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从不正当竞争行为到不正当竞争类经济犯罪
一、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一) 什么是竞争?
经济竞争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以市场为中心,为争取有利的产销条件和投资场所而进行的斗争。
《反垄断法》中的狭义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广义竞争关系
(二)反垄断法(competition law)
1. 垄断——反垄断法
(1)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
(2) 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2. 谢尔曼法的意义
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3. 反垄断法的任务
(1) 禁止卡特尔
(2) 控制企业合并
(3)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 禁止行政垄断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
1. 不正当竞争行为
(1)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
平竞争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2)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或者诚实信用的行为。
2. 英美法国家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1) 美国 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Associated Press (1918)一案中确立 unjust enrichment 不正当得利原则
to reap where it has not sown 在没有播种的地方收获
(2)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
1938年扩大为:对于商业中各种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和不正当或欺骗性的行为或做法,均就此宣布为非法。
3. 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1) 1850年法国通过适用无正当理由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必须承担责任的一般民法原
则,推出了“不正当竞争” 的概念 。
(2) 奥地利
宜家案例
绿色和平组织案例
(四)什么是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道德的评判标准采取一种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要求,“诚实”、“公平”“善良”等是社会共同体最起码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底线。
(五) 中国市场经济道德缺失中的国家干预
1.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伦理经济。
2. 在当今,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就是市场体制成长的政府主导制。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法的核心)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
建立和维护一种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秩序
保护:
1. 竞争者及其他经营者得利益
2. 消费者利益
3. 公众利益
Ⅰ. 最初:保护竞争者
1. 反不正当竞争法源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
2. 侵权以过错为原则,责任方式以弥补竞争对手的实际损失为限度。
Ⅱ. 现在:保护竞争
3. 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
4. 竞争法强化其社会功能,保护利益日趋多样化,消费者、一般公众在竞争活动中的
利益受到重视。
(二) 消费者:谁来保护?如何保护?
1. 垄断时期的消费者:从契约到身份。
2. 不公平竞争与消费者利益
3. 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关系
竞争的核心因素是消费者
消费者问题首要的是市场问题
三、 不正当竞争类经济犯罪
(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
3. 刑事责任
(1) 销售伪劣商品
(2) 商业贿赂
(3) 侵害他人商业信誉
(4) 商品声誉罪
(5) 虚假广告罪
(6) 串通投标罪
(7) 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我国,随着市经济的发展,以上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少量竞争业犯罪条款已不能与之相适应,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对竞争业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 立法应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必要性原则
效益性原则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互联网与不正当竞争
一、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一) 根据主体
1、 传统企业之间利用网络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网络服务商与传统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网络服务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 互联网:传统企业不正当竞争的新战场
(1)蒙牛伊利“诽谤门” (2)宝洁公司与天地集团域名纠纷案
2、 网络服务商与传统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 360和QQ (2)搜狗腾讯互诉输入法不正当竞争 (3)新浪起诉搜狐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
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2、 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
3、 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
4、 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等。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1.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7.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11.串通投标行为。
(四) 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 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3、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5、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6、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7、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8、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
对手的商业信誉或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商品声誉
9、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
利用因特网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1) 水军 (2)网络公关公司
网络企业会利用各种负面新闻制作假合同假网页,诋毁对手商誉,减少对手公司的市场份额
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
1、 网络环境下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主要表现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
商标注册为域名,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
2、 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案
域名纠纷
1、 网络域名争议是近年来最新,最突出、法律规制最为复杂的网络纠纷类型之一,
这是伴随着国际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其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联系最密切的领域当属域名抢注。
2、 域名抢注是指出于从他人商标或其他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域名并出卖域
名的行为。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1、 利用管理网站的优势,随意窃取、泄露或使用上网 企业与个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
保密性资料信息;
2、 员工利用电子邮件有意或无意地传送企业秘密商业信息;以FTP传输文件、BBS
电子公告板、新闻组和远程登录 等方式
3、 而可归属于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黑客入侵、破坏等行为
4、 经营者利用互联网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网络黑客
1、 盗取资料,击溃网站,网络企业竞争中常闪现黑客身影,而警方对黑客修改IP地
址有时无能为力
2、 入他人网站内,将其主页内商品资料内容、价格作降价等大幅度修改,使消费者
误以为该公司的商品便宜廉价而大量订购,从而产生Internet订货纠纷。
利用网络广告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
1、 虚假宣传或欺诈广告引起的不正当竞争;
2、 利用网络广告贬低或诋毁其他经营者;
3、 网络广告价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在网络广告 中使用关键字技术(这两年被媒体炒得很热的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服务
侵害他人权益行为便是其中一种);
5、 利用网络广告进行的网页非法链接行为;
6、 垃圾邮件网络广告
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利用深度链接方式绕过他人网站发布广告的页面(一般是主页),而直接进入 次一级页面访问,导致被链网站的用户访问量和广告点击率下降,广告访问量及广告收入大为减少,还可以引诱用户阅读设链者主页上的广告,
恶意拦截其他商业软件
360将百度工具栏标注为“恶评软件”从而诱导用户删除
不正当销售行为
一些门户网站、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站等为提高访问量、吸引会员、增加广告收入, 而向访问者推出类似于“天上掉馅饼”的活动,只要访问者回答一些简单的问题,就可能通过每月的抽奖活动获得巨额的奖励,如一部汽车、甚至一栋房屋。
eg:京东和当当的价格大战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
垄断比较集中分布在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电子商务等三大领域。
Eg:即时通讯 腾讯 ; 搜索引擎 百度 ; 电子商务 阿里巴巴
“垄断”竞争下被漠视公共的利益
1、 360只是损害了腾讯的公司利益,而腾讯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共利益。
腾讯与一般的互联网创业公司,在互联网业内是它毫无疑问的‘垄断’,其垄断损害的与其他领域也不一样。它的垄断主要表现在对用户的控制,用户从腾讯平台转移到其他平台,代价是巨大的,一家互联网创业公司无论如何都很难与一家‘垄断’互联网巨头对抗。也正因为如此,在这次的二选一当中,用户事实上是没有选择权的。”
2、 “竞价排名”的商业模式
百度“竞价排名”占据假药产业链75%的收益,造成搜索结果中充斥假药信息,侵害网民利益,并被业界喻为“勒索营销”。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百度被传曾涉嫌收受300万元公关费,用于屏蔽事实真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注:
互联网企业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无可厚非,但是频繁借助诉讼打击对手,这种
方式容易导致互联网陷入恶性循环。
3、有时一些不良竞争者,不只是通过造假进行诋毁,甚至会买通警察,把自己的对手送进牢房 eg:被审判者叫于兵,曾任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2005年,这名官员在接受瑞星公司420万的贿赂后,以网上传播病毒为由将田亚葵羁押了11个月。
三、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危害
(一) 互联网精神:
开放、共享、创新、自由
(二) 现状以及原因:
1、 《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于1991年,而现实中,互联网企业则不愿意通过法律维
权。
2、 法律维权时间漫长,即便赢得诉讼,很多网络公司也已被淘汰,所以都宁愿采取恶
性手段竞争。
3、 个别企业在败诉中越做越大成为互联网行业恶性竞争的一个缩影
(三) 防范: 1、行业的创新 2、法律的规范
第四章:金融诈骗
金融诈骗罪是指为了骗取财产或者银行信用而恶意利用来自被害人自身的弱点,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各种方法,使金融机构或开户单位、个人陷入错误认识,自动向骗犯交付财产或者提供银行信用的行为。
一、 金融诈骗罪“
(一)金融制度概述
金融:货币的转移 资金的融通
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早期:简单的直接融资
工业社会后期:以银行信用为代表间接融资
后工业社会:股票和债券的直接融资
(二)金融风险的双刃性与必然性
1双刃性
金融风险既可掩盖危机,引发危机,又可治理危机。
2必然性
危害金融的犯罪与金融业的发展呈正比。
(三)金融犯罪按行为分类
1、 制假型金融犯罪
2、 欺诈型金融犯罪
3、 渎职型金融犯罪
4、 其他 类型:洗钱 逃汇
(四)金融犯罪按侵害的管理秩序分类
1、 危害货币管理秩序
2、 危害金融机构管理秩序
3、 危害信贷管理秩序
4、 危害金融票证管理秩序
5、 危害证劵交易管理秩序
6、 危害期货管理秩序
7、 危害外汇管理秩序
8、 危害多种金融管理秩序
(五)金融诈骗的成因
1、 信用制度的缺位导致金融越轨和金融诈骗的弱道德约束性。
2、 金融业系统自身内控失灵、规范欠缺导致的犯罪被害性。
二、集资诈骗罪
(一) 有关集资的概念:
1、 合法集资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企业债券以及金融机构依法发行金融债券、投资基金证券、信托受益债券的行为
2、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备条件: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
1、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
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
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
收资金的;
6、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的;
7、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的;
8、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四)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
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五) 集资诈骗
1、 非法集资行为
2、 诈骗的主观目的
麦道夫骗局”与“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即以高资金回报率为许诺,骗取投资者投资,用后来投资者的投资偿付前期投资者的欺骗行为。 庞氏利用了投资人的贪婪,而麦道夫利用的则是投资人对他的信任。
原因分析:
1、 “火暴的市场”为它们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2、 似是而非的套利交易手段是它们吸引投资者的法宝。
3、 它们很善于利用事务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来蒙蔽投资者,让他们很难了解事情的
真相。
4、 资本市场出现拐点就是它们东窗事发之时。
三、 融资
(一)融资的意义:
金融活动的生命在于企业规模扩张冲动和社会资金投资冲动之间的相互需求。
一方面,现代工商业及金融业发展往往需要通过合法的金融手段募集闲置社会资金,
通过资源互补实现企业的发展进步;
另一方面,社会上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具有天生的投资增值需求。
(二) 民间融资
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1、 支持了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2、 遵循市场规则配置资源,客观上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
3、 为民间资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投资渠道 。
4、 随行就市的民间融资利率,合乎利率市场化的变化趋势 。
(三)投资者的财产权利
财物是因为能够为人所用才有价值的 。财产有一个“用”途很有意思:财产的转让。永久性的转让就是“卖断” 。 非永久性的转让呢?那就是借贷了
“民间融资”——私人之间按照约定的条件转让使用资金的权利——的根据,从根本
上来自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人财产的宪法条款。
重点是不能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仅仅理解为保护私人之“物”。
要保护的是财产权——那就是对财产多种用途,包括放弃自用转给他人用——进行
选择的权利。
风险的存在 :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高利借贷发生在不特定人群中,也就是发达的商品经济中,是矛盾的。
怎么保护这种财产权?(多大程度的选择自由,才是对财产权的充分承认和尊重?)
