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

何为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

(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法学专业 1003601067 娄宁)

摘 要:1889年2月11日,日本明治天皇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标志日本确立了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本文试从通过对日本《明治宪法》的内容及其特点的解析,进而解答何为日本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即《明治宪法》下的统治模式。

关键词:天皇 君主立宪 明治宪法

引言《明治宪法》包括有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和补则等几方面的内容, 共计一七十六条, 其中有四十六条是抄袭一八七一年四月《德意志帝国宪法》条款的。因此, 明治宪法几乎就是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翻版。但这部宪法却有自己的特色:确立的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坚持了“主权在君” 的原则, 宪法赋于了天皇至高无上的绝对统治权力,天皇集议会的立法权、内阁的行政权、军事权于一身。本文讲述的就是《明治宪法》下的这种统治模式。

一、国家的主权属于天皇

宪法第一条就规定:“ 大日本帝国, 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天皇为神圣不可侵犯”(第三条):“ 天皇为国之元首, 总揽统治权”(第四条)。这几条集中表明了天皇因是天照大神(皇祖) 万世一系的子孙, 有着任何人所不具备的特殊的神格权威, 所以, 他的统治权就不是宪法赋予的, 而是他本身所固有的, 因而天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既然如此, 由天皇总揽国家的统治权, 也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了。不仅如此, 天皇还占据本应属于议会的一些职权。比如:宪法规定“天皇以帝国议会之协赞, 行使立法权”(第五条);同时还规定“ 天皇召集帝国议会, 命其升会、闭会、停会, 及众议院之解散” (第七条);更有甚者, 天皇还可以“ 在帝国议会闭会期间, 发布可代替法律之救令沙”(第八条), 这就是说,天皇救令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在日本也只是天皇才具有独立的立法权。此外, 又规定天皇有“ 任免文武官吏” 、“ 统率海陆军” 、“ 宣战、烤和, 及缔结各种条约” 、“实行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等方面的权力。宪法尽管也载有“ 依本宪法条规行之”的词句, 也就是说要得到议会承认为条件,实际上天皇具有无须经议会同意的许多特权, 天皇实际上是凌驾于议会之上、至高无上的统治者。宪法毫不掩饰地规定日本的国家主权属于天皇, 而不是属于人民。

天皇在行使行政权、立法权时, 可向枢密官征询意见。宪法虽然规定枢密院为天皇咨询机关、与政府不发生联系, 实际上, 它却是天皇的参谋部, 在重要国务方面起着重要的决策作用。枢密院顾问是由首相和元老提名, 天皇任命。元老并非官职和贵族称号, 而是天皇赐予维新功巨的一种荣誉称号。元老对重大国策和人事安排提供的咨询具有很高的权威作用。这都是任何其他实行资产阶级立宪制国家所没有的特殊机构, 它是封建遗物的残存, 也是天皇专制统治的重要体现。

二、议会从属于天皇,天皇凌驾于议会之上

虽然1889年宪法规定了,立法权属于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帝国议会,但实际上天皇的权力是凌驾于议会之上的。因为宪法承认天皇具有最高的统治权力, 所以, 属于议会主要职能范围的立法权和监督权在宪法中就受到极大的限制和削弱。宪法规定:“ 帝国议会, 以贵族院, 众议院两院, 构成之”(第三十三条),其中“ 贵族院, 依贵族院令所定, 以皇族, 贵族及救任议员组织成之”(第三十四条)。根据《贵族院令》的规定, 贵族院有以下几种人组成:皇族、公爵、侯爵定为终身议员;伯、子、男爵每七年选任一次;有特殊功勋而又是非贵族出身的官僚、学者由天皇任命;另从大纳税人(即大资产阶级、大地主) 互选若千人组成。总而言之, 能充当贵族院议员的都是贵族、高级文武官员, 大资产阶级和大地主的代表。贵族院在日本帝国议会中起着领导作用。作为议会下院的“ 众议院, 以选举法所定, 以公选之议员组成之”(第三十五条)。《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了必须年满二十五岁, 每年缴纳直接税十五日元的男子才有选举权。由于有以上严格的选民资格限制, 妇女又被剥夺了选举权, 所以日本历史上进行第一次议会选举时, 有选举权的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这实在是对日本君主立宪制的辛辣讽刺。

