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题库及解析(司考必备)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1.【答案】AB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2. 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2【答案】A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所以A当选,B不当选,因为近亲属无权申

请回避。

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CD选项当选。

4.【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4.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A选项当选,因为“第一次讯问后”中的“后”字没有去掉,这是原刑诉法的规定,也是在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中的规定。B选项当选,因为只有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限制于律师,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

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故C选项当选,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是原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法抵触而不再具有效力。

该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故D选项当选,因为公检法和律师对告知的时间要求是不一样的。

5.【中等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B.涉案人员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法院才有义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C.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D.被告人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5.【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A选项错误,其错在此种情况下,谁向法律援助机构提申请没有记清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B.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C.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D.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6.【答案】AB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据此确定AB选项正确。

该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据此确定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7. 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辩护人的会见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非律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会见,就不再需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了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两天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7. 【答案】AB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第1款确定A选项错误,正确的应是:非律师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在审判阶段都需要经办案机关许可。

根据该条第2款确定B选项错误,因为不能把“48小时”的说法换成“两天”,因为二

者的起算点是不同的,根据期间和期日的规定,开始的时和日都是不计算在内的。

根据该条第3款确定CD选项错误,C项多了“其他重大犯罪案件”D项少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8.请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在审查起诉阶段,哪一项不属于辩护人收集后应该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的证据?

A.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B.犯罪嫌疑人属于正当防卫

C.犯罪嫌疑人属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D.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8.【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所以B选项当选。

9、甲涉嫌抢劫罪依法被A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甲聘请律师乙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在乙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怀疑其帮助甲隐匿、伪造证据,并由相应的证据,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下列关于追究乙的刑事责任的程序,正确的是:

A.可以由A地公安机关侦查

B.应当由A地公安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侦查

C.辩护律师因涉嫌伪证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

D.辩护律师因涉嫌伪证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9、【答案】BD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

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根据该条第2款,BD两个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为这是刑诉修改前的做法;C选项错误,因为其是被拘留、逮捕后的通知对象。

10. 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如何进行救济?

A.有权向本机关控告

B.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

C.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D.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10.【答案】BCD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所以BCD选项正确。

11.请依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B.甲乙共同抢劫被抓获。甲供述说“乙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丙”此为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

C.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电子数据

D.某诈骗案的QQ聊天记录记录了诈骗的过程,该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11. 【答案】D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确定A选项错误,

其是刑诉修改前的表述。

B项错误,其为证人证言。因为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的情况相互举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但以下三种情况下属于证人证言:1)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2)共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3)对有牵连关系的犯罪中,互相指正的。

可视可听,用可视可听证明案件,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中。所以C选项属于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现在把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部分内容分离出来,作为电子证据的一部分。所以D选项正确。

12.【简单】下列关于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B.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D.在公诉案件附带民诉案件中,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12.【答案】 ABC

【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所以AB选项正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这是一条没有例外的规定。刑诉修改后,删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例外情形无非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持有型犯罪”,这两类案件中,被告人并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相反,而是证明自己无罪。所以C选项正确。

公诉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要区分情况,如果是被害人或受害单位自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其来承担此部分的证明责任;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者没有提起而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才由检察院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可见选项D说法是以偏概全。

13.【简单】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下列哪些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A.物证

B.书证

C.视听资料

D.电子数据

13.【答案】 ABCD

【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四个选项均正确。

行政证据可以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就此四种,电子证据后的“等”为实等。这四种证据都是比较客观的,原件或原物一般都是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

14.请根据修订的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判断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

A.侦查机关没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B.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C.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D.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14. 【答案】C

【解析】根据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据此条确定,侦查机关就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且除物证、书证外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不属于排除的范围,所以AB选项错误。

该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可以判定C选项正确。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可以判定D选项错误。因为只有检察院有义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15.下列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是:

A.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被告人李某的辩解

B.侦查人员暴力逼取的证人证言

C.侦查人员威胁证人,证人不得已说出看到犯罪嫌疑人用布口袋装尸体后扔到某井里了,侦查人员据此找到布口袋装的尸体

D.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15.【答案】B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

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选项不当选,因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排除的只是供述,不包括辩解。