1、 一个极端,是放任一部分人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自由”。
2、 另一个极端,就是政府借口私人在自由行使财产权利的时候可能侵犯他人财产,
干脆把公民的财产权利统统收走,交付行政机关行使。
要避免上述两个极端,就要实行法治下的以不侵犯他人财产为界的充分财产自由。
总结:
由于集资活动天生具有投资者先支付对价后收取回报的信用性,以及投资者与资金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所以集资活动在组织上述两种冲动对接的过程中,其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对最大限度避免资金运作失败风险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在足够保护社会投资者的目标上达到合理的程度。
第五章:经济诈骗犯罪
诈骗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的本质特征:
抢劫、诈骗、盗窃,大多属于财产案件,都是用非法手段弄钱。抢劫一般来说是明火执仗,即以非秘密的、暴力的手段弄钱;盗窃一般来说是乘人不备,讲究技能,即以秘密的、非暴力的手段弄钱。
1、 诈骗的本质特征是欺骗,一为公开,二为文明,即一般以非秘密的、非暴力的手段
获取钱财。
2、 诈骗实际上是各取抢劫、盗窃的一半所组合,并以此联系于、区别于抢劫、盗窃。
诈骗的具体运行规律
1、 利用事主缺陷心理以售其奸
2、 依靠制造假象以创造条件;
3、 从骗取事主信任转入骗取事主钱财。
换言之就是:“三三两两”:
△两厢情愿 △两头造假 △两段骗取。
诈骗的一般技能:
诈骗的成功主要依靠行骗者的技能。骗术的技能,一是胆大心细,二是巧舌如簧,三是高超演技。
1、 胆大心细。骗子胆大心细,遇事不慌,临危不惧,是什么样的台都敢上什么样的话
都敢说,什么样的人都敢骗。
2、 巧舌如簧。骗子一般能说会道,巧言令色,上知天文地理,下知鸡毛蒜皮,凭借三
寸不烂之舌,焉知“忽悠”了多少人。
3、 高超演技。行骗如演戏。从一定角度上说,骗子是演员,演员是骗子。骗子可以是
一流的演员,而演员不一定是一流的骗子。演员骗你的泪水,让你流出眼泪一大把;骗子骗你的油水,让你流出血汗一大车。
普通诈骗的手段,也就是常见的骗术,无所不有,无穷无尽。基本骗术有“十二头”
1、 来头诈骗。行骗者以各种真的或假的“有来头的”的身份,取得事主信后诈骗钱财。
2、 空头诈骗。诈骗者怀着“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心理,利用银行与贸易批发机构以
转账支票方式向客户间接付款所形成的时空差在支票上大做文章,空对空地进行巨额诈骗。
3、 改头诈骗。诈骗者以伪造文件、发票、货币、事实等手段,改头换面,诈骗钱财。
4、 盼头诈取。诈骗者通过书刊征订与公开征婚等手段,在人们的企盼中,诈取钱财与爱情。
5、 彩头诈骗。诈骗者以名目繁多的摇奖、重奖、循环得奖及各种赌博得利之“彩头”,诱
人上钩,诈骗钱财。
6、 甜头诈骗。诈骗者通过各种“送温暖”、“无偿服务”、“免费维修”、“义务咨询”、“上门
服务”,给事主一定的甜头,而后诈骗钱物。
7、 噱头诈骗。一些诈骗行为尽管性质不同、程度不同,但大多能造出一个“噱头”,靠一
个好的“噱头”来行骗。如“我的中国心”,意即“中国芯”。
8、 指头诈骗。诈骗者常在公共场合施展魔术般的手段,一边吸引、转移事主、公众的注意,
造成人们视觉的误差,使之大脑产生误断,一边利用指头功夫进行真假调包,诈取事主钱财。
9、 撞头诈骗。诈骗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与事主撞头,假借事主将其财物撞坏,以索赔为由,
诈骗事主。
10、 搭头诈骗。诈骗有一人诈骗,有多人诈骗。多人诈骗中各人分工不同,按分工组织
成个有机的系统,因此可称之为搭头诈骗。
11、 磕头诈骗。诈骗者利用人们的友爱、同情心理,谎称被盗、患病、受灾,磕头作揖,
哭流涕,骗取钱财。
12、 床头诈骗。诈骗者施“美人计”,演床头戏,诈骗事主钱财。
一、 商业活动中的商业欺诈:
商业是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商品的流通的经济活动。
商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是指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而狭义的商业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营利性事业。
商业,是一种有组织的提供顾客所需的品与服务行为。
商业源于原始社会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它的本质是交换。
二、 商品经济交换过程中的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 商品经济分配过程中的金融诈骗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
四、市场经济中的诈骗与诚信
(一)诈骗与诚信
诈骗: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诚信:
第一,道德心理层面。诚信原则是一定社会的综合社会条件所决定的关于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一般道德心理;
第二,法律规范层面。诚信原则是一项以道德为内核而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第三,客观事实层面。诚信原则当事人及司法者以该原则为依据所为的一切行为。
(二)诚信原则:
1、诚信原则之本质,在于使人们在交易中得到道德的保障,因而诚信在本质上是一种交易道德。
2、市场经济是诚信原则最终栖身的“理想园”
(1)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2)在市场经济中,对诚信原则的破坏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欺诈和诈骗行为的泛滥。
合同诈骗:
(一)合同概述:
1、合同在商品交换中的作用
(1)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律形式。
(2)合同既然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最根本的作用就是变“不确定”为“确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什么是合同
(1)合同,又称契约,是一种以确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是随着商品交换的产生而产生的,其本质是商品交换的工具,是保障交换实现的法律形式。
(2)合同主要是反映交易的法的形式
大陆法系;合同是得到法律承认的关于债的协议
英美法系: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
3、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 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双方或多方的共同民事法律行为; (3)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4)订立、履行合同,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5)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4、合同的种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 (7)本合同与预约合同(8)定式合同
5、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公证形式(4)鉴证形式(5)批准形式(6)登记形式(7)合同确认书
6、合同诈骗中的合同
(1)该合同是经济合同(2)该合同是有偿,双务的市场交易合同(3)该合同是市场交易合同(4)该合同是书面合同形式
(二)合同诈骗
1、合同诈骗的特征
(1)诈骗行为(2)合同领域(3) 表象上的合法与真实性(4)实质上的欺骗性 一是以虚假面目签订合同,就是行为人使用虚假的姓名、公章等签订合同; 二是签订虚假内容的合同,比如虚构合同的标的、用虚假的产权作担保;
三是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四是行为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后逃匿
2、合同诈骗的行为
Ⅰ、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
(1)虚构合同主体
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
利用已被撤消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
没有履约或清偿能力的企业与他人签订合同
(2)虚设担保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
(3)设置陷阱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4)卷款逃跑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物后逃匿的。
(5)其他方法
A.虚构合同标的 B.利用合同制裁条款骗取定金、违约 C.取得财物后大肆挥霍的
D.拆东墙、补西墙,边骗边还式的诈骗
Ⅱ诈骗行为使对方信以为真
(1)签订合同(2)买卖合同(3)承包合同(4)联营合同
Ⅲ、自愿交付财物
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对象:
(1) 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
(2) 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诈骗货款
(3) 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防款定金
(4) 以诱饵开路骗取他人钱物
(5) 签订假合同,前去他人活动费,好处费等
(6) 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签订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
合同欺诈是在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
区别:主观目的不同。 骗取钱财为目的 进行经营,创造履约能力
合同诈骗与一般合同纠纷:
1、共同点:
第一,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
第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第三,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
第四,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
2、区别: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4)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5)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五、合同诈骗的防范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成本
一是诈骗方的资本信用等真实信息的市场公开程度,若公开程度则诈骗不易得逞。 二是缔约对物的缔约能力、防诈骗能力和谨慎注意程度。
三是私法为合同缔结过程中防范诈骗所提供的防范措施。
(二)法律制裁的风险
法律制裁的威慑力与制裁的严厉性、确定性、及时性。三个要素有着密切的函数关系。
(三)合法经营的可预期收益
市场主体选择合同诈骗行为,是以放弃合法经营的收益为代价,如果社会投资环境好,合法营利渠道多,合法经营的可预期收益率高,则放弃合法经营而选择合同诈骗的机会成本就高,故而将会有较少的人选择合同诈骗。
(四) 防范合同诈骗犯罪应采取的措施
(1) 提高市场主体的缔约能力、防诈骗能力
(2) 作好市场主体有关信息的公开
(3) 通过提高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加大法律制裁的威慑力
(4) 增进国际间司法交流与合作
(5) 良好的法制环境
(6) 加强商业道德建设,重建市场信用
六、欺诈类经济犯罪对策:
诈骗的防控,可以围绕 “五不”来进行:不贪;不信;不傻;不急;不弃。
不贪:
诈骗的本质是欺骗。诈骗者多以公开、文明的方式与事主接触,许以好处,让事主在信以为真的情况下,自愿交出钱财或奉献其他。因此,诈骗不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那样靠实施者的“一厢情愿”得以成功,诈骗必须有事主的“有机配合”才能完成其运行的系统性。事主之“有机配合”的内容,就是事主自身贪得好处的各种心理与行为缺陷。诸如利令智昏、攀龙附凤、崇洋媚外、封建迷信、盲目自信、饥不择食,等等。诈骗者通过投其所好、供其所需、解其所难,瞒天过海、偷梁换柱、以售其奸。“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要防范被骗,关键是当事人消除自身弱点,不贪得好处,不为蝇头小利而受制于人。
不信:
小心谨慎,不要轻信他人。人之受骗一为贪得好处,二为放松警惕。“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要防止上当受骗,除了不贪好处,还要提高警惕。谚曰:“傻瓜旁边必有骗子。”骗子专门诈骗那些不警惕的“傻瓜”。
人在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中,需要提高警惕;在遇到困难时、有求于人时,更要提高警惕。因为此时容易出现骗子,此时事主也容易放松警惕。
人在为家庭与个人办事时,需要提高警惕;在为国家、集体、他人办事时,更要提高警惕。
人在未曾受骗时,需要提高警惕;受骗后更需要提高警惕。谚曰:“受人一次骗,怪骗子;受人两次骗,怪自己。”人之重复受骗,关键在自己,是自己缺乏警惕性。对受过骗、重复受骗的人来说,警惕性更为重要。
不傻:
懂行,善于识别。骗术一定程度上如同魔术。骗术被识破,骗子被识别,骗局便无法成功。防范诈骗,要注意对诈骗的识别。
