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以“呼格案”为例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介入在我国已悄然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集中反映最广泛民意的新闻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开透明。在“呼格案”的发展历程中,新闻媒体持续的报道促使广大民众形成了自己的认知,网络上各种意见层出不穷,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舆论场,从而推动“呼格案”再审,重塑了司法公信力。
关于“呼格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毛纺厂的职工呼格吉勒图在值夜班时,听到女厕内有呼喊声,便急忙前往。当他赶到时,女子已遭强奸且身亡。61天后,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
2005年,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被抓获,其落网后交代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是“4.9”女尸案。但赵志红在一审被判死刑后,始终未进行二审。直到2014年10月,内蒙自治区政法委在获得多个信源的消息证实后,决定自11月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无罪。12月16日,呼市检察院经对1996年“4·9”案进行审查,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决定成立调查组,对“呼格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12月3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元。
“呼格案”形成的舆论监督格局
1、舆论领袖的意见引导
舆论领袖亦被称为意见领袖。这一概念由拉扎斯菲尔德等人在《人民的选择》一书中提出,其认为,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二级传播”现象,承担“二级传播”使命的是舆论领袖,其模式是“大众传播→舆论领袖→一般受众”。[1]
舆论领袖是意见的生产者,舆论领袖将生成的意见传播给媒体,再由媒体传播给大众或大众中的人际传播说服者。公众舆论的大规模形成,需要舆论领袖的引导,将局部舆论演化
为社会舆论。[2]舆论领袖向广大受众提供其预设立场,是受众获取信息、知晓事件的关键。没有舆论领袖,绝大多数受众很难及时知道千里之外的事情,更难以对这些事件形成自己的判断。在“呼格案”的长期演变过程中,有两位尤为重要的舆论领袖,他们的每一次报道都引起广大受众的关注,是受众获取有关该案信息的重要来源。
(1)汤计——“呼格案”最早报道者
新华社内蒙古分社政文采访部主任、高级记者汤计是“呼格案”最早的报道者。9年来,汤计针对“呼格案”共发了6篇内参(如表3.1所示),一直呼吁再审“呼格案”,不仅将呼格吉勒图案由幕后推向前台,更以深入、翔实、准确、权威的调查推动此案进程。2011年5月5日,汤计发表《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一文,引起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高度关注,其后成立案件复查小组,成为推动案件再审的关键。
表3.1 汤计为查明“呼格案”所发的6篇内参
时间 内参名称 内参内容
如实反映采访毛纺厂
命案的相关内容 内参影响 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的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
委于2006年3月初,成立
了以副书记宋喜德为组长
的“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
案”复查组 2005.11.23 《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
2006.12.08 《呼市“系列杀人案”尚
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
疑》 讲述了赵志红当年作案时的经过和心态,办案干警的笔录,对赵志
红、呼格吉勒图谁是
“毛纺大院杀人案”真
凶的分析,以及自治区
政法委对呼格案的复
核结论等 内参发出8天后,赵志红从看守所递出一份写给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偿命申请书,称自己是4·09杀人案的凶手,请求检方彻查
2006.12.20 《“杀人狂魔”赵志红从如实反映赵志红的偿呼市中院对赵志红的一审
被暂时“休庭” 狱中递出“偿命”申请》 命申请
2007年初 《死刑犯呼格吉勒图被错
杀?——呼市1996年
“4·09”流氓杀人案透析
(上)》以及《死者对生者
的拷问:谁是真凶?——呼
市1996年“4·09”流氓
杀人案透析(下)》 重新梳理呼格吉勒图案件的相关材料 引起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新华社《瞭望》新闻周刊的关注对此进行报道,致使此案成为国内众多媒体关注的焦点
2007.11.28 《内蒙古法律界人士建议
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
图案件》
2011.05.05 《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
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
真凶早日伏法》 呼吁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 没有实质性进展 再度梳理案件,呼吁重引起最高院领导重视,批示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下来,内蒙古高院新任院长让真凶受到应有的惩
罚 胡毅峰成立五人复审组
(2)朱顺忠——率先报道“呼格案”将启动重审程序
