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
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时间:2014年03月0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汉魅力村镇点击:522次
1.1 依据
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 、《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结合武汉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规定。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武汉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等上位规划及本技术规定进行编制。
1.2 作用
本技术规定是结合武汉市历史保护的特点,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 50357-2005)》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内容的深化。编制完成的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将作为武汉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1.3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主城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传统特色街区) 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其他历史文化资源集中的区域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4 规划编制组织、审批、修改程序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2.1 基本要求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历史风貌、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 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2.2 保护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1)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进行深入细致的现状调研,明确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保护准则。
(2)划定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确定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筑高度、空间格局、环境景观的保护和控制要求。
(4)确定各级道路街道的具体位置和边界,进行动、静态交通组织规划。
(5)进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各项市政工程设施布局规划。
(6)明确市政设施及防灾、环境保护的相应要求。
(7)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中重要的建(构) 筑物和空间景观进行保护与整治设计,包括建(构) 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确定,建(构) 筑物和公共空间整治设计方案,绿化配置和环境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具体布置和设计概念,并制定保护区的建筑与环境整治设计导则。
(8)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中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扬、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街区活力的保持的方法及内容。
(9)提出分期实施计划和建议。
(10)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2.3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1)用地建设条件分析。
(2)建筑布局与规划设计。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建筑布局、建筑高度及体量设计、建筑立面及风格设计,且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传统风貌相适应。
(3)室外空间与环境设计。绿地平面设计:根据功能布局、规范要求、空间环境组织及景观设计的需要,确定绿地系统,规划设计相应规模的绿地。开展绿化设计、植物配置、室外活动场地平面设计、硬质铺地景观设计、夜景和灯光设计,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与历史风貌的协调。
(4)道路交通规划。提出交通组织和设计方案,合理解决规划场地内部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交通;进行基地内部个级道路的平面及断面设计;配置地面和地下停车空间;进行无障碍通路规划设计。
(5)场地竖向设计。
(6)建筑日照影响分析。对场地内及周边受本规划建筑物影响的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进行日照分析。
(7)投资效益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8)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3.1 现状调研与历史建筑的评价及增补
3.1.1 现状调研
调查研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1)历史沿革;(2)功能特点;(3)形态演变;(4)人口与社会经济背景;(5)建筑物建造年代、历史价值、保存状况、房屋产权、现状用途等;(6)反映历史风貌的环境状况,指出其历史价值、保存完好程度;(7)城市市政设施现状,包括供电、供水、排污、燃气状况等
对物质文化遗产,如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武汉市已公布的一级、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落点;
对非物质性要素即无形文化遗产,如地方民俗、民间工艺、节庆活动、传统风俗等进行调研和评价。
3.1.2 建筑评价及历史建筑的确定和增补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除了保护已列入文保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市级优秀历史建筑名录的建筑,及市文化局和房产局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按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对规划范围的其它建(构) 筑物进行评价、增补,并提出申报建议。(见6.1.2、6.1.3) 具体增补层次如下:
对于其它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能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 筑物,将其增补为历史建筑,并按照历史建筑的级别进行保护和控制。
对历史建筑中已达到保护建筑级别但尚未列入保护建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 名录的,保护规划提出增补建议,并按照保护建筑要求进行保护和控制。
对保护建筑中(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 已达到文保单位级别,但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录的,保护规划应提出增补建议。
3.2 重要建(构) 筑物的保护与整治设计
3.2.1 重要建(构) 物建筑档案
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需要保护的建(构) 筑物应根据各自的保护价值按表3.2.1的规定进行分类,并逐项进行调查统计。
3.2.2 建筑的保护与整治方式
