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查报告 要提交给黄总的书面材料

内部审查报告

编号:荣内审(2015041402)

基本情况说明:此审查报告审查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对企业相关书面合同的审查

发掘公司业务流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可行性和存在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目的:向董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力图使企业的经营风险最小化,帮助企业减少不良债

务的发生;帮助企业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

审查方法:以专题的形式提出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紧接着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阐述,最终

给出一系列的解决方案。

问题1:能否办理单船租赁业务?

背景:某日,江苏某海运公司试图与我司合作办理单船融资租赁业务。

分析: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现阶段中国大陆从南向北形成了天津、上海、泉州和东莞共计四个自贸区,自由贸易区又称为对外贸易区或免税贸易区, 是在关境以外划出的,对进出口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免征关税,并且允许港内或区内进行商品的自由储存、展览、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以促进地区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的一个区域。在融资租赁方面,上海自贸区首先进行大胆尝试,在其区域范围内率先批准了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中国单机

单船(SPV )融资租赁业务。

何为spv 业务?SPV (SpecialPurpose Vehicle)意为特殊目的的载体,也可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SPV 租赁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境内保税地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实现风险隔离功能所专门设立的租赁项目子公司。在国际上,这种业务叫做

SPV 融资租赁的优势:

1、风险隔离

规避了出租人母公司或其他隶属项目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对出租人及项目的不良影响,且形成了项目的封闭运作,有利于贷款银行控制项目风险。

2、降低项目成本

方便出租人采用成本更低的外币和本币融资,降低融资成本。由于SPV 公司大多是设立在自由港或保税区域的免税特殊公司,持有当地的免税证明或设立在低税率地的壳公司,出租人不承担或少承担当地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相关税费或优惠的税收政策将有利于出租人实现项目收益最大化。

3、满足承租人的租赁需求

由于出租人的成本降低,相应的也减少了承租人的成本支出;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机/船,承担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可分期缴纳,而按一般贸易方式引进时需一次性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便于承租人降低一次性的大额资金需求。

建议:

法律上来说:融资租赁公司将单个项目设立为子公司,那么在法律上融资租赁公司和spv 项目公司是母子公司的关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母子公司是分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双方存在控股的关系;而母子公司则要报出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母子公司可以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律上承认子公司的独立地位。换句话来说分公司就是总公司的一个特殊分支机构而子公司则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另一个法律主体。此种操作通过设置防火墙的方法,降低租赁母公司在回笼资金方面存在的风险。

自贸区的设立无疑将大大促进中国海运业的进一步发展,海运业的发展需要融资租赁公司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进行金融创新并为之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世界发达国家的发展规律显示在:这一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只要抓住机遇必然会争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利润增长点。海宁市离上海自贸区近200公里,地理位置优越。可考虑在自贸区通过合伙、设立子公司等多种方式与有实力的融资企业共同开办spv 业务。

二、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权人所面临的特殊风险

1、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面对船舶优先权人的风险

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具有较高受偿位次的担保物权。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有:

(1)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上述债权在船舶日常营运中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大。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由于船舶完全处于承租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而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具有某种隐秘性,即只要有相应的海事债权发生该种担保物权就相应产生而不需公示。船舶优先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出租人对船舶的处分,并会降低船舶价值。

由于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出租人不可能通过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做出约定,而规避船舶优先权的发生。虽然在我国《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由于《海商法》系属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海商法》中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仍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船舶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扣押船舶之后,如果承租人、出租人均不愿提供担保,则船舶很有可能面临被法院拍卖的风险。虽然,要求出租人提供担保很不公平,但如果出租人不

提供担保,在船舶被法院拍卖而致使出租人丧失船舶所有权的情况下,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将处于一种更为危险的境地。

那么,如何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呢?笔者认为,对于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出租人应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求承租人预先缴纳一定数目的保证金,并约定出租人在发现船舶之上附有优先权时,或船舶优先权人通过海事法院扣押船舶之时,有权从保证金中优先支付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对不足部分仍可向承租人追偿;若保证金留有余额则可冲抵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租人在船舶优先权人扣船时处于尴尬境地。