北京《法制晚报》深度部主任朱顺忠是继汤计之后又一位推动该案进展的舆论领袖。从2005年至今,朱顺忠一直关注“呼格案”,不断地为案件发展奔波。每当有新的发现,朱顺忠都以文字的形式通过媒体向外界传达,成为引领“呼格案”发展的重要人物。2014年10月30日,朱顺忠在《法制晚报》上发表《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即将启动重审程序》一文,在社会及网络上引起轰动。随后,还发表了《呼格案再审结果审判现场:其父母抱头痛哭》、《呼格案18年前专案组组长已近30天未公开露面》等多篇文章,推动了“呼格案”的再审。
2、媒体重视传播规律,巧设议程设置
大众传播具有有公众“设置议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
[3]在“呼格案”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大众传媒设置多重议程,分别覆盖了追责、赔偿、反思、功臣等方面,如《法制晚报》针对“呼格案”设置了“聚焦呼格案”专栏,及时报道案件的最新进程。此外,新华社于2015年1月22日对“呼格案”做出巨大贡献的汤计予以表彰,记个人一等功等等,引发了舆论持续热议。
在“呼格案”发展过程中,传媒作为探照灯,设置多重议题进行传播,以独特的功效影响着案件的推进,不仅使得社会对“呼格案”有了全面的认知,而且还对案件的再审、澄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网络媒体舆论彰显出巨大力量
网络作为一种自由表达意见的公共平台,由于独特的交流性、沟通性、交互性、及时性以及隐匿性等特点,舆论的形成更迅速、更广泛,而且更接近读者和网民的真实表达,更能体现出民意。[4]在“呼格案”中,网络媒体保持着高度的关注。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之后,网络上形成了一股舆论热潮,大力推动了案件进程。在新浪网上,网民自发设置了多个话题,如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呼格案嫌犯受审、呼格案再审、呼格案国家赔偿205万、呼格案赔偿决定书曝光等等,其中“呼格案嫌犯受审”话题自2015年1月5日创建至1月28日,阅读达2393.1万,3447人参与讨论,话题置顶微博被多次转发,曝光量高达12774487。此外,各大网站如搜狐、网易、澎湃新闻等都对此案进行了相关报道。
4、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互动,形成媒体联合力量
在2014年前,除了汤计、朱顺忠两位舆论领袖持续跟进“呼格案”外,鲜有传统媒体进行报道,而网络媒体上质疑之声不断,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传统媒体,使关注“呼格案”的媒体越来越多。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不少媒体纷纷就“呼格案”进行了相关报道。《法制晚报》率先发表《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即将启动重审程序》的的报道,被各大网络媒体进行转载,众多网友也纷纷就此案件发表意见。 在“呼格案”中,传统媒体及时发声,反映、影响、引导了社会舆论,而网络媒体的介入更是起到了“聚合”、“放大”的作用。网络汇集了各大媒体的报道,将它们的声音扩大,从而把舆论推向了高潮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 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治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5]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分为两个方面:良性的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与非理性的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综观“呼格案”的整个演变过程,不管是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的新闻舆论监督,都是具有理性的。不管是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
还是微博上的话题讨论乃至网络论坛中的跟帖,都呈现出渴望案件早日水落石出,还蒙冤者以清白的正能量。这种良性的新闻舆论监督在“呼格案”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促进其进入复审程序。
随着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兴盛,传统的把关人作用不断弱化,舆论信息的传播更及时、便捷,网民可以自主设置议程。借助网络舆论场,网民可以自由地在网络时空的任一时段、任一地点发布信息,信息一经发布就能立刻产生“场”力作用,迅速形成舆论。
[6]在“呼格案”中,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与网络上的发声相联动,媒体的每一次报道都引起成千上万人的关注,从而共同促进“呼格案”朝着公开透明的方向行进。
结语
法治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现代化程度、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号召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实践必须不断倾听社会的呼声,接受民众的检验,而新闻舆论监督是民意的“聚合器”与“反应器”,尤其是在推动重大冤案的平反过程中不可或缺,其能够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信力。为此,应正视新闻舆论监督在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真正实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平衡。
注释:
① 刘建明.纪忠慧.王莉丽.舆论学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
② 刘建明.舆论主体、舆论泡沫与舆论领袖的历史之境[J].新闻爱好者,2014年第8期.
③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版.
