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一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质量、速度和效益,全面构建和谐工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政府同意确定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土地、环保、安全、节能、市场准入等政策;

(二)能够有效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

(三)能够促进经济社会谐调发展,改善民生;

(四)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五)能够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谐调发展;

(六)能够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利于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按投产、续建、新开工项目分类管理。投产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建成投产(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监管和协调。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项目办)承担省政府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各省辖市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本辖区内省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省政府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各省辖市政府、省行业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拟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进行谋划和筛选,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报送省大项目办;

(二)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大项目办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初,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有关单位就所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形象进度和外部建设环境等方面,向省政府递交《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责任书》。省大项目办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对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选择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省辖市政府和省行业主管单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所辖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加强投资主体履约行为的监督;积极鼓励、引导、支持非政府资金进入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域。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积极推行“代建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主体应依法及时成立项目法人,注册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法人代表和项目建设负责人名单报省大项目办备案。项目法人必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和廉政建设等方面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管理和审批权限,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各项手续,不得随意简化或增加。

第十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通过招标确定。需邀请招标或有特殊情形不适宜招标的,报省政府批准。

(二)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由省大项目办全面负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执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在“河南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评标专家应从省重点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等招标投标信息,除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要在“河南重大项目建设网”(http: //www.hndxm.cn)上发布。

第十一条 省政府要求办理开工报告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到省大项目办办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条件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体网络进度计划和当年年度、月度计划,及时报省大项目办、省行业主管单位和所在省辖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既定网络计划,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大项目办同意。

第十三条 加强省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分别做好投资计划下达和资金组织调拨工作,确保财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加强对项目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省大项目办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统一监督管

理。省辖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未经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确需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到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建成、试生产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上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省行业主管单位或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大项目办或报请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省政府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应进行后评价,由项目法人委托咨询单位提出评价报告,并分别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行业主管单位和省大项目办备案。

第十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报省大项目办审查、存档。建立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库,由省大项目办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省大项目办建立全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渠道,全面掌握省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为省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省辖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省行业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实行专人负责,加强信息管理,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信息。

第二十条 省国土资源、环保部门每年预留一定额度的全省年度土地利用和环境容量计划指标专项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并建立专有服务通道,实行一站式办公。

第二十一条 各级电力、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物资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在争取国债、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时应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倾斜和支持。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省预算内资金用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主动向金融机构推介省重点建设项目,向社会发布省重点项目建设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省发展改革部门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给予支持;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和省银监局应加强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省级各单位在安排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时,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贷款贴息的有关规定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倾斜。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本省政策性收费有浮动区间的按最低取费;可减免的,予以减免。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外部环境辖区负责制,各省辖市政府应采取措施,消除对项目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卖建材、强揽工程等行为,协助项目法人按照国

家省市标准足额兑付征地拆迁补偿款。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省大项目办负责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省大项目办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或联合有关方面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经常性、全方位督导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稽察制度。重点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察,对项目建设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察结果报省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效能监察制度。省监察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大项目办加强对有关省辖市政府和省有关单位落实省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效能监察,严厉查处各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管理、使用以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对被挪用、截留的项目建设资金,由省审计、监察、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追还。

第三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建设的宣传,对项目建设情况以及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及时宣传报导,对影响项目建设的现象及时曝光。省重点项目建设应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一)省大项目办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质量优、进度快、环境好、安全生产达标等的市县政府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表扬,一年中两次以上被通报表扬或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优秀的省辖市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省政府对其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优先安排。

对投资有节约,质量、造价、工期、安全及技术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法人和有关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列入“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红名单”,向全社会公布。

(二)省大项目办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慢、质量低、环境差、资金不落实、管理混乱等的市县政府和有关单位,视情况进行督办整改、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的省辖市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向省政府书面检查,并采取强力措施限期整改。一年内被黄牌警告两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省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责任目标的,省政府暂停其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安排。

对一年内连续两次被黄牌警告或问题特别严重的项目法人和有关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列入“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其进入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市场。

