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乓球竞赛规则(2011 )
(中国乒乓球协会编译)
第二章 乒乓球比赛规则
2.1 球台
2.1.1 球台的上层表面叫做比赛台面,应为与水平面平行的长方形,长2.74米,宽1.525米离地面高76厘米。
2.1.2 比赛台面不包括球台台面的垂直侧面。
2.1.3 比赛台面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应具有一致的弹性,即当标准球从离台面30厘米高处落台面时,弹起高度应约为23厘米。
2.1.4 比赛台面应呈均匀的暗色,无光泽。沿每个2.74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边线,沿每个1.525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端线。
2.1.5 比赛台面由一个与端线平行的垂直的球网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台区,各台区的整个面积应是
一个整体。
2.1.6 双打时,各台区应由一条3毫米宽的白色中线,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区”。中线与边线平行,并应视为右半区的一部分。
2.2 球网装置
2.2.1 球网装置包括球网、悬网绳、网柱及将它们固定在球台上的夹钳部分。
2.2.2 球网应悬挂在一根绳子上,绳子两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网柱上,网柱外缘离开边线
外缘的距离为15.25厘米。
2.2.3 整个球网的顶端距离比赛台面15.25厘米。
2.2.4 整个球网的底边应尽量贴近比赛台面,其两端应尽量贴近网柱。
2.3 球
2.3.1 球应为圆球体,直径为40毫米。 2.3.2 球重2.7克。
2.3.3 球应用赛璐珞或类似的塑料制成,呈白色或橙色,且无光泽。
2.4 球拍
2.4.1 球拍的大小、形状和重量不限。但底板应平整、坚硬。
2.4.2 底板厚度至少应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强底板的粘合层可用诸如碳纤维、玻璃纤维或压缩
纸等纤维材料,每层粘合层不超过底板总厚度的7.5 % 或 0.35 毫米。
2.4.3 用来击球的拍面应用一层颗粒向外的普通颗粒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2毫米;
或用颗粒向内或向外的海绵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4毫米。
2.4.3.1 “普通颗粒胶”是一层无泡沫的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其颗粒必须以每平方厘米不少于10
颗、不多于30颗的平均密度分布整个表面。
2.4.3.2 “海绵胶”即在一层泡沫橡胶上覆盖一层普通颗粒胶,普通颗粒胶的厚度不超过2毫米。
2.4.4 覆盖物应覆盖整个拍面,但不得超过其边缘。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执握部分可不予以覆
盖,也可用任何材料覆盖。
2.4.5 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夹层以及用来击球一面的任何覆盖物及粘合层均应为厚度均匀的一个
整体。
2.4.6 球拍两面不论是否有覆盖物,必须无光泽,且一面为鲜红色,另一面为黑色。
2.4.7 球拍覆盖物不得经过任何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处理。
2..4.7.1由于意外的损坏、磨损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体性和颜色上的一致性出现轻微的差异,只
要未明显改变拍面的性能,可以允许使用。
2.4.8 比赛开始时及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更换球拍时,必须向对方和裁判员展示他将要使用
的球拍,并允许他们检查。
2.5 定义
2.5.1 “回合”: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
2.5.2 “球处于比赛状态”:从发球时球被有意向上抛起前静止在不执拍手掌上的最后一瞬间开始,
直到该回合被判得分或重发球。
2.5.3 “重发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2.5.4 “一分”:判分的回合。
2.5.5 “执拍手”:正握着球拍的手。
2.5.6 不执拍手:未握着球拍的手。不执拍手臂:不执拍手的手臂。
2.5.7 “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
2.5.8 “阻挡”:对方击球后,在比赛台面上方或向比赛台面方向运动的球,尚未触及本方台区,
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穿戴(带)的任何物品,即为阻挡。
2.5.9 “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首先击球的运动员。
2.5.10 “接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第二个击球的运动员。
2.5.11 “裁判员”: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2.5.12 “副裁判员”: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员工作的人。
2.5.13 运动员“穿或戴(带)”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个回合开始时穿或戴(带)的任何物品,
但不包括比赛用球。
2.5.14 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除从球网和比赛台面之间通过以及从球网和网架之间通过的情况
外,球均应视作已“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
2.5.15 球台的“端线”,包括端线两端的无限延长线。
2.6 发球
2.6.1 发球开始时,球自然地置于不持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张开,保持静止。
2.6.2 发球员须用手将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
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球下降到被击出前不能碰到任何物体。
2.6.3 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下降时,发球员方可击球,使球首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越过或绕过
球网装置,再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在双打中,球应先后触及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右半区。
2.6.4. 从发球开始,到球被击出,球要始终在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以上和发球员的端线以外;而且
从接发球方看,球不能被发球员或其双打同伴的身体或他们所穿戴(带)的任何物品挡住接发球员的视线。
2.6.5 球一旦被抛起,发球员的不执拍手臂应立即从球和球网之间的空间移开。球和球网之间的
空间由球和球网及其向上的延伸来界定。
2.6.6 运动员发球时,有责任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确信他的发球符合规则的要求,且裁判员和副
裁判员均可判定发球不合法。。
2.6.6.1 如果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对发球合法性不确定,在一场比赛中第一次出现时,可以中断比赛
并警告发球方。但此后如该运动员或其双打同伴的发球不是明显合法,将被判发球违例。
2.6.7 运动员因身体伤病而不能严格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可由裁判员做出决定免于执行。
2.7 还击
2.7.1 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
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
2.8 比赛次序
2.8.1 在单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发球,再由接发球员还击,然后两者交替还击。
2.8.2 在双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发球,再由接发球员还击,然后由发球员的同伴还击,再由接发
球员的同伴还击,此后,运动员按此次序轮流还击。
2.8.3 在两名由于身体伤残而坐轮椅的运动员配对进行的双打中,发球员应先发球,接发球员应
还击,此后可由任何一名运动员可还击。然而,运动员轮椅的任何部分不能超出球台中线的假定延长线。如果超越,裁判员将判对方得一分。
2.9 重发球
2.9.1 回合出现下列情况应判重发球:
2.9.1.1 如果发球员发出的球,在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此后成为合法发球或被
接发球员或其同伴阻挡。
2.9.1.2 如果接发球员或接发球方未准备好时,球已发出,而且接发球员或接发球方没有企图击球。
2.9.1.3 由于发生了运动员无法控制的干扰,而使运动员未能成功发球、还击或遵守规则。
2.9.1.4 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暂停比赛。
2.9.1.5 由于身体残疾而坐轮椅的运动员在接发球时,发球员进行合法发球后,球出现下列情况:
2.9.1.5.1 在触及接发球方的台区后,朝着球网方向运行;
2.9.1.5.2 球停在接发球员的台区上;
2.9.1.5.3 在单打中,球在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后,从其任意一条边线离开球台。
2.9.2 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暂停比赛:
2.9.2.1 由于要纠正发球、接发球次序或方位错误;
2.9.2.2 由于要实行轮换发球法;
2.9.2.3 由于警告或处罚运动员;
2.9.2.4 由于比赛环境受到干扰,以致该回合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2.10 得一分
2.10.1 除被判重发球的回合,下列情况运动员得一分:
2.10.1.1 对方运动员未能正确发球;
2.10.1.2 对方运动员未能正确还击;
2.10.1.3 运动员在发球和还击后,对方运动员在击球前,球触及了除球网装置以外的任何东西。
2.10.1.4 对方击球后,球没有触及本方台区而越过本方台区或端线。
2.10.1.5 对方阻挡;
2.10.1.6 对方故意连续两次击球;
2.10.1.7 对方用不符合2.4.3, 2.4.4 和 2.4.5 条款的拍面击球。
2.10.1.8 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或戴的任何东西使球台移动;
2.10.1.9 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或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
2.10.1.10 对方运动员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2.10.1.11 双打时,对方运动员击球次序错误;
2.10.1.12 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出现2.15.4条款情况。
2.10.1.13 如果双打运动员或双打配对由于身体残疾而坐轮椅;
2.10.1.13.1 对方击球时,其大腿后部未能和轮椅或坐垫保持最低限度的接触;
2.10.1.13.2 对方击球前,其任意一只手触及比赛台面;
2.10.1.13.3 比赛中对方的脚垫或脚触及地面;
2.10.1.14 比赛次序出现2.8.3条款情况。
2.11 一局比赛
2.11.1 在一局比赛中,先得11分的一方为胜方。10平后,先多得2分的一方为胜方。
2.12 一场比赛
2.12.1 一场比赛由奇数局组成。
2.13 发球、接发球和方位的次序
2.13.1 选择发球、接发球和方位的权力应由抽签来决定。中签者可以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
选择先在某一方位。
2.13.2 当一方运动员选择了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了先在某一方位后,另一方运动员必须有
另一个选择。
2.13.3 在获得每2分之后,接发球方即成为发球方,依此类推,直至该局比赛结束,或者直至双
方比分都达到10分或实行轮换发球法,这时,发球和接发球次序仍然不变,但每人只轮发一分球。
2.13.4 在双打的第一局比赛中,先发球方确定第一发球员,再由先接发球方确定第一接发球员。
在以后的各局比赛中,第一发球员确定后,第一接发球员应是前一局发球给他的运动员。
2.13.5 在双打中,每次换发球时,前面的接发球员应成为发球员,前面的发球员的同伴应成为接
发球员。
2.13.6 一局中首先发球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首先接发球。在双打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5 分
时,接发球方应交换接发球次序。 2.13.7 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赛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换到另一方位。在决胜局中,一方先得
5分时,双方应交换方位。
2.14 发球、接发球次序和方位的错误
2.14.1 裁判员一旦发现发球、接发球次序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
序,按场上比分由应该发球或接发球的运动员发球或接发球;在双打中,则按发现错误时那一局中首先有发球权的一方所确立的次序进行纠正,继续比赛。
2.14.2 裁判员一旦发现运动员应交换方位而未交换时,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
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运动员应站的正确方位进行纠正,再继续比赛。
2.14.3 在任何情况下,发现错误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2.15 轮换发球法
2.15.1 除2.15.2条款的情况外,一局比赛进行到10分钟或在任何时间应双方运动员或配对的要
求,应实行轮换发球法。
2.15.2 如果一局比赛比分已达到至少18分,将不实行轮换发球法。
2.15.3 实行轮换发球法的时间到时,球处于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暂停比赛,由被暂停回合的
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如果实行轮换发球法时,球未处于比赛状态,应由前一回合的接 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2.15.4 此后,每位运动员都轮发1分球,直至该局结束。如果接发球方进行了13次还击,则判
接发球方得1分。
2.15.5 实行轮换发球法不能更改该场比赛中按2.13.6条款所确定的发球和接发球次序。
2.15.6 轮换发球法一经实行,将一直执行到该场比赛结束。
第三章 国际竞赛规程
3.1 规则和规程的适用范围
3.1.1 比赛类型
3.1.1.1 “国际竞赛”,即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1.2 “国际比赛”,即不同协会代表队之间的一场比赛。
3.1.1.3 “公开赛”,即所有协会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的比赛。
3.1.1.4 “限制赛”,即除年龄组外只限于特定组别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1.5 “邀请赛”,即限于个别邀请的、指定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2 适用范围
3.1.2.1 除了3.1.2.2另有规定或参加的协会达成另外的协议,规则(即第二章)将适用于世界、
洲际、冠以“奥林匹克”和“残疾人奥林匹克:名称的比赛,以及公开赛和国际比赛。
3.1.2.2 理事会可授权公开赛的组织者,采用执委会颁发的实验性规则。
3.1.2.3 国际竞赛规程应适用于下列比赛:
3.1.2.3.1 世界和冠以“奥林匹克”和“残疾人奥林匹克:名称的比赛,除非理事会许可了另外的
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3.1.2.3.2 洲的比赛,除非有关洲联合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3.1.2.3.3 公开锦标赛(3.7.1.2),除非国际乒联执委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由参赛者按3.1.2.4
条规定予以同意;
3.1.2.3.4 公开赛,3.1.2.4条款规定的除外。
3.1.2.4 不符合本规程任何条款而举办的公开赛,应在报名表中说明变化的性质和范围;填写并提
交报名表应被视为报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内容在内的比赛条件。
3.1.2.5 建议此竞赛规程应用于所有国际比赛;但在遵守章程的条件下,非会员单位组织的国际限
制赛、邀请赛以及经许可的国际比赛,可以按照主办机构制定的规则举行。
3.1.2.6 本规则和国际竞赛规程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除非各项变化事先得到同意,或明确
写入已公布的该比赛规程中。
3.1.2.7 规程的详细说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规格的说明,应以理事会许可的《技术文书》、《比赛官
员手册》和《裁判长手册》的形式公布。
3.2 器材和比赛条件
3.2.1 批准或许可的器材
3.2.1.1 对比赛器材的批准或许可,应由器材委员会代表理事会执行;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现继续生
产或使用某产品对乒乓球运动有害,理事会可以取消对该器材的批准或许可。
从2006年1月1日起,只有不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新胶水,才能得到国际乒联的许可。
3.2.1.2 公开赛的报名表或竞赛指南应详细说明将使用的球台、球网装置及球的牌子和颜色;器材
的选择应由比赛所在地的协会从国际乒联现行批准的牌子和型号中挑选。
3.2.1.3 球拍击球拍面的覆盖物应是国际乒联现行许可的,并有国际乒联编号(如有)、供应商和
商标名。覆盖物黏贴在球拍上应使这些标志在最靠近拍柄处清楚可见。 国际乒联办公室负责更新所有批准和授权的器材和材料清单,详细资料可以从国际乒联网上获得。
3.2.1.4轮椅运动员的比赛球台的桌腿距离球台端线至少要40厘米。
3.2.2 比赛服装
3.2.2.1 比赛服一般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短袜和运动鞋;其他服装,如半套或全套运动
服,不得在比赛时穿着,得到裁判长的允许时除外。
3.2.2.2 短袖运动衫(袖子和领子除外)、短裤或短裙的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
3.2.2.3 在运动员比赛短袖服装的后背可印有号码和文字,用于标明运动员、运动员的协会,或在
俱乐部比赛时,标明运动员的俱乐部;以及符合3.2.4.9条款所规定的广告。如果短袖比赛服装的背后印有运动员的姓名,应该在紧靠衣领下的位置。
3.2.2.4 在短袖运动衫背部的中间位置应优先佩戴被组织者指定的用于标明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
而不是广告。这个号码布应是长方形,面积不大于600平方厘米。
3.2.2.5 在运动服前面或侧面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以及运动员佩戴的任何物品,如珠宝装饰等,均
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以致影响对方的视线。
3.2.2.6 服装上不得带有可能产生不悦或诋毁本项运动声誉的设计和字样。
3.2.2.7 有关比赛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问题,应由裁判长决定。
3.2.2.8 在世界或奥林匹克的比赛中,团体赛同队运动员或同一协会组成的双打运动员,应穿着同
样的服装,但鞋袜和服装广告的数量、尺寸、颜色和设计除外。在其他国际竞赛中,如果基本颜色相同并得到所在协会的批准,同一协会组成的双打运动员,可以穿不同制造商的服装。
3.2.2.9 比赛的双方运动员应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衫,以使观众能够容易地区分他们。
3.2.2.10 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短袖运动衫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应由裁判员抽签决定某