B 选项符合法条规定,当选。

C选项不当选,因为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供述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可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证人证言找到的款、物、作案工具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该选项考查的是“毒树”和“毒树之果”理论,美国法认为是毒树之果,不能用,主张砍树弃果,这是为了纠正违法程序的做法。我国理论上是砍树食果,也就是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供述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可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证人证言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却是合法的)

D选项不符合应当排除的条件,不当选。

16.根据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办案机关有义务保障在哪些案件中作证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A.危害国家安全

B.恐怖活动犯罪

C.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D.毒品犯罪中仅贩卖毒品犯罪

16.【答案】ABC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据此前三个选项都正确,只有D选项缩小了证人受保护的案件范围,所以错误。毒品犯罪在刑诉中打包处理的,无论是制造毒品还是贩卖毒品还是运输毒品等,适用相同的规定。

17.下列选项属于只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是: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17.【答案】A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该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据此两条,可以确定只有A项当选。C项为只能监视居住的情形,BD两项看似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情形中都有陈述,但是二者又有不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需要满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个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要采取监视居住的,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

18. 张三和李四因共同抢劫被A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公安机关决定对二者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张三在住处执行,李四因无固定住处而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区公安机关决定白云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要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B.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二者的家属

C.二者委托辩护人,都适用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

D.只有白云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18. 【答案】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因无固定住处被指定居所执行的,不需要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所以A选项错误。

该条第2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的,因为并没有和家属分开,所以不适用该款。故B选项错误。

该条第3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所以C选项正确。

该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依据原刑诉法,只有被羁押(拘留或逮捕)的期限才折抵刑期,但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在性质上有些类似羁押,所以在刑期上规定了折抵,只是要比羁押的折抵程度上弱一些。而在住处监视居住的,没有达到类似羁押的程度,所以其期限不折抵刑期,故D选项正确。

19. 某公安人员因涉嫌徇私枉法案被立案侦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B.侦查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如果其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C.如果决定甲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对甲监视居住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D.在侦查阶段,甲可以聘请他的朋友为其辩护人

19.【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该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本案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所以不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以B选项错误。

该法第7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C选项是在住处监视居住,所以错误。

该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D项在侦查阶段,委托非律师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所以错误。

20. 张某被举报受贿,其闻讯后企图逃跑,检察机关遂决定先行拘留赵某,下列关于对张某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B.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C.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可以不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D.张某妻子所委托的辩护律师李某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0. 【答案】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据此款确定ABC三项错误。A项应当把“四十八小时”改成“二十四小时”;B项不通知的情形和通知的对象依据原刑诉法都是正确的,但是修改后,则是错误的;C选项仅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还不行,还要达到“可能有碍侦查”的程度,二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不通知。

D项正确,新法第33条第1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1. 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予以逮捕:

A.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B.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C.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D.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21. 【答案】BC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所以A选项错误,因为虽然属于A选项情形,但是采取取保候审就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不属于应当逮捕的的情形。

该条第2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所以BC正确。

该条第3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所以D选项错误,错在该项是可以逮捕的情形而非应当逮捕的情形。

22. 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自行执行逮捕

B.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的这一种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C.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D.执行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并进行讯问

【答案】C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A选项错误。

该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所以B项错误,错在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后面没有“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

该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

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结合上一条和本条,D选项错误,因为拘留和逮捕后的通知或讯问遵循“谁办案、谁通知、谁讯问”的规则。

该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所以C选项正确。

23.下列关于拘传的理解或者做法正确的是:

A.被害人拒不到庭的可以对之适用拘传

B.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可以未经传唤直接将其拘传到庭

C.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D.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3. 【答案】B

【解析】刑事中的拘传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不得对被害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采用。所以,A项理解错误。

在刑事诉讼中,合法的传唤程序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这与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不同的,考生应当予以重视。所以,B项的说法正确。

新刑诉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据此条可以确定C选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拘传、传唤的时间一般是不得超过12小时,只有特殊情况下,才是不得超过24小时。

24. 下列关于期限的说法错误的是:

A.侦查羁押期限应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计算

B.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最长可达37日

C. 法定期间不包括当事人路途上的时间

D.张某被拘留期限届满之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其释放

24. 【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应从逮捕而不是拘留之日起计算,故A错误。

该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对上述提请批捕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而该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可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拘留适用不同的期间,故B错误。

新《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依据该款,法定期间不包括文书在路途上的时间,但是但是人在路途上的时间是包括在法定期间内的,所以C选项错误。

该条第4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所以D选项错误。

25. 请根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下列哪些情形申诉或控告?