建筑的保护与整治方式包括修缮、维修、改善、保留、整修、改造和拆除几种方式。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内所有的建(构) 筑物应按表3.2.2的规定选定相应的保护和整治方式。具体的修缮方式参见《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使用、修缮管理暂行规定》。
3.2.3 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修缮导则
需逐栋提出文保单位、保护建筑的修缮方案,并制定修缮导则。
修缮要点:对于文保单位、保护建筑需分建筑本体和建筑周边两个层次,逐栋明确具体的修缮要点。
对于建筑本体:参见表3.2.3,明确修缮的原则,提出指导性建议。
对于建筑周边:需对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和改造建筑的色彩、材质、屋顶形式提出指导性建议,对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和改造建筑的高度提出指标性建议。
3.3 紫线的划定
3.3.1 紫线划定要求
落实《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划定的各级紫线,在编制保护规划时,对《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紫线确需调整的,应该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原紫线审批机关同意;补充划定保护建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 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线;补充划定新增补的历史建筑的建筑本体线;补充划定拟增补为保护建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 的建筑的本体、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线。(见6.1.4)
3.3.2 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线划定原则如下:
(1)保护建筑的围墙或现状用地边界;
(2)保护建筑本体建筑视线可及范围内的建筑物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
(3)构成保护建筑历史风貌的自然地形地貌边界;
(4)在保护建筑本体建筑周边无明显的围墙、现状用地边界、自然地形地貌等的情况下,根据距离保护建筑本体为其建筑本体高度的1-2倍划定保护范围。原则上旧城风貌区以及二环线范围以内的保护建筑保护范围距离其建筑本体距离最小不得小于3米,其他地区最小不得小于5米。
(5)临近保护建筑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古树名木、建构筑物、历史遗迹等可一并纳入保护范围。
(6)当几栋相邻的保护建筑或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有重叠时,可合并划定;
3.3.3 规划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以保护其原真性为主,应严格控制各项新建活动;历史地段、传统特色街区以保护性更新为主,在不破坏原有历史风貌和空间格局的基础上,可进行适当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1)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1)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2)新建、扩建建(构) 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 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3)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4)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迁出。
2)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1)新、扩、改建建(构) 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2)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3)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3)文保单位、保护建筑
在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范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保单位及保护的建筑的安全,且文保单位必须经核定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保护建筑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不得破坏文保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该根据文保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在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不得破坏保护建筑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3.3.4 管控级别
当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范围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重合时,应服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范围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
3.4 高度控制
采取沿街高度控制、街坊高度控制、相邻建筑高度控制三种控制方式相结合,控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建筑高度。确定沿街建筑控制高度、街坊建筑控制高度,并在实际规划设计中,利用相邻建筑控制方法对高度控制进行修正。
原则上每个街坊的建筑高度以文保单位及保护建筑为参照点,高度控制不能超过本地块文保单位或保护建筑的高度。
3.5 空间格局保护与整治设计
3.5.1 街巷尺度
明确需要保护的传统街巷,并提出整治设计方案,明确分级保护的要求;对于新建的街道,明确其街巷的宽度、街巷的高宽比等要素的量化指标。
传统街巷:一般要求保持传统街巷的历史宽度;由于城市道路交通的需要而确需进行拓宽的传统街巷,应根据传统街巷的保护要求对道路空间尺度进行控制。
街道高宽比:规划的街道高宽比应接近该街区传统街巷的比例、尺度。
3.5.2 空间肌理
明确传统的需要保护的街巷走向和线型;不允许任意拓宽和取消;明确需要延续传统空间肌理的更新改造区域,并对该区域进行保护与整治设计。
保护与整治设计要求:保护、修复、填补有特色空间肌理,使之形成完整的特色空间:1)保护、修复、填补有特色的建构筑物及街巷环境;2)新的建、构筑物的体量、高度需尊重周边既有的历史环境;3)新规划需延续原有的特色空间肌理。
3.5.3 街道界面
维持沿街建筑历史形成的高度和特征。
3.5.4 其他要素
保护各类能体现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传统风貌的公园、街头绿地、院落形态,维持街道交叉口空间特征和公共空间的层次关系。
3.6 历史环境要素保护与整治设计
3.6.1 历史环境要素档案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的历史环境要素应列表逐项进行调查统。
3.6.2 历史环境要素保护设计
1)古树名木
点位确定需要保护的古树名木的位置,并提出保护的具体设计方案。
2)屋顶、墙面、街道的铺砌材料、铺砌方式
确定需要维护的屋顶、墙面、街道的铺砌材料、铺砌方式及其他需要采取该方式进行屋顶、墙面、街道改造的区域。
3)典型的历史要素
保护需要保护典型历史要素,并提出保护与整治的具体设计方案。
4)其他
对其他有特色的要素进行保护,并提出保护与整治的具体设计方案。
3.6.3 历史环境要素整治要求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构成历史风貌的环境要素的保护方式应为修缮、维修。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环境要素的整治方式应为整修、改造。
3.7 建设指标特殊规定
3.71 容积率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地上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现有容积率。