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处理。

(三)省政府每2年举行一次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总结表彰活动,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推荐为河南省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并追回已享有的各项优惠条件: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建设目标;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服从本办法所规定条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由省大项目办负责管理。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项目,由省辖市政府或省行业主管单位推荐进入储备库。入库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可享受与省重点建设项目同等的优惠条件。但自入库之日起2年内不能开工的,从储备库中除名,并不得再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储备相关情况按要求向省政府汇报。

第三十五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项目开工时按有关规定储备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管理,用于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省大项目办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政„1993‟63号)同时废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二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国有资金安全,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稽察机构依法监督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省级及以上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主权外债投资、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重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四)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或省政府授权稽察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机构,负责组织稽察,并指导全省稽察工作。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机构。

第五条 稽察机构履行职责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稽察人员由国家公务员担任,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派出。

第八条 稽察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不得在执行公务中泄漏国家机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稽察人员进行稽察时,与被稽察单位和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严重失职、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稽察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稽察人员执行公务。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稽察工作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二条 稽察机构有权对以下单位进行稽察:

(一)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有关业务中介代理机构;

(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稽察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项目的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投资控制情况;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情况;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建设环境等。对推行代建制建设项目的稽察内容同上。

第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稽察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伪造、毁灭。

第十五条 稽察人员有权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场所及对信息系统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问题。

第十六条 稽察人员可以向财政、土地、环保、审计、税务、工商、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了解与稽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可以查询被稽察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银行账户,并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稽察人员应当听取被稽察项目有关人员的意见,以及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和申辩。

第十八条 稽察机构有权对违反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或建议相关部门、地方进行处理,相关部门或地方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反馈稽察机构。

第十九条 稽察机构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稽察机构依据省政府确定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监管重点,制定年度稽察计划,在开展稽察前制定具体的稽察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稽察机构稽察前一般应当通知被稽察单位,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事先告知。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稽察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稽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审核。

第二十三条 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介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

(二)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对设备、材料和工程的数量、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三)根据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稽察结束后,稽察人员应当与被稽察单位及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五条 稽察机构应及时将稽察结果呈报省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稽察结果采用印发稽察报告或者稽察意见、下发整改通知、通报等文件形式通知项目管理的有关地方和部门。稽察人员对稽察事实和稽察报告负责。稽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稽察机构应当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二十七条 被稽察的地方、部门、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省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省政府的授权和职权,可以根椐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项目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项目建设、参建单位和中介代理机构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省政府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应移交其他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理。

第三十条 被稽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各省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的质量、速度和效益,全面构建和谐工程,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实现中原崛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省政府同意确定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土地、环保、安全、节能、市场准入等政策;

(二)能够有效加强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

(三)能够促进经济社会谐调发展,改善民生;

(四)能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五)能够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谐调发展;

(六)能够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利于可持续性发展。

第三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按投产、续建、新开工项目分类管理。投产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建成投产(用)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年度在建,当年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计划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指导、监管和协调。省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项目办)承担省政府管理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直有关单位和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在各自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各省辖市应成立相应机构,加强本辖区内省重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工作。

省政府管理省重点项目建设的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确定:

(一)各省辖市政府、省行业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拟列入省重点建设的项目进行谋划和筛选,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报送省大项目办;

(二)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大项目办进行审查和综合平衡,报经省政府同意确定。

(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直接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初,各省辖市政府和省有关单位就所辖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形象进度和外部建设环境等方面,向省政府递交《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年度目标责任书》。省大项目办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并对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选择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省辖市政府和省行业主管单位按省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所辖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选择,加强投资主体履约行为的监督;积极鼓励、引导、支持非政府资金进入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域。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应积极推行“代建制”,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主体应依法及时成立项目法人,注册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法人代表和项目建设负责人名单报省大项目办备案。项目法人必须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招标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和廉政建设等方面负全面责任。

第九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项目管理和审批权限,及时办理项目建设各项手续,不得随意简化或增加。

第十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

(一)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依法通过招标确定。需邀请招标或有特殊情形不适宜招标的,报省政府批准。

(二)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由省大项目办全面负责,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执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在“河南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评标专家应从省重点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等招标投标信息,除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要在“河南重大项目建设网”(http: //www.hndxm.cn)上发布。

第十一条 省政府要求办理开工报告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必须到省大项目办办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条件按合理工期编制项目总体网络进度计划和当年年度、月度计划,及时报省大项目办、省行业主管单位和所在省辖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项目单位应严格落实既定网络计划,确需调整的须报省大项目办同意。

