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
引 进 留 学 人 才
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①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②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③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④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⑤从香港、澳门、台湾出国的留学人员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学习、工作的同等条件人员参照适用。
在台湾本土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人员,进入台湾学者厦门创业园创办企业的,可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引进留学人才的政策待遇:
㈠、【生活待遇】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房、购车、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其中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其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㈡、【住房】留学人员可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向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㈢、【出入境】取得外籍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多次返回签证;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厦门市华侨、港澳台同胞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或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属
外国籍的,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可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有效期一至三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
㈣、【外汇兑换】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期间依法纳税后的工资及其它收益,可凭本人护照、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和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后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或者按规定携出国(境)外。
㈤、【事业编制】事业单位接收留学人员,用人单位人员编制已满的,可专项批办。
㈥、【高定工资】留学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高定工资。即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四档工资标准;在国外取得学士、硕士学位的,或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二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可比同级人员高定二档工资标准。
㈦、【岗位津贴】事业单位聘用有突出贡献或成就的留学人员,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聘期内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总额十倍以内的特殊岗位津贴。
㈧、【生活津贴】引进到本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从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按月发给每人不低于一千五百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限为五年。
㈨、【职称职数】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的限制。
㈩、【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按规定计算工龄和视同社会劳动保险缴费年限。
(十一)、【直接入户】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
来厦创业或工作单位未落实的,可凭市人事局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十二)、【安家费用】引进到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合理来厦旅费和搬迁费,并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安家费。引进到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引进到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的规定或自行规定发给旅费、搬迁费和安家费。
(十三)、【经费资助】留学人员进入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可向市财政申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资助金额每家10万元。
(十四)、【配套资本金】留学人员来厦(进入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科技创新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数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并控制在50万元以内,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并允许在三年内按优惠价(本金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股份。
(十五)、【厂租减免】留学人员在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租用园区内的厂房,用于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在60-200m2以内,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标准价的50%和80%交纳租金。
(十六)、【企业注册】留学人员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作为在厦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十七)、【注册资本】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注册资本在一百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
(十八)、【作价出资】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
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他方出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十九)、【税费优惠】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免交企业设立审批费、工商登记注册费及税务登记证件费等费用。
引 进 国 内 人 才
引进具有本科、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人才的政策待遇: ㈠、【允许单调】允许夫妻一方单调,符合计生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迁入。
㈡、【户口】凡属引进的人才及随调、随迁人员允许在全市范围内(不分岛内岛外)按其实际居住地(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就近办理入户。
㈢、【流动方式、工龄计算】对辞职、离职或被辞退后来我市工作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予以办理重新录用手续;其辞职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㈣、【安家费】从外地引进到本市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安家费,获得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5000元。引进到本市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或驻厦省部属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发给安家费或自行规定。
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才,可享受引进具有本科、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人才前三款政策待遇及以下政策待遇:
㈠、【生活津贴】从省外引进到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福建省人事厅每人每月发给生活津贴500元。
㈡、【社会保险】凡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包括重新录用)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社会保险缴费指数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指数1计算。超过本市平均水平的按实际计算。用人单位在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外,可再为其一次性缴纳一笔养老基金,全额进入个人帐户或
进入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其退休待遇。引进人才中经资格确认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退休时退休金低于厦门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可按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加补贴予以计发退休待遇。
㈢、【住房】可按规定申请购买引进人才住房(即经济适用房)。 ㈣、【安家费】从外地引进到本市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0000元。引进到本市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或驻厦省部属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发给安家费或自行规定。
㈤、【经费补助】博士在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期间,由市财政每人每年发给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该补助经费每半年发放一次,博士后在站工作满半年,经考核合格即发给
2.5万元。
从外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鉴确认的重点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㈠、【引进方式】可采用不转移行政关系和户口等“柔性流动”方式来厦应聘工作,聘期一年以上的,在购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对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由指定的中转单位在专项编制内予以吸纳。
㈡、【入户】重点人才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随迁人数不受限制。 ㈢、【子女入学】重点人才子女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要上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允许择校入学或入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
㈣、【工资福利】重点人才的连续工龄视同本单位工龄享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㈤、【职称职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实行专项专报,单列下达。
㈥、【编制】急需引进到卫生、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人员编制已满的,可向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市人事局申请专项批办。
引 进 毕 业 生 人 才
接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的政策待遇:
㈠、【四个不限】凡属我市用人单位接收的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和本科生,不受生源地、专业、毕业时间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
㈡、【编制】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到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就业的,若其人员编制已满,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专项批办。
㈢、【免试】博士、硕士毕业生进事业单位免予笔试。
㈣、【可先入户】愿意到本市工作但无接收单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和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可先将户口迁入本市,后找工作,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毕业生人才档案和户籍代理(其中对毕业研究生待就业期间为其提供免费代理)。