3.7.2 建筑密度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密度不得超过现有建筑密度。
3.8 道路交通规划
1)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道路的断面、宽度、线型参数、消防通道的设置等均应考虑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
2)从道路系统及交通组织上应尽量避免大量机动车交通穿越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的交通结构应满足自行车及步行交通为主。根据保护的需要,可划定机动车禁行区。
3)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不应新设大型停车场和广场,不应设置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禁设加油站。
4)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的街道应采用历史上的原有名称。
5)历史文化街区要求保持传统街巷的历史走向、宽度、线型和原有的尺度,尽量避免新建、扩建和改建,并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确需进行拓宽的传统街巷,应根
据传统街巷的保护要求对道路空间尺度进行控制。在确有必要时,可对历史地段、传统特色街区的道路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但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3.9 市政工程规划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不应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应采用户内式或适当隐蔽,其外观和色彩应与所在街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的所有市政管线应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当市政管线布设受到空间限制时,应该采取共同沟、增加管线强度、加强管线保护等措施,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技术论证后确定管线净距。
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的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的高度和外观应提出限制性要求。
3.10 防灾及环境保护
参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
四、成果要求与内容
4.1 保护规划成果内容
保护规划成果内容包括规划文本、图册和附件三部分。
文本、图册为法定文件,附件为文本文件的支撑。规划文本应为条文形式,语言简洁、准确。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其文字表达应规范、简练、清晰、有针对性,具体格式不限。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研究报告格式不限。
4.1.1 保护规划文本大纲
规划总则
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风貌街区的文化价值概述、保护范围、保护规划的依据、目标、原则、保护工作重点等。
2. 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
2.1 文保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保护(附:建筑保护与整治分布图)
2.2 空间格局保护(附:空间格局保护规划图)
2.3 环境风貌保护
2.4 紫线控制(附:紫线控制图)
2.5 建筑高度控制(附:建筑高度控制图)
2.6 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建议
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3.1 用地功能与结构
3.2 人口结构与容量
3.3 公共活动空间
3.4 绿化与景观
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4.1 交通和市政设施规划原则
4.2 道路与交通
4.3 给水排水
4.4 电力电信
4.5 燃气
4.6 防灾工程
4.7 环境卫生实施建议
5.1 分期实施计划
5.2 实施政策建议
4.1.2 图册
图册必需包含下列图纸,还可增加其它认为必要的图纸:现状历史遗迹分布图
(1:1000-1:2000)现状空间格局分布图(1:1000-1:2000)现状用地评价图(1:1000-1:2000)用地规划图(1:1000-1:2000)建筑保护与整治分布图(1:1000-1:2000)空间格局保护规划图
(1:1000-1:2000)环境风貌保护规划图(1:1000-1:2000)紫线控制图(1:1000-1:2000)建筑高度控
制图(1:1000-1:2000)
重要节点(重点风貌区域) 保护与整治规划图(1:1000-1:2000)
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修缮导则(多张)
道路交通规划图(1:1000-1:2000)
市政规划图(多张)(1:1000-1:2000)
分期实施规划图
4.1.3 附件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汇编、专题研究报告(根据需要设置) 等。
4.2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包括说明书、图纸两部分。
成果的技术深度应该能够指导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图设计,满足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
4.2.1 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1)规划背景
2)现状分析
3)规划设计原则与指导思想
4)规划设计构思
5)规划设计方案
6)日照分析说明
7)场地竖向设计
8)规划实施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平均层面) 、绿地率、建筑高度、住宅建筑总面积、停车位数量、居住人口。
4.2.2 基本图纸
必需包含下列图纸,还可增加其它认为必要的图纸:
1)区位图
2)现状图(1:500-1:2000)
3)场地分析图(1:500-1:2000)
4)规划总平面图(1:500-1:2000):明确表示建筑、道路、停车场、广场、人行道、绿地及水面;明确各建筑基地平面,以不同方式区别表示保留建筑和新建筑,标明建筑名称、层数;标明周边道路名称,明确停车位布置方式;表示广场平面布局方式;明确绿化植物规划设计等。
5)重要节点详细规划图
6)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图(1:500-1:2000)
7)竖向规划图(1:500-1:2000)
8)效果图(多张)
五、名词注释
1.历史文化名城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历史地段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3.历史文化风貌街区 历史遗迹较为丰富、文物古迹较多、优秀历史建筑密集且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真实地反映武汉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
4.建设控制地带 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构) 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
5.文物古迹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6.文物保护单位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7.保护建筑 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
保护的建(构) 筑物。
8.历史建筑 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 筑物。
