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北省中直省直单位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实施办法

2015河北中直省直单位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实施办法

中公军转网搜集河北省中直省直单位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供2015军转干部参考。中公教育军转干考试网,及时发布军转干部安置政策、军转干部安置信息、随军家属安置信息、军休干部安置政策,供2015年军转干部参考。

河北省中直省直单位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2007年)

为进一步规范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强化政务公开透明力度,圆满完成军转安置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中直、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着眼军转安置工作的形势任务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团职军转干部安置重点,采取考核量化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功绩,择优选岗的分配办法,激励现役军官安心服役,建功立业,合理配置军转干部人才资源,确保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努力做到部队、地方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三满意”。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的确定。填报中直、省直单位军转干部列入考核范围的条件:一要符合在石家庄市区安置条件; 二要符合大专以上学历、不随调家属、未因直接责任受过处分条件。

(二)考核的内容与计分。依据军转干部个人档案进行考核,按照军龄、职务、军衔、学历、奖惩、服役地区等项目,对军转干部在部队期间的德、能、勤、绩进行量化考核。计分标准:

1、军龄计分:从服役之日起每年计1分。

2、任职计分:任非领导职务期间每年计0.5分,任领导职务期间每年计1分。

3、军衔计分:只考核任本级职务期间军衔,少校、中校、上校每年分别计0.5分、1分、1.5分。

4、学历计分:大学本科学历计2分,硕士研究生学历计5分,博士研究生学历计10分。

5、立功受奖计分:

嘉奖、先进、标兵、优秀、模范等:师级(含)以下单位审批的,每次计0.3分,军级(含)以上单位审批的,每次计0.5分。

三等功:营职(含)以下干部期间每次计1分,团职干部期间每次计1.5分。

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营职(含)以下干部期间每次计3分,团职干部期间每次计4分。

一等功、参战二等功和荣誉称号、参战一等功:营职(含)以下干部期间荣获一等功、参加二等功每次计10分,荣获荣誉称号、参战一等功每次计15分。团职干部期间荣获一等功、参战二等功每次计15分,荣获荣誉称号、参战一等功每次计20分。一等功、参战二等功和荣誉称号、参战一等功获得者属特殊照顾对象,在分配计划指标内优先满足其志愿。

担负抗洪、抗震、抗击非典、救火、捕歼急难险重任务立功受奖,每次增加该奖项上述分值的二分之一。

艰苦地区计分:在边远艰苦地区、从事飞行、舰艇、核试验等连续工作10年、15年以上的,分别加6分、10分。

人武部收归地方期间,由地方党委、政府和军分区及其以上军事机关授于的记功者,比照三等功计分; 记大功者,比照二等功计分。

6、因非直接责任受处分减分标准:行政警告每次减1分,行政严重警告每次减2分,行政记过每次减3分,行政记大过每次减4分,行政降职、降衔每次减5分,行政撤职每次减6分。党内警告每次减2分,党内严重警告每次减3分,留党察看每次减4分,党内撤职每次减5分。

7、其他减分标准:对假功假奖发现一次扣除该奖项分值3倍。

(三)考核的组织与实施。考核由省军转办具体组织实施,借调专业人员,经过培训学习后,集中封闭,具体对军转干部档案进行全面考核。每份档案由不同考核人员交叉考核3次。考核期间省军转办和人事厅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全程监督,随时抽查审核考核情况。考核结束后,考核人和省军转办、人事厅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共同在考核登统表上签字。考核登统表按职别登统排队,分别在省军转办、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和省公安现役办张榜公布。对本人分数有异议的,现场填写考核意见反映卡,由省军转办进行复核反馈。

三、人选的确定与分配

(一)确定人选。根据考核分数和团职军转干部计划数,确定留中直、省直单位安置军转干部人选。

(二)工作分配。军转干部分配采取考核量化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功绩,择优选岗的办法实施。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人员,张榜计划和考核结果。张榜两天后,组织军转干部选择接收单位。结合安置计划,获荣誉称号、一等功和参战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军转干部,优先按分数高低选择接收单位。其他军转干部按功绩考核分数由高分到低分逐人依次选择接收单位。如本人放弃选岗,由省军转办指令分配。

四、制约监督措施

对不执行本实施办法,拒绝接收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启动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职称评定、编制审批等相关制约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不执行本实施办法的军转干部,按规定程序予以退档,下年度不列入中直、省直安置范围。

对军转安置工作实行政务公开,聘请部队移交部门和人事厅纪检监察室人员任军转安置工作监督员。在人事厅和部队移交部门设立“军转工作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服务电话:0311-87909415。

