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办案流程
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流程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一、当事人。劳动争议当事人一般包括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定情形的,仲裁时效可以中止或中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管辖。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
伤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仲裁申请和举证: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填写和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一并提交劳动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一并提交用人单位登记成立证照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申请人还应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填写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对其提出的主张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并按照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证据副本。申请人提供证据应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制作证据清单。
五、仲裁委托代理人和代表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推举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劳动争议仲裁代表推举书;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推举书和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六、维权途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程序
一、 接待。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核定申请事项,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书,并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诉材料。
二、 审查立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齐;申请人的申诉材料齐全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 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四、 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和反申请。申请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倒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立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将反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可以将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
五、 组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 开庭。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七、 和解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解达成协议的,可以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八、 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九、 救济途径。劳动者对本委作出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对本委作出的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办案流程
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流程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须知
一、当事人。劳动争议当事人一般包括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二、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定情形的,仲裁时效可以中止或中断。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管辖。厦门市湖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
伤待遇、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仲裁申请和举证: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填写和提交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申请人为劳动者的,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一并提交劳动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一并提交用人单位登记成立证照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申请人还应在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填写仲裁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对其提出的主张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并按照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人数提交证据副本。申请人提供证据应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要求制作证据清单。
五、仲裁委托代理人和代表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推举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劳动争议仲裁代表推举书;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推举书和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
六、维权途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
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程序
一、 接待。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核定申请事项,向申请人发放申请书,并告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诉材料。
二、 审查立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诉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予以补齐;申请人的申诉材料齐全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 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四、 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和反申请。申请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倒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立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并将反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仲裁委员会可以将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
五、 组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六、 开庭。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七、 和解和调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解达成协议的,可以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可以为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八、 裁决。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功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九、 救济途径。劳动者对本委作出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当事人对本委作出的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