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框架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在我国迎来了发展的高峰。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日益成熟,相关的社会问题开始产生。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相关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以电子商务发展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为出发点,从电子商务各方法律关系的确定,网络合同的认定,电子支付安全保障,知识产权以及隐私权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体系构建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合同;电子支付;知识产权;隐私权保护
一、电子商务参与者的法律关系确定
电子商务是通过虚拟的数字信息进行交流的商务交流形式,正是因为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它所承载的信息是最大量的。在这些信息交流中牵涉到多方的信息交换,交易双方之间,交易者与银行之间,交易双方与认证机构之间都会因为电子商务信息交换的进行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多方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中所形成的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即交易双方在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双方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商务中买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在于,遵守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地点等接受合同标的物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检验标准验收货物的义务。卖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要遵守的义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时供应货物,并对货物质量负担保责任的义务。
电子商务活动的广泛开展使银行开始虚拟化,使得银行交易更加的方便快捷,网上银行交易活动大量进行。现今的资金交易完全可以依靠网上银行的划拨即可完成,在实际中网上银行同时是发送和接收两个角色,但是在如今的网上银行交易中也出现了因为过失导致资金到账迟延甚至错误,网上银行欺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也就需要对不同的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如系过失则当然的适用过错归责,如果是网上欺诈那么就应当对其使用的网上银行的安全性进行认定,如果网上银行的安全性符合安全标准那么当然的对命令的发出者追究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在交易活动中扮演者资格审查者和交易监督者的双重角色。所以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认证机构的作用是不容小窥的。但是相应的,认证机构作为交易活动的第三方不但需要对交易双方的资格审查负责,同时也需要维护整个交易活动秩序。
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网络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谈到商务活动就不能忽视合同。商务合同是交易活动的双方约定相互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是最常见的反应双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合同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成为市场交易活动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见到的合同形式主要是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指通过书面方式来记录双方协议的合同,口头合同是通过直接的语言方式表达双方意思达成的口头协议。
随着电子商务这种新的交易形式的出现,合同的形式又有了新的衍生。新的网络合同形式虽然在订立目等方面与传统的合同并没有区别,但是在形式上却与传统合同有了大的不同,区别主要表现在几点上:首先,合同交易的签订不再拘泥于在双方面对面的情况下进行。合同的签订开始依靠虚拟的电子商务平台,合同签订的双方通过各自的密码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来进入;其次,小额交易中,传统的交易经常以口头交易的形式进行。直接进行商品交易,并且以发票作为双方交易的凭证。但是在网上交易中小额的交易通常通过网上订货等方式完成,双方没有明示的合同。商品的购买者也难以取得发票;再次,在网络合同中双方达成协议后的的签名采用的是数字信息形式;最后,网络合同的虚拟性也使得合同的成立地难以直接确定,我们认为应按照合同的性质判断,一般的认定合同收件方的主营业地为合同的签订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以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的签订地。
网络合同这种合同新形式的的出现带来了大量的法律问题,现行的合同法已经难以进行准确的调整,所以,针对现今合同新问题的产生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合同法进行修订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及时调整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的市场环境。
三、电子商务贸易活动中的电子支付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贸易进行中必然需要电子支付,我们这里所说的电子支付安全与传统的电子信息安全相比具有了更多的商业和金融性。电子商务贸易的发展使网上资金流转,银行资金拨付等活动大量的展开,电子支付得到了大范围的运用,对其安全性必须有足够的重视。
常见的电子支付方式很多,这给电子商务使用者提供较大可选性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不便。电子商务活动往往是双方甚至多方之间的交易活动,需要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之间进行资金的流转,即电子支付。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由于交易双方所选用的电子支付方式的不兼容而影响合同进行的情况。所以,为了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展开,对各种支付活动
进行调整达成各方面的统一,对各种支付方式的认定标准进行整合,形成便捷完善的网络支付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早在1997年欧盟就已经制定了《欧洲电子商务设想》努力实现电子商务支付手段的完善和统一,并且在多年的努力下取得使欧盟的电子支付标准取得了很大程度上的一致,兼容性很高,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针对我国而言电子支付刚刚兴起,其发展和使用还存在较多的法律问题需要认定:
首先,对于电子支付的概念,美国提出电子支付是指引起资金转移和资金方面法律关系变更的网络支付形式。我国目前并没有对电子支付进行定性,美国对电子商务所下的定义是否符合电子支付在我国的具体情况仍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其次,对电子支付行为中各主体法律地位的认定也是不容忽视的,它直接决定了电子支付活动的行为主体以及电子支付行为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对电子支付活动参与者即付款人,收款人,银行,中介等的地位和行为范围进行认真细致的界定;再次,电子支付以虚拟的网络为活动平台,社会实践中具有高技术的网络黑客的不法活动,对电子支付活动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修改和变造带来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直接干扰了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进行。但是纵观我国法律,只有在刑法中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犯罪对处理电子支付违法活动有些许的借鉴,其他的法律更是没有相关的规定。网络欺诈等问题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社会问题,亟待相关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才能为电子支付活动的正常进行提供法律环境;最后,伴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支付形式不断多样,这些也给纠纷产生后的调查取证,信息认定提高了难度。电子商务经济活动的广泛展开对新时期国家机关的刑侦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活动是由信息交换构成的,所以信息是电子商务活动的核心。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以信息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所以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部分信息可以当然的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知识产权制度也应当成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信息这一知识产权新课题的出现给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挑战。网络信息包括图像,文字,技术,软件等知识成果,这些信息的版权归属等的确定都存在较大的问题。针对当前实际,许多国家都纷纷开展了版权法的修改,同时WIPO 也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对网络信息的版权保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推动了国际知识版权保护的进程。
网络信息也对专利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考验。网络信息的公开性与广泛传播给许多 条件的认定提出了难题。例如,发明者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其他人透漏自己发明的具体信息
是否属于发明的公开,专利的电子申请可否顺利开展,在网络中技术已经透漏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等。这些都需要立法者结合当前实际作出准确的界定。
在商标权保护方面,域名能否成为商标权保护的客体开始形成广泛的争议。域名作为一种网络地址,所起到的是区别用户。所以域名从其构成和目的上不能成为商标权保护的对象。但是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以及域名的唯一性人们开始注意到域名所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许多抢注域名等现象频频发生。域名的滥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活动,同时一旦域名被抢注想要赎回往往要付出巨额。面临这样的现实情况,法律开始给予域名部分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抢注域名,域名干扰,损害相关企业商标权的问题的出现。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网络本身的开放性使得网络知识产权问题尤为复杂,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时分剧烈,这些问题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我们需要国家在商标权,版权,著作权等方面有条理的进行法律完善,为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五、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网络交易的正常进行必须以交易双方提供的真实信息为合作基础,同时在商务活动中相关认证机构也会对交易者提供的个人信息的真实度进行审查。这为交易安全性提供保障的同时也使交易者的网上信息存在泄露的风险,再加上我国在网络资料保护方面的立法空白使得网络交易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在网络交易中经常出现对个人数据的过度采集以及个人数据交易的情况,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没有相关的标准。消费者和网络交易参与者对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保障状况存在较大的不满,面对国际合作对网络隐私权提出的更高要求,网络参与者迫切的希望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加入到国家的立法实践中去。
目前,世界各国都日益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不断加强相关理论的研究以及相关立法的完善。许多国家都开始进行隐私权的相关专门立法,在国际隐私权保护中也开始寻求各个国家态度的统一,促进国际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在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时应当对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进行有益借鉴,迎合国际隐私权保护的潮流,满足我国网络贸易活动对隐私权保护的要求。
在具体的立法活动中,要重视把握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不影响网络正当信息的流动性。同时制定信息采集标准,以个人信息的最小程
度使用为原则。在开展法律保护的同时提倡行业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发挥行业自主性。
参考文献:
[1]邓宏光. 商标法的理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
[2]王迁. 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06-507.