A.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B.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C.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D.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25. 【答案】ABC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据此条确定ABCD四个选项都正确。

26.【简单】根据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侦查机关询问证人不可在什么地点进行?

A.现场

B.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

C.证人本人提出的地点

D.侦查机关指定的地点

26.【答案】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据此条可以ABC项不当选。讯问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可以指定地点,但是询问证人不可以,所以D选项当选。

27.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D.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27.【答案】ABC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

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据此可以确定ABC选项正确。

28.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需要鉴定,但是不需要省级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28..【答案】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把原刑诉法第120条中的“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给删除了。所以AB不再入选。

新刑诉法第 第254条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这是修改后的刑诉唯一一处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的情形,因此C选项错误,D项正确。

29.检察机关在符合何种条件下可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A.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B.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C.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D.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29. 【答案】ABCD

【解析】新刑诉法1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

关机关执行。第3款规定;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故ABCD四个选项都正确。

30. 关于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及对证据的审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B.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的措施

C.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D.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30.【答案】ABC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31.丁某涉嫌抢劫一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不讯问犯罪嫌疑人

B.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应当由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不需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C.共同犯罪案件,需要由不同级别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按照主犯来确定管辖

D.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31.【答案】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有助于进一步核实口供的可靠性,查清犯罪事实和情节。所以,A项错误。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发现应当由其他检察院起诉的,如果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起诉,可以直接交由下级检察院,然后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如果属于上级或者同级检察院起诉的,则应当先移送有权起诉的检察院,同级别的,还可以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由此可见,一般应当是先移送有起诉权的检察院,然后通知公安机关。所以,B项说法错误。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1人或1罪属于上级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不是依照主犯的性质来确定管辖。所以,C项错误。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所以,D选项正确。

32. 张某涉嫌故意杀人,李某为张某委托了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能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是哪些内容?

A.关于张某故意杀人的证人证言

B.检察院签发的对张某的逮捕证

C.起诉意见书

D.批准逮捕决定书

3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所以ABCD都正确,这也是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处,修改后可阅卷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案卷材料。

33.审判公开是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特殊的条件下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下列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认识正确的是:

A.侦查人员小刘和小章认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他们侦查过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B.法院审理的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C.不公开审理的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与该案无关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D.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不公开

33.【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是指案件的性质涉及国家秘密,而不是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A项认识错误。

新《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B项认识错误。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审判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外的人员,

均不得参加庭审,即使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果跟案件无关,也不得旁听,当事人的近亲属也不得旁听。所以,C项正确。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所以,D项认识错误。

34.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甲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甲市检察院后,该检察院认为应该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以上案情,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区检察院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B.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C.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

D.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5. 公诉案件合议庭评议后,无论是当庭宣告判决还是定期宣告判决,都必须将判决书送达下列哪些人?

A.当事人

B.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35. 【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以四个选项均当选。

36.如果人民法院在在以简易程序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贾某盗窃案的过程中,

发现贾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则法院正确的处理是:

A.直接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B.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C.裁定中止审理

D.裁定终止审理

36. 【答案】D

【解析】侵占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告诉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不代表被害人的意志,而且本来就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范围。所以,裁定终止审理是正确的做法,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项。

37. 下列关于涉案财物和证据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检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B.公检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C.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D.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38.【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所以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

38. 请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B.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C.对于被判处拘役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D.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释放

38. 【答案】B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据此可以确定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该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据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50条和本条的规定,可以确定C选项正确。

该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据此可以确定D选项错误。

39.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与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或者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B.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上一级监狱管理

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D.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有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三种

39. 【答案】A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所以CD两选项正确。

该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所以A 选项正确。

该条第3款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所以B选项错误。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1.【答案】AB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2. 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2【答案】A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所以A当选,B不当选,因为近亲属无权申

