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档案的种类

城建档案的种类

(一) 城乡规划档案

城乡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乡建设发展的总计划,是城乡建设工程设计和城乡建设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乡规划档案一般包括城市(镇)总体规划档案、城市分区规划档案、城市(镇)详细规划档案、乡和村庄规划档案、城乡规划基础资料等几类。

1. 城市(镇)总体规划档案

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发展的总蓝图,是城市、镇宏观管理的主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2. 分区规划档案

分区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宜在市区范围内同步开展,各分区在编制过程中应及时综合协调。

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和总体规划一致。

凡在城市分区规划过程中形成的,并作为历史记录保存下来的城市分区规划文件材料,称为城市总体规划档案。

3. 城市(镇)详细规划档案

详细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依据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原则,对需要进行的开发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绿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凡在详细规划过程中形成的,并作为历史记录保存下来的详细规划文件材料,称为详细规划档案。

4. 乡和村庄规划档案

乡规划、村庄规划,是由乡、镇人民政府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组织编制的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的建设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凡在乡和村庄规划过程中形成的,并作为历史记录保存下来的乡和村庄规划文件材料,称为乡和村庄规划档案。

5. 城乡规划基础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为了使城乡规划能够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使规划内容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现实性,在编制规划前要对城市或区域的自然、社会和现实条件等方面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综合分析,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的依据。城乡规划基础资料是城建档案的重要补充,主要包括城市历史沿革、经济、人口、资源、地形、地质、地震、水文、地名等方面的历史、现状、统计材料。

(二) 城市勘测档案

城市勘测档案是城市范围内的地质、地物、地貌进行勘察测量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勘测档案包括城市勘察和城市测绘两大部分。勘测档案是城市建设规划、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基本前提和依据。勘察档案又包括工程地质勘察和水文地质勘察档案两种。

1. 工程地质勘察档案

工程地质勘察是为研究、评价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所进行的地质勘探、室内实验、原位测试等工作的统称。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提供必要的依据及参数。工程地质条件通常是指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不良地质现象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等。

按工程建设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一般分为规划选点至选址的工程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工程地质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

凡在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形成的,并作为历史记录保存下来的工程勘察文件材料,称为工程地质勘察档案。

2. 水文地质勘察档案

水文地质勘察是为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或其他专门目的,运用各种勘探手段而进行的水文地质工作。根据目的、任务、要求和比例尺的不同,水文地质勘察可分为综合性的水文地质普查和专门性的水文地质勘探两类。水文地质勘察一般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

凡在水文地质勘察过程中形成的,并作为历史记录保存下来的水文勘察文件材料,称为水文地质勘察档案。

3. 城市测绘档案

测绘是以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空间科学、信息科学为基础,以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技术核心,将地面已有的特征点和界线通过测量手段获得反映地面现状的图形和位置信息,提供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和行政管理使用。城市主要任务是为城市建设、规划及其管理提供各种基础测绘资料。城市测绘分为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和工程测量等三

部分。

城市测绘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竣工的全过程,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城市测绘工作各个阶段形成的并作为历史记录保存下来的城市测绘文件材料,称为城市测绘档案。

(三) 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是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建设工程档案是城建档案的核心和主体,在整个城建档案中量大面广。主要有以下方面:

1. 工业建筑工程档案(含工业厂房、车间、仓库、综合用房等建筑档案)。

2. 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住宅、办公、文化、教育、体育、商业、金融、卫生等建筑档案)。

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卫、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

4. 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给水、供电、供热、燃气、公共交通、地铁、电信、广电等工程档案)。

5.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公路、铁路、水运、航运等工程档案)。

6. 园林建设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含公园、绿化、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等工程档案)。

7. 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含污水处理、环境治理、垃圾处理等工程档案)。

8. 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含水利、防洪、防汛、防灾、抗震、人防、民防等工程档案)等。

建设工程档案形成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它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 工程准备阶段的文件。

(2) 监理文件。

(3) 施工文件。

(4) 竣工图。

(5) 竣工验收文件。

(四) 规划管理档案

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控制、引导,它是城市规划实施的关键。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

规划管理档案是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的总称。城市规划管理档案主要分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档案

《城乡规划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需要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称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档案。

2.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档案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形成的需要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称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档案。

3.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档案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放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形成的需要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称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档案。

4.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档案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需要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称为城市规划监督检查档案。

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档案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过程中形成的需要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称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档案。

(五) 房地产管理档案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房地产业管理档案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总称。它主要包括:

1. 房地产开发管理档案,

2. 房地产经营管理档案;

3. 房地产交易档案;

4. 房地产权属档案;

