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溺水手抄报:警惕暑期溺水事件的发生

  每逢夏天,孩子溺水事件频见诸报端,溺水,已然成为少年儿童意外伤害的一大“杀手”。在这一起起悲剧背后,是父母掩面痛哭的泪水,一个个家庭难以抚平的创伤。

防溺水手抄报:警惕暑期溺水事件的发生

  上周,记者走访了市中院民三庭,几位办案法官梳理了近两三年审理的孩子溺水案件,分析其中几起典型案例的案发原因及其中的法理,希望能警醒各方,但愿这样揪心的意外不再发生。

  留守幼儿家门口出意外

  年龄:2岁至4岁 事发地点:化粪池、观赏池

  典型案例:居住在广东的父母将未满2岁的女儿放回玉林娘家,交给外婆外公照顾。20xx年6月14日15时许,孩子被发现溺死在邻居家新建房子旁边的化粪池内,外婆把孩子抱回家中,旁人帮打了120和110,但孩子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父母长期外出广东打工,把未满3岁的儿子放在兴业县某学校爷爷居住的家,由爷爷奶奶照顾。2012年5月30日上午,奶奶发现孩子不见后,经寻找在学校内的观赏池发现头向下背朝天的孩子。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父母均不在家,博白一名3岁男孩由奶奶照看。20xx年11月18日下午,家属发现男孩掉落邻居家附近新建的化粪池,后被捞起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在法院判决中,民事责任是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划分。事发的化粪池、观赏池由于没有在周围采取防护措施或警示标志,相关的责任人为此承担了10%至30%不等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受害人一方则承担了主要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于监护人疏于照看,监管不力,对年幼的孩子未尽到监护责任。

  法官:发生此类溺水意外的,大多是和老人留守在农村家中的孩子,他们的父母外出打工,而照看孩子的老人本来精力有限,加上农活、杂事多,无暇顾及,导致意外的发生。

  父母抚养教育孩子是法定义务,因此即使是为了生计要外出打工,在将年幼的孩子交给留守农村的老人时,作为青壮年的父母也应该多考虑一下老人的身体状况及孩子的成长问题,更应该多承担起其中的责任。

  偏僻水塘“吞噬”玩水男孩

  年龄:9岁至12岁 事发地点:水塘、鱼塘、山塘

  典型案例:20xx年11月17日,陆川一名9岁男孩与其他7个小朋友到某养鸡场附近的山岭玩耍。回来经过温某某租赁土地范围内的水塘堤坝时,男孩和另外一孩子下水塘边洗脚,不慎跌落山塘,一个小时后被打捞上来,经抢救无效死亡。

  20xx年10月21日下午,在玉州区读小学的两表兄弟去鱼塘玩耍,未满11岁的表弟溺水身亡,表兄怕责骂谎报绑架案,事发鱼塘的主人怕担责私自将尸体掩埋。

  判决:由于上述两案的水塘都地处较为偏僻,离最近的公路都有一段距离,不属于“公众场所”,为此,塘主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对孩子的溺水身亡不存在过错,为此法院没有判决他们对孩子的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私自掩尸的塘主对孩子尸体的处理行为构成了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发生此类溺水意外的孩子一般在10岁左右,他们好动,喜欢玩水,虽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又对潜在不明水情的河边、鱼塘等危险认识不足,于是在结伴外出游玩时容易出现意外。”民三庭庭长罗飒说,在法院审理的儿童溺水案件中,九成发生在暑期,这是由于正值夏天,天气炎热,加上正值雨季,江河水位上涨,家长又疏于教育,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造成此类意外的高发。

  为此,罗庭长提醒,家长们在平时给孩子做好预防功课很重要,告知孩子河边、水塘、鱼塘等不明水情的地方不能去,会存在哪些危险。而在水塘,尤其地处偏僻的山塘,相关责任人最好能设置安全警示牌,这种警示,或许能挽救一个孩子的生命。