另外,某些受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如船员遣返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等)产生的赔付风险属于船东互保协会承保之列,此时出租人可以通过保险方式解决对受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人的赔付问题,即出租人作为船东加入船东互保协会,来规避这些赔付风险。入会费用和保险费作为融资风险成本摊入租金之中,由承租人承担。

2、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面对船舶留置权人的风险

除船舶优先权外,船舶留置权也对出租人的所有权构成威胁。

我国《海商法》将船舶留置权定义为:“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即只要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就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船舶,而不论其是否知道其所占有的船舶并非为合同另一方(债务人)所有。

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虽出租人享有船舶所有权,但船舶一直处于承租人的掌控之下,修船人在承租人拒付修船费用的情况下,即可行使船舶留置权。可以说,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较之一般动产设备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在面对留置权人时更为不利。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修船人行使留置权时,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是无法以船舶所有权人的身份进行抗辩的。此时出租人大致有三种可能的解决办法:一是向修船人给付修船费用,修船人则将船舶返回给承租人,承租人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而出租人再向承租人追偿相关费用,或是以违约为由取回船舶:二是对于修船人留置船舶置若罔闻,任由修船人对船舶进行处理,而直接向承租人要求赔偿;三是以船舶所有权人身份请求修船人直接向其返还拍卖船舶受偿后的余额,对于出租人自身的其余租金损失则作为债权向承租人求偿。出租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选择。

3、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所面对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风险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还有可能面临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而产生的巨额赔偿风险。“船舶油污损害”系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事故时,逸出或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在运油船舶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近一步损害。

由于油污损害不同于其他的对第三方的损害,其遭到损害的往往是一国的水域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在受损之后需要特别的保护与补偿。因此在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的承担上,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均将责任承担者指向船舶所有人,出租人拥有船舶所有权使其承担了潜在的风险。 为此,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应及时投保油污责任险(对某些大型船舶而言该种保险是强制性的),以减轻出租人在油污损害之后的赔付压力,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保费由承租人来承担。

问题2:取回的租赁标的物处理

我司主要的业务种类分为三种:直租赁、回租赁和厂商租赁。在租赁物再处置风险方面,三种经营模式中回租赁模式最值得我们去关注。回租租赁是指设备的所有者先将设备按市场价格卖给出租人,然后又以租赁的方式租回原来设备的一种方式。承租人之所以选择回租赁方式,往往因为自身的货币资金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在回租赁中,设备的物理位置并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设备的所有权。虽然我司在回租赁中仍然要求承租人提供第三方担保,但是承租人违约的潜在风险依然比较高。承租人一旦违约,我司就需要取回租赁标的物。如何将标的物变成现金流就成为我们应该考虑的头等大事。

租赁物管理关键环节:前期的评价环节;租赁物的确定权和跟踪环节、租赁物的取回、维护的环节、再处置环节。

有关资料显示,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已开始进入设备置换期。未来15-30年将迎来二手设备产业的黄金期,二手设备也将进入产业化经营,二手设备的回收、加工、经销、进出口等产业链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工程机械行业步入后市场时代。

参与租赁物二手市场的交易。建立多样化租赁物管理平台

第一,以回购方式为纽带建立一个租赁物管理的平台;第二,外包给第三方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第三,与厂商系租赁公司合作;第四,以股权为纽带,合资成立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

问题3:担保人也破产时的风险规避

首先在直租赁和回租赁中,我们要求承租人提供第三人担保;在厂商租赁中,我们要求厂商承担保证人。三种模式中我们也会要求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实物担保(主要有抵押、质押、定金方式)。为了降低经营风险,我司都会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国民法中主要规定了两种保证方式: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区别如下:

一是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换言之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拥有更大的选择权。

二是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一旦承租人偿还租金,保证人也破产了,而作为债权人,如何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则是很多人普遍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该注意如下几点事项: 第一、区分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相对于其

