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
(一)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的界定。
目前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体系是银行代客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体系。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币电子支付手段和现钞等)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即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范围为交易主体的所有跨境资金流动。
(二)关于境外机构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所发生的交易行为的申报问题
1、离岸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均须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B股等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1]72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如非居民能够前往银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则应由非居民明确其款项的交易性质,银行根据其申报的性质,选择相应的交易编码,填制申报单;
如非居民不能前往银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则可由银行代其进行申报:如果发生涉外收支的账户属非居民个人拥有,涉外收入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交易性质为4000,对外支出应填报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交易性质为3200。如果发生涉外收支的账户是非居民公司或机构拥有,涉外收入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交易性质为其他资本的其他项,交易编码为4360;涉外支出应填报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交易性质为其他资本的其他项,交易编码为4350。同时,还应在附言中注明“非居民账户收入/支出”。 外国驻华使领馆与境内发生的所有交易无需申报。
2、离岸账户与境内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由境内收付款人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其国别应填写开立离岸账户的境外机构和非居民个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3、离岸账户收支及资金运作情况统计的问题将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通过设置专门的交易编码来解决。
(三)非居民个人收支申报
1、在境内的非居民个人收到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的款项时,因目前无相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暂时申报在“各类资本撤回4000”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收入用于发放工资”。
2、在境内的非居民个人收到用于购买商品房的款项时,应申报在“各类资本撤回”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00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购房款汇入”。
3、非居民个人购房款的申报(《案例分析》)P18:境外非居民个人收到用于在境内购房的汇入款,交易编码为“400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购房款汇入”。
4、境外华人将资金从境外汇到境内,收付款人均为其本人,资金用途暂时不明确
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B股等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关于外币信用卡申报的问题
待《银行卡条例》颁布实施后,有关外币信用卡的申报将按照外币信用卡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申报。目前有关外币信用卡申报应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从境外将款项直接汇入境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包括外币信用卡),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如提取外币现钞,目前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如提取人民币,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3、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代兑点提取人民币现钞时,代兑点和相应的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4、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ATM取现和在POS消费,目前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五)深加工结转(转厂)收付汇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深加工结转(转厂)收付汇的交易双方如果均为中国居民,则不需作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具体操作如下:
1、企业在填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时,为确保该核销单(代申报单)只用于核销,不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须在“收款人是否在保税区”一栏中选择“是”,并须在“交易附言”栏中注明该笔款项为“深加工境内结转”。
2、银行必须认真审核该核销单(代申报单)中“收款人是否在保税区”与“交易附言”的内容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在该核销单(代申报单)上加添“申报号码”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并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
3、各级外汇局须对该类交易进行重点核对,确保该类数据只用于核销,不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外汇指定银行自身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须进行金融机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七)关于统借自还贷款项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问题
对于统借自还贷款,境内用款单位在还贷资金没有跨境的前提下偿还境内转贷银行款项,不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的范畴,因此,境内用款单位不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而从境外借款的银行在偿还境外贷款时发生的交易,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的范畴,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申报。
(八)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取得的外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取得的外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不需作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九)关于携带证申报问题
在开立携带证时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对于中国居民因公、因私出国取现和开立旅行支票等的申报处理按汇国复【2002】3号文中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关于外资参股国内金融机构的国际收支统计问题
凡外资参股国内金融机构,无论参股比例高低,均须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填报《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
(十一)关于汇路跨境的境内资金划拨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收付款人均为境内居民,且汇出行和汇入行都是境内银行,汇入跨境的境内资金划拨业务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二)委托贷款的存量报送的申报
境内委托人在境内委托银行办理对境外委托贷款时,如果受托银行在会计处理上将境外委托贷款列入表外业务进行核算,则委托人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银行无需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如果受托银行在会计处理上将境外委托
贷款列入表内业务进行核算,则该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申报。
(十三)非居民持有的人民币存款的申报
根据《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无论该资产、负债和损益的表现形式是外汇或人民币。非居民在境内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属于该银行的对外负债,境内银行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贷款属于该银行的对外资产,银行均应当按非居民所在国家(或地区)填报“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或“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十四)向境外购汇偿还银行卡垫付资金的申报
对于中国居民持境内银行发行的境内卡到境外旅游消费透支形成的外汇垫款,持卡人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时应根据实际旅游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汇兑统计申报。
(十五)有关旅行支票的申报
1、有关中国居民出国时购买旅行支票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汇国复【2002】3号的规定。中国居民归国后将未用完的旅行支票退回银行时无论是否结成人民币,经办银行均应当办理汇兑统计申报,记录在“中国居民退汇”项下。
2、如果出售旅行支票的银行与购买旅行支票的银行不是同一家银行,中国居民向银行退回未用完的旅行支票时,经办银行应当办理汇兑统计申报,记录在“中国居民退汇”项下。
