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介绍了社会选择理论的起源,对于目前社会选择理论的主要研究成果,分别从阿罗不可能性定理、防策略投票不可能性定理和森个人主权不可能性定理展开论述,并简要介绍了该理论在社会实际中的应用。
关键词:社会选择 理论 应用
一、社会选择理论的起源与形成
从中世纪人们对投票选举问题的研究到20世纪50年代阿罗不可能性定理的提出,社会选择理论(包括投票理论)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中世纪、近代和现代。中世纪时期主要是对投票方法的研究(1200―1500年),近代主要是对投票选举方法的研究(1770―1950年),现代主要是对社会选择理论的研究(1951―)。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斯?约瑟夫?阿罗(K.J.Arrow),在其1951年发表的名著《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中,从研究如何获得最大的社会福利出发,提出了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阿罗不可能性定理的提出,标志着现代社会选择理论真正形成。
二、目前社会选择理论的主要研究成果
目前,社会选择理论的研究基本上形成了两大理论框架架构,即阿罗的社会福利函数框架和由需求理论(demand theory)演变而成的社会选择函数框架。两种框架本质一致:二者构造出的问题结构是一致的,即在给定性假设的基础上,构造“理想”的合理指标体系,并设计(或寻找)满足该指标体系的社会选择规则和表决程序,即采用规范性的研究方法分析问题;二者应用的基本假设都是个人是理性的,并且群体(社会)也具有理性;二者可以在展示偏好公理的基础上达到完全的统一。
研究内容上,社会选择理论的研究几乎都围绕三大不可能性定理即阿罗不可能性定理、防策略投票不可能性定理(Gibbard-Satterthwaite Stratery-proofness Impossibility Theorem)和森个人主权不可能性定理(Sen Libertarian Impossibility Theorem)展开。(刘晓炜,2003:4-7)
1.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在社会选择中,人们依据常识认为,社会选择的方法(规则)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1广泛性。个人对备选方案的所有逻辑上可能的偏好排序都是许可的,而且个人的理性选择具有完全性和传递性。
1.2一致性。如果社会所有成员都认为一种备选方案优于另一种,那么社会即应如此认为。
1.3独立性。比如,原来有两名候选人,现在又添加一名候选人,则人们对原来两个候选人的偏好序不应受新添加候选人的影响。
1.4非独裁性。社会选择的结构依赖于全社会个体的偏好序集合,而非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小集团的偏好(集)。
1.5非强加性。个体有充分的主权条件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偏好,同时社会选择的结果不受社会外部因素的干扰。
然而阿罗证明了当备选对象是3个以上的时候,社会对备选对象的选择就会出现不一致的结果,或者说得不到相关的福利函数。(赵定涛、扶元广,2005:69)不存在任何一种社会选择方法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这就是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2. 防策略投票不可能性定理
社会选择中存在着多种策略行为,以便投票人使投票结果发生有利于自己的变化。这种操纵形式主要有三种:谎报自己的偏好;通过对选择过程的控制实现对选择结果的操纵,比如三方案中两两比较选最优方案,就把自己想选的方案放在最后一轮选择以使方案胜出;通过分级选举以达到少数人(或小集团)对群体(或团体、组织)的操纵,典型的例子是“分蛋糕问题”。
对这种投票选择可操纵性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认识是从大量对比研究和实例中得到的,未能从理论上加以解释何证明。对其真正进行理论上的发展是阿罗提出著名的不可能性定理之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Gibbard和Satterthwaite提出防策略不可能性定理之后。这里定理指出,不存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选择函数C(・)。
这个定理本质上意味着任何投票选择程序在一定条件下,要么是可操纵的(即不稳定),要么是独裁的。
