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局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上海铁路局 上铁建函〔2008〕505号

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现制订《上海铁路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 1 —

上海铁路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令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投资、合资、更新改造资金等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在铁路一级有形建设市场进行的全局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路局统一进行管理。

路局管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路局为招标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编制工作,在路局组织下进行招标、评标工作。

路局控股合资公司管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项目管理机构作为招标人开展招投标工作。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需经路局招标办审核同意后,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报部审批并组织招标工作,评标定标结果报路局招标办核备。

第四条 经铁道部批准的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限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甲控物资设备,建设单位管理的甲供物资设备(招标计划报铁道部批复后);限额5000万— 2 —

元以下,200万元(含)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及其他小型建设项目,在铁路二级有形建设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和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3.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甲控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4.迁改工程除经济补偿方式外,必须纳入站前工程标段。

5.工程咨询、第三方检测等服务采购等单项估算价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不足上述规模和标准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路局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按规定权限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进行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按规定权限审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制单位的资格。

— 3 —

3.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4.审核在铁路一级有形建设市场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以及定标结果。审批在铁路二级有形建设市场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以及定标结果,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组建并管理路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

6.协调与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1.项目管理机构已依法成立,更新改造项目应有批复的执行单位。

2.工程建设项目有批准的设计文件,按规定已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其中:普速铁路项目鉴修概算和客专铁路项目投资检算已报部核备。

3.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达到必须招标规模和标准的,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物资设备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 4 —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允许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形。

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提出适用理由,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投标人投标。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如下:

1.报批招标计划。

2.送审、发布招标公告。

3.送审、发售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

4.答疑、补遗。

5.申请、批准评标办法。

6.接受投标文件。

7.开标、评标、定标。

8.定标结果核准,发中标通知书。

9.合同签订及核备。

第十一条 在铁路二级有形建设市场进行的招标项目,招标计划需经路局招标办批准,其中:单项合同招标概算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招标计划需报路局主管领导批准。招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工程数量、总工期及开竣工日期。

— 5 —

2.标段(包件)的划分、主要内容及投资估算。

3.资格审查方式。

4.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拟采用的评标、定标方式。

5.对潜在投标人资质、业绩等的要求。

6.招标日程安排。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经路局招标办审核后,在指定的媒体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内容、规模、实施的地点和工期,以及标段(包件)划分等。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时间。

4.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条件和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5.招标日程安排。

6.收取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费用的方式、金额。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参照铁道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文件主要组成内容:

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4.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5.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 6 —

6.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数量及招标概算必须经路局计划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招标各阶段时间安排应满足下列要求:

1.发布招标公告至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间隔时间不少于5日。

2.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招标人进行的答疑或补遗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

4.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5.评委专家的产生时间一般在评标前1~2天。

6.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招标人必须依法重新招标:

1.一个标段(包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2.经评委审核后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3个。

3.投标人放弃中标,其余又无有效中标候选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重新招标的情形。

— 7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在报名的投标人中择优选定,选定结果报路局招标办核备。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多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专家在路局招标办和监察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从路局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对技术、专业性有特殊要求的,可从路局评委专家库以外另行指定,人数不得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路局招标办、监察处和招标人对随机抽取的评委专家名单应严格保密。评委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由各评委独立评审投标文件,并单独编写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评标办法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应有所有评委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对废标、无效标等应附专家评审意见。评标委员对中标候选人有不同意见应在评标报告中说明。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不得以明示、暗示、引导等倾向性意见影响评委专家的评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办法应遵循的原则:

— 8 —

1.应当明确除价格因素之外的所有评标因素,并进行量化。

2.建设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根据工程项目性质、难易程度合理确定。

3.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评标应在工程交易分中心提供的场所内进行,特殊情况经路局招标办和监察处同意,可另行选定评标地点。但必须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避免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原则上应确定排序第一名的为中标人。排名领先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以确定顺延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将招标结果书面报路局招标办。内容包括招标、评标经过、评标结果,各标段的招标概算、中标价、评分以及中标人的降造系数、风险包干费、安全生产费、激励约束考核费等,并附评标报告以及开标记录。

第二十六条 定标结果报路局招标办批准,其中:单项合同招标概算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定标结果需报路局主管领导批准。定标结果批复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 9 —

同时向未中标人发中标结果通知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价签订合同,合同报路局建设处核备。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招投标和反腐倡廉工作制度,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标有关各方或当事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

— 10 —

主题词:基本建设 招标 办法 通知

---------------------------------------------------------------- 抄送:路局计统、建设、监察处。

---------------------------------------------------------------- 上海铁路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印发 ----------------------------------------------------------------

— 11 —

上海铁路局 上铁建函〔2008〕505号

关于印发《上海铁路局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指挥部:

为进一步规范全局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现制订《上海铁路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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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铁道部令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投资、合资、更新改造资金等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在铁路一级有形建设市场进行的全局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路局统一进行管理。