5. 物业管理档案;

6. 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六)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就是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

(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档案

勘察设计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规范化管理的过程。

勘察设计管理档案是指在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的总称。主要包括:

1. 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管理档案

2. 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档案;

3. 勘察设计行政执法档案。

(八) 工程建设管理档案

1. 施工许可证档案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档案,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

2. 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资格管理档案

(1) 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资格管理档案。

企业资质资格管理档案,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在资质申请、审批、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

(2) 施工、监理人员资格档案。

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在考试、注册、执业、动态管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归档的文件材料。

3.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档案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档案,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归口管理和监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等。

4.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档案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档案,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

5.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进行安全审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施工措施审查、安全监督检查、安全事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

6.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作之日起15内,依据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作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九) 园林绿化、名胜古迹档案

园林绿化、名胜古迹档案,就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园林绿化、名胜古迹的规划、管理、保护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

园林绿化、名胜古迹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各类绿地的保护与管理档案;

2. 各种公园的保护与管理档案;

3. 树木管理和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档案;

4. 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档案;

5. 历史古迹、名人故居保护与管理档案;

6. 绿化、风景名胜区等规划档案。

(十) 城市抗震防灾档案

城市抗震防灾档案是指城市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在抗震、人防、防洪、防汛等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的总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档案;

2. 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与评价核准档案;

3. 城市人防、应急避难场所工程档案;

4. 城市防洪、防汛工程档案;

5. 城市抗震防灾历史资料;

6. 城市抗震、人防、防洪防汛规划档案;

7. 建设工程抗震鉴定与加固档案。

(十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档案

1. 城市市容管理档案

城市市容管理档案是市容管理部门在对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

2.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档案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档案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

(十二) 城建声像档案

城建声像档案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归档保存的照片、影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它真实、直观地反映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客观进程及变化,具有其他载体(如图纸、文字材料)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和不可替代性。常见的城建声像档案主要有:

(1) 城建照片档案;

(2) 城建录像档案;

(3) 城建录音档案。

城建档案的种类

(一) 城乡规划档案

城乡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乡建设发展的总计划,是城乡建设工程设计和城乡建设管理的依据。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城乡规划档案一般包括城市(镇)总体规划档案、城市分区规划档案、城市(镇)详细规划档案、乡和村庄规划档案、城乡规划基础资料等几类。

1. 城市(镇)总体规划档案

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发展的总蓝图,是城市、镇宏观管理的主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2. 分区规划档案

分区规划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宜在市区范围内同步开展,各分区在编制过程中应及时综合协调。

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和总体规划一致。

凡在城市分区规划过程中形成的,并作为历史记录保存下来的城市分区规划文件材料,称为城市总体规划档案。

3. 城市(镇)详细规划档案

详细规划是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依据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原则,对需要进行的开发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绿化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历史文化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凡在详细规划过程中形成的,并作为历史记录保存下来的详细规划文件材料,称为详细规划档案。

4. 乡和村庄规划档案

乡规划、村庄规划,是由乡、镇人民政府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组织编制的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的建设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

凡在乡和村庄规划过程中形成的,并作为历史记录保存下来的乡和村庄规划文件材料,称为乡和村庄规划档案。

5. 城乡规划基础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规定,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为了使城乡规划能够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使规划内容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现实性,在编制规划前要对城市或区域的自然、社会和现实条件等方面的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综合分析,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的依据。城乡规划基础资料是城建档案的重要补充,主要包括城市历史沿革、经济、人口、资源、地形、地质、地震、水文、地名等方面的历史、现状、统计材料。

(二) 城市勘测档案

城市勘测档案是城市范围内的地质、地物、地貌进行勘察测量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是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勘测档案包括城市勘察和城市测绘两大部分。勘测档案是城市建设规划、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基本前提和依据。勘察档案又包括工程地质勘察和水文地质勘察档案两种。

1. 工程地质勘察档案

工程地质勘察是为研究、评价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条件所进行的地质勘探、室内实验、原位测试等工作的统称。为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提供必要的依据及参数。工程地质条件通常是指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地层岩性、不良地质现象以及水文地质条件等。

按工程建设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一般分为规划选点至选址的工程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工程地质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工程地质勘察。

凡在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形成的,并作为历史记录保存下来的工程勘察文件材料,称为工程地质勘察档案。

2. 水文地质勘察档案

水文地质勘察是为查明水文地质条件、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或其他专门目的,运用各种勘探手段而进行的水文地质工作。根据目的、任务、要求和比例尺的不同,水文地质勘察可分为综合性的水文地质普查和专门性的水文地质勘探两类。水文地质勘察一般分为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