[3]王利明主编:《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4]刘剑文主编:《WTO 体制下的中国税收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覃征乐平田文英编着:《电子商务与法律》,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年版。
浅谈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框架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在我国迎来了发展的高峰。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日益成熟,相关的社会问题开始产生。电子商务的发展对我国相关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以电子商务发展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为出发点,从电子商务各方法律关系的确定,网络合同的认定,电子支付安全保障,知识产权以及隐私权的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体系构建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合同;电子支付;知识产权;隐私权保护
一、电子商务参与者的法律关系确定
电子商务是通过虚拟的数字信息进行交流的商务交流形式,正是因为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它所承载的信息是最大量的。在这些信息交流中牵涉到多方的信息交换,交易双方之间,交易者与银行之间,交易双方与认证机构之间都会因为电子商务信息交换的进行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形成多方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中所形成的交易双方的法律关系即交易双方在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双方的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电子商务中买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在于,遵守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地点等接受合同标的物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检验标准验收货物的义务。卖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要遵守的义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按时供应货物,并对货物质量负担保责任的义务。
电子商务活动的广泛开展使银行开始虚拟化,使得银行交易更加的方便快捷,网上银行交易活动大量进行。现今的资金交易完全可以依靠网上银行的划拨即可完成,在实际中网上银行同时是发送和接收两个角色,但是在如今的网上银行交易中也出现了因为过失导致资金到账迟延甚至错误,网上银行欺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也就需要对不同的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认定,如系过失则当然的适用过错归责,如果是网上欺诈那么就应当对其使用的网上银行的安全性进行认定,如果网上银行的安全性符合安全标准那么当然的对命令的发出者追究法律责任。
认证机构在交易活动中扮演者资格审查者和交易监督者的双重角色。所以在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认证机构的作用是不容小窥的。但是相应的,认证机构作为交易活动的第三方不但需要对交易双方的资格审查负责,同时也需要维护整个交易活动秩序。
二、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网络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谈到商务活动就不能忽视合同。商务合同是交易活动的双方约定相互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是最常见的反应双方意思表示的方式。合同广泛运用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成为市场交易活动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见到的合同形式主要是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指通过书面方式来记录双方协议的合同,口头合同是通过直接的语言方式表达双方意思达成的口头协议。
随着电子商务这种新的交易形式的出现,合同的形式又有了新的衍生。新的网络合同形式虽然在订立目等方面与传统的合同并没有区别,但是在形式上却与传统合同有了大的不同,区别主要表现在几点上:首先,合同交易的签订不再拘泥于在双方面对面的情况下进行。合同的签订开始依靠虚拟的电子商务平台,合同签订的双方通过各自的密码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来进入;其次,小额交易中,传统的交易经常以口头交易的形式进行。直接进行商品交易,并且以发票作为双方交易的凭证。但是在网上交易中小额的交易通常通过网上订货等方式完成,双方没有明示的合同。商品的购买者也难以取得发票;再次,在网络合同中双方达成协议后的的签名采用的是数字信息形式;最后,网络合同的虚拟性也使得合同的成立地难以直接确定,我们认为应按照合同的性质判断,一般的认定合同收件方的主营业地为合同的签订地,没有主营业地的以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为合同的签订地。
网络合同这种合同新形式的的出现带来了大量的法律问题,现行的合同法已经难以进行准确的调整,所以,针对现今合同新问题的产生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对合同法进行修订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及时调整已经发生较大变化的市场环境。
三、电子商务贸易活动中的电子支付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贸易进行中必然需要电子支付,我们这里所说的电子支付安全与传统的电子信息安全相比具有了更多的商业和金融性。电子商务贸易的发展使网上资金流转,银行资金拨付等活动大量的展开,电子支付得到了大范围的运用,对其安全性必须有足够的重视。
常见的电子支付方式很多,这给电子商务使用者提供较大可选性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不便。电子商务活动往往是双方甚至多方之间的交易活动,需要经济活动的参与者之间进行资金的流转,即电子支付。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由于交易双方所选用的电子支付方式的不兼容而影响合同进行的情况。所以,为了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展开,对各种支付活动
进行调整达成各方面的统一,对各种支付方式的认定标准进行整合,形成便捷完善的网络支付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早在1997年欧盟就已经制定了《欧洲电子商务设想》努力实现电子商务支付手段的完善和统一,并且在多年的努力下取得使欧盟的电子支付标准取得了很大程度上的一致,兼容性很高,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针对我国而言电子支付刚刚兴起,其发展和使用还存在较多的法律问题需要认定:
首先,对于电子支付的概念,美国提出电子支付是指引起资金转移和资金方面法律关系变更的网络支付形式。我国目前并没有对电子支付进行定性,美国对电子商务所下的定义是否符合电子支付在我国的具体情况仍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其次,对电子支付行为中各主体法律地位的认定也是不容忽视的,它直接决定了电子支付活动的行为主体以及电子支付行为所形成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对电子支付活动参与者即付款人,收款人,银行,中介等的地位和行为范围进行认真细致的界定;再次,电子支付以虚拟的网络为活动平台,社会实践中具有高技术的网络黑客的不法活动,对电子支付活动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修改和变造带来了极坏的社会影响,直接干扰了电子商务网络交易的进行。但是纵观我国法律,只有在刑法中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犯罪对处理电子支付违法活动有些许的借鉴,其他的法律更是没有相关的规定。网络欺诈等问题已经成为了一种新的社会问题,亟待相关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才能为电子支付活动的正常进行提供法律环境;最后,伴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支付形式不断多样,这些也给纠纷产生后的调查取证,信息认定提高了难度。电子商务经济活动的广泛展开对新时期国家机关的刑侦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活动是由信息交换构成的,所以信息是电子商务活动的核心。知识产权所保护的是以信息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所以电子商务活动中的部分信息可以当然的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知识产权制度也应当成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信息这一知识产权新课题的出现给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挑战。网络信息包括图像,文字,技术,软件等知识成果,这些信息的版权归属等的确定都存在较大的问题。针对当前实际,许多国家都纷纷开展了版权法的修改,同时WIPO 也通过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对网络信息的版权保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推动了国际知识版权保护的进程。
网络信息也对专利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考验。网络信息的公开性与广泛传播给许多 条件的认定提出了难题。例如,发明者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其他人透漏自己发明的具体信息
是否属于发明的公开,专利的电子申请可否顺利开展,在网络中技术已经透漏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等。这些都需要立法者结合当前实际作出准确的界定。
在商标权保护方面,域名能否成为商标权保护的客体开始形成广泛的争议。域名作为一种网络地址,所起到的是区别用户。所以域名从其构成和目的上不能成为商标权保护的对象。但是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以及域名的唯一性人们开始注意到域名所潜在的巨大商业价值,许多抢注域名等现象频频发生。域名的滥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活动,同时一旦域名被抢注想要赎回往往要付出巨额。面临这样的现实情况,法律开始给予域名部分知识产权的保护,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抢注域名,域名干扰,损害相关企业商标权的问题的出现。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网络本身的开放性使得网络知识产权问题尤为复杂,相互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时分剧烈,这些问题绝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我们需要国家在商标权,版权,著作权等方面有条理的进行法律完善,为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五、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网络交易的正常进行必须以交易双方提供的真实信息为合作基础,同时在商务活动中相关认证机构也会对交易者提供的个人信息的真实度进行审查。这为交易安全性提供保障的同时也使交易者的网上信息存在泄露的风险,再加上我国在网络资料保护方面的立法空白使得网络交易者的隐私权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在网络交易中经常出现对个人数据的过度采集以及个人数据交易的情况,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没有相关的标准。消费者和网络交易参与者对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保障状况存在较大的不满,面对国际合作对网络隐私权提出的更高要求,网络参与者迫切的希望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加入到国家的立法实践中去。
目前,世界各国都日益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不断加强相关理论的研究以及相关立法的完善。许多国家都开始进行隐私权的相关专门立法,在国际隐私权保护中也开始寻求各个国家态度的统一,促进国际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面对这种状况我们在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时应当对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进行有益借鉴,迎合国际隐私权保护的潮流,满足我国网络贸易活动对隐私权保护的要求。
在具体的立法活动中,要重视把握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信息共享之间的关系。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不影响网络正当信息的流动性。同时制定信息采集标准,以个人信息的最小程
度使用为原则。在开展法律保护的同时提倡行业监督,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发挥行业自主性。
参考文献:
[1]邓宏光. 商标法的理论基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2.
[2]王迁. 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506-507.
[3]王利明主编:《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
[4]刘剑文主编:《WTO 体制下的中国税收法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覃征乐平田文英编着:《电子商务与法律》,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