(1) 利用规律识别。(2)注意迹象识别。(3)通过密码识别。(4) 发动公众识别。
不急:
缓兵,尽量拖延时间。实施诈骗,行骗者不仅需要事主的“合作”,使其诈骗形成系统,还需要一个骗与取的过程。在骗子行骗过程中,事主按行骗者的要求去办,越快则越易被骗。倘若慢则延缓乃至破坏行骗的连续性,越慢也就越会增加防范被骗的可能性。因此,事主为防骗,可以与对方有意周旋,有意拉长过程,使用“缓兵之计”。 缓兵可促使行骗者露出狐狸尾巴;有利于当事人更多地观察对方,从而识别诈骗,识破骗术;甚至有可能主动出击。诈骗中,行骗者与事主一般有较多的接触,为使事主信任,其总会有意无意地留下一些线索。在缓兵所赢得之宝贵时间内,事主可主动出击,使用多种方法核实情况,以骗子自报的情况为线索,了解人物与事实的真伪。若骗子自报的情况是真实的,可作为线索继续核查,若其自报的情况本身就是虚假的,则就此已识别了诈骗。
不弃:
就是社会不要抛弃骗子等违法犯罪者,真心对待和感化他们。
诈骗虽以最大的虚假来欺骗、坑害社会与公众,然而治理诈骗却要以极大的真诚,以根本的真来对待假。倘若人们相互欺骗、相互坑害,绝不可能从根本上预防与治理诈骗。对诈骗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与人的行为的防控,社会与公众必须予以真善美。社会与公众要真诚地关心他们、教育他们,真心为其好,众多的诈骗者也是能诚心悔罪改罪、变假成真的。
第六章:商业贿赂
一、什么是商业贿赂
(一)现行法律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 :
1、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对刑法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条款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
(2)明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范围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
(3)明确了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对医生“开单提成”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贿赂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二)贿赂的本质:
贿赂的本质是作为代理人的受贿人因收受行贿人所给予的好处,背离其应负的忠实义务对交易产生了不正当的影响
(三)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商业贿赂的基本分类
1、商业行贿,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向代理人支付好处诱使其背离忠实义务的行为
2、商业受贿,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代理人收受他人好处背离忠实义务的行为
分类的标准是贿赂是否通过第三方进行,不通过第三方的贿赂为直接贿赂,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贿赂为间接贿赂
二、商业贿赂行为界限
(一)佣金(Commission):指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 专业的贸易中介公司,在代理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
(二)折扣(Discount)
卖方在原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 使用折扣方式减让价格,而不直接降低报价,使卖方既保持了商品的价位,又明确表明了给予买方的某种优惠,是一种
促销手段、如数量折扣、清仓折扣、新产品的促销折扣等。比如每件20美元CIF纽约减5%折扣。卖方在开具发票时,应标明折扣,并在总价中将折扣减去
(三)回扣
国家工商局公布施行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给回扣下了定义,即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给予和收受回扣的,以行贿和受贿论处。以行贿和受贿论处,是指以商业贿赂论处,而不是直接以贿赂罪论处,当然其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
三、商业受贿的本质特征 :
1、商业受贿作为市场经济的负面产物,是在商业活动发展到市场经济程度后才出现的,其除了发生在特定的商业领域内
2、商业受贿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经营者违反职业道德,不合理行使管理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这就败坏了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管理活动
3、商业受贿违反了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四、商业贿赂的危害
(一)对政治的危害
1、商业贿赂就是腐败
2、商业贿赂滋生腐败,官商勾结侵蚀吏治
3、商业贿赂降低了政府投资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效率
(二)对经济肌体的危害
1、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
3、助推假冒伪劣盛行
4、阻碍经济发展
5、损害国家声誉,影响投资环境
五、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
跨国公司集体堕落:商业贿赂是中国市场潜规则?
(一)中国市场中的特殊利益结构则使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由被动走向主动
首先,中国市场巨大的利润令跨国巨头在“潜规则”面前敢于大胆出手。
其次,垄断特权的存在驱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铤而走险。
第三,制度供给不足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肆无忌惮
(二)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于1977年制定,期间经过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改,其宗旨在于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是美国目前监管企业对外行贿的最主要的法律
主要内容:
①子公司行贿,母公司连坐
②罚金数倍于行贿获利
③意图行贿也被视为行贿
④企业主动自查腐败
撞击效应 :
①观念冲击:FCPA所传达出的强烈的公平竞争观念
②规则对接:指中国的商业规则应当如何更好地和成熟的市场竞争规则接轨
第七章:商业秘密犯罪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双重解读:
1、商业秘密侧重于在市场竞争中的主体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国家秘密则是在国家政治层面的安全和利益有关的信息
国家和中央企业的关系 :
2010年4月26日,国资委网站上发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一、商业秘密概述: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工商秘密
2、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则将其称为未公开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性质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 经济性 实用性 采取保密措施
(三)商业秘密的范围
1、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
2、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专有知识
3、工艺程序 4、机器设备的改进 5、客户名单 6、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
7、公司内部文件 8、第三方商业秘密
(四)中央企业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取得形式: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
1、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
2、商业间谍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泄露。
3、外来人员参观、考察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4、供应商与客户
5、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6、广告及商贸展览
7、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
三、中国在经济安全方面的软肋:
1、经济安全意识非常淡薄
2、保密制度残缺
3、惩罚力度畸轻
四、当代世界商业秘密战
1、2005年5月底6月初,以色列该国史上最大的商业间谍案——“特洛伊木马”
2、日本一名情报专家曾经承认,日本国民生产总值的54%来源于竞争情报
3、在苹果的一些会场内总会有这样的提示语:“请擦去黑板并将你所有的秘密文件处理掉,工业间谍在你之后预定了这一房间。”
五、美国商业秘密保护
1、在1976年,美国已有38个州制定了本州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有5个州赋予商业秘密以财产权地位;
2、1979年《统一商业秘密法》
3、加入TRIPS后,美国各州已普遍承认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地位
4、“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
①该法在1997年1月1日生效,第一次把侵犯商业秘密列为联邦刑事犯罪
②《经济间谍法》将经济间谍罪和窃取商业秘密罪两类行为归为经济间谍罪
③《经济间谍法》的特点在于,该法不仅仅处罚实际犯罪行为,也同时处罚预谋行为和共谋犯,使得美国政府、公司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就能够有权力采取措施,有效阻止非法商业间谍,以及侵害国家利益的非军事间谍行为
④美国“经济间谍法”制定之后,成了全球各国对付商业间谍的蓝本,但也让一些外国商家,如中国踩到这个地雷。在这条法案推行后,首4宗遭起诉的案子中,就有2宗案件是涉及中国驻美国的企业
思考:为什么是中国?
1、“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现在缺乏尖端技术。在技术依赖的情况下,只有两种手段可以缓解燃眉之急。自主研发,或者廉价获得技术,就是雇佣拥有这类技术的人。
2、我国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案件中90%以上都与人才流动有关。
第八章:职务犯罪与土地腐败
一、对土地资源的政府配置
1、土地供给制度
①土地征迁和补偿制度
②土地储备开发制度
③土地出让制度
2、土地征迁
①政府依靠其特有的权力强制性地实现土地权利的转移过程,以相应经济补偿为条件 ②土地征迁:强制性——政府权力
③土地补偿:补偿性——被拆迁人的权利
3、土地储备开发制度
政府按照法律程序,根据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收购、收回、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的前期开发,予以储存,为城市发展提供土地资源、资产和资本
3、土地出让制度
①划拨:国有机关,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其他
②有偿出让: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
二、土地中的职务犯罪:(含原因分析)
(一)什么是土地腐败
①腐败的本质,是指以牺牲多数人的利益来实惠一小部分人的行为
②土地腐败是我国行政官员腐败具体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指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权的官员,利用这一特殊的行政权力,与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交易,换取钱、权、名、利等方面利益的行为
(二)土地腐败案件的危害性
①城市房价蹿升
相比其他部门的腐败案件,国土部门涉案情况的特点是‘高危性’和‘高发性’,国土系统腐败危害性极大
②城市房价蹿升
③农村与土地有关的群体性事件频发
④在协议出让土地时,政府垄断土地供给,其价格的形成是非常不透明的。主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行政官员的土地腐败现象大量滋生
⑤地方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的动机十分复杂,其腐败行为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个人对于金钱利益的追求,更有甚者是对于名声以及更高官职的追求
(三)一块土地上可能滋生多少腐败
土地规划、 土地审批、 挂牌拍卖、 土地征收、 土地评估、 征收补偿
1、土地出让金易“做手脚”
土地国有,若需经营开发,土地使用者需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这就是“土地出让金”
2、农村土地职务犯罪的高发阶段是征地
农村土地腐败者往往将眼睛盯在了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上
(四)土地腐败的表面原因 ....
1、土地资源稀有 开发商巨额行贿
2、涉及环节众多 形成巨大“金矿”
3、高额腐败成本 购房者最终买单
(五)土地腐败根本原因:权力过大和滥用 ....