请回避。

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CD选项当选。

4.【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4.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A选项当选,因为“第一次讯问后”中的“后”字没有去掉,这是原刑诉法的规定,也是在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中的规定。B选项当选,因为只有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限制于律师,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

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故C选项当选,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是原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法抵触而不再具有效力。

该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故D选项当选,因为公检法和律师对告知的时间要求是不一样的。

5.【中等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B.涉案人员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法院才有义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C.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D.被告人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5.【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A选项错误,其错在此种情况下,谁向法律援助机构提申请没有记清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6.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B.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C.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D.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6.【答案】AB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据此确定AB选项正确。

该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据此确定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7. 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辩护人的会见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非律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会见,就不再需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了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两天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或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7. 【答案】AB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第1款确定A选项错误,正确的应是:非律师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在审判阶段都需要经办案机关许可。

根据该条第2款确定B选项错误,因为不能把“48小时”的说法换成“两天”,因为二

者的起算点是不同的,根据期间和期日的规定,开始的时和日都是不计算在内的。

根据该条第3款确定CD选项错误,C项多了“其他重大犯罪案件”D项少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8.请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在审查起诉阶段,哪一项不属于辩护人收集后应该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的证据?

A.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B.犯罪嫌疑人属于正当防卫

C.犯罪嫌疑人属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D.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8.【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所以B选项当选。

9、甲涉嫌抢劫罪依法被A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甲聘请律师乙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在乙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怀疑其帮助甲隐匿、伪造证据,并由相应的证据,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下列关于追究乙的刑事责任的程序,正确的是:

A.可以由A地公安机关侦查

B.应当由A地公安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侦查

C.辩护律师因涉嫌伪证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

D.辩护律师因涉嫌伪证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9、【答案】BD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

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根据该条第2款,BD两个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为这是刑诉修改前的做法;C选项错误,因为其是被拘留、逮捕后的通知对象。

10. 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如何进行救济?

A.有权向本机关控告

B.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

C.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D.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10.【答案】BCD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所以BCD选项正确。

11.请依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B.甲乙共同抢劫被抓获。甲供述说“乙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丙”此为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

C.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电子数据

D.某诈骗案的QQ聊天记录记录了诈骗的过程,该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11. 【答案】D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确定A选项错误,

其是刑诉修改前的表述。

B项错误,其为证人证言。因为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的情况相互举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但以下三种情况下属于证人证言:1)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2)共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3)对有牵连关系的犯罪中,互相指正的。

可视可听,用可视可听证明案件,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中。所以C选项属于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现在把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部分内容分离出来,作为电子证据的一部分。所以D选项正确。

12.【简单】下列关于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B.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D.在公诉案件附带民诉案件中,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12.【答案】 ABC

【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所以AB选项正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这是一条没有例外的规定。刑诉修改后,删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例外情形无非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持有型犯罪”,这两类案件中,被告人并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相反,而是证明自己无罪。所以C选项正确。

公诉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要区分情况,如果是被害人或受害单位自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其来承担此部分的证明责任;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者没有提起而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才由检察院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可见选项D说法是以偏概全。

13.【简单】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下列哪些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A.物证

B.书证

C.视听资料

D.电子数据

13.【答案】 ABCD

【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四个选项均正确。

行政证据可以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就此四种,电子证据后的“等”为实等。这四种证据都是比较客观的,原件或原物一般都是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

14.请根据修订的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判断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

A.侦查机关没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B.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C.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D.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14. 【答案】C

【解析】根据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据此条确定,侦查机关就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且除物证、书证外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不属于排除的范围,所以AB选项错误。

该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可以判定C选项正确。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可以判定D选项错误。因为只有检察院有义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15.下列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是:

A.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被告人李某的辩解

B.侦查人员暴力逼取的证人证言

C.侦查人员威胁证人,证人不得已说出看到犯罪嫌疑人用布口袋装尸体后扔到某井里了,侦查人员据此找到布口袋装的尸体

D.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15.【答案】B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

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选项不当选,因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排除的只是供述,不包括辩解。

