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能泰山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审计监督管理制度

山东鲁能泰山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有效的审计监督机制,规范山东鲁能泰山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审计行为,保证公司依法经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本部和所属控股及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各下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公司将定期对下属各单位进行审计,目的是加强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维护财经纪律,用足用好政策,提高经济效益,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条 内部审计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通过对企业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价,进一步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是考评晋升、责任奖惩、收入兑现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本部和各下属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负责日常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机构对各下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第六条 审计人员审计要依法进行,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打击报复。

第七条 审计人部门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对应具有与审计业务相关的多种技能。

第八条 要加强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

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工作的范围和任务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各下属单位开展审计工作,并制定公司审计计划,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下属单位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要围绕公司和本单位的总体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开展工作。审计的范围包括:内控制度、财务收支、会计核算、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工程投资管理、营销管理、经济责任考核、绩效评价、风险评估、集团公司等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鉴证、评价和控制职能,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三条 各下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各类审计,必须经公司审计部门同意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下属单位审计重点围绕公司经济运行监管与考核、内部控制、发展项目运作、经济效益、经营责任及绩效、风险评估等展开。主要事项包括:

(一) 对经济合同的审计

1、合同订立审计:着重审查合同项目是否符合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对合同对方的行为能力和履约能力的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和特殊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等),重点审查经济合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市场竞争能力、资产负债情况和企业资信能力、综合生产能力、企业环境、企业素质等。

2、合同内容审计: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可行、有效;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合同文本是否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健全,权利义务对等、条款完整、手续完备。

3、合同履行和终止审计:审查经济合同是否全面履行;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是否及时协商处理,处理的方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合同履行因情况变化或

对方违约,是否依法及时变更或追究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合同终止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条款并落实双方责任。

(二) 对基建、技改、大修工程审计

1、检查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是否坚持五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资本金制、监理制)要求,首先审查是否对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物资、服务项目发包进行了招投标,招标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招标文件是否公正、公平维护发包人的利益。

2、中标投标文件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审查合同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降低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如果降低,发包单位应有合理解释原因)。

3、审查合同是否按规定登记造册存档;审查基建、技改、大修工程管理办法是否健全合理,是否严格执行。

4、审查超概算项目、超合同价项目、概算外增加项目、合同外增加项目是否履行批复手续,是否有擅自增加项目支出费用的问题。

5、审查单位工程结算是否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是否出现不利于发包方利益的情况。

6、审查基建、技改、大修工程管理办法文件内容是否健全合理,可操作性强,是否严格执行。

7、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按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工程估算书、工程概算书、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招标文件、投标书、询标记录、招投标答疑、会议纪要、勘察设计合同、设备(含仪器)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施工图、设计变更图、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联系单、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地质勘探报告、打桩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工程量计算底稿、施工用水电情况、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技改工程管理办法、大修工程管理办法、工程各类呈报及批复文件、征租地协议、付款资料等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提供上述资料的统计目录。

(三) 参与财务管理并进行审计

1、参与财务收支的测算分析,审计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的用途去向,以及理财过程中财务状况变动的原因和结果。

2、对负债进行分析,审计企业是否充分利用负债,财务实力与偿债能力是否相符。

3、审计经济资源或资本使用的效率性和有效性,合理调度资金,加快资金周转。

4、检查分析经济资源的分布和结构是否本着一切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5、对投入资本进行分析,检查其是否符合资本保全、保值和增值的原则。

6、对外借款、担保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有无发生损失。

7、主业与多产的关联交易是否规范,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存在向多产企业转移资产、资源等问题。

(四) 分析经营成果并对其进行审计

1、对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审计投资的实际效益。

2、搞好盈亏分析,审计企业生产规模和盈利能力是否处于最佳状态。

3、对企业承包任务进行分析,审计承包任务的完成情况。

4、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分析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保值增值。

5、针对经营中的各项成果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五) 审计法令、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1、对国家、省、鲁能集团公司、鲁能发展公司颁布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参与财务及有关经营管理方面规章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对制订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严密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作出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3、审计企业有无违法乱纪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 办理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鲁能集团公司、鲁能发展公司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搞好政策分析,充分利用审计监督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搞好政策分析,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用足用好政策。

第四章 审计部门职权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将年度财务预算及调整预算、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调整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季度、年度经济活动分析及有关资料报(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 参加本单位有关生产、经营等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十九条 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有权查阅有关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合同协议、和财产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中形成的其他文件资料,查阅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并现场查验实物。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拖延、隐匿或销毁。