一方必须更换。
3.2.2.11 运动员参加世界、奥林匹克或国际公开锦标赛时,穿着的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等应
为其协会批准的种类。
3.2.3 比赛条件
3.2.3.1 比赛空间应为不少于14米长,7米宽的长方形, 高度为5米,但四个角可用不超过1.5
米的挡板围起。轮椅项目的比赛空间可以减少,但不得小于8米长、6米宽。
3.2.3.2 以下器材和装置应被视为每个比赛区域的一部分:球台及球网装置,裁判员桌椅,比分显
示器,毛巾盒,台号,挡板,地胶,挡板上的队名牌或人名牌。
3.2.3.3 赛区应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挡板围起,以与相邻的赛区及观众隔开。
3.2.3.4 在世界比赛和冠以“奥林匹克”、“残疾人奥林匹克”名称的比赛中,从比赛台面高度测得
的照明度不得低于1,0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台面照度均匀,比赛区域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500勒克斯;其他比赛中,比赛台面的照明度不得低于6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照度均匀,赛区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400勒克斯。
3.2.3.5 使用多张球台时的照明水平应是一致的,比赛大厅的背景照明不得高于比赛区域的最低照
明度。
3.2.3.6 光源距离地面不得少于5米。
3.2.3.7 场地四周一般应为暗色,不应有明亮光源,或从未加遮盖窗户等透过的日光。
3.2.3.8 地板颜色不能太浅或反光强烈或打滑,而且表面不得为砖、陶瓷、水泥或石头;但轮椅比
赛的地板可以用水泥。
3.2.3.8.1在世界比赛和冠以“奥林匹克” 名称的比赛中,地板应为木质或国际乒联许可的某品牌
和种类的可移动的塑胶地板。
3.2.4 球拍检测 3.2.4.1 每个运动员有责任确保用于粘贴球拍覆盖物的黏合剂不含有有毒挥发性溶剂。
3.2.4.2 在所有世界和冠以“奥林匹克”名称的比赛中,以及国际乒联所挑选的一些国际乒超职业
巡回赛和青少年巡回赛中应建立球拍检测中心。也可在洲际和地区的比赛中建立球拍检测中心。
3.2.4.2.1 球拍检测中心应按照执行委员会根据器材委员会的建议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进行球拍检
测,确保球拍在但不仅限于覆盖物厚度、平整度和是否含有有害挥发性物质等方面符合国际乒联的规定。
3.2.4.2.2 球拍检测通常是在赛后进行抽查,但从四分之一决赛开始,所有单项比赛,以及在所有
团体比赛中挑选的某些场次比赛将在赛前进行球拍检测。
3.2.4.2.3 未能通过赛前检测的球拍将不能在上述比赛中使用。如果球拍未能通过赛后抽查,对该
运动员的处罚,将按照在2010年世界锦标赛中已经实施的办法执行。
3.2.4.2.4 运动员有权在赛前自愿进行球拍检测,且不受任何处罚。
3.2.4.3 应提供一处通风良好的地方用于粘贴球拍覆盖物,比赛场地的其他任何地方不得使用液体
粘合剂。
“比赛场馆”指比赛所在建筑物的所有设施和地面,包括大门入口,停车场和相关设施。
3.2.5 广告
3.2.5.1 在赛区内,广告只能在3.2.3.2中的所列的器材与装置上展示,而不能单独设置。
3.2.5.2 在奥运会中,比赛器材,比赛服装以及裁判员服装上的广告应符合国际奥委会章程的规定。
3.2.5.3 除挡板上的LED(发光二极管)广告外,比赛区内任何地方不准使用荧光或者发光的颜色。
3.2.5.3.1 除了赛前、赛后和经许可的间歇时间(3.4.4)外,挡板上的LED广告在其他任何时间不
允许变动。
3.2.5.4 挡板内侧的字样和标记禁止使用白色或橙色,亦不得超过两种颜色,其总高度应限制在
40厘米以内;建议使用比底色深些或淡些的颜色。
3.2.5.5 地板上标记物的颜色中不应有白色或橙色;建议稍深于或浅于底色。
3.2.5.6 比赛区域地面最多可有4个广告,球台的每个侧面和每个端面可各有一个广告,每个广告
的总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广告与挡板的距离不得少于1米,两端的广告与挡板的距离不得超过2米。
3.2.5.7 球台两个侧面各1/2处和端面均可有一个临时性广告,该广告不得是其他乒乓球器材供应
商的广告,而且和永久性广告必须有明显区别;每个广告总长度不得超过60厘米。
3.2.5.8 球网上的广告应深于或浅于背景的颜色,与球网顶端的距离不少于3厘米,并且不得遮盖
网眼。
3.2.5.9 赛区内裁判桌或其他器材上的广告,其任何一面的总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米。
3.2.5.10 运动员服装上的广告应受下列限制:
3.2.5.10.1 制造厂家的正常商标、标记或名称,所占总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厘米;
3.2.5.10.2 短袖运动衫的前面、侧面和肩部不得有6条以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厘
米,每条广告必须明显分开;而且在短袖运动衫正面的广告不得超过4条。
3.2.5.10.3 短袖运动衫的背后不得有2条以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厘米。
3.2.5.10.4 短裤或短裙上可有不超过2个、总面积不超过120平方厘米的广告,只能出现在正面
和侧面。
3.2.5.11 运动员号码布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厘米。
3.2.5.12 裁判员服装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厘米。
3.2.5.13 比赛服和号码布上不得有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或者有害药品的广告。
3.2.6 兴奋剂检测
3.2.6.1 所有参加国际竞赛,包括青少年比赛的运动员,均应接受赛时由国际乒联、运动员所在
国协会和其他任何在该项比赛中负责检测的反兴奋剂机构所进行的兴奋剂检测。
3.3 比赛官员
3.3.1 裁判长
3.3.1.1 每次竞赛应指派一名裁判长,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应告知所有参赛者及队长。
3.3.1.2 裁判长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3.3.1.2.1 主持抽签;
3.3.1.2.2 编排比赛日程;
3.3.1.2.3 指派裁判人员;
3.3.1.2.4 主持裁判人员的赛前短会; 3.3.1.2.5 审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3.3.1.2.6 决定在紧急时刻是否中断比赛;
3.3.1.2.7 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是否可以离开赛区;
3.3.1.2.8 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法定练习时间;
3.3.1.2.9 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能否穿长运动服;
3.3.1.2.10 对解释规则和规程的任何问题做出决定,包括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
3.3.1.2.11 决定在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能否练习,以及练习地点;
3.3.1.2.12 对于不良行为或其他违反规程的行为采取纪律行动。
3.3.1.3 经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当裁判长的任何职责托付给一些其他人员时,这些人员中的每
个人的特殊职责和工作地点应告知参赛者及队长。
3.3.1.4 裁判长或在其缺席时负责代理的副裁判长,在比赛过程中自始至终应亲临比赛场地。
3.3.1.5 如果裁判长认为必要,可在任何时间更换裁判人员,但不得更改被更换者在其职权范围内
就事实问题做出的判定。
3.3.1.6 从抵达比赛场地开始至离开场地,运动员应处于裁判长的管辖之下。
3.3.2 裁判员
3.3.2.1 每场比赛均应指派1名裁判员和1名副裁判员。
3.3.2.2 裁判员应坐或站在球台一侧,与球网成一直线。副裁判员应面对裁判员坐在球台另一侧。
3.3.2.3 裁判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3.3.2.3.1 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
3.3.2.3.2 按3.4.2.1.1和3.4.2.1.2条款规定,任意取一只球;
3.3.2.3.3 主持抽签确定发球、接发球和方位;
3.3.2.3.4 决定是否由于运动员身体伤病而放宽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
3.3.2.3.5 控制方位和发球、接发球的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
3.3.2.3.6 决定每一个回合得1分或重发球;
3.3.2.3.7 根据规定的程序报分;
3.3.2.3.8 在适当的时间执行轮换发球法;
3.3.2.3.9 保持比赛的连续性;
3.3.2.3.10 对违反场外指导或行为等规定者采取行动。
3.3.2.3.11 如果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短袖运动衫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
更换。
3.3.2.3.12确保只有经许可的人员才能进入比赛区域。
3.3.2.4 副裁判员应:
3.3.2.4.1 决定处于比赛状态中的球是否触及距离他最近的比赛台面的上边缘。
3.3.2.4.2 有违反场外指导或行为规定时,通知裁判员。
3.3.2.5 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判决:
3.3.2.5.1 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
3.3.2.5.2 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
3.3.2.5.3 运动员阻挡; 3.3.2.5.4 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该回合的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3.3.2.5.5 掌握练习时间、比赛时间及间歇时间。
3.3.2.6 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副裁判员或另外指派的一名裁判人员均可当计数员,计接发球方运动
员的击球板数。
3.3.2.7 裁判员不得否决副裁判员根据3.3.2.5条款所做出的决定。
3.3.2.8 从抵达比赛区域开始至离开区域,运动员应处于裁判员的管辖之下。
3.3.3 申诉
3.3.3.1 在单项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或在团体比赛中的双方队长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改变该
场比赛的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
3.3.3.2 对有关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不得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
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得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3.3.3.3 对裁判人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
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3.3.4 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或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
赛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3.3.5 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
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3.3.3.5.1在团体比赛中,参赛队队长的姓名应提前向裁判员确认,无论他是否上场比赛。
3.3.3.6 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方面的问题
所作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
3.3.3.7 规则委员会将就此做出裁决,作为将来决定的指南。所属协会仍可就该裁决向理事会或代
表大会提出反对,但不影响裁判长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已做出的任何最后决定。
3.4 比赛的管理
3.4.1 报分
3.4.1.1 当球一结束比赛状态,或在情况允许时,裁判员应立即报分。
3.4.1.1.1 报分时,裁判员应首先报下一回合即将发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报对方的得分数。
3.4.1.1.2 在一局比赛开始后该交换发球权时,裁判的手势应指向下一个即将发球者,也可以在报
完比分后,报出下一个即将发球员的名字。
3.4.1.1.3 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分数,然后报负方分数。再报胜方运动员或配对的
姓名。
3.4.1.2 裁判员除报分外,还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
3.4.1.2.1 当判得分时,裁判员应将靠近得分方的手臂举起,使上臂成水平,前臂垂直,手握拳向
上。
3.4.1.2.2 当出于某种原因,回合应被判为重发球时,裁判员可以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合结束。
3.4.1.3 报分,以及在实行轮换发球法时的报数,裁判员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
受的任何其它语言。
3.4.1.4 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显示比分,使运动员和观众都能看清楚。
3.4.1.5 当运动员因不良行为受到正式警告后,应在记分牌该运动员得分处放置一个黄牌。
3.4.2 器材
3.4.2.1 运动员不得在赛区内挑选比赛用球。
3.4.2.1.1 在进入赛区之前,运动员应有机会挑选一个或几个比赛用球,并由裁判员任意从中取一
个球进行比赛。
3.4.2.1.2 如果未能在运动员进入赛区前挑选比赛用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
任意取一个进行比赛。
3.4.2.1.3 如果比赛中球损坏,应由比赛前选定的另外一个球代替;如果没有赛前选定的球,则由
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球代替。
3.4.2.2 应使用经过国际乒联许可的球拍覆盖物,且不得用任何物理、化学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而
改变其击球性能、摩擦力、外观、颜色、结构、表面等
3.4.2.3在一场单项比赛中,不允许更换球拍,除非球拍意外严重损坏到不能使用。如果球拍发生
意外损坏,运动员应立即替换随身带至比赛区域的另外一块球拍,或从比赛区域内递进的球拍。
3.4.2.4 运动员在比赛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的球台上。得到裁判员的特殊许可除外;但如果
球拍捆绑在运动员手上,裁判员应允许运动员在比赛间歇不摘下球拍。
3.4.3 练习
3.4.3.1 在一场比赛开始前2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正常间歇不能练习。只有裁判
长有权延长特殊的练习时间。
3.4.3.2 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允许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 3.4.3.3 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破球或损坏的球拍以后,运动
员可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3.4.4 间歇
3.4.4.1 一场单项比赛应连续进行。任何一名运动员有权:
3.4.4.1.1 在单项比赛的局与局之间,有不超过1分钟的休息时间;
3.4.4.1.2 在单项比赛的每局比赛中,每得6分后,或决胜局交换方位时,可用短暂的时间擦汗。
3.4.4.2 一名或一对双打运动员可在一场单项比赛中要求一次暂停,时间不超过1分钟。
3.4.4.2.1 在单项比赛中,暂停应由运动员或指定的场外指导者提出;在团体比赛中,应由运动员
或队长提出。
3.4.4.2.2 如果一名运动员或一对运动员与其指导者或队长对是否暂停有不同意见时,在单项比赛
中决定权属于这名或这对运动员,在团体比赛中决定权属于队长。
3.4.4.2.3 请求暂停只有在一局比赛的回合之间作出,应用双手做出“ T ”型表示。
3.4.4.2.4 在得到某方合理的暂停请求后,裁判员应暂停比赛,用靠近请求暂停方一侧的手出示白
牌;白牌或其他合适的标志物应放置在请求暂停方的台区上。
3.4.4.2.5 当提出暂停的一方运动员准备继续比赛(以时间短的计算)或1分钟暂停时间已到时,
白牌应被拿走并且立即恢复比赛。
3.4.4.2.6 如果比赛双方运动员或是他们的代表同时提出要求暂停,应在双方运动员准备恢复比赛
或暂停时间满一分钟时继续比赛。在这场单项比赛中,双方运动员都不再有暂停的权利。
3.4.4.3 遵守规定的练习时间(3.4.3.1),一场团体比赛比赛应连续进行,除了以下情况:
3.4.4.3.1 需要连场的运动员有权在连场的比赛之间要求最多5分钟的休息时间。
3.4.4.4 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裁判长若认为中断比赛不至于给对方带来不
利,可允许中断比赛,但时间要尽量短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十分钟。
3.4.4.5 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或由于比赛的正
常紧张状态引起,则不能允许中断比赛。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在于运动员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进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也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伤而丧失比赛能力,才能允许紧急中断。
3.4.4.6 如果赛区内有人受伤流血,应立即中断比赛,直到他接受了医疗救护并将赛区内所有血迹
擦干净后再恢复比赛。
3.4.4.7 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单项比赛中应留在赛区内或赛区附近,在局间法定休息和暂停
间歇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
3.5 纪律
3.5.1 场外指导
3.5.1.1 团体比赛,运动员可接受有权进入比赛区域内任何人的指导。
3.5.1.2 单项比赛,一名或一对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而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
比赛前向裁判员说明;如果一对双打运动员来自不同协会,则可分别授权一名指导者;但应视这两名指导者为一体。如未被授权的人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红牌令其远离赛区。
3.5.1.3 在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但在赛前练习
结束后到比赛开始前不能接受场外指导。如被授权的指导者在其他时间内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犯,将被驱除出赛区。
3.5.1.4 在一个团体赛或单项比赛中的一场比赛,指导者已被警告过。如任何人再进行非法指导,
裁判员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赛区,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
3.5.1.5 在团体比赛中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不允许在团体比赛结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场比
赛,整场团体比赛中不允许任何人代替他做指导者。在单项比赛中,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不允许在该场单项比赛结束前返回。
3.5.1.6 如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即向裁判