9.不可移动文物 具有很高的科学、文化、艺术价值,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10.地下文物埋藏区 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11.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规程所称紫线是指已经各级机关正式批准或虽未经各级机关正式批准但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拟推荐为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限,以及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地下埋藏区四至范围的边界线。
12.修缮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
13.维修 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
14.改善 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
15.整修 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 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活动。针对仅仅通过改变立面外观的方式就能与历史风貌取得和谐的一般建(构) 筑物的整治方式。
16.改造 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 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造活动。是针对必需通过降低建筑高度或改变建筑造型才能取得与历史风貌和谐的一般建(构) 筑物的整治方式。
17.拆除 对于整修和改造都不能处理好与历史风貌冲突矛盾的一般建(构) 筑物所采取的方式。
18.街道高宽比 指道路断面要素的比例构成关系。街道高宽比H/W(H为沿街建筑高度;W 为街道断面宽度,即道路红线宽度与两侧的建筑后退红线宽度之和) 是衡量街道空间尺度的重要指标。规划的街道高宽比应接近该街坊传统街巷的比例、尺度。
19.建筑退界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为延续原有的空间尺度,保留及修缮的建筑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压道路红线。新建建筑的退界以不突出沿街保留建筑外边线为依据,同时考虑步行的通畅。
20.空间肌理 空间肌理是一种抽象的城市形态,包含街道体系、地块模式(即土地的分割) 、地块模式下的建筑布局三个相互关联的元素,反映在建筑密度上为城市的图底关系,反映在空间尺度上为各种要素组成的城市空间结构。需保护、修复、填补有特色的建构筑物及街巷
环境;新的建、构筑物的体量、高度需尊重周边既有的历史环境;新规划需延续原有的特色空间肌理。
21.历史环境要素 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树木等景物。
六、附件
6.1 技术指引
6.1.1条文1.3:目前《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武汉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已经确定武汉市主城区内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共计16片,其中:历史文化街区5片:江汉路及中山大道片、青岛路片、“八七”会址片、一元路片、昙华林片;历史地段有5片:首义片、农讲所片、洪山片、青山“红房子”片、珞珈山片;传统特色街区6片:大智路片、六合路片、汉正街片、汉钢片、龟山北片、显正街片。
6.1.2条文3.1.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中将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分为文保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三种类别。
武汉市对有保护价值建筑的分类为:国家级文保单位(13处) 、省级文保单位(100处) 、市级文保单位(168处) 、区级文保单位(112处)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一级)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二级) 、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局提供,共325处,其中188处尚未列级保护) 、历史保护建筑(房产局提供,约200多处)
在本技术规定中,将武汉市地方标准中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保单位均对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的“文保单位”进行保护;将“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一级、二级)”参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中“保护建筑”级别进行保护;将“不可移动文物”参照“文保单位”级别进行预保护,将“历史保护建筑”参照“历史建筑”级别进行预保护。
6.1.3条文3.1.2:
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为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 筑物:
1)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2)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纪念意义;
3)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4)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5)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6)历史名人故居;
7)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 筑物。
建成不满五十年,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 筑物,也可认定为历史建筑,并可推荐申报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
6.1.4条文3.3.1: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中,需划定文保单位、保护建筑(含拟增补的保护建筑) 的建筑本体线和保护范围线、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线,划定历史建筑的建筑本体范围线;《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城市紫线规划》、《武汉市主城区城市紫线规划》已经划定了文保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线、保护范围线、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线,保护建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 的本体线和保护范围线,房产局提供的历史建筑本体线。因此,保护规划中只需补上保护建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 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线,另外,对增补的历史建筑划定本体线,对拟推荐为保护建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 的建筑划定建筑本体、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线。
6.1.5条文3.4:为保证城市空间特色,传承城市肌理,彰显城市魅力,以文保单位、保护建筑及历史建筑为高度控制参照点,规划高度控制采取三种方式:沿街高度控制、街坊内高度控制以及相邻建筑高度控制。
1)沿街高度控制
借鉴芦原义信关于建筑在空间尺度的研究,当视线的仰角为27度时,即距离(D)/建筑高度(H)=2,能看清建筑整体;当距离(D)/建筑高度(H)=1时,高度与距离存在均衡。因此,对于城市风貌街道的沿街建筑高度控制,街道宽度(D)/沿街建筑高度(H)控制在1-2之间,可以保持较好的空间尺度,由此确定沿街建筑的高度。
2)街坊内高度控制
原则上每个街坊的建筑高度以文保单位及保护建筑为参照点,高度控制不能超过本地块文保单位或保护建筑的高度。
3)相邻建筑控制
为协调局部地段现状建筑高度与新规划建筑之间的空间关系,利用相邻建筑高度对实际建筑高度控制进行修正。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