  每逢夏天,孩子溺水事件频见诸报端,溺水,已然成为少年儿童意外伤害的一大“杀手”。在这一起起悲剧背后,是父母掩面痛哭的泪水,一个个家庭难以抚平的创伤。


  上周,记者走访了市中院民三庭,几位办案法官梳理了近两三年审理的孩子溺水案件,分析其中几起典型案例的案发原因及其中的法理,希望能警醒各方,但愿这样揪心的意外不再发生。

  留守幼儿家门口出意外

  年龄:2岁至4岁 事发地点:化粪池、观赏池

  典型案例:居住在广东的父母将未满2岁的女儿放回玉林娘家,交给外婆外公照顾。20xx年6月14日15时许,孩子被发现溺死在邻居家新建房子旁边的化粪池内,外婆把孩子抱回家中,旁人帮打了120和110,但孩子还是经抢救无效死亡。

  父母长期外出广东打工,把未满3岁的儿子放在兴业县某学校爷爷居住的家,由爷爷奶奶照顾。2012年5月30日上午,奶奶发现孩子不见后,经寻找在学校内的观赏池发现头向下背朝天的孩子。孩子经抢救无效死亡。

  父母均不在家,博白一名3岁男孩由奶奶照看。20xx年11月18日下午,家属发现男孩掉落邻居家附近新建的化粪池,后被捞起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在法院判决中,民事责任是根据双方的过错来划分。事发的化粪池、观赏池由于没有在周围采取防护措施或警示标志,相关的责任人为此承担了10%至30%不等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受害人一方则承担了主要的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于监护人疏于照看,监管不力,对年幼的孩子未尽到监护责任。

  法官:发生此类溺水意外的,大多是和老人留守在农村家中的孩子,他们的父母外出打工,而照看孩子的老人本来精力有限,加上农活、杂事多,无暇顾及,导致意外的发生。

  父母抚养教育孩子是法定义务,因此即使是为了生计要外出打工,在将年幼的孩子交给留守农村的老人时,作为青壮年的父母也应该多考虑一下老人的身体状况及孩子的成长问题,更应该多承担起其中的责任。

  偏僻水塘“吞噬”玩水男孩

  年龄:9岁至12岁 事发地点:水塘、鱼塘、山塘

  典型案例:20xx年11月17日,陆川一名9岁男孩与其他7个小朋友到某养鸡场附近的山岭玩耍。回来经过温某某租赁土地范围内的水塘堤坝时,男孩和另外一孩子下水塘边洗脚,不慎跌落山塘,一个小时后被打捞上来,经抢救无效死亡。

  20xx年10月21日下午,在玉州区读小学的两表兄弟去鱼塘玩耍,未满11岁的表弟溺水身亡,表兄怕责骂谎报绑架案,事发鱼塘的主人怕担责私自将尸体掩埋。

  判决:由于上述两案的水塘都地处较为偏僻,离最近的公路都有一段距离,不属于“公众场所”,为此,塘主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法定义务,对孩子的溺水身亡不存在过错,为此法院没有判决他们对孩子的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私自掩尸的塘主对孩子尸体的处理行为构成了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发生此类溺水意外的孩子一般在10岁左右,他们好动,喜欢玩水,虽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但又对潜在不明水情的河边、鱼塘等危险认识不足,于是在结伴外出游玩时容易出现意外。”民三庭庭长罗飒说,在法院审理的儿童溺水案件中,九成发生在暑期,这是由于正值夏天,天气炎热,加上正值雨季,江河水位上涨,家长又疏于教育,这些因素叠加在一起,造成此类意外的高发。

  为此,罗庭长提醒,家长们在平时给孩子做好预防功课很重要,告知孩子河边、水塘、鱼塘等不明水情的地方不能去,会存在哪些危险。而在水塘,尤其地处偏僻的山塘,相关责任人最好能设置安全警示牌,这种警示,或许能挽救一个孩子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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