第二十一条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相关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产的临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经营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以及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扣减年薪、工资的建议,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底,对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的单位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向公司审计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或直接向单位法定代表人、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领导要支持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保障审计人员的权力不受侵犯。对妨碍审计工作,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予以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上级下发的有关财经工作文件,单位领导要及时批转审计部门阅知。企业内部制定下发的各种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办法,要同时抄送内部审计部门。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部和所属公司进行定期、不定期审计和专项调查。

第三十一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二) 制定检查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

(三)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做出决定和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经领导批准后,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四) 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执行审计任务单位负责人提出,负责人应认真研究,并在三十日内做出答复。

第六章 审计基础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积极运用制度基础审计、风险基础审计、非现场审计、现代分析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式方法,实现事后审计与事中(事前)审计、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的结合。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要与本单位财会电算化等经营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保证审计部门按权限随时调阅有关凭证、账簿等资料,实现经营管理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 为正确及时反映审计成果,要建立审计工作业务台帐,包括审

计工作业务记录簿和审计业务统计整理记录簿等。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审计档案。各级内审机构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指定专人管理,其立卷、归档、借阅及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定期对公司内部各项内控制度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控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单位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审计部定期要求各部门和下属单位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及时弥补改进。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发布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由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该报告发表监事会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相关规定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存在缺陷。

(二)说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等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三)如果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和异常情况所提出的改进措施。

(四)如果上一年度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和异常事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进展情况。

第四十条 年度终了公司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就该报告出具评价意见。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

会计事出具的评价意见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专项说明。该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注册会计师所提出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注册会计师提所出异议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注册会计师所提出异议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注册会计师所提出异议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 消除注册会计师所提出异议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就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对各部门和下属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保存时遵守本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东鲁能泰山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有效的审计监督机制,规范山东鲁能泰山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审计行为,保证公司依法经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本部和所属控股及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各下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公司将定期对下属各单位进行审计,目的是加强企业的内部经营管理,维护财经纪律,用足用好政策,提高经济效益,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第三条 内部审计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内部审计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通过对企业经济活动的检查和评价,进一步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是考评晋升、责任奖惩、收入兑现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本部和各下属单位应设立独立的审计机构,配备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审计人员,负责日常审计工作。

公司审计机构对各下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第六条 审计人员审计要依法进行,公正廉洁,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打击报复。

第七条 审计人部门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对应具有与审计业务相关的多种技能。

第八条 要加强审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

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工作的范围和任务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各下属单位开展审计工作,并制定公司审计计划,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各下属单位审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要围绕公司和本单位的总体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开展工作。审计的范围包括:内控制度、财务收支、会计核算、成本管理、资金管理、工程投资管理、营销管理、经济责任考核、绩效评价、风险评估、集团公司等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鉴证、评价和控制职能,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三条 各下属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各类审计,必须经公司审计部门同意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本部、各下属单位审计重点围绕公司经济运行监管与考核、内部控制、发展项目运作、经济效益、经营责任及绩效、风险评估等展开。主要事项包括:

(一) 对经济合同的审计

1、合同订立审计:着重审查合同项目是否符合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对合同对方的行为能力和履约能力的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和特殊合同(涉外经济合同等),重点审查经济合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市场竞争能力、资产负债情况和企业资信能力、综合生产能力、企业环境、企业素质等。

2、合同内容审计: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可行、有效;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合同文本是否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健全,权利义务对等、条款完整、手续完备。

3、合同履行和终止审计:审查经济合同是否全面履行;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是否及时协商处理,处理的方式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合同履行因情况变化或

对方违约,是否依法及时变更或追究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合同终止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条款并落实双方责任。

(二) 对基建、技改、大修工程审计

1、检查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是否坚持五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资本金制、监理制)要求,首先审查是否对按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物资、服务项目发包进行了招投标,招标程序是否合理合法,招标文件是否公正、公平维护发包人的利益。

2、中标投标文件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审查合同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降低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如果降低,发包单位应有合理解释原因)。

3、审查合同是否按规定登记造册存档;审查基建、技改、大修工程管理办法是否健全合理,是否严格执行。

4、审查超概算项目、超合同价项目、概算外增加项目、合同外增加项目是否履行批复手续,是否有擅自增加项目支出费用的问题。

5、审查单位工程结算是否严格执行合同条款,是否出现不利于发包方利益的情况。

6、审查基建、技改、大修工程管理办法文件内容是否健全合理,可操作性强,是否严格执行。

7、公司本部及所属单位按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工程估算书、工程概算书、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招标文件、投标书、询标记录、招投标答疑、会议纪要、勘察设计合同、设备(含仪器)合同、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施工图、设计变更图、工程竣工图、设计变更签证单、施工联系单、开工报告、竣工报告、地质勘探报告、打桩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工程量计算底稿、施工用水电情况、基建工程管理办法、技改工程管理办法、大修工程管理办法、工程各类呈报及批复文件、征租地协议、付款资料等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提供上述资料的统计目录。

