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分析

  一、引言

  为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研究,随机抽取了43上市公司的相关的数据作为样本。这43家企业为沪深两市A股主板上市的公司,其中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有21家,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有22家,样本中数据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年底。在本次研究过程中,样本企业的数据资料主要源自于这些企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企业的年度报告等内部资料。笔者的研究将上市企业的年度报告作为十分重要的第一手资料,之所以选取年度报告而非其他相关资料,原因是年度报告是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的最为重要的披露方式之一,它能够较为全面和客观地对公司整个会计年度之内的信息进行有效地传递,并且,许多外部投资人同样将上市企业的年度报告作为最为重要的公开信息来看待,据此来制定自己的投资策略,被抽样选取的43家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情况详见表1。

  本文从如下方面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第一,相应的上市企业是否已经开展了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工作;第二,上市企业所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的来源问题;第三,上市企业是否已经制定了进行内动控制信息披露的较为健全和完善的体制、机制;第四,上市企业所开展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精准度;第五,上市企业进行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是否有企业内部审计专业人员出具了意见和建议。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

  (一)关于是否进行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统的计分析 对此问题,笔者的观点是上市企业的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如果在企业的年度报告中提到了内部控制信息的问题,那么就可以看成是已经披露了内部信息;而如果没有在年度报告中提到内部控制信息的问题,就可以看成是没有披露内部信息。

  从表2中可以看出,本文所选取的沪深股市的43家A股主板上市企业于2012年度中进行信息披露的具体情况还存在某些不令人满意的地方。虽然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应地披露,然而,这些企业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许多企业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并非出于自愿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信息来源的统计分析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强制性规定,上市企业必须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其自我内部评估结果可以在年度报告的同一时间以单独的报告进行披露,或者也可以在年度报告的公司治理结构当中一并进行披露。如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仅仅只是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上市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对于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这就是说,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是强制性的,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则仅仅是鼓励,而非强制性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企业强制要求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做法降低了企业随意披露信息的可能性,具体情况见表3和表4。

  为了提升上市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强制性的规定对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行为进行规范。

  (三)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统计分析 上市企业要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形成书面的专门报告,整个自我评价的过程和书面报告的制作过程要在有效的内部监督情形下进行,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报告当中需要对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体制机制的具体举措进行介绍,并且对内部控制能否有效运行的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在本文选取的43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企业均已经全部建立、健全和完善了企业内部控制的机制,按照这43家企业对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自我评价,现将其情况作如下统计:有9家企业通过自我评价认为已经建立健全了较为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并且运行良好;有30家企业认为其内部控制制度已经较为健全和完善;有4家企业没有进行自我评价;在43家企业当中,没有一家企业认为自己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和不完善,详细情况见表5。

  笔者认为,健全完善的、能够有效运行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需要符合如下标准:第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均需正确无误;第二,在年度报告中监事会需要就此问题发表独立意见,同时还需要独立董事或者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工作人员发表独立意见;第三,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和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实事求是地说明;第四,对于内部控制报告所依据的标准进行说明;第五,需要注册会计师审核验证内部控制报告。

  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分析 结合美国萨班斯法案404条的具体实施情况,可以发现我国目前沪深上市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中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第一,在笔者调查的诸多上市企业当中,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大多数企业仅仅是走走形式,无实质性内容,基本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第二,对于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由谁来进行披露,目前还没有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导致出现了主体不明确的问题;第三,目前还没有通过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上市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标准进行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的缺失导致了上市企业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难以保证;第四,目前对于不同的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目标的界定还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第五,现在还没有对上市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进行统一规范,许多企业在披露的过程中很少说明内部控制当中存在的缺陷问题;第六,虽然对于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范围有了相关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的强制性的程度是具有较大差异的,并且严格遵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企业比较少见,许多上市企业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时候是“有选择性”地披露,也就是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就披露,对自己不利的数据、内部控制缺陷问题等信息就不披露,导致了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不全面、不可靠;第七,对于内部控制报告,需要经过内部的注册会计师审核才是较为可靠的,但是目前许多企业的内部控制报告并未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核,同时,即便是经过注册会计师审核,但是其审计的标准不统一;第八,许多上市企业对于企业内部控制的运行态度过于乐观,认为其内部控制无问题,即便发现了内部控制中的一些缺陷,也会认为不影响整体运行,所以对于缺陷改进缺乏主观要求,其效果也不明显。   (二)信息披露不规范导致的后果 如果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规范,容易导致许多严重的后果。比如,如果不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形式进行统一,就会引起信息的供给不对称、产生相应的混乱,从而大大增加了信息供给和使用的成本,十分不利于企业作出正确的决策,更会给投资者的决策产生副作用。

