日计算,而该日期是大卖场工程全部完工的日期。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将非由广宏建设公司承包的装修工程的日期也计算为广宏建设公司的合同工期,不符合双方关于固定日工期的约定,要求广宏建设公司承担大卖场工程迟延竣工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数码广场工程双方约定的固定日竣工日期为2006年9月1日(不含外装饰),同时约定总工期230天。因2006年6月10日数码广场工程才开工建设,双方约定的固定日竣工日期已无法实现,应以230天计算工期,即应在2007年3月1日前后完工。广宏建设公司从2006年6月10日开工至2006年12月14日完成主体结构工程,历时184天,在双方约定的工期内。而同期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共支付工程进度款289万元,占最后审核的无争议部分工程款的26%左右,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80%的支付标准。在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存在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广宏建设公司仍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主体工程,有权顺延其后的工程日期。另外,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了变更,这也是双方合同约定的顺延工期的理由之一。双方合同明确230天的工期不包括外装饰的工期,而外装饰工程系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单独对外发包。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也承认存在上述顺延工期的事由,但在计算工期的时候并没有扣除顺延的工期,要求广宏建设公司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依据不足。
数码广场工程的竣工备案资料欠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竣工图纸。根据建设部制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工程备案属于建设方铭基金诺臵业公司的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系铭基金诺臵业公司申请办理竣工备案时应向备案机关提交的材料,不属于广宏建设公司制作保存的资料,要求广宏建设公司提供该资料没有依据。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情况下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报告,发包人收到后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双方于2007年9月30日确认数码广场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程序,因此可以认定该报告已经提交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档案的保管责任在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在上述两项资料丢失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承担责任。在应当由广宏建设公司提供的质量控制资料中欠缺竣工图纸。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双方认可竣工图纸未提供的原因是因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变更图纸无审图章,变更部分资料未核查。因此竣工图纸未提供的责任并不在广宏建设公司。双方约定因铭基金诺臵业公司的原因导致备案迟延的,广宏建设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综上,备案资料不全的原因并非广宏建设公司造成,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要求广宏建设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不应予以支持。
地下车库工程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报告批准之日为准。地下车库开工报告日期为2007年3月11日,至4月
19日主体验收,历时38天,广宏建设公司的主体完工在约定的80天内。有关广宏建设公司承建的地下车库工程款是否应当支付问题已有生效判决处理完毕,不再进行审理。截止2007年6月30日该工程单位竣工验收,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仅达到41%,存在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行为。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也未按照双方2007年9月30日的约定期限进行工程结算审核,至今也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在未履行自己在先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广宏建设公司承担迟延竣工的违约责任不予支持。该工程尚未进行综合验收,根据双方验收记录记载,综合验收迟延的原因在于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将消防喷淋、排烟另行发包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根据该规定,在没有验收的情况下,是否合格的事实尚未确定,不符合工程交付的条件,对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要求交付地下车库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地下车库工程因铭基金诺臵业公司的原因未进行综合验收,不具备竣工备案的条件,要求广宏建设公司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依据。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提出工程需要整改问题,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属于工程检验中发现的需要返工的问题,因该工程已停工并且未进行综合验收,上述问题尚不确定。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对上述问题可在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检验,若仍存在上述问题,可另行处理。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铭基金诺臵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827元,由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广宏建设公司是否延误大卖场工程的工期(包括广宏建设公司的施工范围包括哪些项目,合同约定工期的认定,工程实际竣工时间),应否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2、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是否迟延支付数码广场工程进度款,一审判决认定广宏建设公司有权顺延其后的工期是否正确,广宏建设公司应否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3、地下车库工程何时开工,一审判决认定的主体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间是否正确,广宏建设公司是否延误工期;一审判决认为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关于该工程整改、返修的诉讼请求可另行处理是否正确。4、广宏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数码广场、地下车库工程竣工备案资料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违约金。
(一)关于广宏建设公司是否延误大卖场工程的工期(包括广宏建设公司的施工范围包括哪些项目,合同约定工期的认定,工程实际竣工时间),应否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和广宏建设公司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承包协议书》中约定:大卖场工程内容为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和安装工程;家乐福超市内的空调、电梯、室内装修等均由家乐福自行解决。由此可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并未包括装修、汽车坡道和室外工程。虽然从