第十三条 加强省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分别做好投资计划下达和资金组织调拨工作,确保财政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政府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加强对项目单位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省大项目办负责省重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统一监督管

理。省辖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应健全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未经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确需变更设计或调整概算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到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建成、试生产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上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省行业主管单位或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按项目管理权限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大项目办或报请国家发展改革部门、省政府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建成运营2年后应进行后评价,由项目法人委托咨询单位提出评价报告,并分别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行业主管单位和省大项目办备案。

第十八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报省大项目办审查、存档。建立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库,由省大项目办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省大项目办建立全省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渠道,全面掌握省重点项目建设情况,为省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省辖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部门、省行业主管单位和项目单位实行专人负责,加强信息管理,按要求报送项目建设信息。

第二十条 省国土资源、环保部门每年预留一定额度的全省年度土地利用和环境容量计划指标专项用于省重点建设项目,并建立专有服务通道,实行一站式办公。

第二十一条 各级电力、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门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物资运输、供电、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给予重点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在争取国债、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时应对省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倾斜和支持。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省预算内资金用于支持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主动向金融机构推介省重点建设项目,向社会发布省重点项目建设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省发展改革部门在申报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建设项目给予支持;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和省银监局应加强窗口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省级各单位在安排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时,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贷款贴息的有关规定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倾斜。

第二十五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涉及本省政策性收费有浮动区间的按最低取费;可减免的,予以减免。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外部环境辖区负责制,各省辖市政府应采取措施,消除对项目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现象,严厉打击强装强卸、强卖建材、强揽工程等行为,协助项目法人按照国

家省市标准足额兑付征地拆迁补偿款。省政府或省政府委托省大项目办负责协调解决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省大项目办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方式或联合有关方面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进行经常性、全方位督导检查。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稽察制度。重点对国家出资、融资的项目进行程序性稽察,对项目建设的主要环节和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稽察结果报省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存在重大问题的报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效能监察制度。省监察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大项目办加强对有关省辖市政府和省有关单位落实省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效能监察,严厉查处各种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省重点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管理、使用以及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对被挪用、截留的项目建设资金,由省审计、监察、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追还。

第三十一条 新闻媒体应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建设的宣传,对项目建设情况以及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及时宣传报导,对影响项目建设的现象及时曝光。省重点项目建设应建立和完善投诉、举报渠道,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二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一)省大项目办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质量优、进度快、环境好、安全生产达标等的市县政府和有关单位进行通报表扬,一年中两次以上被通报表扬或年度责任目标考核优秀的省辖市政府和省行业主管部门,省政府对其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优先安排。

对投资有节约,质量、造价、工期、安全及技术指标居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法人和有关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列入“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红名单”,向全社会公布。

(二)省大项目办对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慢、质量低、环境差、资金不落实、管理混乱等的市县政府和有关单位,视情况进行督办整改、通报批评、黄牌警告。被黄牌警告的省辖市和省行业主管部门,要向省政府书面检查,并采取强力措施限期整改。一年内被黄牌警告两次及以上,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省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责任目标的,省政府暂停其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建设用地等安排。

对一年内连续两次被黄牌警告或问题特别严重的项目法人和有关参建单位及其负责人,列入“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黑名单”,向全社会公布,并从公布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其进入河南省重点项目建设市场。

对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处理。

(三)省政府每2年举行一次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总结表彰活动,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表现特别突出的个人推荐为河南省劳动模范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重点建设项目资格,并追回已享有的各项优惠条件:

(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年度建设目标;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不服从本办法所规定条款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由省大项目办负责管理。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但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项目,由省辖市政府或省行业主管单位推荐进入储备库。入库项目在前期工作中可享受与省重点建设项目同等的优惠条件。但自入库之日起2年内不能开工的,从储备库中除名,并不得再列为省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储备相关情况按要求向省政府汇报。

第三十五条 省重点项目建设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项目开工时按有关规定储备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户管理,用于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应当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省大项目办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豫政„1993‟63号)同时废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二

