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技术标准

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技术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电线路及其设备防护巡视、检查、维护的项目、周期和质量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仙居县供电局10kV 及以下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也适用于用户10kV 及以下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标准SD292-88《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79年颁发《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公安部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79年颁发《电力线路防护规程》

3术语

配电线路:分配电能给用户使用的电力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两种。

高压配电线路:电压等级为1千伏及以上至10千伏(包括10千伏)的配电线路。 低压配电线路:电压等级为1千伏以下的配电线路。

配电设备:联结在高压配电线路上,为实现电能分配以及控制、保护配电线路的各种电力电器设备,例如:配电变压器、熔断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电容器、避雷器等等。

4防护

4.1为了确保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运行,应设保护区。

4.1.1架空配电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边线延伸的距离为5米。

4.1.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4.2下列情况之一者,架空配电线路保护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应满足风偏安全距离和垂直交跨安全距离。

4.2.1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配电线路保护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最小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1.5米) 之和。

4.2.2树木自然高度不超过2米,或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交叉距离(详见表5-7) 。

4.2.3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防护林带地区。

4.2.4线路通过果林、经济林(桑园)、城市灌木林地区及街道行道树。

4.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4.4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电缆标志桩,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4.5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的要求。

4.6运行人员对可能威胁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和行为,应予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整改通知书;当线路及设备遭受人为外力损

1.1架空配电线路巡视的主要内容:

1.1.1线路沿线情况巡视:

1.1.1.1防护区内的建筑物,可燃、易燃物品的腐蚀性气体。

1.1.1.2防护区内栽植的树、竹。

1.1.1.3防护区内进行的土方挖掘、建筑。

1.1.1.4防护区内架设的电力线路、通讯线路、索道和各种管道等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可能触及导线的铁烟囱、天线等。

1.1.1.5线路附近修建道路,码头,货物,射击场等;

1.1.1.6线路附近出现的高大机械,浪风索及可移动的设施;

1.1.1.7线路附近的污染源情况;

1.1.1.8拦江线情况;

1.1.2线路杆塔与拉线巡视:

1.1.2.1杆塔倾斜:横担歪扭及各部件锈蚀,变形;

1.1.2.2杆塔部件的固定情况:缺螺栓或螺母,螺栓丝扣长度不够,螺栓松动;

1.1.2.3混凝土杆出现的裂纹及其变化,混凝土脱落,钢筋外露,脚钉缺少;焊接处有无开裂,锈蚀。

1.1.2.4拉线及部件锈蚀松弛,断股,抽筋、张力分配不均,缺螺栓螺帽,铅丝封头松动缺少;

1.1.2.5杆塔及拉线基础培土情况:周围土壤突起或沉陷,基础裂纹,损伤,下沉或上拨,护基沉塌或被冲刷;

1.1.2.6杆塔周围杂草过高、杆塔上有危及安全的鸟巢及蔓藤类植物附生;

1.1.2.7线路名称,杆塔 编号字迹不清,相位标志,警告标志不齐,不清。

1.1.2.8杆塔位置是否适合,有无被车撞的可能,保护设施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清晰。

注1:居民区—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市镇、乡村等人口密集地区。 注2:非居民区—上述居民以外的地区,均属非居民区,虽然时常有人,有车辆或农机到达,但未建房或房屋稀少的地区,亦属非居民区。

1.1.1电力线不得跨越易燃物为屋顶的建筑,跨越耐火建筑物时的交叉距离,应不小于表5-6规定。表5-6:电力线路与建筑物的交叉限距

注:校验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垂直距离,应考虑树枝在修剪周期内生长的高度。

1.1.1电力线相互交叉在导线最大弧垂时的交叉距离应不小于表5-8规定。

1.4配变停电操作,应先拉低压闸刀,后拉高压跌落熔断器,合时相反。

1.5柱上开关操作

1.5.1柱上开关(油开关、六氟化硫负荷开关、真空开关)的合闸,应先合两侧令克或隔离闸刀,再合开关,并检查确在合闸位置。其中真空开关合闸时,应进行储能操作。

1.5.2柱上开关(油开关、六氟化硫负荷开关、真空开关)的拉闸,应先拉开开关,并检查开关确在分闸位置,再拉开两侧令克或隔离闸刀。

2事故处理

2.1事故处理的主要任务:

2.1.1尽快查出事故地点和原因,消除事故根源,防止扩大事故。

2.1.2采取措施防止行人接近故障导线和设备,避免发人身事故。

2.1.3尽量缩小事故停电范围和减少事故损失。

2.1.4对已停电的用户尽快恢复送电,特别是重要用户要优先恢复送电。

2.2配电系统发生下列情况时,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2.2.1线跳跳闸后故障点不明时,故障巡线规定如下:

2.2.1.1高压配电线路跳闸,重合或强送失败,按局调度或生技命令立即进行故障巡视,查不出原因,应登杆检查。

2.2.1.2高压配电线路跳闸,重合或强送成功,故障巡视必须在跳闸后三天内完成。

2.2.1.3凡不立即组织故障巡视,登杆巡查的高压配电线路,应在跳闸记录备注栏作好记录,在冬季登杆清扫中作重点巡查;如当年不轮到周期清扫的跳闸线路,也应安排清扫。

2.2.1.4支线熔丝熔断故障巡视,登杆巡查与否,由供电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2.2高压配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接地或频发性接地时,巡查方法一般为: i.10千伏线路,有分段开关或跌落熔丝时,应首先拉开,确定故障区段。

ii. 拉开故障区段或全线(不能分段的线路)所有分支熔丝,确定干线是否故障。 iii. 分支线路逐一试送,确定故障支线。

iv. 对故障分支线巡查,找出故障点。

v. 分段寻找故障点,可由变电所试送或由线路工使用500-1000伏摇表或万用表测量线路绝缘,电阻方法进行。

2.2.3线路倒杆,断线,发生火灾,触电伤亡等意外事故。

2.2.4用户报告无电或者电压异常。

2.2.5变压器一次或二次熔丝熔断。

2.3故障巡查中,巡线人员应将所分担的巡线区段全部巡完。不得中断或遗漏,对所发现的可能造成故障的所有物件均应搜集带回,并对故障现场情况作好详细记录,以作为事故分析的依据参考。

2.4线路上的分支熔断器或柱上开关掉闸时,不得盲目试送,必须详细检查线路和有关设备,确无问题后,方可恢复送电。

2.5变压器一、二次熔断按下规定处理。

2.5.1配变高压熔断故障,应进行以下检查。以确定故障原因。

2.5.1.1配变本体有无喷油,灼伤痕迹。

2.5.1.2摇测配变绝缘电阻是否正常。

2.5.1.3配变高压跌落熔丝,高低压引线有无短路灼伤痕迹。

2.5.1.4摇测高、低压避雷器绝缘,检查是否短路。

2.5.1.5检查配变高低压熔丝放置是否符合规定。

2.5.1.6经以上检查,如仍不能找出故障点,可拉开低压总闸刀进行试送。

2.5.2如为配变套管、引线、跌落熔丝,短路放电,应特别注意检查有无造成故障的外物或小动物。发现后应搜集带回,并详细记录现场情况。

2.5.3确定为配变内部故障,现场无法修理的应拆回局配变车间修理。

2.6变压器、柱上开关设备发生事故,有冒烟、冒油或者外壳变形、过热等现象时,应断开电源并待冷却后处理。

2.7事故巡查人员应将事故现场状况和经过做好记录(人身事故还应记录触电部位、原因、抢救情况等),并收集引起设备故障的一切部件,加以妥善保管,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

2.8事故发生后,运行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止事故的对策。并按有关规定提出事故报告。

2.9事故处理工作应遵守本规程和其他有关的部颁规程的规定。紧急情况下,可在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措施,但事后应及时处理。

2.10运行单位应按备品备件的有关标准,备有一定数量的物资、器材、工具作为事故抢修用品。

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技术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配电线路及其设备防护巡视、检查、维护的项目、周期和质量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仙居县供电局10kV 及以下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也适用于用户10kV 及以下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标准SD292-88《架空配电线路及设备运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79年颁发《电力电缆运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公安部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79年颁发《电力线路防护规程》

