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岳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作者:wj 发表时间:2011-10-27 17:01

岳府发〔2011〕49号

岳池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翠湖景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岳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省、市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岳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四川省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5元;对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50元;对选择7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55元;对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60元;对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65元;对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70元。除省级财政承担的补贴外,其余部分补贴由县级财政负担。

对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县政府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自愿选择提高缴费档次的,其超过最低标准部分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自行负担,政府对其缴费给予相应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可从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我县新农保制度实施之日起2年内补缴的,政府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超过2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待遇调整

县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

值增值。同时,在农村信用联社开设基金收入户、支出户,专门用于新农保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和发放养老金。

九、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死亡冒领养老金等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经办管理服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统一、规范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及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理顺新农保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运用现

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经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我县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和经办工作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后,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并与已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合并计算发给;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县实际贯彻落实。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实施办法,尽快就试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本实施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新农保△ 实施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抄送:省、市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 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6日印发

《岳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作者:wj 发表时间:2011-10-27 17:01

岳府发〔2011〕49号

岳池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岳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翠湖景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岳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已经省、市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岳池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四川省新型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川府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水平为目的,以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为基本要求,以基本覆盖农村适龄人口为目标,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参保相结合,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逐步建立筹资和待遇标准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县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5元;对选择4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0元;对选择5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45元;对选择6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50元;对选择7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55元;对选择8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60元;对选择9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65元;对选择10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70元。除省级财政承担的补贴外,其余部分补贴由县级财政负担。

对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县政府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100元/年·人)的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自愿选择提高缴费档次的,其超过最低标准部分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自行负担,政府对其缴费给予相应补贴。

四、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养老金待遇

按照国家规定,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的,由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六、待遇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可从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我县新农保制度实施之日起2年内补缴的,政府给予相应的缴费补贴;超过2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待遇调整

县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县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

值增值。同时,在农村信用联社开设基金收入户、支出户,专门用于新农保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和发放养老金。

九、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县财政局、县监察局、县审计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参保人员只能享受一份养老保险待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死亡冒领养老金等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十、经办管理服务

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要在社会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的总体规划和技术构架下,建立统一、规范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要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及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的基础上,理顺新农保的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运用现

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经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我县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和经办工作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工作启动后,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并与已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待遇合并计算发给;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以及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县实际贯彻落实。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新农保试点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严格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实施办法,尽快就试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

本实施办法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主题词: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新农保△ 实施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 抄送:省、市政府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县委办,县人大常委会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 岳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26日印发


相关文章

  •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意见(自治区领导审签稿)
  • 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 ...查看


  • 乡镇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
  • 乡镇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 (给定资料) 1.在国家取消农业税,实行转移文付后,一些农村行政村出现经费短缺.江苏省扬州市行江区有184个行政村,2004年村级集体收入在30万元以上的有51个村,20-30万元的有14个村,10-20万元的有47 ...查看


  • 山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 山东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 [摘要]近年来,山东青岛.烟台等地在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从试点情况看,新农保制度与上世纪90年代初推行的农保制度相比,有很大的优越性,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今后要 ...查看


  • 仁寿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 仁寿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查看


  •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初探
  • 摘要: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农村人口比重大,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紧迫而必要.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情况不理想,问题频多.针对这一现状,提出了对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思路,试图为构建适合黑龙江省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民养老之 ...查看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115.52.17.* 1楼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豫政 [2009]94号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 ...查看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覆盖全县农村居民可衔接转移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保障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 ...查看


  • 甘肃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好运
  • 甘肃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统筹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查看


  • 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_问题及解决对策
  • 科技创业 月刊 PIONEERINGWITHSCIENCE&TECHNOLOGYMONTHLY 我国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状.问题及解决对策 刘 (武汉科技大学 摘 要 婷 武汉 湖北430081)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严重滞后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