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文山州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一、目的意义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母婴安全的重要指标。分析孕产妇死亡率和死因变化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任务。目的是通过监测为上级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了解我州孕产妇死亡率和动态变化规律及死因分布特点,制定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和范围

1、监测对象

(1)本州户口

本州内户籍的孕产妇(包括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嫁入本州各县,未上户口者也作为监测对象;从本州嫁出外地﹙外专州、外省﹚,迁出户口者,不作为监测对象。如户口虽然已经迁出,但孕产妇仍长期在本地居住者也作为监测对象。

(2)非本州户口

户口不在本州而住本州居住一年以上的孕产妇(不包括城区与城区,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

2、监测时限

孕产妇死亡监测时限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终止后42天内。

3、监测范围

全州八县所有乡镇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包括计划外妊娠的孕产妇。

三、监测内容、指标和相关定义

1、监测内容

(1)活产数;

(2)孕产妇死亡数和死亡原因;

(3)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及人群分布;

(4)死亡孕产妇接受医疗保健服务情况;

(5)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情况;

以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反映具体内容。

2、分析指标和内容

(1)孕产妇死亡率;

(2)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

(3)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响因素;

3、相关定义

(1)孕产妇死亡: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葡萄胎及经医疗机构确诊的抑郁症孕产妇自杀纳入监测对象。

(2)活产:活产指妊娠满28周,胎儿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者。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以1000克及其以上为准。

(3)孕产妇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万例活产儿中,孕妇的死亡数。

四、监测资料收集

1、方法

(1)本辖区内每发生一例孕产妇死亡,发生在城区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妇幼保健院报告,发生在农村的,乡村医生应在第一时间向乡镇卫生院报告,乡镇卫生院立即向县妇幼保健院报告。

(2)县妇幼保健院组织调查小组到该孕产妇死亡的有关医院,以及乡镇卫生院、村医或个体行医者处调查了解与死亡有关的病史,包括孕期、产时、产后情况,发病与死亡经过,询问死者的既往病史。如该孕产妇死亡发生在家里,无医疗保健人员在场,则应入户了解有关死亡过程及病史。然后填写死亡报告卡,并写出病历摘要或死亡调查小结报县妇幼保健站。

(3)县妇幼保健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下负责组织当地妇产科专家进行死亡个案讨论,明确死因。对无法确认死因的疑难个案,应写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然后上报州妇幼保健院。

2、报告时间

县级医院及各乡镇卫生院每个月5日前将上一月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报表报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审核汇总后于当月10日前报州保健院。

五、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乡镇卫生院每月召开乡村医生例会,县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召开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会,每月、每季进行质量检查。乡对村每月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县对乡镇每季度进行一次质量检查。未达到要求的乡镇要及时进行补漏调查。

2、质量控制内容

(1)活产漏报率=漏报活产数∕上报活产数+漏报活产数×100%

(2)孕产妇死亡漏报率=漏报死亡数∕上报死亡数+漏报死亡数×100%

(3)卡片填写的错误率=抽查卡片的错误项目∕抽查卡片数×每张卡片项目数

×100%

(4)卡片填写的完整率=抽查完整卡片数∕抽查卡片的总数×100%

3、质量要求

(1)漏报率:死亡漏报率≤15%,活产漏报率≤10%。

(2)卡片质量:项目错误率<1%,项目完整率≥99%。

(3)计算机录入错误率:<1‰。

4. 漏报调查方法

首先以乡镇为单位,建立育龄妇女死亡花名册。要求村医填报每例育龄妇女死因时,要入户调查,重点调查死者末次月经,以判断死者死前是否怀孕。育龄妇女死亡花名册是漏报调查的基础,故要求及时填写。

5、开展死亡评审工作

每年州、县级对所有死亡对孕产妇进行死亡评审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报州妇幼保健院。

六、孕产妇死因分类

1、孕产妇死因诊断和分类原则

(1)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主要根据国际疾病(ICD-10)的原则。疾病诊断名称参考第七版《妇产科学》。

(2)不能以临床症状或临死前情况代替死因诊断,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失血性休克等,而必须写出导致上述症状的原发疾病。

(3)如果死亡只涉及一种疾病,则死亡诊断填写此病,如果死亡涉及两种或更多的疾病时,则选择根本死因。根本死因指导致死亡的原发疾病。

(4)根据国际疾病分类原则,做死因分类时,应注意一下几种情况:

1)原发病与并发症,以原发病为主,如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合并胎盘早剥,原发死因是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2)重病与轻病,以重病为主。

3)传染病与非传染病,一般以传染病为主。

4)先天性畸形与其他疾病,如果其他疾病在孕产妇死亡中起主要致死作用,并与先天性畸形无明显关系时,应归于其它那个致死疾病。

2、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注意事项

(1)死亡诊断要填写具体的疾病名称,如不要笼统地填写“心脏病”,而要填写“先天性心脏病”或“风湿性心脏病”等。

(2)对于易混淆的死因,要尽量注意鉴别诊断。

(3)孕产妇死前经过医疗机构诊治的,除非有明显的诊断错误,原则上直接引用原医疗机构的死亡诊断。

(4)死前未经医疗机构诊治者,要讲死亡调查写清楚,作为死亡推断的依据,也作为上级单位核查时的重要参考资料。

3、孕产妇常见疾病分类

根据孕产妇死亡原因的特点,从直接产科原因与间接产科原因两大方面分类。

(1)直接产科死因:死亡因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由于干预、疏忽、治疗不当等引起的产科并发症所致。

1)流产:妊娠不足28周,或胎儿体重不足1000克而终止者,称为流产。流产发生在妊娠12周之前者称早期流产,发生在妊娠12—27周者称晚期流产。

2)异位妊娠:俗称宫外孕。

3)妊娠剧吐。

4)死胎:因死胎所引发的母亲宫内感染及凝血功能障碍而导致的死亡均包括在此项中。

5)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包括子痫及先兆子痫。

6)前臵胎盘。

7)胎盘早剥:因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慢性高血压等疾病引起的胎盘早剥而导致的死亡应归类相应的原发疾病。

8)产后宫缩乏力。

9)胎盘滞留。

10)软产道损伤:指子宫颈、阴道、盆隔(盆底)及会阴等部位的软组织裂伤。

11)子宫破裂:指子宫体部或子宫下段于分娩期或妊娠末期发生的裂伤。

12)子宫内翻。

13)羊水栓塞。

14)产褥感染:指分娩及产褥期生殖道受病原体感染,引起的局部或全身的炎症。

15)产褥中暑:指产妇产褥期在高温闷热环境下,体内余热不能及时散发引起中枢性体温调节功能障碍而导致的急性热病。

16)产褥期抑郁症:指产妇在产褥期内出现抑郁症状。

17)晚期产后出血:指分娩24小时后在产褥期内发生的子宫大量出血。

(2)间接产科原因:死亡因原有的疾病或妊娠期发生的疾病所致。这种疾病不是直接由产科原因造成,但可因妊娠期的生理变化而使病情加重并导致死亡。

1)血管疾病:包括各种心脏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及其他心脏病,原发性、慢性高血压,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等。

2)呼吸系统疾病:包括肺结核、肺炎、支气管哮喘等。

3)消化系统疾病:包括急、慢性病毒性肝炎,特发性脂肪肝,肝硬化,各种胆道系统疾病,各种胰腺炎。

4)神经系统疾病: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癫痫等。

5)血液系统疾病:包括缺铁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其他血液病等。

6)妊娠合并糖尿病:在原有糖尿病的基础上合并妊娠;或妊娠前为阴性糖尿病,在妊娠后进展为临床糖尿病;妊娠后新发糖尿病,此3种情况均称妊娠合并糖尿病。

7)妊娠期内分泌系统疾病: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妊娠期甲状腺危象等。

8)妊娠合并肾盂肾炎或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

9)妊娠合并各系统恶性肿瘤。

10)其他疾病:要求写出疾病名称。

4、孕产妇死亡死因分类编号

01流产 23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

02异位妊娠 24肺结核

03妊娠剧吐 25肺炎

本实施方案以《中国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为指导,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

文山州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

一、目的意义

孕产妇死亡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母婴安全的重要指标。分析孕产妇死亡率和死因变化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是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任务。目的是通过监测为上级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了解我州孕产妇死亡率和动态变化规律及死因分布特点,制定干预措施提供依据。

