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税法概念及体系
(一) 财政学上税收概念
王国清等: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
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二)法学意义上的税收概念
税收是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为财政收入或其他附带目的,对满足法定构成要
件的人强制课予的无对价金钱给付义务。(刘剑文,2004)
1. 税收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
2 税收的义务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公民、外国人、财产权
3 税收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或附随目的; 宪法国家职责,管制诱导
4 税收以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为前提条件;
5 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为什么;税收与私法之债(依据、优越、
限制)
6 税收是一种无对价的给付; 法律层次;宪法层次
7 税收是一种强制性的给付;税收与捐赠(发生、实现);税收自愿与非自愿; 宪法上的税收概念
1 税是面向不特定公众强制征收的无对价金钱给付;
2 税是遵从宪法最低约束的给付:税收法定主义、公平课税原则、比例原则
3 税是用于合宪开支的给付;
二 税法概念和特征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玉珍,1993;徐孟洲,1999)。
(1)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有关税收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如税收
征纳关系、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税收权限划分关系、税收救济关系、国家间税收权益分配关系等。(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个性:
(1)结构的固定性。1 税种与税种法的相对应性;2 税收要素的固定性;(2)实
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统一。(3)技术性。复杂的制度设计,实体法和程序法。(4)经济性。调节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
此外,保障国家公共品供给职能;调整和确认税收关系;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文
本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 税法的性质和作用
二)税法的作用
(1)税法是税收基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资源配置及宏观调控职能、公平收入分配职能
(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保证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准则。 税收征纳关系(实体、程序)
(3)税法是贯彻和执行国家政策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经济政策、社会政策。 (4)税法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法律依据。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涉外税法 (5)税法对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起到教育和宣传作用
税法的本质
税法本质
国家征税之法
纳税人权利保障之法
四 税法的地位
税法的地位是明确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如何。 1 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综合性
2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五 税法体系
指一个国家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统一整体。
六 税法的渊源和效力 税法的效力,也即税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税收国家”理论
一 税收国家理论的由来
财政宪法角度的国家行为:财政国家(政治国家的另一面是财政国家)
财政国家划分:
(1)财政支出角度:自由国家,福利国家
(2)财政收入角度:税收国家、资产收益国家、规费国家、公债国家
“税收国家”是熊彼特于1918年在《税收国家的危机》提出的概念。税收自古便有,但有税收的国家不一定是税收国家。熊彼特区分了两类国家:‘领地国家’与‘税收国家’。前者是封建主义的产物:在封建制度下,国王的税收有两个来源,一部分来自国王自己的领地,一部分来自诸侯的进贡;国王则无权直接对诸侯领地进行征税。后者的特征是中央政府及下级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用税收的方式来汲取财力。
二 “税收国家”认定标准
德国伊森西( Issensee) 税收国家构成要件
1 税收的缴纳以金钱给付为原则
2 金钱给付必须定期支付
3 税收为满足支出需求的主体
4 税收是现代国家主权的体现(强制性)
5 税收义务与纳税义务人的对待给付无关
6 以财政收入为目的,非营利为目的
7 税收国家以国家、社会二元化为前提
8 国家不从事(有限)经济活动
9 税收一定程度上偏离财政目的和自由放任
10 税收国家遵循课税平等原则和税源保持原则
三 “税收国家”课税权力的来源
课税权力来源于人民
税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代价,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收源于民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受制于民
税权源于民授、用于服务于民、受制于民
课税权力来源于人民理论之现实意义
税收国家课税权来源于人民是实在和具体的
1 课税权不能背离其宗旨——人民有畅通渠道参与权力运作,税收立法
2 课税权力的相互制约—— 税收立法、执法、司法
3 税收符合人民的公共需要(分权)——中央和地方税权配置
4 违宪审查(税收背离宗旨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 “税收国家”的中国适用
现实与税收国家的契合
1 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宪法15条);
2 产权主体多元化形成;
3 国家和国有企业间利益分配日趋规范;所有者身份和权力者身份分离
4 税收在财政收入中地位日益重要;
5 税收发展规律受到重视
公平、效率、法治(税收法定主义,实体、程序)
税收国家理论对中国的意义
1.税收国家要求国家社会二元化
2.税收国家要求实现纳税人平等牺牲
3.税收国家要求财政收入以税收收入为主
