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者

广告经营者

什么是广告经营者

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者主要分为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广告经营者的类型

具体地讲,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1)广告公司。是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单位,是具有为广告主提供广告策划、市场调查、广告设计、制作、代理等综合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

(2)兼营广告的单位。是在其主营业务以外,利用本身媒介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 如利用电视、 广播、报纸、期刊、场(馆)等媒介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期刊社、体育场(馆)、文化馆等。

(3)个体广告经营户。指符合国家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有关规定,从事广告设计和制作的公民。

广告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

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从事广告经营业务都必须依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一定的资格。 我国广告法第26条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依照上述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广告公司

这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市场调研机构和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市场调研、广告策划和代理人员,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流动资金和经营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5)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或出口广告业务,还应有了解国家进口政策的有关人员、 翻译人员, 并有稳定的外商来华广告和出口广告业务渠道。

2.兼营广告的单位,亦即广告兼营单位

这类单位从事广告经营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体;

(2)设有专门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

(3)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制作设备;

(4)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6)广告费收入须单独立帐。

3.个体广告工商户

对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需对其制作设备、技术、人员等进行审查。具体来说,包括:

(1)是否具有一定的广告专业技能;

(2)是否熟悉广告法规,有审查广告内容的能力;

(3)是否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流动资金;等等。 4.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

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除应具备广告公司的条件外, 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合资、合营的外商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法人; (2)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3)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能够为中方合营合资者培训广告专业人员;

(4)投资总额不低于30万美元。

广告经营者的企业登记管理

我国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了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了具备经营广告的条件以外,还要符合企业登记管理的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法人登记管理的范围有15个行业门类,广告经营业属第13类中的服务咨询业。

(1)广告公司应具备的登记条件。广告公司必须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享有法律义务的法人单位。广告公司申请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一般也应具备法人资格。若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其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并为其承担法律责任。

(2)申请登记的一般程序。申请登记的一般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及核准发照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申请。即由单位负责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筹建广告公司申请登记时,要提交下列文件:①筹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书;②政府、政府授权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③财政部门、银行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④公司章程; ⑤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和身份证明;⑥公司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和人事部门的证明,以及从业人员的花名册;⑦广告经营范围,各类广告的刊例和收费标准。

广告兼营单位申请登记时,一般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①政府授权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②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书;③申请单位设置广告机构的批准证明,广告机构负责人姓名和人事证明,以及广告从业人员的花名册;④以报刊、杂志、书刊等作为广告媒介的,还需有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的文件;⑤媒介样本、刊例,以及各类广告收费标准。

第二个阶段: 审查。 审查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单位申请登记的内容以及提交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审查的具体方法有三种形式:程序审查、实质审查和实地调查。

程序审查。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其提交的证明和批件是否完备等进行的审查。

实质审查。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单位的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社会需要等进行的审查。

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是登记主管机关就申请单位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情况

的过程。实地调查是对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结果的进一步检验,是杜绝“皮包公司”和“四无公司”的一种有效的审查方法。

第三个阶段: 核准登记发照。登记主管机关在对申请单位的审查通过后,就要进行核准登记,发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广告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和被国家允许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书面凭证,它是确立企业是否具有合法地位的依据,又是对广告公司和广告制作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告兼营单位兼营广告业务的书面凭证,它标志着国家授予广告兼营单位取得在其主营业务外,利用本身媒介从事广告活动的权利,同时也限定广告兼营单位必须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合法的广告经营活动。

广告经营者

什么是广告经营者

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者主要分为企业法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广告经营者的类型

具体地讲,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

(1)广告公司。是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单位,是具有为广告主提供广告策划、市场调查、广告设计、制作、代理等综合服务能力的广告公司。

(2)兼营广告的单位。是在其主营业务以外,利用本身媒介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 如利用电视、 广播、报纸、期刊、场(馆)等媒介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社、期刊社、体育场(馆)、文化馆等。

(3)个体广告经营户。指符合国家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有关规定,从事广告设计和制作的公民。

广告经营者应具备的条件

无论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从事广告经营业务都必须依照我国有关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一定的资格。 我国广告法第26条规定:“从事广告经营的,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制作设备,并依法办理公司或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广告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业务,应当由其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办理,并依法办理兼营广告的登记。”依照上述规定,广告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广告公司

这类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广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市场调研机构和广告设计、制作、编审机构;

(2)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经营管理人员,专业市场调研、广告策划和代理人员,设计、制作、编审及财会人员; (3)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设备、流动资金和经营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5)承办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或出口广告业务,还应有了解国家进口政策的有关人员、 翻译人员, 并有稳定的外商来华广告和出口广告业务渠道。

2.兼营广告的单位,亦即广告兼营单位

这类单位从事广告经营业务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体;

(2)设有专门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

(3)有相应的广告设计、制作设备;

(4)有与广告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健全的各项广告管理制度;

(6)广告费收入须单独立帐。

3.个体广告工商户

对从事广告设计、制作的个体工商户,除应具备国家对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外,还需对其制作设备、技术、人员等进行审查。具体来说,包括:

(1)是否具有一定的广告专业技能;

(2)是否熟悉广告法规,有审查广告内容的能力;

(3)是否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和流动资金;等等。 4.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

中外合资合作广告公司除应具备广告公司的条件外, 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合资、合营的外商必须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法人; (2)能够引进国际先进的广告制作技术和设备;

(3)具有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和广告效果测定等能力,能够为中方合营合资者培训广告专业人员;

(4)投资总额不低于30万美元。

广告经营者的企业登记管理

我国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规定了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了具备经营广告的条件以外,还要符合企业登记管理的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法人登记管理的范围有15个行业门类,广告经营业属第13类中的服务咨询业。

(1)广告公司应具备的登记条件。广告公司必须是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享有法律义务的法人单位。广告公司申请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一般也应具备法人资格。若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其申请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并为其承担法律责任。

(2)申请登记的一般程序。申请登记的一般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及核准发照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申请。即由单位负责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筹建广告公司申请登记时,要提交下列文件:①筹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书;②政府、政府授权部门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③财政部门、银行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④公司章程; ⑤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和身份证明;⑥公司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和人事部门的证明,以及从业人员的花名册;⑦广告经营范围,各类广告的刊例和收费标准。

广告兼营单位申请登记时,一般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①政府授权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②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申请报告书;③申请单位设置广告机构的批准证明,广告机构负责人姓名和人事证明,以及广告从业人员的花名册;④以报刊、杂志、书刊等作为广告媒介的,还需有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发行的文件;⑤媒介样本、刊例,以及各类广告收费标准。

第二个阶段: 审查。 审查是指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单位申请登记的内容以及提交的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审查的具体方法有三种形式:程序审查、实质审查和实地调查。

程序审查。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其提交的证明和批件是否完备等进行的审查。

实质审查。即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单位的申请登记事项是否真实合法,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社会需要等进行的审查。

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是登记主管机关就申请单位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情况

的过程。实地调查是对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结果的进一步检验,是杜绝“皮包公司”和“四无公司”的一种有效的审查方法。

第三个阶段: 核准登记发照。登记主管机关在对申请单位的审查通过后,就要进行核准登记,发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广告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和被国家允许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书面凭证,它是确立企业是否具有合法地位的依据,又是对广告公司和广告制作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广告经营许可证》是广告兼营单位兼营广告业务的书面凭证,它标志着国家授予广告兼营单位取得在其主营业务外,利用本身媒介从事广告活动的权利,同时也限定广告兼营单位必须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合法的广告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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