二、监测对象和范围

1、监测对象

(1)本州户口

本州内户籍的孕产妇(包括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嫁入本州各县,未上户口者也作为监测对象;从本州嫁出外地﹙外专州、外省﹚,迁出户口者,不作为监测对象。如户口虽然已经迁出,但孕产妇仍长期在本地居住者也作为监测对象。

(2)非本州户口

户口不在本州而住本州居住一年以上的孕产妇(不包括城区与城区,乡镇与乡镇之间的流动人口)。

2、监测时限

孕产妇死亡监测时限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终止后42天内。

3、监测范围

全州八县所有乡镇的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包括计划外妊娠的孕产妇。

三、监测内容、指标和相关定义

1、监测内容

(1)活产数;

(2)孕产妇死亡数和死亡原因;

(3)孕产妇死亡的地区及人群分布;

(4)死亡孕产妇接受医疗保健服务情况;

(5)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情况;

以活产数、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反映具体内容。

2、分析指标和内容

(1)孕产妇死亡率;

(2)孕产妇死亡率的变化趋势;

(3)孕产妇的死因构成和影响因素;

3、相关定义

(1)孕产妇死亡:在妊娠期或妊娠终止后42天内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部位,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或由此而加重了的原因导致的死亡,但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导致的死亡。葡萄胎及经医疗机构确诊的抑郁症孕产妇自杀纳入监测对象。

(2)活产:活产指妊娠满28周,胎儿娩出后有心跳、呼吸、脐带搏动、随意肌收缩4项生命体征之一者。如孕周不清楚,可参考出生体重以1000克及其以上为准。

(3)孕产妇死亡率:指一年内每10万例活产儿中,孕妇的死亡数。

四、监测资料收集

1、方法

(1)本辖区内每发生一例孕产妇死亡,发生在城区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当地妇幼保健院报告,发生在农村的,乡村医生应在第一时间向乡镇卫生院报告,乡镇卫生院立即向县妇幼保健院报告。

(2)县妇幼保健院组织调查小组到该孕产妇死亡的有关医院,以及乡镇卫生院、村医或个体行医者处调查了解与死亡有关的病史,包括孕期、产时、产后情况,发病与死亡经过,询问死者的既往病史。如该孕产妇死亡发生在家里,无医疗保健人员在场,则应入户了解有关死亡过程及病史。然后填写死亡报告卡,并写出病历摘要或死亡调查小结报县妇幼保健站。

(3)县妇幼保健院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下负责组织当地妇产科专家进行死亡个案讨论,明确死因。对无法确认死因的疑难个案,应写出初步意见及可能的死因推断,然后上报州妇幼保健院。

2、报告时间

县级医院及各乡镇卫生院每个月5日前将上一月活产数和孕产妇死亡报表报县妇幼保健院;县妇幼保健院审核汇总后于当月10日前报州保健院。

五、质量控制

1、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与运行

乡镇卫生院每月召开乡村医生例会,县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召开乡镇卫生院妇幼专干会,每月、每季进行质量检查。乡对村每月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县对乡镇每季度进行一次质量检查。未达到要求的乡镇要及时进行补漏调查。

2、质量控制内容

(1)活产漏报率=漏报活产数∕上报活产数+漏报活产数×100%

(2)孕产妇死亡漏报率=漏报死亡数∕上报死亡数+漏报死亡数×100%

(3)卡片填写的错误率=抽查卡片的错误项目∕抽查卡片数×每张卡片项目数

×100%

(4)卡片填写的完整率=抽查完整卡片数∕抽查卡片的总数×100%

3、质量要求

(1)漏报率:死亡漏报率≤15%,活产漏报率≤10%。

(2)卡片质量:项目错误率<1%,项目完整率≥99%。

(3)计算机录入错误率:<1‰。

4. 漏报调查方法

首先以乡镇为单位,建立育龄妇女死亡花名册。要求村医填报每例育龄妇女死因时,要入户调查,重点调查死者末次月经,以判断死者死前是否怀孕。育龄妇女死亡花名册是漏报调查的基础,故要求及时填写。

5、开展死亡评审工作

每年州、县级对所有死亡对孕产妇进行死亡评审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报州妇幼保健院。

六、孕产妇死因分类

1、孕产妇死因诊断和分类原则

(1)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主要根据国际疾病(ICD-10)的原则。疾病诊断名称参考第七版《妇产科学》。