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因此,有担保的债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即可得到清偿。 因此,区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意义在于,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其他债权则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主张取回权,主张担保权,而得到实现。 第二,如果属于破产债权,那么就必须积极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必须明确自己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债权,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向法院申报。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后,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有关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在此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当然,债权人有不可抗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逾期的,也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相关权利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通过自治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债权人申请登记债权后,是否能成为债权人,最终参与破产程序,接受破产财产分配的受偿,都必须经债权人会议确定后债权才能成立。债权被确认,债权人可以参与破产程序,有异议的,申报该债权的债权人在收到不予确认债权通知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2? 碧致弁ü?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由破产清算组织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如果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次协商难以通过的,由法院依法裁定。 债权人会议在监督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破产财产的确定;资产评估的真实和可靠性;对破产财产的管理。 第四、及时接受清偿 破产程序的最终目的是要用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破产企业的债权,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将实物合理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也可以变卖出售。最后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保证人的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其债权的实现:第一,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于实现债权的方式有选择权,既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来实现,也可通过向破产企业的保证人主张权利来实现。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

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对拖欠租金时间长的企业,重点布控及时防范,主动出击,积极维权。

问题4,设计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现代经济学有个很形象的比喻,不能把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面,意思就是我们采取多元化的投资战略。经济发展具有周期性,现阶段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很大,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大的经济背景。

同时,按照生命周期理论,产业分为发展、成长、成熟、衰退四个生命周期。这要求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对业务所涉及的行业进行分类并实行监督。积极合理配置资金的行业分布。缩小夕阳产业的投融资,重点关注高新技术产业。

选择具有实力的农业机械生产厂商,开发面向农户的厂商融资租赁业务。

附(部分):

问题5,做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

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制约因素

信用制约

一些中小企业可能通过各种原因拒付和拖欠租金,缺乏信用。

对策:

设计更加灵活的租赁方式

设计更加灵活的租赁方式和还款方式,针对信用不同的中小企业可以实践不同的融资租赁方式,有效降低风险。随着现代租赁业的发展,融资租赁方式各种各样,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借鉴的好方法:售后租回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委托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租赁、销售式租赁、抽成式融资租赁、风险融资租赁、结构式融资租赁、捆绑式融资租赁以及综合性租赁等。其中抽成式融资租赁采用收益权担保、收费分成的融资租赁方式。这种融资租赁的租

金不是固定的,而是由承租人的赢利状况决定。风险融资租赁是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

规范合同:

规范化的合同会使双方有法律的保障和约束,最终实现避免金融风险的目的。

问题6,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定义: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某一单位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的资产,通过一定的资产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变现)的过程。

P2P 定义:P2P 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

我国融资业务已经步入而立之年,从2007年开始融资租赁市场存量金额呈几何倍数发展,到2014年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存量已经高达大概3万亿。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从租赁公司来看:实务中,一般租赁期间为2-8年,而传统的融资租赁资金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和股东的注册资金,这就造成了融资租赁企业还款压力大,所以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快速回笼资金,开展新的业务。而资产证券化能够使融资租赁企业达到这一目的。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广大老百姓不断寻找收益高和风险低的投资项目,而通过p2p 平台发行的融资证券恰好能够满足投资者的要求。因为融资证券是以实物化的租赁标的物和较为稳定租金流为担保,风险自然而然随之降低。总之p2p 平台一头连接3万亿的融资资产,一头连接着数以千万计的民间投资者,必将能够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问题7,对重要合同进行公证

合同公证主要作用:

办结合同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会对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严格把关。公证员在咨询双方意见后,将有歧义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从而增强了合同的可执行力,减少了纠纷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在《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

定:

(一)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附:

问题8,督促程序【支付令】

当承租人出现违约的时候,我司主要通过调解和诉讼途径解决。实际上我们还可以采用督促程序解决。

督促程序定义: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特点:费用低廉,解决纠纷的速度比诉讼程序快

特别程序收费标准: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时间短: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适用督促程序进行处理,通过书面审查即可催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债务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使债务纠纷方便快捷地得到解决。

企业法人以个人生分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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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查报告

编号:荣内审(2015041402)

基本情况说明:此审查报告审查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对企业相关书面合同的审查

发掘公司业务流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对公司经营战略的可行性和存在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

目的:向董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力图使企业的经营风险最小化,帮助企业减少不良债

务的发生;帮助企业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

审查方法:以专题的形式提出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紧接着对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阐述,最终

给出一系列的解决方案。

问题1:能否办理单船租赁业务?