它的提出在理论界引起了很大震动,特别是它对经济领域的资源合理配置理论的存在性和合理性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刘晓炜,2003:11-14)Ⅰ 约束域条件:
a.│X│ │X│≥3;
b..3≤n c.□(u,v)∈U×V,C(u,v)非空;
Ⅱ 单值性条件;
Ⅲ Gibbard-Satterthwaite放操纵性条件:
Ⅳ C(・)的值域中至少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元素,即│{C(u,v)}│≥3;
Ⅴ 非独裁型条件。
3.阿玛蒂亚?森个人主权不可能性定理
这个定理是指,社会福利最大化必须是以序数效用论为基础的帕累托有效配置原则和每个人有权独立决策这一自由主义准则相冲突。(李子江,1994:25)也就是说按照常识,人们往往认为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社会选择中,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有可能导致个人主权与集体选择间的矛盾。(刘晓炜,2003:7-15)然而从现实道德准则出发,帕累托准则和自由主义准则都是正确的。那么唯一可能出问题的地方就是新福利经济学的价值理论基础――序数效用论。森证明了只要个人间的效用是可比较的以及非效用信息是可获得的,我们就可以超越“阿罗不可能定理”。“阿罗不可能定理”指出社会函数不可得,从而得出结论认为福利经济学分析存在缺陷;而“森不可能定理”从社会福利偏好循环推出了福利经济学存在缺陷的关键原因在于它的价值理论。这也是将森和阿罗相提并论的原因――阿罗提出了新福利经济学的缺陷,而森则指出了解决这些缺陷、重建福利经济学大厦的方向。(刘元春,1999:40) 三、社会选择理论的实际应用
社会选择理论的实际应用之一在于民主方面,具体到我国来说,例如村民自治中的民主(肖卫、朱有志:81-82)。森对投票悖论和阿罗不可能定理的解答是为了探索基于个人偏好的社会选择路径。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实践,或许可以通过村民基于信息基础的理性扩张,以契约的方式完善民主程序,通过引导村民个人偏好以实现一致性的社会选择来改进农村民主。如何走出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多数原则的投票规则建立在只包括个人偏好排序的信息基础之上,不涉及个人初始的资源禀赋,比如谁比谁穷,在收益转移中谁受益等等。以多数原则为突出代表的这些规则的信息集合,是极其有限的,无法用于对社会选择问题作出知情的判断。个人偏好在个人判断中可以排序,但是每个个体之间对不同对象的偏好不构成排序的完整性,而投票或者民主决策过程是需要把个体偏好加总。那么如何在这个既定的方式下,使个体得到更多的信息,以契约的方式完善民主程序,避免有限理性个体的个人偏好导向与集体理性的冲突。
当前村民自治过程中一下几个主要方面导致了村民得到的信息有限:首先,大批农民外出打工,他们往往不能直接参与农村民主政治选举,其偏好在民主政治决策中得不到反映;其次,农村中大量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反映,不能真正参与决策;再次,投票程序中暗含的人际比较和加总扭曲了作为整个过程的农村民主决策的信息基础。因此,要使村民更多地认识与人们的福利、自由或机会相关的信息,关注如何解决经济合作、公共物品供给、公共资源治理、以及选拔领导者和解决贫困等公共决策问题。
另一方面,森在对投票悖论和阿罗不可能定理的解答中,改变或引导个人的偏好次序是从个体决策形成集体一致性的社会选择的重要前提。农村民主选举中,候选人为了胜出,试图通过两种方式改变选民个体偏好:参选人以一定形式合谋,形成小集体网络,把选票引向有益于自己胜出得到方向;在最终胜出的选举中改变选民偏好。为了保证实现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由上级政府或者以村民合议的方式对村民自治的民主实现程序达成契约性条款:对农村干部选拔任用的一系列环节进行规定;对村里后备干部的产生、纪律监管、工作程序、财产管理等进行规定。
参考文献:
[1] 阿马蒂亚・森,2004,《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2]邓翔,1998,《阿马蒂亚_森社会选择理论述评》,《经济学动态》第12期。
[3]. 刘元春,1999,《福利_公平_贫困与饥荒_评阿马蒂亚_森对福利经济学的贡献》,《教学与研究》第4期
[4] 刘晓炜,2003,《社会选择的理论与进展》,北京:科学出版社。
[5] 赵定涛、扶元广,2005,《社会选择理论的新进展》,《经济理论与经济》第2期。
作者简介:
王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团校教师,新疆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教师。
摘 要:本文介绍了社会选择理论的起源,对于目前社会选择理论的主要研究成果,分别从阿罗不可能性定理、防策略投票不可能性定理和森个人主权不可能性定理展开论述,并简要介绍了该理论在社会实际中的应用。
关键词:社会选择 理论 应用
一、社会选择理论的起源与形成
从中世纪人们对投票选举问题的研究到20世纪50年代阿罗不可能性定理的提出,社会选择理论(包括投票理论)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中世纪、近代和现代。中世纪时期主要是对投票方法的研究(1200―1500年),近代主要是对投票选举方法的研究(1770―1950年),现代主要是对社会选择理论的研究(1951―)。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斯?约瑟夫?阿罗(K.J.Arrow),在其1951年发表的名著《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中,从研究如何获得最大的社会福利出发,提出了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阿罗不可能性定理的提出,标志着现代社会选择理论真正形成。
二、目前社会选择理论的主要研究成果
目前,社会选择理论的研究基本上形成了两大理论框架架构,即阿罗的社会福利函数框架和由需求理论(demand theory)演变而成的社会选择函数框架。两种框架本质一致:二者构造出的问题结构是一致的,即在给定性假设的基础上,构造“理想”的合理指标体系,并设计(或寻找)满足该指标体系的社会选择规则和表决程序,即采用规范性的研究方法分析问题;二者应用的基本假设都是个人是理性的,并且群体(社会)也具有理性;二者可以在展示偏好公理的基础上达到完全的统一。
研究内容上,社会选择理论的研究几乎都围绕三大不可能性定理即阿罗不可能性定理、防策略投票不可能性定理(Gibbard-Satterthwaite Stratery-proofness Impossibility Theorem)和森个人主权不可能性定理(Sen Libertarian Impossibility Theorem)展开。(刘晓炜,2003:4-7)
1.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在社会选择中,人们依据常识认为,社会选择的方法(规则)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1.1广泛性。个人对备选方案的所有逻辑上可能的偏好排序都是许可的,而且个人的理性选择具有完全性和传递性。
1.2一致性。如果社会所有成员都认为一种备选方案优于另一种,那么社会即应如此认为。
1.3独立性。比如,原来有两名候选人,现在又添加一名候选人,则人们对原来两个候选人的偏好序不应受新添加候选人的影响。
1.4非独裁性。社会选择的结构依赖于全社会个体的偏好序集合,而非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小集团的偏好(集)。
1.5非强加性。个体有充分的主权条件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偏好,同时社会选择的结果不受社会外部因素的干扰。
然而阿罗证明了当备选对象是3个以上的时候,社会对备选对象的选择就会出现不一致的结果,或者说得不到相关的福利函数。(赵定涛、扶元广,2005:69)不存在任何一种社会选择方法能同时满足上述五个条件。这就是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
2. 防策略投票不可能性定理
社会选择中存在着多种策略行为,以便投票人使投票结果发生有利于自己的变化。这种操纵形式主要有三种:谎报自己的偏好;通过对选择过程的控制实现对选择结果的操纵,比如三方案中两两比较选最优方案,就把自己想选的方案放在最后一轮选择以使方案胜出;通过分级选举以达到少数人(或小集团)对群体(或团体、组织)的操纵,典型的例子是“分蛋糕问题”。
对这种投票选择可操纵性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认识是从大量对比研究和实例中得到的,未能从理论上加以解释何证明。对其真正进行理论上的发展是阿罗提出著名的不可能性定理之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Gibbard和Satterthwaite提出防策略不可能性定理之后。这里定理指出,不存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社会选择函数C(・)。
这个定理本质上意味着任何投票选择程序在一定条件下,要么是可操纵的(即不稳定),要么是独裁的。