B 选项符合法条规定,当选。

C选项不当选,因为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供述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可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证人证言找到的款、物、作案工具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该选项考查的是“毒树”和“毒树之果”理论,美国法认为是毒树之果,不能用,主张砍树弃果,这是为了纠正违法程序的做法。我国理论上是砍树食果,也就是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供述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可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证人证言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却是合法的)

D选项不符合应当排除的条件,不当选。

16.根据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办案机关有义务保障在哪些案件中作证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A.危害国家安全

B.恐怖活动犯罪

C.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D.毒品犯罪中仅贩卖毒品犯罪

16.【答案】ABC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据此前三个选项都正确,只有D选项缩小了证人受保护的案件范围,所以错误。毒品犯罪在刑诉中打包处理的,无论是制造毒品还是贩卖毒品还是运输毒品等,适用相同的规定。

17.下列选项属于只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是: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17.【答案】A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该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据此两条,可以确定只有A项当选。C项为只能监视居住的情形,BD两项看似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情形中都有陈述,但是二者又有不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需要满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个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要采取监视居住的,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

18. 张三和李四因共同抢劫被A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公安机关决定对二者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张三在住处执行,李四因无固定住处而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区公安机关决定白云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要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B.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二者的家属

C.二者委托辩护人,都适用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

D.只有白云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

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18. 【答案】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因无固定住处被指定居所执行的,不需要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所以A选项错误。

该条第2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的,因为并没有和家属分开,所以不适用该款。故B选项错误。

该条第3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所以C选项正确。

该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依据原刑诉法,只有被羁押(拘留或逮捕)的期限才折抵刑期,但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在性质上有些类似羁押,所以在刑期上规定了折抵,只是要比羁押的折抵程度上弱一些。而在住处监视居住的,没有达到类似羁押的程度,所以其期限不折抵刑期,故D选项正确。

19. 某公安人员因涉嫌徇私枉法案被立案侦查。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B.侦查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如果其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C.如果决定甲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对甲监视居住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D.在侦查阶段,甲可以聘请他的朋友为其辩护人

19.【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该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本案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所以不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以B选项错误。

该法第7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C选项是在住处监视居住,所以错误。

该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D项在侦查阶段,委托非律师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所以错误。

20. 张某被举报受贿,其闻讯后企图逃跑,检察机关遂决定先行拘留赵某,下列关于对张某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B.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C.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可以不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D.张某妻子所委托的辩护律师李某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0. 【答案】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

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据此款确定ABC三项错误。A项应当把“四十八小时”改成“二十四小时”;B项不通知的情形和通知的对象依据原刑诉法都是正确的,但是修改后,则是错误的;C选项仅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还不行,还要达到“可能有碍侦查”的程度,二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不通知。

D项正确,新法第33条第1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21. 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予以逮捕:

A.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B.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C.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D.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21. 【答案】BC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所以A选项错误,因为虽然属于A选项情形,但是采取取保候审就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不属于应当逮捕的的情形。

该条第2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所以BC正确。

该条第3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所以D选项错误,错在该项是可以逮捕的情形而非应当逮捕的情形。

22. 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法院可以自行执行逮捕

B.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的这一种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C.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D.执行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并进行讯问

【答案】C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A选项错误。

该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所以B项错误,错在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后面没有“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

该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

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结合上一条和本条,D选项错误,因为拘留和逮捕后的通知或讯问遵循“谁办案、谁通知、谁讯问”的规则。

该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所以C选项正确。

23.下列关于拘传的理解或者做法正确的是:

A.被害人拒不到庭的可以对之适用拘传

B.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可以未经传唤直接将其拘传到庭

C.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D.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3. 【答案】B

【解析】刑事中的拘传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不得对被害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采用。所以,A项理解错误。

在刑事诉讼中,合法的传唤程序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这与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不同的,考生应当予以重视。所以,B项的说法正确。

新刑诉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据此条可以确定C选项正确;D项错误,因为拘传、传唤的时间一般是不得超过12小时,只有特殊情况下,才是不得超过24小时。

24. 下列关于期限的说法错误的是:

A.侦查羁押期限应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计算

B.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最长可达37日

C. 法定期间不包括当事人路途上的时间

D.张某被拘留期限届满之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其释放

24. 【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应从逮捕而不是拘留之日起计算,故A错误。

该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对上述提请批捕的申请,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而该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可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拘留适用不同的期间,故B错误。

新《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依据该款,法定期间不包括文书在路途上的时间,但是但是人在路途上的时间是包括在法定期间内的,所以C选项错误。

该条第4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所以D选项错误。

25. 请根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下列哪些情形申诉或控告?

