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第一编总则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

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除第一章和第五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若干节;第二编分则分设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分则大多数章下不设节,但由于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涉及具体犯罪较多、内容庞杂,因而该两章下均又分设了若干节。

刑法除总则编和分则编外,第三部分为附则。刑法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即《刑法》第452条。该条的内容一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二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宣布在修订刑法生效后某些单行刑法的废止以及某些单行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内容的失效。

概括地说,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的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

刑法规范除附则外,按其内容属性,或者属于总则性规范,或者属于分则性规范。组成刑法的诸规范,都以条文的形式出现。配置在各编、章、节中的刑法条文,全部用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号。刑法条文采用统一编号,既可以达到系统化的目的,又可以保证查阅方便,

引用准确。条文之下分款、项。有的条文只有一款(即一个自然段),如《刑法》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等等。如果条文包含数款,则第2款、第3款、第4款等均以另起一行来表示。例如《刑法》

第6条包含3款;第7条包含2款;第347条(关于毒品罪)包含7款。在款的后面,如果用(一)、(二)、(三)、(四)等基数号码的,则为项。例如,《刑法》第240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款包含8项,引用时应写成第×条第×款第×项;第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罪)只有1款,包含4项,引用时应写成第×条第×项。刑法条文采用条、款、项这样的结构是非常严谨的,任何人都不能随便颠倒改动,引用条文时须绝对准确。

有的条文在同一款里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例如《刑法》

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枪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是两个意思,用分号隔开。《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也是两个意思,用句号隔开。《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是三个意思,用分号隔开。《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也是三个意思,用句号隔开。一个条文的同一款中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的,在学理上称之为前段、后段,或者前段、中段、后段,或者第一段、第二段„„。在具有这种结构的条款当中,如果有用“但是”这个连接词来表示转折关系的,则从“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学理上称之为“但书”。

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示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但书”是前段的补充。例如,《刑法》第l3条在规定了什么是犯罪

之后,接着“但书”指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从什么情况下不认为是犯罪的角度,来补充说明什么是犯罪的。这个“但书”对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意义。(2)“但书”是前段的例外。例如,《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从这个“但书”中可以明显看出,过失犯罪无所谓累犯问题。举一反三,凡是条款规定有“但是„„除外”的,都属于这种情况。(3)“但书”是对前段的限制。例如,《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里,“但书”对避险过当人负刑事责任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二、刑法的解释

(一)概念

刑法的解释就是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只有正确地了解刑法

规范的真实含义,才能正确地加以适用。刑法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主要是因为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稳定性,有的抽象用语具有多义性,难免使人们产生不同理解,加之现实生活又是千姿百态和复杂多变的,所以,为了统一理解,为了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使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就需要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例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那么,对“数额较大”、“多次”,应如何把握?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何为“重伤”?均需要解释。

(二)刑法解释的种类

刑法的解释,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分类。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

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这是最为常用的分类。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

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此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刑法的立法解释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例如,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些什么人?《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篆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

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于“重伤”,刑法第95条解释为: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

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刑法分则中也有立法解释的内容。例如,何为“毒品”?《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二,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例如,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对修订草案的第五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作了解释:“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的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

第三,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解释法律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人大常委会解释时,便进行解释。例如,村支书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侵占集体财产,构成贪污罪否?对此,高法、高检意见不一。为此,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就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公共事务工作是否属于刑法典第93条第2款规定

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了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对此之外的情况,不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不以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论处。

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此种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1981年6月l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刑法颁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作过不少解释。“两高”还就某些犯罪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联合作出司法解释。如,针对盗窃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 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规定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

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对于“多次盗窃”解释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解释的形式(名称)以前不规范,我们能够见到的有解释、意见、答复、批复、规定、通知、会议纪要等。

这些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机关的认识,加强办案工作,提高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质量,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当然,“两高”司法解释中在个别问题上也存在歧见,尚有待协调。