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
时间:2014年03月05日来源:本站原创作者:武汉魅力村镇点击:522次
1.1 依据
为了保护历史文化资源,规范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武汉市旧城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2003年) 、《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13),结合武汉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和规划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技术规定。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及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依据《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武汉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等上位规划及本技术规定进行编制。
1.2 作用
本技术规定是结合武汉市历史保护的特点,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 50357-2005)》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内容的深化。编制完成的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将作为武汉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1.3 适用范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武汉市主城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传统特色街区) 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其他历史文化资源集中的区域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4 规划编制组织、审批、修改程序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2.1 基本要求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历史风貌、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 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2.2 保护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1)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进行深入细致的现状调研,明确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保护准则。
(2)划定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确定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筑高度、空间格局、环境景观的保护和控制要求。
(4)确定各级道路街道的具体位置和边界,进行动、静态交通组织规划。
(5)进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各项市政工程设施布局规划。
(6)明确市政设施及防灾、环境保护的相应要求。
(7)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中重要的建(构) 筑物和空间景观进行保护与整治设计,包括建(构) 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确定,建(构) 筑物和公共空间整治设计方案,绿化配置和环境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具体布置和设计概念,并制定保护区的建筑与环境整治设计导则。
(8)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中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扬、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街区活力的保持的方法及内容。
(9)提出分期实施计划和建议。
(10)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2.3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1)用地建设条件分析。
(2)建筑布局与规划设计。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建筑布局、建筑高度及体量设计、建筑立面及风格设计,且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传统风貌相适应。
(3)室外空间与环境设计。绿地平面设计:根据功能布局、规范要求、空间环境组织及景观设计的需要,确定绿地系统,规划设计相应规模的绿地。开展绿化设计、植物配置、室外活动场地平面设计、硬质铺地景观设计、夜景和灯光设计,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与历史风貌的协调。
(4)道路交通规划。提出交通组织和设计方案,合理解决规划场地内部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交通;进行基地内部个级道路的平面及断面设计;配置地面和地下停车空间;进行无障碍通路规划设计。
(5)场地竖向设计。
(6)建筑日照影响分析。对场地内及周边受本规划建筑物影响的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进行日照分析。
(7)投资效益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8)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3.1 现状调研与历史建筑的评价及增补
3.1.1 现状调研
调查研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1)历史沿革;(2)功能特点;(3)形态演变;(4)人口与社会经济背景;(5)建筑物建造年代、历史价值、保存状况、房屋产权、现状用途等;(6)反映历史风貌的环境状况,指出其历史价值、保存完好程度;(7)城市市政设施现状,包括供电、供水、排污、燃气状况等
对物质文化遗产,如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武汉市已公布的一级、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落点;
对非物质性要素即无形文化遗产,如地方民俗、民间工艺、节庆活动、传统风俗等进行调研和评价。
3.1.2 建筑评价及历史建筑的确定和增补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除了保护已列入文保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市级优秀历史建筑名录的建筑,及市文化局和房产局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按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对规划范围的其它建(构) 筑物进行评价、增补,并提出申报建议。(见6.1.2、6.1.3) 具体增补层次如下:
对于其它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能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 筑物,将其增补为历史建筑,并按照历史建筑的级别进行保护和控制。
对历史建筑中已达到保护建筑级别但尚未列入保护建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 名录的,保护规划提出增补建议,并按照保护建筑要求进行保护和控制。
对保护建筑中(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 已达到文保单位级别,但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录的,保护规划应提出增补建议。