背景:某日,江苏某海运公司试图与我司合作办理单船融资租赁业务。

分析: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现阶段中国大陆从南向北形成了天津、上海、泉州和东莞共计四个自贸区,自由贸易区又称为对外贸易区或免税贸易区, 是在关境以外划出的,对进出口商品全部或大部分免征关税,并且允许港内或区内进行商品的自由储存、展览、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以促进地区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的一个区域。在融资租赁方面,上海自贸区首先进行大胆尝试,在其区域范围内率先批准了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中国单机

单船(SPV )融资租赁业务。

何为spv 业务?SPV (SpecialPurpose Vehicle)意为特殊目的的载体,也可称为特殊目的机构/公司。SPV 租赁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境内保税地区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并实现风险隔离功能所专门设立的租赁项目子公司。在国际上,这种业务叫做

SPV 融资租赁的优势:

1、风险隔离

规避了出租人母公司或其他隶属项目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对出租人及项目的不良影响,且形成了项目的封闭运作,有利于贷款银行控制项目风险。

2、降低项目成本

方便出租人采用成本更低的外币和本币融资,降低融资成本。由于SPV 公司大多是设立在自由港或保税区域的免税特殊公司,持有当地的免税证明或设立在低税率地的壳公司,出租人不承担或少承担当地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相关税费或优惠的税收政策将有利于出租人实现项目收益最大化。

3、满足承租人的租赁需求

由于出租人的成本降低,相应的也减少了承租人的成本支出;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机/船,承担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可分期缴纳,而按一般贸易方式引进时需一次性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便于承租人降低一次性的大额资金需求。

建议:

法律上来说:融资租赁公司将单个项目设立为子公司,那么在法律上融资租赁公司和spv 项目公司是母子公司的关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母子公司是分别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体,双方存在控股的关系;而母子公司则要报出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母子公司可以独自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律上承认子公司的独立地位。换句话来说分公司就是总公司的一个特殊分支机构而子公司则是母公司所能控制的另一个法律主体。此种操作通过设置防火墙的方法,降低租赁母公司在回笼资金方面存在的风险。

自贸区的设立无疑将大大促进中国海运业的进一步发展,海运业的发展需要融资租赁公司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进行金融创新并为之提供更好的融资服务,世界发达国家的发展规律显示在:这一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只要抓住机遇必然会争得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利润增长点。海宁市离上海自贸区近200公里,地理位置优越。可考虑在自贸区通过合伙、设立子公司等多种方式与有实力的融资企业共同开办spv 业务。

二、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权人所面临的特殊风险

1、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面对船舶优先权人的风险

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具有较高受偿位次的担保物权。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有:

(1)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上述债权在船舶日常营运中发生的可能性相当大。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由于船舶完全处于承租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而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具有某种隐秘性,即只要有相应的海事债权发生该种担保物权就相应产生而不需公示。船舶优先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出租人对船舶的处分,并会降低船舶价值。

由于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出租人不可能通过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做出约定,而规避船舶优先权的发生。虽然在我国《合同法》第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由于《海商法》系属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海商法》中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仍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船舶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扣押船舶之后,如果承租人、出租人均不愿提供担保,则船舶很有可能面临被法院拍卖的风险。虽然,要求出租人提供担保很不公平,但如果出租人不

提供担保,在船舶被法院拍卖而致使出租人丧失船舶所有权的情况下,其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将处于一种更为危险的境地。

那么,如何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呢?笔者认为,对于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出租人应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求承租人预先缴纳一定数目的保证金,并约定出租人在发现船舶之上附有优先权时,或船舶优先权人通过海事法院扣押船舶之时,有权从保证金中优先支付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对不足部分仍可向承租人追偿;若保证金留有余额则可冲抵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租人在船舶优先权人扣船时处于尴尬境地。

另外,某些受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如船员遣返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等)产生的赔付风险属于船东互保协会承保之列,此时出租人可以通过保险方式解决对受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人的赔付问题,即出租人作为船东加入船东互保协会,来规避这些赔付风险。入会费用和保险费作为融资风险成本摊入租金之中,由承租人承担。

2、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面对船舶留置权人的风险

除船舶优先权外,船舶留置权也对出租人的所有权构成威胁。

我国《海商法》将船舶留置权定义为:“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即只要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就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船舶,而不论其是否知道其所占有的船舶并非为合同另一方(债务人)所有。