3.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守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以及对刑法典的注释等,都属于学理解释。如贪污罪、伤害罪有无未遂问题,解释不一。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但是,正确的学理解释,有助于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对于司法实践和立法工作都具有参考价值,对于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学水平,对于促进刑法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第一编总则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

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除第一章和第五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若干节;第二编分则分设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分则大多数章下不设节,但由于

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涉及具体犯罪较多、内容庞杂,因而该两章下均又分设了若干节。

刑法除总则编和分则编外,第三部分为附则。刑法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即《刑法》第452条。该条的内容一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二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宣布在修订刑法生效后某些单行刑法的废止以及某些单行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内容的失效。

概括地说,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的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

刑法规范除附则外,按其内容属性,或者属于总则性规范,或者属于分则性规范。组成刑法的诸规范,都以条文的形式出现。配置在各编、章、节中的刑法条文,全部用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号。刑法条文采用统一编号,既可以达到系统化的目的,又可以保证查阅方便,

引用准确。条文之下分款、项。有的条文只有一款(即一个自然段),如《刑法》第1条、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等等。如果条文包含数款,则第2款、第3款、第4款等均以另起一行来表示。例如《刑法》

第6条包含3款;第7条包含2款;第347条(关于毒品罪)包含7款。在款的后面,如果用(一)、(二)、(三)、(四)等基数号码的,则为项。例如,《刑法》第240条(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款包含8项,引用时应写成第×条第×款第×项;第293条(关于寻衅滋事罪)只有1款,包含4项,引用时应写成第×条第×项。刑法条文采用条、款、项这样的结构是非常严谨的,任何人都不能随便颠倒改动,引用条文时须绝对准确。

有的条文在同一款里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例如《刑法》

第56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枪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是两个意思,用分号隔开。《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这也是两个意思,用句号隔开。《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这是三个意思,用分号隔开。《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也是三个意思,用句号隔开。一个条文的同一款中包含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思的,在学理上称之为前段、后段,或者前段、中段、后段,或者第一段、第二段„„。在具有这种结构的条款当中,如果有用“但是”这个连接词来表示转折关系的,则从“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学理上称之为“但书”。

我国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示的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但书”是前段的补充。例如,《刑法》第l3条在规定了什么是犯罪

之后,接着“但书”指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从什么情况下不认为是犯罪的角度,来补充说明什么是犯罪的。这个“但书”对于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具有重要的意义。(2)“但书”是前段的例外。例如,《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从这个“但书”中可以明显看出,过失犯罪无所谓累犯问题。举一反三,凡是条款规定有“但是„„除外”的,都属于这种情况。(3)“但书”是对前段的限制。例如,《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里,“但书”对避险过当人负刑事责任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二、刑法的解释

(一)概念

刑法的解释就是对于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只有正确地了解刑法

规范的真实含义,才能正确地加以适用。刑法规范之所以需要解释,主要是因为刑法条文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稳定性,有的抽象用语具有多义性,难免使人们产生不同理解,加之现实生活又是千姿百态和复杂多变的,所以,为了统一理解,为了使抽象的法条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使司法活动能够跟上客观情况的变化,就需要对刑法规范进行解释。例如,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罪。那么,对“数额较大”、“多次”,应如何把握?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何为“重伤”?均需要解释。

(二)刑法解释的种类

刑法的解释,可以从不同方面进行分类。按解释的效力分类,刑

法的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这是最为常用的分类。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

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此种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刑法的立法解释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例如,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些什么人?《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篆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

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对于“重伤”,刑法第95条解释为: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1)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2)使人丧失听

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3)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刑法分则中也有立法解释的内容。例如,何为“毒品”?《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二,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例如,1997年3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汉斌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对修订草案的第五条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作了解释:“就是罪重的量刑要重,罪轻的量刑要轻,各个法律条文之间对犯罪的量刑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

