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局稿)

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机构肠道门诊

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在杭各省、市级医疗机构,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疗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病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省卫生厅《浙江省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试行)》(浙卫发„2007‟148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试行)

一、肠道门诊开设单位

(一)一类医院

省、市级医院、各系统职工医院、部队医院、各县(市)第一人民医院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二)二类医院

1、城区(不含萧山、余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全市的大专院校医院(确实不具备开设肠道门诊必需基本条件的单位须报请辖区卫生局批准,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2、其他县(市)(包括萧山、余杭)近3年以来出现过霍乱疫情(包括外环境阳性)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年新发生疫情地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立即开设肠道门诊。

二、设置原则

(一)一类医院

门诊设置应纳入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规划,根据功能需要合理安排布局。肠道门诊内部应设置防护分区,流程合理,满足“一条龙”服务基本要求。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严防环境污染和交叉感染。

(二)二类医院

具备腹泻病例监测的基本条件,通过加强诊治和消毒管理,提高监测敏感性,防止交叉感染。

1

三、设置要求

(一)选址

肠道门诊应设在医疗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急)诊有一定距离,标识醒目,建筑规范,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要求,并便于患者就诊。

(二)布局

1、一类医院

肠道门诊分设病人通道和医务人员专用通道,应设有清洁区、半污染和污染区。清洁区包括医务人员值班室、更衣室、储藏室等;半污染区包括医务人员办公室、治疗室、护士站等;污染区包括挂号收费处、候诊区、诊室、隔离留观室、化验室、输液室、药房、专用厕所等。要求三区划分明确,并有醒目标志,三区之间应当有物理隔离屏障(如隔离门),做到相互无交叉,从挂号到发药实行“一条龙”操作。

2、二类医院

肠道门诊内应设置有专用诊室、专用厕所、专用观察室及输液室,布局合理,有醒目标志。

(三)设施与人员配备

1、肠道门诊应合理配置诊疗桌椅、诊疗床、观察床、体温计、听诊器、血压计、固定或移动式紫外线灯、灭菌消毒器材等医疗设备,配备采样器材、样品保存液或增菌液等,各有病人专用登记本。

2、门诊所有业务用房安装纱门纱窗等防蝇、防蚊设施,配备非手触式(肘式、脚踏式、感应式)洗手装置,配备痰盂、医疗废弃物收集箱等卫生设施。

3、肠道门诊应当配备经过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系统培训的急诊、内科、儿科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

四、工作要求

(一)开设时间

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肠道门诊常规开设时间,可根据疫情适当提前或延长开设时间。各县(市)(包括萧山、余杭)第一人民医院为常年开设肠道门诊单位。

(二)病例登记

所有就诊腹泻病例(包括初诊和复诊病例)必须登记,应按全市统一的肠道门诊登记表(由市疾控中心统一印制)登记,规定项目必须填写完整。

(三)采样检测

1、一类医院实行“有泻必采,有样必检”,粪检率达100%(未满2周岁腹泻儿童明确排除霍乱的可不予采样检测);二类医院要求粪检率达85%以上。腹泻病人必须在肠道门诊内由医护人员采集粪便标本,做好标本登记和送检工作。

2、发现临床疑似霍乱病人,应及时采样送检,并在送检单上注明疑似“02”。检验人员收到疑似病人标本后,应立即同时进行直接分离和增菌培养,并在24小时内作出初步报告,对一

般腹泻病人的标本应在36小时内报告检验结果。对发现有明显血便的患者采样要及时送检并做大肠杆菌O157:H7的培养。

3、检出霍乱菌株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医疗单位辖区的县级疾控机构。区、县(市)疾控中心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鉴定核实,必要时可要求杭州市疾控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4、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监测点医院,每月采集病人粪便50份,凡血性大便病例及症状可疑者必须采样,肠道门诊病人不足50例则全部采样。

(四)病人处置

疑似病例由就诊单位负责隔离治疗,并应在2日内作出明确诊断,如每日一次采便培养,连续二次阴性就可以排除诊断,经辖区控制机构同意后,可解除隔离。凡诊断不明确的重症腹泻病人,在排除霍乱前,应在肠道门诊隔离室或单独病房隔离治疗,严禁转院或送入普通病房。

