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谈党员退出机制:难的是处理没有被举报的干部

各地探索党员退出机制

关键就是一些长期不起作用、不为党工作也不发挥模范作用的人,他们长期留在党内,削弱了党的战斗力、降低了党的先进性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芦垚、特约撰稿王玉宁| 北京报道

2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召开干部大会,公布了一条引人关注的消息:处置不合格党员试点工作将在该区石岩街道展开。这是自从2012年7月开始,广东省对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探索的又一新试点。据广东省官方消息,全省共布局了8个试点单位。

1月18日,广东全省组织部长会议上,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李玉妹部署全年组织工作时强调,要“深化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试点,推动形成党员‘能进能出’的机制”,将其作为“完善发展党员的制度,适度控制党员发展的规模”的方法之一。

近年来,随着党员队伍的迅速扩大,中央多次强调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建设,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此成为显性问题。尽管对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探索早已有之,但党员队伍建设仍长期呈现“严进宽出”的状态。

2013年1月28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主题是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会议指出“目前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问题”,并提出“要强化党员管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会议的决定得到舆论热烈回应。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副编审邓聿文撰文称,“清退不合格党员是执政党的自我完善”。

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

中组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即建党90年后,中共党员总数达8260.2万名。媒体在援引这一数据时不忘对比:“这一数字已超过英国、法国人口总数,接近德国总人口数”。

本刊曾在2007年刊文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数量和结构发展变迁予以分析。2006年底时全国党员人数为7239.1万名,5年之间,党员人数增量超过千万,平均每年增幅超过200万。

“从数量上讲,毫无疑问我们是世界上最大的党,”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戴焰军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但作为政党要保持先进性,不仅要有党员数量,更重要的是党员质量,所以我们要讲党的纯洁性。”

2010年,中组部新闻发言人邓声明在接受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记者吉米采访时坦言,中国的确存在有人“入党动机不端正”的情况。

今年1月28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亦明确指出,“少数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组织纪律不强,甚至思想蜕变、腐化堕落”,并强调“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发展党员质量需要提高”。

“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纯洁党的队伍,对于已经进入党内而实际上达不到党员要求的这部分人怎么解决?党章对入党机制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规定,这套程序我认为是比较健全的。现在的问题是,和入口相比较,出口方面的机制不健全。怎么让不合格的出去,这方面我们的机制还有待健全。”戴焰军说。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就退党的具体情况规定:一种情况为“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另一种情况则是“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不过,现实中触发上述条款的情况并不多见。对于清退出党,人们更熟悉的情况是党章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前者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后者则归党纪处分做出规定,将开除党籍作为最严厉的手段。

党建专家认为,相比后者,尽管前者的性质并不恶劣,但在现实中却影响广泛。

“对腐败分子、有严重问题的按照党纪规定处理,或开除或留党察看,这方面做得比较好。关键就是一些长期不起作用、不为党工作也不发挥模范作用的人,他们长期留在党内,这等于削弱了党的战斗力、降低了党的先进性,在群众中影响很不好。”中央党校教授甄小英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在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有一种正常的党员退出机制。这种退出机制我认为不应是一种处分,因为有一些党员没有犯错误,并没有处分的理由,但又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发挥一个党员的作用,这就应该形成一种正常的退出机制。”戴焰军说。“对别人来讲,这也有正面的引导作用:加入这个组织是需要保持先进性的,如果不够格,组织会让你退出来。退出来后自己不必感到委屈,别人也不对这样的退出产生偏见。”

体现党对先进性的追求

自2012年开始,对于党员退出机制的探索在各地密集出现,其内容就包括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尝试。

在影响最大的广东省, 8个试点单位分别制定细则并送省里报批。据当地媒体报道,每个试点单位对于“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不过,党章中规定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等成为基本标准,意在强调党员基本义务。

其他试点地区也同样如此。例如,为保证大学生党员的素质,江苏大学生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坚持加强教育和从严管理相结合,明确提出严守大学生党员的“入口关”,探索退出机制。在这一探索中,江苏省教育厅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三不”党员,分别作出处理规定,按照群众参与、民主评议和支部决定的方式评为不合格党员。

这一规定可谓有的放矢。“这几年在校大学生入党比例是比较高的,这是一个突出的现象。”戴焰军分析。

仅以2007~2009年3年的数据为例,3年间新增学生党员人数分别为99.6万、106.7万和118.5万。同样时段内,工人、农牧渔民、党政机关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新发展党员总数分别为151.6万、147.1万和151.7万人。

