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公正与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人类自古就在追求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公正既是普通公民权利的保护伞,也是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是法律权利义务一致性和平等性的体现。司法公正是法治追求的目标,是民众的共同愿望,也是司法的最高价值。罗马法学家凯尔斯就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但究竟什么是公正?公正是一个历史相对概念,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历史时期内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内涵。如:美国学者E·博登海默认为:“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不同的面貌。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公正是一种观念形态,这些观念要受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物质生活条件。
目前,我国正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要实现对国家的治理起码应包括三个环节:立法、司法和守法。其中,保证司法公正是连接立法和守法的中间环节。没有司法公正就谈不上依法治国,就谈不上队人民负责。司法公正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的各方,严格依照和遵循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和权利、义务。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因此,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首要追求目标。保证司法公正,是司法官员执行职务的宗旨。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公正的基本目标,都是通过履行自己的职权,实现司法公正,离开了这个基本目标,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都失去了意义。法官、检察官都是司法官,把保证司法公正作为自己的最高追求,敢于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甚至以身殉职。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由此可见,公正是司法的灵魂、脊梁和最高要求。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的生命,就没有依法治国,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
当前,司法不公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官理解不一,司法官员在使用证据,认定了事实时往往凭借经验办事,同样的证据,有不同的认定结果,造成司法不公。二是,有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养成了法律教条 主义和本本主义,
习惯于照本宣科。在法律规定稍有不明之处或没有规定时,不敢依照法理对案件进行处理。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机关为了局部的利益,违背法律,片面地保护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四是,轻视程序的作用,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没有强调程序公正的问题,在实践操作中重实体轻程序,没有完全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五是,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一些司法官员在执法中将极其严肃的执法活动变成权钱交易,影响司法工作水平,导致司法不公。六是,对司法机关监督不力,没有监督的力量就会产生腐败。
作为新时期的法官,应该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针对上述司法不公的问题,围绕司法公正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本人进行了粗略的研究,认为可以采取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提高司法队伍素质来达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一、推进司法改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有大多数司法制度是改革开放之初建立的,还带有许多计划经济的色彩,没有经过市场经济的考验。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将中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概括为: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司法权力地方化。在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要完善立法,就要进行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保障审判权的独立也就是司法独立。要改变司法行政化,司法的地方化以及司法人员的非职业化现状;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尤其是加强对司法的外部监督。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寻求突破:
(一)收回死刑核准权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罚和形式诉讼法规定,死刑案复核权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出于“严打”的需要,部分案件(主要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下放到了高级人民法院,就造成了死刑复核程序和二审程序合二为一的局面。这就意味着,为防止错杀而设立的复核程序在时间过程中徒有虚名,形同虚设。
(二)建立多远审级制度
建国后,我国就一直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由于这两级法院主要在地方设置,而且是在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因此导致了大量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同时,由于法院内部上下级的不独立,加之现在实行错紊追究制,是的夏季法院的审判权收到限制。因此,建立多元审级制度即以两审为基本内容,辅之以特殊案件的三审终审和一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对重大案件可酌情采取一审终审的审判程序。
