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反价格垄断虽然被大家所认同,而且价格垄断的基本含义也没有什么根本分歧,但是究竟哪些应该归属于价格垄断行为仍存在争议。文章从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职能的分析来对价格垄断行为作类型化的分析,以期对当前的争论有所裨益。 【关键词】价格垄断;价格违法;“三定”方案 一、问题的由来及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行为的沿革 价格垄断,国内外学者、立法一致认为是《反垄断法》所应规制的行为之一。反价格垄断虽然被大家所认同,而且价格垄断的基本含义也没有什么根本分歧,但是究竟哪些应该归属于价格垄断行为仍存在争论。早在2003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第3号令就曾发布《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将五种行为列为价格垄断行为。这是在我国《反垄断法》尚未问世出台的,为不同经营者营造了公平的价格竞争环境,彰显了鼓励竞争、反对垄断的精神。但是作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先期探索,它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问题。在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之后,针对上述《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所存在的问题,2009年3月9日至11日,国家发改委与美国贸易发展署在京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美国贸易发展署在京召开“中美反价格垄断研讨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李镭同志在会上作了专题报告,明确了价格垄断的概念和表现形式,梳理了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在《征求意见稿》中,立法者以列举法对价格垄断的内容进行了基本界定。《征求意见稿》列举的三种情形,基本可以涵盖传统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同时兼顾了与商务部在工作职责上的区分,对经营者集中领域完全没有涉及。依照《规定草案》可以将价格垄断大致理解为以下几方面内容:(1)价格卡特尔以及通过其它方式(比如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实现的价格卡特尔;(2)纵向固定、限制转售价格协议;(3)除搭售和强迫交易外的其它所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4)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歧视性收费和其它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二、价格违法与价格垄断 价格违法行为与价格垄断行为是应区分开来的,现行的立法似乎没有足够重视两者的区分,但是在一些文件中,还是能从散见的文字中体会到两者是相互区分的。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所规定的发改委的主要职责中有一款: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另外,有些学者主张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管制行业中企业的价格行为没有管辖权,这些行为将交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管和调控。《反垄断法》的权限仅及于对包括这些企业在内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达成垄断协议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管辖。比如,这些企业利用其所拥有的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包括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国务院“三定”方案和学者认为在研究价格垄断行为时,需要首先区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而这种区分正恰恰来源于发改委等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调控、监管职能的需要,也是在它们之间进行权力分配的需要,只有厘定清楚,才能定分止争。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上述行业就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管制行业,如电网、铁路路网、供水等。尽管这些管制行业并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但从法条整体及我国的法律现状看,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管制行业中企业的价格行为没有管辖权,这些行为将交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管和调控。所以,要类型化研究《反垄断法》调整的价格垄断行为,首先要剔除《价格法》调整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影响。剔除之后,我们可以得出至少以下几种价格垄断行为:(1)纵向固定、限制转售价格协议;(2)横向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实现的价格卡特尔;(3)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4)其他价格垄断行为。 综上所述,国务院“三定”方案中发改委的职能包括对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制。对价格垄断行为归类,关键在于剔除价格违法行为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黄勇.反价格垄断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1) [2]黄勇.反价格垄断任重道远[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1) [3]张舒.我国价格垄断协议规制路径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1(6)
【摘 要】反价格垄断虽然被大家所认同,而且价格垄断的基本含义也没有什么根本分歧,但是究竟哪些应该归属于价格垄断行为仍存在争议。文章从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职能的分析来对价格垄断行为作类型化的分析,以期对当前的争论有所裨益。 【关键词】价格垄断;价格违法;“三定”方案 一、问题的由来及发改委反价格垄断行为的沿革 价格垄断,国内外学者、立法一致认为是《反垄断法》所应规制的行为之一。反价格垄断虽然被大家所认同,而且价格垄断的基本含义也没有什么根本分歧,但是究竟哪些应该归属于价格垄断行为仍存在争论。早在2003年11月1日,国家发改委第3号令就曾发布《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将五种行为列为价格垄断行为。这是在我国《反垄断法》尚未问世出台的,为不同经营者营造了公平的价格竞争环境,彰显了鼓励竞争、反对垄断的精神。但是作为我国反垄断立法的先期探索,它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问题。在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之后,针对上述《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所存在的问题,2009年3月9日至11日,国家发改委与美国贸易发展署在京国家发展改革委与美国贸易发展署在京召开“中美反价格垄断研讨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李镭同志在会上作了专题报告,明确了价格垄断的概念和表现形式,梳理了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在《征求意见稿》中,立法者以列举法对价格垄断的内容进行了基本界定。《征求意见稿》列举的三种情形,基本可以涵盖传统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与价格有关的垄断行为,同时兼顾了与商务部在工作职责上的区分,对经营者集中领域完全没有涉及。依照《规定草案》可以将价格垄断大致理解为以下几方面内容:(1)价格卡特尔以及通过其它方式(比如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实现的价格卡特尔;(2)纵向固定、限制转售价格协议;(3)除搭售和强迫交易外的其它所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4)行政机关和公共组织歧视性收费和其它滥用行政权力行为。 二、价格违法与价格垄断 价格违法行为与价格垄断行为是应区分开来的,现行的立法似乎没有足够重视两者的区分,但是在一些文件中,还是能从散见的文字中体会到两者是相互区分的。例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所规定的发改委的主要职责中有一款:负责汇总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和土地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少数由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等。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另外,有些学者主张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管制行业中企业的价格行为没有管辖权,这些行为将交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管和调控。《反垄断法》的权限仅及于对包括这些企业在内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达成垄断协议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管辖。比如,这些企业利用其所拥有的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包括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等。国务院“三定”方案和学者认为在研究价格垄断行为时,需要首先区分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而这种区分正恰恰来源于发改委等价格主管部门履行价格调控、监管职能的需要,也是在它们之间进行权力分配的需要,只有厘定清楚,才能定分止争。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上述行业就是指我们通常所说的管制行业,如电网、铁路路网、供水等。尽管这些管制行业并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但从法条整体及我国的法律现状看,我国《反垄断法》对于管制行业中企业的价格行为没有管辖权,这些行为将交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管和调控。所以,要类型化研究《反垄断法》调整的价格垄断行为,首先要剔除《价格法》调整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影响。剔除之后,我们可以得出至少以下几种价格垄断行为:(1)纵向固定、限制转售价格协议;(2)横向限制产量、划分市场实现的价格卡特尔;(3)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自身成本;(4)其他价格垄断行为。 综上所述,国务院“三定”方案中发改委的职能包括对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制。对价格垄断行为归类,关键在于剔除价格违法行为的影响。 参考文献 [1]黄勇.反价格垄断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1) [2]黄勇.反价格垄断任重道远[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1) [3]张舒.我国价格垄断协议规制路径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