河南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国有资金安全,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稽察,是指稽察机构依法监督国家有关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 稽察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由省级及以上政府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主权外债投资、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重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四)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或省政府授权稽察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机构,负责组织稽察,并指导全省稽察工作。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地区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机构。

第五条 稽察机构履行职责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七条 稽察人员由国家公务员担任,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派出。

第八条 稽察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备与稽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利益,不得在执行公务中泄漏国家机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九条 稽察人员进行稽察时,与被稽察单位和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严重失职、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稽察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稽察人员执行公务。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他相关单位对稽察工作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二条 稽察机构有权对以下单位进行稽察:

(一)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有关业务中介代理机构;

(三)与项目建设管理相关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稽察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项目的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和投资控制情况;建设项目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工程监理情况;项目法人与承建单位的合同管理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建设环境等。对推行代建制建设项目的稽察内容同上。

第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稽察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隐匿、伪造、毁灭。

第十五条 稽察人员有权进入与建设项目相关场所及对信息系统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询问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问题。

第十六条 稽察人员可以向财政、土地、环保、审计、税务、工商、监察和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了解与稽察事项相关的情况,可以查询被稽察单位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银行账户,并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稽察人员应当听取被稽察项目有关人员的意见,以及对相关问题的解释和申辩。

第十八条 稽察机构有权对违反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或建议相关部门、地方进行处理,相关部门或地方应及时查处并将结果反馈稽察机构。

第十九条 稽察机构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监测和评价制度,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应当建立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 稽察机构依据省政府确定的省重大建设项目监管重点,制定年度稽察计划,在开展稽察前制定具体的稽察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稽察机构稽察前一般应当通知被稽察单位,通知应采取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不事先告知。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稽察。稽察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稽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鉴定、审核。

第二十三条 稽察可以采取下列方法: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介绍,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

(二)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对设备、材料和工程的数量、质量进行检验或者鉴定;

(三)根据发现的问题,对相关单位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稽察结束后,稽察人员应当与被稽察单位及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

第二十五条 稽察机构应及时将稽察结果呈报省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稽察结果采用印发稽察报告或者稽察意见、下发整改通知、通报等文件形式通知项目管理的有关地方和部门。稽察人员对稽察事实和稽察报告负责。稽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稽察整改通知的要求进行整改。稽察机构应当跟踪督促整改,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二十七条 被稽察的地方、部门、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省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省政府的授权和职权,可以根椐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和省建设资金;

(四)暂停项目建设;

(五)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项目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项目建设、参建单位和中介代理机构中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九条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省政府批准。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职责权限的问题,应移交其他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处理。

第三十条 被稽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各省辖市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2011年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2011-01-31) 云科计发[2011]2号 各有关单位: 2011年,省科技计划工作将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八届九次.十次全委会精 ...查看


  • 51建设环境好
  • 目 录 1 编制依据„„„„„„„„„„„„„„„„„„„„„„„1 2 研究范围和重点研究内容„„„„„„„„„„„„„„„„2 3 项目背景„„„„„„„„„„„„„„„„„„„„„„„2 3.1项目内容„„„„„„„„„„„„„„„„ ...查看


  • 2013年河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相关文件
  • 2013 年农业综合开发林业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油安全,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林产品 ...查看


  • 材料十六强
  • 中南大学 [专业特色]中南大学材料类隶属于211工程.985工程高校--中南大学粉末冶金研究院,本专业按照"材料类"招生,涵盖材料化学.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2个专业.在全国名列前茅. ●材料化学 注重材料学科与化学学科交叉 ...查看


  • 郑州实力最强的三甲医院.王牌科室,果断收藏!
  • 这几天朋友圈已经被 "魏则西"."莆田系" 刷屏了 -- 小编能做的就是告诉大家,慎重选择搜索结果,看病再难也要找正规靠谱的医院!百度称魏则西看病的这家医院是公立三甲医院!何为三甲医院,你知道吗? 何 ...查看


  • 河南省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行动计划-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豫政办 [2010]1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查看


  • 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 的通知 2014-05-22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3日 ...查看


  • 湖南省"十二五"物流业发展规划文本11-9[1]
  • 湖南省"十二五"物流业发展规划 [征求意见稿] "十二五"是湖南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两型社会" ...查看


  •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的通知>(财文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