长报告。
3.5.1.7 以上规定只限制对比赛的指导,并不限制运动员或队长就裁判员的决定提出正式申诉,或
阻止运动员与所属协会的代表或翻译就某项判决的解释进行商议。
3.5.2 不良行为
3.5.2.1 运动员和教练员或其他指导者应该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
运动声誉的不良行为,诸如辱骂性语言,故意破坏比赛用球或将球打出赛区,踢球台或挡板和不尊重比赛官员等。
3.5.2.2 任何时候,运动员和教练员或其他指导者出现严重冒犯行为,裁判员应该中断比赛,立即
报告裁判长,如果冒犯行为不太严重,第一次裁判员可出示黄牌,警告冒犯者,如果再次冒犯将被判罚。
3.5.2.3 除3.5.2.2和3.5.2.5条规定外,运动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
第二次冒犯,裁判员应判对方得1分,再犯,判对方得2分,每次判罚,应同时出示黄牌和红牌。
3.5.2.4 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运动员在被判罚3分后继续有不良行为,裁判员应中断
比赛,并立即报告裁判长。
3.5.2.5 在一场比赛中,如果运动员更换了没有损坏的球拍,裁判员应停止比赛,向裁判长报告。
3.5.2.6 双打配对中的任何一名运动员所受到的警告或判罚,应视作是该对双打运动员的,但未受
警告运动员在同一场团体比赛随后的单项比赛中不受影响;双打比赛开始时,配对运动员中任何一名在同一场团体比赛中已经受到的最严重的警告或判罚应视作是该对双打运动员的。
3.5.2.7 除3.5.2.2条规定外,教练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再次冒犯,
裁判员应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逐出赛区,直到该场团体比赛或单项赛中的该场单项比赛结束才可返回。
3.5.2.8 无论是否得到裁判员的报告,裁判长有权取消有严重不公平或冒犯行为运动员的比赛资
格,包括取消一场比赛、一项比赛或整个比赛的比赛资格。当他采取行动时应出示红牌。
3.5.2.9 如果一名运动员在团体(或单项)比赛中有两场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就自动取消了其参加
团体(或单项)比赛的资格。
3.5.2.10 裁判长有权取消已经两次被驱逐出赛区的任何人在本次竞赛剩余时间里的临场资格。
3.5.2.11 在48个月内累计4次未能通过正式球拍检测的任意一项,该运动员将在12个月内被暂
停参加国际乒联的赛事。
3.5.2.12 如果一名运动员因任何原因被取消一场比赛、一项比赛或整个赛事的资格,他将自动丧
生任何相关的头衔、奖牌、奖金和排名结分。
3.5.2.13 对十分严重的不良行为,应报告给冒犯者所属协会。
3.5.3 精神面貌
3.5.3.1 运动员,教练员和官员应维护本项运动的良好风气,运动员尤其应该尽力赢得比赛,除生
病、受伤外,不得退出比赛。
3.5.3.2 任何故意不遵守这些规定的运动员,将在有奖金比赛项目中被处罚扣除全部和部分奖金,
和(或)暂停国际乒联的比赛。任何有意未能遵守这些规定的运动员,将在有奖金的项目中被处罚全部或部分奖金和/或暂停参加国际乒联的比赛。
3.5.3.3 如果任何指导者或官员被证实共同参与,相关国家协会也应处罚此人。
3.5.3.4 执委会将任命一个由4名成员和1名主席组成的纪律小组,该小组将根据执委会的指令,
决定是否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且如有必要,作出相应的处罚。
3.5.3.5 受到处罚的运动员、指导者或官员可在15天之内就纪律小组的决定向国际乒联执委会提
出申诉,执委会所作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6 淘汰赛的抽签
3.6.1 轮空和预选赛
3.6.1.1 淘汰赛第一轮的位置数应为2的幂。
3.6.1.1.1 如果位置数多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第一轮应设置足够的轮空位置以补足所需位置数
目。
3.6.1.1.2 如果位置数少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应举行预选赛,使预选赛出线人数和免于参加预选
赛的人数的总和等于所需的位置数。
3.6.1.2 轮空位置应按照种子排列先后次序安排,在第一轮中尽可能均匀分布。
3.6.1.3 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应视情况尽可能均匀地抽入相应的上下半区、各1/4区、1/8区或1/16
区。
3.6.2 按排名排列种子
3.6.2.1 排名在前的选手应被列为种子,以使他们在比赛进行到较后轮次时相遇。
3.6.2.2 种子数不得超过该项比赛第一轮的选手数。
3.6.2.3 第一号种子应安排在上半区的顶部,第二号种子应安排在下半区的底部,其余种子应通过
抽签进入规定的位置,具体如下:
3.6.2.3.1 第三、第四号种子应抽入上半区的底部和下半区的顶部;
3.6.2.3.2 第五至第八号种子应抽入单数1/4区的底部和双数1/4区的顶部;
3.6.2.3.3 第九至第十六号种子应抽入单数1/8区的底部和双数1/8区的顶部;
3.6.2.3.4 第十七至第三十二号种子应抽入单数1/16区的底部和双数1/16区的顶部。
3.6.2.4 在团体淘汰赛中,每一协会中排名最高的队才有资格按排名被列为种子。
3.6.2.5 排列种子应按国际乒联最新公布的排名表为准,下列情况除外:
3.6.2.5.1 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队)均来自同一洲联合会下属的协会,该联合会最新公
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3.6.2.5.2 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均来自同一协会,该协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3.6.3 按协会提名排列种子
3.6.3.1 来自同一协会的报名选手应尽可能合理分开,使他们在比赛进行较后轮次时相遇。
3.6.3.2 各协会应按技术水平由强至弱地排列其报名运动员和双打配对的顺序,并应与种子排名表
的顺序一致。
3.6.3.3 排列为第一和第二号的选手应被抽入不同的半区,第三和第四号选手应被抽入没有本协会
第一、第二号选手所在的另外两个1/4区。
3.6.3.4 排名第五至第八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四号选手的1/8区。
3.6.3.5 排名第九至第十六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八号选手的1/16区,以此类推直
到所有报名选手都进入适当位置为止。
3.6.3.6 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男子双打或女子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排名表上排名较
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在世界排名表无名,则应被视为属于在相应的洲联合会排名表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均不在上述排名表内,则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团体赛排名表中排名较高的协会。
3.6.3.7 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混合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男选手的协会。
3.6.3.8 或者,任何由不同协会的运动员组成的双打配对可被视为同属于这两个协会。
3.6.3.9 在预选赛中,同一协会的不多于预选赛分组数目的选手应抽入不同的小组,并应按
3.6.3.3~5所述的原则使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尽可能地合理分开。
3.6.4 变更抽签
3.6.4.1 只有竞赛管理委员会授权,才能对已经结束的抽签进行更改,情况许可时,还须征得各与
之直接有关协会代表的同意。
3.6.4.2 只有在纠正因通知和接受报名方面产生的错误和误解,纠正3.6.5所述的严重不平衡,或
按3.6.6所述加入补报的运动员时,才可对抽签进行更改。
3.6.4.3 一个项目比赛开始后,除必要的删减外,抽签结果不可作任何更改;但预选赛可视作一个
单独项目,不在此例。
3.6.4.4 未得到有关运动员的许可,不可将其从抽签中除掉,除非其已被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运动
员在场,该许可应由运动员本人提出,如果运动员缺席,可由其授权的代表提出。
3.6.4.5 如果两名双打运动员均已到会,健康状况允许比赛,不得变更其配对,变更配对的理由须
是其中一名运动员受伤、生病或缺席。
3.6.5 重新抽签
3.6.5.1 除3.6.4.2 、 3.6.4.5和3.6.5.2条情况外,不允许运动员从抽签的一个位置移到另一个
位置。如果因任何原因使抽签结果极不平衡,应尽可能全部重新抽签。
3.6.5.2 如果不平衡是由于同一抽签区内若干种子选手缺席造成,只可将剩余种子重新排列顺序,
在种子范围内重新抽签,尽可能考虑按协会提名排种子的规定。
3.6.6 增补
3.6.6.1 抽签时未包括在一个项目内的运动员,由竞赛管理委员会许可及经裁判长同意,可以增补。
3.6.6.2 首先应按排名顺序,将实力最强的增补运动员补抽进种子位的空缺;然后,将多出的选手
先抽入因缺席或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位,而后抽入不与种子位相邻的轮空位。
3.6.6.3 如果运动员或双打配对按照排名可以作为种子进入原抽签,则只能抽入种子位的空缺。
3.7 竞赛的组织工作
3.7.1 许可
3.7.1.1 在遵守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协会都可以在本土组织或授权组织公开赛、限制赛、邀请
赛或安排国际比赛。
3.7.1.2 协会可以在任何赛季提出举办成年、少年和老将公开赛各一次,作为它的成年、少年或者
老将国际公开赛。只有经其协会允许的运动员,才可以参加此类比赛,但这种允许不应是没有理由的限制。
3.7.1.3 国际乒联会员协会所属的运动员在参加国际比赛时,只能通过所属协会报名参加国际乒联
的比赛、国际乒联批准的比赛和在国际乒联注册的比赛,以及通过国家奥委会报名参加国际乒联认可的赛事。只有获得所属协会或国际乒联明确的书面许可,运动员才能参加其他类型的比赛。除非收到运动员所属协会或国际乒联不允许运动员参加某项赛事或系列赛事的相关通知,运动员将被视为已获参赛许可。
3.7.1.4 一个运动员或运动队如果被所属协会或洲联合会暂停比赛,则不得参加国际比赛。
3.7.1.5 未经国际乒联允许,任何比赛不能用“世界”称号;未经洲联合会允许,不能用“洲”称
号。
3.7.2 代表资格
3.7.2.1 有选手报名参加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所有协会的代表有权出席抽签,有权参与磋商抽签的更
改或可能直接影响其选手的申诉的决定。
3.7.2.2 来访协会应有权提名至少一名代表进入其参加的国际比赛的管理委员会。
3.7.3 报名
3.7.3.1 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报名表,最迟应于比赛开始前两个月和报名截止前一个月寄给所有协
会。
3.7.3.2 公开赛的组织者应接受由协会报名参赛的所有选手,但有权将报名选手安排进行预选赛;
在决定此安排时,组织者应考虑国际乒联和洲联合会有关的排名表,以及由报名协会提出的报名顺序。
3.7.4 比赛项目
3.7.4.1 国际公开锦标赛可以包括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也可包括混合双打
和代表协会参赛队的团体赛。
3.7.4.2 在冠以“世界”头衔的比赛中,参加青年、少年和儿童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该比赛举行的
前一年12月31日前分别不满21岁、18岁和15岁。建议在其他相应的比赛中采用上述的年龄限制。
3.7.4.3 建议国际公开锦标赛上的团体赛应按3.7.6中的一种比赛方式进行;并在报名表或比赛指
南中予以注明所选定的比赛方式。
3.7.4.4 单项比赛一般应采用淘汰制进行,但团体赛和单项预选赛可以按淘汰制或分组循环制进
行。
3.7.5 分组循环赛
3.7.5.1 在分组循环赛中,小组里每一成员应与组内所有其他成员进行比赛;胜一场得2分,负一
场得1分,因未出场比赛或未完成比赛而负一场得0分;小组名次应主要根据所获得的场次分数决定。如果一名运动员因任何原因在一场比赛后被取消成绩,他将被认为输掉该场比赛,并按照未出场比赛而负一场记录。
3.7.5.2 如果小组的两个或更多的成员得分数相同,他们有关的名次应按他们相互之间比赛的成绩
决定。首先计算他们之间获得的场次分数,再根据需要计算个人比赛场次(团体赛时)、局和分的胜负比率,直至算出名次为止。
3.7.5.3 如果在任何阶段已经决定出一个或更多小组成员的名次后,而其他小组成员仍然得分相
同,为决定相同分数成员的名次,根据3.7.5.1和3.7.5.2条程序继续计算时,应将已决定出名次的小组成员的比赛成绩删除。
3.7.5.4 如果按照3.7.5.1~3条所规定的程序,仍不能决定某些队(人)的名次时,这些队(人)
的名次将由抽签来决定。
3.7.5.5 在世界、奥运会及国际公开赛的预选赛阶段,运动员应根据当时他们的世界排名相应的抽
签进入小组中的位置。要尽可能的将同一协会的运动员分别进入不同的小组。
3.7.5.6 除非经仲裁许可,如果小组预选将选出一人或一队,该小组的最后一场比赛应在小组排列
第一或第二位的选手或队之间进行;如果小组预选将选出两人或两队,该小组的最后一场比赛应该在小组排列第二和第三位的运动员或队之间进行,并依次类推。
3.7.6 团体赛形式
3.7.6.1 五场三胜制(新斯韦思林杯赛制,5场单打)
3.7.6.1.1 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3.7.6.1.2 比赛顺序是:
1. A - X
2. B - Y
3. C - Z
4. A - Y
5. B - X
3.7.6.2 五场三胜制(考比伦杯赛制,4场单打和1场双打)
3.7.6.2.1 一个队由2、3或4名运动员组成
3.7.6.2.2 比赛顺序是:
1. A - X
2. B - Y
3. 双打
4. A - Y
5. B - X
3.7.6.3 五场三胜制(奥林匹克赛制,4场单打和一场双打)
3.7.6.3.1 一个队有3名运动员组成,每名运动员最多参加2场单项比赛。
3.7.6.3.1 比赛顺序是:
1.A -X
2.B -Y
3.双打C & A或B -Z & X或Y
4,B或A -Z
5.C -Y或X
3.7.6.4 七场四胜制(6场单打和1场双打)
3.7.6.4.1 一个队由3、4或5名运动员组成
3.7.6.4.2 比赛顺序是:
1. A - Y
2. B - X
3. C - Z
4. 双打
5. A - X
6. C - Y
7. B - Z
3.7.6.5 九场五胜制(9场单打)
3.7.6.5.1 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3.7.6.5.2 比赛顺序是:
1. A - X
2. B - Y
3. C - Z
4. B - X
5. A - Z
6. C - Y
7. B - Z 8. C - X
9. A - Y
3.7.7 团体比赛程序
3.7.7.1 所有出场运动员应出自团体报名表。
3.7.7.2 团体比赛前由抽签的中签者优先选择A、B、C或 X、Y、Z。由队长提交给裁判长或其代
理人该队名单,并对每一个单打运动员确定一个字母所代表的相应位置。
3.7.7.3 双打比赛的配对不必立即提交,直到前一场单打比赛结束。
3.7.7.4 需要连场的运动员有资格在连场的比赛之间有最多5分钟的休息。
3.7.7.5 当一个队赢得足够多数场次时,为一次团体比赛结束。
3.7.8 成绩
3.7.8.1 主办协会在比赛结束后7天之内,应尽快将详细成绩和比分,包括国际比赛、洲和国际公
开锦标赛的各轮成绩,以及全国锦标赛的最后几轮的成绩,寄给国际乒联秘书处和有关洲联合会的秘书。
3.7.9 电视转播
3.7.9.1 除世界锦标赛、洲锦标赛、奥运会比赛以外的比赛,只有经主办协会许可,才可对比赛进
行电视转播。
3.7.9.2 运动员参加一次国际比赛时,将被认为同意在该比赛中运动员的电视转播事宜由主办协会
控制;在参加世界锦标赛、洲锦标赛、奥运会比赛时,运动员将被认为同意在任何地点进
行比赛期间的现场直播和赛后一个月之内的录像播出。
3.8 国际比赛资格
3.8.1 在冠以“奥林匹克”名称的比赛中,参赛资格由4.5.1条单独规定,4.1.3、4.2.3、4.3.6、
4.4.3、条款适合于世界比赛的参赛资格。
3.8.2 如果一名运动员接受过一个协会的提名并参加了规则3.1.2.3条所列的比赛,这名运动员则
被视为代表该协会,但公开锦标赛的单项比赛除外。
3.8.3 一名运动员必须拥有所代表协会所属国家的国籍,才能代表该协会参赛。但根据先前的条
例已合法代表另一个协会参赛的运动员,可以保留原来的参赛资格。
3.8.3.1 当运动员属于一个以上协会,且拥有相同国籍时,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这些协会中的一个
参赛,如果他出生或主要居住在该协会所控制的领土。
3.8.3.2 如果一名运动员有资格代表超过一个协会,他有权在相关协会中选择一个来代表参赛。
3.8.4 只有当运动员根据3.8.3条例有资格代表洲联合会(1.18.1)的某个协会时,才能代表该洲
联合会参加洲际团体赛。
3.8.5 一名运动员在3年内不得代表不同协会。
3.8.6 一个协会可以提名本协会管辖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1.21)参加任何公开锦标赛的单项比赛,
这种提名可能在成绩册和国际乒联出版物中提及,但不影响该运动员根据3.8.2条款规定的代表资格。
3.8.7 如果裁判长需要,运动员或其协会应提供有关参赛资格的证明文件合护照。
3.8.8 任何有关资格问题的申诉应提交资格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决定为最后的决定。资格委员会
由执行委员会成员、规则委员会主席、排名委员会主席和运动员委员会主席组成。
第四章 世界级比赛和奥运会比赛规程 (国际竞赛规程的补充)
4.1 世界锦标赛
4.1.1 组织的职权
4.1.1.1 世界锦标赛,本章简称锦标赛,为国际乒联代表大会指定锦标赛设立项目并委托某协会承
办的比赛。
4.1.1.2 申请举办世界锦标赛截止日期由国际乒联执委会确定,并至少在6个月前通告所有的协
会。
4.1.1.3 所有申请应由国际乒联执行委员会予以审核,并与选择委员会的报告一起送交国际乒联代
表大会。
4.1.1.4 如有必要,国际乒联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可以安排一个或几个相关的委员会成员去申办
协会考察,以便了解有关比赛各方面的筹备情况,考察的费用由该协会承担。
4.1.1.5 主办协会确定下来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到比赛的顺利举办时,赛前一届的国
际乒联代表大会可以2/3的多数票推翻主办权,在两个代表大会之间理事会有权决定将锦标赛改在异地或采取其它适当行动。
4.1.2 主办协会的职责
4.1.2.1 协会一旦获取举办锦标赛,就称之为“主办协会”。主办协会应该根据《乒乓球规则》、《乒
乓球国际竞赛规程》和《世界比赛规程》,以及经理事会修改和补充的竞赛指南准备比赛。
4.1.2.2 主办协会应该从锦标赛开始前一个晚上起,到比赛结束的第二天上午止,为下列人员提供
食宿
4.1.2.2.1 一个协会指定的参赛人员,最多不超过3名男运动员和3名女运动员;
4.1.2.2.2 每协会一名参加国际乒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如其姓名不在上述指定的运动员之列
4.1.2.2.3 国际乒联执行委员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奥林匹克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委员会正式成员。
4.1.2.2.4 由运动科学委员会指定的兴奋剂检测小组人员,最多4人;
4.1.2.2.5 赛历工作小组的工作人员,最多3人;
4.1.2.2.6 运动员委员会成员,最多8人;
4.1.2.2.7 个人名誉委员;
4.1.2.2.8 根据国际乒联颁布的指南所邀请的其他协会的国际裁判和裁判长;
4.1.2.2.9 国际乒联工作人员,最多3人;
4.1.2.3 如果国际乒联的业务工作超过锦标赛的时间,主办协会应相应延长对参加该业务的人员
的食宿招待。
4.1.2.4 主办者应该对参赛者免费提供医疗和药品,但是每个协会也应确保自己的参赛队员和官员
在锦标赛期间的身体健康,避免受伤。
4.1.2.5 主办者应免费接送参赛者往返驻地与比赛场馆。
4.1.2.6 主办者应要求该国政府免收所有参赛者的签证费。
4.1.2.7 主办协会应确保所有的运动员、官员以及4.1.2.2.条所列的人员可随意进入赛场以及在
相关的比赛区域活动。编外运动员、委员会成员以及国际乒联任命的翻译、医生或医务工作人员也同样享有这种待遇。
4.1.2.8 主办者应提供至少四种语言的、一流的翻译服务,最好有同声传译的设备支持。
4.1.2.9 主办者应在赛场为国际乒联提供办公室,并应其要求提供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电话、
传真和复印等设备。
4.1.2.10 主办者应该发行一本有关比赛细节的小册子,详细介绍锦标赛的组织情况,内容包括:
4.1.2.10.1 锦标赛的时间和地点;
4.1.2.10.2 锦标赛的项目;
4.1.2.10.3 锦标赛使用的器材;
4.1.2.10.4 锦标赛的报名程序、报名费以及所需的工作;
4.1.2.10.5 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4.1.2.10.6 仲裁会议和代表大会的时间;
4.1.2.10.7 运动员和官员的接待情况;
