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验收标准
前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同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商场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特制定本商品质量验收标准。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质量验收的基本原则、各类商品引进时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和标签标识内容以及对计量的要求和对商品生产日期的要求。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购部的商品引进;配送中心和各门店的商品验收和销售。目录(本标准共三部分):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标识、标注及法规文件计量日期管理
第一部分
引用标准:标识、标注及法规文件
《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关于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
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产品标识中应当包括的内容:
(1)产品名称;
(2)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3)产品标准编号;
(4)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形式主要由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还应当包括的内容:
(1)生产许可证标记;
(2)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
他技术要求;
(3)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4)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5)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6)安全认证标志。
----产品标识中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
(1)产品产地;
(2)其它认证标志;
(3)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
(4)产品条码。
一、食品类商品验收标准
1、引用标准:
《食品卫生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预包装食品。
3、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1)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
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和储藏指南;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2)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
上的食品,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或保存期;
3)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4、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不得利用标识掩盖产品的瑕疵。
3)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4)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也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
字,但与汉字严密对应且字体小于相应中文;标识所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字体大小不得小于1.8毫米。
5)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重量单位:g或克,Kg或
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升。
5、国产食品具体要求:
1)引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1)生产厂家营业执照;
(2)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
(3)供应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4)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书和卫生评价报告单。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5)食品名称;
(6)配料表;
(7)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8)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9)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10)
(11)
(12)
(13)
(14)
(15)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注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6、进口食品:
(1)引用标准:《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各类进口预包装食品(即销售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合格的、有效的、一一对应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红色公章的复印件(注意:具体要求见《**公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证书中商品的产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相符);
B)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C)动植物检验放行单。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特殊标注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7、母乳代用品特殊要求:
(1)引用标准:《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2)特殊要求:
A)母乳代用品,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
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B)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
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3)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生产厂家营业执照;
B)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
C)供应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D)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8、国产保健食品:
(1)引用标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生产厂家营业执照;
B)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
C)供应商卫生许可证;
D)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E)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书和卫生评价报告单。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产品标准号;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特殊标注内容(含有兴奋剂或激素的产品,应标明兴奋剂、激素的准确名称和含量);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9、进口保健食品:
(1)引用标准:《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
健食品标识规定》。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B)合格的、有效的、一一对应的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红色公章的复印件(注意:具体要求见《**公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证书中商品的产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相符)。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国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特殊标注内容(含有兴奋剂或激素的产品,应标明兴奋剂、激素的准确名称和含量);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10、国产酒类:
(1)引用标准:《饮料酒标签标准》(GB10344-89)、《啤酒瓶》(GB4544-1996)。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酒类批发许可证;
B)酒类生产许可证;
C)商标注册证;
D)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书和卫生评价报告单。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注册商标标记;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原汁量;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罐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产品标准号与质量等级;产品类型(或糖度);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11、进口酒类:
(1)引用标准:《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饮料酒标签标准》(GB 10344-89)、
《啤酒瓶》(GB4544-1996)。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酒类批发许可证;
B)合格的、有效的、一一对应的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红色公章的复印件(注意:具体要求见《**公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证书中商品的产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相符)。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原汁量;净含量;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罐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类型(或糖度);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附注:
1、非保健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不允许宣称具有保健食品功效,(免疫调节、延缓衰
老、改善记忆、促进生长发育、抗疲劳、减肥、调节血脂、耐缺氧、抗辐射、抗突变、抑制肿瘤、改善性功能、调节血糖、皮肤保健、补充营养素、改善睡眠、补血、护肝、改善胃肠道功能、美容功能、清热解毒、滋阴壮阳、明目健齿、益智长寿)。
2、所有普通食品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1)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
(2)“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
似用语;
(3)“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廷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
(4)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
类似作用。
3、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见附件1);
4、各类进口预包装食品(即销售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见附件2)。
二、化妆品验收标准
1、引用标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消费品使用说明
-1995)。
2、基本要求:
(1)化妆品销售包装中的标签,可直接印刷、粘贴在商品容器上、小包装物上或
商品说明(介绍)书上;
(2)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
(3)化妆品标签内容应当简单通俗,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
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4)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5)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或克,kg或
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升。
3、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1)护肤类:爽身粉、雪花膏、痱子粉、润肤乳液、化装粉块、香脂、香粉、护
肤水、洗面奶;
(2)护发用类:护发素、洗发膏、发乳、洗发液、发油、染发乳液、冷烫液、发
用摩丝、染发水、定型发胶、染发粉、染发剂等;
(3)美容类: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
(4)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祛斑、除臭、防
晒。
4、国产化妆品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
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书和卫生评价报告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商品名称;
B)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C)净含量或净容量;
D)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有两种标注方式,如下:
a)按生产日期(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明)和保质期(保质期X年或保质期X月)的方式标注;
b)按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请在XX年X月之前使用等语句)的方式标注。E)生产许可证号;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
F)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号;
G)产品标准号;
H)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品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I)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5、进口化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商品名称;
B)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
C)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D)净含量或净容量;
E)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有两种标注方式,如下:
a)按生产日期(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明)和保质期(保质期X年或保质期X月)的方式标注;
b)按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请在XX年X月之前使用等语句)的方式标注。F)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G)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
3)标帖标志:
必须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检验检疫标志(CIQ)。
6、其他:
(1)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装笔类
等),可不标注其他内容,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的名称。
(2)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标贴单独粘贴的不予验收。
三、家用电器、燃气器具类及电话、传真机商品验收标准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GB5296.2-87)、《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见第一部分后面的附注);《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注:《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适用范围》、《实施安全认证电工产品目录》的实施期限为2003年5月1日。
2、基本要求:
(1)使用说明内容要用规范汉字书写,厂名、厂址,不得使用汉语拼音、符号、标
志或数字;
(2)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3)汉语拼音必须书写正确,拼写正确
(4)使用两种以上文字时,相互之间要区分清楚
(5)产品(包括铭牌)上采用图形符号或外文标识的各种控制、调节标记,须在
说明书中用汉字表明相应含义。
3、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范围:
黑白和彩色电视机、单声道收录机、调频立体声(组合音响)收录机、微型计算机(包括台式微机、专用微机、电脑学习机、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单显、彩显)、打印机、电话机、移动通信、电熨斗、电热毯、单相空调、三相空调、家用煤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4、认证
(1)电工安全认证(长城认证)有效期到2003年5月1日止。在2003年5月1日后,
不允许使用电工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
(2)中国强制认证的认证产品目录(部分)见第一部分附注。在2003年5月1日前
为过渡期,在2003年5月1日后,范围内的商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内必须取得中国强制认证,并使用”CCC”标志。
5、国产电器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或中国强制认证证书(部分电器);
B)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部分电器);
C)生产厂家营业执照;
D)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A)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明的内容:
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商标;产品重量和数量;色别标志;包装外型尺寸;消费者须知(开启包装前)的贮存、运输注意事项和标志;必要的开启包装指示;制造厂名。
B)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
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概述;额定电压(V)和电源种类;额定频率(Hz)(直流电器除外);额定输入功率(W或KW);主要使用性能指标;接地说明;组装和安放、安装事项;使用事项;维护(修)保养事项;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常见故障及其处理方法一览表;售后服务事项和生产者责任;制造厂名和厂址。