(三)限制审判监督权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权主要体现在再审程序上,在实践中,“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使得法院的判决永远没有终结。在民事诉讼上,审判监督权体现为检查监督权,“”如果把民事诉讼的三方—法院、原告和被告看作一个三角形,则检察院作为行使检查监督权的检查人介入后,就会增加一个角,使三角形变成四边形,并有可能因袭破坏当初的平衡。这是因为,检查人的介入,势比会增加一方当事人的分量,并与另一方当事人对抗。因此,无论在形式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中都需要对审判监督权加以必要的限制。
(四)实行劳教司法化
在2003年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以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劳动教养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方式,在事实上已经严重侵犯了人权,必须改革。”今后凡是办案机关要对公民实施劳教,必须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司法改革,是从制度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只有在司法改革中建立起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制度,才能够保证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
二、加强司法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主要举措
司法监督通常包括两种含义:一是,监督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二是,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司法不公,原因是多方面的。司法不公问题不仅能简单的归结为对司法进行的监督不力,而且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现有的监督模式导致
了司法不公。据统计,在我国监督司法机关的力量有党的监督(政法委、纪委)、人大监督、检查监督、上级法院监督、审计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舆论监督)、当事人监督(包括律师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的力量不可谓不多,但监督的效果不甚明显。对权力的形式进行监督是必须的,司法权的行使也不例外,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制约和监督司法从而达到既保证司法独立有促进司法公正。亦即如何构建既符合司法规律又符合权利监督的司法监督体制。因此,改革现有的司法监督模式势在必行。
(一)更新监督理念是完善司法监督的根本要求
司法公正所体现的是以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证据为依据,从程序到实体上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制约。这就决定我们在实施司法监督中,必须以宪法、法律、法理为指导,紧密联系实际更新司法监督的理念。
1、宏观监督理念
就是要确立总揽全局抓大事的宏观监督理念。宪法和法律把人大对司法的监督规定为督促司法监管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的实施,也是强调要注意宏观监督。应着眼于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领域倾向性的问题,从源头、方向、根本上实施监督。这是总揽全局的宏观思维。
2、依法监督理念
司法监督权是与权相对应的一种公权。私权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行使。而公权的行使则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不得随意行使。依法纠错是指对已违反程序和实体法确属应当纠正的错案依法纠正。但不能不分错误的性质、原因、责任一概而论。
3、维护司法权威的概念
树立这一理念,就是要要求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权时,要依法维护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强制性、终局性。这是司法权区别于别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大特性。建立能够维护法的诚信和法的权威的司法体系,是我国司法体制
改革的首要目的。
4、代行司法权力的理念
司法权的行使是通过办理具体案件而实现的,司法监督对影响重大案件的关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党委、人大不宜对个案处理定论,因为这样做,一方面混淆了党政领导、监督机关、司法机关的只能;另一方面,由于监督主体、权力的特殊性,一些司法人员不敢秉公办案,就可能保护了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监督立法是完善司法监督的法律保证
从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利及方式而言,应当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监督主体的权利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如共产党的领导与监督,中国共产党与司法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司法机关必须坚持的一大基本原则。党的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包括:领导立法机关指定法规、向人大推荐司法机关的重要干部、督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协调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等。又如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特性,决定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知道与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公诉俺家的起诉和抗诉权力,对民事俺家的抗诉监督应当遵循民事私权行使的特点,把国家干预严格限定在只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身保护的范围之内。对其他民事案件,为保护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和合法权益、节约诉讼资源,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不宜行使抗诉权。在审判监督方面,应看中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三)规范监督机制是完善司法监督的制度保障
1、规范监督途径
现行的信访途径多,党委、人大和司法机关内部都有处理申诉信访的部门,应统一归口到本机关内设的一个部门登记处理(包括审查交办、督查)。建议党委、政法委的这种监督统一归口到信访办处理;人大的监督以及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咨询等宜统一归口到人大内部设立的一个委员会处理。以尽可能避免案件交办督办上的冲突和重复。