  目前上市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范围也不统一,并且许多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积极性并不高,导致了许多企业虽然披露了相应的内部控制信息,但是并无实质内容,变成了形式主义。有的企业选择性地披露内部信息,这种报喜不报忧的做法导致了信息披露的片面性、不完整性,必定会对投资者产生极大地干扰。

  此外,目前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主体并不明确,只有监事会才有权对相关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在企业中高管和董事会在内部信息披露中没有进行合理地分工,导致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投资者有效地进行投资决策。

  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审核意见的缺乏使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中经常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语言会导致有效信息含量降低,信息需求者不能从中获取有用信息而导致错误决策。

  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改善措施

  (一)统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 上市公司为了能够达到内部信息披露的三个标准化,即详细化、统一化与明确化,需要建立对应的统一化的格式与标准,从而约束公司内部信息的处理,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审核报告、自我评价报告等报告的内容与格式都要有统一的规定。只有这样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外部信息使用者能够得到准确而又可靠的信息,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由于信息的模糊性导致内控报告不能被高效利用的情况。对于公司的审核报告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来说,从它们的内容与格式角度应该包括以下一些方面:报告的标题、收件人、报告完成的日期、内部控制的具体细节、报告中的审核意见、盖章以及对应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与地址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报告中注册会计师给出的审核意见必须包含以下两个方面:(1)管理层在对报告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时候,是否做到了公允。(2)对企业和财务递交的相关内部控制而言,其在报告中的重大方面是否保证了对应的内部控制意见的有效性。

  (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如果公司想要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够顺利进行,而且有对应的制度与环境作保证,则该公司必须要有相当完善的治理机制。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为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运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它可以让其最大限度地将内部控制的作用发挥出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最终使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得到最大程度地保证。

  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有一个共同的特性,那就是前身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其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着不够完善的地方,从而导致公司的运营效率不能得到提高。我国的相关法律已经明确指出,上市公司需要明确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就是使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这样可以有效地解决运营效率低下的问题。除此之外,监事会需要按照规定发挥自己的监管作用,通过建立对应的经理激励机制,实现保证上市公司顺利健康运行的目标。

  (三)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要使上市公司外部信息的需求量增加,必须保证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的主角地位,这一经验源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成功案例。那么如何才能使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中的主力军呢?可以采取下面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1)为了能够提升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的竞争力,必须不断地优化组成结构,可以让国外的一些投资机构加入到队伍中来,以提升国内机构投资者的竞争力。(2)对机构投资者自身的内部机构不断进行完善。提高机构投资者自身的专业素质,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优化机构内部的治理体制,在市场中还要有对机构投资者进行监督的机构与制度,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转。(3)需要保证大部分机构投资者能够成功上市。这一点仍然需要学习发达国家在资本市场中的成功经验,比如对融资规模与对象实行宽松的政策,拓展券商的融资渠道,当然具体的措施和实施方式还要依据国情来定。

  (四)改变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态度 很长时间以来,许多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具有一定的抵触心理,这导致它们没有较强的积极性来认真对待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此外,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尚未形成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机制,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也没有充分的了解,错误的认识使他们不能够正确地对待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这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对上市公司的相关部门进行引导,让他们更深入地认识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让企业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另外,上市公司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也要对自身的失败进行不断总结,从而保证内部控制能够健康有效地运行。

  (五)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督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监督上市公司运作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我国出台了许多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如果不能够严格执行的话,再多的法律也会失去自身的意义。因此监管措施必须要严格执行,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严厉制裁。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披露不真实的内部信息、不按规定的时间与格式进行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故意隐藏内部控制的缺陷等。同时,监管部门还要对上市公司的审核报告与注册会计师的鉴定意见等进行监督,保证注册会计师承担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相关的责任。

  (六)明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责任主体 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对外发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意见的同时,要对企业的年度报告进行披露,而且要出具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相应的审查与评价。当前的情况是企业在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的时候,是由董事会还是管理层来进行负责,尚无明确的规定,这显然会影响到信息披露的效率和质量。所以企业首先要做的是明确对应的责任主体,其次就是要建立对应的披露与监督机制,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够顺利进行。在处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具体来说就是在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之前,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与管理层进行共同地探讨,最终形成统一的意见并签订相应的协议,这样在企业内部的各个管理层就组成了一个责任主体,共同来承担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高晓东、胡延军:《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思考》,《现代农业》2008年第9期。

  [2]葛永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财会通讯》2007年第6期。(编辑 向玉章)