路局管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路局为招标人。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编制工作,在路局组织下进行招标、评标工作。

路局控股合资公司管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项目管理机构作为招标人开展招投标工作。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需经路局招标办审核同意后,由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报部审批并组织招标工作,评标定标结果报路局招标办核备。

第四条 经铁道部批准的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限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甲控物资设备,建设单位管理的甲供物资设备(招标计划报铁道部批复后);限额5000万— 2 —

元以下,200万元(含)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及其他小型建设项目,在铁路二级有形建设市场进行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和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工程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3.甲供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甲控物资设备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4.迁改工程除经济补偿方式外,必须纳入站前工程标段。

5.工程咨询、第三方检测等服务采购等单项估算价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不足上述规模和标准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路局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按规定权限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在铁路有形建设市场进行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按规定权限审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制单位的资格。

— 3 —

3.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4.审核在铁路一级有形建设市场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以及定标结果。审批在铁路二级有形建设市场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以及定标结果,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5.组建并管理路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

6.协调与有关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招标:

1.项目管理机构已依法成立,更新改造项目应有批复的执行单位。

2.工程建设项目有批准的设计文件,按规定已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其中:普速铁路项目鉴修概算和客专铁路项目投资检算已报部核备。

3.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达到必须招标规模和标准的,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物资设备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 4 —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允许采用邀请招标的情形。

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招标人提出适用理由,报项目原审批部门批准。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投标人投标。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程序如下:

1.报批招标计划。

2.送审、发布招标公告。

3.送审、发售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

4.答疑、补遗。

5.申请、批准评标办法。

6.接受投标文件。

7.开标、评标、定标。

8.定标结果核准,发中标通知书。

9.合同签订及核备。

第十一条 在铁路二级有形建设市场进行的招标项目,招标计划需经路局招标办批准,其中:单项合同招标概算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招标计划需报路局主管领导批准。招标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工程数量、总工期及开竣工日期。

— 5 —

2.标段(包件)的划分、主要内容及投资估算。

3.资格审查方式。

4.评标委员会组成方案,拟采用的评标、定标方式。

5.对潜在投标人资质、业绩等的要求。

6.招标日程安排。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经路局招标办审核后,在指定的媒体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招标项目的名称、资金来源、内容、规模、实施的地点和工期,以及标段(包件)划分等。

3.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时间。

4.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条件和对投标人资质等级的要求。

5.招标日程安排。

6.收取招标文件、投标保证金等费用的方式、金额。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施工招标文件参照铁道部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文件主要组成内容:

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投标文件格式及编制要求。

4.技术规格、参数及其他要求。

5.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 6 —

6.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更新改造项目工程数量及招标概算必须经路局计划等有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招标各阶段时间安排应满足下列要求:

1.发布招标公告至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间隔时间不少于5日。

2.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招标人进行的答疑或补遗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

4.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5.评委专家的产生时间一般在评标前1~2天。

6.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招标人必须依法重新招标:

1.一个标段(包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2.经评委审核后的有效投标文件少于3个。

3.投标人放弃中标,其余又无有效中标候选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重新招标的情形。

— 7 —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在报名的投标人中择优选定,选定结果报路局招标办核备。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多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技术、经济专家在路局招标办和监察处的监督下,由招标人从路局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对技术、专业性有特殊要求的,可从路局评委专家库以外另行指定,人数不得超过评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路局招标办、监察处和招标人对随机抽取的评委专家名单应严格保密。评委专家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由各评委独立评审投标文件,并单独编写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评标办法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报告应有所有评委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对废标、无效标等应附专家评审意见。评标委员对中标候选人有不同意见应在评标报告中说明。

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不得以明示、暗示、引导等倾向性意见影响评委专家的评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办法应遵循的原则:

— 8 —

1.应当明确除价格因素之外的所有评标因素,并进行量化。

2.建设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根据工程项目性质、难易程度合理确定。

3.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评标应在工程交易分中心提供的场所内进行,特殊情况经路局招标办和监察处同意,可另行选定评标地点。但必须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避免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原则上应确定排序第一名的为中标人。排名领先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可以确定顺延排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将招标结果书面报路局招标办。内容包括招标、评标经过、评标结果,各标段的招标概算、中标价、评分以及中标人的降造系数、风险包干费、安全生产费、激励约束考核费等,并附评标报告以及开标记录。

第二十六条 定标结果报路局招标办批准,其中:单项合同招标概算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定标结果需报路局主管领导批准。定标结果批复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

— 9 —

同时向未中标人发中标结果通知书,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中标价签订合同,合同报路局建设处核备。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机构应建立招投标和反腐倡廉工作制度,依法规范招投标行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标有关各方或当事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铁道部有关规定处理;发生违法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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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基本建设 招标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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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铁路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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