4.税收国家要求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
5.税收国家要求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与税收国家的距离
税收基本事项如税收法定写入宪法,税制不完善不合理,税收民生福利理念和课税
平等原则未充分体现,纳税人主人地位没能真正确立,纳税人权利没有充分保障等。
五 “税收国家”课税权力的横向配置
税收立法权重要性
税收法定主义科学性;
税收授权立法
税收法定主义的阻力与优化
1 树立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权威
2 改革立法机关的组成方式和运作模式
3 坚持税收法定主义、限制授权立法
4 改进立法程序
税收司法代表着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税务法院问题
违宪审查目的、对象、模式(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
我国为议会审查模式
六 “税收国家”课税权力的纵向配置
内容:税收立法权、税收收益权、税收征收权
1 课税权力纵向配置的必要性
财政分权:公共品层次性、偏好识别和信息;
宪法上:人自我负责、自由发展,自由空间的扩展;
2 课税权力纵向配置
(1) 税收立法权
重要性。地方立法权的限制:1对经济社会影响程度;2 税基的移动性;3 课税对象
跨区域性;4 相同种类税目,上级优先;5 货物流通障碍禁止;
关于地方乱收费,恶性税收竞争,过头税问题
(2)税收收益权
税收收益权与税收收益
税收收益权划分的法律形式
一 税收法律关系概述
税收法律关系指由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
(一)按税法调整社会关系内容分
(二)按法律规范的功能分类
二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1 权力关系说
奥托.梅耶:税收法律关系是以“查定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
2 债务关系说
阿尔伯特.亨泽尔:将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是法律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为公法上的债务关系。 3 二元关系说
金宏子:权力关系说是从税收征收程序来论述,债务关系说主要是纳税人对国家的债务来论述问题。(事实层面)——(法理念)
4 分层关系说
刘剑文和熊伟:在抽象层面,将税收法律关系性质整体界定为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在具体层面,分别界定为债务关系和权力关系。
三 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平等性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
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平等。
1 从税收的经济本质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税收本质:公需说、保险说、义务说、利益说或交换说——税收价格论
2 从法治理论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私权利和公权利;
3 从税收、税法的发展史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税收、税法的发展史是税收法律关系由不平等到平等发展演变的历史。
4认识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的意义
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非平等关系及其危害
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的实践价值
纳税人行为;征税机关行为;公民权利意识和法治社会建设
四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1 征税主体: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
2 纳税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征纳关系)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1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
(1)税收优惠权;(2)退税请求权;(3)陈述申辩权;(4)税收知情权;(5)税收保密权;
(6)控告检举权;(7)要求回避权;(8)延期申报权;(9)延期纳税权;(10)索取完税凭证权;(11)拒绝税务检查权;(12)税务代理权;(13)税收救济权;
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2)账簿、凭证和发票方面的义务;(3)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4)依法纳税的义务;(5)主动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2 税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
税务机关的权力
(1)税务管理权(登记、账簿凭证、申报审核等);
(2)税款征收权(税款审核、减免税、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 (3)税务检查权;
(4)税务违法处罚权;
税务机关的义务
(1)依法征税的义务;(2)提供服务的义务;(3)回避的义务;(4)保守秘密的义务;
(5)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
五 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
指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发生
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产生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产生使得已经发生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等要素方面发生变化。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产生使得已有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四章: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指导一国有关税收法律文件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环节的基础性法律理念。
二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形式上,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有关税收法律文件的法律渊源是“法律”,即税法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通过。