4.1.2.10.8 任何由理事会对该锦标赛颁发的指令。
4.1.2.11 在锦标赛期间,主办者应及时为国际乒联执委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和各队的领队提供比
赛成绩,赛后应向所有协会提供完整的成绩册。
4.1.3 资格
4.1.3.1 只有未拖欠会费的协会(1.16.3.3)才有资格参赛。
4.1.3.2 除规则3.8条的规定外,运动员有资格代表的协会与他们打算代表的协会不同时,还应通
过新协会向国际乒联注册。
4.1.3.3 运动员在下列情况下不能代表新协会:
4.1.3.3.1如果运动员注册时年龄未满15岁,自注册之日起未满3年;
4.1.3.3.2如果运动员注册时年龄未满15岁但未满18岁,自注册之日起未满5年;
4.1.3.3.3如果运动员注册时年龄未满18岁但未满21岁,自注册之日起未满7年;
4.1.3.4 运动员年满或超过21岁,不能在国际乒联转会注册,并且没有代表新协会参加世界锦标
赛的资格。
4.1.4 报名费及征收
4.1.4.1 团体比赛每个队的报名费为100美元,每对双打为50美元,每名单打为25美元。
4.1.4.2 参赛协会在报名时应该向比赛主办协会交纳报名费,报名费由主办协会和国际乒联均分。
4.1.4.3 出于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某协会不能参加锦标赛,理事会可免除其报名费,除此之外,每
一个报名的协会都应按时交纳报名费
4.1.5 递交报名
4.1.5.1 有意派队或队员参加锦标赛的协会,应填写秘书处提供的初步报名表,并通过此举通知
国际乒联。接收初步报名表的截止日期最晚不超过锦标赛开始前4个月。
4.1.5.2 应通过填写由秘书处随同锦标赛指南一同发放的报名表来报名。
4.1.5.3 应返还一份报名表给秘书处。收到报名表的截止日期不晚于锦标赛开始前的2个月。
4.1.5.4 团体比赛每个协会可以报最多5名运动员和1名教练,如果没有教练,可以从5名运动
员中指定一个。
4.1.5.5 协会应按技术水平为其报名参加单打和双打的运动员排序,
排序应符合当时的世界排名。
4.1.5.6 国际乒联只接受有参赛资格协会的正式报名,报名表必须由协会的负责人签名,并在截
止日日期之前被收到。
4.1.6 报名的更改
4.1.6.1 主办协会可以接受对报名的修改,但应由报名协会的一名代表在抽签以前日期之前上报。
4.1.6.2 报名的协会可以改变团体阵容的组成,但必须在仲裁会议召开前向主办协会提出。比赛
一旦开始,就不能更改团体名单。
4.1.6.3 出于错误或缺席原因而需要改变报名的协会,其代表一到比赛地点就应向裁判长、副裁
判长报告报名更改的情况,或确认已经通告过的改动,需使用(填写)专为更改报名而准备的表格。
4.1.6.4 如果要求改变报名,必须由该协会的代表一到比赛地就提出或确认,但如果是因为后来
队员的缺席、双打配对中一名运动员生病或受伤,则应在突发情况出现时立即提出变更。
4.1.6.5 所有经过确定的更改应该立即通知各队教练或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参赛协会代表。
4.1.7 报名须知
4.1.7.1 报名表应包括一个由协会负责人代表指派的运动员、领队签署的声明,表明他们理解和
接受锦标赛的意义,准备和自己的对手进行竞争,没有这个声明,报名就不合法。
4.1.7.2 单项比赛中,所有的参赛者都被视为独立的参赛选手,所以,无论他的对手来自与他同
一个协会,还是来自不同的协会,他都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赢得所以参加的比赛,除受伤或生病外,不能退出比赛
4.1.8 仲裁
4.1.8.1 仲裁应该包括技术委员会、排名委员会主席和规则委员会主席、一名裁判长和裁判员委员
会代表、锦标赛竞赛主任(或他的同级)、组委会一名代表和裁判长。裁判长有权力发言,但是不能投票
4.1.8.2 如果排名委员会主席或者规则委员会主席中的一人不能出席仲裁会议,他可以指派他所在
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出席,该成员有发言和投票的权力。
4.1.8.3 仲裁的主席由技术委员会指定
4.1.8.4 如有协会将受仲裁会议所讨论问题的直接影响,该协会可派人出席仲裁会议,但是无权投
票。
4.1.8.5 仲裁有权对在竞赛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申诉做出裁决,可批准团队变动。
4.1.8.6 在锦标赛开始以前,仲裁就应召开会议,通报当时所有的抽签变更,对各队成员的变动申
请做出决定,抽签更改后出现的相应问题由技术委员会做出决定,当出现对行政决定或裁判长决定提出申诉时,技术委员会将重新召集仲裁开会。
4.1.9 竞赛项目
4.1.9.1 在偶数年份将举行男、女团体赛;而在奇数年将举行男、女单打,男、女双打和混合双打
比赛。
4.1.9.2. 双打比赛的配对必须来自同一个协会。
4.1.9.3 团体和单项的比赛方式及其生效日期应由技术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理事会决定。
4.1.9.4 团体赛必须5场3胜,均为单打比赛,参照3.7.6.1条。
4.1.9.5 单打和混合双打比赛的第一轮,不能超过128位置,男、女双打比赛第一轮,不能超过
64个位置,除非得到执行委员会的许可。
4.1.9.6 每个协会可派5名运动员参加每项单打比赛,拥有在锦标赛当年国际乒联第一期世界排名
前20名运动员的协会,每有1名可在相应的项目中增加1个名额,但增加的运动员不能超过单打2男、2女,双打男、女各3对,混双3对。所有项目可报不同的运动员。
4.1.9.6.1主办协会在单打项目最多可报7男、7女。
4.1.9.7 来自同一协会的运动员,应按3.6.3.1、 3.6.3.3、 3.6.3.4、 3.6.3.5条款在预选赛的轮
次和组别以及正选赛的第一轮中分开,之后的轮次不再分开。
4.1.10 违规
4.1.10.1 进入团体抽签的队,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赛,该协会将受到国际乒联代表大会的纪律
处罚。
4.1.10.2 每个队参加该场比赛的阵容,在一场团体赛中应自始至终在现场,除非由于发生意外,
生病,受伤或者其他不可控制的因素,包括裁判长取消某名运动员资格时,裁判长可以允许团体赛中的一名队员缺席,或省去一场比赛。
4.1.10.3 如果一个队在团体比赛中,没有打完比赛就中途退出,该协会代表的免费招待可被取消。
该协会对此可向仲裁申诉,仲裁决定将是最终的决定。
4.1.11 兴奋剂检测
4.1.11.1 兴奋剂检测应按国际乒联反兴奋剂条例(第5章)执行。
4.1.12 奖励和仪式
4.12.1 锦标赛永久性的奖杯是:
4.1.12.1.1 男子团体斯韦思林杯;
4.1.12.1.2 女子团体考比伦杯;
4.1.12.1.3 男子单打圣.勃莱德杯; 4.1.12.1.4 女子单打吉.盖斯特杯;
4.1.12.1.5 男子双打伊朗杯;
4.1.12.1.6 女子双打波普杯;
4.1.12.1.7 混合双打兹.赫杜塞克杯;
4.1.12.2 获得团体冠军的队,由该协会保存奖杯,获得单项冠军的个人,由本人保存奖杯,直至
他们(他)赢得冠军次年的12月31日;获得双打冠军的选手,可用抽签的方法决定谁
先保存奖杯,两人各保存一半时间。
4.1.12.3 对于连续三届获得男子单打或女子单打冠军,或者一共获得4次单打冠军的选手,国际
乒联将制作一个比真实的奖杯小一半的奖杯复制品,赠送给该运动员,作为永久的纪念。
4.1.12.4 无论团体还是单项,决赛中获胜的冠军将获得金牌,在决赛中失利的选手将获得银牌,
在半决赛中失利的选手将获得铜牌。
4.1.12.5 团体和单项的颁奖仪式,应悬挂获得金牌、银牌和铜牌的队或运动员的国旗,奏金牌获
得者国家的国歌。
4.1.12.6 获得奖杯的协会,应书面确认收到奖杯,在指定期限临近时,应该在秘书处通知的14
天内,将奖杯在已商定的时间内送到已商定的地点。
4.1.12.7 奖杯应刻有冠军的名字,团体赛中应包括不参赛的教练的名字;接受奖杯的协会要签收
奖杯,并有责任保护好奖杯,包括对奖杯进行保险,保险和刻字的费用由国际乒联承担。
4.1.12.8 如果协会在保管奖杯期间将奖杯丢失了,该协会有责任重新制作与原来相似的奖杯复制
品。
4.1.12.9 在闭幕式上,作为锦标赛友谊象征的埃及杯将传递给下一届锦标赛举办城市的代表,该
城市将保留埃及杯直至下届锦标赛。
4.1.13 电视
4.1.13.1 锦标赛的电视转播权归属国际乒联,国际乒联将征收3.2万美元,或总费用的20%,得
到执行委员会许可除外。
4.4 世界青年锦标赛
4.2.1 组织职权
4.2.1.1 世界青年锦标赛,本章简称锦标赛,为国际乒联代表大会指定锦标赛设立项目并委托某协
会承办的比赛。
4.2.1.2 申请举办世界青年锦标赛截止日期由执行委员会确定,并至少在六个月前通知所有协会。
国际乒联只能接收举办下两届世界青年锦标赛的申请。
4.2.1.3 所有申请应由执行委员会审核,并连同比赛场馆详细信息送交理事会,以便答疑。
4.2.1.4 如有必要,理事会或执行委员会可以安排青少年委员会一名成员去申办协会考察,以便了
解有关比赛各方面的筹备情况,考察的费用由该协会承担。
4.2.1.5 主办协会确定下来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到比赛的顺利举行时,赛前一届国际
乒联代表大会可以2/3的多数票推翻主办权,在两个代表大会之间,理事会有权决定将锦标赛改在异地或采取其他适当行动。
4.2.2 主办协会的职责
4.2.2.1 协会一旦获权举办锦标赛,就称之为“主办协会”。主办协会应该根据《乒乓球规则》、《乒
乓球国际竞赛规程》和《世界青年锦标赛规程》,以及经过理事会修改和补充的竞赛指南为比赛做准备。
4.2.2.2 主办协会应该从锦标赛开始前一个晚上起,到比赛结束的第二天上午止,为下列人员提供
食宿:
4.2.2.2.1 一个协会所指定有资格参加青年男子团体比赛的运动员,人数不超过两名;
4.2.2.2.2 一个协会所指定的有资格参加青年女子团体比赛的运动员,人数不超过两名;
4.4.2.2.3 参加1个或2个团体项目协会不超过1名教练员;
4.2.2.2.4 国际乒联执行委员会和青少年委员会成员。
4.2.2.2.5 由运动科学委员会指定的兴奋剂检测小组人员,最多2名;
4.2.2.2.6 由执行委员会任命的国际乒联委员会主席,最多2名;
4.2.2.2.7 根据国际乒联颁布的指南所邀请的其他协会的国际裁判员和裁判长;
4.2.2.2.8 最多3名国际乒联工作人员。
4.2.2.3 主办协会应对参赛者免费提供医疗和药品,但是每个协会也应确保自己的参赛队员和官员
在锦标赛期间的身体健康,避免受伤。
4.2.2.4 主办者应负担接送参赛者往返驻地与比赛场馆的交通费用。
4.2.2.5 主办者应要求该国政府免收所有参赛者的签证费。
4.2.2.6 主办协会应确保所有运动员、官员和4.4.2.2条所列的人员可随意进入赛场以及在相关比
赛区域活动。编外运动员、国际乒联官员,以及国际乒联任命的翻译、医生和医务工作者也同样享有这样的待遇。
4.2.2.7 主办者应在赛场为国际乒联提供办公室,并应其要求提供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电话、
传真和复印等设备。
4.2.2.8 主办方应该印制一本小册子,详细介绍锦标赛组织工作的主要情况,内容包括:
4.2.2.8.1 锦标赛的时间和地点;
4.2.2.8.2 锦标赛的项目;
4.2.2.8.3 锦标赛使用的器材;
4.2.2.8.4 锦标赛的报名程序、报名费以及所需的工作;
4.2.2.8.5 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4.2.2.8.6 仲裁会议的时间;
4.2.2.8.7 运动员和官员的接待情况;
4.2.2.8.8 任何由理事会对该锦标赛颁发的指令。
4.2.2.9 在锦标赛期间,主办方应该尽快给国际乒联执行委员会、理事会成员和各队领队提供比赛
成绩,包括具体的比分。全部比赛结束后,应尽快公布包括比分在内的所有比赛成绩,并传发给各参赛协会。
4.2.3 资格
4.2.3.1 只有未拖欠会费的协会(1.16.3.3)才由资格为队或队员报名参加锦标赛。
4.2.3.2 团体和单项的资格赛比赛方式,将由理事会在锦标赛开赛前18个月作出决定。
4.2.3.3 根据规则3.7.4.2的规定,所有运动员必须是青少年组。
4.2.3.3 除规则3.8的规定外,运动员有资格代表的协会与他们打算代表的协会不同时,还应通过
新协会向国际乒联注册。
4.2.3.4 如果运动员注册时未满15岁,则该运动员在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代表新的协会。
4.2.4 报名费
4.2.4.1 团体比赛每个队的报名费为50美元,每对双打为30美元,每名单打为15美元。
4.2.4.2 参赛协会在报名时应该向比赛主办协会交纳报名费,报名费由主办协会和国际乒联均分。
4.2.4.3 出于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某协会不能参加锦标赛,理事会可免除其报名费,除此之外,每
一个报名的协会都应按时交纳报名费。
4.2.5 资格与报名
4.2.5.1 有意派队或运动员参加锦标赛的协会,应填写秘书处提供的初步报名表,并以此通知组委
会和国际乒联。接收初步报名表的截止日期最晚不超过锦标赛开始前四个月。
4.2.5.2 应通过填写由秘书处随同锦标赛指南一同发放的报名表来报名。
4.2.5.3 表格一式三份,两份返还主办协会,一份留在秘书处,收到报名表不能晚于锦标赛开始
前的两个月。
4.2.5.4 每个协会最多提名符合资格的男、女各4名运动员。
4.2.5.5 协会应根据技术水平为其报名参加单打和双打的运动员排序,排序应符合当时的世界青少
年排名表。
4.2.5.6 主办协会只接受由参赛资格协会的正式报名,报名表必须由该协会的一名代表签署,在指
定的截止日内收到。
4.2.6 报名的更改
4.2.6.1 报名协会可以改变团体阵容的组成,但必须在仲裁会议召开之前向主办协会提出。比赛
一旦开始,就不能更改团体名单。
4.2.6.2 出于错误或缺席原因而需要改变报名的协会,其代表一到比赛地点就应向裁判长或副裁
判长报告报名更改情况,或确认已经通告过的改动,需使用(填写)专为更改报名而准备的表格。
4.2.6.3 如果要求改变报名,则必须由该协会的代表一到达比赛地就提出或确认,但如果是因为
后来队员的缺席、双打配对中一名运动员生病或者受伤,则应在突发情况出现时立即提出变更。
4.2.6.4 所有经过确认的更改应立即通知各队领队或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参赛协会代表。
4.2.7 报名须知
4.2.7.1 报名表应包括一个由协会负责人代表指派的运动员、领队签署的声明,表明他们理解和
接受锦标赛的意义,准备和自己的对手竞争,没有这声明,报名就不合法。
4.2.7.2 单项比赛中,所有的参赛者都被视为独立的参赛选手,所以,无论他的对手来自于他同
一协会,还是来自不同的协会,他都要尽自己最大努力赢得所有参加的比赛,除受伤或生病外,不能退出比赛。
4.2.8 仲裁委员会
4.2.8.1 仲裁委员会应包括国际乒联青少年委员会主席、国际乒联竞赛部代表1名,国际乒联全
球青少年项目的代表1名,锦标赛主任(或他的同级)、组委会代表1名和裁判长。裁
判长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4.2.8.2 如果国际乒联青少年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仲裁会议,他可以委派1名出席,该代表有发
言权和投票权。
4.2.8.3 仲裁的主席由国际乒联青少年委员会主席指定。如果他缺席,则由国际乒联全球青少年
项目代表指定。
4.2.8.4 如有协会将受仲裁会议所讨论问题的直接影响,该协会可派代表出席仲裁会议,但无权
投票。
4.2.8.5 仲裁有权对在竞赛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任何申诉做出裁决。
4.2.8.6 在锦标赛开始之前,仲裁就应召开会议,通报当时所有的抽签变更。抽签变更后出现的相
应问题由国际乒联青少年委员会决定,当出现对行政决定或裁判长决定提出申诉时,青少年委员会将重新召集仲裁开会。
4.2.9 竞赛项目
4.2.9.1 锦标赛包括青年男女团体,青年男子单双打、青年女子单双打,混和双打比赛。
4.2.9.1.1 双打比赛的配对必须来自同一个协会,混双项目除外。
4.2.9.2 团体和单项比赛包括分组和分阶段的比赛方式,应由青少年委员会提出方案,由理事会
来决定,并在锦标赛开始前六个月通告所有协会。
4.2.10 违规
4.2.10.1 进入团体抽签的队,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赛,该协会将受到国际乒联代表大会的纪律
处罚。
4.2.10.2 每个队参加一场团体赛的阵容,在该场比赛中应自始至终在现场,除非由于发生意外、
生病、受伤或者其他不可控制的因素,包括裁判长取消某名运动员资格时,裁判长可以
允许团体赛中的一名队员缺席,或省去一场比赛。
4.2.10.3 如果一个队在团体比赛中,没有打完比赛就中途退出,该协会代表的在锦标赛中的免费
招待可被取消。该协会对此可向仲裁申诉,仲裁的决定将是最终的决定。
4.2.11 兴奋剂检测
4.2.11.1 如果进行兴奋剂检测,应该按照国际乒联反兴奋剂条例进行。
4.2.12 奖励和仪式
4.2.12.1 无论是团体比赛还是单项比赛,决赛中获胜的冠军将获得金牌,在决赛中失利的选手将
获得银牌,在半决赛中失利的选手将获得铜牌。
4.2.12.2 团体和单项的颁奖仪式,应悬挂获得金牌、银牌和铜牌的队或运动员国家的国旗,奏金
牌获得者的国歌。
4.2.13 电视 4.2.13.1 锦标赛的电视转播权归属国际乒联。
4.3 世界杯
4.3.1 组成
4.3.1.1 男子世界杯和女子世界杯每年分别举行,只设单打。
4.3.1.2 参赛者,由上届世界杯的冠军、世界锦标赛的冠军、6大洲的冠军或最优秀的运动员、主
办协会1名运动员、世界排名前8位运动员和2名“外卡”选手组成。执行委员会可能会不定期更改运动员的数量。
4.3.1.3 一个协会的参赛运动员不能超过2名,除非第三名选手是持“外卡”的运动员。如果世界
锦标赛和世界杯的冠军是同一个人,或主办协会的运动员已拥有冠军头衔或根据世界排名入选,则空出的名额将给世界排名下一个最高并符合资格的运动员。
4.3.1.4 参赛选手享受从比赛开始的前一天晚上,到比赛结束的第二天上午的免费食宿。各洲代表
免费享受前往比赛地点的往返机票。
4.3.2 权力
4.3.2.1 国际乒联独家享有“世界杯”这个名称及比赛的权力。
4.3.2.2 一个协会可获准举办世界杯赛。递交申请就意味着接受以上所有可适用的规则。
4.3.2.3 没有国际乒联的事先批准,主办者不能将权力委托他人,也不能与任何机构,比如地方协
会、市政府或赞助商签订合同或协议。
4.3.2.4 主办者和其它机构签订的任何协议,既不能与规则中的条文相抵触,也不能背离规则的原
则,如出现争端,国际乒联通过其代表所行使的权力为最终决定。
4.3.2.5 国际乒联可以介入与推广商或赞助商的协议。
4.3.3 委任
4.3.3.1 每次比赛,国际乒联竞赛部将指派1名竞赛主任和1名竞赛经理。
4.3.3.2 竞赛主任应向执行委员会负责,保证比赛条件达到要求,包括主办者对比赛各种仪式的安
排,礼仪和各种仪式中座位的安排,赛外活动及比赛本身的展示。
4.3.3.3 竞赛经理应对国际乒联负责,确保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符合要求,监督抽签和编排比赛。
4.3.4 兴奋剂检测
4.3.4.1 兴奋剂检测应按照国际乒联反兴奋剂条例(第5章)执行。
4.3.5 比赛方法
4.3.5.1 比赛方法由执委会根据竞赛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在对参赛者发出邀请的同时,应在规定中
告知运动员及其协会所采用的比赛方法。
4.3.6 资格
4.3.6.1 除规则3.8条款的规定外,运动员有资格代表的协会与他们打算代表的协会不同时,还应
通过新协会向国际乒联注册。
4.3.6.2
运动员在下列情况下不能代表新协会:
4.3.6.2.1如果运动员注册时年龄未满15岁,自注册之日起未满3年;
4.3.6.2.2如果运动员注册时年满15岁但未到18岁,自注册之日起未满5年;
4.3.6.2.3如果运动员注册时年满18岁但未到21岁,自注册之日起未满7年;
4.3.6.3 运动员年满或超过21岁,将不能在国际乒联进行转会注册,且在世界杯中没有代表新协
会参赛的资格。
4.3.7 仲裁
4.3.7.1 仲裁委员会应包括国际乒联负责世界杯的执行副主席、国际乒联竞赛主任,组委会代表1
名和裁判长。裁判长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4.3.7.2 如果国际乒联负责世界杯的执行副主席或国际乒联竞赛主任不能出席仲裁会议,他可以委
派1名代表出席,该代表有发言和投票权。
4.3.7.3 仲裁委员会主席将由国际乒联负责世界杯的执行副主席指定。
4.3.7.4 如有协会将受到仲裁会议所讨论的问题的直接影响,该协会可派代表出席仲裁会议,但无
表决权。
4.3.7.5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在竞赛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就任何问题的申诉作出裁决。
4.3.7.6 比赛开始前,仲裁委员会应召开会议,通报当时所有的抽签变更要求。只有对其行政决定
或裁判长的决定出现申诉时,仲裁委员会才应再次召开会议。
4.4 团体世界杯
4.4.1 组成
4.4.1.1 团体世界杯每奇数年举行,设男子团体和女子团体。
4.4.1.2 每个项目由12支队伍代表各自协会参赛,包括上一届世界团体锦标赛前7名的队伍,主
办协会的1支队伍和另外4支来自各大洲联合会的队伍。
4.4.1.3 如果主办协会的参赛队在上届世界团体锦标赛名列前七,那么第八名的队伍入选。
4.4.1.4 参赛运动员享受从比赛开始前一天晚上到比赛结束第二天上午的免费食宿。
4.4.2 许可
4.4.2.1 国际乒联独家享有“团体世界杯”的名称和比赛的权利。
4.4.2.2 一个协会可以获准举办团体世界杯,递交申请就意味着接受以上所有可适用的规程。
4.4.2.3 没有国际乒联的事先批准,主办协会不能将任何权力委托他人,也不能与任何机构,比如
地方协会、市政府或赞助商签订合同或协议。
4.4.2.4 主办方和其他机构签订的任何协议,不能和规则的原则相抵触或相背离;如果出现任何争
议,国际乒联通过其代表行使的权利为最高权利。
4.4.2.5 国际乒联可以介入与推广商或赞助商之间的协议。
4.4.3 委任
4.4.3.1 每次比赛,国际乒联竞赛部将指派1名竞赛主任和竞赛经理。
4.4.3.2 竞赛主任应对国际乒联竞赛部负责,确保比赛条件符合要求,包括批准主办方对比赛各种
仪式的安排、礼仪和仪式中席位的安排、社交活动和比赛的体育展示。