三、内阁不对议会负责,只对天皇负责

内阁是从属于天皇的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宪法规定内阁的主要职责是“ 辅弼天皇, 负其责任。凡法律救令及其他关于国务之诏救, 须经国务大臣付署”(第五十五条) 。内阁只对天皇负责, 不对议会负责, 议会也无权决定内阁的去留。内阁(政府)实际上只是天皇的僚属。首相的人选是由元老推荐, 天皇任命。各国务大臣由首相提名, 天皇任命。可是陆军大臣和海军大臣的提名, 表面上虽然也是由首相提名, 而实际的决定权却在军部, 而且只限于现役武官方能担任。根据宪法第十一条规定: “ 天皇统帅海陆军” , 第十二条又规定: “ 天皇定海陆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既然宪法如此明确地规定了军队统帅权属于天皇, 那么辅佐天皇统帅军队、掌握军令大权的军部自然就处于特殊的地位, 并享有向天皇“ 帷幢上奏” 的权力, 在此情况下, 内阁首相对军部的事务是不能过问的, 实际上也根本不敢过问。以后,随着日本的对外侵略扩张, 军部势力在连续征战中大显身手, 军部也就更加骄横跋息、野心更为膨胀, 以至发展到不仅通过海陆军卿控制内阁, 甚至还可以搞垮他们认为不顺心的内阁。在明治宪法的荫护下, 军部势力的专断, 最终导致成为日本发动对外战争的大本营。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 以至以后对东北的侵略, 都是在政府宣战前, 军部先开了火, 政府才采取行动的。

四、结束语

《明治宪法》确立的二元君主立宪政体, 天皇仍然掌握着无限的绝对统治权力, 天皇集议会的立法权、内阁的行政权、军事权于一身,同时带有一定的半封建性质,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方面还保持着天皇的绝对统治, 农村中还存在着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和寄生地主的剥削3。日本二元君主制是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

 孙月娥. 试论日本明治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J].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5,(03) 孙放. 浅谈明治宪法与日本军国主义[J]. 日本研究, 1991,(04)

3 项焱. 论明治宪法宪政模式选择的内在原因[J]. 法学评论, 2001,(06)

者妥协的产物。

参考文献

[1] 孙月娥. 试论日本明治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J].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03)

[2] 孙放. 浅谈明治宪法与日本军国主义[J]. 日本研究, 1991,(04)

[3]项焱. 论明治宪法宪政模式选择的内在原因[J]. 法学评论, 2001,(06)

何为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

(河南大学民生学院法学专业 1003601067 娄宁)

摘 要:1889年2月11日,日本明治天皇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即《明治宪法》,标志日本确立了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本文试从通过对日本《明治宪法》的内容及其特点的解析,进而解答何为日本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即《明治宪法》下的统治模式。

关键词:天皇 君主立宪 明治宪法

引言《明治宪法》包括有天皇、臣民权利义务、帝国议会、国务大臣及枢密顾问、司法、会计和补则等几方面的内容, 共计一七十六条, 其中有四十六条是抄袭一八七一年四月《德意志帝国宪法》条款的。因此, 明治宪法几乎就是德意志帝国宪法的翻版。但这部宪法却有自己的特色:确立的二元君主立宪制政体坚持了“主权在君” 的原则, 宪法赋于了天皇至高无上的绝对统治权力,天皇集议会的立法权、内阁的行政权、军事权于一身。本文讲述的就是《明治宪法》下的这种统治模式。

一、国家的主权属于天皇

宪法第一条就规定:“ 大日本帝国, 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天皇为神圣不可侵犯”(第三条):“ 天皇为国之元首, 总揽统治权”(第四条)。这几条集中表明了天皇因是天照大神(皇祖) 万世一系的子孙, 有着任何人所不具备的特殊的神格权威, 所以, 他的统治权就不是宪法赋予的, 而是他本身所固有的, 因而天皇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既然如此, 由天皇总揽国家的统治权, 也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了。不仅如此, 天皇还占据本应属于议会的一些职权。比如:宪法规定“天皇以帝国议会之协赞, 行使立法权”(第五条);同时还规定“ 天皇召集帝国议会, 命其升会、闭会、停会, 及众议院之解散” (第七条);更有甚者, 天皇还可以“ 在帝国议会闭会期间, 发布可代替法律之救令沙”(第八条), 这就是说,天皇救令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在日本也只是天皇才具有独立的立法权。此外, 又规定天皇有“ 任免文武官吏” 、“ 统率海陆军” 、“ 宣战、烤和, 及缔结各种条约” 、“实行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等方面的权力。宪法尽管也载有“ 依本宪法条规行之”的词句, 也就是说要得到议会承认为条件,实际上天皇具有无须经议会同意的许多特权, 天皇实际上是凌驾于议会之上、至高无上的统治者。宪法毫不掩饰地规定日本的国家主权属于天皇, 而不是属于人民。