3术语

配电线路:分配电能给用户使用的电力线路,包括架空线路和电缆线路两种。

高压配电线路:电压等级为1千伏及以上至10千伏(包括10千伏)的配电线路。 低压配电线路:电压等级为1千伏以下的配电线路。

配电设备:联结在高压配电线路上,为实现电能分配以及控制、保护配电线路的各种电力电器设备,例如:配电变压器、熔断器、负荷开关、隔离开关、电容器、避雷器等等。

4防护

4.1为了确保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运行,应设保护区。

4.1.1架空配电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边线延伸的距离为5米。

4.1.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4.2下列情况之一者,架空配电线路保护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应满足风偏安全距离和垂直交跨安全距离。

4.2.1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配电线路保护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最小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1.5米) 之和。

4.2.2树木自然高度不超过2米,或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交叉距离(详见表5-7) 。

4.2.3线路通过公园、绿化区、防护林带地区。

4.2.4线路通过果林、经济林(桑园)、城市灌木林地区及街道行道树。

4.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4.4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电缆标志桩,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4.5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的要求。

4.6运行人员对可能威胁配电线路及设备的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和行为,应予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整改通知书;当线路及设备遭受人为外力损

1.1架空配电线路巡视的主要内容:

1.1.1线路沿线情况巡视:

1.1.1.1防护区内的建筑物,可燃、易燃物品的腐蚀性气体。

1.1.1.2防护区内栽植的树、竹。

1.1.1.3防护区内进行的土方挖掘、建筑。

1.1.1.4防护区内架设的电力线路、通讯线路、索道和各种管道等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可能触及导线的铁烟囱、天线等。

1.1.1.5线路附近修建道路,码头,货物,射击场等;

1.1.1.6线路附近出现的高大机械,浪风索及可移动的设施;

1.1.1.7线路附近的污染源情况;

1.1.1.8拦江线情况;

1.1.2线路杆塔与拉线巡视:

1.1.2.1杆塔倾斜:横担歪扭及各部件锈蚀,变形;

1.1.2.2杆塔部件的固定情况:缺螺栓或螺母,螺栓丝扣长度不够,螺栓松动;

1.1.2.3混凝土杆出现的裂纹及其变化,混凝土脱落,钢筋外露,脚钉缺少;焊接处有无开裂,锈蚀。

1.1.2.4拉线及部件锈蚀松弛,断股,抽筋、张力分配不均,缺螺栓螺帽,铅丝封头松动缺少;

1.1.2.5杆塔及拉线基础培土情况:周围土壤突起或沉陷,基础裂纹,损伤,下沉或上拨,护基沉塌或被冲刷;

1.1.2.6杆塔周围杂草过高、杆塔上有危及安全的鸟巢及蔓藤类植物附生;

1.1.2.7线路名称,杆塔 编号字迹不清,相位标志,警告标志不齐,不清。

1.1.2.8杆塔位置是否适合,有无被车撞的可能,保护设施是否完好,标志是否清晰。

注1:居民区—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市镇、乡村等人口密集地区。 注2:非居民区—上述居民以外的地区,均属非居民区,虽然时常有人,有车辆或农机到达,但未建房或房屋稀少的地区,亦属非居民区。

1.1.1电力线不得跨越易燃物为屋顶的建筑,跨越耐火建筑物时的交叉距离,应不小于表5-6规定。表5-6:电力线路与建筑物的交叉限距

注:校验导线与树木之间的垂直距离,应考虑树枝在修剪周期内生长的高度。

1.1.1电力线相互交叉在导线最大弧垂时的交叉距离应不小于表5-8规定。

1.4配变停电操作,应先拉低压闸刀,后拉高压跌落熔断器,合时相反。

1.5柱上开关操作

1.5.1柱上开关(油开关、六氟化硫负荷开关、真空开关)的合闸,应先合两侧令克或隔离闸刀,再合开关,并检查确在合闸位置。其中真空开关合闸时,应进行储能操作。

1.5.2柱上开关(油开关、六氟化硫负荷开关、真空开关)的拉闸,应先拉开开关,并检查开关确在分闸位置,再拉开两侧令克或隔离闸刀。

2事故处理

2.1事故处理的主要任务:

2.1.1尽快查出事故地点和原因,消除事故根源,防止扩大事故。

2.1.2采取措施防止行人接近故障导线和设备,避免发人身事故。

2.1.3尽量缩小事故停电范围和减少事故损失。

2.1.4对已停电的用户尽快恢复送电,特别是重要用户要优先恢复送电。

2.2配电系统发生下列情况时,必须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

2.2.1线跳跳闸后故障点不明时,故障巡线规定如下:

2.2.1.1高压配电线路跳闸,重合或强送失败,按局调度或生技命令立即进行故障巡视,查不出原因,应登杆检查。

2.2.1.2高压配电线路跳闸,重合或强送成功,故障巡视必须在跳闸后三天内完成。

2.2.1.3凡不立即组织故障巡视,登杆巡查的高压配电线路,应在跳闸记录备注栏作好记录,在冬季登杆清扫中作重点巡查;如当年不轮到周期清扫的跳闸线路,也应安排清扫。

2.2.1.4支线熔丝熔断故障巡视,登杆巡查与否,由供电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2.2高压配电线路发生永久性接地或频发性接地时,巡查方法一般为: i.10千伏线路,有分段开关或跌落熔丝时,应首先拉开,确定故障区段。

ii. 拉开故障区段或全线(不能分段的线路)所有分支熔丝,确定干线是否故障。 iii. 分支线路逐一试送,确定故障支线。

iv. 对故障分支线巡查,找出故障点。

v. 分段寻找故障点,可由变电所试送或由线路工使用500-1000伏摇表或万用表测量线路绝缘,电阻方法进行。

2.2.3线路倒杆,断线,发生火灾,触电伤亡等意外事故。

2.2.4用户报告无电或者电压异常。

2.2.5变压器一次或二次熔丝熔断。

2.3故障巡查中,巡线人员应将所分担的巡线区段全部巡完。不得中断或遗漏,对所发现的可能造成故障的所有物件均应搜集带回,并对故障现场情况作好详细记录,以作为事故分析的依据参考。

2.4线路上的分支熔断器或柱上开关掉闸时,不得盲目试送,必须详细检查线路和有关设备,确无问题后,方可恢复送电。

2.5变压器一、二次熔断按下规定处理。

2.5.1配变高压熔断故障,应进行以下检查。以确定故障原因。

2.5.1.1配变本体有无喷油,灼伤痕迹。

2.5.1.2摇测配变绝缘电阻是否正常。

2.5.1.3配变高压跌落熔丝,高低压引线有无短路灼伤痕迹。

2.5.1.4摇测高、低压避雷器绝缘,检查是否短路。

2.5.1.5检查配变高低压熔丝放置是否符合规定。

2.5.1.6经以上检查,如仍不能找出故障点,可拉开低压总闸刀进行试送。

2.5.2如为配变套管、引线、跌落熔丝,短路放电,应特别注意检查有无造成故障的外物或小动物。发现后应搜集带回,并详细记录现场情况。

2.5.3确定为配变内部故障,现场无法修理的应拆回局配变车间修理。

2.6变压器、柱上开关设备发生事故,有冒烟、冒油或者外壳变形、过热等现象时,应断开电源并待冷却后处理。

2.7事故巡查人员应将事故现场状况和经过做好记录(人身事故还应记录触电部位、原因、抢救情况等),并收集引起设备故障的一切部件,加以妥善保管,作为分析事故的依据。

2.8事故发生后,运行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止事故的对策。并按有关规定提出事故报告。

2.9事故处理工作应遵守本规程和其他有关的部颁规程的规定。紧急情况下,可在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前提下,采取临时措施,但事后应及时处理。

2.10运行单位应按备品备件的有关标准,备有一定数量的物资、器材、工具作为事故抢修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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