4.4.3.3 竞赛经理应对国际乒联竞赛部负责,确保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符合要求,监督抽签和编排
比赛。
4.4.4 兴奋剂检测
4.4.4.1 兴奋剂检测应按照国际乒联反兴奋剂条例(第五章)执行。
4.4.5 比赛方法
4.4.5.1 并非通过上一届世界团体锦标赛名次入选的另外4支来自各大洲联合会的参赛队,将参加
“洲际杯”比赛,比赛采用循环赛。
4.4.5.2 “洲际杯”的冠军将与另外8支队伍中排名最低的参赛队(主办协会的参赛队不包括在内)
进行一场附加赛。附加赛的胜者将晋级到正赛,即8强淘汰赛。
4.4.5.3 根据最新的团体世界排名设定种子。
4.4.5.4 所有团体赛采用奥运会赛制,由4场单打和1场双打组成(按照3.7.6.3条款)。
4.4.5.5 团体赛中的每场比赛采用五局三胜制。
4.4.5.6 比赛方法将由执委会根据竞赛部的建议做出修改。在对参赛队发出邀请的同时,应在规程
中告知参赛协会任何有关比赛方法的变动。
4.4.6 资格
4.4.6.1 除规则3.8条款的规定外,运动员有资格代表的协会与他们打算代表的协会不同时,还应
通过新协会向国际乒联注册。
4.4.6.2 运动员在下列情况下不能代表新协会:
4.4.6.2.1如果运动员注册时年龄未满15岁,自注册之日起未满3年;
4.4.6.2.2如果运动员注册时年满15岁但未到18岁,自注册之日起未满5年;
4.4.6.2.3如果运动员注册时年满18岁但未到21岁,自注册之日起未满7年;
4.4.6.3 运动员年满或超过21岁将不能在国际乒联进行转会注册,并且在团体世界杯中没有代表
新协会参赛的资格。
4.4.7 仲裁
4.4.7.1仲裁委员会应包括国际乒联负责世界杯团体的执行副主席、国际乒联竞赛主任,组委会代
表1名和裁判长。裁判长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4.4.7.2 如果国际乒联负责团体世界杯的执行副主席或国际乒联竞赛主任不能出席仲裁会议,他可
以委派1名代表出席,该代表有发言和投票权。
4.4.7.3 仲裁委员会主席将由国际乒联负责世界杯团体的执行副主席指定。
4.4.7.4 如有协会将受到仲裁会议所讨论的问题的直接影响,该协会可派代表出席仲裁会议,但无
表决权。
4.4.7.5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在竞赛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就任何问题的申诉作出裁决。并可批准参
赛队伍的变动。
4.4.7.6 比赛开始前,仲裁委员会应召开会议,通报当时所有的抽签变更要求。只有对行政决定或
裁判长的决定出现申诉时,仲裁委员会才应再次召开会议。
4.5 奥运会
4.5.1 资格
4.5.1.1 有资格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或官员,应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乒联规则。以上
人员还应该是:
4.5.1.1.1 由他们的国家奥委会报名;
4.5.1.1.2 遵守公平竞争和非暴力的竞赛原则,并在赛场上做出相应的表现;
4.5.1.1.3 遵守世界反兴奋剂准则并在所有方面遵照执行;
4.5.1.1.4 在奥运会期间,不得将他们的身份、姓名、照片或运动行为用于广告目的,除非得到国
际奥委会执行局允许。
4.5.1.2 运动员报名或参与奥运会,不得以经济上的考虑为条件。
4.5.1.3 国家奥委会报名的运动员必须是该国国民。
4.5.1.3.1 如果一名运动员同时是两个或以上国家的国民,他可以选择代表其中一个国家。
4.5.1.3.2 一个运动员在奥运会或国际乒联认可的洲际或地区比赛、世界或地区锦标赛中代表了一
个国家参赛,该运动员就不能代表另一个国家参赛,除非他符合4.5.1.3.3.中所列的条
件。
4.5.1.3.3 一个运动员在奥运会或国际乒联认可的大洲或地区比赛、世界或地区锦标赛中代表了一
个国家,已经改变了他的国籍或取得了新的国籍,那么他可以代表新的国家参加奥运会,条件是他最近代表前一个国家参赛的时间是在三年前。
4.5.1.3.4 如果得到相关的国家奥委会和国际乒联执行委员会的同意,则4.3.1.3.3提到的3年期
限可以减少或甚至取消,这应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局根据每个个案的情况进行处理。
4.5.1.3.5 如果一个联合州、省或海外地区、一个国家或殖民地获得独立,如果一个国家因为边界
改变而与另一个国家合并,如果一个新的国家奥委会得到国际奥委会承认,那么运动员
可以继续代表他属于或曾属于的国家。但是,如果他愿意,也可以选择代表新的国家,并由新的国家奥委会报名参加奥运会。这样的选择只能有一次。
4.5.1.4
所有关于一名运动员是否能在奥运会代表一个国家参赛的争议,特别是关于运动员的国
籍、公民身份或居住地的具体要求,包括等待期的长短等问题,将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局做出决定。
4.5.2 竞赛项目
4.5.2.1 奥运会比赛至少包括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团体和女子团体。
4.5.2.2 团体比赛的赛制,以及团和单项比赛,包括所有预选赛的竞赛方法,应由董事会根据奥运
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决定,并依照国际奥委会制定的日程安排通知所有的协会。
4.5.3 兴奋剂检测
4.5.3.1 检测将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执行。
注:红色部分为2011年国际乒联最新修订部分。
乒乓球竞赛规则(2011 )
(中国乒乓球协会编译)
第二章 乒乓球比赛规则
2.1 球台
2.1.1 球台的上层表面叫做比赛台面,应为与水平面平行的长方形,长2.74米,宽1.525米离地面高76厘米。
2.1.2 比赛台面不包括球台台面的垂直侧面。
2.1.3 比赛台面可用任何材料制成,应具有一致的弹性,即当标准球从离台面30厘米高处落台面时,弹起高度应约为23厘米。
2.1.4 比赛台面应呈均匀的暗色,无光泽。沿每个2.74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边线,沿每个1.525米的比赛台面边缘各有一条2厘米宽的白色端线。
2.1.5 比赛台面由一个与端线平行的垂直的球网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台区,各台区的整个面积应是
一个整体。
2.1.6 双打时,各台区应由一条3毫米宽的白色中线,划分为两个相等的“半区”。中线与边线平行,并应视为右半区的一部分。
2.2 球网装置
2.2.1 球网装置包括球网、悬网绳、网柱及将它们固定在球台上的夹钳部分。
2.2.2 球网应悬挂在一根绳子上,绳子两端系在高15.25厘米的直立网柱上,网柱外缘离开边线
外缘的距离为15.25厘米。
2.2.3 整个球网的顶端距离比赛台面15.25厘米。
2.2.4 整个球网的底边应尽量贴近比赛台面,其两端应尽量贴近网柱。
2.3 球
2.3.1 球应为圆球体,直径为40毫米。 2.3.2 球重2.7克。
2.3.3 球应用赛璐珞或类似的塑料制成,呈白色或橙色,且无光泽。
2.4 球拍
2.4.1 球拍的大小、形状和重量不限。但底板应平整、坚硬。
2.4.2 底板厚度至少应有85%的天然木料。加强底板的粘合层可用诸如碳纤维、玻璃纤维或压缩
纸等纤维材料,每层粘合层不超过底板总厚度的7.5 % 或 0.35 毫米。
2.4.3 用来击球的拍面应用一层颗粒向外的普通颗粒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2毫米;
或用颗粒向内或向外的海绵胶覆盖,连同粘合剂,厚度不超过4毫米。
2.4.3.1 “普通颗粒胶”是一层无泡沫的天然橡胶或合成橡胶,其颗粒必须以每平方厘米不少于10
颗、不多于30颗的平均密度分布整个表面。
2.4.3.2 “海绵胶”即在一层泡沫橡胶上覆盖一层普通颗粒胶,普通颗粒胶的厚度不超过2毫米。
2.4.4 覆盖物应覆盖整个拍面,但不得超过其边缘。靠近拍柄部分以及手指执握部分可不予以覆
盖,也可用任何材料覆盖。
2.4.5 底板、底板中的任何夹层以及用来击球一面的任何覆盖物及粘合层均应为厚度均匀的一个
整体。
2.4.6 球拍两面不论是否有覆盖物,必须无光泽,且一面为鲜红色,另一面为黑色。
2.4.7 球拍覆盖物不得经过任何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处理。
2..4.7.1由于意外的损坏、磨损或褪色,造成拍面的整体性和颜色上的一致性出现轻微的差异,只
要未明显改变拍面的性能,可以允许使用。
2.4.8 比赛开始时及比赛过程中,运动员需要更换球拍时,必须向对方和裁判员展示他将要使用
的球拍,并允许他们检查。
2.5 定义
2.5.1 “回合”:球处于比赛状态的一段时间。
2.5.2 “球处于比赛状态”:从发球时球被有意向上抛起前静止在不执拍手掌上的最后一瞬间开始,
直到该回合被判得分或重发球。
2.5.3 “重发球”:不予判分的回合。
2.5.4 “一分”:判分的回合。
2.5.5 “执拍手”:正握着球拍的手。
2.5.6 不执拍手:未握着球拍的手。不执拍手臂:不执拍手的手臂。
2.5.7 “击球”:用握在手中的球拍或执拍手手腕以下部分触球。
2.5.8 “阻挡”:对方击球后,在比赛台面上方或向比赛台面方向运动的球,尚未触及本方台区,
即触及本方运动员或其穿戴(带)的任何物品,即为阻挡。
2.5.9 “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首先击球的运动员。
2.5.10 “接发球员”:在一个回合中第二个击球的运动员。
2.5.11 “裁判员”:被指定管理一场比赛的人。
2.5.12 “副裁判员”:被指定在某些方面协助裁判员工作的人。
2.5.13 运动员“穿或戴(带)”的任何物品,包括他在一个回合开始时穿或戴(带)的任何物品,
但不包括比赛用球。
2.5.14 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除从球网和比赛台面之间通过以及从球网和网架之间通过的情况
外,球均应视作已“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
2.5.15 球台的“端线”,包括端线两端的无限延长线。
2.6 发球
2.6.1 发球开始时,球自然地置于不持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张开,保持静止。
2.6.2 发球员须用手将球几乎垂直地向上抛起,不得使球旋转,并使球在离开不执拍手的手掌之
后上升不少于16厘米,球下降到被击出前不能碰到任何物体。
2.6.3 当球从抛起的最高点下降时,发球员方可击球,使球首先触及本方台区,然后越过或绕过
球网装置,再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在双打中,球应先后触及发球员和接发球员的右半区。
2.6.4. 从发球开始,到球被击出,球要始终在比赛台面的水平面以上和发球员的端线以外;而且
从接发球方看,球不能被发球员或其双打同伴的身体或他们所穿戴(带)的任何物品挡住接发球员的视线。
2.6.5 球一旦被抛起,发球员的不执拍手臂应立即从球和球网之间的空间移开。球和球网之间的
空间由球和球网及其向上的延伸来界定。
2.6.6 运动员发球时,有责任让裁判员或副裁判员确信他的发球符合规则的要求,且裁判员和副
裁判员均可判定发球不合法。。
2.6.6.1 如果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对发球合法性不确定,在一场比赛中第一次出现时,可以中断比赛
并警告发球方。但此后如该运动员或其双打同伴的发球不是明显合法,将被判发球违例。
2.6.7 运动员因身体伤病而不能严格遵守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时,可由裁判员做出决定免于执行。
2.7 还击
2.7.1 对方发球或还击后,本方运动员必须击球,使球直接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或触及球网装
置后,再触及对方台区。
2.8 比赛次序
2.8.1 在单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发球,再由接发球员还击,然后两者交替还击。
2.8.2 在双打中,首先由发球员发球,再由接发球员还击,然后由发球员的同伴还击,再由接发
球员的同伴还击,此后,运动员按此次序轮流还击。
2.8.3 在两名由于身体伤残而坐轮椅的运动员配对进行的双打中,发球员应先发球,接发球员应
还击,此后可由任何一名运动员可还击。然而,运动员轮椅的任何部分不能超出球台中线的假定延长线。如果超越,裁判员将判对方得一分。
2.9 重发球
2.9.1 回合出现下列情况应判重发球:
2.9.1.1 如果发球员发出的球,在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此后成为合法发球或被
接发球员或其同伴阻挡。
2.9.1.2 如果接发球员或接发球方未准备好时,球已发出,而且接发球员或接发球方没有企图击球。
2.9.1.3 由于发生了运动员无法控制的干扰,而使运动员未能成功发球、还击或遵守规则。
2.9.1.4 裁判员或副裁判员暂停比赛。
2.9.1.5 由于身体残疾而坐轮椅的运动员在接发球时,发球员进行合法发球后,球出现下列情况:
2.9.1.5.1 在触及接发球方的台区后,朝着球网方向运行;
2.9.1.5.2 球停在接发球员的台区上;
2.9.1.5.3 在单打中,球在触及接发球员的台区后,从其任意一条边线离开球台。
2.9.2 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暂停比赛:
2.9.2.1 由于要纠正发球、接发球次序或方位错误;
2.9.2.2 由于要实行轮换发球法;
2.9.2.3 由于警告或处罚运动员;
2.9.2.4 由于比赛环境受到干扰,以致该回合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2.10 得一分
2.10.1 除被判重发球的回合,下列情况运动员得一分:
2.10.1.1 对方运动员未能正确发球;
2.10.1.2 对方运动员未能正确还击;
2.10.1.3 运动员在发球和还击后,对方运动员在击球前,球触及了除球网装置以外的任何东西。
2.10.1.4 对方击球后,球没有触及本方台区而越过本方台区或端线。
2.10.1.5 对方阻挡;
2.10.1.6 对方故意连续两次击球;
2.10.1.7 对方用不符合2.4.3, 2.4.4 和 2.4.5 条款的拍面击球。
2.10.1.8 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或戴的任何东西使球台移动;
2.10.1.9 对方运动员或他穿或戴的任何东西触及球网装置;
2.10.1.10 对方运动员不执拍手触及比赛台面;
2.10.1.11 双打时,对方运动员击球次序错误;
2.10.1.12 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出现2.15.4条款情况。
2.10.1.13 如果双打运动员或双打配对由于身体残疾而坐轮椅;
2.10.1.13.1 对方击球时,其大腿后部未能和轮椅或坐垫保持最低限度的接触;
2.10.1.13.2 对方击球前,其任意一只手触及比赛台面;
2.10.1.13.3 比赛中对方的脚垫或脚触及地面;
2.10.1.14 比赛次序出现2.8.3条款情况。
2.11 一局比赛
2.11.1 在一局比赛中,先得11分的一方为胜方。10平后,先多得2分的一方为胜方。
2.12 一场比赛
2.12.1 一场比赛由奇数局组成。
2.13 发球、接发球和方位的次序
2.13.1 选择发球、接发球和方位的权力应由抽签来决定。中签者可以选择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
选择先在某一方位。
2.13.2 当一方运动员选择了先发球或先接发球,或选择了先在某一方位后,另一方运动员必须有
另一个选择。
2.13.3 在获得每2分之后,接发球方即成为发球方,依此类推,直至该局比赛结束,或者直至双
方比分都达到10分或实行轮换发球法,这时,发球和接发球次序仍然不变,但每人只轮发一分球。
2.13.4 在双打的第一局比赛中,先发球方确定第一发球员,再由先接发球方确定第一接发球员。
在以后的各局比赛中,第一发球员确定后,第一接发球员应是前一局发球给他的运动员。
2.13.5 在双打中,每次换发球时,前面的接发球员应成为发球员,前面的发球员的同伴应成为接
发球员。
2.13.6 一局中首先发球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首先接发球。在双打决胜局中,当一方先得5 分
时,接发球方应交换接发球次序。 2.13.7 一局中,在某一方位比赛的一方,在该场下一局应换到另一方位。在决胜局中,一方先得
5分时,双方应交换方位。
2.14 发球、接发球次序和方位的错误
2.14.1 裁判员一旦发现发球、接发球次序错误,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立的次
序,按场上比分由应该发球或接发球的运动员发球或接发球;在双打中,则按发现错误时那一局中首先有发球权的一方所确立的次序进行纠正,继续比赛。
2.14.2 裁判员一旦发现运动员应交换方位而未交换时,应立即暂停比赛,并按该场比赛开始时确
立的次序,按场上比分运动员应站的正确方位进行纠正,再继续比赛。
2.14.3 在任何情况下,发现错误之前的所有得分均有效。
2.15 轮换发球法
2.15.1 除2.15.2条款的情况外,一局比赛进行到10分钟或在任何时间应双方运动员或配对的要
求,应实行轮换发球法。
2.15.2 如果一局比赛比分已达到至少18分,将不实行轮换发球法。
2.15.3 实行轮换发球法的时间到时,球处于比赛状态,裁判员应立即暂停比赛,由被暂停回合的
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如果实行轮换发球法时,球未处于比赛状态,应由前一回合的接 发球员发球,继续比赛。
2.15.4 此后,每位运动员都轮发1分球,直至该局结束。如果接发球方进行了13次还击,则判
接发球方得1分。
2.15.5 实行轮换发球法不能更改该场比赛中按2.13.6条款所确定的发球和接发球次序。
2.15.6 轮换发球法一经实行,将一直执行到该场比赛结束。
第三章 国际竞赛规程
3.1 规则和规程的适用范围
3.1.1 比赛类型
3.1.1.1 “国际竞赛”,即一个以上协会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1.2 “国际比赛”,即不同协会代表队之间的一场比赛。
3.1.1.3 “公开赛”,即所有协会的运动员均可报名参加的比赛。
3.1.1.4 “限制赛”,即除年龄组外只限于特定组别的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1.5 “邀请赛”,即限于个别邀请的、指定运动员参加的比赛。
3.1.2 适用范围
3.1.2.1 除了3.1.2.2另有规定或参加的协会达成另外的协议,规则(即第二章)将适用于世界、
洲际、冠以“奥林匹克”和“残疾人奥林匹克:名称的比赛,以及公开赛和国际比赛。
3.1.2.2 理事会可授权公开赛的组织者,采用执委会颁发的实验性规则。
3.1.2.3 国际竞赛规程应适用于下列比赛:
3.1.2.3.1 世界和冠以“奥林匹克”和“残疾人奥林匹克:名称的比赛,除非理事会许可了另外的
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3.1.2.3.2 洲的比赛,除非有关洲联合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事先通知了各参赛协会;
3.1.2.3.3 公开锦标赛(3.7.1.2),除非国际乒联执委会许可了另外的规程,并由参赛者按3.1.2.4
条规定予以同意;
3.1.2.3.4 公开赛,3.1.2.4条款规定的除外。
3.1.2.4 不符合本规程任何条款而举办的公开赛,应在报名表中说明变化的性质和范围;填写并提
交报名表应被视为报名者同意包括更改内容在内的比赛条件。
3.1.2.5 建议此竞赛规程应用于所有国际比赛;但在遵守章程的条件下,非会员单位组织的国际限
制赛、邀请赛以及经许可的国际比赛,可以按照主办机构制定的规则举行。
3.1.2.6 本规则和国际竞赛规程被认为适用于所有国际比赛,除非各项变化事先得到同意,或明确
写入已公布的该比赛规程中。
3.1.2.7 规程的详细说明和理解,包括器材规格的说明,应以理事会许可的《技术文书》、《比赛官
员手册》和《裁判长手册》的形式公布。
3.2 器材和比赛条件
3.2.1 批准或许可的器材
3.2.1.1 对比赛器材的批准或许可,应由器材委员会代表理事会执行;如果在任何时候发现继续生
产或使用某产品对乒乓球运动有害,理事会可以取消对该器材的批准或许可。
从2006年1月1日起,只有不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新胶水,才能得到国际乒联的许可。
3.2.1.2 公开赛的报名表或竞赛指南应详细说明将使用的球台、球网装置及球的牌子和颜色;器材
的选择应由比赛所在地的协会从国际乒联现行批准的牌子和型号中挑选。
3.2.1.3 球拍击球拍面的覆盖物应是国际乒联现行许可的,并有国际乒联编号(如有)、供应商和
商标名。覆盖物黏贴在球拍上应使这些标志在最靠近拍柄处清楚可见。 国际乒联办公室负责更新所有批准和授权的器材和材料清单,详细资料可以从国际乒联网上获得。
3.2.1.4轮椅运动员的比赛球台的桌腿距离球台端线至少要40厘米。
3.2.2 比赛服装
3.2.2.1 比赛服一般包括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短袜和运动鞋;其他服装,如半套或全套运动
服,不得在比赛时穿着,得到裁判长的允许时除外。
3.2.2.2 短袖运动衫(袖子和领子除外)、短裤或短裙的主要颜色应与比赛用球的颜色明显不同。
3.2.2.3 在运动员比赛短袖服装的后背可印有号码和文字,用于标明运动员、运动员的协会,或在
俱乐部比赛时,标明运动员的俱乐部;以及符合3.2.4.9条款所规定的广告。如果短袖比赛服装的背后印有运动员的姓名,应该在紧靠衣领下的位置。
3.2.2.4 在短袖运动衫背部的中间位置应优先佩戴被组织者指定的用于标明运动员身份的号码布,
而不是广告。这个号码布应是长方形,面积不大于600平方厘米。
3.2.2.5 在运动服前面或侧面的任何标记或装饰物以及运动员佩戴的任何物品,如珠宝装饰等,均
不应过于显眼或反光,以致影响对方的视线。
3.2.2.6 服装上不得带有可能产生不悦或诋毁本项运动声誉的设计和字样。
