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原则:治国安邦的最佳方略

王寿林

法治就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权力制约为根本,以权利保障为取向的国家治理机制、活动方式和秩序状态。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法治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度,具有不同的原则,然而它所倡导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司法独立、人权保障原则则是一以贯之的,并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石。社会主义与法治原则相结合,既使社会主义找到了治国安邦的最佳方略,又使法治原则找到了充分实现其价值的可靠依托,从而为人类法治史树立了一块崭新的界碑。

法律至上原则。法律是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定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意志高于个人的意志,正是阶级的意志高于个人的意志的体现;法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正是阶级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的体现。因此,只要是法律的规定,不管是什么人,不管其地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一致遵行,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和法律是公民行为的根本导向,是政府活动的根本依据,无论是公民还是政府,都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因此,法律至上是法治原则的核心。

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在最高和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范和裁决人们行为的效力,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超乎其外、凌驾其上。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国家权力机关集中全体人民的意志制定的,强调宪法和法律的地位至上,就是强调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至上。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在整个国家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都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行使;一切政党和社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每个社会成员都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由于以法律为最高权威来治理国家,各种权力都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而法律自身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因人而异,不随人而变,因而法治国家一般都具有稳定的秩序。

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一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

法律的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公民权利免于被侵犯;二是限制国家权力被滥用。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就是为人们规定行为准则,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中的相互关系。法律限制国家权力,就是依法明确各种权力的地位、职责和权限,以实现权力的合理配置;依法明确各种权力的行使规则、程序和界限,以保证权力的合理运行;依法确立各种权力之间的沟通方式和制约关系,以促进不同权力之间的互补与牵制。

由于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凝结,因而依法治国就是依人民的意志治国;治国的过程亦即权力运行的过程,因而依法治国也就是依据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制约权力的过程。这就要求国家制定完备的法律,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具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任何党派、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权力都要受制于法律,由法律来赋予,按法律来行使,靠法律来规范。实践表明,完备的法律是权力制约的依据。只有依法明确权力制约的主体、对象、手段、方式和途径,权力制约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个法律不健全的国家必定是权力制约机制不完善的国家。完备的法律是权力制约的保证。权力制约的实施需要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否则就无法操作,只有把委托权力、控制权力、收回权力的规则和程序确定下来,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才能使之发挥现实效力。

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惩治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法律的公平正义依赖于司法活动,而司法活动的公平正义又依赖于司法独立。所谓司法独立就是审判机关审理案件不受外界干扰,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三项规则:其一,行使审判权的专属性规则,国家的审判权只能由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得行使该项权力;其二,行使审判权的合法性规则,审判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必须而且只能服从宪法和法律,这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利,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其三,行使审判权的自主性规则,法官或者由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影响和控制。对于下级法院裁判中的错误,上级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请,依照上诉程序、再审程序或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能随意干涉。只有保持司法独立,使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屈从于任何权势和压力,才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保持司法独立,使法官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与当事人有任何利害关系,才能保障法定程序的顺利实现,只有保持司法独立,使法官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的干涉和影响,才能在裁判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于国家政权而言,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就是充分享有公民权利。法治要求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之内人人自由。

人权作为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集中体现,是人的需要和追求的综合反映,否定人应当享有本属于人的权利,就否定了人作为人的资格,使人不成其为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确认和保障人权的基点,不仅在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而且在于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仅在于个体人权,而且在于集体人权;不仅把人权的充分实现作为理想和目标,而且为人权的充分实现提供物质和法律保障。在实际生活中,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的侵权行为;二是私人之间的侵权行为。保障人权的关键是杜绝国家权力的侵权行为。如果国家权力能够有效地维护公民权利,私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就比较容易得到纠正;如果国家权力发生偏差而侵犯公民权利,私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就会有恃无恐。因此,一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对于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同这种地位相适应的权利、行使权利所应遵循的程序、违反程序所应承担的责任,都要通过法律来确认,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二要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使国家权力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能够受到公民权利的有效制约。

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轨道,法治原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财富。当前改革恰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顺应这种大势的发展机遇———以法治原则为基石,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动力,加快法治建设,实行以法治国。抓住了这个机遇,就意味着我们叩响了法治国家的大门。

(作者系空军指挥学院教授)

王寿林

法治就是以民主政治为基础,以权力制约为根本,以权利保障为取向的国家治理机制、活动方式和秩序状态。作为一个历史范畴,法治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度,具有不同的原则,然而它所倡导的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司法独立、人权保障原则则是一以贯之的,并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石。社会主义与法治原则相结合,既使社会主义找到了治国安邦的最佳方略,又使法治原则找到了充分实现其价值的可靠依托,从而为人类法治史树立了一块崭新的界碑。