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虽出租人享有船舶所有权,但船舶一直处于承租人的掌控之下,修船人在承租人拒付修船费用的情况下,即可行使船舶留置权。可以说,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较之一般动产设备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在面对留置权人时更为不利。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修船人行使留置权时,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是无法以船舶所有权人的身份进行抗辩的。此时出租人大致有三种可能的解决办法:一是向修船人给付修船费用,修船人则将船舶返回给承租人,承租人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而出租人再向承租人追偿相关费用,或是以违约为由取回船舶:二是对于修船人留置船舶置若罔闻,任由修船人对船舶进行处理,而直接向承租人要求赔偿;三是以船舶所有权人身份请求修船人直接向其返还拍卖船舶受偿后的余额,对于出租人自身的其余租金损失则作为债权向承租人求偿。出租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加以选择。

3、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所面对的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风险

在船舶融资租赁中出租人还有可能面临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而产生的巨额赔偿风险。“船舶油污损害”系指船舶在正常营运中或发生事故时,逸出或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其他油类物质,如废油、油类混合物,在运油船舶以外,因污染而产生的财产损害或人身伤亡,包括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减轻此种损害而采取合理措施的费用,以及由于采取此种措施而造成的近一步损害。

由于油污损害不同于其他的对第三方的损害,其遭到损害的往往是一国的水域自然环境、生态环境,在受损之后需要特别的保护与补偿。因此在船舶油污损害责任的承担上,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均将责任承担者指向船舶所有人,出租人拥有船舶所有权使其承担了潜在的风险。 为此,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应及时投保油污责任险(对某些大型船舶而言该种保险是强制性的),以减轻出租人在油污损害之后的赔付压力,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保费由承租人来承担。

问题2:取回的租赁标的物处理

我司主要的业务种类分为三种:直租赁、回租赁和厂商租赁。在租赁物再处置风险方面,三种经营模式中回租赁模式最值得我们去关注。回租租赁是指设备的所有者先将设备按市场价格卖给出租人,然后又以租赁的方式租回原来设备的一种方式。承租人之所以选择回租赁方式,往往因为自身的货币资金不能满足生产的需要。在回租赁中,设备的物理位置并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设备的所有权。虽然我司在回租赁中仍然要求承租人提供第三方担保,但是承租人违约的潜在风险依然比较高。承租人一旦违约,我司就需要取回租赁标的物。如何将标的物变成现金流就成为我们应该考虑的头等大事。

租赁物管理关键环节:前期的评价环节;租赁物的确定权和跟踪环节、租赁物的取回、维护的环节、再处置环节。

有关资料显示,中国工程机械行业已开始进入设备置换期。未来15-30年将迎来二手设备产业的黄金期,二手设备也将进入产业化经营,二手设备的回收、加工、经销、进出口等产业链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工程机械行业步入后市场时代。

参与租赁物二手市场的交易。建立多样化租赁物管理平台

第一,以回购方式为纽带建立一个租赁物管理的平台;第二,外包给第三方的专业资产管理公司;第三,与厂商系租赁公司合作;第四,以股权为纽带,合资成立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

问题3:担保人也破产时的风险规避

首先在直租赁和回租赁中,我们要求承租人提供第三人担保;在厂商租赁中,我们要求厂商承担保证人。三种模式中我们也会要求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实物担保(主要有抵押、质押、定金方式)。为了降低经营风险,我司都会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国民法中主要规定了两种保证方式: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区别如下:

一是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有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债务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债权人无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换言之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拥有更大的选择权。

二是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无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而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当债权人要求保证人代为履行时,保证人可以要求债权人保证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或设有物的担保时先执行担保物权为由而拒绝清偿。

一旦承租人偿还租金,保证人也破产了,而作为债权人,如何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则是很多人普遍关心的问题。