3.2.2.7 有关比赛服的合法性及可接受性问题,应由裁判长决定。
3.2.2.8 在世界或奥林匹克的比赛中,团体赛同队运动员或同一协会组成的双打运动员,应穿着同
样的服装,但鞋袜和服装广告的数量、尺寸、颜色和设计除外。在其他国际竞赛中,如果基本颜色相同并得到所在协会的批准,同一协会组成的双打运动员,可以穿不同制造商的服装。
3.2.2.9 比赛的双方运动员应穿着颜色明显不同的运动衫,以使观众能够容易地区分他们。
3.2.2.10 当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短袖运动衫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应由裁判员抽签决定某
一方必须更换。
3.2.2.11 运动员参加世界、奥林匹克或国际公开锦标赛时,穿着的短袖运动衫、短裤或短裙等应
为其协会批准的种类。
3.2.3 比赛条件
3.2.3.1 比赛空间应为不少于14米长,7米宽的长方形, 高度为5米,但四个角可用不超过1.5
米的挡板围起。轮椅项目的比赛空间可以减少,但不得小于8米长、6米宽。
3.2.3.2 以下器材和装置应被视为每个比赛区域的一部分:球台及球网装置,裁判员桌椅,比分显
示器,毛巾盒,台号,挡板,地胶,挡板上的队名牌或人名牌。
3.2.3.3 赛区应由75厘米高的同一深色的挡板围起,以与相邻的赛区及观众隔开。
3.2.3.4 在世界比赛和冠以“奥林匹克”、“残疾人奥林匹克”名称的比赛中,从比赛台面高度测得
的照明度不得低于1,0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台面照度均匀,比赛区域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500勒克斯;其他比赛中,比赛台面的照明度不得低于600勒克斯,且整个比赛照度均匀,赛区其他地方的照明度不得低于400勒克斯。
3.2.3.5 使用多张球台时的照明水平应是一致的,比赛大厅的背景照明不得高于比赛区域的最低照
明度。
3.2.3.6 光源距离地面不得少于5米。
3.2.3.7 场地四周一般应为暗色,不应有明亮光源,或从未加遮盖窗户等透过的日光。
3.2.3.8 地板颜色不能太浅或反光强烈或打滑,而且表面不得为砖、陶瓷、水泥或石头;但轮椅比
赛的地板可以用水泥。
3.2.3.8.1在世界比赛和冠以“奥林匹克” 名称的比赛中,地板应为木质或国际乒联许可的某品牌
和种类的可移动的塑胶地板。
3.2.4 球拍检测 3.2.4.1 每个运动员有责任确保用于粘贴球拍覆盖物的黏合剂不含有有毒挥发性溶剂。
3.2.4.2 在所有世界和冠以“奥林匹克”名称的比赛中,以及国际乒联所挑选的一些国际乒超职业
巡回赛和青少年巡回赛中应建立球拍检测中心。也可在洲际和地区的比赛中建立球拍检测中心。
3.2.4.2.1 球拍检测中心应按照执行委员会根据器材委员会的建议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序进行球拍检
测,确保球拍在但不仅限于覆盖物厚度、平整度和是否含有有害挥发性物质等方面符合国际乒联的规定。
3.2.4.2.2 球拍检测通常是在赛后进行抽查,但从四分之一决赛开始,所有单项比赛,以及在所有
团体比赛中挑选的某些场次比赛将在赛前进行球拍检测。
3.2.4.2.3 未能通过赛前检测的球拍将不能在上述比赛中使用。如果球拍未能通过赛后抽查,对该
运动员的处罚,将按照在2010年世界锦标赛中已经实施的办法执行。
3.2.4.2.4 运动员有权在赛前自愿进行球拍检测,且不受任何处罚。
3.2.4.3 应提供一处通风良好的地方用于粘贴球拍覆盖物,比赛场地的其他任何地方不得使用液体
粘合剂。
“比赛场馆”指比赛所在建筑物的所有设施和地面,包括大门入口,停车场和相关设施。
3.2.5 广告
3.2.5.1 在赛区内,广告只能在3.2.3.2中的所列的器材与装置上展示,而不能单独设置。
3.2.5.2 在奥运会中,比赛器材,比赛服装以及裁判员服装上的广告应符合国际奥委会章程的规定。
3.2.5.3 除挡板上的LED(发光二极管)广告外,比赛区内任何地方不准使用荧光或者发光的颜色。
3.2.5.3.1 除了赛前、赛后和经许可的间歇时间(3.4.4)外,挡板上的LED广告在其他任何时间不
允许变动。
3.2.5.4 挡板内侧的字样和标记禁止使用白色或橙色,亦不得超过两种颜色,其总高度应限制在
40厘米以内;建议使用比底色深些或淡些的颜色。
3.2.5.5 地板上标记物的颜色中不应有白色或橙色;建议稍深于或浅于底色。
3.2.5.6 比赛区域地面最多可有4个广告,球台的每个侧面和每个端面可各有一个广告,每个广告
的总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广告与挡板的距离不得少于1米,两端的广告与挡板的距离不得超过2米。
3.2.5.7 球台两个侧面各1/2处和端面均可有一个临时性广告,该广告不得是其他乒乓球器材供应
商的广告,而且和永久性广告必须有明显区别;每个广告总长度不得超过60厘米。
3.2.5.8 球网上的广告应深于或浅于背景的颜色,与球网顶端的距离不少于3厘米,并且不得遮盖
网眼。
3.2.5.9 赛区内裁判桌或其他器材上的广告,其任何一面的总面积不得超过750平方厘米。
3.2.5.10 运动员服装上的广告应受下列限制:
3.2.5.10.1 制造厂家的正常商标、标记或名称,所占总面积不得超过24平方厘米;
3.2.5.10.2 短袖运动衫的前面、侧面和肩部不得有6条以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600平方厘
米,每条广告必须明显分开;而且在短袖运动衫正面的广告不得超过4条。
3.2.5.10.3 短袖运动衫的背后不得有2条以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厘米。
3.2.5.10.4 短裤或短裙上可有不超过2个、总面积不超过120平方厘米的广告,只能出现在正面
和侧面。
3.2.5.11 运动员号码布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厘米。
3.2.5.12 裁判员服装上的广告总面积不得超过40平方厘米。
3.2.5.13 比赛服和号码布上不得有烟草制品、含酒精饮料或者有害药品的广告。
3.2.6 兴奋剂检测
3.2.6.1 所有参加国际竞赛,包括青少年比赛的运动员,均应接受赛时由国际乒联、运动员所在
国协会和其他任何在该项比赛中负责检测的反兴奋剂机构所进行的兴奋剂检测。
3.3 比赛官员
3.3.1 裁判长
3.3.1.1 每次竞赛应指派一名裁判长,其身份和工作地点应告知所有参赛者及队长。
3.3.1.2 裁判长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3.3.1.2.1 主持抽签;
3.3.1.2.2 编排比赛日程;
3.3.1.2.3 指派裁判人员;
3.3.1.2.4 主持裁判人员的赛前短会; 3.3.1.2.5 审查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3.3.1.2.6 决定在紧急时刻是否中断比赛;
3.3.1.2.7 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是否可以离开赛区;
3.3.1.2.8 决定是否可以延长法定练习时间;
3.3.1.2.9 决定在一场比赛中运动员能否穿长运动服;
3.3.1.2.10 对解释规则和规程的任何问题做出决定,包括服装、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
3.3.1.2.11 决定在比赛紧急中断时,运动员能否练习,以及练习地点;
3.3.1.2.12 对于不良行为或其他违反规程的行为采取纪律行动。
3.3.1.3 经竞赛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当裁判长的任何职责托付给一些其他人员时,这些人员中的每
个人的特殊职责和工作地点应告知参赛者及队长。
3.3.1.4 裁判长或在其缺席时负责代理的副裁判长,在比赛过程中自始至终应亲临比赛场地。
3.3.1.5 如果裁判长认为必要,可在任何时间更换裁判人员,但不得更改被更换者在其职权范围内
就事实问题做出的判定。
3.3.1.6 从抵达比赛场地开始至离开场地,运动员应处于裁判长的管辖之下。
3.3.2 裁判员
3.3.2.1 每场比赛均应指派1名裁判员和1名副裁判员。
3.3.2.2 裁判员应坐或站在球台一侧,与球网成一直线。副裁判员应面对裁判员坐在球台另一侧。
3.3.2.3 裁判员应对下列事项负责:
3.3.2.3.1 检查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
3.3.2.3.2 按3.4.2.1.1和3.4.2.1.2条款规定,任意取一只球;
3.3.2.3.3 主持抽签确定发球、接发球和方位;
3.3.2.3.4 决定是否由于运动员身体伤病而放宽合法发球的某些规定;
3.3.2.3.5 控制方位和发球、接发球的次序,纠正上述有关方面出现的错误;
3.3.2.3.6 决定每一个回合得1分或重发球;
3.3.2.3.7 根据规定的程序报分;
3.3.2.3.8 在适当的时间执行轮换发球法;
3.3.2.3.9 保持比赛的连续性;
3.3.2.3.10 对违反场外指导或行为等规定者采取行动。
3.3.2.3.11 如果双方运动员或运动队所穿短袖运动衫类似且均不愿更换时,抽签决定某一方必须
更换。
3.3.2.3.12确保只有经许可的人员才能进入比赛区域。
3.3.2.4 副裁判员应:
3.3.2.4.1 决定处于比赛状态中的球是否触及距离他最近的比赛台面的上边缘。
3.3.2.4.2 有违反场外指导或行为规定时,通知裁判员。
3.3.2.5 裁判员或副裁判员均可判决:
3.3.2.5.1 运动员发球动作不合法;
3.3.2.5.2 合法发球在球越过或绕过球网装置时触及球网装置;
3.3.2.5.3 运动员阻挡; 3.3.2.5.4 比赛环境受到意外干扰,该回合的结果有可能受到影响;
3.3.2.5.5 掌握练习时间、比赛时间及间歇时间。
3.3.2.6 执行轮换发球法时,副裁判员或另外指派的一名裁判人员均可当计数员,计接发球方运动
员的击球板数。
3.3.2.7 裁判员不得否决副裁判员根据3.3.2.5条款所做出的决定。
3.3.2.8 从抵达比赛区域开始至离开区域,运动员应处于裁判员的管辖之下。
3.3.3 申诉
3.3.3.1 在单项比赛中的双方运动员或在团体比赛中的双方队长之间所达成的协议,均不能改变该
场比赛的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亦不能改变竞赛管理委员会对竞赛或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
3.3.3.2 对有关裁判人员就事实问题所做的决定不得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
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得向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3.3.3.3 对裁判人员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做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向裁判长提出申诉,裁判长
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3.3.4 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或规程中的有关比赛管理问题所做的决定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
赛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该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3.3.5 在单项比赛中,只能由参赛的运动员就该场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在团体比赛中,
则只能由参赛队的队长就比赛中出现的问题提出申诉。
3.3.3.5.1在团体比赛中,参赛队队长的姓名应提前向裁判员确认,无论他是否上场比赛。
3.3.3.6 对裁判长就解释规则或规程的问题所作的决定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就比赛管理方面的问题
所作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以由有权申诉的运动员或队长,通过所属协会,将问题提交国际乒联规则委员会考虑。
3.3.3.7 规则委员会将就此做出裁决,作为将来决定的指南。所属协会仍可就该裁决向理事会或代
表大会提出反对,但不影响裁判长或竞赛管理委员会已做出的任何最后决定。
3.4 比赛的管理
3.4.1 报分
3.4.1.1 当球一结束比赛状态,或在情况允许时,裁判员应立即报分。
3.4.1.1.1 报分时,裁判员应首先报下一回合即将发球一方的得分数,然后报对方的得分数。
3.4.1.1.2 在一局比赛开始后该交换发球权时,裁判的手势应指向下一个即将发球者,也可以在报
完比分后,报出下一个即将发球员的名字。
3.4.1.1.3 一局比赛结束时,裁判员应先报胜方分数,然后报负方分数。再报胜方运动员或配对的
姓名。
3.4.1.2 裁判员除报分外,还可以用手势表示他的判决。
3.4.1.2.1 当判得分时,裁判员应将靠近得分方的手臂举起,使上臂成水平,前臂垂直,手握拳向
上。
3.4.1.2.2 当出于某种原因,回合应被判为重发球时,裁判员可以将手高举过头表示该回合结束。
3.4.1.3 报分,以及在实行轮换发球法时的报数,裁判员应使用英语或双方运动员及裁判员均能接
受的任何其它语言。
3.4.1.4 应使用机械或电子设备显示比分,使运动员和观众都能看清楚。
3.4.1.5 当运动员因不良行为受到正式警告后,应在记分牌该运动员得分处放置一个黄牌。
3.4.2 器材
3.4.2.1 运动员不得在赛区内挑选比赛用球。
3.4.2.1.1 在进入赛区之前,运动员应有机会挑选一个或几个比赛用球,并由裁判员任意从中取一
个球进行比赛。
3.4.2.1.2 如果未能在运动员进入赛区前挑选比赛用球,则由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
任意取一个进行比赛。
3.4.2.1.3 如果比赛中球损坏,应由比赛前选定的另外一个球代替;如果没有赛前选定的球,则由
裁判员从一盒大会指定的比赛用球中任意取一个球代替。
3.4.2.2 应使用经过国际乒联许可的球拍覆盖物,且不得用任何物理、化学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而
改变其击球性能、摩擦力、外观、颜色、结构、表面等
3.4.2.3在一场单项比赛中,不允许更换球拍,除非球拍意外严重损坏到不能使用。如果球拍发生
意外损坏,运动员应立即替换随身带至比赛区域的另外一块球拍,或从比赛区域内递进的球拍。
3.4.2.4 运动员在比赛间歇时,应将球拍留在比赛的球台上。得到裁判员的特殊许可除外;但如果
球拍捆绑在运动员手上,裁判员应允许运动员在比赛间歇不摘下球拍。
3.4.3 练习
3.4.3.1 在一场比赛开始前2分钟,运动员有权在比赛球台上练习,正常间歇不能练习。只有裁判
长有权延长特殊的练习时间。
3.4.3.2 在紧急中断比赛时,裁判长可允许运动员在任何球台上练习,包括比赛用的球台。 3.4.3.3 运动员应有合理的机会检查和熟悉将要使用的器材,在替换破球或损坏的球拍以后,运动
员可练习少数几个回合,然后继续比赛。
3.4.4 间歇
3.4.4.1 一场单项比赛应连续进行。任何一名运动员有权:
3.4.4.1.1 在单项比赛的局与局之间,有不超过1分钟的休息时间;
3.4.4.1.2 在单项比赛的每局比赛中,每得6分后,或决胜局交换方位时,可用短暂的时间擦汗。
3.4.4.2 一名或一对双打运动员可在一场单项比赛中要求一次暂停,时间不超过1分钟。
3.4.4.2.1 在单项比赛中,暂停应由运动员或指定的场外指导者提出;在团体比赛中,应由运动员
或队长提出。
3.4.4.2.2 如果一名运动员或一对运动员与其指导者或队长对是否暂停有不同意见时,在单项比赛
中决定权属于这名或这对运动员,在团体比赛中决定权属于队长。
3.4.4.2.3 请求暂停只有在一局比赛的回合之间作出,应用双手做出“ T ”型表示。
3.4.4.2.4 在得到某方合理的暂停请求后,裁判员应暂停比赛,用靠近请求暂停方一侧的手出示白
牌;白牌或其他合适的标志物应放置在请求暂停方的台区上。
3.4.4.2.5 当提出暂停的一方运动员准备继续比赛(以时间短的计算)或1分钟暂停时间已到时,
白牌应被拿走并且立即恢复比赛。
3.4.4.2.6 如果比赛双方运动员或是他们的代表同时提出要求暂停,应在双方运动员准备恢复比赛
或暂停时间满一分钟时继续比赛。在这场单项比赛中,双方运动员都不再有暂停的权利。
3.4.4.3 遵守规定的练习时间(3.4.3.1),一场团体比赛比赛应连续进行,除了以下情况:
3.4.4.3.1 需要连场的运动员有权在连场的比赛之间要求最多5分钟的休息时间。
3.4.4.4 运动员因意外事件而暂时丧失比赛能力时,裁判长若认为中断比赛不至于给对方带来不
利,可允许中断比赛,但时间要尽量短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十分钟。
3.4.4.5 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状态早已存在,或在比赛开始前就有理由可以预见,或由于比赛的正
常紧张状态引起,则不能允许中断比赛。如果失去比赛能力的原因在于运动员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比赛进行的方式,引起抽筋或过度疲劳,这些也不能成为中断比赛的理由。只有因意外事故,如摔倒受伤而丧失比赛能力,才能允许紧急中断。
3.4.4.6 如果赛区内有人受伤流血,应立即中断比赛,直到他接受了医疗救护并将赛区内所有血迹
擦干净后再恢复比赛。
3.4.4.7 除非裁判长允许,运动员在单项比赛中应留在赛区内或赛区附近,在局间法定休息和暂停
间歇时间内,运动员应在裁判员的监督下,留在赛区周围3米以内的地方。
3.5 纪律
3.5.1 场外指导
3.5.1.1 团体比赛,运动员可接受有权进入比赛区域内任何人的指导。
3.5.1.2 单项比赛,一名或一对运动员只能接受一个人的场外指导,而这个指导者的身份应在该场
比赛前向裁判员说明;如果一对双打运动员来自不同协会,则可分别授权一名指导者;但应视这两名指导者为一体。如未被授权的人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红牌令其远离赛区。
3.5.1.3 在局与局之间的休息时间或经批准的中断时间内,运动员可接受场外指导,但在赛前练习
结束后到比赛开始前不能接受场外指导。如被授权的指导者在其他时间内进行指导,裁判员应出示黄牌进行警告;如在警告后再次违犯,将被驱除出赛区。
3.5.1.4 在一个团体赛或单项比赛中的一场比赛,指导者已被警告过。如任何人再进行非法指导,
裁判员将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除出赛区,不论其是否曾被警告过。
3.5.1.5 在团体比赛中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不允许在团体比赛结束前返回,除非需要他上场比
赛,整场团体比赛中不允许任何人代替他做指导者。在单项比赛中,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不允许在该场单项比赛结束前返回。
3.5.1.6 如被驱除出赛区的指导者拒绝离开或在比赛结束前返回,裁判员应中断比赛,立即向裁判
长报告。
3.5.1.7 以上规定只限制对比赛的指导,并不限制运动员或队长就裁判员的决定提出正式申诉,或
阻止运动员与所属协会的代表或翻译就某项判决的解释进行商议。
3.5.2 不良行为
3.5.2.1 运动员和教练员或其他指导者应该克服那些可能不公平地影响对手、冒犯观众或影响本项
运动声誉的不良行为,诸如辱骂性语言,故意破坏比赛用球或将球打出赛区,踢球台或挡板和不尊重比赛官员等。
3.5.2.2 任何时候,运动员和教练员或其他指导者出现严重冒犯行为,裁判员应该中断比赛,立即
报告裁判长,如果冒犯行为不太严重,第一次裁判员可出示黄牌,警告冒犯者,如果再次冒犯将被判罚。
3.5.2.3 除3.5.2.2和3.5.2.5条规定外,运动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
第二次冒犯,裁判员应判对方得1分,再犯,判对方得2分,每次判罚,应同时出示黄牌和红牌。
3.5.2.4 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运动员在被判罚3分后继续有不良行为,裁判员应中断
比赛,并立即报告裁判长。
3.5.2.5 在一场比赛中,如果运动员更换了没有损坏的球拍,裁判员应停止比赛,向裁判长报告。
3.5.2.6 双打配对中的任何一名运动员所受到的警告或判罚,应视作是该对双打运动员的,但未受
警告运动员在同一场团体比赛随后的单项比赛中不受影响;双打比赛开始时,配对运动员中任何一名在同一场团体比赛中已经受到的最严重的警告或判罚应视作是该对双打运动员的。
3.5.2.7 除3.5.2.2条规定外,教练员在受到警告后,在同一场单项比赛或团体比赛中再次冒犯,
裁判员应出示红牌并将其驱逐出赛区,直到该场团体比赛或单项赛中的该场单项比赛结束才可返回。
3.5.2.8 无论是否得到裁判员的报告,裁判长有权取消有严重不公平或冒犯行为运动员的比赛资
格,包括取消一场比赛、一项比赛或整个比赛的比赛资格。当他采取行动时应出示红牌。
3.5.2.9 如果一名运动员在团体(或单项)比赛中有两场被取消了比赛资格,就自动取消了其参加
团体(或单项)比赛的资格。
3.5.2.10 裁判长有权取消已经两次被驱逐出赛区的任何人在本次竞赛剩余时间里的临场资格。
3.5.2.11 在48个月内累计4次未能通过正式球拍检测的任意一项,该运动员将在12个月内被暂
停参加国际乒联的赛事。
3.5.2.12 如果一名运动员因任何原因被取消一场比赛、一项比赛或整个赛事的资格,他将自动丧
生任何相关的头衔、奖牌、奖金和排名结分。
3.5.2.13 对十分严重的不良行为,应报告给冒犯者所属协会。
3.5.3 精神面貌
3.5.3.1 运动员,教练员和官员应维护本项运动的良好风气,运动员尤其应该尽力赢得比赛,除生
病、受伤外,不得退出比赛。
3.5.3.2 任何故意不遵守这些规定的运动员,将在有奖金比赛项目中被处罚扣除全部和部分奖金,
和(或)暂停国际乒联的比赛。任何有意未能遵守这些规定的运动员,将在有奖金的项目中被处罚全部或部分奖金和/或暂停参加国际乒联的比赛。