  一、引言

  为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进行研究,随机抽取了43上市公司的相关的数据作为样本。这43家企业为沪深两市A股主板上市的公司,其中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有21家,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有22家,样本中数据的截止日期为2012年年底。在本次研究过程中,样本企业的数据资料主要源自于这些企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企业的年度报告等内部资料。笔者的研究将上市企业的年度报告作为十分重要的第一手资料,之所以选取年度报告而非其他相关资料,原因是年度报告是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的最为重要的披露方式之一,它能够较为全面和客观地对公司整个会计年度之内的信息进行有效地传递,并且,许多外部投资人同样将上市企业的年度报告作为最为重要的公开信息来看待,据此来制定自己的投资策略,被抽样选取的43家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情况详见表1。

  本文从如下方面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第一,相应的上市企业是否已经开展了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工作;第二,上市企业所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的来源问题;第三,上市企业是否已经制定了进行内动控制信息披露的较为健全和完善的体制、机制;第四,上市企业所开展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详细程度、精准度;第五,上市企业进行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是否有企业内部审计专业人员出具了意见和建议。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

  (一)关于是否进行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统的计分析 对此问题,笔者的观点是上市企业的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如果在企业的年度报告中提到了内部控制信息的问题,那么就可以看成是已经披露了内部信息;而如果没有在年度报告中提到内部控制信息的问题,就可以看成是没有披露内部信息。

  从表2中可以看出,本文所选取的沪深股市的43家A股主板上市企业于2012年度中进行信息披露的具体情况还存在某些不令人满意的地方。虽然已经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应地披露,然而,这些企业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主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许多企业是由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并非出于自愿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信息来源的统计分析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强制性规定,上市企业必须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其自我内部评估结果可以在年度报告的同一时间以单独的报告进行披露,或者也可以在年度报告的公司治理结构当中一并进行披露。如果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仅仅只是鼓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上市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对于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这就是说,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是强制性的,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则仅仅是鼓励,而非强制性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企业强制要求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做法降低了企业随意披露信息的可能性,具体情况见表3和表4。

  为了提升上市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强制性的规定对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行为进行规范。

  (三)内部控制制度运行统计分析 上市企业要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形成书面的专门报告,整个自我评价的过程和书面报告的制作过程要在有效的内部监督情形下进行,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报告当中需要对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体制机制的具体举措进行介绍,并且对内部控制能否有效运行的问题进行详细说明。在本文选取的43家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企业均已经全部建立、健全和完善了企业内部控制的机制,按照这43家企业对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的自我评价,现将其情况作如下统计:有9家企业通过自我评价认为已经建立健全了较为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并且运行良好;有30家企业认为其内部控制制度已经较为健全和完善;有4家企业没有进行自我评价;在43家企业当中,没有一家企业认为自己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和不完善,详细情况见表5。

  笔者认为,健全完善的、能够有效运行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需要符合如下标准:第一,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均需正确无误;第二,在年度报告中监事会需要就此问题发表独立意见,同时还需要独立董事或者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工作人员发表独立意见;第三,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和存在问题需要进行实事求是地说明;第四,对于内部控制报告所依据的标准进行说明;第五,需要注册会计师审核验证内部控制报告。

  三、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分析 结合美国萨班斯法案404条的具体实施情况,可以发现我国目前沪深上市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中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第一,在笔者调查的诸多上市企业当中,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积极性、主动性不强,大多数企业仅仅是走走形式,无实质性内容,基本没有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进行;第二,对于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由谁来进行披露,目前还没有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导致出现了主体不明确的问题;第三,目前还没有通过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上市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标准进行统一规范,统一标准的缺失导致了上市企业所披露的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难以保证;第四,目前对于不同的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范围和目标的界定还存在较大的差异性;第五,现在还没有对上市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进行统一规范,许多企业在披露的过程中很少说明内部控制当中存在的缺陷问题;第六,虽然对于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范围有了相关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的强制性的程度是具有较大差异的,并且严格遵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企业比较少见,许多上市企业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时候是“有选择性”地披露,也就是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就披露,对自己不利的数据、内部控制缺陷问题等信息就不披露,导致了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不全面、不可靠;第七,对于内部控制报告,需要经过内部的注册会计师审核才是较为可靠的,但是目前许多企业的内部控制报告并未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核,同时,即便是经过注册会计师审核,但是其审计的标准不统一;第八,许多上市企业对于企业内部控制的运行态度过于乐观,认为其内部控制无问题,即便发现了内部控制中的一些缺陷,也会认为不影响整体运行,所以对于缺陷改进缺乏主观要求,其效果也不明显。   (二)信息披露不规范导致的后果 如果上市企业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规范,容易导致许多严重的后果。比如,如果不对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形式进行统一,就会引起信息的供给不对称、产生相应的混乱,从而大大增加了信息供给和使用的成本,十分不利于企业作出正确的决策,更会给投资者的决策产生副作用。