3.2 重要建(构) 筑物的保护与整治设计
3.2.1 重要建(构) 物建筑档案
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需要保护的建(构) 筑物应根据各自的保护价值按表3.2.1的规定进行分类,并逐项进行调查统计。
3.2.2 建筑的保护与整治方式
建筑的保护与整治方式包括修缮、维修、改善、保留、整修、改造和拆除几种方式。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内所有的建(构) 筑物应按表3.2.2的规定选定相应的保护和整治方式。具体的修缮方式参见《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使用、修缮管理暂行规定》。
3.2.3 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修缮导则
需逐栋提出文保单位、保护建筑的修缮方案,并制定修缮导则。
修缮要点:对于文保单位、保护建筑需分建筑本体和建筑周边两个层次,逐栋明确具体的修缮要点。
对于建筑本体:参见表3.2.3,明确修缮的原则,提出指导性建议。
对于建筑周边:需对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和改造建筑的色彩、材质、屋顶形式提出指导性建议,对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和改造建筑的高度提出指标性建议。
3.3 紫线的划定
3.3.1 紫线划定要求
落实《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划定的各级紫线,在编制保护规划时,对《武汉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武汉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紫线确需调整的,应该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原紫线审批机关同意;补充划定保护建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 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线;补充划定新增补的历史建筑的建筑本体线;补充划定拟增补为保护建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 的建筑的本体、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线。(见6.1.4)
3.3.2 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划定原则
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线划定原则如下:
(1)保护建筑的围墙或现状用地边界;
(2)保护建筑本体建筑视线可及范围内的建筑物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
(3)构成保护建筑历史风貌的自然地形地貌边界;
(4)在保护建筑本体建筑周边无明显的围墙、现状用地边界、自然地形地貌等的情况下,根据距离保护建筑本体为其建筑本体高度的1-2倍划定保护范围。原则上旧城风貌区以及二环线范围以内的保护建筑保护范围距离其建筑本体距离最小不得小于3米,其他地区最小不得小于5米。
(5)临近保护建筑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古树名木、建构筑物、历史遗迹等可一并纳入保护范围。
(6)当几栋相邻的保护建筑或文保单位的保护范围有重叠时,可合并划定;
3.3.3 规划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以保护其原真性为主,应严格控制各项新建活动;历史地段、传统特色街区以保护性更新为主,在不破坏原有历史风貌和空间格局的基础上,可进行适当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1)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1)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2)新建、扩建建(构) 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 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3)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4)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迁出。
2)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1)新、扩、改建建(构) 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2)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3)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3)文保单位、保护建筑
在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范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保单位及保护的建筑的安全,且文保单位必须经核定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保护建筑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不得破坏文保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该根据文保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在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划控制:不得破坏保护建筑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3.3.4 管控级别
当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范围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重合时,应服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范围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要求。
3.4 高度控制
采取沿街高度控制、街坊高度控制、相邻建筑高度控制三种控制方式相结合,控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建筑高度。确定沿街建筑控制高度、街坊建筑控制高度,并在实际规划设计中,利用相邻建筑控制方法对高度控制进行修正。
原则上每个街坊的建筑高度以文保单位及保护建筑为参照点,高度控制不能超过本地块文保单位或保护建筑的高度。
3.5 空间格局保护与整治设计
3.5.1 街巷尺度
明确需要保护的传统街巷,并提出整治设计方案,明确分级保护的要求;对于新建的街道,明确其街巷的宽度、街巷的高宽比等要素的量化指标。
传统街巷:一般要求保持传统街巷的历史宽度;由于城市道路交通的需要而确需进行拓宽的传统街巷,应根据传统街巷的保护要求对道路空间尺度进行控制。
街道高宽比:规划的街道高宽比应接近该街区传统街巷的比例、尺度。
3.5.2 空间肌理
明确传统的需要保护的街巷走向和线型;不允许任意拓宽和取消;明确需要延续传统空间肌理的更新改造区域,并对该区域进行保护与整治设计。
保护与整治设计要求:保护、修复、填补有特色空间肌理,使之形成完整的特色空间:1)保护、修复、填补有特色的建构筑物及街巷环境;2)新的建、构筑物的体量、高度需尊重周边既有的历史环境;3)新规划需延续原有的特色空间肌理。
3.5.3 街道界面
维持沿街建筑历史形成的高度和特征。
3.5.4 其他要素
保护各类能体现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传统风貌的公园、街头绿地、院落形态,维持街道交叉口空间特征和公共空间的层次关系。
3.6 历史环境要素保护与整治设计
3.6.1 历史环境要素档案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的历史环境要素应列表逐项进行调查统。
3.6.2 历史环境要素保护设计
1)古树名木
点位确定需要保护的古树名木的位置,并提出保护的具体设计方案。
2)屋顶、墙面、街道的铺砌材料、铺砌方式
确定需要维护的屋顶、墙面、街道的铺砌材料、铺砌方式及其他需要采取该方式进行屋顶、墙面、街道改造的区域。
3)典型的历史要素
保护需要保护典型历史要素,并提出保护与整治的具体设计方案。
4)其他