与此同时,各地的探索亦努力引导党员发挥作用,体现党对先进性的追求。例如,宁波奉化市对不合格党员的规定包括“理想信念滑坡、组织观念淡薄、道德品质低下、服务奉献意识缺失、工作消极落后”等5大情形,这5项内容在各地的规定中颇有代表性。理想信念、道德品质一贯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倡导的基本精神。

江苏涟水县的实施细则对10种情形做出了规定,其中包括不遵守社会公德群众影响极差、参与聚众赌博、参与违规聚众闹访、参与邪教组织等具体行为。

在试点地区湖南省溆浦县,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肖育明告诉前去采访的媒体:“这是针对一些人入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理想信念、党员观念没有了,跟普通群众一样。虽然这种党员没有犯法也没有违纪,但他们没有党员样子,影响党的形象。”

“难的是一些没有被举报的干部”

在具体的退出程序上,甄小英说,“各地试点基本都是做党员评议和定期的党员自我分析”。

“在党员评议中有一些长期不起作用的,一般是组织谈话,让他限期改正。如果在限期内仍然没有行动,大家通过支部讨论,让他自己提出退出或由组织除名。这样做没有问题,但要注意政策。尤其是基层组织内不担任职务的党员,如果以往党内身份对他没什么具体要求,他自己也没什么表现,那么组织也要考虑给其提供表现的平台。”甄小英说。

至今,在地方试点中,湖南溆浦县、江苏涟水县均有党员除名或劝退记录。不过试点地区的党员退出人数都很有限。例如,作为公开报道中力度最大的地区之一,宁波市2012年全市有超过200名党员受到除名、劝退、限期整改、诫勉谈话等处置。

目前各地针对党员退出机制的试点实践,甄小英认为仍然“焦点”不准:“可以把各种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后再出一个规定。难的是一些没有被举报的干部,他们还在做工作,但作风上有严重的问题,对于这些人,党内监督机制要健全。对于这些人的处理必须非常细致,先要掌握具体情况,然后该劝退劝退,该处分处分。”

各地探索党员退出机制

关键就是一些长期不起作用、不为党工作也不发挥模范作用的人,他们长期留在党内,削弱了党的战斗力、降低了党的先进性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芦垚、特约撰稿王玉宁| 北京报道

2月17日,深圳市宝安区召开干部大会,公布了一条引人关注的消息:处置不合格党员试点工作将在该区石岩街道展开。这是自从2012年7月开始,广东省对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探索的又一新试点。据广东省官方消息,全省共布局了8个试点单位。

1月18日,广东全省组织部长会议上,省委常委、组织部长李玉妹部署全年组织工作时强调,要“深化处置不合格党员的工作试点,推动形成党员‘能进能出’的机制”,将其作为“完善发展党员的制度,适度控制党员发展的规模”的方法之一。

近年来,随着党员队伍的迅速扩大,中央多次强调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建设,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由此成为显性问题。尽管对不合格党员退出机制的探索早已有之,但党员队伍建设仍长期呈现“严进宽出”的状态。

2013年1月28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主题是研究部署加强新形势下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会议指出“目前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的问题”,并提出“要强化党员管理,严格党内组织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

会议的决定得到舆论热烈回应。中央党校《学习时报》副编审邓聿文撰文称,“清退不合格党员是执政党的自我完善”。

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

中组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即建党90年后,中共党员总数达8260.2万名。媒体在援引这一数据时不忘对比:“这一数字已超过英国、法国人口总数,接近德国总人口数”。

本刊曾在2007年刊文对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数量和结构发展变迁予以分析。2006年底时全国党员人数为7239.1万名,5年之间,党员人数增量超过千万,平均每年增幅超过200万。

“从数量上讲,毫无疑问我们是世界上最大的党,”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戴焰军告诉《瞭望东方周刊》,“但作为政党要保持先进性,不仅要有党员数量,更重要的是党员质量,所以我们要讲党的纯洁性。”

2010年,中组部新闻发言人邓声明在接受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记者吉米采访时坦言,中国的确存在有人“入党动机不端正”的情况。

今年1月28日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亦明确指出,“少数党员理想信念动摇、宗旨意识淡薄、组织纪律不强,甚至思想蜕变、腐化堕落”,并强调“有的党组织对发展党员把关不严,发展党员质量需要提高”。