(3)标帖标志:
A)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安全认证标志
(使用期限2003年5月1日前)。
B)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应加贴强制性
产品认证标志(CCC )。
(4)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5、进口电器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或中国强制认证证书(部分电器);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A)除生产者地址外,与国产电器相同;必须具有中文使用说明书;
B)还须加注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3)标帖标志:
A)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进口
商品标志(CCIB标志);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安全认证标志(使用期限2003年5月1日前)。
B)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应加贴强制性
产品认证标志(CCC )。
6、国产燃气器具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生产厂家营业执照;
B)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
C)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A)商品名称;
B)型号和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C)商标;
D)制造者、经销商的厂名、厂址;
E)操作使用说明书。
(3)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4)家用燃气灶具铭牌标志包括:(参GB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
名称和型号;适用燃气种类;燃气额定压力;热流量或耗气量;制造厂名称;制造年、月或代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铭牌标志包括(参GB6932-94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热水器的名称和型号;使用燃气种类和类别;额定燃气压力;热负荷或耗气量;适用水压;热水产率;制造厂名称;制造编号或批号;
安全注意事项
7、进口燃气具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A)原产国(地区);
B)进口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C)中文使用说明书。
(3)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在当地设立或委托有经过审查合格的维修网点,并遵守当
地的有关管理规定。
8、国产电话、传真机: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
B)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C)中国强制认证证书(CCC认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厂家名称和地址;规格(型号);功能、使用要求;中文产品说明书。
(3)标贴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 )。
(4)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三包凭证)。
9、进口电话、传真机: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C)中国强制认证证书(CCC )。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规格(型号);功能、使用要求;中文产品说明书。
(3)标贴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 )。
(4)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保修卡(三包凭证)。
四、钟表类商品验收标准
1、国产钟表: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A)品名、商标、型号;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生产商的厂名、厂址。
(3)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2、进口钟表: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产品使用说明书;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3)应具备国内保修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五、照相器材类商品验收标准
1、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必须标明产品的品名、注册商标、产地、型号、机身号;制造商的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操作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及相关配件。
2、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中文使用说明书;商品的原产国(地区)及国内代理(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保修卡。
六、计算器及电子记事本商品验收标准
1、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必须在外包装上注明该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
B)在商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该商品的中文品名(字体应使用标准汉字)、型号;
C)供应商须提供商品的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上应对该商品的功能、配件的性能及具体使用方法作出详尽的介绍。
2、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进口计算器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原产国名称、进口代理(经销)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B)须标注该商品的中文品名、型号、功能及简要说明;
C)须具备中文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配件表。
七、运动器材类商品验收标准
1、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在商品上须注明商标、型号、商品名称、规格、功能等标识;
B)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操作(使用)说明书、配件表;
C)须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名、厂址及联系电话。
2、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在商品上须注明商标、型号、商品名称、规格、功能等标识;
B)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操作(使用)说明书、配件表;
C)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在华代理(经销)商名称、地址及原产国。
八、药品类商品验收标准
1、引用标准:
《药品管理法》
2、国产药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商标注册证;药品检验报告书。
(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标识内容:
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中药饮片除外)、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必须注明有效期;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标记符号为);销售地道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3、进口药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B)口岸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或盖有供应商公司公章的复印件(随货同行,
证书中药品的生产批号必须与所送药品的生产批号一致)。
(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标识内容:同国产药品,须加注国内经销商名称
和地址。
九、皮制品(皮带、箱包)类商品验收标准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1-85)
2、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规格;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原材料或成分;使用(保养)说明书及注意事项等。
(3)必须附有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3、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型号、规格;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原材料或成分;使用(保养)说明书及注意事项等。
十、鞋类商品验收标准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1-85)、《皮鞋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QB1187-91)、GB319-83(胶鞋)、QB1004-90(布鞋)。
2、国产皮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在鞋盒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名称(代号)、色别、型号、鞋号、产品等级、条