A.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B.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C.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D.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25. 【答案】ABC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

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据此条确定ABCD四个选项都正确。

26.【简单】根据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侦查机关询问证人不可在什么地点进行?

A.现场

B.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

C.证人本人提出的地点

D.侦查机关指定的地点

26.【答案】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据此条可以ABC项不当选。讯问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可以指定地点,但是询问证人不可以,所以D选项当选。

27.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D.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27.【答案】ABC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

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据此可以确定ABC选项正确。

28.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需要鉴定,但是不需要省级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28..【答案】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把原刑诉法第120条中的“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给删除了。所以AB不再入选。

新刑诉法第 第254条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这是修改后的刑诉唯一一处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的情形,因此C选项错误,D项正确。

29.检察机关在符合何种条件下可采用技术侦查措施?

A.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B.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C.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D.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29. 【答案】ABCD

【解析】新刑诉法14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

关机关执行。第3款规定;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故ABCD四个选项都正确。

30. 关于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取得的证据及对证据的审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B.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的措施

C.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D.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30.【答案】ABC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31.丁某涉嫌抢劫一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不讯问犯罪嫌疑人

B.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应当由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不需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C.共同犯罪案件,需要由不同级别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按照主犯来确定管辖

D.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31.【答案】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有助于进一步核实口供的可靠性,查清犯罪事实和情节。所以,A项错误。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发现应当由其他检察院起诉的,如果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起诉,可以直接交由下级检察院,然后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如果属于上级或者同级检察院起诉的,则应当先移送有权起诉的检察院,同级别的,还可以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由此可见,一般应当是先移送有起诉权的检察院,然后通知公安机关。所以,B项说法错误。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1人或1罪属于上级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不是依照主犯的性质来确定管辖。所以,C项错误。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所以,D选项正确。

32. 张某涉嫌故意杀人,李某为张某委托了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能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是哪些内容?

A.关于张某故意杀人的证人证言

B.检察院签发的对张某的逮捕证

C.起诉意见书

D.批准逮捕决定书

3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所以ABCD都正确,这也是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处,修改后可阅卷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案卷材料。

33.审判公开是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特殊的条件下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下列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认识正确的是:

A.侦查人员小刘和小章认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他们侦查过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

B.法院审理的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C.不公开审理的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与该案无关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D.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不公开

33.【答案】C

【解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是指案件的性质涉及国家秘密,而不是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A项认识错误。

新《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B项认识错误。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审判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外的人员,

均不得参加庭审,即使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果跟案件无关,也不得旁听,当事人的近亲属也不得旁听。所以,C项正确。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所以,D项认识错误。

34.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甲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甲市检察院后,该检察院认为应该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以上案情,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区检察院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B.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C.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

D.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5. 公诉案件合议庭评议后,无论是当庭宣告判决还是定期宣告判决,都必须将判决书送达下列哪些人?

A.当事人

B.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35. 【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以四个选项均当选。

36.如果人民法院在在以简易程序审理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贾某盗窃案的过程中,

发现贾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则法院正确的处理是:

A.直接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B.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C.裁定中止审理

D.裁定终止审理

36. 【答案】D

【解析】侵占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告诉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不代表被害人的意志,而且本来就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范围。所以,裁定终止审理是正确的做法,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项。

37. 下列关于涉案财物和证据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检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B.公检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C.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D.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38.【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所以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

38. 请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B.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C.对于被判处拘役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D.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释放

38. 【答案】B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据此可以确定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该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据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50条和本条的规定,可以确定C选项正确。

该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据此可以确定D选项错误。

39. 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与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或者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B.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上一级监狱管理

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D.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有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三种

39. 【答案】A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所以CD两选项正确。

该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所以A 选项正确。

该条第3款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所以B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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