广宏建设公司提交给监理公司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可以看出,室内装修、汽车坡道和室外工程实际由广宏建设公司施工,但上述工程的工期不应当包含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承包协议书》中约定:大卖场总工期230天(不含春节25天的日历天数),广宏建设公司承诺2006年7月25日前达到初步移交条件。可见,双方约定了两种工期计算方式,2006年7月25日前达到初步移交条件属于特别约定,为固定工期,一审据此认定大卖场工程的工期并无不当。广宏建设公司于2006年7月27日提交主体报验材料,并按约交付装修。扣除法院„2010‟皖民四终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因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拖欠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停工时间16天,广宏建设公司并未延误工期。因此,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主张广宏建设公司延误大卖场工程的工期,应当支付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二)关于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是否迟延支付数码广场工程进度款,一审判决认定广宏建设公司有权顺延其后的工期是否正确,广宏建设公司应否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和广宏建设公司在大卖场和数码广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承包协议书》中约定:数码广场工程“合同条款同大卖场”。双方在合同中就工程进度款约定:结构封顶付至整个项目的80%;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5天内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5%。2006年12月14日广宏建设公司完成数码广场主体结构工程,截止至2006年12月18日,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共支付工程进度款408.8万元。无论是依据广宏建设公
司此前申报(部分已经过监理公司审核)的应付工程进度款数额,还是最后经审核确认的无争议部分的数码广场工程款数额,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付款比例均不到40%。2007年8月24日,数码广场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标准,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应于8月29日之前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5%,但其于2007年8月29日之前共支付工程款714.4万元,不到无争议部分工程款数额的65%。因此,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迟延支付该工程进度款的事实应予认定。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在施工过程中变更设计,均是双方约定的工期顺延原因,且广宏建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已就该两个问题及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另行分包的网架、虹吸排水等项目造成工程进展迟缓的问题向监理公司提出,并提出顺延工期的要求。另外,外装饰工程系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另行对外发包,双方合同约定的工期并不包括外装饰的工期。因此,造成数码广场工程工期延误的责任不在于广宏建设公司,一审判决认定广宏建设公司有权顺延其后的工期并无不当。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主张广宏建设公司支付数码广场工程迟延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地下车库工程何时开工,一审判决认定的主体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间是否正确,广宏建设公司是否延误工期;一审判决认为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关于该工程整改、返修的诉讼请求可另行处理是否正确。地下车库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批准之日为准。广宏建设公司于2007年3月11日提交该工程开工报告,监理公司审核同意开工。一审判决根据双方
合同约定,认定地下车库工程开工日期为2007年3月11日并无不当。地下车库工程于2007年4月19日主体验收,6月30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上述事实有广宏建设公司提交的《工程联系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证据证明。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主张:双方合同约定的4个工程节点没有主体验收,地下车库工程2007年11月9日才进行初验,至今没有完工,也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经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基槽底板、墙体、顶板钢筋砼结构等3个中间验收环节,根据监理公司在广宏建设公司工程款支付申请表上签署的意见,2007年1月18日地下车库结构工程已经完成,主体验收在上述中间验收环节之后,与之并不矛盾。2007年6月30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上盖有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的印章并有相关人员签字,证据效力应予认定。该《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记载:本次验收仅对广宏建设公司合同内项目认可,因消防喷淋、排烟建设单位另行发包,待结束后再进行综合验收,办理备案签证。2007年11月9日的《华夏第一街区地下车库初验报告》系监理公司单方出具,并不能以此否定《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中对广宏建设公司施工项目的验收记录。因此,一审对主体验收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间的认定并无不当。2007年6月30日该工程单位竣工验收,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应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0%,但其截止至6月30日共支付工程进度款752万元,不到无争议部分工程款的52%,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应予认定。广宏建设公司已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该问题及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另
行分包的项目进展迟缓的问题向监理公司提出。因此,广宏建设公司地下车库合同范围内工程的完成时间虽超过合同约定工期1个月,但责任不在于广宏建设公司。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主张广宏建设公司支付地下车库工程迟延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地下车库工程现已停工,由于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另行发包项目的原因尚未进行综合验收,一审认定该工程的整改、返修问题需待竣工验收后另行处理并无不当。故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四)关于广宏建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数码广场、地下车库工程竣工备案资料迟延交付的责任,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3倍的违约金。根据数码广场、地下车库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及双方共同向蚌埠市建筑管理局提交的《申请报告》记载,数码广场工程竣工备案资料欠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竣工图纸,地下车库工程竣工备案资料欠缺竣工图纸,其余资料基本符合要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属于应当由广宏建设公司制作保存的资料,要求其提供没有依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由广宏建设公司向铭基金诺臵业公司提交,因为双方于2007年9月30日确认数码广场工程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程序,所以应当认定该报告已经提交给铭基金诺臵业公司,丢失的责任并不在广宏建设公司。数码广场和地下车库工程欠缺的竣工图纸,双方均认可未提供的原因在于铭基金诺臵业公司变更图纸无审图章,变更部分资料未核查,责任亦不在广宏建设公司。因此,铭基金诺臵业公司要求广宏建设公司承担竣工
备案资料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履行3倍的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四、与本案及类似案例相关的法规索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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