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制造者的厂名、厂址;
B)在皮鞋的鞋身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商标、型号、鞋号、检验章。
3、进口皮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同国产皮鞋,可免除标注制造者的厂名、厂址及检验章;
B)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4、国产胶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每只鞋的鞋身上都应具备下列标志: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中国鞋号(出
口产品不在此限);商品名称或商标;产品等级;检验合格章。
B)每双鞋的包装中都应有下列标志:商品名称、商标名称;制造厂名称;中国
鞋号(出口产品不在此限);产品等级;穿着注意事项及修理与调换规定。
5、进口胶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同国产胶鞋,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地址及检验合格章;
B)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6、国产布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每只鞋的鞋身上都应具备下列标志:
B)制造厂名与注册商标;鞋号及鞋型;检验章。
C)外包装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D)品名、注册商标;制造厂名、厂址;鞋的颜色、鞋号及鞋型。
7、进口布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同国产布鞋,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地址及检验章;
B)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十一、日用百货类商品验收标准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1-85)
2、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商品:
压力锅、餐具洗涤剂、不锈钢制品。
3、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C)厂家生产许可证(压力锅、餐具洗涤剂、消杀用品)。
D)个人卫生、护理、清洁用品需提供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生产厂商名称、地址;使用说明和维修保养说明;警示标志及说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产品规格、等级、成分等。必须附有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标记。
4、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同国产商品,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地址及检验合格标记;
B)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十二、香烟验收标准
1、国产香烟: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产品注册商标、名称、规格;烟型;条形码(编码);焦油含量;生产商厂名、厂址、“吸烟有害健康”等警句。
2、进口香烟: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B)原产国授权的证书。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原产国和地区;烟型;条形码(编码);焦油含量;内外大小包装上必须标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十三、服装、纺织品商品验收标准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
2、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
品名、号型、规格、等级;产品标准号;布料原料名称和主要成分的标志和标识;产品使用洗涤标示;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商品检验合格标记。
(3)其中,号型、规格、原料成份、洗涤方法,应标注在耐久性标签上。
3、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代理)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同国产商品,可免除标注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及检验合格标记;
B)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十四、玩具类商品验收标准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
2、国产玩具: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及说明标识内容:
A)产品名称:使用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与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的名称相一致,
并与其实际内容相符。
B)产品型号:使用说明应与产品型号相一致,不同种类、不同型式的产品不能
通用同一说明。
C)主要成分或材质:对含有填充物的玩具,应标明主要成分或材质。
D)年龄范围:在包装及说明书、标签上应标明适合儿童使用的年龄范围。E)安全警示:对需要有警示说明的玩具应予以标明。
F)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玩具生产者经法登记注册的名称、通讯地址。G)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上应标明使用玩具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H)组装程序图:拼插玩具、组装玩具有组装程序图。
I)维护和保养:较复杂和容易损坏的玩具有维护、保养方法。
J)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保养方法。
K)产品检验合格证:每单件玩具产品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L)安全使用期限:需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按年、
月、日顺序标注)。
3、进口玩具:玩具使用说明》(GB5296.5-1996)。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代理)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同国产商品,可免除标注生产者名址、产品标准号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B)须标明原产国、地区和代理商、进口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3)必须加贴的标志:
每件单品上必须加贴检验检疫标志(CIQ)。
十五、金银饰品类商品验收标准
引用标准: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金银饰品重量测量允许的规定》(QB/T1690-93)。
1、国产金银饰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经营许可证;
C)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及说明标识内容: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
识物。
A)金银饰品印记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
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B)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包括金银饰品
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2、进口金银饰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代理)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同国产商品,可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
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
十六、附注
(一)在商品引进时,除索取国家法定机构认可的产品质量证明法规材料外,还
要根据产品特点、销售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证明材料,
如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版权资料、授权/委托书(商标使用授权、专利授权、商标/专利转让、销售经营授权、生产/销售委托书等。
(二)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部分):
1、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2、电动工具: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
3、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2)、电风扇;(3)、空调器;(4)、电动机—压缩机;(5)、家用电动洗衣机;(6)、电热水器;(7)、室内加热器;(8)、真空吸尘器;(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10)、电熨斗;(11)、电磁灶;(12)、电烤箱;(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14)、微波炉;(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16)、吸油烟机;(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18)、电饭锅。
4、音视频设备类: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电源适配器;电视接收机;监视器;、录像机;电子琴;天线放大器;