3.5.3.3 如果任何指导者或官员被证实共同参与,相关国家协会也应处罚此人。
3.5.3.4 执委会将任命一个由4名成员和1名主席组成的纪律小组,该小组将根据执委会的指令,
决定是否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且如有必要,作出相应的处罚。
3.5.3.5 受到处罚的运动员、指导者或官员可在15天之内就纪律小组的决定向国际乒联执委会提
出申诉,执委会所作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3.6 淘汰赛的抽签
3.6.1 轮空和预选赛
3.6.1.1 淘汰赛第一轮的位置数应为2的幂。
3.6.1.1.1 如果位置数多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第一轮应设置足够的轮空位置以补足所需位置数
目。
3.6.1.1.2 如果位置数少于已接纳的报名人数,应举行预选赛,使预选赛出线人数和免于参加预选
赛的人数的总和等于所需的位置数。
3.6.1.2 轮空位置应按照种子排列先后次序安排,在第一轮中尽可能均匀分布。
3.6.1.3 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应视情况尽可能均匀地抽入相应的上下半区、各1/4区、1/8区或1/16
区。
3.6.2 按排名排列种子
3.6.2.1 排名在前的选手应被列为种子,以使他们在比赛进行到较后轮次时相遇。
3.6.2.2 种子数不得超过该项比赛第一轮的选手数。
3.6.2.3 第一号种子应安排在上半区的顶部,第二号种子应安排在下半区的底部,其余种子应通过
抽签进入规定的位置,具体如下:
3.6.2.3.1 第三、第四号种子应抽入上半区的底部和下半区的顶部;
3.6.2.3.2 第五至第八号种子应抽入单数1/4区的底部和双数1/4区的顶部;
3.6.2.3.3 第九至第十六号种子应抽入单数1/8区的底部和双数1/8区的顶部;
3.6.2.3.4 第十七至第三十二号种子应抽入单数1/16区的底部和双数1/16区的顶部。
3.6.2.4 在团体淘汰赛中,每一协会中排名最高的队才有资格按排名被列为种子。
3.6.2.5 排列种子应按国际乒联最新公布的排名表为准,下列情况除外:
3.6.2.5.1 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队)均来自同一洲联合会下属的协会,该联合会最新公
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3.6.2.5.2 如果符合种子条件的报名选手均来自同一协会,该协会最新公布的排名表应优先考虑。
3.6.3 按协会提名排列种子
3.6.3.1 来自同一协会的报名选手应尽可能合理分开,使他们在比赛进行较后轮次时相遇。
3.6.3.2 各协会应按技术水平由强至弱地排列其报名运动员和双打配对的顺序,并应与种子排名表
的顺序一致。
3.6.3.3 排列为第一和第二号的选手应被抽入不同的半区,第三和第四号选手应被抽入没有本协会
第一、第二号选手所在的另外两个1/4区。
3.6.3.4 排名第五至第八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四号选手的1/8区。
3.6.3.5 排名第九至第十六号的选手应尽可能均匀地抽入没有前八号选手的1/16区,以此类推直
到所有报名选手都进入适当位置为止。
3.6.3.6 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男子双打或女子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排名表上排名较
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在世界排名表无名,则应被视为属于在相应的洲联合会排名表排名较高选手的协会;如果两名选手均不在上述排名表内,则应被视为属于在世界团体赛排名表中排名较高的协会。
3.6.3.7 由不同协会的选手组成的混合双打配对,应被视为属于男选手的协会。
3.6.3.8 或者,任何由不同协会的运动员组成的双打配对可被视为同属于这两个协会。
3.6.3.9 在预选赛中,同一协会的不多于预选赛分组数目的选手应抽入不同的小组,并应按
3.6.3.3~5所述的原则使通过预选赛的选手尽可能地合理分开。
3.6.4 变更抽签
3.6.4.1 只有竞赛管理委员会授权,才能对已经结束的抽签进行更改,情况许可时,还须征得各与
之直接有关协会代表的同意。
3.6.4.2 只有在纠正因通知和接受报名方面产生的错误和误解,纠正3.6.5所述的严重不平衡,或
按3.6.6所述加入补报的运动员时,才可对抽签进行更改。
3.6.4.3 一个项目比赛开始后,除必要的删减外,抽签结果不可作任何更改;但预选赛可视作一个
单独项目,不在此例。
3.6.4.4 未得到有关运动员的许可,不可将其从抽签中除掉,除非其已被取消比赛资格;如果运动
员在场,该许可应由运动员本人提出,如果运动员缺席,可由其授权的代表提出。
3.6.4.5 如果两名双打运动员均已到会,健康状况允许比赛,不得变更其配对,变更配对的理由须
是其中一名运动员受伤、生病或缺席。
3.6.5 重新抽签
3.6.5.1 除3.6.4.2 、 3.6.4.5和3.6.5.2条情况外,不允许运动员从抽签的一个位置移到另一个
位置。如果因任何原因使抽签结果极不平衡,应尽可能全部重新抽签。
3.6.5.2 如果不平衡是由于同一抽签区内若干种子选手缺席造成,只可将剩余种子重新排列顺序,
在种子范围内重新抽签,尽可能考虑按协会提名排种子的规定。
3.6.6 增补
3.6.6.1 抽签时未包括在一个项目内的运动员,由竞赛管理委员会许可及经裁判长同意,可以增补。
3.6.6.2 首先应按排名顺序,将实力最强的增补运动员补抽进种子位的空缺;然后,将多出的选手
先抽入因缺席或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位,而后抽入不与种子位相邻的轮空位。
3.6.6.3 如果运动员或双打配对按照排名可以作为种子进入原抽签,则只能抽入种子位的空缺。
3.7 竞赛的组织工作
3.7.1 许可
3.7.1.1 在遵守章程规定的前提下,任何协会都可以在本土组织或授权组织公开赛、限制赛、邀请
赛或安排国际比赛。
3.7.1.2 协会可以在任何赛季提出举办成年、少年和老将公开赛各一次,作为它的成年、少年或者
老将国际公开赛。只有经其协会允许的运动员,才可以参加此类比赛,但这种允许不应是没有理由的限制。
3.7.1.3 国际乒联会员协会所属的运动员在参加国际比赛时,只能通过所属协会报名参加国际乒联
的比赛、国际乒联批准的比赛和在国际乒联注册的比赛,以及通过国家奥委会报名参加国际乒联认可的赛事。只有获得所属协会或国际乒联明确的书面许可,运动员才能参加其他类型的比赛。除非收到运动员所属协会或国际乒联不允许运动员参加某项赛事或系列赛事的相关通知,运动员将被视为已获参赛许可。
3.7.1.4 一个运动员或运动队如果被所属协会或洲联合会暂停比赛,则不得参加国际比赛。
3.7.1.5 未经国际乒联允许,任何比赛不能用“世界”称号;未经洲联合会允许,不能用“洲”称
号。
3.7.2 代表资格
3.7.2.1 有选手报名参加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所有协会的代表有权出席抽签,有权参与磋商抽签的更
改或可能直接影响其选手的申诉的决定。
3.7.2.2 来访协会应有权提名至少一名代表进入其参加的国际比赛的管理委员会。
3.7.3 报名
3.7.3.1 国际公开锦标赛的报名表,最迟应于比赛开始前两个月和报名截止前一个月寄给所有协
会。
3.7.3.2 公开赛的组织者应接受由协会报名参赛的所有选手,但有权将报名选手安排进行预选赛;
在决定此安排时,组织者应考虑国际乒联和洲联合会有关的排名表,以及由报名协会提出的报名顺序。
3.7.4 比赛项目
3.7.4.1 国际公开锦标赛可以包括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双打、女子双打。也可包括混合双打
和代表协会参赛队的团体赛。
3.7.4.2 在冠以“世界”头衔的比赛中,参加青年、少年和儿童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在该比赛举行的
前一年12月31日前分别不满21岁、18岁和15岁。建议在其他相应的比赛中采用上述的年龄限制。
3.7.4.3 建议国际公开锦标赛上的团体赛应按3.7.6中的一种比赛方式进行;并在报名表或比赛指
南中予以注明所选定的比赛方式。
3.7.4.4 单项比赛一般应采用淘汰制进行,但团体赛和单项预选赛可以按淘汰制或分组循环制进
行。
3.7.5 分组循环赛
3.7.5.1 在分组循环赛中,小组里每一成员应与组内所有其他成员进行比赛;胜一场得2分,负一
场得1分,因未出场比赛或未完成比赛而负一场得0分;小组名次应主要根据所获得的场次分数决定。如果一名运动员因任何原因在一场比赛后被取消成绩,他将被认为输掉该场比赛,并按照未出场比赛而负一场记录。
3.7.5.2 如果小组的两个或更多的成员得分数相同,他们有关的名次应按他们相互之间比赛的成绩
决定。首先计算他们之间获得的场次分数,再根据需要计算个人比赛场次(团体赛时)、局和分的胜负比率,直至算出名次为止。
3.7.5.3 如果在任何阶段已经决定出一个或更多小组成员的名次后,而其他小组成员仍然得分相
同,为决定相同分数成员的名次,根据3.7.5.1和3.7.5.2条程序继续计算时,应将已决定出名次的小组成员的比赛成绩删除。
3.7.5.4 如果按照3.7.5.1~3条所规定的程序,仍不能决定某些队(人)的名次时,这些队(人)
的名次将由抽签来决定。
3.7.5.5 在世界、奥运会及国际公开赛的预选赛阶段,运动员应根据当时他们的世界排名相应的抽
签进入小组中的位置。要尽可能的将同一协会的运动员分别进入不同的小组。
3.7.5.6 除非经仲裁许可,如果小组预选将选出一人或一队,该小组的最后一场比赛应在小组排列
第一或第二位的选手或队之间进行;如果小组预选将选出两人或两队,该小组的最后一场比赛应该在小组排列第二和第三位的运动员或队之间进行,并依次类推。
3.7.6 团体赛形式
3.7.6.1 五场三胜制(新斯韦思林杯赛制,5场单打)
3.7.6.1.1 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3.7.6.1.2 比赛顺序是:
1. A - X
2. B - Y
3. C - Z
4. A - Y
5. B - X
3.7.6.2 五场三胜制(考比伦杯赛制,4场单打和1场双打)
3.7.6.2.1 一个队由2、3或4名运动员组成
3.7.6.2.2 比赛顺序是:
1. A - X
2. B - Y
3. 双打
4. A - Y
5. B - X
3.7.6.3 五场三胜制(奥林匹克赛制,4场单打和一场双打)
3.7.6.3.1 一个队有3名运动员组成,每名运动员最多参加2场单项比赛。
3.7.6.3.1 比赛顺序是:
1.A -X
2.B -Y
3.双打C & A或B -Z & X或Y
4,B或A -Z
5.C -Y或X
3.7.6.4 七场四胜制(6场单打和1场双打)
3.7.6.4.1 一个队由3、4或5名运动员组成
3.7.6.4.2 比赛顺序是:
1. A - Y
2. B - X
3. C - Z
4. 双打
5. A - X
6. C - Y
7. B - Z
3.7.6.5 九场五胜制(9场单打)
3.7.6.5.1 一个队由3名运动员组成
3.7.6.5.2 比赛顺序是:
1. A - X
2. B - Y
3. C - Z
4. B - X
5. A - Z
6. C - Y
7. B - Z 8. C - X
9. A - Y
3.7.7 团体比赛程序
3.7.7.1 所有出场运动员应出自团体报名表。
3.7.7.2 团体比赛前由抽签的中签者优先选择A、B、C或 X、Y、Z。由队长提交给裁判长或其代
理人该队名单,并对每一个单打运动员确定一个字母所代表的相应位置。
3.7.7.3 双打比赛的配对不必立即提交,直到前一场单打比赛结束。
3.7.7.4 需要连场的运动员有资格在连场的比赛之间有最多5分钟的休息。
3.7.7.5 当一个队赢得足够多数场次时,为一次团体比赛结束。
3.7.8 成绩
3.7.8.1 主办协会在比赛结束后7天之内,应尽快将详细成绩和比分,包括国际比赛、洲和国际公
开锦标赛的各轮成绩,以及全国锦标赛的最后几轮的成绩,寄给国际乒联秘书处和有关洲联合会的秘书。
3.7.9 电视转播
3.7.9.1 除世界锦标赛、洲锦标赛、奥运会比赛以外的比赛,只有经主办协会许可,才可对比赛进
行电视转播。
3.7.9.2 运动员参加一次国际比赛时,将被认为同意在该比赛中运动员的电视转播事宜由主办协会
控制;在参加世界锦标赛、洲锦标赛、奥运会比赛时,运动员将被认为同意在任何地点进
行比赛期间的现场直播和赛后一个月之内的录像播出。
3.8 国际比赛资格
3.8.1 在冠以“奥林匹克”名称的比赛中,参赛资格由4.5.1条单独规定,4.1.3、4.2.3、4.3.6、
4.4.3、条款适合于世界比赛的参赛资格。
3.8.2 如果一名运动员接受过一个协会的提名并参加了规则3.1.2.3条所列的比赛,这名运动员则
被视为代表该协会,但公开锦标赛的单项比赛除外。
3.8.3 一名运动员必须拥有所代表协会所属国家的国籍,才能代表该协会参赛。但根据先前的条
例已合法代表另一个协会参赛的运动员,可以保留原来的参赛资格。
3.8.3.1 当运动员属于一个以上协会,且拥有相同国籍时,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这些协会中的一个
参赛,如果他出生或主要居住在该协会所控制的领土。
3.8.3.2 如果一名运动员有资格代表超过一个协会,他有权在相关协会中选择一个来代表参赛。
3.8.4 只有当运动员根据3.8.3条例有资格代表洲联合会(1.18.1)的某个协会时,才能代表该洲
联合会参加洲际团体赛。
3.8.5 一名运动员在3年内不得代表不同协会。
3.8.6 一个协会可以提名本协会管辖管辖范围内的运动员(1.21)参加任何公开锦标赛的单项比赛,
这种提名可能在成绩册和国际乒联出版物中提及,但不影响该运动员根据3.8.2条款规定的代表资格。
3.8.7 如果裁判长需要,运动员或其协会应提供有关参赛资格的证明文件合护照。
3.8.8 任何有关资格问题的申诉应提交资格委员会,该委员会的决定为最后的决定。资格委员会
由执行委员会成员、规则委员会主席、排名委员会主席和运动员委员会主席组成。
第四章 世界级比赛和奥运会比赛规程 (国际竞赛规程的补充)
4.1 世界锦标赛
4.1.1 组织的职权
4.1.1.1 世界锦标赛,本章简称锦标赛,为国际乒联代表大会指定锦标赛设立项目并委托某协会承
办的比赛。
4.1.1.2 申请举办世界锦标赛截止日期由国际乒联执委会确定,并至少在6个月前通告所有的协
会。
4.1.1.3 所有申请应由国际乒联执行委员会予以审核,并与选择委员会的报告一起送交国际乒联代
表大会。
4.1.1.4 如有必要,国际乒联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可以安排一个或几个相关的委员会成员去申办
协会考察,以便了解有关比赛各方面的筹备情况,考察的费用由该协会承担。
4.1.1.5 主办协会确定下来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到比赛的顺利举办时,赛前一届的国
际乒联代表大会可以2/3的多数票推翻主办权,在两个代表大会之间理事会有权决定将锦标赛改在异地或采取其它适当行动。
4.1.2 主办协会的职责
4.1.2.1 协会一旦获取举办锦标赛,就称之为“主办协会”。主办协会应该根据《乒乓球规则》、《乒
乓球国际竞赛规程》和《世界比赛规程》,以及经理事会修改和补充的竞赛指南准备比赛。
4.1.2.2 主办协会应该从锦标赛开始前一个晚上起,到比赛结束的第二天上午止,为下列人员提供
食宿
4.1.2.2.1 一个协会指定的参赛人员,最多不超过3名男运动员和3名女运动员;
4.1.2.2.2 每协会一名参加国际乒联代表大会的代表,如其姓名不在上述指定的运动员之列
4.1.2.2.3 国际乒联执行委员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奥林匹克委员会成员和其他委员会正式成员。
4.1.2.2.4 由运动科学委员会指定的兴奋剂检测小组人员,最多4人;
4.1.2.2.5 赛历工作小组的工作人员,最多3人;
4.1.2.2.6 运动员委员会成员,最多8人;
4.1.2.2.7 个人名誉委员;
4.1.2.2.8 根据国际乒联颁布的指南所邀请的其他协会的国际裁判和裁判长;
4.1.2.2.9 国际乒联工作人员,最多3人;
4.1.2.3 如果国际乒联的业务工作超过锦标赛的时间,主办协会应相应延长对参加该业务的人员
的食宿招待。
4.1.2.4 主办者应该对参赛者免费提供医疗和药品,但是每个协会也应确保自己的参赛队员和官员
在锦标赛期间的身体健康,避免受伤。
4.1.2.5 主办者应免费接送参赛者往返驻地与比赛场馆。
4.1.2.6 主办者应要求该国政府免收所有参赛者的签证费。
4.1.2.7 主办协会应确保所有的运动员、官员以及4.1.2.2.条所列的人员可随意进入赛场以及在
相关的比赛区域活动。编外运动员、委员会成员以及国际乒联任命的翻译、医生或医务工作人员也同样享有这种待遇。
4.1.2.8 主办者应提供至少四种语言的、一流的翻译服务,最好有同声传译的设备支持。
4.1.2.9 主办者应在赛场为国际乒联提供办公室,并应其要求提供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电话、
传真和复印等设备。
4.1.2.10 主办者应该发行一本有关比赛细节的小册子,详细介绍锦标赛的组织情况,内容包括:
4.1.2.10.1 锦标赛的时间和地点;
4.1.2.10.2 锦标赛的项目;
4.1.2.10.3 锦标赛使用的器材;
4.1.2.10.4 锦标赛的报名程序、报名费以及所需的工作;
4.1.2.10.5 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4.1.2.10.6 仲裁会议和代表大会的时间;
4.1.2.10.7 运动员和官员的接待情况;
4.1.2.10.8 任何由理事会对该锦标赛颁发的指令。
4.1.2.11 在锦标赛期间,主办者应及时为国际乒联执委会成员、理事会成员和各队的领队提供比
赛成绩,赛后应向所有协会提供完整的成绩册。
4.1.3 资格
4.1.3.1 只有未拖欠会费的协会(1.16.3.3)才有资格参赛。
4.1.3.2 除规则3.8条的规定外,运动员有资格代表的协会与他们打算代表的协会不同时,还应通
过新协会向国际乒联注册。
4.1.3.3 运动员在下列情况下不能代表新协会:
4.1.3.3.1如果运动员注册时年龄未满15岁,自注册之日起未满3年;
4.1.3.3.2如果运动员注册时年龄未满15岁但未满18岁,自注册之日起未满5年;
4.1.3.3.3如果运动员注册时年龄未满18岁但未满21岁,自注册之日起未满7年;
4.1.3.4 运动员年满或超过21岁,不能在国际乒联转会注册,并且没有代表新协会参加世界锦标
赛的资格。
4.1.4 报名费及征收
4.1.4.1 团体比赛每个队的报名费为100美元,每对双打为50美元,每名单打为25美元。
4.1.4.2 参赛协会在报名时应该向比赛主办协会交纳报名费,报名费由主办协会和国际乒联均分。
4.1.4.3 出于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某协会不能参加锦标赛,理事会可免除其报名费,除此之外,每
一个报名的协会都应按时交纳报名费
4.1.5 递交报名
4.1.5.1 有意派队或队员参加锦标赛的协会,应填写秘书处提供的初步报名表,并通过此举通知
国际乒联。接收初步报名表的截止日期最晚不超过锦标赛开始前4个月。
4.1.5.2 应通过填写由秘书处随同锦标赛指南一同发放的报名表来报名。
4.1.5.3 应返还一份报名表给秘书处。收到报名表的截止日期不晚于锦标赛开始前的2个月。
4.1.5.4 团体比赛每个协会可以报最多5名运动员和1名教练,如果没有教练,可以从5名运动
员中指定一个。
4.1.5.5 协会应按技术水平为其报名参加单打和双打的运动员排序,
排序应符合当时的世界排名。
4.1.5.6 国际乒联只接受有参赛资格协会的正式报名,报名表必须由协会的负责人签名,并在截
止日日期之前被收到。
4.1.6 报名的更改
4.1.6.1 主办协会可以接受对报名的修改,但应由报名协会的一名代表在抽签以前日期之前上报。
4.1.6.2 报名的协会可以改变团体阵容的组成,但必须在仲裁会议召开前向主办协会提出。比赛
一旦开始,就不能更改团体名单。
4.1.6.3 出于错误或缺席原因而需要改变报名的协会,其代表一到比赛地点就应向裁判长、副裁
判长报告报名更改的情况,或确认已经通告过的改动,需使用(填写)专为更改报名而准备的表格。
4.1.6.4 如果要求改变报名,必须由该协会的代表一到比赛地就提出或确认,但如果是因为后来
队员的缺席、双打配对中一名运动员生病或受伤,则应在突发情况出现时立即提出变更。
4.1.6.5 所有经过确定的更改应该立即通知各队教练或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参赛协会代表。
4.1.7 报名须知
4.1.7.1 报名表应包括一个由协会负责人代表指派的运动员、领队签署的声明,表明他们理解和
接受锦标赛的意义,准备和自己的对手进行竞争,没有这个声明,报名就不合法。
4.1.7.2 单项比赛中,所有的参赛者都被视为独立的参赛选手,所以,无论他的对手来自与他同
一个协会,还是来自不同的协会,他都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赢得所以参加的比赛,除受伤或生病外,不能退出比赛
4.1.8 仲裁
4.1.8.1 仲裁应该包括技术委员会、排名委员会主席和规则委员会主席、一名裁判长和裁判员委员
会代表、锦标赛竞赛主任(或他的同级)、组委会一名代表和裁判长。裁判长有权力发言,但是不能投票
4.1.8.2 如果排名委员会主席或者规则委员会主席中的一人不能出席仲裁会议,他可以指派他所在
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出席,该成员有发言和投票的权力。
4.1.8.3 仲裁的主席由技术委员会指定
4.1.8.4 如有协会将受仲裁会议所讨论问题的直接影响,该协会可派人出席仲裁会议,但是无权投
票。
4.1.8.5 仲裁有权对在竞赛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申诉做出裁决,可批准团队变动。
4.1.8.6 在锦标赛开始以前,仲裁就应召开会议,通报当时所有的抽签变更,对各队成员的变动申
请做出决定,抽签更改后出现的相应问题由技术委员会做出决定,当出现对行政决定或裁判长决定提出申诉时,技术委员会将重新召集仲裁开会。
4.1.9 竞赛项目
4.1.9.1 在偶数年份将举行男、女团体赛;而在奇数年将举行男、女单打,男、女双打和混合双打
比赛。
4.1.9.2. 双打比赛的配对必须来自同一个协会。
4.1.9.3 团体和单项的比赛方式及其生效日期应由技术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理事会决定。