  目前上市企业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范围也不统一,并且许多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积极性并不高,导致了许多企业虽然披露了相应的内部控制信息,但是并无实质内容,变成了形式主义。有的企业选择性地披露内部信息,这种报喜不报忧的做法导致了信息披露的片面性、不完整性,必定会对投资者产生极大地干扰。

  此外,目前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主体并不明确,只有监事会才有权对相关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在企业中高管和董事会在内部信息披露中没有进行合理地分工,导致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受到影响,进而影响投资者有效地进行投资决策。

  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审核意见的缺乏使得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公信力大打折扣,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中经常出现的模棱两可的语言会导致有效信息含量降低,信息需求者不能从中获取有用信息而导致错误决策。

  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改善措施

  (一)统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及格式 上市公司为了能够达到内部信息披露的三个标准化,即详细化、统一化与明确化,需要建立对应的统一化的格式与标准,从而约束公司内部信息的处理,如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审核报告、自我评价报告等报告的内容与格式都要有统一的规定。只有这样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外部信息使用者能够得到准确而又可靠的信息,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由于信息的模糊性导致内控报告不能被高效利用的情况。对于公司的审核报告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来说,从它们的内容与格式角度应该包括以下一些方面:报告的标题、收件人、报告完成的日期、内部控制的具体细节、报告中的审核意见、盖章以及对应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与地址等。需要指出的是,在报告中注册会计师给出的审核意见必须包含以下两个方面:(1)管理层在对报告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时候,是否做到了公允。(2)对企业和财务递交的相关内部控制而言,其在报告中的重大方面是否保证了对应的内部控制意见的有效性。

  (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如果公司想要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够顺利进行,而且有对应的制度与环境作保证,则该公司必须要有相当完善的治理机制。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为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运行提供了重要的保障,它可以让其最大限度地将内部控制的作用发挥出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最终使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得到最大程度地保证。

  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有一个共同的特性,那就是前身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其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着不够完善的地方,从而导致公司的运营效率不能得到提高。我国的相关法律已经明确指出,上市公司需要明确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就是使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这样可以有效地解决运营效率低下的问题。除此之外,监事会需要按照规定发挥自己的监管作用,通过建立对应的经理激励机制,实现保证上市公司顺利健康运行的目标。

  (三)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要使上市公司外部信息的需求量增加,必须保证资本市场的机构投资者的主角地位,这一经验源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成功案例。那么如何才能使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中的主力军呢?可以采取下面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1)为了能够提升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中的竞争力,必须不断地优化组成结构,可以让国外的一些投资机构加入到队伍中来,以提升国内机构投资者的竞争力。(2)对机构投资者自身的内部机构不断进行完善。提高机构投资者自身的专业素质,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优化机构内部的治理体制,在市场中还要有对机构投资者进行监督的机构与制度,保证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转。(3)需要保证大部分机构投资者能够成功上市。这一点仍然需要学习发达国家在资本市场中的成功经验,比如对融资规模与对象实行宽松的政策,拓展券商的融资渠道,当然具体的措施和实施方式还要依据国情来定。

  (四)改变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态度 很长时间以来,许多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报告的披露具有一定的抵触心理,这导致它们没有较强的积极性来认真对待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此外,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尚未形成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机制,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也没有充分的了解,错误的认识使他们不能够正确地对待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这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对上市公司的相关部门进行引导,让他们更深入地认识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和重要作用,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让企业获得很好的经济效益。另外,上市公司在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同时,也要对自身的失败进行不断总结,从而保证内部控制能够健康有效地运行。

  (五)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监督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监督上市公司运作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我国出台了许多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如果不能够严格执行的话,再多的法律也会失去自身的意义。因此监管措施必须要严格执行,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要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严厉制裁。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角度来看,上市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披露不真实的内部信息、不按规定的时间与格式进行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故意隐藏内部控制的缺陷等。同时,监管部门还要对上市公司的审核报告与注册会计师的鉴定意见等进行监督,保证注册会计师承担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相关的责任。

  (六)明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责任主体 相关的法律法规指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对外发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意见的同时,要对企业的年度报告进行披露,而且要出具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相应的审查与评价。当前的情况是企业在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的时候,是由董事会还是管理层来进行负责,尚无明确的规定,这显然会影响到信息披露的效率和质量。所以企业首先要做的是明确对应的责任主体,其次就是要建立对应的披露与监督机制,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够顺利进行。在处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报告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具体来说就是在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之前,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与管理层进行共同地探讨,最终形成统一的意见并签订相应的协议,这样在企业内部的各个管理层就组成了一个责任主体,共同来承担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相关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高晓东、胡延军:《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思考》,《现代农业》2008年第9期。

  [2]葛永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财会通讯》2007年第6期。(编辑 向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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