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好消息!天津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生育津贴!

无忧保—好消息!天津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生育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日前,本市制定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本规定自2016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以及其他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生育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广播君为您算一笔账,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44元,如果您所在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也恰好是这个数字,那么,生育津贴日标准就为162.63元。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即2439.45元;

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即4878.90元;

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即6830.46元;

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即20816.64元。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费如何征缴

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征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保将被处理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管、价格行政部门依法对定点医药机构实施监督。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这几点应当注意

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

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实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无忧保—好消息!天津女职工可享受128天生育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日前,本市制定了《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本规定自2016年1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滞纳金以及其他资金构成。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筹。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成立由用人单位代表、参保人员代表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等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掌握、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对生育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 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生育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按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4计算。

广播君为您算一笔账,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数据,2015年度天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944元,如果您所在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也恰好是这个数字,那么,生育津贴日标准就为162.63元。

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即2439.45元;

妊娠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生育津贴,即4878.90元;

妊娠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即6830.46元;

妊娠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生育婴儿的,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即20816.64元。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遇有下列情况时,增加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分娩时实施输卵管结扎术的,增加14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发生并发症的,其医疗费按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经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机构鉴定,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医疗费用:

违反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按照规定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生育保险费如何征缴

生育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征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和的0.5%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保将被处理

用人单位不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或者欠缴、少缴生育保险费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处理。

人力社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管、价格行政部门依法对定点医药机构实施监督。定点医药机构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依法追回损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有这几点应当注意

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增付的规定除外。

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等费用的支付标准和结算办法,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实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等,应当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产或就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相关文章

  • 交了这么多年 男性生育险到底怎么用?
  • 二胎政策放开后,生娃的家庭越来越多了,而作为基本医疗保险之一的生育险,也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关于生育保险都有哪些规定,男性的生育险又该怎么用呢?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 ...查看


  • 无忧保-宁波生育保险政策
  • 无忧保-宁波生育保险政策 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通知>的实施办法,我市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补偿定额标准有了大幅度提高.以 ...查看


  • 金柚网--社保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 100%在线人力资源服务平台 金柚网--社保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一名女工在休产假期间,公司为她申报了社保津贴,之后就没有再发工资.女工通过劳动仲裁讨回了公司给付工资.补偿款等2万余元的说法.但公司却不服仲裁结果,将女工告上法庭.天津市东 ...查看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女职工生育产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2]56号) 市人力社保局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查看


  • 无忧保-办理失业期间的生育保险怎么报销_失业期生育保险报销
  • 无忧保-办理失业期间的生育保险怎么报销_失业期生育保险报销 在失业期间,想要办理生育保险的报销是怎么做的呢?如何报销生育保险?小编为你带来了"失业期生育保险报销"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失业人员生育保险报销 ...查看


  • 2016天津市医保科培训材料
  • 第五章 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第一节 医疗保险 一.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单位正常参加医疗保险,职工可享受住院.门(急)诊大额.门诊特殊病.大额医疗费救助和意外伤害报销待遇.按照农民工综合保险费率缴费人群自2013年7月开始享受门(急)诊 ...查看


  • 无忧保-宜昌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条件
  • 无忧保-宜昌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条件 在非生育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由参保单位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卡>.出院小结.诊断证明.费用明细.发票原件等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符合生育医疗支付项目 ...查看


  • 各属地关于生二胎的休假及部分待遇
  • 各属地关于生二胎的休假及部分待遇 南京:根据去年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 ...查看


  •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 [标 题]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内容分类]生育保险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19950101 [发 文 号]劳部发[1994]5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 为配合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