4.1.9.4 团体赛必须5场3胜,均为单打比赛,参照3.7.6.1条。
4.1.9.5 单打和混合双打比赛的第一轮,不能超过128位置,男、女双打比赛第一轮,不能超过
64个位置,除非得到执行委员会的许可。
4.1.9.6 每个协会可派5名运动员参加每项单打比赛,拥有在锦标赛当年国际乒联第一期世界排名
前20名运动员的协会,每有1名可在相应的项目中增加1个名额,但增加的运动员不能超过单打2男、2女,双打男、女各3对,混双3对。所有项目可报不同的运动员。
4.1.9.6.1主办协会在单打项目最多可报7男、7女。
4.1.9.7 来自同一协会的运动员,应按3.6.3.1、 3.6.3.3、 3.6.3.4、 3.6.3.5条款在预选赛的轮
次和组别以及正选赛的第一轮中分开,之后的轮次不再分开。
4.1.10 违规
4.1.10.1 进入团体抽签的队,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赛,该协会将受到国际乒联代表大会的纪律
处罚。
4.1.10.2 每个队参加该场比赛的阵容,在一场团体赛中应自始至终在现场,除非由于发生意外,
生病,受伤或者其他不可控制的因素,包括裁判长取消某名运动员资格时,裁判长可以允许团体赛中的一名队员缺席,或省去一场比赛。
4.1.10.3 如果一个队在团体比赛中,没有打完比赛就中途退出,该协会代表的免费招待可被取消。
该协会对此可向仲裁申诉,仲裁决定将是最终的决定。
4.1.11 兴奋剂检测
4.1.11.1 兴奋剂检测应按国际乒联反兴奋剂条例(第5章)执行。
4.1.12 奖励和仪式
4.12.1 锦标赛永久性的奖杯是:
4.1.12.1.1 男子团体斯韦思林杯;
4.1.12.1.2 女子团体考比伦杯;
4.1.12.1.3 男子单打圣.勃莱德杯; 4.1.12.1.4 女子单打吉.盖斯特杯;
4.1.12.1.5 男子双打伊朗杯;
4.1.12.1.6 女子双打波普杯;
4.1.12.1.7 混合双打兹.赫杜塞克杯;
4.1.12.2 获得团体冠军的队,由该协会保存奖杯,获得单项冠军的个人,由本人保存奖杯,直至
他们(他)赢得冠军次年的12月31日;获得双打冠军的选手,可用抽签的方法决定谁
先保存奖杯,两人各保存一半时间。
4.1.12.3 对于连续三届获得男子单打或女子单打冠军,或者一共获得4次单打冠军的选手,国际
乒联将制作一个比真实的奖杯小一半的奖杯复制品,赠送给该运动员,作为永久的纪念。
4.1.12.4 无论团体还是单项,决赛中获胜的冠军将获得金牌,在决赛中失利的选手将获得银牌,
在半决赛中失利的选手将获得铜牌。
4.1.12.5 团体和单项的颁奖仪式,应悬挂获得金牌、银牌和铜牌的队或运动员的国旗,奏金牌获
得者国家的国歌。
4.1.12.6 获得奖杯的协会,应书面确认收到奖杯,在指定期限临近时,应该在秘书处通知的14
天内,将奖杯在已商定的时间内送到已商定的地点。
4.1.12.7 奖杯应刻有冠军的名字,团体赛中应包括不参赛的教练的名字;接受奖杯的协会要签收
奖杯,并有责任保护好奖杯,包括对奖杯进行保险,保险和刻字的费用由国际乒联承担。
4.1.12.8 如果协会在保管奖杯期间将奖杯丢失了,该协会有责任重新制作与原来相似的奖杯复制
品。
4.1.12.9 在闭幕式上,作为锦标赛友谊象征的埃及杯将传递给下一届锦标赛举办城市的代表,该
城市将保留埃及杯直至下届锦标赛。
4.1.13 电视
4.1.13.1 锦标赛的电视转播权归属国际乒联,国际乒联将征收3.2万美元,或总费用的20%,得
到执行委员会许可除外。
4.4 世界青年锦标赛
4.2.1 组织职权
4.2.1.1 世界青年锦标赛,本章简称锦标赛,为国际乒联代表大会指定锦标赛设立项目并委托某协
会承办的比赛。
4.2.1.2 申请举办世界青年锦标赛截止日期由执行委员会确定,并至少在六个月前通知所有协会。
国际乒联只能接收举办下两届世界青年锦标赛的申请。
4.2.1.3 所有申请应由执行委员会审核,并连同比赛场馆详细信息送交理事会,以便答疑。
4.2.1.4 如有必要,理事会或执行委员会可以安排青少年委员会一名成员去申办协会考察,以便了
解有关比赛各方面的筹备情况,考察的费用由该协会承担。
4.2.1.5 主办协会确定下来后,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并可能影响到比赛的顺利举行时,赛前一届国际
乒联代表大会可以2/3的多数票推翻主办权,在两个代表大会之间,理事会有权决定将锦标赛改在异地或采取其他适当行动。
4.2.2 主办协会的职责
4.2.2.1 协会一旦获权举办锦标赛,就称之为“主办协会”。主办协会应该根据《乒乓球规则》、《乒
乓球国际竞赛规程》和《世界青年锦标赛规程》,以及经过理事会修改和补充的竞赛指南为比赛做准备。
4.2.2.2 主办协会应该从锦标赛开始前一个晚上起,到比赛结束的第二天上午止,为下列人员提供
食宿:
4.2.2.2.1 一个协会所指定有资格参加青年男子团体比赛的运动员,人数不超过两名;
4.2.2.2.2 一个协会所指定的有资格参加青年女子团体比赛的运动员,人数不超过两名;
4.4.2.2.3 参加1个或2个团体项目协会不超过1名教练员;
4.2.2.2.4 国际乒联执行委员会和青少年委员会成员。
4.2.2.2.5 由运动科学委员会指定的兴奋剂检测小组人员,最多2名;
4.2.2.2.6 由执行委员会任命的国际乒联委员会主席,最多2名;
4.2.2.2.7 根据国际乒联颁布的指南所邀请的其他协会的国际裁判员和裁判长;
4.2.2.2.8 最多3名国际乒联工作人员。
4.2.2.3 主办协会应对参赛者免费提供医疗和药品,但是每个协会也应确保自己的参赛队员和官员
在锦标赛期间的身体健康,避免受伤。
4.2.2.4 主办者应负担接送参赛者往返驻地与比赛场馆的交通费用。
4.2.2.5 主办者应要求该国政府免收所有参赛者的签证费。
4.2.2.6 主办协会应确保所有运动员、官员和4.4.2.2条所列的人员可随意进入赛场以及在相关比
赛区域活动。编外运动员、国际乒联官员,以及国际乒联任命的翻译、医生和医务工作者也同样享有这样的待遇。
4.2.2.7 主办者应在赛场为国际乒联提供办公室,并应其要求提供翻译、计算机、互联网、电话、
传真和复印等设备。
4.2.2.8 主办方应该印制一本小册子,详细介绍锦标赛组织工作的主要情况,内容包括:
4.2.2.8.1 锦标赛的时间和地点;
4.2.2.8.2 锦标赛的项目;
4.2.2.8.3 锦标赛使用的器材;
4.2.2.8.4 锦标赛的报名程序、报名费以及所需的工作;
4.2.2.8.5 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4.2.2.8.6 仲裁会议的时间;
4.2.2.8.7 运动员和官员的接待情况;
4.2.2.8.8 任何由理事会对该锦标赛颁发的指令。
4.2.2.9 在锦标赛期间,主办方应该尽快给国际乒联执行委员会、理事会成员和各队领队提供比赛
成绩,包括具体的比分。全部比赛结束后,应尽快公布包括比分在内的所有比赛成绩,并传发给各参赛协会。
4.2.3 资格
4.2.3.1 只有未拖欠会费的协会(1.16.3.3)才由资格为队或队员报名参加锦标赛。
4.2.3.2 团体和单项的资格赛比赛方式,将由理事会在锦标赛开赛前18个月作出决定。
4.2.3.3 根据规则3.7.4.2的规定,所有运动员必须是青少年组。
4.2.3.3 除规则3.8的规定外,运动员有资格代表的协会与他们打算代表的协会不同时,还应通过
新协会向国际乒联注册。
4.2.3.4 如果运动员注册时未满15岁,则该运动员在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代表新的协会。
4.2.4 报名费
4.2.4.1 团体比赛每个队的报名费为50美元,每对双打为30美元,每名单打为15美元。
4.2.4.2 参赛协会在报名时应该向比赛主办协会交纳报名费,报名费由主办协会和国际乒联均分。
4.2.4.3 出于不可控制的原因使得某协会不能参加锦标赛,理事会可免除其报名费,除此之外,每
一个报名的协会都应按时交纳报名费。
4.2.5 资格与报名
4.2.5.1 有意派队或运动员参加锦标赛的协会,应填写秘书处提供的初步报名表,并以此通知组委
会和国际乒联。接收初步报名表的截止日期最晚不超过锦标赛开始前四个月。
4.2.5.2 应通过填写由秘书处随同锦标赛指南一同发放的报名表来报名。
4.2.5.3 表格一式三份,两份返还主办协会,一份留在秘书处,收到报名表不能晚于锦标赛开始
前的两个月。
4.2.5.4 每个协会最多提名符合资格的男、女各4名运动员。
4.2.5.5 协会应根据技术水平为其报名参加单打和双打的运动员排序,排序应符合当时的世界青少
年排名表。
4.2.5.6 主办协会只接受由参赛资格协会的正式报名,报名表必须由该协会的一名代表签署,在指
定的截止日内收到。
4.2.6 报名的更改
4.2.6.1 报名协会可以改变团体阵容的组成,但必须在仲裁会议召开之前向主办协会提出。比赛
一旦开始,就不能更改团体名单。
4.2.6.2 出于错误或缺席原因而需要改变报名的协会,其代表一到比赛地点就应向裁判长或副裁
判长报告报名更改情况,或确认已经通告过的改动,需使用(填写)专为更改报名而准备的表格。
4.2.6.3 如果要求改变报名,则必须由该协会的代表一到达比赛地就提出或确认,但如果是因为
后来队员的缺席、双打配对中一名运动员生病或者受伤,则应在突发情况出现时立即提出变更。
4.2.6.4 所有经过确认的更改应立即通知各队领队或在可能的情况下通知参赛协会代表。
4.2.7 报名须知
4.2.7.1 报名表应包括一个由协会负责人代表指派的运动员、领队签署的声明,表明他们理解和
接受锦标赛的意义,准备和自己的对手竞争,没有这声明,报名就不合法。
4.2.7.2 单项比赛中,所有的参赛者都被视为独立的参赛选手,所以,无论他的对手来自于他同
一协会,还是来自不同的协会,他都要尽自己最大努力赢得所有参加的比赛,除受伤或生病外,不能退出比赛。
4.2.8 仲裁委员会
4.2.8.1 仲裁委员会应包括国际乒联青少年委员会主席、国际乒联竞赛部代表1名,国际乒联全
球青少年项目的代表1名,锦标赛主任(或他的同级)、组委会代表1名和裁判长。裁
判长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4.2.8.2 如果国际乒联青少年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仲裁会议,他可以委派1名出席,该代表有发
言权和投票权。
4.2.8.3 仲裁的主席由国际乒联青少年委员会主席指定。如果他缺席,则由国际乒联全球青少年
项目代表指定。
4.2.8.4 如有协会将受仲裁会议所讨论问题的直接影响,该协会可派代表出席仲裁会议,但无权
投票。
4.2.8.5 仲裁有权对在竞赛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任何申诉做出裁决。
4.2.8.6 在锦标赛开始之前,仲裁就应召开会议,通报当时所有的抽签变更。抽签变更后出现的相
应问题由国际乒联青少年委员会决定,当出现对行政决定或裁判长决定提出申诉时,青少年委员会将重新召集仲裁开会。
4.2.9 竞赛项目
4.2.9.1 锦标赛包括青年男女团体,青年男子单双打、青年女子单双打,混和双打比赛。
4.2.9.1.1 双打比赛的配对必须来自同一个协会,混双项目除外。
4.2.9.2 团体和单项比赛包括分组和分阶段的比赛方式,应由青少年委员会提出方案,由理事会
来决定,并在锦标赛开始前六个月通告所有协会。
4.2.10 违规
4.2.10.1 进入团体抽签的队,因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比赛,该协会将受到国际乒联代表大会的纪律
处罚。
4.2.10.2 每个队参加一场团体赛的阵容,在该场比赛中应自始至终在现场,除非由于发生意外、
生病、受伤或者其他不可控制的因素,包括裁判长取消某名运动员资格时,裁判长可以
允许团体赛中的一名队员缺席,或省去一场比赛。
4.2.10.3 如果一个队在团体比赛中,没有打完比赛就中途退出,该协会代表的在锦标赛中的免费
招待可被取消。该协会对此可向仲裁申诉,仲裁的决定将是最终的决定。
4.2.11 兴奋剂检测
4.2.11.1 如果进行兴奋剂检测,应该按照国际乒联反兴奋剂条例进行。
4.2.12 奖励和仪式
4.2.12.1 无论是团体比赛还是单项比赛,决赛中获胜的冠军将获得金牌,在决赛中失利的选手将
获得银牌,在半决赛中失利的选手将获得铜牌。
4.2.12.2 团体和单项的颁奖仪式,应悬挂获得金牌、银牌和铜牌的队或运动员国家的国旗,奏金
牌获得者的国歌。
4.2.13 电视 4.2.13.1 锦标赛的电视转播权归属国际乒联。
4.3 世界杯
4.3.1 组成
4.3.1.1 男子世界杯和女子世界杯每年分别举行,只设单打。
4.3.1.2 参赛者,由上届世界杯的冠军、世界锦标赛的冠军、6大洲的冠军或最优秀的运动员、主
办协会1名运动员、世界排名前8位运动员和2名“外卡”选手组成。执行委员会可能会不定期更改运动员的数量。
4.3.1.3 一个协会的参赛运动员不能超过2名,除非第三名选手是持“外卡”的运动员。如果世界
锦标赛和世界杯的冠军是同一个人,或主办协会的运动员已拥有冠军头衔或根据世界排名入选,则空出的名额将给世界排名下一个最高并符合资格的运动员。
4.3.1.4 参赛选手享受从比赛开始的前一天晚上,到比赛结束的第二天上午的免费食宿。各洲代表
免费享受前往比赛地点的往返机票。
4.3.2 权力
4.3.2.1 国际乒联独家享有“世界杯”这个名称及比赛的权力。
4.3.2.2 一个协会可获准举办世界杯赛。递交申请就意味着接受以上所有可适用的规则。
4.3.2.3 没有国际乒联的事先批准,主办者不能将权力委托他人,也不能与任何机构,比如地方协
会、市政府或赞助商签订合同或协议。
4.3.2.4 主办者和其它机构签订的任何协议,既不能与规则中的条文相抵触,也不能背离规则的原
则,如出现争端,国际乒联通过其代表所行使的权力为最终决定。
4.3.2.5 国际乒联可以介入与推广商或赞助商的协议。
4.3.3 委任
4.3.3.1 每次比赛,国际乒联竞赛部将指派1名竞赛主任和1名竞赛经理。
4.3.3.2 竞赛主任应向执行委员会负责,保证比赛条件达到要求,包括主办者对比赛各种仪式的安
排,礼仪和各种仪式中座位的安排,赛外活动及比赛本身的展示。
4.3.3.3 竞赛经理应对国际乒联负责,确保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符合要求,监督抽签和编排比赛。
4.3.4 兴奋剂检测
4.3.4.1 兴奋剂检测应按照国际乒联反兴奋剂条例(第5章)执行。
4.3.5 比赛方法
4.3.5.1 比赛方法由执委会根据竞赛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在对参赛者发出邀请的同时,应在规定中
告知运动员及其协会所采用的比赛方法。
4.3.6 资格
4.3.6.1 除规则3.8条款的规定外,运动员有资格代表的协会与他们打算代表的协会不同时,还应
通过新协会向国际乒联注册。
4.3.6.2
运动员在下列情况下不能代表新协会:
4.3.6.2.1如果运动员注册时年龄未满15岁,自注册之日起未满3年;
4.3.6.2.2如果运动员注册时年满15岁但未到18岁,自注册之日起未满5年;
4.3.6.2.3如果运动员注册时年满18岁但未到21岁,自注册之日起未满7年;
4.3.6.3 运动员年满或超过21岁,将不能在国际乒联进行转会注册,且在世界杯中没有代表新协
会参赛的资格。
4.3.7 仲裁
4.3.7.1 仲裁委员会应包括国际乒联负责世界杯的执行副主席、国际乒联竞赛主任,组委会代表1
名和裁判长。裁判长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4.3.7.2 如果国际乒联负责世界杯的执行副主席或国际乒联竞赛主任不能出席仲裁会议,他可以委
派1名代表出席,该代表有发言和投票权。
4.3.7.3 仲裁委员会主席将由国际乒联负责世界杯的执行副主席指定。
4.3.7.4 如有协会将受到仲裁会议所讨论的问题的直接影响,该协会可派代表出席仲裁会议,但无
表决权。
4.3.7.5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在竞赛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就任何问题的申诉作出裁决。
4.3.7.6 比赛开始前,仲裁委员会应召开会议,通报当时所有的抽签变更要求。只有对其行政决定
或裁判长的决定出现申诉时,仲裁委员会才应再次召开会议。
4.4 团体世界杯
4.4.1 组成
4.4.1.1 团体世界杯每奇数年举行,设男子团体和女子团体。
4.4.1.2 每个项目由12支队伍代表各自协会参赛,包括上一届世界团体锦标赛前7名的队伍,主
办协会的1支队伍和另外4支来自各大洲联合会的队伍。
4.4.1.3 如果主办协会的参赛队在上届世界团体锦标赛名列前七,那么第八名的队伍入选。
4.4.1.4 参赛运动员享受从比赛开始前一天晚上到比赛结束第二天上午的免费食宿。
4.4.2 许可
4.4.2.1 国际乒联独家享有“团体世界杯”的名称和比赛的权利。
4.4.2.2 一个协会可以获准举办团体世界杯,递交申请就意味着接受以上所有可适用的规程。
4.4.2.3 没有国际乒联的事先批准,主办协会不能将任何权力委托他人,也不能与任何机构,比如
地方协会、市政府或赞助商签订合同或协议。
4.4.2.4 主办方和其他机构签订的任何协议,不能和规则的原则相抵触或相背离;如果出现任何争
议,国际乒联通过其代表行使的权利为最高权利。
4.4.2.5 国际乒联可以介入与推广商或赞助商之间的协议。
4.4.3 委任
4.4.3.1 每次比赛,国际乒联竞赛部将指派1名竞赛主任和竞赛经理。
4.4.3.2 竞赛主任应对国际乒联竞赛部负责,确保比赛条件符合要求,包括批准主办方对比赛各种
仪式的安排、礼仪和仪式中席位的安排、社交活动和比赛的体育展示。
4.4.3.3 竞赛经理应对国际乒联竞赛部负责,确保比赛器材和比赛条件符合要求,监督抽签和编排
比赛。
4.4.4 兴奋剂检测
4.4.4.1 兴奋剂检测应按照国际乒联反兴奋剂条例(第五章)执行。
4.4.5 比赛方法
4.4.5.1 并非通过上一届世界团体锦标赛名次入选的另外4支来自各大洲联合会的参赛队,将参加
“洲际杯”比赛,比赛采用循环赛。
4.4.5.2 “洲际杯”的冠军将与另外8支队伍中排名最低的参赛队(主办协会的参赛队不包括在内)
进行一场附加赛。附加赛的胜者将晋级到正赛,即8强淘汰赛。
4.4.5.3 根据最新的团体世界排名设定种子。
4.4.5.4 所有团体赛采用奥运会赛制,由4场单打和1场双打组成(按照3.7.6.3条款)。
4.4.5.5 团体赛中的每场比赛采用五局三胜制。
4.4.5.6 比赛方法将由执委会根据竞赛部的建议做出修改。在对参赛队发出邀请的同时,应在规程
中告知参赛协会任何有关比赛方法的变动。
4.4.6 资格
4.4.6.1 除规则3.8条款的规定外,运动员有资格代表的协会与他们打算代表的协会不同时,还应
通过新协会向国际乒联注册。
4.4.6.2 运动员在下列情况下不能代表新协会:
4.4.6.2.1如果运动员注册时年龄未满15岁,自注册之日起未满3年;
4.4.6.2.2如果运动员注册时年满15岁但未到18岁,自注册之日起未满5年;
4.4.6.2.3如果运动员注册时年满18岁但未到21岁,自注册之日起未满7年;
4.4.6.3 运动员年满或超过21岁将不能在国际乒联进行转会注册,并且在团体世界杯中没有代表
新协会参赛的资格。
4.4.7 仲裁
4.4.7.1仲裁委员会应包括国际乒联负责世界杯团体的执行副主席、国际乒联竞赛主任,组委会代
表1名和裁判长。裁判长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
4.4.7.2 如果国际乒联负责团体世界杯的执行副主席或国际乒联竞赛主任不能出席仲裁会议,他可
以委派1名代表出席,该代表有发言和投票权。
4.4.7.3 仲裁委员会主席将由国际乒联负责世界杯团体的执行副主席指定。
4.4.7.4 如有协会将受到仲裁会议所讨论的问题的直接影响,该协会可派代表出席仲裁会议,但无
表决权。
4.4.7.5 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在竞赛管理委员会管辖范围内就任何问题的申诉作出裁决。并可批准参
赛队伍的变动。
4.4.7.6 比赛开始前,仲裁委员会应召开会议,通报当时所有的抽签变更要求。只有对行政决定或
裁判长的决定出现申诉时,仲裁委员会才应再次召开会议。
4.5 奥运会
4.5.1 资格
4.5.1.1 有资格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或官员,应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乒联规则。以上
人员还应该是:
4.5.1.1.1 由他们的国家奥委会报名;
4.5.1.1.2 遵守公平竞争和非暴力的竞赛原则,并在赛场上做出相应的表现;
4.5.1.1.3 遵守世界反兴奋剂准则并在所有方面遵照执行;
4.5.1.1.4 在奥运会期间,不得将他们的身份、姓名、照片或运动行为用于广告目的,除非得到国
际奥委会执行局允许。
4.5.1.2 运动员报名或参与奥运会,不得以经济上的考虑为条件。
4.5.1.3 国家奥委会报名的运动员必须是该国国民。
4.5.1.3.1 如果一名运动员同时是两个或以上国家的国民,他可以选择代表其中一个国家。
4.5.1.3.2 一个运动员在奥运会或国际乒联认可的洲际或地区比赛、世界或地区锦标赛中代表了一
个国家参赛,该运动员就不能代表另一个国家参赛,除非他符合4.5.1.3.3.中所列的条
件。
4.5.1.3.3 一个运动员在奥运会或国际乒联认可的大洲或地区比赛、世界或地区锦标赛中代表了一
个国家,已经改变了他的国籍或取得了新的国籍,那么他可以代表新的国家参加奥运会,条件是他最近代表前一个国家参赛的时间是在三年前。
4.5.1.3.4 如果得到相关的国家奥委会和国际乒联执行委员会的同意,则4.3.1.3.3提到的3年期
限可以减少或甚至取消,这应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局根据每个个案的情况进行处理。
4.5.1.3.5 如果一个联合州、省或海外地区、一个国家或殖民地获得独立,如果一个国家因为边界
改变而与另一个国家合并,如果一个新的国家奥委会得到国际奥委会承认,那么运动员
可以继续代表他属于或曾属于的国家。但是,如果他愿意,也可以选择代表新的国家,并由新的国家奥委会报名参加奥运会。这样的选择只能有一次。
4.5.1.4
所有关于一名运动员是否能在奥运会代表一个国家参赛的争议,特别是关于运动员的国
籍、公民身份或居住地的具体要求,包括等待期的长短等问题,将由国际奥委会执行局做出决定。
4.5.2 竞赛项目
4.5.2.1 奥运会比赛至少包括男子单打、女子单打、男子团体和女子团体。
4.5.2.2 团体比赛的赛制,以及团和单项比赛,包括所有预选赛的竞赛方法,应由董事会根据奥运
委员会的建议作出决定,并依照国际奥委会制定的日程安排通知所有的协会。
4.5.3 兴奋剂检测
4.5.3.1 检测将根据国际奥委会的规定执行。
注:红色部分为2011年国际乒联最新修订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