2、规范监督方式
民主党派对司法的监督,宜通过政治协商会议这个组织渠道,对司法机关提意见或批评来实施监督,是新闻媒体的发表意见,建议或批评等方式来表达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意愿。作为监督主体的机关、组织在实施集体监督时,不宜轻易对个案作出具体的结论性的处理意见。同时,法院内部也应当正确处理好自觉接受监督与加强内部监督的关系。法院对各种监督主体对司法的监督,要认真负责地研究,从司法监督的宏观长远上着眼。各级司法机关内部,应把功夫下在健全强化提高司法队伍素质,防止司法腐败的长效机制上,应突出在严守防止办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守伤及无辜等“三个严防”上下功夫。
3、规范监督时间
监督主体不应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决定或就实体处理发表倾向性的意见,只应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依法实施监督,以保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4、规范启动再审的程序
立案是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程序的重要环节,必须把好关。党委、人大、新闻舆论、社会团体额人民群众涉及具体案件的监督,都应当统一归口司法机关的立案部门登记。先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再审条件的,才能启动再审程序,尽可能避免再审立案过滥,从而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诉讼恶性循环。
(四)提高监督者素养是完善司法监督的现实需要
当前作为监督主体的监督的机关和监督人员,应重视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法律素养。要树立正确世界观,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处理司法监督问题。特别是一些负责同志,在对待法制统一、司法监督的问题上,要有唯物辩证的思维。客服权大于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意识,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监督的法治观念。
三、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保证司法工作的重要举措
认真履行江泽民同志曾说的“解决政治队伍存在的问题,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策略,促进司
法队伍的建设。”
(一)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
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和保护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二)在业务上,要强调专业化建设
除了选拔具有本科,硕士、博士学历的专业人才担任司法官以外,还要加强在职干部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同时,在总结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基础上,吸收法官和检察官任职资格考试的经验,在全国进行统一的司法官考试。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通过考试取得法官资格以后,由司法机关择优选拔任用,并将其作为司法机关进人的唯一正当渠道。不通过司法官考试这一关,一律不准进人司法机关担任司法官职务。通过这些措施将我国的司法干部队伍将建设成为高素质的司法官员集体,为实现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司法改革、司法监督、司法队伍建设,坚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逐步健全法律制度,使司法公正深入人心,为提高司法效率,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参考资料:
1.《外国法制史》
2.《司法的理论和制度》
3.《司法行政管理学》
4.《法学概论》
论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公正与法律具有天然的联系,人类自古就在追求法律的公正和公平。公正既是普通公民权利的保护伞,也是违法犯罪分子的保护伞。是法律权利义务一致性和平等性的体现。司法公正是法治追求的目标,是民众的共同愿望,也是司法的最高价值。罗马法学家凯尔斯就把法律定义为“公正的艺术”。但究竟什么是公正?公正是一个历史相对概念,它在不同的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历史时期内具有不同的形式和内涵。如:美国学者E·博登海默认为:“公正具有一张海神般的脸,变幻无常,并且具有不同的面貌。而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公正是一种观念形态,这些观念要受一定经济基础的制约,并最终决定物质生活条件。
目前,我国正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要实现对国家的治理起码应包括三个环节:立法、司法和守法。其中,保证司法公正是连接立法和守法的中间环节。没有司法公正就谈不上依法治国,就谈不上队人民负责。司法公正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运用特定职权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态度对待案件。参与的各方,严格依照和遵循法定程序,公平、正确地确认和分配具体和权利、义务。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因此,实现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首要追求目标。保证司法公正,是司法官员执行职务的宗旨。无论是法院还是检察院,公正的基本目标,都是通过履行自己的职权,实现司法公正,离开了这个基本目标,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都失去了意义。法官、检察官都是司法官,把保证司法公正作为自己的最高追求,敢于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甚至以身殉职。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由此可见,公正是司法的灵魂、脊梁和最高要求。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的生命,就没有依法治国,就没有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
当前,司法不公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官理解不一,司法官员在使用证据,认定了事实时往往凭借经验办事,同样的证据,有不同的认定结果,造成司法不公。二是,有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官员养成了法律教条 主义和本本主义,
