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710员工工资支付办法

采购中心工资支付办法

1目的

为规范采购中心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工资支付行为的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采购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解释

2.1 本办法所称工资,主要指采购中心依据国家、公司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2本办法所称员工包括与一拖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和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招聘的劳务用工。

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中心从业人员和在册不在岗人员的工资支付管理。 4一般规定

4.1中心实行后起薪制。根据当月绩效考核结果,次月发放工资。新入职员工以报到之日为起薪日期。

4.2员工工资按月支付,月工资核算期间为上月1日至上月月底。在岗员工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25日(如遇休息日相应顺延),分流员工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9日(如遇休息日相应顺延),一个月支付员工一次工资。员工日工资标准按平均每月工作21.75天进行折算。

4.3 财务科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岗位(职位)名称、员工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项目。

4.4员工工资一般由银行转帐存入员工帐户,现金发放比例不能超过发放总额的1%。财务科每月向企业管理科提供各部门工资支付表,由企业管理科负责以电子版的形式向各部门发送,工人岗位由所在部门打印成个人工资条向员工发放,其它部门由各部门以电子版的形式发至个人。

4.5员工在集团公司内流动,调出、调入时中心根据员工当月实际在岗天数,计算和考核发放员工工资。

4.6中心执行集团公司最低工资规定,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提供正常劳动的在岗员工月工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488元(含个人承担三险一金)。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4.6.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4.6.2夜班、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6.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4.7下列情况可由中心代扣或扣减员工工资:

4.7.1代扣代缴的个人工资所得税;

4.7.2代扣代缴的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4.7.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4.7.4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或单位内部按劳动合同约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4.7.5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或被管理考核处罚的,可由中心一次性或分月扣除,对于提供正常劳动的在岗员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违反洛阳市最低工资规定。

5相关工资规定

5.1中心每日工作按8小时计算,每周工作按40小时计算。

5.2中心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5.3中心根据指标完成情况核拨部门绩效工资。各部门因完成考核指标产生的加班和延时工作,部门可根据情况于当年安排员工调休、换休,对不能安排调休、换休的加班和延时工作,其加班工资从各部门从绩效工资中体现,由各部门按标准考核发放。法定节日加班的,需报相关部门审批,报采购中心分管领导、人事主管领导批准。

5.4离职员工的工资支付

离职员工包括调出、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退休等,其工资按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次月发放。

5.5年休假工资支付的具体规定:

5.5.1员工带薪年休假工资应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年休假应在当年休完。各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5.5.2员工休息年休假应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和相关审批程序。

5.5.3员工本人愿意放弃年休假的,须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和主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5.6其它假期的工资支付的具体规定:

5.6.1妇女节、青年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单位安排员工休息或参加节日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员工正常工

作的,不支付加班工资;假日适逢休息日的,则不补假。

5.6.2员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男员工护理假等休假视同出勤,绩效工资除丧假外由所在部门考核发放,其余工资照发。丧假期间发放全部工资。

5.6.3女员工产假期间,按公司文件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5.6.4女员工产前检查、哺乳假、育龄男女员工节育假,视为出勤支付工资。

5.6.5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接受治疗的,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伤员工或患职业病员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事假处理。

5.6.6进入两级人力资源市场的待岗人员和办理医疗期的人员,其生活费标准为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承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5%,低于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费标准的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纳;不享受企业年金。

5.6.7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规定的治疗期内,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按80%发放,绩效工资由所在部门考核发放。

5.6.8员工在事假期间,按天扣减其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由所在部门考核发放。

5.6.9工龄工资和伙食补贴与员工出勤情况挂勾发放。病假1天扣减全月的10%,事假1天扣减全月的20%,依此类推。

5.6.10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单位安排的社会活动,视同出勤支付工资。

5.6.11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的,视同出勤支付工资。长期(4个月及其以

上)脱产学习的员工,学习期间工资按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

5.7违规违纪期间工资支付的具体规定:

5.7.1员工有旷工行为的,每旷工1天扣除当月所有工资的20%,依此类推。

5.7.2 因违规违纪被处理的,按处理决定执行。

5.7.3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中心不支付任何薪酬。

5.7.4 因违反安全管理等工作指标的,按相关处理决定执行。

5.8离岗休养、休长假人员收入调整办法按一拖《2013年离岗休养及休长假人员收入调整办法》执行。

5.9因在岗位竞聘或岗位调整中未能上岗的员工转为内部待岗,收入标准按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992元/月(含个人承担三险一金)。

5.10新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工资起薪时间为:上半月报到者发全月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下半月报到者发半月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其余员工工资起薪时间从报到之日起薪。上述员工绩效工资按实际在岗天数考核计算。

5.10.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一般为一年,其月薪标准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新上岗部门考核发放工资。

5.11新进入中心的员工及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执行试岗工资,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规定执行。试岗期间,中心按试岗人员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80%核拨,其它工资照发。试岗期满,由所在部门出具试岗期间工作鉴定,经考核合格后由所在部门考核发放工资。具体规定如下:

5.11.1外单位调入中心的员工试岗期为3个月。

5.11.2中心内部岗位之间调动调换工种的,试岗1-3个月;被聘用到管理和专技岗位的工人,试岗3个月。

5.11.3脱离岗位(产假除外)超过6个月及待岗员工重新上岗的,试岗3个月;

5.11.4因中心工作需要要求员工调整岗位的,可不执行试岗工资。

5.11.5劳务工试岗期为1个月。

6附则

6.1本办法须经中心民主管理联席会通过后发布。

6.2由党群办公室牵头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工资分配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3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和公司政策及相关规定执行。 7本办法由企业管理科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

8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采购中心工资支付办法

1目的

为规范采购中心的工资支付行为,加强对工资支付行为的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采购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解释

2.1 本办法所称工资,主要指采购中心依据国家、公司有关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2本办法所称员工包括与一拖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和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招聘的劳务用工。

3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采购中心从业人员和在册不在岗人员的工资支付管理。 4一般规定

4.1中心实行后起薪制。根据当月绩效考核结果,次月发放工资。新入职员工以报到之日为起薪日期。

4.2员工工资按月支付,月工资核算期间为上月1日至上月月底。在岗员工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25日(如遇休息日相应顺延),分流员工工资支付时间为每月9日(如遇休息日相应顺延),一个月支付员工一次工资。员工日工资标准按平均每月工作21.75天进行折算。

4.3 财务科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岗位(职位)名称、员工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和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项目。

4.4员工工资一般由银行转帐存入员工帐户,现金发放比例不能超过发放总额的1%。财务科每月向企业管理科提供各部门工资支付表,由企业管理科负责以电子版的形式向各部门发送,工人岗位由所在部门打印成个人工资条向员工发放,其它部门由各部门以电子版的形式发至个人。

4.5员工在集团公司内流动,调出、调入时中心根据员工当月实际在岗天数,计算和考核发放员工工资。

4.6中心执行集团公司最低工资规定,保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提供正常劳动的在岗员工月工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1488元(含个人承担三险一金)。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4.6.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4.6.2夜班、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6.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4.7下列情况可由中心代扣或扣减员工工资:

4.7.1代扣代缴的个人工资所得税;

4.7.2代扣代缴的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费用;

4.7.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

4.7.4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或单位内部按劳动合同约定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4.7.5因员工本人原因给中心造成经济损失,或被管理考核处罚的,可由中心一次性或分月扣除,对于提供正常劳动的在岗员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违反洛阳市最低工资规定。

5相关工资规定

5.1中心每日工作按8小时计算,每周工作按40小时计算。

5.2中心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

5.3中心根据指标完成情况核拨部门绩效工资。各部门因完成考核指标产生的加班和延时工作,部门可根据情况于当年安排员工调休、换休,对不能安排调休、换休的加班和延时工作,其加班工资从各部门从绩效工资中体现,由各部门按标准考核发放。法定节日加班的,需报相关部门审批,报采购中心分管领导、人事主管领导批准。

