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防检疫宣传单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摘自《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生产、加工、经销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实施产地检疫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摘自《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列入国家和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并运出正在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三) 调往省外并列入调入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的。
对可能被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铺垫材料、运载工具等也应当实施检疫。
——摘自《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林木种苗生产繁育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木种苗生产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检验,持有《植物检疫证书》。严禁使用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繁殖材料进行生产繁育。
——摘自《吉林省林木种苗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林木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生产繁育的林木种苗在出圃之前,必须到当地森防检疫机构或指定地点报检,申请检疫,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由当地森防检疫机构组织实施产地检疫。对产地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产地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除害处理通知单》,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就地销毁。
——摘自《吉林省林木种苗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吉林省林业厅 宣
森防检疫宣传单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摘自《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生产、加工、经销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 实施产地检疫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摘自《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森林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列入国家和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并运出正在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
(三) 调往省外并列入调入省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名单的。
对可能被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铺垫材料、运载工具等也应当实施检疫。
——摘自《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林木种苗生产繁育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林木种苗生产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检验,持有《植物检疫证书》。严禁使用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苗繁殖材料进行生产繁育。
——摘自《吉林省林木种苗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林木种苗生产单位和个人生产繁育的林木种苗在出圃之前,必须到当地森防检疫机构或指定地点报检,申请检疫,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由当地森防检疫机构组织实施产地检疫。对产地检疫合格的,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产地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除害处理通知单》,经除害处理合格后,再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就地销毁。
——摘自《吉林省林木种苗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吉林省林业厅 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