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

新闻自由的法律渊源和意义

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

美国社会对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看法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学术与法理认识的改变而很不相同。最具代表性的五种理论看法是:

1.绝对主义理论:认为言论和出版绝对不应受到政府的任何干涉。这种看法现在已经差不多绝对绝迹了。

2.特殊平衡理论:言论和出版自由只是美国人民享有的众多项有价值的人权中的两个。这种理论其实是一种策略,法庭基本上是在一个个的单个案例中,考虑言论和出版自由与其他权利的斗争,以进行取舍。言论和出版自由在这里是由一个个的案例在一种种特殊的情况下来定义的。

3.优先平衡理论:即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和其他的权利进行权衡时,处于更加要保护的地位。这种理论的政治哲学基础是,所有权利的保障都有赖于言论和出版的自由运用。

4. 米克尔约翰理论:言论和出版的自由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它是美国人走向成功的自我统治的一个手段。提出这种理论的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还把言论分为,公言论和私言论。

5. 接近理论:大众传媒是公众的园地,每个人都应有权在日报,周报,电台,或电视台上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是一种理想主义的看法,由于大众媒体资源的十分有限等原因,根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但是,随着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这种理想却很有可能以先前的理论家思想家们所没有预想到的方式实现。

政府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钳制

在美国历史上,有过一系列关于煽动和间谍的法案获得通过。正是在托马斯.杰弗逊的党派反对亚当斯政府的过程中,美国历史上言论自由与钳制斗争的大幕被拉开。杰弗逊曾深有感触地说过:

1798年通过了1798年外侨法和惩治叛乱法。最严厉执行的条款是《惩治叛乱法》中的

会言论和文字者,将被处以最高为5000美元罚款,最多为5年的监禁。

1917,

1940年,史密斯法案通过,规定:凡密谋要宣传暴力革命思想的人均犯有颠覆罪。1951年,高院裁决史密斯法案不违宪。1957年6月17日

1969年,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案中,最高法院宣布一项惩治非法工团主义的州法无效,所谓非法工团主义是指鼓吹在工作场所的劳资纠纷中使用暴力。这里所使用的

反越战的抗议中,没有人因煽动叛乱而被起诉。但是在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和最近的伊拉克战争中,大众传媒受到的钳制越来越严厉。这一方面是由于美国采取强硬的单边主义的缘故,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政府最近主要采取了法律途径以外的方式来对大众传媒的言论进行控制,这样政府就可以绕过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钳制设立的障碍,达到国内大众媒体言论与政府基本保持一致。 一些比较基本的原则

1. 言论表达自由意味着免于事前限制么?

几乎所有的美国法学家都同意第一修正案的采用是为了废除事前限制,但在美国事前限制依然存在。1931年尼尔诉明尼苏达案中,高院就裁定当合众国受到存亡的威胁时,事前限制是容许的。在1971年,世纪大案纽约时报诉美国和美国诉华盛顿邮报案中,虽然高院最终允许两报公开所谓的五角大楼文件,但是毕竟已经将材料封锁了两个星期,而且高院的看法只是认为政府的败诉在于没有能给出有说服力的禁止理由。而在1979年,70年历史的进步党杂志拟将从非机密材料进行整合分析成的核技术文章发表时就受到禁止,只是在一家小报在此期间先行将文章发表了之后,此案才不了了之。

2. 对想法的言论支持和对非法行动的煽动应有区别

在1969年布兰登堡诉俄亥俄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俄亥俄州对一名3K党头目的言论:

3.对政府税收的限制

4.时间,地点,方式限制

满足下列标准的限制不违背第一修正案:a.必须内容中立b.不能构成对传播的完全禁止。c.必须被实质的州利益证明是正当的。d.必须限制得足够窄。

新闻自由的法律渊源和意义

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

美国社会对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看法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学术与法理认识的改变而很不相同。最具代表性的五种理论看法是:

1.绝对主义理论:认为言论和出版绝对不应受到政府的任何干涉。这种看法现在已经差不多绝对绝迹了。

2.特殊平衡理论:言论和出版自由只是美国人民享有的众多项有价值的人权中的两个。这种理论其实是一种策略,法庭基本上是在一个个的单个案例中,考虑言论和出版自由与其他权利的斗争,以进行取舍。言论和出版自由在这里是由一个个的案例在一种种特殊的情况下来定义的。

3.优先平衡理论:即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和其他的权利进行权衡时,处于更加要保护的地位。这种理论的政治哲学基础是,所有权利的保障都有赖于言论和出版的自由运用。

4. 米克尔约翰理论:言论和出版的自由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它是美国人走向成功的自我统治的一个手段。提出这种理论的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还把言论分为,公言论和私言论。

5. 接近理论:大众传媒是公众的园地,每个人都应有权在日报,周报,电台,或电视台上表达自己的观点。这是一种理想主义的看法,由于大众媒体资源的十分有限等原因,根本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但是,随着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的发展,这种理想却很有可能以先前的理论家思想家们所没有预想到的方式实现。

政府对言论和出版自由的钳制

在美国历史上,有过一系列关于煽动和间谍的法案获得通过。正是在托马斯.杰弗逊的党派反对亚当斯政府的过程中,美国历史上言论自由与钳制斗争的大幕被拉开。杰弗逊曾深有感触地说过:

1798年通过了1798年外侨法和惩治叛乱法。最严厉执行的条款是《惩治叛乱法》中的

会言论和文字者,将被处以最高为5000美元罚款,最多为5年的监禁。

1917,

1940年,史密斯法案通过,规定:凡密谋要宣传暴力革命思想的人均犯有颠覆罪。1951年,高院裁决史密斯法案不违宪。1957年6月17日

1969年,布兰登堡诉俄亥俄州案中,最高法院宣布一项惩治非法工团主义的州法无效,所谓非法工团主义是指鼓吹在工作场所的劳资纠纷中使用暴力。这里所使用的

反越战的抗议中,没有人因煽动叛乱而被起诉。但是在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和最近的伊拉克战争中,大众传媒受到的钳制越来越严厉。这一方面是由于美国采取强硬的单边主义的缘故,另一方面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政府最近主要采取了法律途径以外的方式来对大众传媒的言论进行控制,这样政府就可以绕过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钳制设立的障碍,达到国内大众媒体言论与政府基本保持一致。 一些比较基本的原则

1. 言论表达自由意味着免于事前限制么?

几乎所有的美国法学家都同意第一修正案的采用是为了废除事前限制,但在美国事前限制依然存在。1931年尼尔诉明尼苏达案中,高院就裁定当合众国受到存亡的威胁时,事前限制是容许的。在1971年,世纪大案纽约时报诉美国和美国诉华盛顿邮报案中,虽然高院最终允许两报公开所谓的五角大楼文件,但是毕竟已经将材料封锁了两个星期,而且高院的看法只是认为政府的败诉在于没有能给出有说服力的禁止理由。而在1979年,70年历史的进步党杂志拟将从非机密材料进行整合分析成的核技术文章发表时就受到禁止,只是在一家小报在此期间先行将文章发表了之后,此案才不了了之。

2. 对想法的言论支持和对非法行动的煽动应有区别

在1969年布兰登堡诉俄亥俄案中,最高法院推翻了俄亥俄州对一名3K党头目的言论:

3.对政府税收的限制

4.时间,地点,方式限制

满足下列标准的限制不违背第一修正案:a.必须内容中立b.不能构成对传播的完全禁止。c.必须被实质的州利益证明是正当的。d.必须限制得足够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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