(十六)对外付汇(对公)申报业务流程
(十八)涉外收入(对私)申报业务流程
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
(一)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范围的界定。
目前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体系是银行代客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统计监测体系。交易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向外汇局申报其以各种支付方式(包括本外币电子支付手段和现钞等)进行的对外交易和相应的收支情况,即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范围为交易主体的所有跨境资金流动。
(二)关于境外机构和非居民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离岸账户所发生的交易行为的申报问题
1、离岸账户与境外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均须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B股等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01]72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如非居民能够前往银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则应由非居民明确其款项的交易性质,银行根据其申报的性质,选择相应的交易编码,填制申报单;
如非居民不能前往银行办理涉外收支业务,则可由银行代其进行申报:如果发生涉外收支的账户属非居民个人拥有,涉外收入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交易性质为4000,对外支出应填报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交易性质为3200。如果发生涉外收支的账户是非居民公司或机构拥有,涉外收入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交易性质为其他资本的其他项,交易编码为4360;涉外支出应填报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交易性质为其他资本的其他项,交易编码为4350。同时,还应在附言中注明“非居民账户收入/支出”。 外国驻华使领馆与境内发生的所有交易无需申报。
2、离岸账户与境内发生的所有收支交易,由境内收付款人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其国别应填写开立离岸账户的境外机构和非居民个人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3、离岸账户收支及资金运作情况统计的问题将在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升级后通过设置专门的交易编码来解决。
(三)非居民个人收支申报
1、在境内的非居民个人收到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的款项时,因目前无相应的国际收支交易编码,暂时申报在“各类资本撤回4000”项下,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收入用于发放工资”。
2、在境内的非居民个人收到用于购买商品房的款项时,应申报在“各类资本撤回”项下,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为“400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购房款汇入”。
3、非居民个人购房款的申报(《案例分析》)P18:境外非居民个人收到用于在境内购房的汇入款,交易编码为“4000”,并在交易附言中注明“非居民购房款汇入”。
4、境外华人将资金从境外汇到境内,收付款人均为其本人,资金用途暂时不明确
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B股等跨境资金流动进行统计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关于外币信用卡申报的问题
待《银行卡条例》颁布实施后,有关外币信用卡的申报将按照外币信用卡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申报。目前有关外币信用卡申报应视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从境外将款项直接汇入境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包括外币信用卡),应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2、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境内银行柜台如提取外币现钞,目前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如提取人民币,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3、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代兑点提取人民币现钞时,代兑点和相应的境内银行应按照《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汇兑业务申报。
4、外币信用卡持卡人在ATM取现和在POS消费,目前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五)深加工结转(转厂)收付汇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深加工结转(转厂)收付汇的交易双方如果均为中国居民,则不需作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但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具体操作如下:
1、企业在填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时,为确保该核销单(代申报单)只用于核销,不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须在“收款人是否在保税区”一栏中选择“是”,并须在“交易附言”栏中注明该笔款项为“深加工境内结转”。
2、银行必须认真审核该核销单(代申报单)中“收款人是否在保税区”与“交易附言”的内容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在该核销单(代申报单)上加添“申报号码”和“国际收支交易编码”,并录入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测系统。
3、各级外汇局须对该类交易进行重点核对,确保该类数据只用于核销,不用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六)外汇指定银行自身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外汇指定银行自身涉外收入和对外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但须进行金融机构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七)关于统借自还贷款项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问题
对于统借自还贷款,境内用款单位在还贷资金没有跨境的前提下偿还境内转贷银行款项,不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的范畴,因此,境内用款单位不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而从境外借款的银行在偿还境外贷款时发生的交易,属于国际收支统计的范畴,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申报。
(八)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取得的外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取得的外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不需作国际收支间接申报。
(九)关于携带证申报问题
在开立携带证时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对于中国居民因公、因私出国取现和开立旅行支票等的申报处理按汇国复【2002】3号文中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关于外资参股国内金融机构的国际收支统计问题
凡外资参股国内金融机构,无论参股比例高低,均须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填报《金融机构利润分配申报表》。
(十一)关于汇路跨境的境内资金划拨的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收付款人均为境内居民,且汇出行和汇入行都是境内银行,汇入跨境的境内资金划拨业务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十二)委托贷款的存量报送的申报
境内委托人在境内委托银行办理对境外委托贷款时,如果受托银行在会计处理上将境外委托贷款列入表外业务进行核算,则委托人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银行无需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如果受托银行在会计处理上将境外委托
贷款列入表内业务进行核算,则该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办理申报。
(十三)非居民持有的人民币存款的申报
根据《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报其对外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无论该资产、负债和损益的表现形式是外汇或人民币。非居民在境内银行的人民币存款属于该银行的对外负债,境内银行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贷款属于该银行的对外资产,银行均应当按非居民所在国家(或地区)填报“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或“金融机构对境外贷款业务申报表”。
(十四)向境外购汇偿还银行卡垫付资金的申报
对于中国居民持境内银行发行的境内卡到境外旅游消费透支形成的外汇垫款,持卡人用人民币资金购汇偿还时应根据实际旅游的国家或地区进行汇兑统计申报。
(十五)有关旅行支票的申报
1、有关中国居民出国时购买旅行支票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问题参见《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对〈关于对国际收支间接申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汇国复【2002】3号的规定。中国居民归国后将未用完的旅行支票退回银行时无论是否结成人民币,经办银行均应当办理汇兑统计申报,记录在“中国居民退汇”项下。
2、如果出售旅行支票的银行与购买旅行支票的银行不是同一家银行,中国居民向银行退回未用完的旅行支票时,经办银行应当办理汇兑统计申报,记录在“中国居民退汇”项下。
(十六)对外付汇(对公)申报业务流程
(十八)涉外收入(对私)申报业务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