病人确诊后,市区病例由杭州市急救中心送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各县(市)(包括萧山区及余杭区)病例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五)疫情报告

肠道门诊发现的各类法定传染病(包括丙类传染病)均需按要求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由医院疫情管理员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六)消毒与个人防护

1、肠道门诊污水排放应纳入医院的污水处理系统,医院污水排放时的总余氯不得低于2mg/L。

2、公用诊疗器械在腹泻病人使用后应及时消毒,医护人员要高度关注手部卫生,医院门诊厕所进行随时消毒,有专人负责肠道门诊的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具体消毒方法参见《肠道门诊消毒隔离措施要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3、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医务人员穿白大衣或倒背衣,佩戴一次性口罩(外科口罩更佳)和帽子等接诊患者。需接触患者呕吐物、排泄物等污物时应戴手套;处理频繁呕吐患者时,建议在隔离衣外穿戴塑料围裙并戴眼罩。

(七)报表统计与上报

肠道门诊每月2日前填写上月的“杭州市肠道门诊月报表”(O157监测点医院须同时填写O157监测月报表),并同时通过网络开展肠道门诊旬报及月报工作。

五、管理要求

1、肠道门诊应设置醒目的“工作流程示意图”和“病人就诊须知”,做好就诊引导和告知工作。

2、肠道门诊开设期间,腹泻病人实行归口管理,肠道门诊不得拒收腹泻病人,其他医护人员和诊室不得诊治腹泻病例(未满14周岁的轻症腹泻病人可在儿科门诊就诊,儿科内应设置腹

泻病专用诊室,并按肠道门诊要求做好登记、采样和隔离消毒措施)。未开设肠道门诊的医疗机构如遇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应先采样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单位,在抢救治疗病人的过程中,注意做好消毒隔离等处理工作。

3、建立健全病人登记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疫情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相关管理部门每月至少自查一次肠道门诊工作,并有检查的记录备查,以规范肠道门诊管理。各区、县(市)卫生局定期开展辖区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督导工作。

关于印发杭州市医疗机构肠道门诊

设置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在杭各省、市级医疗机构,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市疾控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医疗机构肠道门诊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疗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病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省卫生厅《浙江省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试行)》(浙卫发„2007‟148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医疗机构肠道门诊设置规范(试行)

一、肠道门诊开设单位

(一)一类医院

省、市级医院、各系统职工医院、部队医院、各县(市)第一人民医院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二)二类医院

1、城区(不含萧山、余杭)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全市的大专院校医院(确实不具备开设肠道门诊必需基本条件的单位须报请辖区卫生局批准,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2、其他县(市)(包括萧山、余杭)近3年以来出现过霍乱疫情(包括外环境阳性)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年新发生疫情地区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立即开设肠道门诊。

二、设置原则

(一)一类医院

门诊设置应纳入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规划,根据功能需要合理安排布局。肠道门诊内部应设置防护分区,流程合理,满足“一条龙”服务基本要求。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严防环境污染和交叉感染。

(二)二类医院

具备腹泻病例监测的基本条件,通过加强诊治和消毒管理,提高监测敏感性,防止交叉感染。

1

三、设置要求

(一)选址

肠道门诊应设在医疗机构内相对独立的区域,与普通门(急)诊有一定距离,标识醒目,建筑规范,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要求,并便于患者就诊。

(二)布局

1、一类医院

肠道门诊分设病人通道和医务人员专用通道,应设有清洁区、半污染和污染区。清洁区包括医务人员值班室、更衣室、储藏室等;半污染区包括医务人员办公室、治疗室、护士站等;污染区包括挂号收费处、候诊区、诊室、隔离留观室、化验室、输液室、药房、专用厕所等。要求三区划分明确,并有醒目标志,三区之间应当有物理隔离屏障(如隔离门),做到相互无交叉,从挂号到发药实行“一条龙”操作。

2、二类医院

肠道门诊内应设置有专用诊室、专用厕所、专用观察室及输液室,布局合理,有醒目标志。

(三)设施与人员配备

1、肠道门诊应合理配置诊疗桌椅、诊疗床、观察床、体温计、听诊器、血压计、固定或移动式紫外线灯、灭菌消毒器材等医疗设备,配备采样器材、样品保存液或增菌液等,各有病人专用登记本。