习惯于照本宣科。在法律规定稍有不明之处或没有规定时,不敢依照法理对案件进行处理。三是,地方保护主义,司法机关为了局部的利益,违背法律,片面地保护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四是,轻视程序的作用,一些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没有强调程序公正的问题,在实践操作中重实体轻程序,没有完全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五是,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一些司法官员在执法中将极其严肃的执法活动变成权钱交易,影响司法工作水平,导致司法不公。六是,对司法机关监督不力,没有监督的力量就会产生腐败。
作为新时期的法官,应该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针对上述司法不公的问题,围绕司法公正的一系列基本理论问题,本人进行了粗略的研究,认为可以采取推进司法改革、完善司法监督、提高司法队伍素质来达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一、推进司法改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有大多数司法制度是改革开放之初建立的,还带有许多计划经济的色彩,没有经过市场经济的考验。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将中国现行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概括为: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司法权力地方化。在加强法制建设的今天,要完善立法,就要进行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保障审判权的独立也就是司法独立。要改变司法行政化,司法的地方化以及司法人员的非职业化现状;加强对司法的监督,尤其是加强对司法的外部监督。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寻求突破:
(一)收回死刑核准权
根据我国现行的刑罚和形式诉讼法规定,死刑案复核权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是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出于“严打”的需要,部分案件(主要是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下放到了高级人民法院,就造成了死刑复核程序和二审程序合二为一的局面。这就意味着,为防止错杀而设立的复核程序在时间过程中徒有虚名,形同虚设。
(二)建立多远审级制度
建国后,我国就一直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由于这两级法院主要在地方设置,而且是在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因此导致了大量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同时,由于法院内部上下级的不独立,加之现在实行错紊追究制,是的夏季法院的审判权收到限制。因此,建立多元审级制度即以两审为基本内容,辅之以特殊案件的三审终审和一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对重大案件可酌情采取一审终审的审判程序。
(三)限制审判监督权
在刑事诉讼中,审判监督权主要体现在再审程序上,在实践中,“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的情况屡有发生,这使得法院的判决永远没有终结。在民事诉讼上,审判监督权体现为检查监督权,“”如果把民事诉讼的三方—法院、原告和被告看作一个三角形,则检察院作为行使检查监督权的检查人介入后,就会增加一个角,使三角形变成四边形,并有可能因袭破坏当初的平衡。这是因为,检查人的介入,势比会增加一方当事人的分量,并与另一方当事人对抗。因此,无论在形式诉讼还是在民事诉讼中都需要对审判监督权加以必要的限制。
(四)实行劳教司法化
在2003年国务院废除收容遣送制度以后,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劳动教养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方式,在事实上已经严重侵犯了人权,必须改革。”今后凡是办案机关要对公民实施劳教,必须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司法改革,是从制度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只有在司法改革中建立起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制度,才能够保证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
二、加强司法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主要举措
司法监督通常包括两种含义:一是,监督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二是,司法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司法不公,原因是多方面的。司法不公问题不仅能简单的归结为对司法进行的监督不力,而且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是现有的监督模式导致
了司法不公。据统计,在我国监督司法机关的力量有党的监督(政法委、纪委)、人大监督、检查监督、上级法院监督、审计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舆论监督)、当事人监督(包括律师监督、群众监督等)。监督的力量不可谓不多,但监督的效果不甚明显。对权力的形式进行监督是必须的,司法权的行使也不例外,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制约和监督司法从而达到既保证司法独立有促进司法公正。亦即如何构建既符合司法规律又符合权利监督的司法监督体制。因此,改革现有的司法监督模式势在必行。
(一)更新监督理念是完善司法监督的根本要求
司法公正所体现的是以法律意义上的事实证据为依据,从程序到实体上都受到法律的规范制约。这就决定我们在实施司法监督中,必须以宪法、法律、法理为指导,紧密联系实际更新司法监督的理念。
1、宏观监督理念
就是要确立总揽全局抓大事的宏观监督理念。宪法和法律把人大对司法的监督规定为督促司法监管公正司法,保证宪法和法律正确有效的实施,也是强调要注意宏观监督。应着眼于确保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领域倾向性的问题,从源头、方向、根本上实施监督。这是总揽全局的宏观思维。
2、依法监督理念
司法监督权是与权相对应的一种公权。私权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就可以行使。而公权的行使则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就不得随意行使。依法纠错是指对已违反程序和实体法确属应当纠正的错案依法纠正。但不能不分错误的性质、原因、责任一概而论。
3、维护司法权威的概念
树立这一理念,就是要要求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权时,要依法维护生效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强制性、终局性。这是司法权区别于别的纠纷解决机制的一大特性。建立能够维护法的诚信和法的权威的司法体系,是我国司法体制
改革的首要目的。
4、代行司法权力的理念