④ 王梅芳.舆论监督与社会正义[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⑤ 江宜怀.舆论监督与公开性[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
⑥ 王越,梁刚.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互动——以“邓玉娇案”为例[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10年第2期.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以“呼格案”为例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介入在我国已悄然演变为一种社会现象,集中反映最广泛民意的新闻舆论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审判的公开透明。在“呼格案”的发展历程中,新闻媒体持续的报道促使广大民众形成了自己的认知,网络上各种意见层出不穷,形成了一股强大的舆论场,从而推动“呼格案”再审,重塑了司法公信力。
关于“呼格案”
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毛纺厂的职工呼格吉勒图在值夜班时,听到女厕内有呼喊声,便急忙前往。当他赶到时,女子已遭强奸且身亡。61天后,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
2005年,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被抓获,其落网后交代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是“4.9”女尸案。但赵志红在一审被判死刑后,始终未进行二审。直到2014年10月,内蒙自治区政法委在获得多个信源的消息证实后,决定自11月启动针对呼格吉勒图的法律重审程序。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并宣告无罪。12月16日,呼市检察院经对1996年“4·9”案进行审查,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决定成立调查组,对“呼格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12月3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元。
“呼格案”形成的舆论监督格局
1、舆论领袖的意见引导
舆论领袖亦被称为意见领袖。这一概念由拉扎斯菲尔德等人在《人民的选择》一书中提出,其认为,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二级传播”现象,承担“二级传播”使命的是舆论领袖,其模式是“大众传播→舆论领袖→一般受众”。[1]
舆论领袖是意见的生产者,舆论领袖将生成的意见传播给媒体,再由媒体传播给大众或大众中的人际传播说服者。公众舆论的大规模形成,需要舆论领袖的引导,将局部舆论演化
为社会舆论。[2]舆论领袖向广大受众提供其预设立场,是受众获取信息、知晓事件的关键。没有舆论领袖,绝大多数受众很难及时知道千里之外的事情,更难以对这些事件形成自己的判断。在“呼格案”的长期演变过程中,有两位尤为重要的舆论领袖,他们的每一次报道都引起广大受众的关注,是受众获取有关该案信息的重要来源。
(1)汤计——“呼格案”最早报道者
新华社内蒙古分社政文采访部主任、高级记者汤计是“呼格案”最早的报道者。9年来,汤计针对“呼格案”共发了6篇内参(如表3.1所示),一直呼吁再审“呼格案”,不仅将呼格吉勒图案由幕后推向前台,更以深入、翔实、准确、权威的调查推动此案进程。2011年5月5日,汤计发表《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一文,引起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高度关注,其后成立案件复查小组,成为推动案件再审的关键。
表3.1 汤计为查明“呼格案”所发的6篇内参
时间 内参名称 内参内容
如实反映采访毛纺厂
命案的相关内容 内参影响 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的关注,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法
委于2006年3月初,成立
了以副书记宋喜德为组长
的“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
案”复查组 2005.11.23 《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
2006.12.08 《呼市“系列杀人案”尚
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
疑》 讲述了赵志红当年作案时的经过和心态,办案干警的笔录,对赵志
红、呼格吉勒图谁是
“毛纺大院杀人案”真
凶的分析,以及自治区
政法委对呼格案的复
核结论等 内参发出8天后,赵志红从看守所递出一份写给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偿命申请书,称自己是4·09杀人案的凶手,请求检方彻查
2006.12.20 《“杀人狂魔”赵志红从如实反映赵志红的偿呼市中院对赵志红的一审
被暂时“休庭” 狱中递出“偿命”申请》 命申请
2007年初 《死刑犯呼格吉勒图被错
杀?——呼市1996年
“4·09”流氓杀人案透析
(上)》以及《死者对生者
的拷问:谁是真凶?——呼
市1996年“4·09”流氓
杀人案透析(下)》 重新梳理呼格吉勒图案件的相关材料 引起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新华社《瞭望》新闻周刊的关注对此进行报道,致使此案成为国内众多媒体关注的焦点
2007.11.28 《内蒙古法律界人士建议
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
图案件》
2011.05.05 《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
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
真凶早日伏法》 呼吁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 没有实质性进展 再度梳理案件,呼吁重引起最高院领导重视,批示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下来,内蒙古高院新任院长让真凶受到应有的惩
罚 胡毅峰成立五人复审组
(2)朱顺忠——率先报道“呼格案”将启动重审程序