本办法由省军转办负责解释。

河北省军转办

二OO 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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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北中直省直单位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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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直省直单位团职军转干部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2007年)

为进一步规范军转干部安置工作,强化政务公开透明力度,圆满完成军转安置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省中直、省直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着眼军转安置工作的形势任务要求,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突出团职军转干部安置重点,采取考核量化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功绩,择优选岗的分配办法,激励现役军官安心服役,建功立业,合理配置军转干部人才资源,确保人尽其才、各得其所,努力做到部队、地方接收单位和军转干部“三满意”。

二、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的确定。填报中直、省直单位军转干部列入考核范围的条件:一要符合在石家庄市区安置条件; 二要符合大专以上学历、不随调家属、未因直接责任受过处分条件。

(二)考核的内容与计分。依据军转干部个人档案进行考核,按照军龄、职务、军衔、学历、奖惩、服役地区等项目,对军转干部在部队期间的德、能、勤、绩进行量化考核。计分标准:

1、军龄计分:从服役之日起每年计1分。

2、任职计分:任非领导职务期间每年计0.5分,任领导职务期间每年计1分。

3、军衔计分:只考核任本级职务期间军衔,少校、中校、上校每年分别计0.5分、1分、1.5分。

4、学历计分:大学本科学历计2分,硕士研究生学历计5分,博士研究生学历计10分。

5、立功受奖计分:

嘉奖、先进、标兵、优秀、模范等:师级(含)以下单位审批的,每次计0.3分,军级(含)以上单位审批的,每次计0.5分。

三等功:营职(含)以下干部期间每次计1分,团职干部期间每次计1.5分。

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营职(含)以下干部期间每次计3分,团职干部期间每次计4分。

一等功、参战二等功和荣誉称号、参战一等功:营职(含)以下干部期间荣获一等功、参加二等功每次计10分,荣获荣誉称号、参战一等功每次计15分。团职干部期间荣获一等功、参战二等功每次计15分,荣获荣誉称号、参战一等功每次计20分。一等功、参战二等功和荣誉称号、参战一等功获得者属特殊照顾对象,在分配计划指标内优先满足其志愿。

担负抗洪、抗震、抗击非典、救火、捕歼急难险重任务立功受奖,每次增加该奖项上述分值的二分之一。

艰苦地区计分:在边远艰苦地区、从事飞行、舰艇、核试验等连续工作10年、15年以上的,分别加6分、10分。

人武部收归地方期间,由地方党委、政府和军分区及其以上军事机关授于的记功者,比照三等功计分; 记大功者,比照二等功计分。

6、因非直接责任受处分减分标准:行政警告每次减1分,行政严重警告每次减2分,行政记过每次减3分,行政记大过每次减4分,行政降职、降衔每次减5分,行政撤职每次减6分。党内警告每次减2分,党内严重警告每次减3分,留党察看每次减4分,党内撤职每次减5分。

7、其他减分标准:对假功假奖发现一次扣除该奖项分值3倍。

(三)考核的组织与实施。考核由省军转办具体组织实施,借调专业人员,经过培训学习后,集中封闭,具体对军转干部档案进行全面考核。每份档案由不同考核人员交叉考核3次。考核期间省军转办和人事厅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全程监督,随时抽查审核考核情况。考核结束后,考核人和省军转办、人事厅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共同在考核登统表上签字。考核登统表按职别登统排队,分别在省军转办、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和省公安现役办张榜公布。对本人分数有异议的,现场填写考核意见反映卡,由省军转办进行复核反馈。

三、人选的确定与分配

(一)确定人选。根据考核分数和团职军转干部计划数,确定留中直、省直单位安置军转干部人选。

(二)工作分配。军转干部分配采取考核量化军转干部服役期间功绩,择优选岗的办法实施。集中时间、集中地点、集中人员,张榜计划和考核结果。张榜两天后,组织军转干部选择接收单位。结合安置计划,获荣誉称号、一等功和参战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军转干部,优先按分数高低选择接收单位。其他军转干部按功绩考核分数由高分到低分逐人依次选择接收单位。如本人放弃选岗,由省军转办指令分配。

四、制约监督措施

对不执行本实施办法,拒绝接收或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启动暂缓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和职称评定、编制审批等相关制约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不执行本实施办法的军转干部,按规定程序予以退档,下年度不列入中直、省直安置范围。

对军转安置工作实行政务公开,聘请部队移交部门和人事厅纪检监察室人员任军转安置工作监督员。在人事厅和部队移交部门设立“军转工作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监督服务电话:0311-87909415。

本办法由省军转办负责解释。

河北省军转办

二OO 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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