凡在水文地质勘察过程中形成的,并作为历史记录保存下来的水文勘察文件材料,称为水文地质勘察档案。

3. 城市测绘档案

测绘是以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空间科学、信息科学为基础,以全球定位系统(GPS)、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为技术核心,将地面已有的特征点和界线通过测量手段获得反映地面现状的图形和位置信息,提供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和行政管理使用。城市主要任务是为城市建设、规划及其管理提供各种基础测绘资料。城市测绘分为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和工程测量等三

部分。

城市测绘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竣工的全过程,是城市建设的重要基础工作。城市测绘工作各个阶段形成的并作为历史记录保存下来的城市测绘文件材料,称为城市测绘档案。

(三) 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是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建设工程档案是城建档案的核心和主体,在整个城建档案中量大面广。主要有以下方面:

1. 工业建筑工程档案(含工业厂房、车间、仓库、综合用房等建筑档案)。

2. 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住宅、办公、文化、教育、体育、商业、金融、卫生等建筑档案)。

3.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道路、广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环卫、城市照明等工程档案)。

4. 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给水、供电、供热、燃气、公共交通、地铁、电信、广电等工程档案)。

5. 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公路、铁路、水运、航运等工程档案)。

6. 园林建设和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含公园、绿化、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等工程档案)。

7. 环境保护工程档案(含污水处理、环境治理、垃圾处理等工程档案)。

8. 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含水利、防洪、防汛、防灾、抗震、人防、民防等工程档案)等。

建设工程档案形成于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它的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

(1) 工程准备阶段的文件。

(2) 监理文件。

(3) 施工文件。

(4) 竣工图。

(5) 竣工验收文件。

(四) 规划管理档案

城市规划管理是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各项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进行控制、引导,它是城市规划实施的关键。城市规划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

规划管理档案是城市规划部门实施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的总称。城市规划管理档案主要分以下几个方面:

1.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档案

《城乡规划法》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过程中形成的需要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称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档案。

2.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档案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确定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政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形成的需要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称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档案。

3.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档案

《城乡规划法》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放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形成的需要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称为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档案。

4. 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档案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需要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称为城市规划监督检查档案。

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档案

《城乡规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过程中形成的需要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称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档案。

(五) 房地产管理档案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房地产业管理档案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总称。它主要包括:

1. 房地产开发管理档案,

2. 房地产经营管理档案;

3. 房地产交易档案;

4. 房地产权属档案;

5. 物业管理档案;

6. 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六)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

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就是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

(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档案

勘察设计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保证勘察设计的质量,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规范化管理的过程。

勘察设计管理档案是指在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的总称。主要包括:

1. 勘察设计资质资格管理档案

2. 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档案;

3. 勘察设计行政执法档案。

(八) 工程建设管理档案

1. 施工许可证档案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档案,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

2. 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资格管理档案

(1) 施工、监理企业资质资格管理档案。

企业资质资格管理档案,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监理企业在资质申请、审批、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

(2) 施工、监理人员资格档案。

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在考试、注册、执业、动态管理、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归档的文件材料。

3.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档案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和工程总承包,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档案,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归口管理和监督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等。

4.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档案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档案,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

5.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进行安全审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施工措施审查、安全监督检查、安全事帮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

6.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作之日起15内,依据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档案,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作的证明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九) 园林绿化、名胜古迹档案

园林绿化、名胜古迹档案,就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园林绿化、名胜古迹的规划、管理、保护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

园林绿化、名胜古迹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各类绿地的保护与管理档案;

2. 各种公园的保护与管理档案;

3. 树木管理和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档案;

4. 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档案;

5. 历史古迹、名人故居保护与管理档案;

6. 绿化、风景名胜区等规划档案。

(十) 城市抗震防灾档案

城市抗震防灾档案是指城市抗震防灾主管部门在抗震、人防、防洪、防汛等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的总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档案;

2. 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与评价核准档案;

3. 城市人防、应急避难场所工程档案;

4. 城市防洪、防汛工程档案;

5. 城市抗震防灾历史资料;

6. 城市抗震、人防、防洪防汛规划档案;

7. 建设工程抗震鉴定与加固档案。

(十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档案

1. 城市市容管理档案

城市市容管理档案是市容管理部门在对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

2.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档案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档案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对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的文件材料。

(十二) 城建声像档案

城建声像档案是城建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归档保存的照片、影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它真实、直观地反映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客观进程及变化,具有其他载体(如图纸、文字材料)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和不可替代性。常见的城建声像档案主要有:

(1) 城建照片档案;

(2) 城建录像档案;

(3) 城建录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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