第三,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宪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解释法律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需要人大常委会解释时,便进行解释。例如,村支书和村民委员会主任侵占集体财产,构成贪污罪否?对此,高法、高检意见不一。为此,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就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公共事务工作是否属于刑法典第93条第2款规定

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进行了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对此之外的情况,不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不以贪污罪、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论处。

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此种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

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1981年6月l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刑法颁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作过不少解释。“两高”还就某些犯罪案件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联合作出司法解释。如,针对盗窃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 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分别规定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

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对于“多次盗窃”解释为: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解释的形式(名称)以前不规范,我们能够见到的有解释、意见、答复、批复、规定、通知、会议纪要等。

这些司法解释对于统一司法机关的认识,加强办案工作,提高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质量,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当然,“两高”司法解释中在个别问题上也存在歧见,尚有待协调。

3.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守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刑法教科书、专著、论文、案例分析以及对刑法典的注释等,都属于学理解释。如贪污罪、伤害罪有无未遂问题,解释不一。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但是,正确的学理解释,有助于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对于司法实践和立法工作都具有参考价值,对于提高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学水平,对于促进刑法科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相关文章

  • 第一讲刑法与刑法学
  • 第一编 刑法基础论 第一讲 刑法与刑法学 第一节 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和属性 (一)刑法的概念 1.对刑法内涵的界定: 一般从刑法的阶级本质与刑法的主要内容相结合的角度来界定: (1)阶级本质: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阶级 ...查看


  • 注重体系解释 实现刑法正义
  • 注重体系解释 实现刑法正义 张明楷 法解释是指"探求规范的法律意义":刑法解释当然是指探求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律意义.狭义的刑法解释是指探求作为文本的成文刑法的法律意义:广义的刑法解释则可谓刑法的适用,使规范与事实进入对应 ...查看


  • 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
  • 作者:张明楷 环球法律评论 2003年12期 "只了解一个国家的人,实际上一个国家也不了解.""因为不考察一个国家与其他 国家的区别,是不可能真正了解这个国家的."(注:Seymour Lipst,A ...查看


  • 中国刑法学发展评价(2012
  • [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A.1201705 一.刑法学论文数据与分布 本报告以2012-2013年公开发表的刑法学期刊论文[1]为对象,研究我国刑法学在此时段内的学术推进和学术特点.在正式展开学科评价之前,在此简单描述一下2012- ...查看


  • 试论刑法学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 试论刑法学中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 行 江 内容提要:类推.类推解释和类推适用,三者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是否具有相同的涵义,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具有不同的理解.正确地理解三者的关系,对于认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具有很大的帮助.类推解释 ...查看


  • [刑法学]考试大纲1
  • [1**********]<刑法原理与实务>考试大纲 一. (一)独立总体要求 思考,注重理解,把握体系. 刑法学课程内容丰富,各章之间既有联系又相对独立.在学习或复习时,必须认真思考,学好课本,掌握课程讲解.综合练习.常见问题 ...查看


  • 如何理解刑法中的"非法买卖"枪支概念
  • 提要:刑法中的"买卖",应当理解为具有流转交易性质的行为,而正是这种流转交易破坏了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制秩序,形成为刑事违法性的逻辑基础.对于不以出售为目的的单纯购买枪支行为,行为人往往是基于爱好.收藏等动机或目的,购买后 ...查看


  • 刑法分则规定之明知:以表现犯为解释进路
  • 作者:陈兴良 法学家 2013年09期 明知是我国刑法中广泛采用的一个表明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要素的法律术语,除了刑法总则第14条故意犯罪概念中规定的明知(以下简称总则规定的明知)以外,我国刑法分则还大量规定了明知(以下简称分则规定的明知).本 ...查看


  • 思索德国刑法学的魅力
  • □李勇 2011年04月27日08:12 法制日报 悄悄法律人:一次学术会议上,一位号称刑事政策学的专家声称:1919年就已经去世的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提出的"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有翻译为藩篱,被誉为李斯特鸿沟 ...查看


热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