(六)根治土地腐败重在权力制约
要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国土系统就迫切需要改变管理方式
首先,需要解决地方财政对城市土地的过度依赖问题;
第二,需要解决地方政府强势掌握城市土地,不正当干预用地问题;
第三,需要继续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与出让监管;
第四,需要逐步健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使其独立并正确行使土地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能; 第五,需要解决基层国土管理力量薄弱问题
行政权力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缺失
三、作为商品的房子的市场配置
1、不动产的投资性
2、不动产的流动性
3、不动产对中国人的特别含义
四、房子流通领域的经济犯罪
1、利用房屋中介身份实施诈骗
2、低价出售为名实施诈骗
3、虚构房产或假冒身份实施诈骗
4、一房多卖实施诈骗
5、以讹传讹实施诈骗
6、利用经济适用房进行诈骗
①商品的稀缺性 ②违规操作的存在
五、不正常的房市诱发其他犯罪
1、影响了合理的资源配置
2、成为洗钱犯罪的手段
3、成为腐败犯罪的目标和手段
第九章:职务类经济犯罪
一、清廉指数
清廉指数是由世界权威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对外公布的考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清廉程度的的数值。清廉指数的数值区间为10(最清廉)到0(最腐败)
二、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犯罪的“职务上的便利”
①利用职务便利就是贪污犯罪的行为特征
A“利用”就是凭借和使用
B“职务”是指行为人工作中从事业务享有的职能权力与负有的职责义务的集中表现 C“便利”就是方便的条件与机会
②小官大贪
A“小官”要“大贪”,必须面对上级领导的直接监督
B“小官”要“大贪”,还必须能绕过相关的程序与制度
C“小官大贪”的责任不仅在“小官”本人,也在于“大官”
2、预防贪污犯罪的对策
①加强管理,强化制约监督机制
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③加强廉政建设,强化预防意识
三、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并以此为对价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财物性利益,进而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1、我国当前贿赂犯罪的新特点
①受贿主体“两极化”趋势明显
②贿赂行为逐渐潜规则化
③行贿呈现长期投资态势
2、经济犯罪与足坛反腐
(1)不仅伤害到足球,还伤害到中国经济——赌球金额:几千亿到一万亿
(2)体制改革与赌球利益交织在一起
3、制度如何让坏人不犯罪
①中国足球最顽固的敌人是地下赌博集团,如何打击地下赌博集团和他们在球队的同伙,才是重中之重
②假如中国足球整体很肮脏已经成了共识,那么上到中国足协当官的,下到在地方俱乐部梯队学踢球的小孩,在这个大染缸里的人其实谁都不可能保持绝对的高标准干净
四、职务类经济犯罪发生的原因
1、市场化改革尚未到位
国家要对经济进行干预,如进口配额,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物价管制或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限制等,这种管制一定程度地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从而形成差价。一切商品经济中的行政管制都会创造出这种差价收入,即创造出租金,而一切利用行政权力大发横财的行为统称“寻租活动”
转轨时期还是一个所有制结构大变动、利益关系大调整的时期。由于公共财产的产权界定不明晰,而产权的重新界定是在政府领导下进行的,如果对行政权力的运用监督不力,掌握权力的官员就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侵吞公共财产
2、权力结构失衡
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其一方面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又潜藏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性和腐蚀性。当权力的扩张逾越一定的界限,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
3、薪酬体系不尽合理
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是职务犯罪的直接动因。低工资制度加上广泛而无约束的权力,是促成大规模腐败的最常见因素
4、惩治体系缺乏有效性
①廉政法制还不够完善
②执法不严问题相当严重
③奖惩机制不完善
五、职务犯罪之预防
职务之制定、职务之任命、职务之行使、职务之监督、职务之保障
第十章:走私犯罪
一、走私罪
1、并非所有的走私行为都作犯罪处理
2、走私犯罪一般发生在货物的进口环节
3、走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
(一)成立
①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②逃避海关监管,
③非法运输、携带、邮寄
④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⑤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走私罪共有12个罪名
A走私武器、弹药罪
B走私核材料罪;
C走私假币罪;
D走私文物罪;
E走私贵重金属罪;
F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G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H走私淫秽物品罪
I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K走私固体废物罪;
K走私毒品罪;
L走私制毒物品罪
(三)对外贸易与国家对外贸易管制
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管制制度、设立相应管制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1、外贸管制以利益原则为标准。
2、国家外贸管制源于各国生产力的差异。外贸管制实际上是各国为维护本国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防止他国侵犯和分享的一种手段
(四)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1、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准许、限制、禁止的制度;
2、对进出境的非贸易性物品实行限进、限出、限 量、限值的制度;
3、对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征收关税的制度
4、对于武器、弹药、文物、贵重金属等违禁品采取了禁止进口、禁止出口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制度;
5、对于违禁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采取了限制进出口、征收关税的制度
外贸管制法律是对外贸领域社会利益关系的设定,而走私正是对这种设定的利益关系的破坏。
意义:确定国家外贸管制的度,其实是一种利益让渡,即把对外贸易利益在国家与公民、
中央与地方、外贸经营者与普通公民等主体间合理分配,使国家的外贸管制制度在利益分配上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各经济主体都能得到其应有的利益,各方利益获得较佳的衡平状态
(五)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与走私
外贸管制是走私存在的前提条件,与一般正常对外贸易相比,走私主要是通过逃避关税方式降低成本,并将其转化为利润。
首先存在外贸行为,而后产生外贸管制,走私者突破外贸管制,即为走私。走私又导致了外贸管制的延伸,国家进行制止、打击、惩治走私
走私是为了对抗国家所实施的限制性规定和在国境上所建立的关税壁垒政策而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走私的产生促使国家外贸管制不能仅停留在限制和关税征收上,而是将这种管制延伸为惩治走私,即查缉走私
(六)走私产生的原因
①走私产生的主观原因经济学分析
②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效应
③外贸、关税政策、非关税措施的负面影响
④政企不分与改革开放初期的"走私发财论"影响
⑤海关制度及监管中存在某些漏洞
⑥市场监管不严,走私私货有销路
⑦对走私分子惩治、处罚过轻
(七)走私犯罪活动的危害
①损害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安全。
②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偷逃国家税收,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破坏市场秩序。危害民族工业,破坏经济建设
③危害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引发其他刑事犯罪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的特征
①违反海关法规
②逃避海关监管
③偷逃应缴纳税款
(二)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的对象
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
1、 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2、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3、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
(三)货物与物品的区别
1、从实质要件上看,货物在进出境环节或进出境的目的属于贸易性质,而物品在此环节或进出境目的属于非贸易性质。
2、从形式要件上看,货物应当签有合同或协议;物品则不存在合同或协议
(四)走私的方式
①绕关的走私行为:绕关走私是指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海上绕关、边境绕关、航空绕关
②通关的走私行为:经过设立海关的地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③准走私行为(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赖昌星之走私手法:假转口—香烟、伪报品名—汽车、直接闯关—油、收取水费)
④后续的走私行为(变相走私):‘水客’走私以少批量、多批次的‘蚂蚁搬家’为主要实现手段,其表面的零散性走私,掩盖其实质上的有组织性和团伙性犯罪,直通车走私与‘水客’走私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危害极为严重
(五)后续走私行为之加工贸易走私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税额较大的行为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①加工贸易特征:
A两头在外,用于加工的原材料从境外进口(进料加工企业有部分原料在国内采购),加工后的成品出口境外;
B料件和制成品保税。
②加工贸易的运作基本流程
主要包含以下阶段:合同备案--料件保税进口--加工生产--复出口--核销
A加工环节走私
a.改进工艺后损耗降低,仍然欺骗海关,仍然用旧的单耗向海关申报,将改进单耗后节余的料件在国内销售。
b.以在国内购买的次料、便宜料件顶替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成成品,然后将价值高的进口料件在国内销售。
c.将生产产生的次料、边角料、次品擅自在国内销售。
d.虚假法外加工,实际上销售原料
B复出口环节
a.空转(又称假转厂、假结转)。即两个加工企业之间只办理出口深加工结转手续,而双方实际上并无货物交易。
b.多转少出。即即两个加工企业之间办理出口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多结转少出货。 c.多报少出,甚至空柜假复出口。
d.伪报品名出口。
e.利用假报关单实施假出口。
f.将本应复出口的成品或半成品在国内销售
C核销环节
a.高报单耗假核销。
b.空转假核销。
c.多报少出假核销。
d.利用假出口报关单假核销。
e.伪报品名出口假核销
③加工贸易走私的手段
A合同备案时作假
B料件保税进口环节
a伪报品名 b少报多进 c匿藏、夹藏 d飞料走私 e伪报贸易性质
④加工贸易走私犯罪主要有以下的表现形式
A内销加工贸易企业用于生产而进口的保税机器设备。
B利用加工贸易企业可购买保税车辆,擅自销售或利用多次往返港澳,走私汽车。 C内销保税进口料件生产时产生的残次品、边角料等。
D内销保税进口的料件
(六)走私的行业化
第二章:从不正当竞争行为到不正当竞争类经济犯罪
一、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垄断法
(一) 什么是竞争?
经济竞争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以市场为中心,为争取有利的产销条件和投资场所而进行的斗争。
《反垄断法》中的狭义竞争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广义竞争关系
(二)反垄断法(competition law)
1. 垄断——反垄断法
(1)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协议、决议或协同一致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及经营者之间排除或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
(2) 反垄断法,就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
2. 谢尔曼法的意义
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3. 反垄断法的任务
(1) 禁止卡特尔
(2) 控制企业合并
(3)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4) 禁止行政垄断
(三) 反不正当竞争法
1. 不正当竞争行为
(1)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
平竞争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
(2)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违反商业道德或者诚实信用的行为。
2. 英美法国家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
(1) 美国 international news service v.Associated Press (1918)一案中确立 unjust enrichment 不正当得利原则
to reap where it has not sown 在没有播种的地方收获
(2)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五条
1938年扩大为:对于商业中各种不公平的竞争方法和不正当或欺骗性的行为或做法,均就此宣布为非法。
3. 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1) 1850年法国通过适用无正当理由而对他人造成损害必须承担责任的一般民法原
则,推出了“不正当竞争” 的概念 。
(2) 奥地利
宜家案例
绿色和平组织案例
(四)什么是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道德的评判标准采取一种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标准要求,“诚实”、“公平”“善良”等是社会共同体最起码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底线。
(五) 中国市场经济道德缺失中的国家干预
1.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伦理经济。
2. 在当今,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就是市场体制成长的政府主导制。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经济法的核心)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的:
建立和维护一种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秩序
保护:
1. 竞争者及其他经营者得利益
2. 消费者利益
3. 公众利益
Ⅰ. 最初:保护竞争者
1. 反不正当竞争法源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
2. 侵权以过错为原则,责任方式以弥补竞争对手的实际损失为限度。
Ⅱ. 现在:保护竞争
3. 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
4. 竞争法强化其社会功能,保护利益日趋多样化,消费者、一般公众在竞争活动中的
利益受到重视。
(二) 消费者:谁来保护?如何保护?