法律至上原则。法律是具体化、条文化、规范化、定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意志高于个人的意志,正是阶级的意志高于个人的意志的体现;法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正是阶级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的体现。因此,只要是法律的规定,不管是什么人,不管其地位有多高、权力有多大,都必须毫无例外地一致遵行,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外特权。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宪法和法律是公民行为的根本导向,是政府活动的根本依据,无论是公民还是政府,都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因此,法律至上是法治原则的核心。

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在最高和终极的意义上具有规范和裁决人们行为的效力,任何个人或组织都不能超乎其外、凌驾其上。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国家权力机关集中全体人民的意志制定的,强调宪法和法律的地位至上,就是强调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至上。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性,意味着宪法和法律在整个国家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都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权力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行使;一切政党和社会组织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每个社会成员都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由于以法律为最高权威来治理国家,各种权力都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而法律自身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因人而异,不随人而变,因而法治国家一般都具有稳定的秩序。

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一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

法律的作用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公民权利免于被侵犯;二是限制国家权力被滥用。法律保障公民权利,就是为人们规定行为准则,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从而调整人们在社会中的相互关系。法律限制国家权力,就是依法明确各种权力的地位、职责和权限,以实现权力的合理配置;依法明确各种权力的行使规则、程序和界限,以保证权力的合理运行;依法确立各种权力之间的沟通方式和制约关系,以促进不同权力之间的互补与牵制。

由于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凝结,因而依法治国就是依人民的意志治国;治国的过程亦即权力运行的过程,因而依法治国也就是依据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制约权力的过程。这就要求国家制定完备的法律,法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具有至上的效力和最高的权威;任何党派、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权力都要受制于法律,由法律来赋予,按法律来行使,靠法律来规范。实践表明,完备的法律是权力制约的依据。只有依法明确权力制约的主体、对象、手段、方式和途径,权力制约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一个法律不健全的国家必定是权力制约机制不完善的国家。完备的法律是权力制约的保证。权力制约的实施需要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否则就无法操作,只有把委托权力、控制权力、收回权力的规则和程序确定下来,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才能使之发挥现实效力。

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惩治违法犯罪的重要力量。法律的公平正义依赖于司法活动,而司法活动的公平正义又依赖于司法独立。所谓司法独立就是审判机关审理案件不受外界干扰,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司法独立主要包括三项规则:其一,行使审判权的专属性规则,国家的审判权只能由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得行使该项权力;其二,行使审判权的合法性规则,审判机关在行使审判权时,必须而且只能服从宪法和法律,这既是审判机关的权利,也是审判机关的义务;其三,行使审判权的自主性规则,法官或者由法官组成的审判组织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扰、影响和控制。对于下级法院裁判中的错误,上级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上诉或申请,依照上诉程序、再审程序或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能随意干涉。只有保持司法独立,使法官依法独立审判,不屈从于任何权势和压力,才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保持司法独立,使法官独立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与当事人有任何利害关系,才能保障法定程序的顺利实现,只有保持司法独立,使法官不受任何机关或个人的干涉和影响,才能在裁判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准确适用法律。

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于国家政权而言,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对于公民个人而言,就是充分享有公民权利。法治要求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之内人人自由。

人权作为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人的尊严和价值的集中体现,是人的需要和追求的综合反映,否定人应当享有本属于人的权利,就否定了人作为人的资格,使人不成其为人。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确认和保障人权的基点,不仅在于公民的政治权利,而且在于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不仅在于个体人权,而且在于集体人权;不仅把人权的充分实现作为理想和目标,而且为人权的充分实现提供物质和法律保障。在实际生活中,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的侵权行为;二是私人之间的侵权行为。保障人权的关键是杜绝国家权力的侵权行为。如果国家权力能够有效地维护公民权利,私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就比较容易得到纠正;如果国家权力发生偏差而侵犯公民权利,私人之间的侵权行为就会有恃无恐。因此,一要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对于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同这种地位相适应的权利、行使权利所应遵循的程序、违反程序所应承担的责任,都要通过法律来确认,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二要保持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使国家权力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能够受到公民权利的有效制约。

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轨道,法治原则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财富。当前改革恰恰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顺应这种大势的发展机遇———以法治原则为基石,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动力,加快法治建设,实行以法治国。抓住了这个机遇,就意味着我们叩响了法治国家的大门。

(作者系空军指挥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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