5、信息技术设备:计算机、打印设备、扫描仪、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
6、照明设备:灯具、镇流器;
7、电信终端设备:传真机;固定电话终端;无绳电话终端;移动用户终端;
8、乳胶制品:橡胶避孕套。
商品质量验收标准
前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同时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确保商场的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原则,特制定本商品质量验收标准。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商品质量验收的基本原则、各类商品引进时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和标签标识内容以及对计量的要求和对商品生产日期的要求。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采购部的商品引进;配送中心和各门店的商品验收和销售。目录(本标准共三部分):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部分标识、标注及法规文件计量日期管理
第一部分
引用标准:标识、标注及法规文件
《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关于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
产品标识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产品标识中应当包括的内容:
(1)产品名称;
(2)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3)产品标准编号;
(4)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形式主要由三种:合格证书、合格标签和合格印章)
----根据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还应当包括的内容:
(1)生产许可证标记;
(2)产品的规格、等级、数量、净含量、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以及其
他技术要求;
(3)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4)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5)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6)安全认证标志。
----产品标识中可以选择标注的内容:
(1)产品产地;
(2)其它认证标志;
(3)名优称号或者名优标志;
(4)产品条码。
一、食品类商品验收标准
1、引用标准:
《食品卫生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预包装食品。
3、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1)包装容器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
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和储藏指南;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2)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
上的食品,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或保存期;
3)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4、基本要求:
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2)产品标识应当清晰、牢固,易于识别。不得利用标识掩盖产品的瑕疵。
3)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醒目位置。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4)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也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外文或者少数民族文
字,但与汉字严密对应且字体小于相应中文;标识所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的字体大小不得小于1.8毫米。
5)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重量单位:g或克,Kg或
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升。
5、国产食品具体要求:
1)引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1)生产厂家营业执照;
(2)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
(3)供应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4)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书和卫生评价报告单。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5)食品名称;
(6)配料表;
(7)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8)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9)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10)
(11)
(12)
(13)
(14)
(15)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产品标准号;特殊标注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6、进口食品:
(1)引用标准:《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各类进口预包装食品(即销售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合格的、有效的、一一对应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红色公章的复印件(注意:具体要求见《**公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证书中商品的产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相符);
B)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C)动植物检验放行单。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质量(品质)等级;特殊标注内容(辐照食品);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7、母乳代用品特殊要求:
(1)引用标准:《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2)特殊要求:
A)母乳代用品,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象
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部分或全部代替母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B)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上,应用醒目的文字标有说明母乳喂养优越性的警
句;不得印有婴儿图片,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类似的名词。
(3)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生产厂家营业执照;
B)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
C)供应商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D)卫生评价报告单和卫生检测报告书。
8、国产保健食品:
(1)引用标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标识规定》。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生产厂家营业执照;
B)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
C)供应商卫生许可证;
D)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E)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书和卫生评价报告单。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产品标准号;制造者名称和地址;特殊标注内容(含有兴奋剂或激素的产品,应标明兴奋剂、激素的准确名称和含量);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9、进口保健食品:
(1)引用标准:《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
健食品标识规定》。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B)合格的、有效的、一一对应的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红色公章的复印件(注意:具体要求见《**公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证书中商品的产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相符)。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保健食品名称;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与进口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配料;功效成分的名称和含量;保健作用;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贮藏指南;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国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特殊标注内容(含有兴奋剂或激素的产品,应标明兴奋剂、激素的准确名称和含量);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10、国产酒类:
(1)引用标准:《饮料酒标签标准》(GB10344-89)、《啤酒瓶》(GB4544-1996)。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酒类批发许可证;
B)酒类生产许可证;
C)商标注册证;
D)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书和卫生评价报告单。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注册商标标记;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原汁量;净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罐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产品标准号与质量等级;产品类型(或糖度);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11、进口酒类:
(1)引用标准:《进口酒类国内市场管理办法》、《饮料酒标签标准》(GB 10344-89)、
《啤酒瓶》(GB4544-1996)。
(2)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酒类批发许可证;
B)合格的、有效的、一一对应的卫生证书及附表原件或加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红色公章的复印件(注意:具体要求见《**公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证书中商品的产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必须与所送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相符)。
(3)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酒名;配料表;酒精度;原汁量;净含量;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批号;生产日期(罐装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类型(或糖度);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附注:
1、非保健食品标签或说明书不允许宣称具有保健食品功效,(免疫调节、延缓衰
老、改善记忆、促进生长发育、抗疲劳、减肥、调节血脂、耐缺氧、抗辐射、抗突变、抑制肿瘤、改善性功能、调节血糖、皮肤保健、补充营养素、改善睡眠、补血、护肝、改善胃肠道功能、美容功能、清热解毒、滋阴壮阳、明目健齿、益智长寿)。
2、所有普通食品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1)对某种疾病有“预防”或“治疗”作用;
(2)“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
似用语;
(3)“祖传秘方”、“滋补食品”、“健美食品”、“宫廷食品”或其他类似用语;
(4)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暗示疗效、保健或其他
类似作用。
3、各类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标注内容详解(见附件1);
4、各类进口预包装食品(即销售包装食品)的标签要求(见附件2)。
二、化妆品验收标准
1、引用标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消费品使用说明
-1995)。
2、基本要求:
(1)化妆品销售包装中的标签,可直接印刷、粘贴在商品容器上、小包装物上或
商品说明(介绍)书上;
(2)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汉字;
(3)化妆品标签内容应当简单通俗,如实介绍产品,不应有夸大和虚假的宣传内
容,不应使用医疗用语,或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
(4)进口化妆品应同时使用规范汉字标注各项内容。
(5)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质量单位:g或克,kg或
千克;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升。
3、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1)护肤类:爽身粉、雪花膏、痱子粉、润肤乳液、化装粉块、香脂、香粉、护
肤水、洗面奶;
(2)护发用类:护发素、洗发膏、发乳、洗发液、发油、染发乳液、冷烫液、发
用摩丝、染发水、定型发胶、染发粉、染发剂等;
(3)美容类:唇膏、指甲油、花露水、香水;
(4)特殊用途化妆品: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祛斑、除臭、防
晒。
4、国产化妆品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生产厂家营业执照、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
卫生许可证、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书和卫生评价报告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商品名称;
B)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C)净含量或净容量;
D)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有两种标注方式,如下:
a)按生产日期(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明)和保质期(保质期X年或保质期X月)的方式标注;
b)按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请在XX年X月之前使用等语句)的方式标注。E)生产许可证号;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
F)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号;
G)产品标准号;
H)特殊用途化妆品还须标注特殊用品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
I)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5、进口化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商品名称;
B)原产国名、地区名(指台湾、香港、澳门);
C)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D)净含量或净容量;
E)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有两种标注方式,如下:
a)按生产日期(按年、月或年、月、日顺序标明)和保质期(保质期X年或保质期X月)的方式标注;
b)按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请在XX年X月之前使用等语句)的方式标注。F)必要时应注明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G)进口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准文号。
3)标帖标志:
必须在每个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检验检疫标志(CIQ)。
6、其他:
(1)对体积小又无小包装、不便标注说明性内容的裸体产品(如唇膏、化装笔类
等),可不标注其他内容,应标注产品名称和制造者的名称。
(2)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期标贴单独粘贴的不予验收。
三、家用电器、燃气器具类及电话、传真机商品验收标准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使用说明》(GB5296.2-87)、《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见第一部分后面的附注);《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注:《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适用范围》、《实施安全认证电工产品目录》的实施期限为2003年5月1日。
2、基本要求:
(1)使用说明内容要用规范汉字书写,厂名、厂址,不得使用汉语拼音、符号、标
志或数字;
(2)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3)汉语拼音必须书写正确,拼写正确
(4)使用两种以上文字时,相互之间要区分清楚
(5)产品(包括铭牌)上采用图形符号或外文标识的各种控制、调节标记,须在
说明书中用汉字表明相应含义。
3、发放生产许可证的范围:
黑白和彩色电视机、单声道收录机、调频立体声(组合音响)收录机、微型计算机(包括台式微机、专用微机、电脑学习机、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单显、彩显)、打印机、电话机、移动通信、电熨斗、电热毯、单相空调、三相空调、家用煤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
4、认证
(1)电工安全认证(长城认证)有效期到2003年5月1日止。在2003年5月1日后,
不允许使用电工安全认证标志(长城标志)。
(2)中国强制认证的认证产品目录(部分)见第一部分附注。在2003年5月1日前
为过渡期,在2003年5月1日后,范围内的商品在进入流通领域内必须取得中国强制认证,并使用”CCC”标志。
5、国产电器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或中国强制认证证书(部分电器);
B)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部分电器);
C)生产厂家营业执照;
D)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A)产品销售包装上应标明的内容:
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商标;产品重量和数量;色别标志;包装外型尺寸;消费者须知(开启包装前)的贮存、运输注意事项和标志;必要的开启包装指示;制造厂名。
B)说明书应包括的内容:
产品名称及型号(规格);产品概述;额定电压(V)和电源种类;额定频率(Hz)(直流电器除外);额定输入功率(W或KW);主要使用性能指标;接地说明;组装和安放、安装事项;使用事项;维护(修)保养事项;产品附件名称、数量、规格;常见故障及其处理方法一览表;售后服务事项和生产者责任;制造厂名和厂址。
(3)标帖标志:
A)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安全认证标志
(使用期限2003年5月1日前)。
B)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应加贴强制性
产品认证标志(CCC )。
(4)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5、进口电器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或中国强制认证证书(部分电器);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A)除生产者地址外,与国产电器相同;必须具有中文使用说明书;
B)还须加注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3)标帖标志:
A)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进口
商品标志(CCIB标志);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必须在产品或外包装上印制或粘贴安全认证标志(使用期限2003年5月1日前)。
B)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应加贴强制性
产品认证标志(CCC )。
6、国产燃气器具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生产厂家营业执照;
B)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
C)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A)商品名称;
B)型号和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C)商标;
D)制造者、经销商的厂名、厂址;
E)操作使用说明书。
(3)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4)家用燃气灶具铭牌标志包括:(参GB16410-1996家用燃气灶具)
名称和型号;适用燃气种类;燃气额定压力;热流量或耗气量;制造厂名称;制造年、月或代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铭牌标志包括(参GB6932-94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热水器的名称和型号;使用燃气种类和类别;额定燃气压力;热负荷或耗气量;适用水压;热水产率;制造厂名称;制造编号或批号;
安全注意事项
7、进口燃气具具体要求: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A)原产国(地区);
B)进口经销者的名称、地址;
C)中文使用说明书。
(3)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在当地设立或委托有经过审查合格的维修网点,并遵守当
地的有关管理规定。
8、国产电话、传真机: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
B)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C)中国强制认证证书(CCC认证)。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厂家名称和地址;规格(型号);功能、使用要求;中文产品说明书。
(3)标贴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 )。
(4)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三包凭证)。
9、进口电话、传真机: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
B)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C)中国强制认证证书(CCC )。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规格(型号);功能、使用要求;中文产品说明书。
(3)标贴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进网标志;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CCC )。
(4)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保修卡(三包凭证)。
四、钟表类商品验收标准
1、国产钟表: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A)品名、商标、型号;
B)产品使用说明书;
C)生产商的厂名、厂址。
(3)应在产品或其包装内附有合格证明和保修卡。
2、进口钟表: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中文使用说明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产品使用说明书;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3)应具备国内保修单位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五、照相器材类商品验收标准
1、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厂家营业执照;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必须标明产品的品名、注册商标、产地、型号、机身号;制造商的厂名、厂址;质量检验合格证;操作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及相关配件。
2、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代理或委托经销证明;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中文使用说明书;商品的原产国(地区)及国内代理(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保修卡。
六、计算器及电子记事本商品验收标准
1、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必须在外包装上注明该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
B)在商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该商品的中文品名(字体应使用标准汉字)、型号;
C)供应商须提供商品的使用说明书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上应对该商品的功能、配件的性能及具体使用方法作出详尽的介绍。
2、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进口计算器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原产国名称、进口代理(经销)商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B)须标注该商品的中文品名、型号、功能及简要说明;
C)须具备中文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配件表。
七、运动器材类商品验收标准
1、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在商品上须注明商标、型号、商品名称、规格、功能等标识;
B)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操作(使用)说明书、配件表;
C)须在外包装上标注生产厂名、厂址及联系电话。
2、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在商品上须注明商标、型号、商品名称、规格、功能等标识;
B)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操作(使用)说明书、配件表;
C)须在外包装上标注在华代理(经销)商名称、地址及原产国。
八、药品类商品验收标准
1、引用标准:
《药品管理法》
2、国产药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生产企业合格证;商标注册证;药品检验报告书。
(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标识内容:
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中药饮片除外)、产品批号;主要成分;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必须注明有效期;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标记符号为);销售地道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3、进口药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
B)口岸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原件或盖有供应商公司公章的复印件(随货同行,
证书中药品的生产批号必须与所送药品的生产批号一致)。
(2)必须具备的中文标签或说明书标识内容:同国产药品,须加注国内经销商名称
和地址。
九、皮制品(皮带、箱包)类商品验收标准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1-85)
2、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商标、型号、规格;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原材料或成分;使用(保养)说明书及注意事项等。
(3)必须附有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证。
3、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品名、型号、规格;条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原产国(地区);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原材料或成分;使用(保养)说明书及注意事项等。
十、鞋类商品验收标准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1-85)、《皮鞋验收、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QB1187-91)、GB319-83(胶鞋)、QB1004-90(布鞋)。
2、国产皮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在鞋盒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名称(代号)、色别、型号、鞋号、产品等级、条