1. 垄断时期的消费者:从契约到身份。
2. 不公平竞争与消费者利益
3. 竞争与消费者保护的关系
竞争的核心因素是消费者
消费者问题首要的是市场问题
三、 不正当竞争类经济犯罪
(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1. 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
3. 刑事责任
(1) 销售伪劣商品
(2) 商业贿赂
(3) 侵害他人商业信誉
(4) 商品声誉罪
(5) 虚假广告罪
(6) 串通投标罪
(7) 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我国,随着市经济的发展,以上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少量竞争业犯罪条款已不能与之相适应,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加强对竞争业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 立法应遵守以下三个原则
必要性原则
效益性原则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混淆行为
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互联网与不正当竞争
一、 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
(一) 根据主体
1、 传统企业之间利用网络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网络服务商与传统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网络服务商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 互联网:传统企业不正当竞争的新战场
(1)蒙牛伊利“诽谤门” (2)宝洁公司与天地集团域名纠纷案
2、 网络服务商与传统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 360和QQ (2)搜狗腾讯互诉输入法不正当竞争 (3)新浪起诉搜狐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1、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
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2、 无正当理由,擅自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实施不兼容;
3、 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
4、 通过任何方式误导、欺骗、强迫用户卸载或关闭其他合法产品或服务等。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
1.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7.公用企业或者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11.串通投标行为。
(四) 网络经济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 采用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3、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5、 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6、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7、 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8、 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或者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损害竞争
对手的商业信誉或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商品声誉
9、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
利用因特网侵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1) 水军 (2)网络公关公司
网络企业会利用各种负面新闻制作假合同假网页,诋毁对手商誉,减少对手公司的市场份额
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
1、 网络环境下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主要表现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
商标注册为域名,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
2、 北京金洪恩电脑有限公司诉北京惠斯特科技开发中心不正当竞争案
域名纠纷
1、 网络域名争议是近年来最新,最突出、法律规制最为复杂的网络纠纷类型之一,
这是伴随着国际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其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联系最密切的领域当属域名抢注。
2、 域名抢注是指出于从他人商标或其他商业标志中牟利的恶意,注册域名并出卖域
名的行为。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1、 利用管理网站的优势,随意窃取、泄露或使用上网 企业与个人的具有商业价值的
保密性资料信息;
2、 员工利用电子邮件有意或无意地传送企业秘密商业信息;以FTP传输文件、BBS
电子公告板、新闻组和远程登录 等方式
3、 而可归属于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的黑客入侵、破坏等行为
4、 经营者利用互联网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
商业秘密
网络黑客
1、 盗取资料,击溃网站,网络企业竞争中常闪现黑客身影,而警方对黑客修改IP地
址有时无能为力
2、 入他人网站内,将其主页内商品资料内容、价格作降价等大幅度修改,使消费者
误以为该公司的商品便宜廉价而大量订购,从而产生Internet订货纠纷。
利用网络广告等手段进行虚假宣传
1、 虚假宣传或欺诈广告引起的不正当竞争;
2、 利用网络广告贬低或诋毁其他经营者;
3、 网络广告价格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 在网络广告 中使用关键字技术(这两年被媒体炒得很热的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服务
侵害他人权益行为便是其中一种);
5、 利用网络广告进行的网页非法链接行为;
6、 垃圾邮件网络广告
利用网络技术措施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利用深度链接方式绕过他人网站发布广告的页面(一般是主页),而直接进入 次一级页面访问,导致被链网站的用户访问量和广告点击率下降,广告访问量及广告收入大为减少,还可以引诱用户阅读设链者主页上的广告,
恶意拦截其他商业软件
360将百度工具栏标注为“恶评软件”从而诱导用户删除
不正当销售行为
一些门户网站、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网站等为提高访问量、吸引会员、增加广告收入, 而向访问者推出类似于“天上掉馅饼”的活动,只要访问者回答一些简单的问题,就可能通过每月的抽奖活动获得巨额的奖励,如一部汽车、甚至一栋房屋。
eg:京东和当当的价格大战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正当竞争
垄断比较集中分布在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电子商务等三大领域。
Eg:即时通讯 腾讯 ; 搜索引擎 百度 ; 电子商务 阿里巴巴
“垄断”竞争下被漠视公共的利益
1、 360只是损害了腾讯的公司利益,而腾讯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共利益。
腾讯与一般的互联网创业公司,在互联网业内是它毫无疑问的‘垄断’,其垄断损害的与其他领域也不一样。它的垄断主要表现在对用户的控制,用户从腾讯平台转移到其他平台,代价是巨大的,一家互联网创业公司无论如何都很难与一家‘垄断’互联网巨头对抗。也正因为如此,在这次的二选一当中,用户事实上是没有选择权的。”
2、 “竞价排名”的商业模式
百度“竞价排名”占据假药产业链75%的收益,造成搜索结果中充斥假药信息,侵害网民利益,并被业界喻为“勒索营销”。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百度被传曾涉嫌收受300万元公关费,用于屏蔽事实真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注:
互联网企业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无可厚非,但是频繁借助诉讼打击对手,这种
方式容易导致互联网陷入恶性循环。
3、有时一些不良竞争者,不只是通过造假进行诋毁,甚至会买通警察,把自己的对手送进牢房 eg:被审判者叫于兵,曾任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长。2005年,这名官员在接受瑞星公司420万的贿赂后,以网上传播病毒为由将田亚葵羁押了11个月。
三、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危害
(一) 互联网精神:
开放、共享、创新、自由
(二) 现状以及原因:
1、 《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于1991年,而现实中,互联网企业则不愿意通过法律维
权。
2、 法律维权时间漫长,即便赢得诉讼,很多网络公司也已被淘汰,所以都宁愿采取恶
性手段竞争。
3、 个别企业在败诉中越做越大成为互联网行业恶性竞争的一个缩影
(三) 防范: 1、行业的创新 2、法律的规范
第四章:金融诈骗
金融诈骗罪是指为了骗取财产或者银行信用而恶意利用来自被害人自身的弱点,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各种方法,使金融机构或开户单位、个人陷入错误认识,自动向骗犯交付财产或者提供银行信用的行为。
一、 金融诈骗罪“
(一)金融制度概述
金融:货币的转移 资金的融通
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早期:简单的直接融资
工业社会后期:以银行信用为代表间接融资
后工业社会:股票和债券的直接融资
(二)金融风险的双刃性与必然性
1双刃性
金融风险既可掩盖危机,引发危机,又可治理危机。
2必然性
危害金融的犯罪与金融业的发展呈正比。
(三)金融犯罪按行为分类
1、 制假型金融犯罪
2、 欺诈型金融犯罪
3、 渎职型金融犯罪
4、 其他 类型:洗钱 逃汇
(四)金融犯罪按侵害的管理秩序分类
1、 危害货币管理秩序
2、 危害金融机构管理秩序
3、 危害信贷管理秩序
4、 危害金融票证管理秩序
5、 危害证劵交易管理秩序
6、 危害期货管理秩序
7、 危害外汇管理秩序
8、 危害多种金融管理秩序
(五)金融诈骗的成因
1、 信用制度的缺位导致金融越轨和金融诈骗的弱道德约束性。
2、 金融业系统自身内控失灵、规范欠缺导致的犯罪被害性。
二、集资诈骗罪
(一) 有关集资的概念:
1、 合法集资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内部职工股、企业债券以及金融机构依法发行金融债券、投资基金证券、信托受益债券的行为
2、 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二)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备条件:
1、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
1、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
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
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
收资金的;
6、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的;
7、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的;
8、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四)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
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2、 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3、 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4、 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7、 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8、 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五) 集资诈骗
1、 非法集资行为
2、 诈骗的主观目的
麦道夫骗局”与“庞氏骗局”
“庞氏骗局”即以高资金回报率为许诺,骗取投资者投资,用后来投资者的投资偿付前期投资者的欺骗行为。 庞氏利用了投资人的贪婪,而麦道夫利用的则是投资人对他的信任。
原因分析:
1、 “火暴的市场”为它们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2、 似是而非的套利交易手段是它们吸引投资者的法宝。
3、 它们很善于利用事务的复杂性和信息不对称来蒙蔽投资者,让他们很难了解事情的
真相。
4、 资本市场出现拐点就是它们东窗事发之时。
三、 融资
(一)融资的意义:
金融活动的生命在于企业规模扩张冲动和社会资金投资冲动之间的相互需求。
一方面,现代工商业及金融业发展往往需要通过合法的金融手段募集闲置社会资金,
通过资源互补实现企业的发展进步;
另一方面,社会上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具有天生的投资增值需求。
(二) 民间融资
所谓民间融资,是指出资人与受资人之间,在国家法定金融机构之外,以取得高额利息与取得资金使用权并支付约定利息为目的而采用民间借贷、民间票据融资、民间有价证券融资和社会集资等形式暂时改变资金所有权的金融行为。
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1、 支持了经济发展,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2、 遵循市场规则配置资源,客观上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有积极作用。
3、 为民间资金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投资渠道 。
4、 随行就市的民间融资利率,合乎利率市场化的变化趋势 。
(三)投资者的财产权利
财物是因为能够为人所用才有价值的 。财产有一个“用”途很有意思:财产的转让。永久性的转让就是“卖断” 。 非永久性的转让呢?那就是借贷了
“民间融资”——私人之间按照约定的条件转让使用资金的权利——的根据,从根本
上来自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人财产的宪法条款。
重点是不能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仅仅理解为保护私人之“物”。
要保护的是财产权——那就是对财产多种用途,包括放弃自用转给他人用——进行
选择的权利。
风险的存在 :以个人信用为基础的高利借贷发生在不特定人群中,也就是发达的商品经济中,是矛盾的。
怎么保护这种财产权?(多大程度的选择自由,才是对财产权的充分承认和尊重?)
