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管理制度》的附属条例
为更好地实行《宁波美志工具有限公司宿舍管理制度》,使管理有据可依,特此提出违反各项条例的处罚细则,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避“雷”而行。
1、违反第四条处罚规定:
(1) 私自入住的非本公司员工,由保安强制性逐出,必要时报警,并保留追究
法律责任的权力;
(2) 未经批准擅自入住的员工,取消其入住资格,并行政处罚5分/次。
(3) 已入住人员私自调换房间,处以通报批评,并行政处罚5分/次,酌情安
排房间;私自调换床位引起宿舍纠纷的,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住资格;
(4) 已入住人员私自入住他人房间,处以通报批评,并行政处罚2-5分/次不
等;若男女非法同居,同时取消两人入住资格,并分别行政处罚5分/次;
(5) 已入住人员擅自将非入住员工带进房间为其提供留(寄)宿,由责任方承
担后果,处以通报批评,并行政处罚2-5分/次不等,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住资格;
(6) 已入住人员擅自将外来人员带进房间为其提供留(寄)宿,取消其入住资
格,并行政处罚10分/次,外来人员若不自行搬离,由保安强制性逐出,必要时报警,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7) 男职工进入女职工宿舍者,处以通报批评,并行政处罚5分/次;
(8) 擅自更换门锁者,取消入住资格;
(9) 丢失宿舍钥匙、空调遥控器者,照价赔偿;
(10)一经取消入住资格,3个月之后方可重新申请;
(11)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2、违反第五条处罚规定:
(1) 未经批准擅自迁出,产生的一切费用按申请之日起算;
(2) 将工作区饮用水以罐、桶等大容量容器盛装带离,公水私用者,没收器具,
并行政处罚5分/次;
(3) 将公物擅自搬离宿舍者,经教育后归还,需提交检讨书并公示,情节严重
者加倍处罚,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力。
3、违反第六条处罚规定:
(1) 损坏公物者或将公物擅自调换者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2) 公物私用者,经教育后归还,需提交检讨书并公示;经教育不归还者,视
公物的价值按十倍处罚,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力。
4、违反第七条处罚规定:
(1) 违者收缴相关器具并行政处罚2分/次,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2) 做饭者,除收缴厨具外并行政处罚10分/次;
5、违反第八条处罚规定:
(1) 违者收缴相关器具并行政处罚3分/次,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2) 打人和打架斗殴者承担一切后果,并行政处罚25分。
6、违反第九条处罚规定:
(1) 违者行政处罚2分/次。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7、违反第十条处罚规定:
(1) 违者收缴相关器具并行政处罚10分/次,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并保留追
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8、违反第十一条处罚规定:
(1) 违者行政处罚5分/次,并强制性处理车辆。
9、违反第十二条处罚规定:
(1) 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和检查,且态度恶劣者,取消其入住资格,并行
政处罚5分/次。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10、违反第十四条处罚规定:
(1) 违者行政处罚5分,并要求强制性处理宠物。
11、以上处罚以监控或2人以上口供为准;公司视具体情况发布通告批评,凡在职期间,被通报批评两次者,予以开除;凡收缴的物品,一经没收,恕不返还。
《宿舍管理制度》的附属条例
为更好地实行《宁波美志工具有限公司宿舍管理制度》,使管理有据可依,特此提出违反各项条例的处罚细则,望各位员工自觉遵守,避“雷”而行。
1、违反第四条处罚规定:
(1) 私自入住的非本公司员工,由保安强制性逐出,必要时报警,并保留追究
法律责任的权力;
(2) 未经批准擅自入住的员工,取消其入住资格,并行政处罚5分/次。
(3) 已入住人员私自调换房间,处以通报批评,并行政处罚5分/次,酌情安
排房间;私自调换床位引起宿舍纠纷的,处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住资格;
(4) 已入住人员私自入住他人房间,处以通报批评,并行政处罚2-5分/次不
等;若男女非法同居,同时取消两人入住资格,并分别行政处罚5分/次;
(5) 已入住人员擅自将非入住员工带进房间为其提供留(寄)宿,由责任方承
担后果,处以通报批评,并行政处罚2-5分/次不等,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入住资格;
(6) 已入住人员擅自将外来人员带进房间为其提供留(寄)宿,取消其入住资
格,并行政处罚10分/次,外来人员若不自行搬离,由保安强制性逐出,必要时报警,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7) 男职工进入女职工宿舍者,处以通报批评,并行政处罚5分/次;
(8) 擅自更换门锁者,取消入住资格;
(9) 丢失宿舍钥匙、空调遥控器者,照价赔偿;
(10)一经取消入住资格,3个月之后方可重新申请;
(11)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2、违反第五条处罚规定:
(1) 未经批准擅自迁出,产生的一切费用按申请之日起算;
(2) 将工作区饮用水以罐、桶等大容量容器盛装带离,公水私用者,没收器具,
并行政处罚5分/次;
(3) 将公物擅自搬离宿舍者,经教育后归还,需提交检讨书并公示,情节严重
者加倍处罚,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力。
3、违反第六条处罚规定:
(1) 损坏公物者或将公物擅自调换者照价赔偿,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2) 公物私用者,经教育后归还,需提交检讨书并公示;经教育不归还者,视
公物的价值按十倍处罚,并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力。
4、违反第七条处罚规定:
(1) 违者收缴相关器具并行政处罚2分/次,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2) 做饭者,除收缴厨具外并行政处罚10分/次;
5、违反第八条处罚规定:
(1) 违者收缴相关器具并行政处罚3分/次,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2) 打人和打架斗殴者承担一切后果,并行政处罚25分。
6、违反第九条处罚规定:
(1) 违者行政处罚2分/次。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7、违反第十条处罚规定:
(1) 违者收缴相关器具并行政处罚10分/次,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并保留追
究刑事责任的权力。
8、违反第十一条处罚规定:
(1) 违者行政处罚5分/次,并强制性处理车辆。
9、违反第十二条处罚规定:
(1) 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和检查,且态度恶劣者,取消其入住资格,并行
政处罚5分/次。情节严重者加倍处罚。
10、违反第十四条处罚规定:
(1) 违者行政处罚5分,并要求强制性处理宠物。
11、以上处罚以监控或2人以上口供为准;公司视具体情况发布通告批评,凡在职期间,被通报批评两次者,予以开除;凡收缴的物品,一经没收,恕不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