司法权的行使是通过办理具体案件而实现的,司法监督对影响重大案件的关注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党委、人大不宜对个案处理定论,因为这样做,一方面混淆了党政领导、监督机关、司法机关的只能;另一方面,由于监督主体、权力的特殊性,一些司法人员不敢秉公办案,就可能保护了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损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监督立法是完善司法监督的法律保证
从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利及方式而言,应当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监督主体的权利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如共产党的领导与监督,中国共产党与司法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司法机关必须坚持的一大基本原则。党的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包括:领导立法机关指定法规、向人大推荐司法机关的重要干部、督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协调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等。又如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的特性,决定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是知道与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公诉俺家的起诉和抗诉权力,对民事俺家的抗诉监督应当遵循民事私权行使的特点,把国家干预严格限定在只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身保护的范围之内。对其他民事案件,为保护当事人的平等诉讼权和合法权益、节约诉讼资源,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不宜行使抗诉权。在审判监督方面,应看中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
(三)规范监督机制是完善司法监督的制度保障
1、规范监督途径
现行的信访途径多,党委、人大和司法机关内部都有处理申诉信访的部门,应统一归口到本机关内设的一个部门登记处理(包括审查交办、督查)。建议党委、政法委的这种监督统一归口到信访办处理;人大的监督以及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咨询等宜统一归口到人大内部设立的一个委员会处理。以尽可能避免案件交办督办上的冲突和重复。
2、规范监督方式
民主党派对司法的监督,宜通过政治协商会议这个组织渠道,对司法机关提意见或批评来实施监督,是新闻媒体的发表意见,建议或批评等方式来表达公众对司法的监督意愿。作为监督主体的机关、组织在实施集体监督时,不宜轻易对个案作出具体的结论性的处理意见。同时,法院内部也应当正确处理好自觉接受监督与加强内部监督的关系。法院对各种监督主体对司法的监督,要认真负责地研究,从司法监督的宏观长远上着眼。各级司法机关内部,应把功夫下在健全强化提高司法队伍素质,防止司法腐败的长效机制上,应突出在严守防止办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守伤及无辜等“三个严防”上下功夫。
3、规范监督时间
监督主体不应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出决定或就实体处理发表倾向性的意见,只应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依法实施监督,以保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4、规范启动再审的程序
立案是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程序的重要环节,必须把好关。党委、人大、新闻舆论、社会团体额人民群众涉及具体案件的监督,都应当统一归口司法机关的立案部门登记。先依法进行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再审条件的,才能启动再审程序,尽可能避免再审立案过滥,从而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诉讼恶性循环。
(四)提高监督者素养是完善司法监督的现实需要
当前作为监督主体的监督的机关和监督人员,应重视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法律素养。要树立正确世界观,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处理司法监督问题。特别是一些负责同志,在对待法制统一、司法监督的问题上,要有唯物辩证的思维。客服权大于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的意识,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依法监督的法治观念。
三、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是保证司法工作的重要举措
认真履行江泽民同志曾说的“解决政治队伍存在的问题,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策略,促进司
法队伍的建设。”
(一)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点
认真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和保护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发展,坚持以人为本,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二)在业务上,要强调专业化建设
除了选拔具有本科,硕士、博士学历的专业人才担任司法官以外,还要加强在职干部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同时,在总结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的基础上,吸收法官和检察官任职资格考试的经验,在全国进行统一的司法官考试。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通过考试取得法官资格以后,由司法机关择优选拔任用,并将其作为司法机关进人的唯一正当渠道。不通过司法官考试这一关,一律不准进人司法机关担任司法官职务。通过这些措施将我国的司法干部队伍将建设成为高素质的司法官员集体,为实现司法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
总之,要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司法改革、司法监督、司法队伍建设,坚持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逐步健全法律制度,使司法公正深入人心,为提高司法效率,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参考资料:
1.《外国法制史》
2.《司法的理论和制度》
3.《司法行政管理学》
4.《法学概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