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2014)江西(赣)律函字017号
万栋梁先生: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事务所季春华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处理您拖欠委托人货款纠纷事宜。现就您拖欠委托人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您: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提交的下列材料:
1、您与委托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一份及收货签收凭证;
2、所欠货款形成的原因的证明;
依据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1、您于2014年10月1日与委托人签订了购销合同,并陆续购货,货物总价为:273308.36元。
2、截止目前为止,您并没有按照合同向委托人偿还拖欠的货款230858.36元。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与您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您应及时向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履行所欠债务。
2、先生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万栋梁先生逾期未向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万栋梁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230858.36元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的财产。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您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7日内向委托人付清全部款项。否则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本律师将代理委托人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届时,委托人将不再保留与您友好协商的余地,您不但要全额付清拖欠的款项,而且还应向委托人支付逾期利息,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都一并由您承担。
顺颂商祺!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
季春华律师
2014年11月13 日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函
(2014)江西(赣)律函字017号
万栋梁先生: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称委托人)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事务所季春华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处理您拖欠委托人货款纠纷事宜。现就您拖欠委托人款项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您:
我们收到并审查了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提交的下列材料:
1、您与委托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一份及收货签收凭证;
2、所欠货款形成的原因的证明;
依据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我们对上述材料的审查,我们初步认定如下事实:
1、您于2014年10月1日与委托人签订了购销合同,并陆续购货,货物总价为:273308.36元。
2、截止目前为止,您并没有按照合同向委托人偿还拖欠的货款230858.36元。 根据前述认定的事实,我们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1、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与您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您应及时向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履行所欠债务。
2、先生逾期偿还欠款的行为已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万栋梁先生逾期未向江西省开开电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万栋梁先生依法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欠款人民币230858.36元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和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的财产。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您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7日内向委托人付清全部款项。否则我们将采取法律措施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本律师将代理委托人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您的法律责任。届时,委托人将不再保留与您友好协商的余地,您不但要全额付清拖欠的款项,而且还应向委托人支付逾期利息,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以及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都一并由您承担。
顺颂商祺!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
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
季春华律师
2014年11月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