(2)不能以临床症状或临死前情况代替死因诊断,如呼吸衰竭、循环衰竭、失血性休克等,而必须写出导致上述症状的原发疾病。

(3)如果死亡只涉及一种疾病,则死亡诊断填写此病,如果死亡涉及两种或更多的疾病时,则选择根本死因。根本死因指导致死亡的原发疾病。

(4)根据国际疾病分类原则,做死因分类时,应注意一下几种情况:

1)原发病与并发症,以原发病为主,如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合并胎盘早剥,原发死因是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2)重病与轻病,以重病为主。

3)传染病与非传染病,一般以传染病为主。

4)先天性畸形与其他疾病,如果其他疾病在孕产妇死亡中起主要致死作用,并与先天性畸形无明显关系时,应归于其它那个致死疾病。

2、孕产妇死亡诊断和分类注意事项

(1)死亡诊断要填写具体的疾病名称,如不要笼统地填写“心脏病”,而要填写“先天性心脏病”或“风湿性心脏病”等。

(2)对于易混淆的死因,要尽量注意鉴别诊断。

(3)孕产妇死前经过医疗机构诊治的,除非有明显的诊断错误,原则上直接引用原医疗机构的死亡诊断。

(4)死前未经医疗机构诊治者,要讲死亡调查写清楚,作为死亡推断的依据,也作为上级单位核查时的重要参考资料。

3、孕产妇常见疾病分类

根据孕产妇死亡原因的特点,从直接产科原因与间接产科原因两大方面分类。

(1)直接产科死因:死亡因妊娠期、分娩期和产褥期由于干预、疏忽、治疗不当等引起的产科并发症所致。

1)流产:妊娠不足28周,或胎儿体重不足1000克而终止者,称为流产。流产发生在妊娠12周之前者称早期流产,发生在妊娠12—27周者称晚期流产。

2)异位妊娠:俗称宫外孕。

3)妊娠剧吐。

4)死胎:因死胎所引发的母亲宫内感染及凝血功能障碍而导致的死亡均包括在此项中。

5)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包括子痫及先兆子痫。

6)前臵胎盘。

7)胎盘早剥:因妊娠高血压综合症、慢性高血压等疾病引起的胎盘早剥而导致的死亡应归类相应的原发疾病。

8)产后宫缩乏力。

9)胎盘滞留。

10)软产道损伤:指子宫颈、阴道、盆隔(盆底)及会阴等部位的软组织裂伤。

11)子宫破裂:指子宫体部或子宫下段于分娩期或妊娠末期发生的裂伤。

12)子宫内翻。

13)羊水栓塞。

14)产褥感染:指分娩及产褥期生殖道受病原体感染,引起的局部或全身的炎症。

15)产褥中暑:指产妇产褥期在高温闷热环境下,体内余热不能及时散发引起中枢性体温调节功能障碍而导致的急性热病。

16)产褥期抑郁症:指产妇在产褥期内出现抑郁症状。

17)晚期产后出血:指分娩24小时后在产褥期内发生的子宫大量出血。

(2)间接产科原因:死亡因原有的疾病或妊娠期发生的疾病所致。这种疾病不是直接由产科原因造成,但可因妊娠期的生理变化而使病情加重并导致死亡。

1)血管疾病:包括各种心脏病,如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及其他心脏病,原发性、慢性高血压,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等。

2)呼吸系统疾病:包括肺结核、肺炎、支气管哮喘等。

3)消化系统疾病:包括急、慢性病毒性肝炎,特发性脂肪肝,肝硬化,各种胆道系统疾病,各种胰腺炎。

4)神经系统疾病: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癫痫等。

5)血液系统疾病:包括缺铁性贫血、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其他血液病等。

6)妊娠合并糖尿病:在原有糖尿病的基础上合并妊娠;或妊娠前为阴性糖尿病,在妊娠后进展为临床糖尿病;妊娠后新发糖尿病,此3种情况均称妊娠合并糖尿病。

7)妊娠期内分泌系统疾病: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妊娠期甲状腺危象等。

8)妊娠合并肾盂肾炎或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

9)妊娠合并各系统恶性肿瘤。

10)其他疾病:要求写出疾病名称。

4、孕产妇死亡死因分类编号

01流产 23静脉血栓形成及肺栓塞症

02异位妊娠 24肺结核

03妊娠剧吐 25肺炎

本实施方案以《中国孕产妇死亡监测方案》为指导,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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