“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纯洁党的队伍,对于已经进入党内而实际上达不到党员要求的这部分人怎么解决?党章对入党机制有一整套严格的程序规定,这套程序我认为是比较健全的。现在的问题是,和入口相比较,出口方面的机制不健全。怎么让不合格的出去,这方面我们的机制还有待健全。”戴焰军说。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就退党的具体情况规定:一种情况为“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另一种情况则是“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不过,现实中触发上述条款的情况并不多见。对于清退出党,人们更熟悉的情况是党章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前者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后者则归党纪处分做出规定,将开除党籍作为最严厉的手段。

党建专家认为,相比后者,尽管前者的性质并不恶劣,但在现实中却影响广泛。

“对腐败分子、有严重问题的按照党纪规定处理,或开除或留党察看,这方面做得比较好。关键就是一些长期不起作用、不为党工作也不发挥模范作用的人,他们长期留在党内,这等于削弱了党的战斗力、降低了党的先进性,在群众中影响很不好。”中央党校教授甄小英告诉《瞭望东方周刊》。

“在新形势下,我们应该有一种正常的党员退出机制。这种退出机制我认为不应是一种处分,因为有一些党员没有犯错误,并没有处分的理由,但又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发挥一个党员的作用,这就应该形成一种正常的退出机制。”戴焰军说。“对别人来讲,这也有正面的引导作用:加入这个组织是需要保持先进性的,如果不够格,组织会让你退出来。退出来后自己不必感到委屈,别人也不对这样的退出产生偏见。”

体现党对先进性的追求

自2012年开始,对于党员退出机制的探索在各地密集出现,其内容就包括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尝试。

在影响最大的广东省, 8个试点单位分别制定细则并送省里报批。据当地媒体报道,每个试点单位对于“不合格党员”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不过,党章中规定的“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等成为基本标准,意在强调党员基本义务。

其他试点地区也同样如此。例如,为保证大学生党员的素质,江苏大学生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坚持加强教育和从严管理相结合,明确提出严守大学生党员的“入口关”,探索退出机制。在这一探索中,江苏省教育厅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缴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工作的“三不”党员,分别作出处理规定,按照群众参与、民主评议和支部决定的方式评为不合格党员。

这一规定可谓有的放矢。“这几年在校大学生入党比例是比较高的,这是一个突出的现象。”戴焰军分析。

仅以2007~2009年3年的数据为例,3年间新增学生党员人数分别为99.6万、106.7万和118.5万。同样时段内,工人、农牧渔民、党政机关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新发展党员总数分别为151.6万、147.1万和151.7万人。

与此同时,各地的探索亦努力引导党员发挥作用,体现党对先进性的追求。例如,宁波奉化市对不合格党员的规定包括“理想信念滑坡、组织观念淡薄、道德品质低下、服务奉献意识缺失、工作消极落后”等5大情形,这5项内容在各地的规定中颇有代表性。理想信念、道德品质一贯是中国共产党对党员倡导的基本精神。

江苏涟水县的实施细则对10种情形做出了规定,其中包括不遵守社会公德群众影响极差、参与聚众赌博、参与违规聚众闹访、参与邪教组织等具体行为。

在试点地区湖南省溆浦县,县委组织部副部长肖育明告诉前去采访的媒体:“这是针对一些人入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理想信念、党员观念没有了,跟普通群众一样。虽然这种党员没有犯法也没有违纪,但他们没有党员样子,影响党的形象。”

“难的是一些没有被举报的干部”

在具体的退出程序上,甄小英说,“各地试点基本都是做党员评议和定期的党员自我分析”。

“在党员评议中有一些长期不起作用的,一般是组织谈话,让他限期改正。如果在限期内仍然没有行动,大家通过支部讨论,让他自己提出退出或由组织除名。这样做没有问题,但要注意政策。尤其是基层组织内不担任职务的党员,如果以往党内身份对他没什么具体要求,他自己也没什么表现,那么组织也要考虑给其提供表现的平台。”甄小英说。

至今,在地方试点中,湖南溆浦县、江苏涟水县均有党员除名或劝退记录。不过试点地区的党员退出人数都很有限。例如,作为公开报道中力度最大的地区之一,宁波市2012年全市有超过200名党员受到除名、劝退、限期整改、诫勉谈话等处置。

目前各地针对党员退出机制的试点实践,甄小英认为仍然“焦点”不准:“可以把各种试点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后再出一个规定。难的是一些没有被举报的干部,他们还在做工作,但作风上有严重的问题,对于这些人,党内监督机制要健全。对于这些人的处理必须非常细致,先要掌握具体情况,然后该劝退劝退,该处分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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