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2014〕1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决议》精神,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等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服务和保障工作,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升重点项目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稳增长与促转型并重。既要加快投资和项目建设,保持一定的投资规模和增速,力促全省经济增速保持在合理区间,又要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口,通过优化项目结构、提升项目层次,引领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坚持统筹推进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重点,统筹考虑生产力布局、环境容量、要素支撑等条件,合理确定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项目数量和比例。坚持重点建设项目分级遴选、分级保障、分级推进,省级重点项目突出对全省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跨区域项目,市级重点项目突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带动和支撑作用的项目。
(三)坚持要素保障与集约利用并举。各级政府部门掌控的土地、资金、环境容量指标等关键要素,要重点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同时,通过项目遴选、过程监管、动态调整、考核激励等制度设计,促进重点项目要素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最大限度发挥战略要素的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效益。
(四)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兼顾。重点项目建设,不仅要立足于当前的经济增长,更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后劲的培育。既要支持投资规模大的龙头骨干项目,也要选择扶持一批高成长性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既要抓好投产、续建、新开工项目建设,又要着力推进一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超前谋划一批打基础、利长远的战略支撑项目,形成滚动发展、梯次推进的良性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项目遴选机制。
1.明确遴选方向重点。重点安排对经济社会发展能够起到重要引领支撑作用的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业产业化、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优先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沿海率先突破等重大战略支撑项目,有效推进重点项目质量和结构持续优化。
2.建立分级遴选机制。全省重点项目管理体系包括省、市、县重点项目三个层级,实行分级遴选、分级保障和分级推进。省级重点项目建立“三个一百”计划体系(100个新开工、100个续建保投产项目、100个前期),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重点办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集中向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申报,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市、县级重点项目由各市、县组织遴选,市级重点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3.完善专家评审机制。建立重点项目评审专家库,完善包括产业层次、技术水平、发展前景、要素利用效率、环境影响、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的重点项目遴选指标体系,由省重点办组织抽取评审专家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4.推行阳光操作制度。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省级重点项目初选名单,经征求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在省内主要媒体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政府审定,力争于每年底前下达下年度省级重点项目计划。
(二)完善要素保障机制。
1.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省政府每年统筹不少于10%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级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用于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省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积极争取重大基础设施、生态、产业项目列入国家规划、计划盘子或获得国家审批,享受国家土地指标补贴。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强省级重点项目用地供地保障,将每年新增土地指标的60%以上用于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同时,要全面清理已批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用足用好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试点政策,努力挖潜,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监督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提高建筑容积率和投资强度,最大限度地节约集约用地。
2.协调落实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加快省级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筹措和拨付进度。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对接,谋划设立省级重点项目融资对接平台,探索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系统性融资解决方案。开展多形式银企对接活动、搭建常设化银企对接信息平台,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拓展银团贷款、授信贷款、金融租赁等融资方式,支持项目业主通过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基金参股或利用金融创新产品直接融资。加快完善扶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定期推介发布民间资本能够参与的重大项目,吸引社会资本以多种途径和方式介入重大项目投资建设。
3.优先配置环境容量指标。建立重点项目环境容量指标协调机制,各地压减过剩产能腾挪出的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等环境容量指标,要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项目,原则上由当地自行解决环境容量指标。对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大局或跨区域的重大项目,可通过组织交易或省、市配套调剂解决环境总量指标。
(三)建立全方位监管机制。
1.加强建设进度监管。建立完善省、市级重点项目月统计、季调度、年考核制度,定期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进度较慢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通过发督办函或现场督办的方式,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省政府每年定期召开重点项目观摩调度会,通报进度、分析形势、明确任务。
2.强化建设内容监管。对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对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业主按照下达重点项目计划要求规范组织实施。