北京《法制晚报》深度部主任朱顺忠是继汤计之后又一位推动该案进展的舆论领袖。从2005年至今,朱顺忠一直关注“呼格案”,不断地为案件发展奔波。每当有新的发现,朱顺忠都以文字的形式通过媒体向外界传达,成为引领“呼格案”发展的重要人物。2014年10月30日,朱顺忠在《法制晚报》上发表《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即将启动重审程序》一文,在社会及网络上引起轰动。随后,还发表了《呼格案再审结果审判现场:其父母抱头痛哭》、《呼格案18年前专案组组长已近30天未公开露面》等多篇文章,推动了“呼格案”的再审。
2、媒体重视传播规律,巧设议程设置
大众传播具有有公众“设置议程”的功能,传媒的新闻报道和信息传达活动以赋予各种“议题”不同程度的显著性的方式,影响着人们对周围世界的“大事”及其重要性的判断。
[3]在“呼格案”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大众传媒设置多重议程,分别覆盖了追责、赔偿、反思、功臣等方面,如《法制晚报》针对“呼格案”设置了“聚焦呼格案”专栏,及时报道案件的最新进程。此外,新华社于2015年1月22日对“呼格案”做出巨大贡献的汤计予以表彰,记个人一等功等等,引发了舆论持续热议。
在“呼格案”发展过程中,传媒作为探照灯,设置多重议题进行传播,以独特的功效影响着案件的推进,不仅使得社会对“呼格案”有了全面的认知,而且还对案件的再审、澄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网络媒体舆论彰显出巨大力量
网络作为一种自由表达意见的公共平台,由于独特的交流性、沟通性、交互性、及时性以及隐匿性等特点,舆论的形成更迅速、更广泛,而且更接近读者和网民的真实表达,更能体现出民意。[4]在“呼格案”中,网络媒体保持着高度的关注。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之后,网络上形成了一股舆论热潮,大力推动了案件进程。在新浪网上,网民自发设置了多个话题,如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呼格案嫌犯受审、呼格案再审、呼格案国家赔偿205万、呼格案赔偿决定书曝光等等,其中“呼格案嫌犯受审”话题自2015年1月5日创建至1月28日,阅读达2393.1万,3447人参与讨论,话题置顶微博被多次转发,曝光量高达12774487。此外,各大网站如搜狐、网易、澎湃新闻等都对此案进行了相关报道。
4、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互动,形成媒体联合力量
在2014年前,除了汤计、朱顺忠两位舆论领袖持续跟进“呼格案”外,鲜有传统媒体进行报道,而网络媒体上质疑之声不断,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传统媒体,使关注“呼格案”的媒体越来越多。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宣布“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不少媒体纷纷就“呼格案”进行了相关报道。《法制晚报》率先发表《内蒙“呼格吉勒图冤杀案”即将启动重审程序》的的报道,被各大网络媒体进行转载,众多网友也纷纷就此案件发表意见。 在“呼格案”中,传统媒体及时发声,反映、影响、引导了社会舆论,而网络媒体的介入更是起到了“聚合”、“放大”的作用。网络汇集了各大媒体的报道,将它们的声音扩大,从而把舆论推向了高潮
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新闻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 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治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5]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可分为两个方面:良性的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与非理性的新闻舆论监督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综观“呼格案”的整个演变过程,不管是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的新闻舆论监督,都是具有理性的。不管是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
还是微博上的话题讨论乃至网络论坛中的跟帖,都呈现出渴望案件早日水落石出,还蒙冤者以清白的正能量。这种良性的新闻舆论监督在“呼格案”发展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促进其进入复审程序。
随着网络论坛、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兴盛,传统的把关人作用不断弱化,舆论信息的传播更及时、便捷,网民可以自主设置议程。借助网络舆论场,网民可以自由地在网络时空的任一时段、任一地点发布信息,信息一经发布就能立刻产生“场”力作用,迅速形成舆论。
[6]在“呼格案”中,传统媒体的新闻报道与网络上的发声相联动,媒体的每一次报道都引起成千上万人的关注,从而共同促进“呼格案”朝着公开透明的方向行进。
结语
法治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现代化程度、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号召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实践必须不断倾听社会的呼声,接受民众的检验,而新闻舆论监督是民意的“聚合器”与“反应器”,尤其是在推动重大冤案的平反过程中不可或缺,其能够保障司法独立、维护司法公信力。为此,应正视新闻舆论监督在司法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作用,真正实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平衡。
注释:
① 刘建明.纪忠慧.王莉丽.舆论学概论[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1月版.
② 刘建明.舆论主体、舆论泡沫与舆论领袖的历史之境[J].新闻爱好者,2014年第8期.
③ 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2月版.
④ 王梅芳.舆论监督与社会正义[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
⑤ 江宜怀.舆论监督与公开性[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3期.
⑥ 王越,梁刚.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审判互动——以“邓玉娇案”为例[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 科学版).201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