公司应该注意如下几点事项: 第一、区分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相对于其

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因此,有担保的债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即可得到清偿。 因此,区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意义在于,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其他债权则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主张取回权,主张担保权,而得到实现。 第二,如果属于破产债权,那么就必须积极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必须明确自己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债权,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向法院申报。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后,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有关公告和通知。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在此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当然,债权人有不可抗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逾期的,也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相关权利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通过自治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按照《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债权人申请登记债权后,是否能成为债权人,最终参与破产程序,接受破产财产分配的受偿,都必须经债权人会议确定后债权才能成立。债权被确认,债权人可以参与破产程序,有异议的,申报该债权的债权人在收到不予确认债权通知后,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2? 碧致弁ü?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由破产清算组织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法院裁定后执行。如果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多次协商难以通过的,由法院依法裁定。 债权人会议在监督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破产财产的确定;资产评估的真实和可靠性;对破产财产的管理。 第四、及时接受清偿 破产程序的最终目的是要用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破产企业的债权,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将实物合理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也可以变卖出售。最后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保证人的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而言,其债权的实现:第一,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对于实现债权的方式有选择权,既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来实现,也可通过向破产企业的保证人主张权利来实现。

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

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

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对拖欠租金时间长的企业,重点布控及时防范,主动出击,积极维权。

问题4,设计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

现代经济学有个很形象的比喻,不能把鸡蛋放到一个篮子里面,意思就是我们采取多元化的投资战略。经济发展具有周期性,现阶段中国经济下行压力很大,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大的经济背景。

同时,按照生命周期理论,产业分为发展、成长、成熟、衰退四个生命周期。这要求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对业务所涉及的行业进行分类并实行监督。积极合理配置资金的行业分布。缩小夕阳产业的投融资,重点关注高新技术产业。

选择具有实力的农业机械生产厂商,开发面向农户的厂商融资租赁业务。

附(部分):

问题5,做好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

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制约因素

信用制约

一些中小企业可能通过各种原因拒付和拖欠租金,缺乏信用。

对策:

设计更加灵活的租赁方式

设计更加灵活的租赁方式和还款方式,针对信用不同的中小企业可以实践不同的融资租赁方式,有效降低风险。随着现代租赁业的发展,融资租赁方式各种各样,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借鉴的好方法:售后租回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委托融资租赁、项目融资租赁、销售式租赁、抽成式融资租赁、风险融资租赁、结构式融资租赁、捆绑式融资租赁以及综合性租赁等。其中抽成式融资租赁采用收益权担保、收费分成的融资租赁方式。这种融资租赁的租

金不是固定的,而是由承租人的赢利状况决定。风险融资租赁是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

规范合同:

规范化的合同会使双方有法律的保障和约束,最终实现避免金融风险的目的。

问题6,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定义: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某一单位流动性较差但具有相对稳定的可预期现金收入的资产,通过一定的资产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变现)的过程。

P2P 定义:P2P 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

我国融资业务已经步入而立之年,从2007年开始融资租赁市场存量金额呈几何倍数发展,到2014年融资租赁业务的市场存量已经高达大概3万亿。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3月5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从租赁公司来看:实务中,一般租赁期间为2-8年,而传统的融资租赁资金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和股东的注册资金,这就造成了融资租赁企业还款压力大,所以融资租赁企业需要快速回笼资金,开展新的业务。而资产证券化能够使融资租赁企业达到这一目的。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广大老百姓不断寻找收益高和风险低的投资项目,而通过p2p 平台发行的融资证券恰好能够满足投资者的要求。因为融资证券是以实物化的租赁标的物和较为稳定租金流为担保,风险自然而然随之降低。总之p2p 平台一头连接3万亿的融资资产,一头连接着数以千万计的民间投资者,必将能够实现融资租赁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问题7,对重要合同进行公证

合同公证主要作用:

办结合同公证过程中,公证人员会对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严格把关。公证员在咨询双方意见后,将有歧义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从而增强了合同的可执行力,减少了纠纷的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在《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

定:

(一)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附:

问题8,督促程序【支付令】

当承租人出现违约的时候,我司主要通过调解和诉讼途径解决。实际上我们还可以采用督促程序解决。

督促程序定义:督促程序是中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一种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特点:费用低廉,解决纠纷的速度比诉讼程序快

特别程序收费标准: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时间短: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适用督促程序进行处理,通过书面审查即可催促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履行债务又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而使债务纠纷方便快捷地得到解决。

企业法人以个人生分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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