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

朝社保发〔2011〕5 号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管理的通知

辖区内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 ,维护参保人 员及参保单位利益,加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管理,杜绝非正常补缴现象(试用期期间 未依法为员工缴纳保险、不足额缴费等原因造成补缴的)发生,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朝阳区社保中心”)重新制定了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管理规范,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凡需办理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应在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监察部进 行补缴登记备案。

二、凡屡次出现非正常补缴业务的用人单位,将被列为重点稽核监察对象,由朝阳区 社保中心稽核监察部对其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实地稽核。对于问题严重的,将移交 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 劳动监察及行政处理。

三、根据《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

[2011]39 号)文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用采取以下方式:每月 15 日(含 15 日) 前,采用支票、刷卡两种收款方式,每月 15 日后采用刷卡一种收款方式。

四、补缴业务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注意事项等请参见附件《朝阳区社会保险补缴业 务办理规范》 。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补缴 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1 年 8 月 12 日印

附件:

朝阳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办理规范

一、 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办理流程

1、补缴历年社会保险业务

① 用人单位补缴历年社会保险,需到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办理审

批手续。

② 用人单位需登陆朝阳区社会保险网预约取号。

③ 用人单位需在预约日期当天,持补缴业务所需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监察部 324 室办理补缴登记备案。

④ 用人单位持稽核监察部门出具的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经办大厅一层 收缴柜台办理补缴业务。

⑤ 用人单位持备案表到财务收款柜台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后,由财务部门在备案表上 作相应标识,以示手续办结。

2、补缴当年社会保险业务

用人单位补缴当年社会保险,按照上述流程第 2 步至第 5 步办理。

3、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朝阳区各??服务中心收缴柜台先行办理补缴业务操作(流程第 4 步)后, 再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监察

部办理补缴登记备案(流程第 3 步)及缴费手续(流程 第 5 步) 。

二、所需材料

1、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审批的《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 (补缴历年保险需持此表,补缴当年保险不需要) ;

2、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 (表四)一式三份;

3、 《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48 号文附件)一式两份;

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 (表十)一式三份。

5、根据《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 [2011]39 号)文件精神,补缴超过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补缴

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

上述报表及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他诸如财务章、人事章等印章均视为无 效。报表不能有涂改痕迹,报表下方应注明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姓名。

三、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应在办理补缴业务的当日,到财务柜台办理缴费手续。当日未能办理缴费 手续的,补缴业务将被系统自动删除,单位应按照原流程重新办理。稽核备案表当月 有效。

2、因四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分属两个业务系统,故采取支 票方式进行缴费的单位需携带两张支票分别办理四险、医疗缴费手续。

3、用人单位应在每月 10 日左右检查社会保险费用托收情况,凡托收未成功的,应于 每月 27 日(2 月份为 25 日)前进行月报补缴。

4、为确保参保职工及参保单位利益,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正常划款,缴费账户应 留足余额,避免出现欠费导致加收滞纳金。

5、补缴业务需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 报盘申报。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

朝社保发〔2011〕5 号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管理的通知

辖区内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 ,维护参保人 员及参保单位利益,加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管理,杜绝非正常补缴现象(试用期期间 未依法为员工缴纳保险、不足额缴费等原因造成补缴的)发生,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 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朝阳区社保中心”)重新制定了社会保险补缴业务管理规范,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凡需办理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应在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监察部进 行补缴登记备案。

二、凡屡次出现非正常补缴业务的用人单位,将被列为重点稽核监察对象,由朝阳区 社保中心稽核监察部对其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实地稽核。对于问题严重的,将移交 朝阳区劳动监察大队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 劳动监察及行政处理。

三、根据《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

[2011]39 号)文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用采取以下方式:每月 15 日(含 15 日) 前,采用支票、刷卡两种收款方式,每月 15 日后采用刷卡一种收款方式。

四、补缴业务办理流程、所需材料、注意事项等请参见附件《朝阳区社会保险补缴业 务办理规范》 。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补缴 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1 年 8 月 12 日印

附件:

朝阳区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办理规范

一、 社会保险补缴业务办理流程

1、补缴历年社会保险业务

① 用人单位补缴历年社会保险,需到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办理审

批手续。

② 用人单位需登陆朝阳区社会保险网预约取号。

③ 用人单位需在预约日期当天,持补缴业务所需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监察部 324 室办理补缴登记备案。

④ 用人单位持稽核监察部门出具的备案表及相关材料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经办大厅一层 收缴柜台办理补缴业务。

⑤ 用人单位持备案表到财务收款柜台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后,由财务部门在备案表上 作相应标识,以示手续办结。

2、补缴当年社会保险业务

用人单位补缴当年社会保险,按照上述流程第 2 步至第 5 步办理。

3、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在朝阳区各??服务中心收缴柜台先行办理补缴业务操作(流程第 4 步)后, 再到朝阳区社保中心稽核监察

部办理补缴登记备案(流程第 3 步)及缴费手续(流程 第 5 步) 。

二、所需材料

1、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审批的《朝阳区补缴养老保险审核表》 (补缴历年保险需持此表,补缴当年保险不需要) ;

2、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 (表四)一式三份;

3、 《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48 号文附件)一式两份;

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缴情况表》 (表十)一式三份。

5、根据《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 [2011]39 号)文件精神,补缴超过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补缴

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

上述报表及材料复印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其他诸如财务章、人事章等印章均视为无 效。报表不能有涂改痕迹,报表下方应注明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姓名。

三、注意事项

1、参保单位应在办理补缴业务的当日,到财务柜台办理缴费手续。当日未能办理缴费 手续的,补缴业务将被系统自动删除,单位应按照原流程重新办理。稽核备案表当月 有效。

2、因四险(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分属两个业务系统,故采取支 票方式进行缴费的单位需携带两张支票分别办理四险、医疗缴费手续。

3、用人单位应在每月 10 日左右检查社会保险费用托收情况,凡托收未成功的,应于 每月 27 日(2 月份为 25 日)前进行月报补缴。

4、为确保参保职工及参保单位利益,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正常划款,缴费账户应 留足余额,避免出现欠费导致加收滞纳金。

5、补缴业务需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系统企业管理子系统”(五险合一企业版软件) 报盘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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