1、 一个极端,是放任一部分人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自由”。
2、 另一个极端,就是政府借口私人在自由行使财产权利的时候可能侵犯他人财产,
干脆把公民的财产权利统统收走,交付行政机关行使。
要避免上述两个极端,就要实行法治下的以不侵犯他人财产为界的充分财产自由。
总结:
由于集资活动天生具有投资者先支付对价后收取回报的信用性,以及投资者与资金使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所以集资活动在组织上述两种冲动对接的过程中,其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其是否对最大限度避免资金运作失败风险采取了有效的措施,以及上述措施是否在足够保护社会投资者的目标上达到合理的程度。
第五章:经济诈骗犯罪
诈骗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的本质特征:
抢劫、诈骗、盗窃,大多属于财产案件,都是用非法手段弄钱。抢劫一般来说是明火执仗,即以非秘密的、暴力的手段弄钱;盗窃一般来说是乘人不备,讲究技能,即以秘密的、非暴力的手段弄钱。
1、 诈骗的本质特征是欺骗,一为公开,二为文明,即一般以非秘密的、非暴力的手段
获取钱财。
2、 诈骗实际上是各取抢劫、盗窃的一半所组合,并以此联系于、区别于抢劫、盗窃。
诈骗的具体运行规律
1、 利用事主缺陷心理以售其奸
2、 依靠制造假象以创造条件;
3、 从骗取事主信任转入骗取事主钱财。
换言之就是:“三三两两”:
△两厢情愿 △两头造假 △两段骗取。
诈骗的一般技能:
诈骗的成功主要依靠行骗者的技能。骗术的技能,一是胆大心细,二是巧舌如簧,三是高超演技。
1、 胆大心细。骗子胆大心细,遇事不慌,临危不惧,是什么样的台都敢上什么样的话
都敢说,什么样的人都敢骗。
2、 巧舌如簧。骗子一般能说会道,巧言令色,上知天文地理,下知鸡毛蒜皮,凭借三
寸不烂之舌,焉知“忽悠”了多少人。
3、 高超演技。行骗如演戏。从一定角度上说,骗子是演员,演员是骗子。骗子可以是
一流的演员,而演员不一定是一流的骗子。演员骗你的泪水,让你流出眼泪一大把;骗子骗你的油水,让你流出血汗一大车。
普通诈骗的手段,也就是常见的骗术,无所不有,无穷无尽。基本骗术有“十二头”
1、 来头诈骗。行骗者以各种真的或假的“有来头的”的身份,取得事主信后诈骗钱财。
2、 空头诈骗。诈骗者怀着“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心理,利用银行与贸易批发机构以
转账支票方式向客户间接付款所形成的时空差在支票上大做文章,空对空地进行巨额诈骗。
3、 改头诈骗。诈骗者以伪造文件、发票、货币、事实等手段,改头换面,诈骗钱财。
4、 盼头诈取。诈骗者通过书刊征订与公开征婚等手段,在人们的企盼中,诈取钱财与爱情。
5、 彩头诈骗。诈骗者以名目繁多的摇奖、重奖、循环得奖及各种赌博得利之“彩头”,诱
人上钩,诈骗钱财。
6、 甜头诈骗。诈骗者通过各种“送温暖”、“无偿服务”、“免费维修”、“义务咨询”、“上门
服务”,给事主一定的甜头,而后诈骗钱物。
7、 噱头诈骗。一些诈骗行为尽管性质不同、程度不同,但大多能造出一个“噱头”,靠一
个好的“噱头”来行骗。如“我的中国心”,意即“中国芯”。
8、 指头诈骗。诈骗者常在公共场合施展魔术般的手段,一边吸引、转移事主、公众的注意,
造成人们视觉的误差,使之大脑产生误断,一边利用指头功夫进行真假调包,诈取事主钱财。
9、 撞头诈骗。诈骗者在公共场合故意与事主撞头,假借事主将其财物撞坏,以索赔为由,
诈骗事主。
10、 搭头诈骗。诈骗有一人诈骗,有多人诈骗。多人诈骗中各人分工不同,按分工组织
成个有机的系统,因此可称之为搭头诈骗。
11、 磕头诈骗。诈骗者利用人们的友爱、同情心理,谎称被盗、患病、受灾,磕头作揖,
哭流涕,骗取钱财。
12、 床头诈骗。诈骗者施“美人计”,演床头戏,诈骗事主钱财。
一、 商业活动中的商业欺诈:
商业是以货币为媒介进行交换从而实现商品的流通的经济活动。
商业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是指所有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而狭义的商业是指专门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营利性事业。
商业,是一种有组织的提供顾客所需的品与服务行为。
商业源于原始社会以物易物的交换行为,它的本质是交换。
二、 商品经济交换过程中的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 商品经济分配过程中的金融诈骗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
四、市场经济中的诈骗与诚信
(一)诈骗与诚信
诈骗: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诚信:
第一,道德心理层面。诚信原则是一定社会的综合社会条件所决定的关于善意真诚、守信不欺、公平合理的一般道德心理;
第二,法律规范层面。诚信原则是一项以道德为内核而具有法律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第三,客观事实层面。诚信原则当事人及司法者以该原则为依据所为的一切行为。
(二)诚信原则:
1、诚信原则之本质,在于使人们在交易中得到道德的保障,因而诚信在本质上是一种交易道德。
2、市场经济是诚信原则最终栖身的“理想园”
(1)诚信原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2)在市场经济中,对诚信原则的破坏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欺诈和诈骗行为的泛滥。
合同诈骗:
(一)合同概述:
1、合同在商品交换中的作用
(1)通过交换和在交换中才产生的实际关系,后来获得了契约这样的法律形式。
(2)合同既然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那么最根本的作用就是变“不确定”为“确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什么是合同
(1)合同,又称契约,是一种以确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是随着商品交换的产生而产生的,其本质是商品交换的工具,是保障交换实现的法律形式。
(2)合同主要是反映交易的法的形式
大陆法系;合同是得到法律承认的关于债的协议
英美法系:合同是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
3、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 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双方或多方的共同民事法律行为; (3)以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的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4)订立、履行合同,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5)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4、合同的种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2)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3)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4)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5)为订约当事人利益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 (7)本合同与预约合同(8)定式合同
5、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公证形式(4)鉴证形式(5)批准形式(6)登记形式(7)合同确认书
6、合同诈骗中的合同
(1)该合同是经济合同(2)该合同是有偿,双务的市场交易合同(3)该合同是市场交易合同(4)该合同是书面合同形式
(二)合同诈骗
1、合同诈骗的特征
(1)诈骗行为(2)合同领域(3) 表象上的合法与真实性(4)实质上的欺骗性 一是以虚假面目签订合同,就是行为人使用虚假的姓名、公章等签订合同; 二是签订虚假内容的合同,比如虚构合同的标的、用虚假的产权作担保;
三是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部分履行合同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四是行为人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后逃匿
2、合同诈骗的行为
Ⅰ、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
(1)虚构合同主体
盗用合法主体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
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主体与他人签订合同
利用已被撤消的单位与他人签订合同
没有履约或清偿能力的企业与他人签订合同
(2)虚设担保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行为。
(3)设置陷阱
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4)卷款逃跑
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物后逃匿的。
(5)其他方法
A.虚构合同标的 B.利用合同制裁条款骗取定金、违约 C.取得财物后大肆挥霍的
D.拆东墙、补西墙,边骗边还式的诈骗
Ⅱ诈骗行为使对方信以为真
(1)签订合同(2)买卖合同(3)承包合同(4)联营合同
Ⅲ、自愿交付财物
利用经济合同诈骗的对象:
(1) 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货物。
(2) 虚构货源,签订空头合同,诈骗货款
(3) 伪造身份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预防款定金
(4) 以诱饵开路骗取他人钱物
(5) 签订假合同,前去他人活动费,好处费等
(6) 以联合经商、投资、协作等,签订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与合同欺诈:
合同欺诈是在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弄虚作假,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行为。
区别:主观目的不同。 骗取钱财为目的 进行经营,创造履约能力
合同诈骗与一般合同纠纷:
1、共同点:
第一,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
第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第三,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
第四,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
2、区别: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欺骗行为。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
(4)行为人在违约以后是否愿意承担违约责任。
(5)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
五、合同诈骗的防范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成本
一是诈骗方的资本信用等真实信息的市场公开程度,若公开程度则诈骗不易得逞。 二是缔约对物的缔约能力、防诈骗能力和谨慎注意程度。
三是私法为合同缔结过程中防范诈骗所提供的防范措施。
(二)法律制裁的风险
法律制裁的威慑力与制裁的严厉性、确定性、及时性。三个要素有着密切的函数关系。
(三)合法经营的可预期收益
市场主体选择合同诈骗行为,是以放弃合法经营的收益为代价,如果社会投资环境好,合法营利渠道多,合法经营的可预期收益率高,则放弃合法经营而选择合同诈骗的机会成本就高,故而将会有较少的人选择合同诈骗。
(四) 防范合同诈骗犯罪应采取的措施
(1) 提高市场主体的缔约能力、防诈骗能力
(2) 作好市场主体有关信息的公开
(3) 通过提高刑罚的确定性和及时性,加大法律制裁的威慑力
(4) 增进国际间司法交流与合作
(5) 良好的法制环境
(6) 加强商业道德建设,重建市场信用
六、欺诈类经济犯罪对策:
诈骗的防控,可以围绕 “五不”来进行:不贪;不信;不傻;不急;不弃。
不贪:
诈骗的本质是欺骗。诈骗者多以公开、文明的方式与事主接触,许以好处,让事主在信以为真的情况下,自愿交出钱财或奉献其他。因此,诈骗不像杀人、抢劫、绑架、强奸那样靠实施者的“一厢情愿”得以成功,诈骗必须有事主的“有机配合”才能完成其运行的系统性。事主之“有机配合”的内容,就是事主自身贪得好处的各种心理与行为缺陷。诸如利令智昏、攀龙附凤、崇洋媚外、封建迷信、盲目自信、饥不择食,等等。诈骗者通过投其所好、供其所需、解其所难,瞒天过海、偷梁换柱、以售其奸。“苍蝇不叮无缝的鸡蛋”,要防范被骗,关键是当事人消除自身弱点,不贪得好处,不为蝇头小利而受制于人。
不信:
小心谨慎,不要轻信他人。人之受骗一为贪得好处,二为放松警惕。“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要防止上当受骗,除了不贪好处,还要提高警惕。谚曰:“傻瓜旁边必有骗子。”骗子专门诈骗那些不警惕的“傻瓜”。
人在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中,需要提高警惕;在遇到困难时、有求于人时,更要提高警惕。因为此时容易出现骗子,此时事主也容易放松警惕。
人在为家庭与个人办事时,需要提高警惕;在为国家、集体、他人办事时,更要提高警惕。