㈤、【家属子女户口】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厦报到落户后,其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户口迁入。 ㈥、[落户] 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允许在全市范围内(不分岛内岛外)按其实际居住地(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就近办理入户。
厦门市引进人才政策待遇规定
引 进 留 学 人 才
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①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②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③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④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⑤从香港、澳门、台湾出国的留学人员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学习、工作的同等条件人员参照适用。
在台湾本土学习并获得学士学位以上人员,进入台湾学者厦门创业园创办企业的,可参照《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引进留学人才的政策待遇:
㈠、【生活待遇】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房、购车、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其中符合重点人才引进条件的留学人员,其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㈡、【住房】留学人员可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向市建设管理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㈢、【出入境】取得外籍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多次返回签证;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有效期一至五年的厦门市华侨、港澳台同胞居住证;未加入外国籍或未取得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属
外国籍的,凭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证明,可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有效期一至三年的外国人居留证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签证。
㈣、【外汇兑换】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期间依法纳税后的工资及其它收益,可凭本人护照、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和完税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后汇出或者购汇汇出或者按规定携出国(境)外。
㈤、【事业编制】事业单位接收留学人员,用人单位人员编制已满的,可专项批办。
㈥、【高定工资】留学人员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高定工资。即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四档工资标准;在国外取得学士、硕士学位的,或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修二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可比同级人员高定二档工资标准。
㈦、【岗位津贴】事业单位聘用有突出贡献或成就的留学人员,经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在聘期内用人单位按月发给本人工资总额十倍以内的特殊岗位津贴。
㈧、【生活津贴】引进到本市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其受聘期间,从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按月发给每人不低于一千五百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限为五年。
㈨、【职称职数】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专业技术职务职数的限制。
㈩、【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按规定计算工龄和视同社会劳动保险缴费年限。
(十一)、【直接入户】未取得外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
来厦创业或工作单位未落实的,可凭市人事局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公安部门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十二)、【安家费用】引进到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合理来厦旅费和搬迁费,并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一万元的安家费。引进到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参照引进到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的规定或自行规定发给旅费、搬迁费和安家费。
(十三)、【经费资助】留学人员进入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可向市财政申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资助金额每家10万元。
(十四)、【配套资本金】留学人员来厦(进入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科技创新资金”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数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的50%并控制在50万元以内,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并允许在三年内按优惠价(本金加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回购股份。
(十五)、【厂租减免】留学人员在厦门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租用园区内的厂房,用于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在60-200m2以内,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标准价的50%和80%交纳租金。
(十六)、【企业注册】留学人员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作为在厦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
(十七)、【注册资本】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注册资本在一百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
(十八)、【作价出资】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
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他方出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 (十九)、【税费优惠】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免交企业设立审批费、工商登记注册费及税务登记证件费等费用。
引 进 国 内 人 才
引进具有本科、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人才的政策待遇: ㈠、【允许单调】允许夫妻一方单调,符合计生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可随父或随母迁入。
㈡、【户口】凡属引进的人才及随调、随迁人员允许在全市范围内(不分岛内岛外)按其实际居住地(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就近办理入户。
㈢、【流动方式、工龄计算】对辞职、离职或被辞退后来我市工作的,经市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予以办理重新录用手续;其辞职前和重新录用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㈣、【安家费】从外地引进到本市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安家费,获得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的人员5000元。引进到本市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或驻厦省部属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发给安家费或自行规定。
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人才,可享受引进具有本科、硕士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人才前三款政策待遇及以下政策待遇:
㈠、【生活津贴】从省外引进到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人才,福建省人事厅每人每月发给生活津贴500元。
㈡、【社会保险】凡经市人事局批准引进(包括重新录用)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才,社会保险缴费指数按本市社会平均工资指数1计算。超过本市平均水平的按实际计算。用人单位在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外,可再为其一次性缴纳一笔养老基金,全额进入个人帐户或
进入补充养老保险,以提高其退休待遇。引进人才中经资格确认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退休时退休金低于厦门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可按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加补贴予以计发退休待遇。
㈢、【住房】可按规定申请购买引进人才住房(即经济适用房)。 ㈣、【安家费】从外地引进到本市国家机关、财政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户一次性发给安家费10000元。引进到本市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企业或驻厦省部属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可参照上述标准发给安家费或自行规定。
㈤、【经费补助】博士在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期间,由市财政每人每年发给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该补助经费每半年发放一次,博士后在站工作满半年,经考核合格即发给
2.5万元。
从外地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评鉴确认的重点人才,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㈠、【引进方式】可采用不转移行政关系和户口等“柔性流动”方式来厦应聘工作,聘期一年以上的,在购房、子女就学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对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由指定的中转单位在专项编制内予以吸纳。
㈡、【入户】重点人才的配偶、父母和子女随迁人数不受限制。 ㈢、【子女入学】重点人才子女由异地、境外(国外)转入,要上中小学或幼儿园的,允许择校入学或入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
㈣、【工资福利】重点人才的连续工龄视同本单位工龄享受各项工资福利待遇。
㈤、【职称职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数,实行专项专报,单列下达。
㈥、【编制】急需引进到卫生、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人员编制已满的,可向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市人事局申请专项批办。
引 进 毕 业 生 人 才
接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的政策待遇:
㈠、【四个不限】凡属我市用人单位接收的普通高校毕业研究生和本科生,不受生源地、专业、毕业时间和审批截止时限的限制。
㈡、【编制】属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的博士、硕士毕业生,到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单位就业的,若其人员编制已满,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请,专项批办。
㈢、【免试】博士、硕士毕业生进事业单位免予笔试。
㈣、【可先入户】愿意到本市工作但无接收单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和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可先将户口迁入本市,后找工作,并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毕业生人才档案和户籍代理(其中对毕业研究生待就业期间为其提供免费代理)。
㈤、【家属子女户口】本市接收的已婚毕业研究生,在厦报到落户后,其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户口迁入。 ㈥、[落户] 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允许在全市范围内(不分岛内岛外)按其实际居住地(应提供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就近办理入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