(三) 参与财务管理并进行审计

1、参与财务收支的测算分析,审计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的用途去向,以及理财过程中财务状况变动的原因和结果。

2、对负债进行分析,审计企业是否充分利用负债,财务实力与偿债能力是否相符。

3、审计经济资源或资本使用的效率性和有效性,合理调度资金,加快资金周转。

4、检查分析经济资源的分布和结构是否本着一切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5、对投入资本进行分析,检查其是否符合资本保全、保值和增值的原则。

6、对外借款、担保是否履行审批手续,有无发生损失。

7、主业与多产的关联交易是否规范,是否经过审批,是否存在向多产企业转移资产、资源等问题。

(四) 分析经营成果并对其进行审计

1、对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审计投资的实际效益。

2、搞好盈亏分析,审计企业生产规模和盈利能力是否处于最佳状态。

3、对企业承包任务进行分析,审计承包任务的完成情况。

4、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分析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是否保值增值。

5、针对经营中的各项成果进行综合分析、比较,总结经验,找出问题和差距,提出改进措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五) 审计法令、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

1、对国家、省、鲁能集团公司、鲁能发展公司颁布的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2、参与财务及有关经营管理方面规章制度的研究制订工作,对制订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严密性、合规性、合法性及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作出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3、审计企业有无违法乱纪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 办理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配合鲁能集团公司、鲁能发展公司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搞好政策分析,充分利用审计监督政策。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搞好政策分析,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用足用好政策。

第四章 审计部门职权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将年度财务预算及调整预算、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及调整计划,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季度、年度经济活动分析及有关资料报(抄)送审计部门。

第十七条 参加本单位有关生产、经营等会议。

第十八条 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十九条 参与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有权查阅有关凭证、账簿、报表、预(决)算、合同协议、和财产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中形成的其他文件资料,查阅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并现场查验实物。被审计单位应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拖延、隐匿或销毁。

第二十一条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相关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冻结资产的临时措施。

第二十三条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经营业绩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以及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扣减年薪、工资的建议,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直至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每年年底,对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的单位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规定程序向公司审计部门及时反映情况,或直接向单位法定代表人、公司领导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领导要支持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权,保障审计人员的权力不受侵犯。对妨碍审计工作,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予以及时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上级下发的有关财经工作文件,单位领导要及时批转审计部门阅知。企业内部制定下发的各种管理规章、制度、规定、办法,要同时抄送内部审计部门。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审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部和所属公司进行定期、不定期审计和专项调查。

第三十一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订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二) 制定检查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并组织实施;

(三)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做出决定和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经领导批准后,下达被审计单位执行;

(四) 对重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五)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执行审计任务单位负责人提出,负责人应认真研究,并在三十日内做出答复。

第六章 审计基础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积极运用制度基础审计、风险基础审计、非现场审计、现代分析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式方法,实现事后审计与事中(事前)审计、静态审计与动态审计、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的结合。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要与本单位财会电算化等经营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保证审计部门按权限随时调阅有关凭证、账簿等资料,实现经营管理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 为正确及时反映审计成果,要建立审计工作业务台帐,包括审

计工作业务记录簿和审计业务统计整理记录簿等。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审计档案。各级内审机构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应指定专人管理,其立卷、归档、借阅及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定期对公司内部各项内控制度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控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单位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公司审计部定期要求各部门和下属单位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及时弥补改进。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应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及时发布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依据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由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该报告发表监事会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按相关规定说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是否存在缺陷。

(二)说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等控制活动的自查和评估情况。

(三)如果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和异常情况所提出的改进措施。

(四)如果上一年度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和异常事项所采取改进措施的进展情况。

第四十条 年度终了公司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就该报告出具评价意见。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

会计事出具的评价意见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针对该审核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专项说明。该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注册会计师所提出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注册会计师提所出异议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注册会计师所提出异议事项的意见。

(四) 消除注册会计师所提出异议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五) 消除注册会计师所提出异议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就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对各部门和下属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保存时遵守本公司《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单位。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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