人在未曾受骗时,需要提高警惕;受骗后更需要提高警惕。谚曰:“受人一次骗,怪骗子;受人两次骗,怪自己。”人之重复受骗,关键在自己,是自己缺乏警惕性。对受过骗、重复受骗的人来说,警惕性更为重要。
不傻:
懂行,善于识别。骗术一定程度上如同魔术。骗术被识破,骗子被识别,骗局便无法成功。防范诈骗,要注意对诈骗的识别。
(1) 利用规律识别。(2)注意迹象识别。(3)通过密码识别。(4) 发动公众识别。
不急:
缓兵,尽量拖延时间。实施诈骗,行骗者不仅需要事主的“合作”,使其诈骗形成系统,还需要一个骗与取的过程。在骗子行骗过程中,事主按行骗者的要求去办,越快则越易被骗。倘若慢则延缓乃至破坏行骗的连续性,越慢也就越会增加防范被骗的可能性。因此,事主为防骗,可以与对方有意周旋,有意拉长过程,使用“缓兵之计”。 缓兵可促使行骗者露出狐狸尾巴;有利于当事人更多地观察对方,从而识别诈骗,识破骗术;甚至有可能主动出击。诈骗中,行骗者与事主一般有较多的接触,为使事主信任,其总会有意无意地留下一些线索。在缓兵所赢得之宝贵时间内,事主可主动出击,使用多种方法核实情况,以骗子自报的情况为线索,了解人物与事实的真伪。若骗子自报的情况是真实的,可作为线索继续核查,若其自报的情况本身就是虚假的,则就此已识别了诈骗。
不弃:
就是社会不要抛弃骗子等违法犯罪者,真心对待和感化他们。
诈骗虽以最大的虚假来欺骗、坑害社会与公众,然而治理诈骗却要以极大的真诚,以根本的真来对待假。倘若人们相互欺骗、相互坑害,绝不可能从根本上预防与治理诈骗。对诈骗这种丑恶的社会现象与人的行为的防控,社会与公众必须予以真善美。社会与公众要真诚地关心他们、教育他们,真心为其好,众多的诈骗者也是能诚心悔罪改罪、变假成真的。
第六章:商业贿赂
一、什么是商业贿赂
(一)现行法律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 :
1、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2、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对刑法有关商业贿赂犯罪的条款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犯罪的主体范围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
(2)明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范围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认定;
(3)明确了医药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领域中商业贿赂犯罪的刑事责任,特别是对医生“开单提成”等群众反映强烈的贿赂行为的定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二)贿赂的本质:
贿赂的本质是作为代理人的受贿人因收受行贿人所给予的好处,背离其应负的忠实义务对交易产生了不正当的影响
(三)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商业贿赂的基本分类
1、商业行贿,是指在商业活动中向代理人支付好处诱使其背离忠实义务的行为
2、商业受贿,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代理人收受他人好处背离忠实义务的行为
分类的标准是贿赂是否通过第三方进行,不通过第三方的贿赂为直接贿赂,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贿赂为间接贿赂
二、商业贿赂行为界限
(一)佣金(Commission):指卖方或买方支付给中间商代理买卖或介绍交易的服务酬金 专业的贸易中介公司,在代理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代理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
(二)折扣(Discount)
卖方在原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买方的一定比例的价格减让。 使用折扣方式减让价格,而不直接降低报价,使卖方既保持了商品的价位,又明确表明了给予买方的某种优惠,是一种
促销手段、如数量折扣、清仓折扣、新产品的促销折扣等。比如每件20美元CIF纽约减5%折扣。卖方在开具发票时,应标明折扣,并在总价中将折扣减去
(三)回扣
国家工商局公布施行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给回扣下了定义,即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于给予和收受回扣的,以行贿和受贿论处。以行贿和受贿论处,是指以商业贿赂论处,而不是直接以贿赂罪论处,当然其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为
三、商业受贿的本质特征 :
1、商业受贿作为市场经济的负面产物,是在商业活动发展到市场经济程度后才出现的,其除了发生在特定的商业领域内
2、商业受贿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经营者违反职业道德,不合理行使管理权,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这就败坏了企业的声誉和正常管理活动
3、商业受贿违反了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四、商业贿赂的危害
(一)对政治的危害
1、商业贿赂就是腐败
2、商业贿赂滋生腐败,官商勾结侵蚀吏治
3、商业贿赂降低了政府投资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生产效率
(二)对经济肌体的危害
1、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
2、造成物价虚高,特别是一些医药企业实行高定价、高回扣
3、助推假冒伪劣盛行
4、阻碍经济发展
5、损害国家声誉,影响投资环境
五、跨国公司的商业贿赂
跨国公司集体堕落:商业贿赂是中国市场潜规则?
(一)中国市场中的特殊利益结构则使跨国公司的商业行贿由被动走向主动
首先,中国市场巨大的利润令跨国巨头在“潜规则”面前敢于大胆出手。
其次,垄断特权的存在驱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铤而走险。
第三,制度供给不足使跨国公司在“潜规则”面前肆无忌惮
(二)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于1977年制定,期间经过1988年、1994年和1998年三次修改,其宗旨在于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是美国目前监管企业对外行贿的最主要的法律
主要内容:
①子公司行贿,母公司连坐
②罚金数倍于行贿获利
③意图行贿也被视为行贿
④企业主动自查腐败
撞击效应 :
①观念冲击:FCPA所传达出的强烈的公平竞争观念
②规则对接:指中国的商业规则应当如何更好地和成熟的市场竞争规则接轨
第七章:商业秘密犯罪
商业秘密与国家秘密的双重解读:
1、商业秘密侧重于在市场竞争中的主体所掌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国家秘密则是在国家政治层面的安全和利益有关的信息
国家和中央企业的关系 :
2010年4月26日,国资委网站上发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的密级,根据泄露会使企业的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程度,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普通商业秘密两级,密级标注统一为"核心商密"、"普通商密"
一、商业秘密概述:
(一)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工商秘密
2、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则将其称为未公开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性质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 经济性 实用性 采取保密措施
(三)商业秘密的范围
1、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
2、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与产品生产和制造有关的技术诀窍、生产方案、工艺流程、设计图纸、化学配方、技术情报等专有知识
3、工艺程序 4、机器设备的改进 5、客户名单 6、研究开发的有关文件
7、公司内部文件 8、第三方商业秘密
(四)中央企业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二、商业秘密的取得形式: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商业秘密泄露的主要途径
1、离职或在职员工泄密
2、商业间谍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泄露。
3、外来人员参观、考察导致商业秘密泄露
4、供应商与客户
5、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6、广告及商贸展览
7、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
三、中国在经济安全方面的软肋:
1、经济安全意识非常淡薄
2、保密制度残缺
3、惩罚力度畸轻
四、当代世界商业秘密战
1、2005年5月底6月初,以色列该国史上最大的商业间谍案——“特洛伊木马”
2、日本一名情报专家曾经承认,日本国民生产总值的54%来源于竞争情报
3、在苹果的一些会场内总会有这样的提示语:“请擦去黑板并将你所有的秘密文件处理掉,工业间谍在你之后预定了这一房间。”
五、美国商业秘密保护
1、在1976年,美国已有38个州制定了本州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有5个州赋予商业秘密以财产权地位;
2、1979年《统一商业秘密法》
3、加入TRIPS后,美国各州已普遍承认商业秘密的财产权地位
4、“经济间谍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
①该法在1997年1月1日生效,第一次把侵犯商业秘密列为联邦刑事犯罪
②《经济间谍法》将经济间谍罪和窃取商业秘密罪两类行为归为经济间谍罪
③《经济间谍法》的特点在于,该法不仅仅处罚实际犯罪行为,也同时处罚预谋行为和共谋犯,使得美国政府、公司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就能够有权力采取措施,有效阻止非法商业间谍,以及侵害国家利益的非军事间谍行为
④美国“经济间谍法”制定之后,成了全球各国对付商业间谍的蓝本,但也让一些外国商家,如中国踩到这个地雷。在这条法案推行后,首4宗遭起诉的案子中,就有2宗案件是涉及中国驻美国的企业
思考:为什么是中国?
1、“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现在缺乏尖端技术。在技术依赖的情况下,只有两种手段可以缓解燃眉之急。自主研发,或者廉价获得技术,就是雇佣拥有这类技术的人。
2、我国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案件中90%以上都与人才流动有关。
第八章:职务犯罪与土地腐败
一、对土地资源的政府配置
1、土地供给制度
①土地征迁和补偿制度
②土地储备开发制度
③土地出让制度
2、土地征迁
①政府依靠其特有的权力强制性地实现土地权利的转移过程,以相应经济补偿为条件 ②土地征迁:强制性——政府权力
③土地补偿:补偿性——被拆迁人的权利
3、土地储备开发制度
政府按照法律程序,根据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收购、收回、置换、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土地的前期开发,予以储存,为城市发展提供土地资源、资产和资本
3、土地出让制度
①划拨:国有机关,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其他
②有偿出让:经营性用地。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
二、土地中的职务犯罪:(含原因分析)
(一)什么是土地腐败
①腐败的本质,是指以牺牲多数人的利益来实惠一小部分人的行为
②土地腐败是我国行政官员腐败具体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指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政权的官员,利用这一特殊的行政权力,与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交易,换取钱、权、名、利等方面利益的行为
(二)土地腐败案件的危害性
①城市房价蹿升
相比其他部门的腐败案件,国土部门涉案情况的特点是‘高危性’和‘高发性’,国土系统腐败危害性极大
②城市房价蹿升
③农村与土地有关的群体性事件频发
④在协议出让土地时,政府垄断土地供给,其价格的形成是非常不透明的。主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行政官员的土地腐败现象大量滋生
⑤地方政府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的动机十分复杂,其腐败行为已经不再仅仅局限于个人对于金钱利益的追求,更有甚者是对于名声以及更高官职的追求
(三)一块土地上可能滋生多少腐败
土地规划、 土地审批、 挂牌拍卖、 土地征收、 土地评估、 征收补偿
1、土地出让金易“做手脚”
土地国有,若需经营开发,土地使用者需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款,这就是“土地出让金”
2、农村土地职务犯罪的高发阶段是征地
农村土地腐败者往往将眼睛盯在了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上
(四)土地腐败的表面原因 ....