天皇在行使行政权、立法权时, 可向枢密官征询意见。宪法虽然规定枢密院为天皇咨询机关、与政府不发生联系, 实际上, 它却是天皇的参谋部, 在重要国务方面起着重要的决策作用。枢密院顾问是由首相和元老提名, 天皇任命。元老并非官职和贵族称号, 而是天皇赐予维新功巨的一种荣誉称号。元老对重大国策和人事安排提供的咨询具有很高的权威作用。这都是任何其他实行资产阶级立宪制国家所没有的特殊机构, 它是封建遗物的残存, 也是天皇专制统治的重要体现。

二、议会从属于天皇,天皇凌驾于议会之上

虽然1889年宪法规定了,立法权属于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帝国议会,但实际上天皇的权力是凌驾于议会之上的。因为宪法承认天皇具有最高的统治权力, 所以, 属于议会主要职能范围的立法权和监督权在宪法中就受到极大的限制和削弱。宪法规定:“ 帝国议会, 以贵族院, 众议院两院, 构成之”(第三十三条),其中“ 贵族院, 依贵族院令所定, 以皇族, 贵族及救任议员组织成之”(第三十四条)。根据《贵族院令》的规定, 贵族院有以下几种人组成:皇族、公爵、侯爵定为终身议员;伯、子、男爵每七年选任一次;有特殊功勋而又是非贵族出身的官僚、学者由天皇任命;另从大纳税人(即大资产阶级、大地主) 互选若千人组成。总而言之, 能充当贵族院议员的都是贵族、高级文武官员, 大资产阶级和大地主的代表。贵族院在日本帝国议会中起着领导作用。作为议会下院的“ 众议院, 以选举法所定, 以公选之议员组成之”(第三十五条)。《众议院议员选举法》规定了必须年满二十五岁, 每年缴纳直接税十五日元的男子才有选举权。由于有以上严格的选民资格限制, 妇女又被剥夺了选举权, 所以日本历史上进行第一次议会选举时, 有选举权的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1%,这实在是对日本君主立宪制的辛辣讽刺。

三、内阁不对议会负责,只对天皇负责

内阁是从属于天皇的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宪法规定内阁的主要职责是“ 辅弼天皇, 负其责任。凡法律救令及其他关于国务之诏救, 须经国务大臣付署”(第五十五条) 。内阁只对天皇负责, 不对议会负责, 议会也无权决定内阁的去留。内阁(政府)实际上只是天皇的僚属。首相的人选是由元老推荐, 天皇任命。各国务大臣由首相提名, 天皇任命。可是陆军大臣和海军大臣的提名, 表面上虽然也是由首相提名, 而实际的决定权却在军部, 而且只限于现役武官方能担任。根据宪法第十一条规定: “ 天皇统帅海陆军” , 第十二条又规定: “ 天皇定海陆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既然宪法如此明确地规定了军队统帅权属于天皇, 那么辅佐天皇统帅军队、掌握军令大权的军部自然就处于特殊的地位, 并享有向天皇“ 帷幢上奏” 的权力, 在此情况下, 内阁首相对军部的事务是不能过问的, 实际上也根本不敢过问。以后,随着日本的对外侵略扩张, 军部势力在连续征战中大显身手, 军部也就更加骄横跋息、野心更为膨胀, 以至发展到不仅通过海陆军卿控制内阁, 甚至还可以搞垮他们认为不顺心的内阁。在明治宪法的荫护下, 军部势力的专断, 最终导致成为日本发动对外战争的大本营。中日甲午战争、日俄战争, 以至以后对东北的侵略, 都是在政府宣战前, 军部先开了火, 政府才采取行动的。

四、结束语

《明治宪法》确立的二元君主立宪政体, 天皇仍然掌握着无限的绝对统治权力, 天皇集议会的立法权、内阁的行政权、军事权于一身,同时带有一定的半封建性质,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政权方面还保持着天皇的绝对统治, 农村中还存在着半封建的土地制度和寄生地主的剥削3。日本二元君主制是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

 孙月娥. 试论日本明治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J].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5,(03) 孙放. 浅谈明治宪法与日本军国主义[J]. 日本研究, 1991,(04)

3 项焱. 论明治宪法宪政模式选择的内在原因[J]. 法学评论, 2001,(06)

者妥协的产物。

参考文献

[1] 孙月娥. 试论日本明治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J].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5,(03)

[2] 孙放. 浅谈明治宪法与日本军国主义[J]. 日本研究, 1991,(04)

[3]项焱. 论明治宪法宪政模式选择的内在原因[J]. 法学评论, 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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