3.健全质量和安全监管。重点建设项目要全面推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工程质量保障制度建设、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等监督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确保将重点项目打造为无质量和安全隐患的精品工程。
4.完善建设要素监管。健全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加强重点项目稽查、审计等后期监管,确保建设资金、用地和其他要素依法依规使用管理,严肃查处骗取、挪用要素和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
(四)实施动态调整机制。
1.建立项目退出机制。每年中对当年省级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对由于建设背景、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业主自身原因,导致前期工作进展滞缓的前期项目、不能如期开工的计划新开工项目、投资完成和形象进度严重滞后的续建项目,报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省级重点项目资格,依法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
2.实施项目增补机制。对提前启动的前期项目、提前竣工的新开工和续建项目,每年9月底前组织摸查核定并按照完成投资、预期效益、要素利用效率等指标进行排队优选,报请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视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省级重点保投产项目,给予相应政策奖励。
3.推行项目后评价制度。省级重点项目竣工投产后,根据项目类别和建设规模,核定亩均产出、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指标并进行综合测算排队,以单位要素资源产出效益为导向,将项目分为优先扶持类、重点扶持类、一般类三档进行分类支持。
4.探索要素资源差别化供给。根据项目后评价分类结果,配套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特别对优先扶持、重点扶持类项目给予政策优惠,促进项目业主最大限度地提高要素资源使用效率,倒逼产业项目转型升级。
(五)完善谋划推进机制。
1.加大项目谋划储备力度。按照“建成投产一批、开工建设一批、前期推进一批、谋划储备一批”要求,加大项目谋划储备和前期工作力度,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不断档。健全谋划工作机制,构建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共同组成的长效工作体系,制定工作方案,保障工作条件,完善激励政策。强化谋划方向指导,结合中长期规划编制,委托高层次科研单位或咨询机构开展项目谋划概念性、前瞻性专题研究,引导市、县(市、区)和企业开展项目谋划;要加强产业项目谋划,注重抓好后工业化阶段项目的谋划工作。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规划指导、信息服务和政策支持,激发企业投资创业、做大做强、主动合作、谋划项目的积极性。建立完善重点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动态调整。
2.推进项目跑办和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支持和保障重点项目前期推进工作。对于需要国家审批的重点项目,要加快办理各项支持性文件,加强对口跑办,把各项前期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争取尽早获得国家核准和政策支持;对省内审批的项目,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从简从快审批。
3.强化招商引资。加强与央企、大型民企和外企的沟通对接,引导其参与我省重点项目建设。密切跟踪大型央企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动向,通过精准招商、对口招商和产业链招商,促成项目落户我省。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引进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组建专业化招商团队,有效提升招商工作的效率。建立重点项目招商激励机制,对招商业绩突出的团队和个人进行奖励。
(六)强化考核激励机制。
1.建立对市、县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初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名义向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下达年度项目建设工作目标任务。每年底由省委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重点办、省统计局对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投资完成、外部环境、协调服务等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纳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定量指标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考核结果与下年度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安排直接挂钩。对位于综合考评前列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在下一年度适度增加重点项目数量和要素资源配给。
2.加强对业主的考核激励。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位于前列的业主单位,在要素资源供给上给予政策倾斜和优惠。对存在虚报规模、圈大建小等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业主,取消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及申报后续年度重点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对提前开工、提前竣工项目,给予一定政策激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协调调度、谋划储备、奖励问责等制度,完善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落实必要的重大项目前期推进、评审论证、协调调度等工作经费。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
(二)推进协调联动。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主动协同配合,形成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议事制度,定期沟通交流,研究协调重点项目管理重大问题。建立各级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同级国土资源、环保、金融、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统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及时就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行协调。健全政府与业主沟通交流机制,加强各级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业主沟通对接,及时就政策信息、公共服务等方面问题开展协调服务。
(三)强化服务保障。开辟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发放重点项目绿色通道通行记录卡,对重点项目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收费检查等进行全过程登记,进一步规范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道路等公共服务流程和收费,压缩服务时限,强化衔接协调。建立定期反馈通报制度,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禁止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推行重点项目全程代办,按照“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合法高效、上下联动”原则,在市、县(市、区)设立重点项目全程代办机构,探索尝试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为项目业主提供行政审批全程代办服务。