1、土地资源稀有 开发商巨额行贿
2、涉及环节众多 形成巨大“金矿”
3、高额腐败成本 购房者最终买单
(五)土地腐败根本原因:权力过大和滥用 ....
(六)根治土地腐败重在权力制约
要遏制腐败的滋生蔓延,国土系统就迫切需要改变管理方式
首先,需要解决地方财政对城市土地的过度依赖问题;
第二,需要解决地方政府强势掌握城市土地,不正当干预用地问题;
第三,需要继续强化土地用途管制与出让监管;
第四,需要逐步健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使其独立并正确行使土地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能; 第五,需要解决基层国土管理力量薄弱问题
行政权力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起主导作用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缺失
三、作为商品的房子的市场配置
1、不动产的投资性
2、不动产的流动性
3、不动产对中国人的特别含义
四、房子流通领域的经济犯罪
1、利用房屋中介身份实施诈骗
2、低价出售为名实施诈骗
3、虚构房产或假冒身份实施诈骗
4、一房多卖实施诈骗
5、以讹传讹实施诈骗
6、利用经济适用房进行诈骗
①商品的稀缺性 ②违规操作的存在
五、不正常的房市诱发其他犯罪
1、影响了合理的资源配置
2、成为洗钱犯罪的手段
3、成为腐败犯罪的目标和手段
第九章:职务类经济犯罪
一、清廉指数
清廉指数是由世界权威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对外公布的考量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清廉程度的的数值。清廉指数的数值区间为10(最清廉)到0(最腐败)
二、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贪污犯罪的“职务上的便利”
①利用职务便利就是贪污犯罪的行为特征
A“利用”就是凭借和使用
B“职务”是指行为人工作中从事业务享有的职能权力与负有的职责义务的集中表现 C“便利”就是方便的条件与机会
②小官大贪
A“小官”要“大贪”,必须面对上级领导的直接监督
B“小官”要“大贪”,还必须能绕过相关的程序与制度
C“小官大贪”的责任不仅在“小官”本人,也在于“大官”
2、预防贪污犯罪的对策
①加强管理,强化制约监督机制
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③加强廉政建设,强化预防意识
三、贿赂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求利益,并以此为对价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财物性利益,进而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1、我国当前贿赂犯罪的新特点
①受贿主体“两极化”趋势明显
②贿赂行为逐渐潜规则化
③行贿呈现长期投资态势
2、经济犯罪与足坛反腐
(1)不仅伤害到足球,还伤害到中国经济——赌球金额:几千亿到一万亿
(2)体制改革与赌球利益交织在一起
3、制度如何让坏人不犯罪
①中国足球最顽固的敌人是地下赌博集团,如何打击地下赌博集团和他们在球队的同伙,才是重中之重
②假如中国足球整体很肮脏已经成了共识,那么上到中国足协当官的,下到在地方俱乐部梯队学踢球的小孩,在这个大染缸里的人其实谁都不可能保持绝对的高标准干净
四、职务类经济犯罪发生的原因
1、市场化改革尚未到位
国家要对经济进行干预,如进口配额,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物价管制或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限制等,这种管制一定程度地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从而形成差价。一切商品经济中的行政管制都会创造出这种差价收入,即创造出租金,而一切利用行政权力大发横财的行为统称“寻租活动”
转轨时期还是一个所有制结构大变动、利益关系大调整的时期。由于公共财产的产权界定不明晰,而产权的重新界定是在政府领导下进行的,如果对行政权力的运用监督不力,掌握权力的官员就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侵吞公共财产
2、权力结构失衡
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其一方面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又潜藏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性和腐蚀性。当权力的扩张逾越一定的界限,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
3、薪酬体系不尽合理
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是职务犯罪的直接动因。低工资制度加上广泛而无约束的权力,是促成大规模腐败的最常见因素
4、惩治体系缺乏有效性
①廉政法制还不够完善
②执法不严问题相当严重
③奖惩机制不完善
五、职务犯罪之预防
职务之制定、职务之任命、职务之行使、职务之监督、职务之保障
第十章:走私犯罪
一、走私罪
1、并非所有的走私行为都作犯罪处理
2、走私犯罪一般发生在货物的进口环节
3、走私犯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
(一)成立
①违反海关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②逃避海关监管,
③非法运输、携带、邮寄
④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和其他进口环节代征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
⑤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走私罪共有12个罪名
A走私武器、弹药罪
B走私核材料罪;
C走私假币罪;
D走私文物罪;
E走私贵重金属罪;
F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G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
H走私淫秽物品罪
I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K走私固体废物罪;
K走私毒品罪;
L走私制毒物品罪
(三)对外贸易与国家对外贸易管制
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管制制度、设立相应管制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
1、外贸管制以利益原则为标准。
2、国家外贸管制源于各国生产力的差异。外贸管制实际上是各国为维护本国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防止他国侵犯和分享的一种手段
(四)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1、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准许、限制、禁止的制度;
2、对进出境的非贸易性物品实行限进、限出、限 量、限值的制度;
3、对允许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征收关税的制度
4、对于武器、弹药、文物、贵重金属等违禁品采取了禁止进口、禁止出口或者禁止进出口的制度;
5、对于违禁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采取了限制进出口、征收关税的制度
外贸管制法律是对外贸领域社会利益关系的设定,而走私正是对这种设定的利益关系的破坏。
意义:确定国家外贸管制的度,其实是一种利益让渡,即把对外贸易利益在国家与公民、
中央与地方、外贸经营者与普通公民等主体间合理分配,使国家的外贸管制制度在利益分配上具有更大的合理性,各经济主体都能得到其应有的利益,各方利益获得较佳的衡平状态
(五)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与走私
外贸管制是走私存在的前提条件,与一般正常对外贸易相比,走私主要是通过逃避关税方式降低成本,并将其转化为利润。
首先存在外贸行为,而后产生外贸管制,走私者突破外贸管制,即为走私。走私又导致了外贸管制的延伸,国家进行制止、打击、惩治走私
走私是为了对抗国家所实施的限制性规定和在国境上所建立的关税壁垒政策而产生,并逐渐发展起来的。走私的产生促使国家外贸管制不能仅停留在限制和关税征收上,而是将这种管制延伸为惩治走私,即查缉走私
(六)走私产生的原因
①走私产生的主观原因经济学分析
②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效应
③外贸、关税政策、非关税措施的负面影响
④政企不分与改革开放初期的"走私发财论"影响
⑤海关制度及监管中存在某些漏洞
⑥市场监管不严,走私私货有销路
⑦对走私分子惩治、处罚过轻
(七)走私犯罪活动的危害
①损害国家主权,危害国家安全。
②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偷逃国家税收,影响国家财政收入。破坏市场秩序。危害民族工业,破坏经济建设
③危害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引发其他刑事犯罪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犯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的特征
①违反海关法规
②逃避海关监管
③偷逃应缴纳税款
(二)走私普通货物犯罪的对象
除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固体废物以外的一切货物与物品
1、 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2、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
3、国家不禁止、不限制进出口但应缴纳关税的货物
(三)货物与物品的区别
1、从实质要件上看,货物在进出境环节或进出境的目的属于贸易性质,而物品在此环节或进出境目的属于非贸易性质。
2、从形式要件上看,货物应当签有合同或协议;物品则不存在合同或协议
(四)走私的方式
①绕关的走私行为:绕关走私是指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海上绕关、边境绕关、航空绕关
②通关的走私行为:经过设立海关的地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行为
③准走私行为(间接走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赖昌星之走私手法:假转口—香烟、伪报品名—汽车、直接闯关—油、收取水费)
④后续的走私行为(变相走私):‘水客’走私以少批量、多批次的‘蚂蚁搬家’为主要实现手段,其表面的零散性走私,掩盖其实质上的有组织性和团伙性犯罪,直通车走私与‘水客’走私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危害极为严重
(五)后续走私行为之加工贸易走私
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偷逃税额较大的行为
加工贸易是指经营企业进口全部或者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以下简称料件),经加工或者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①加工贸易特征:
A两头在外,用于加工的原材料从境外进口(进料加工企业有部分原料在国内采购),加工后的成品出口境外;
B料件和制成品保税。
②加工贸易的运作基本流程
主要包含以下阶段:合同备案--料件保税进口--加工生产--复出口--核销
A加工环节走私
a.改进工艺后损耗降低,仍然欺骗海关,仍然用旧的单耗向海关申报,将改进单耗后节余的料件在国内销售。
b.以在国内购买的次料、便宜料件顶替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成成品,然后将价值高的进口料件在国内销售。
c.将生产产生的次料、边角料、次品擅自在国内销售。
d.虚假法外加工,实际上销售原料
B复出口环节
a.空转(又称假转厂、假结转)。即两个加工企业之间只办理出口深加工结转手续,而双方实际上并无货物交易。
b.多转少出。即即两个加工企业之间办理出口深加工结转手续时,多结转少出货。 c.多报少出,甚至空柜假复出口。
d.伪报品名出口。
e.利用假报关单实施假出口。
f.将本应复出口的成品或半成品在国内销售
C核销环节
a.高报单耗假核销。
b.空转假核销。
c.多报少出假核销。
d.利用假出口报关单假核销。
e.伪报品名出口假核销
③加工贸易走私的手段
A合同备案时作假
B料件保税进口环节
a伪报品名 b少报多进 c匿藏、夹藏 d飞料走私 e伪报贸易性质
④加工贸易走私犯罪主要有以下的表现形式
A内销加工贸易企业用于生产而进口的保税机器设备。
B利用加工贸易企业可购买保税车辆,擅自销售或利用多次往返港澳,走私汽车。 C内销保税进口料件生产时产生的残次品、边角料等。
D内销保税进口的料件
(六)走私的行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