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关实际和队伍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关总署核定下达的职数内,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对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的人选,择优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和副调研员,下同)。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为人正派,品德优良;
(二)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基本具备拟任职务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较好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一贯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
(四)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主动,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群众认可度不低于2/3;
(五)自律意识较强,自我要求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近8年没有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近6年没有因承担领导责任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 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现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临近任职最高年龄,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
(二)现任副调研员,男满59周岁,女满54周岁。
第五条 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现任主任科员,男满59周岁,女满54周岁;
(二)现任主任科员,原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因到达任职最高年龄转任,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
第六条 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专家型人才、后备干部,或多次为海关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关区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群众公认的,经所在单位提名、关党组讨论,可列为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人选。
第七条 选拔工作一般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安排一次。资格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和年龄计算标准为:
上半年办理时,截止时间为上年12月31日;
下半年办理时,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30日。
第八条 选拔工作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对符合条件人员组织民主推荐;
(二)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提名人选,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提名人选民主推荐同意票必须超过2/3,并经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
(三)人事处汇总各单位的推荐意见,审核被提名人选资格条件,对调研员人选在关区各单位一把手范围内组织民主推荐。
(四)关党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五)人事处在规定范围内组织考察。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海关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办法
(修订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工作,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关实际和队伍结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关总署核定下达的职数内,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对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和资格条件的人选,择优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和副调研员,下同)。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晋升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原则,团结协作,为人正派,品德优良;
(二)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基本具备拟任职务工作所需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三)有较好的敬业精神和服务意识,一贯以来工作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任劳任怨;
(四)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主动,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群众认可度不低于2/3;
(五)自律意识较强,自我要求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近8年没有因违法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近6年没有因承担领导责任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条 晋升调研员职务,应当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现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临近任职最高年龄,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
(二)现任副调研员,男满59周岁,女满54周岁。
第五条 晋升副调研员职务,应当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且同时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一)现任主任科员,男满59周岁,女满54周岁;
(二)现任主任科员,原任正科级领导职务因到达任职最高年龄转任,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
第六条 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专家型人才、后备干部,或多次为海关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工作人员,并且在关区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群众公认的,经所在单位提名、关党组讨论,可列为处级非领导职务晋升人选。
第七条 选拔工作一般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安排一次。资格条件中规定的任职年限和年龄计算标准为:
上半年办理时,截止时间为上年12月31日;
下半年办理时,截止时间为当年6月30日。
第八条 选拔工作按照以下基本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对符合条件人员组织民主推荐;
(二)各单位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提名人选,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提名人选民主推荐同意票必须超过2/3,并经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同意。
(三)人事处汇总各单位的推荐意见,审核被提名人选资格条件,对调研员人选在关区各单位一把手范围内组织民主推荐。
(四)关党组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五)人事处在规定范围内组织考察。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