(四)营造良好氛围。在强化重点项目督导考核的基础上,每年以省政府名义对在重点建设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进展不力、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宣传作用,及时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恶劣现象。加强重点建设领域执法监督,从严查处扰乱建设秩序、侵害投资者权益等行为,及时受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2014年12月13日
冀政〔2014〕124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关于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决议》精神,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经济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加快推进等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强化重点项目服务和保障工作,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升重点项目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坚持稳增长与促转型并重。既要加快投资和项目建设,保持一定的投资规模和增速,力促全省经济增速保持在合理区间,又要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口,通过优化项目结构、提升项目层次,引领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二)坚持统筹推进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年度工作重点,统筹考虑生产力布局、环境容量、要素支撑等条件,合理确定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项目数量和比例。坚持重点建设项目分级遴选、分级保障、分级推进,省级重点项目突出对全省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和跨区域项目,市级重点项目突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辐射、带动和支撑作用的项目。
(三)坚持要素保障与集约利用并举。各级政府部门掌控的土地、资金、环境容量指标等关键要素,要重点保障重点项目建设。同时,通过项目遴选、过程监管、动态调整、考核激励等制度设计,促进重点项目要素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最大限度发挥战略要素的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效益。
(四)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兼顾。重点项目建设,不仅要立足于当前的经济增长,更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后劲的培育。既要支持投资规模大的龙头骨干项目,也要选择扶持一批高成长性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既要抓好投产、续建、新开工项目建设,又要着力推进一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超前谋划一批打基础、利长远的战略支撑项目,形成滚动发展、梯次推进的良性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改革项目遴选机制。
1.明确遴选方向重点。重点安排对经济社会发展能够起到重要引领支撑作用的传统产业升级改造、战略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农业产业化、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优先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沿海率先突破等重大战略支撑项目,有效推进重点项目质量和结构持续优化。
2.建立分级遴选机制。全省重点项目管理体系包括省、市、县重点项目三个层级,实行分级遴选、分级保障和分级推进。省级重点项目建立“三个一百”计划体系(100个新开工、100个续建保投产项目、100个前期),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重点办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0月底前集中向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申报,申报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亿元(战略新兴产业项目可适当放宽)。市、县级重点项目由各市、县组织遴选,市级重点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3.完善专家评审机制。建立重点项目评审专家库,完善包括产业层次、技术水平、发展前景、要素利用效率、环境影响、经济社会效益等内容的重点项目遴选指标体系,由省重点办组织抽取评审专家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4.推行阳光操作制度。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省级重点项目初选名单,经征求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后,在省内主要媒体进行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政府审定,力争于每年底前下达下年度省级重点项目计划。
(二)完善要素保障机制。
1.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省政府每年统筹不少于10%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由省级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用于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省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积极争取重大基础设施、生态、产业项目列入国家规划、计划盘子或获得国家审批,享受国家土地指标补贴。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强省级重点项目用地供地保障,将每年新增土地指标的60%以上用于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同时,要全面清理已批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用足用好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试点政策,努力挖潜,盘活存量土地资源,监督和指导项目建设单位优化设计、提高建筑容积率和投资强度,最大限度地节约集约用地。
2.协调落实建设资金。积极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加快省级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筹措和拨付进度。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对接,谋划设立省级重点项目融资对接平台,探索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系统性融资解决方案。开展多形式银企对接活动、搭建常设化银企对接信息平台,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拓展银团贷款、授信贷款、金融租赁等融资方式,支持项目业主通过发行债券、上市融资、基金参股或利用金融创新产品直接融资。加快完善扶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体系,定期推介发布民间资本能够参与的重大项目,吸引社会资本以多种途径和方式介入重大项目投资建设。
3.优先配置环境容量指标。建立重点项目环境容量指标协调机制,各地压减过剩产能腾挪出的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污染物排放总量等环境容量指标,要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项目,原则上由当地自行解决环境容量指标。对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大局或跨区域的重大项目,可通过组织交易或省、市配套调剂解决环境总量指标。
(三)建立全方位监管机制。
1.加强建设进度监管。建立完善省、市级重点项目月统计、季调度、年考核制度,定期通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对进度较慢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通过发督办函或现场督办的方式,督促其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省政府每年定期召开重点项目观摩调度会,通报进度、分析形势、明确任务。
2.强化建设内容监管。对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加大对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项目业主按照下达重点项目计划要求规范组织实施。