5.4离职员工的工资支付

离职员工包括调出、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退休等,其工资按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次月发放。

5.5年休假工资支付的具体规定:

5.5.1员工带薪年休假工资应按照国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年休假应在当年休完。各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年休假的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员工本人同意。

5.5.2员工休息年休假应按规定办理休假手续,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和相关审批程序。

5.5.3员工本人愿意放弃年休假的,须由员工出具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和主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5.6其它假期的工资支付的具体规定:

5.6.1妇女节、青年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节日期间,单位安排员工休息或参加节日活动的,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员工正常工

作的,不支付加班工资;假日适逢休息日的,则不补假。

5.6.2员工依法享受探亲假、婚假、丧假、男员工护理假等休假视同出勤,绩效工资除丧假外由所在部门考核发放,其余工资照发。丧假期间发放全部工资。

5.6.3女员工产假期间,按公司文件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5.6.4女员工产前检查、哺乳假、育龄男女员工节育假,视为出勤支付工资。

5.6.5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接受治疗的,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工伤员工或患职业病员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事假处理。

5.6.6进入两级人力资源市场的待岗人员和办理医疗期的人员,其生活费标准为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承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为5%,低于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费标准的按照最低缴费标准缴纳;不享受企业年金。

5.6.7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规定的治疗期内,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按80%发放,绩效工资由所在部门考核发放。

5.6.8员工在事假期间,按天扣减其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由所在部门考核发放。

5.6.9工龄工资和伙食补贴与员工出勤情况挂勾发放。病假1天扣减全月的10%,事假1天扣减全月的20%,依此类推。

5.6.10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单位安排的社会活动,视同出勤支付工资。

5.6.11经组织批准脱产学习的,视同出勤支付工资。长期(4个月及其以

上)脱产学习的员工,学习期间工资按员工与单位签订的协议执行。

5.7违规违纪期间工资支付的具体规定:

5.7.1员工有旷工行为的,每旷工1天扣除当月所有工资的20%,依此类推。

5.7.2 因违规违纪被处理的,按处理决定执行。

5.7.3员工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中心不支付任何薪酬。

5.7.4 因违反安全管理等工作指标的,按相关处理决定执行。

5.8离岗休养、休长假人员收入调整办法按一拖《2013年离岗休养及休长假人员收入调整办法》执行。

5.9因在岗位竞聘或岗位调整中未能上岗的员工转为内部待岗,收入标准按洛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即992元/月(含个人承担三险一金)。

5.10新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技校毕业生,工资起薪时间为:上半月报到者发全月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下半月报到者发半月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其余员工工资起薪时间从报到之日起薪。上述员工绩效工资按实际在岗天数考核计算。

5.10.1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一般为一年,其月薪标准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由新上岗部门考核发放工资。

5.11新进入中心的员工及内部调动的员工,应执行试岗工资,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规定执行。试岗期间,中心按试岗人员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的80%核拨,其它工资照发。试岗期满,由所在部门出具试岗期间工作鉴定,经考核合格后由所在部门考核发放工资。具体规定如下:

5.11.1外单位调入中心的员工试岗期为3个月。

5.11.2中心内部岗位之间调动调换工种的,试岗1-3个月;被聘用到管理和专技岗位的工人,试岗3个月。

5.11.3脱离岗位(产假除外)超过6个月及待岗员工重新上岗的,试岗3个月;

5.11.4因中心工作需要要求员工调整岗位的,可不执行试岗工资。

5.11.5劳务工试岗期为1个月。

6附则

6.1本办法须经中心民主管理联席会通过后发布。

6.2由党群办公室牵头成立监督检查小组,对工资分配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3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和公司政策及相关规定执行。 7本办法由企业管理科负责起草、修订和解释。

8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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