对其他有特色的要素进行保护,并提出保护与整治的具体设计方案。
3.6.3 历史环境要素整治要求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构成历史风貌的环境要素的保护方式应为修缮、维修。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与历史风貌相冲突的环境要素的整治方式应为整修、改造。
3.7 建设指标特殊规定
3.71 容积率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地上建筑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超过现有容积率。
3.7.2 建筑密度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密度不得超过现有建筑密度。
3.8 道路交通规划
1)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道路的断面、宽度、线型参数、消防通道的设置等均应考虑历史风貌保护的要求。
2)从道路系统及交通组织上应尽量避免大量机动车交通穿越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的交通结构应满足自行车及步行交通为主。根据保护的需要,可划定机动车禁行区。
3)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不应新设大型停车场和广场,不应设置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场站等交通设施,禁设加油站。
4)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的街道应采用历史上的原有名称。
5)历史文化街区要求保持传统街巷的历史走向、宽度、线型和原有的尺度,尽量避免新建、扩建和改建,并采用传统的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确需进行拓宽的传统街巷,应根
据传统街巷的保护要求对道路空间尺度进行控制。在确有必要时,可对历史地段、传统特色街区的道路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但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3.9 市政工程规划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不应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应采用户内式或适当隐蔽,其外观和色彩应与所在街区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的所有市政管线应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当市政管线布设受到空间限制时,应该采取共同沟、增加管线强度、加强管线保护等措施,并对所采取的措施进行技术论证后确定管线净距。
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内的通信、广播、电视等无线电发射接收装置的高度和外观应提出限制性要求。
3.10 防灾及环境保护
参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
四、成果要求与内容
4.1 保护规划成果内容
保护规划成果内容包括规划文本、图册和附件三部分。
文本、图册为法定文件,附件为文本文件的支撑。规划文本应为条文形式,语言简洁、准确。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其文字表达应规范、简练、清晰、有针对性,具体格式不限。基础资料汇编和专题研究报告格式不限。
4.1.1 保护规划文本大纲
规划总则
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风貌街区的文化价值概述、保护范围、保护规划的依据、目标、原则、保护工作重点等。
2. 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利用
2.1 文保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保护(附:建筑保护与整治分布图)
2.2 空间格局保护(附:空间格局保护规划图)
2.3 环境风貌保护
2.4 紫线控制(附:紫线控制图)
2.5 建筑高度控制(附:建筑高度控制图)
2.6 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建议
用地、人口与空间规划
3.1 用地功能与结构
3.2 人口结构与容量
3.3 公共活动空间
3.4 绿化与景观
交通与市政设施规划
4.1 交通和市政设施规划原则
4.2 道路与交通
4.3 给水排水
4.4 电力电信
4.5 燃气
4.6 防灾工程
4.7 环境卫生实施建议
5.1 分期实施计划
5.2 实施政策建议
4.1.2 图册
图册必需包含下列图纸,还可增加其它认为必要的图纸:现状历史遗迹分布图
(1:1000-1:2000)现状空间格局分布图(1:1000-1:2000)现状用地评价图(1:1000-1:2000)用地规划图(1:1000-1:2000)建筑保护与整治分布图(1:1000-1:2000)空间格局保护规划图
(1:1000-1:2000)环境风貌保护规划图(1:1000-1:2000)紫线控制图(1:1000-1:2000)建筑高度控
制图(1:1000-1:2000)
重要节点(重点风貌区域) 保护与整治规划图(1:1000-1:2000)
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修缮导则(多张)
道路交通规划图(1:1000-1:2000)
市政规划图(多张)(1:1000-1:2000)
分期实施规划图
4.1.3 附件
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汇编、专题研究报告(根据需要设置) 等。
4.2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内容包括说明书、图纸两部分。
成果的技术深度应该能够指导建设项目的总平面设计、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图设计,满足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
4.2.1 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的基本内容
1)规划背景
2)现状分析
3)规划设计原则与指导思想
4)规划设计构思
5)规划设计方案
6)日照分析说明
7)场地竖向设计
8)规划实施
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平均层面) 、绿地率、建筑高度、住宅建筑总面积、停车位数量、居住人口。
4.2.2 基本图纸
必需包含下列图纸,还可增加其它认为必要的图纸:
1)区位图
2)现状图(1:500-1:2000)
3)场地分析图(1:500-1:2000)
4)规划总平面图(1:500-1:2000):明确表示建筑、道路、停车场、广场、人行道、绿地及水面;明确各建筑基地平面,以不同方式区别表示保留建筑和新建筑,标明建筑名称、层数;标明周边道路名称,明确停车位布置方式;表示广场平面布局方式;明确绿化植物规划设计等。
5)重要节点详细规划图
6)道路交通规划设计图(1:500-1:2000)
7)竖向规划图(1:500-1:2000)
8)效果图(多张)
五、名词注释
1.历史文化名城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历史地段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
3.历史文化风貌街区 历史遗迹较为丰富、文物古迹较多、优秀历史建筑密集且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较完整、真实地反映武汉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地区。
4.建设控制地带 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格控制其建(构) 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
5.文物古迹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
6.文物保护单位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7.保护建筑 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
保护的建(构) 筑物。
8.历史建筑 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 筑物。
9.不可移动文物 具有很高的科学、文化、艺术价值,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