3.健全质量和安全监管。重点建设项目要全面推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行业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工程质量保障制度建设、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等监督检查,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确保将重点项目打造为无质量和安全隐患的精品工程。
4.完善建设要素监管。健全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加强重点项目稽查、审计等后期监管,确保建设资金、用地和其他要素依法依规使用管理,严肃查处骗取、挪用要素和擅自改变用途等行为。
(四)实施动态调整机制。
1.建立项目退出机制。每年中对当年省级重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对由于建设背景、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业主自身原因,导致前期工作进展滞缓的前期项目、不能如期开工的计划新开工项目、投资完成和形象进度严重滞后的续建项目,报经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其省级重点项目资格,依法收回已配置的要素资源。
2.实施项目增补机制。对提前启动的前期项目、提前竣工的新开工和续建项目,每年9月底前组织摸查核定并按照完成投资、预期效益、要素利用效率等指标进行排队优选,报请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视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省级重点保投产项目,给予相应政策奖励。
3.推行项目后评价制度。省级重点项目竣工投产后,根据项目类别和建设规模,核定亩均产出、亩均税收、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指标并进行综合测算排队,以单位要素资源产出效益为导向,将项目分为优先扶持类、重点扶持类、一般类三档进行分类支持。
4.探索要素资源差别化供给。根据项目后评价分类结果,配套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特别对优先扶持、重点扶持类项目给予政策优惠,促进项目业主最大限度地提高要素资源使用效率,倒逼产业项目转型升级。
(五)完善谋划推进机制。
1.加大项目谋划储备力度。按照“建成投产一批、开工建设一批、前期推进一批、谋划储备一批”要求,加大项目谋划储备和前期工作力度,保证重点建设项目不断档。健全谋划工作机制,构建由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和重点企业共同组成的长效工作体系,制定工作方案,保障工作条件,完善激励政策。强化谋划方向指导,结合中长期规划编制,委托高层次科研单位或咨询机构开展项目谋划概念性、前瞻性专题研究,引导市、县(市、区)和企业开展项目谋划;要加强产业项目谋划,注重抓好后工业化阶段项目的谋划工作。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通过规划指导、信息服务和政策支持,激发企业投资创业、做大做强、主动合作、谋划项目的积极性。建立完善重点项目储备库,实行分级负责、资源共享、动态调整。
2.推进项目跑办和前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支持和保障重点项目前期推进工作。对于需要国家审批的重点项目,要加快办理各项支持性文件,加强对口跑办,把各项前期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争取尽早获得国家核准和政策支持;对省内审批的项目,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从简从快审批。
3.强化招商引资。加强与央企、大型民企和外企的沟通对接,引导其参与我省重点项目建设。密切跟踪大型央企重大生产力布局调整动向,通过精准招商、对口招商和产业链招商,促成项目落户我省。优化利用外资结构,引进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组建专业化招商团队,有效提升招商工作的效率。建立重点项目招商激励机制,对招商业绩突出的团队和个人进行奖励。
(六)强化考核激励机制。
1.建立对市、县考核评价制度。每年初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的名义向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下达年度项目建设工作目标任务。每年底由省委干部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重点办、省统计局对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进度、投资完成、外部环境、协调服务等情况进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纳入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定量指标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考核结果与下年度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安排直接挂钩。对位于综合考评前列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在下一年度适度增加重点项目数量和要素资源配给。
2.加强对业主的考核激励。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效益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对位于前列的业主单位,在要素资源供给上给予政策倾斜和优惠。对存在虚报规模、圈大建小等弄虚作假行为的项目业主,取消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及申报后续年度重点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对提前开工、提前竣工项目,给予一定政策激励。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协调调度、谋划储备、奖励问责等制度,完善重大建设项目责任制,落实必要的重大项目前期推进、评审论证、协调调度等工作经费。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重点建设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
(二)推进协调联动。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主动协同配合,形成各负其责、密切协作、高效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重点建设领导小组议事制度,定期沟通交流,研究协调重点项目管理重大问题。建立各级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同级国土资源、环保、金融、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统计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及时就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进行协调。健全政府与业主沟通交流机制,加强各级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业主沟通对接,及时就政策信息、公共服务等方面问题开展协调服务。
(三)强化服务保障。开辟重点项目“绿色通道”,发放重点项目绿色通道通行记录卡,对重点项目行政审批、公共服务、收费检查等进行全过程登记,进一步规范审批服务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道路等公共服务流程和收费,压缩服务时限,强化衔接协调。建立定期反馈通报制度,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禁止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推行重点项目全程代办,按照“自愿委托、无偿代办、合法高效、上下联动”原则,在市、县(市、区)设立重点项目全程代办机构,探索尝试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为项目业主提供行政审批全程代办服务。
(四)营造良好氛围。在强化重点项目督导考核的基础上,每年以省政府名义对在重点建设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进展不力、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宣传作用,及时报道先进典型、曝光恶劣现象。加强重点建设领域执法监督,从严查处扰乱建设秩序、侵害投资者权益等行为,及时受理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
201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