形码(自带码及店内码)、制造者的厂名、厂址;
B)在皮鞋的鞋身上应注明该产品的商标、型号、鞋号、检验章。
3、进口皮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同国产皮鞋,可免除标注制造者的厂名、厂址及检验章;
B)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4、国产胶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每只鞋的鞋身上都应具备下列标志: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中国鞋号(出
口产品不在此限);商品名称或商标;产品等级;检验合格章。
B)每双鞋的包装中都应有下列标志:商品名称、商标名称;制造厂名称;中国
鞋号(出口产品不在此限);产品等级;穿着注意事项及修理与调换规定。
5、进口胶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同国产胶鞋,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地址及检验合格章;
B)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6、国产布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每只鞋的鞋身上都应具备下列标志:
B)制造厂名与注册商标;鞋号及鞋型;检验章。
C)外包装上应标注以下内容:
D)品名、注册商标;制造厂名、厂址;鞋的颜色、鞋号及鞋型。
7、进口布鞋: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同国产布鞋,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地址及检验章;
B)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十一、日用百货类商品验收标准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1-85)
2、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商品:
压力锅、餐具洗涤剂、不锈钢制品。
3、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C)厂家生产许可证(压力锅、餐具洗涤剂、消杀用品)。
D)个人卫生、护理、清洁用品需提供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生产厂商名称、地址;使用说明和维修保养说明;警示标志及说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期;产品规格、等级、成分等。必须附有生产厂家的出厂检验合格标记。
4、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同国产商品,可免除标注制造厂名称、地址及检验合格标记;
B)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十二、香烟验收标准
1、国产香烟: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产品注册商标、名称、规格;烟型;条形码(编码);焦油含量;生产商厂名、厂址、“吸烟有害健康”等警句。
2、进口香烟: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特种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
B)原产国授权的证书。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原产国和地区;烟型;条形码(编码);焦油含量;内外大小包装上必须标有“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
十三、服装、纺织品商品验收标准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
2、国产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5296.4-1998)。
品名、号型、规格、等级;产品标准号;布料原料名称和主要成分的标志和标识;产品使用洗涤标示;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商品检验合格标记。
(3)其中,号型、规格、原料成份、洗涤方法,应标注在耐久性标签上。
3、进口商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代理)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同国产商品,可免除标注生产商的厂名、厂址及检验合格标记;
B)须标注原产国(地区)和国内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十四、玩具类商品验收标准
1、引用标准:
《消费品使用说明
2、国产玩具: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及说明标识内容:
A)产品名称:使用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应与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的名称相一致,
并与其实际内容相符。
B)产品型号:使用说明应与产品型号相一致,不同种类、不同型式的产品不能
通用同一说明。
C)主要成分或材质:对含有填充物的玩具,应标明主要成分或材质。
D)年龄范围:在包装及说明书、标签上应标明适合儿童使用的年龄范围。E)安全警示:对需要有警示说明的玩具应予以标明。
F)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明玩具生产者经法登记注册的名称、通讯地址。G)使用方法:使用说明上应标明使用玩具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H)组装程序图:拼插玩具、组装玩具有组装程序图。
I)维护和保养:较复杂和容易损坏的玩具有维护、保养方法。
J)产品标准号:应标明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保养方法。
K)产品检验合格证:每单件玩具产品应有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L)安全使用期限:需要限期使用的产品,应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按年、
月、日顺序标注)。
3、进口玩具:玩具使用说明》(GB5296.5-1996)。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代理)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C)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
A)同国产商品,可免除标注生产者名址、产品标准号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B)须标明原产国、地区和代理商、进口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3)必须加贴的标志:
每件单品上必须加贴检验检疫标志(CIQ)。
十五、金银饰品类商品验收标准
引用标准: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金银饰品标识管理规定》、《金银饰品重量测量允许的规定》(QB/T1690-93)。
1、国产金银饰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厂家营业执照;
B)中国人民银行金银经营许可证;
C)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及说明标识内容:金银饰品标识包括印记和其他标
识物。
A)金银饰品印记包括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单件金银饰品重量小于
0.5g或确难以标注的,印记内容可以免除)
B)金银饰品其他标识物可以是一个或者数个,其他标识物的内容包括金银饰品
名称、材料名称、含金(银、铂)量、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标准编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按重量销售的金银饰品还应当包括重量。
2、进口金银饰品:
(1)必须索取的法规文件:
A)委托(代理)授权书;
B)国家检验检疫局或指定单位出具的合格检验单证。
(2)必须具备的商品中文标签标识内容:同国产商品,可不标注生产者的名称、
地址、但应当标明该产品的原产地(国家/地区,下同),以及代理商或者进口商或者销售商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地址。
十六、附注
(一)在商品引进时,除索取国家法定机构认可的产品质量证明法规材料外,还
要根据产品特点、销售方式,要求供应商提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证明材料,
如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版权资料、授权/委托书(商标使用授权、专利授权、商标/专利转让、销售经营授权、生产/销售委托书等。
(二)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部分):
1、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2、电动工具: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
3、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2)、电风扇;(3)、空调器;(4)、电动机—压缩机;(5)、家用电动洗衣机;(6)、电热水器;(7)、室内加热器;(8)、真空吸尘器;(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10)、电熨斗;(11)、电磁灶;(12)、电烤箱;(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14)、微波炉;(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16)、吸油烟机;(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18)、电饭锅。
4、音视频设备类:有源音箱;音频功率放大器;收音机;各类载体形式的音视频录制、播放及处理设备(包括各类光盘磁带等载体形式);电源适配器;电视接收机;监视器;、录像机;电子琴;天线放大器;
5、信息技术设备:计算机、打印设备、扫描仪、电脑游戏机、学习机、复印机;
6、照明设备:灯具、镇流器;
7、电信终端设备:传真机;固定电话终端;无绳电话终端;移动用户终端;
8、乳胶制品:橡胶避孕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