10.地下文物埋藏区 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11.城市紫线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本规程所称紫线是指已经各级机关正式批准或虽未经各级机关正式批准但在规划编制过程中拟推荐为历史文化街区、文保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限,以及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地下埋藏区四至范围的边界线。
12.修缮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
13.维修 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
14.改善 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
15.整修 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 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活动。针对仅仅通过改变立面外观的方式就能与历史风貌取得和谐的一般建(构) 筑物的整治方式。
16.改造 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 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造活动。是针对必需通过降低建筑高度或改变建筑造型才能取得与历史风貌和谐的一般建(构) 筑物的整治方式。
17.拆除 对于整修和改造都不能处理好与历史风貌冲突矛盾的一般建(构) 筑物所采取的方式。
18.街道高宽比 指道路断面要素的比例构成关系。街道高宽比H/W(H为沿街建筑高度;W 为街道断面宽度,即道路红线宽度与两侧的建筑后退红线宽度之和) 是衡量街道空间尺度的重要指标。规划的街道高宽比应接近该街坊传统街巷的比例、尺度。
19.建筑退界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为延续原有的空间尺度,保留及修缮的建筑在不影响交通的情况下可压道路红线。新建建筑的退界以不突出沿街保留建筑外边线为依据,同时考虑步行的通畅。
20.空间肌理 空间肌理是一种抽象的城市形态,包含街道体系、地块模式(即土地的分割) 、地块模式下的建筑布局三个相互关联的元素,反映在建筑密度上为城市的图底关系,反映在空间尺度上为各种要素组成的城市空间结构。需保护、修复、填补有特色的建构筑物及街巷
环境;新的建、构筑物的体量、高度需尊重周边既有的历史环境;新规划需延续原有的特色空间肌理。
21.历史环境要素 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树木等景物。
六、附件
6.1 技术指引
6.1.1条文1.3:目前《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武汉主城历史文化与风貌街区体系规划》已经确定武汉市主城区内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共计16片,其中:历史文化街区5片:江汉路及中山大道片、青岛路片、“八七”会址片、一元路片、昙华林片;历史地段有5片:首义片、农讲所片、洪山片、青山“红房子”片、珞珈山片;传统特色街区6片:大智路片、六合路片、汉正街片、汉钢片、龟山北片、显正街片。
6.1.2条文3.1.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中将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分为文保单位、保护建筑、历史建筑三种类别。
武汉市对有保护价值建筑的分类为:国家级文保单位(13处) 、省级文保单位(100处) 、市级文保单位(168处) 、区级文保单位(112处)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一级)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二级) 、不可移动文物(文物局提供,共325处,其中188处尚未列级保护) 、历史保护建筑(房产局提供,约200多处)
在本技术规定中,将武汉市地方标准中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文保单位均对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的“文保单位”进行保护;将“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一级、二级)”参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2005》中“保护建筑”级别进行保护;将“不可移动文物”参照“文保单位”级别进行预保护,将“历史保护建筑”参照“历史建筑”级别进行预保护。
6.1.3条文3.1.2:
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为建成五十年以上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建(构) 筑物:
1)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色和地域特色;
2)在近现代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或者纪念意义;
3)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4)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
5)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6)历史名人故居;
7)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 筑物。
建成不满五十年,具有特别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或者具有非常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建(构) 筑物,也可认定为历史建筑,并可推荐申报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
6.1.4条文3.3.1: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中,需划定文保单位、保护建筑(含拟增补的保护建筑) 的建筑本体线和保护范围线、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线,划定历史建筑的建筑本体范围线;《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城市紫线规划》、《武汉市主城区城市紫线规划》已经划定了文保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线、保护范围线、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线,保护建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 的本体线和保护范围线,房产局提供的历史建筑本体线。因此,保护规划中只需补上保护建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 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线,另外,对增补的历史建筑划定本体线,对拟推荐为保护建筑(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 的建筑划定建筑本体、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线。
6.1.5条文3.4:为保证城市空间特色,传承城市肌理,彰显城市魅力,以文保单位、保护建筑及历史建筑为高度控制参照点,规划高度控制采取三种方式:沿街高度控制、街坊内高度控制以及相邻建筑高度控制。
1)沿街高度控制
借鉴芦原义信关于建筑在空间尺度的研究,当视线的仰角为27度时,即距离(D)/建筑高度(H)=2,能看清建筑整体;当距离(D)/建筑高度(H)=1时,高度与距离存在均衡。因此,对于城市风貌街道的沿街建筑高度控制,街道宽度(D)/沿街建筑高度(H)控制在1-2之间,可以保持较好的空间尺度,由此确定沿街建筑的高度。
2)街坊内高度控制
原则上每个街坊的建筑高度以文保单位及保护建筑为参照点,高度控制不能超过本地块文保单位或保护建筑的高度。
3)相邻建筑控制
为协调局部地段现状建筑高度与新规划建筑之间的空间关系,利用相邻建筑高度对实际建筑高度控制进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