它的提出在理论界引起了很大震动,特别是它对经济领域的资源合理配置理论的存在性和合理性提出了巨大的挑战。(刘晓炜,2003:11-14)Ⅰ 约束域条件:
a.│X│ │X│≥3;
b..3≤n c.□(u,v)∈U×V,C(u,v)非空;
Ⅱ 单值性条件;
Ⅲ Gibbard-Satterthwaite放操纵性条件:
Ⅳ C(・)的值域中至少存在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元素,即│{C(u,v)}│≥3;
Ⅴ 非独裁型条件。
3.阿玛蒂亚?森个人主权不可能性定理
这个定理是指,社会福利最大化必须是以序数效用论为基础的帕累托有效配置原则和每个人有权独立决策这一自由主义准则相冲突。(李子江,1994:25)也就是说按照常识,人们往往认为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但是在社会选择中,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有可能导致个人主权与集体选择间的矛盾。(刘晓炜,2003:7-15)然而从现实道德准则出发,帕累托准则和自由主义准则都是正确的。那么唯一可能出问题的地方就是新福利经济学的价值理论基础――序数效用论。森证明了只要个人间的效用是可比较的以及非效用信息是可获得的,我们就可以超越“阿罗不可能定理”。“阿罗不可能定理”指出社会函数不可得,从而得出结论认为福利经济学分析存在缺陷;而“森不可能定理”从社会福利偏好循环推出了福利经济学存在缺陷的关键原因在于它的价值理论。这也是将森和阿罗相提并论的原因――阿罗提出了新福利经济学的缺陷,而森则指出了解决这些缺陷、重建福利经济学大厦的方向。(刘元春,1999:40) 三、社会选择理论的实际应用
社会选择理论的实际应用之一在于民主方面,具体到我国来说,例如村民自治中的民主(肖卫、朱有志:81-82)。森对投票悖论和阿罗不可能定理的解答是为了探索基于个人偏好的社会选择路径。村民自治作为中国农村民主政治实践,或许可以通过村民基于信息基础的理性扩张,以契约的方式完善民主程序,通过引导村民个人偏好以实现一致性的社会选择来改进农村民主。如何走出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多数原则的投票规则建立在只包括个人偏好排序的信息基础之上,不涉及个人初始的资源禀赋,比如谁比谁穷,在收益转移中谁受益等等。以多数原则为突出代表的这些规则的信息集合,是极其有限的,无法用于对社会选择问题作出知情的判断。个人偏好在个人判断中可以排序,但是每个个体之间对不同对象的偏好不构成排序的完整性,而投票或者民主决策过程是需要把个体偏好加总。那么如何在这个既定的方式下,使个体得到更多的信息,以契约的方式完善民主程序,避免有限理性个体的个人偏好导向与集体理性的冲突。
当前村民自治过程中一下几个主要方面导致了村民得到的信息有限:首先,大批农民外出打工,他们往往不能直接参与农村民主政治选举,其偏好在民主政治决策中得不到反映;其次,农村中大量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反映,不能真正参与决策;再次,投票程序中暗含的人际比较和加总扭曲了作为整个过程的农村民主决策的信息基础。因此,要使村民更多地认识与人们的福利、自由或机会相关的信息,关注如何解决经济合作、公共物品供给、公共资源治理、以及选拔领导者和解决贫困等公共决策问题。
另一方面,森在对投票悖论和阿罗不可能定理的解答中,改变或引导个人的偏好次序是从个体决策形成集体一致性的社会选择的重要前提。农村民主选举中,候选人为了胜出,试图通过两种方式改变选民个体偏好:参选人以一定形式合谋,形成小集体网络,把选票引向有益于自己胜出得到方向;在最终胜出的选举中改变选民偏好。为了保证实现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由上级政府或者以村民合议的方式对村民自治的民主实现程序达成契约性条款:对农村干部选拔任用的一系列环节进行规定;对村里后备干部的产生、纪律监管、工作程序、财产管理等进行规定。
参考文献:
[1] 阿马蒂亚・森,2004,《集体选择与社会福利》,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2]邓翔,1998,《阿马蒂亚_森社会选择理论述评》,《经济学动态》第12期。
[3]. 刘元春,1999,《福利_公平_贫困与饥荒_评阿马蒂亚_森对福利经济学的贡献》,《教学与研究》第4期
[4] 刘晓炜,2003,《社会选择的理论与进展》,北京:科学出版社。
[5] 赵定涛、扶元广,2005,《社会选择理论的新进展》,《经济理论与经济》第2期。
作者简介:
王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团校教师,新疆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