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租赁协议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租赁翰林上岛停车位事宜,本着相互平等、信任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租赁车位为翰林上岛 号车位;
第二条:乙方只将上述车位用于停泊轿车,不得用于其它用处;
第三条:
1、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协议期满,乙方需续签应提前15天向甲方电话通知,否则将视为不再续签,甲方于协议满日收回车位,如双方都同意续签,则重新协商后签定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1、租金为每月 元人民币;(大写: )
2、甲方在本协议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调整该车位的租赁费用;
第五条:租金的支付方法
1、租金须半年一付;
2、半年的租金在协议签订时支付,半年期满15天前可开始支付下半年的租金;
第六条:由于乙方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对甲方及其他承租者的财产、物品等造成损害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收取乙方车位租赁费用应承担乙方所租车位及相应公用部位的清洁及地面设施的维护责任;
第八条:乙方必须遵守《翰林上岛车辆管理规定》的条款规定;
第九条:由于水灾、地震、火灾爆炸等不可抗力或任何意外原因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及车辆内物品等的损害或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以上的行为之一的,并在双方协商后,乙方仍有以下行为的,甲方有权不征得乙方同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保留索赔权。
1、租金超过三天时间未付的;
2、租赁车位的使用过程违反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
3、违反《翰林上岛车辆管理规定》规定;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
1、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
2、若遇特殊情况,须提前15天电话通知对方,并得到双方同意方能更改或解除协议;
3、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一个月租金的金额作为补偿;
4、如车位租户之间发生车位和与之相关的权益纠纷时,首先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车位租户可提请国家有关司法机关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车位租赁协议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就租赁翰林上岛停车位事宜,本着相互平等、信任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租赁车位为翰林上岛 号车位;
第二条:乙方只将上述车位用于停泊轿车,不得用于其它用处;
第三条:
1、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协议期满,乙方需续签应提前15天向甲方电话通知,否则将视为不再续签,甲方于协议满日收回车位,如双方都同意续签,则重新协商后签定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1、租金为每月 元人民币;(大写: )
2、甲方在本协议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调整该车位的租赁费用;
第五条:租金的支付方法
1、租金须半年一付;
2、半年的租金在协议签订时支付,半年期满15天前可开始支付下半年的租金;
第六条:由于乙方人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对甲方及其他承租者的财产、物品等造成损害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方收取乙方车位租赁费用应承担乙方所租车位及相应公用部位的清洁及地面设施的维护责任;
第八条:乙方必须遵守《翰林上岛车辆管理规定》的条款规定;
第九条:由于水灾、地震、火灾爆炸等不可抗力或任何意外原因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及车辆内物品等的损害或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乙方有以上的行为之一的,并在双方协商后,乙方仍有以下行为的,甲方有权不征得乙方同意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保留索赔权。
1、租金超过三天时间未付的;
2、租赁车位的使用过程违反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
3、违反《翰林上岛车辆管理规定》规定;
第十一条:其它约定
1、租赁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
2、若遇特殊情况,须提前15天电话通知对方,并得到双方同意方能更改或解除协议;
3、要求提前终止协议的一方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一个月租金的金额作为补偿;
4、如车位租户之间发生车位和与之相关的权益纠纷时,首先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车位租户可提请国家有关司法机关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