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标准文本)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

出租方 (甲方):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能通实业有限公司 承租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法律地位及有关文件

1.1 甲方系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具有中国法人

资格。

1.2 甲方必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及营业

执照复印件。

1.3 乙方系 。

1.4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双方的确认与保证

2.1 甲乙双方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各自确认并保证以下事项:

(1) 拥有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

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2) 已完成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内部认可手续;

(3) 不存在妨碍本合同签订及履行的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及

其它事项。

3.出租房屋情况

3.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 (以下简

称该房屋)。并提供平面图纸。乙方租赁该房屋共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

3.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

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3.3 甲方提供的房屋是砖墙混凝土框架结构。

4.租赁用途

4.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遵

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漕河泾开发区对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4.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

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5.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5.1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于 年 月 日由甲方交付给乙方。

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为 年。租赁合同每 年签订一次。

5.2 租赁期满乙方无继续租赁该房屋意向,甲方有权收回该房

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乙方是否同意续租。同意乙方续租的,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甲方有权对续租合同租金等条款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 %(参照上海市物价调整指数)。如双方对租金条款不能达成一致,则甲方在乙方租赁期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

6.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6.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

写: 元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租金(不收物业管理费)不作调整。今后租金每 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在 %以内。在合同续签时,由双方协商决定。

6.2 乙方同意在房屋交付时预付人民币 万元的押金,以后

房屋租金采取一季度一付的方式,乙方于每年的3月31日前、6月30日前、9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个季度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6.3 租赁房屋内水、电、通讯费等由乙方支付。

7.其他费用

7.1 房屋交接时甲方必需开通常规办公用房所需要的用电、用

水、通讯等设施,乙方用水、用电费用由甲方代收代缴。

如乙方另有要求增加办公通讯等设施,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代为办理。申请安装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8.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自然损坏的,

应及时通知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维修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不能及时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反之则由甲方负责。

8.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乙方人为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8.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

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可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8.4 除该房屋内已有的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

附属设施和设备的,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代为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搭建任何建筑。

8.5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经甲方同意并由乙方增建或改良之

建筑物,需要拆除的,乙方应负责恢复该房屋至原状,除

合理磨损外。该房屋经甲方验收认可,乙方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9.交房条件及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9.1 甲方出租之房屋为砖混结构框架,外墙为氟碳金属漆。

9.2 配电箱总电缆送电到位,给水管及排水管按设计排放。

9.3 西面场地通道及车位建设按标准建造。

9.4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并签定续租合同外,乙方应在本合

同的租期届满时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9.5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

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10.转租、转让

10.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或其他书面文件中同意乙方转

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该企业须遵守本合同第4条款的规定。

10.2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

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11.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1.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

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5)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征用的;

11.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

一方解除本合同,且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十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

赁目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

(5)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

自承租的房屋的;

(6)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达到两个月的;

(7)乙方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12.违约责任

12.1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

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其直接损失。在租赁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该承担赔偿直接损失。

12.2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

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 0.5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直接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差额部分。

12.3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

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0.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2.4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

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

12.5违约事实发生后,守约方有权选择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无论违约方是否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赔偿金和滞纳金,违约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3.其他条款

13.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但不

能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13.2 乙方涉及易燃、易爆、噪音及废气、废水、废渣等三废时

须事先申报取得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审批同意,达到安全标准和排放标准后方可生产或经营。乙方在二次装修前须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13.3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凡因战争(无论是否有宣战)、地震、台

风、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无法履行时,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天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证明文件等书面材料。

甲乙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3.4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

中国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地方法规、规章。

13.5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

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一方可向上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的最终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6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

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后方能生效。在经修改的合同生效之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

13.7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

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3.8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

效。

13. 9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乙方:

能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 字: 签 字:

日 期: 日 期: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

出租方 (甲方):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能通实业有限公司 承租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房屋事宜,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法律地位及有关文件

1.1 甲方系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批准,具有中国法人

资格。

1.2 甲方必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及营业

执照复印件。

1.3 乙方系 。

1.4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2. 双方的确认与保证

2.1 甲乙双方除本合同已有规定外,各自确认并保证以下事项:

(1) 拥有签订及履行本合同的法律资格、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

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2) 已完成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内部认可手续;

(3) 不存在妨碍本合同签订及履行的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及

其它事项。

3.出租房屋情况

3.1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 (以下简

称该房屋)。并提供平面图纸。乙方租赁该房屋共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

3.2 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签

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未设定抵押。

3.3 甲方提供的房屋是砖墙混凝土框架结构。

4.租赁用途

4.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遵

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漕河泾开发区对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4.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

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5.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5.1 甲乙双方约定,房屋于 年 月 日由甲方交付给乙方。

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限为 年。租赁合同每 年签订一次。

5.2 租赁期满乙方无继续租赁该房屋意向,甲方有权收回该房

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书面要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乙方是否同意续租。同意乙方续租的,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甲方有权对续租合同租金等条款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超过 %(参照上海市物价调整指数)。如双方对租金条款不能达成一致,则甲方在乙方租赁期满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

6.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6.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年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

写: 元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租金(不收物业管理费)不作调整。今后租金每 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幅度在 %以内。在合同续签时,由双方协商决定。

6.2 乙方同意在房屋交付时预付人民币 万元的押金,以后

房屋租金采取一季度一付的方式,乙方于每年的3月31日前、6月30日前、9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向甲方支付下一个季度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

6.3 租赁房屋内水、电、通讯费等由乙方支付。

7.其他费用

7.1 房屋交接时甲方必需开通常规办公用房所需要的用电、用

水、通讯等设施,乙方用水、用电费用由甲方代收代缴。

如乙方另有要求增加办公通讯等设施,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由甲方代为办理。申请安装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8.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8.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自然损坏的,

应及时通知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维修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不能及时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反之则由甲方负责。

8.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乙方人为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费用。

8.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

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可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8.4 除该房屋内已有的装修和设施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

附属设施和设备的,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由甲方代为乙方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搭建任何建筑。

8.5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经甲方同意并由乙方增建或改良之

建筑物,需要拆除的,乙方应负责恢复该房屋至原状,除

合理磨损外。该房屋经甲方验收认可,乙方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9.交房条件及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9.1 甲方出租之房屋为砖混结构框架,外墙为氟碳金属漆。

9.2 配电箱总电缆送电到位,给水管及排水管按设计排放。

9.3 西面场地通道及车位建设按标准建造。

9.4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并签定续租合同外,乙方应在本合

同的租期届满时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日租金的2倍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9.5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

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10.转租、转让

10.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或其他书面文件中同意乙方转

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该企业须遵守本合同第4条款的规定。

10.2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

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11.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11.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

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2)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征用的;

(3)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许可范围的;

(4)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5)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拆除征用的;

11.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

一方解除本合同,且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十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

赁目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

(5)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

自承租的房屋的;

(6)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达到两个月的;

(7)乙方利用该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12.违约责任

12.1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

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其直接损失。在租赁期内,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人员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该承担赔偿直接损失。

12.2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

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 0.5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直接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差额部分。

12.3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

乙方应按提前退租天数的租金的0.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12.4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

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

12.5违约事实发生后,守约方有权选择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无论违约方是否已实际支付了违约金、赔偿金和滞纳金,违约方均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13.其他条款

13.1 租赁期间,甲方需抵押该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乙方。但不

能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13.2 乙方涉及易燃、易爆、噪音及废气、废水、废渣等三废时

须事先申报取得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审批同意,达到安全标准和排放标准后方可生产或经营。乙方在二次装修前须经政府消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13.3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凡因战争(无论是否有宣战)、地震、台

风、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无法履行时,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十五天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证明文件等书面材料。

甲乙双方可按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13.4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

中国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地方法规、规章。

13.5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

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一方可向上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的最终判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6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

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任何对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通过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后方能生效。在经修改的合同生效之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

13.7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各

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13.8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

效。

13. 9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乙方:

能通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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