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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应诉管辖制度适用的限制与完善 作者:陈俊
来源:《商情》2015年第34期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所规定的应诉管辖制度,并非法律直接赋予受诉法院管辖权,而是通过对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推定,认为原、被告达成了“默示管辖协议”,进而使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因此,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并不是绝对的,还应受到协议管辖制度和意思表示制度的限制。
【关键词】应诉管辖;默示协议管辖;限制
一、被告应诉答辩行为并不必然使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
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法律的直接授予特定法院管辖权,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在第31-33条的规定上,是法院系统内对案件的具体分工的表现,侧重维护既有的诉讼秩序。另一种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管辖法院,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上,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
那么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从法条的文义来看,有两种不同解释,一种是解释是“(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法律授予)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另一种解释是“(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当事人认可)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即拟制当事人具有认可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意思表示。
笔者认为,固然应诉答辩制度在价值选择上突出了诉讼效率,但是在具体适用时还是应当兼顾既有地域管辖制度的稳定,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第二种解释更为可采。下面结合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法理解释以及比较法研究,作如下分析。
(一)从体系解释看,被告应诉答辩行为不应视为确定管辖权的直接依据
现行法各项规定之间不应相互冲突,这是法律体系内在的要求。在解释上,应诉管辖制度不应与我国法既有的管辖制度相冲突。如果应诉答辩直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就意味着把选择法院的权利完全交给当事人,使立案阶段对管辖的审查成为虚设。案件的管辖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架空了法律其他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除了违反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的案件外,任何一个法院均有可能因为被告的应诉答辩行为取得管辖权。此时,即便法院在立案时发现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也不便拒绝立案,而是要留待当事人决定是否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可以想象,这样的做法会直接冲击我国现有的法院管辖制度,使案件管辖不在具有确定性。
(二)从历史解释看,被告应诉答辩行为应解释为当事人具有同意受诉法院管辖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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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应诉管辖制度适用的限制与完善 作者:陈俊
来源:《商情》2015年第34期
【摘要】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所规定的应诉管辖制度,并非法律直接赋予受诉法院管辖权,而是通过对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推定,认为原、被告达成了“默示管辖协议”,进而使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因此,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并不是绝对的,还应受到协议管辖制度和意思表示制度的限制。
【关键词】应诉管辖;默示协议管辖;限制
一、被告应诉答辩行为并不必然使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
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确定管辖权的依据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法律的直接授予特定法院管辖权,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在第31-33条的规定上,是法院系统内对案件的具体分工的表现,侧重维护既有的诉讼秩序。另一种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管辖法院,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上,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
那么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2款从法条的文义来看,有两种不同解释,一种是解释是“(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法律授予)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另一种解释是“(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当事人认可)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即拟制当事人具有认可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意思表示。
笔者认为,固然应诉答辩制度在价值选择上突出了诉讼效率,但是在具体适用时还是应当兼顾既有地域管辖制度的稳定,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第二种解释更为可采。下面结合体系解释、历史解释、法理解释以及比较法研究,作如下分析。
(一)从体系解释看,被告应诉答辩行为不应视为确定管辖权的直接依据
现行法各项规定之间不应相互冲突,这是法律体系内在的要求。在解释上,应诉管辖制度不应与我国法既有的管辖制度相冲突。如果应诉答辩直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就意味着把选择法院的权利完全交给当事人,使立案阶段对管辖的审查成为虚设。案件的管辖始终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架空了法律其他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除了违反专属管辖或级别管辖的案件外,任何一个法院均有可能因为被告的应诉答辩行为取得管辖权。此时,即便法院在立案时发现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也不便拒绝立案,而是要留待当事人决定是否接受受诉法院的管辖。可以想象,这样的做法会直接冲击我国现有的法院管辖制度,使案件管辖不在具有确定性。
(二)从历史解释看,被告应诉答辩行为应解释为当事人具有同意受诉法院管辖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