2、门诊所有业务用房安装纱门纱窗等防蝇、防蚊设施,配备非手触式(肘式、脚踏式、感应式)洗手装置,配备痰盂、医疗废弃物收集箱等卫生设施。

3、肠道门诊应当配备经过肠道传染病防治知识系统培训的急诊、内科、儿科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和检验人员,持证上岗。

四、工作要求

(一)开设时间

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为肠道门诊常规开设时间,可根据疫情适当提前或延长开设时间。各县(市)(包括萧山、余杭)第一人民医院为常年开设肠道门诊单位。

(二)病例登记

所有就诊腹泻病例(包括初诊和复诊病例)必须登记,应按全市统一的肠道门诊登记表(由市疾控中心统一印制)登记,规定项目必须填写完整。

(三)采样检测

1、一类医院实行“有泻必采,有样必检”,粪检率达100%(未满2周岁腹泻儿童明确排除霍乱的可不予采样检测);二类医院要求粪检率达85%以上。腹泻病人必须在肠道门诊内由医护人员采集粪便标本,做好标本登记和送检工作。

2、发现临床疑似霍乱病人,应及时采样送检,并在送检单上注明疑似“02”。检验人员收到疑似病人标本后,应立即同时进行直接分离和增菌培养,并在24小时内作出初步报告,对一

般腹泻病人的标本应在36小时内报告检验结果。对发现有明显血便的患者采样要及时送检并做大肠杆菌O157:H7的培养。

3、检出霍乱菌株后,应立即电话报告医疗单位辖区的县级疾控机构。区、县(市)疾控中心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鉴定核实,必要时可要求杭州市疾控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4、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监测点医院,每月采集病人粪便50份,凡血性大便病例及症状可疑者必须采样,肠道门诊病人不足50例则全部采样。

(四)病人处置

疑似病例由就诊单位负责隔离治疗,并应在2日内作出明确诊断,如每日一次采便培养,连续二次阴性就可以排除诊断,经辖区控制机构同意后,可解除隔离。凡诊断不明确的重症腹泻病人,在排除霍乱前,应在肠道门诊隔离室或单独病房隔离治疗,严禁转院或送入普通病房。

病人确诊后,市区病例由杭州市急救中心送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隔离治疗,各县(市)(包括萧山区及余杭区)病例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五)疫情报告

肠道门诊发现的各类法定传染病(包括丙类传染病)均需按要求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由医院疫情管理员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六)消毒与个人防护

1、肠道门诊污水排放应纳入医院的污水处理系统,医院污水排放时的总余氯不得低于2mg/L。

2、公用诊疗器械在腹泻病人使用后应及时消毒,医护人员要高度关注手部卫生,医院门诊厕所进行随时消毒,有专人负责肠道门诊的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具体消毒方法参见《肠道门诊消毒隔离措施要点》。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和管理。

3、严格执行标准预防,医务人员穿白大衣或倒背衣,佩戴一次性口罩(外科口罩更佳)和帽子等接诊患者。需接触患者呕吐物、排泄物等污物时应戴手套;处理频繁呕吐患者时,建议在隔离衣外穿戴塑料围裙并戴眼罩。

(七)报表统计与上报

肠道门诊每月2日前填写上月的“杭州市肠道门诊月报表”(O157监测点医院须同时填写O157监测月报表),并同时通过网络开展肠道门诊旬报及月报工作。

五、管理要求

1、肠道门诊应设置醒目的“工作流程示意图”和“病人就诊须知”,做好就诊引导和告知工作。

2、肠道门诊开设期间,腹泻病人实行归口管理,肠道门诊不得拒收腹泻病人,其他医护人员和诊室不得诊治腹泻病例(未满14周岁的轻症腹泻病人可在儿科门诊就诊,儿科内应设置腹

泻病专用诊室,并按肠道门诊要求做好登记、采样和隔离消毒措施)。未开设肠道门诊的医疗机构如遇危重病人等特殊情况,应先采样送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单位,在抢救治疗病人的过程中,注意做好消毒隔离等处理工作。

3、建立健全病人登记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疫情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相关管理部门每月至少自查一次肠道门诊工作,并有检查的记录备查,以规范肠道门诊管理。各区、县(市)卫生局定期开展辖区医疗机构肠道门诊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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