实质上,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有关税收法律文件的内容应该是基于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而制定的,即税法的制定者应该具有自觉的纳税者意识的权力机关的代表,税法的具体内容应该充分维护纳税人权利,合理界定国库利益与纳税人的财产权利,并对税务机关的课税权作出明确的界定,防范税务机关滥用行政权力。
税收法定主义内容:
税收要件法定原则,要求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归属关系、课税标准、纳税程序等,
应尽可能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税务合法性原则,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征税。
税收法定主义学说的发展
三 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理念
1 税收法定原则追求的基础理念是保障社会公众享受基本的财产权;
2 税收法定原则是界定、规范国家与税务机关税款征收代理关系的法律理念; 3 税收法定原则是界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税权的法律理念;
四 税收法定主义与中国实践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
《立法法》依据
《宪法》依据
(二)税法法定主义的观念限制
(三)税收法定主义与授权立法
税收法定主义不排斥授权立法——1税收的专业性、技术性2 各国立法实践 税收授权立法的要求
1 在法律详细规定的授权立法目的、范围、监督程序的约束下进行;
2 税收立法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和国库利益的矛盾,对此应持审慎态度。
(四)税收法定主义的制度偏差 1 税收立法方面2 税收减免方面3税法解释方面
第五章: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一、 税收公平原则概述
一般而言,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费在纳税人之间公平的分配,享受公共服务多的纳税人多纳税,享受公共服务少的人少纳税;纳税能力强的人多纳税,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纳税。 受益(利益)原则
量能课税(能力)原则
税收横向公平
具有相同课税要素的纳税人无差别地负担相同的税金——个税、企业所得税 税收纵向公平
(一)能力说
1 客观说:收入、财产、消费
2 主观说:牺牲,绝对、比例、边际
(二)受益说
一般受益税,特定受益税,美国汽油税和汽车税,社会保障税;燃油税(成品油消
费税单位税额)
税收效率原则
一、 税收效率原则概述
税收效率原则,指要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运行机制,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宏观经济稳定运行,使得税制对市场经济产生程度不同的扭曲造成的福利损失最小化,并且在税收征收环节实现最小投入最大产出。
二 、税收经济效率
(一)资源配置——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不同纳税人
(二)经济运行机制——微观经济(纳税人的选择和决策);宏观经济;税收中性。窗户税
三、 税收行政效率
税收征管成本——税收成本率,人均征税额,税收征收率,
税收征管效率
提高税收行政效率的路径
第六章:税收规避与实质课税原则
第一节 、税收规避一般理论
一 税收规避内涵
加拿大Carter 委员会:避税是利用事先的安排或法律漏洞,通过合法的手段减少税收义务。
小结:1 税收规避首先来源于私法赋予人们的选择空间;2 利用税法漏洞;
3 违反税收立法的意图;4 事先安排和筹划5 减轻税收
避税的法律属性
避税行为的不违法性
避税行为的不合法性
1 避税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2 避税有悖于税法宗旨;
3 避税违背诚信纳税义务;
脱法行为(葛克昌)
避税是骗税
几个相关概念:节税、偷税、逃税、抗税、骗税
节税:以合法方式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纳税人有意识的选择税法鼓励和优惠政策,来减轻税负的合法行为,节税符合国家立法意图。
节税和避税:
相同:1行为意图产生时间;2 行为结果;3 法律形式;
区别:1 税收公平原则的背离;2 税法宗旨和设税目标;3 诚信纳税义务的违背;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实际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逃脱其实际纳税义务,其手段往往是不公开的,具有欺诈性与隐蔽性 。
抗税: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骗税: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逃税: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二 避税产生原因分析
(一)纳税人因素——利益驱动、利润压力
(二)专业税务咨询因素—— 税务咨询业务模式和管理方式
(三)税法因素——税法漏洞的存在和税法解释滞后、税法复杂化、各国税收法律
制度的差异
三 避税的危害
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
削弱了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
损害社会公平
避税引起了社会经济福利损失
第二节、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规避
一 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
实质课税原则即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进行课税(张守文,2001)。
实质主义强调,在适用税法时,必须认定课税要件事实,如果课税要件事实的“外观与实体”或“形式与实质”不一致,则不能依照外观或形式,而只能依照其实体或实质加以判断。
(1)当依据外观或形式,并不符合课税要件的事实存在时,若实体或实质符合课税要件,则必须认为课税要件满足;
(2)若外观或形式符合课税要件,但其实体或实质却并无该项事实存在,则必须认定课税要件未能满足。
法律实质主义和经济实质主义
按照经济实质对应的法律形式课税,只要存在经济实质,不管其法律形式或外观如
何,都必须同等课税。
二 实质课税原则的由来及理论依据
理论依据:
1 量能课税原则
2 税负公平原则
三 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法定主义
实质课税原则是具体实现税负公平的载体。
税收法定主义优先于实质课税主义而适用。
第三节、 实质课税原则在反避税中的运用
(一)一般条款模式
指在税法中作出总体规定,适用于规制各类税收逃避行为的条款。
(二)个别条款模式
指在某些相关税法中规定、旨在解决个别税收逃避问题的条款。如日本、美国、英
国、台湾地区。
二 实质课税原则:我国立法实践
(一)我国长期的个别条款规制
1 拟制性规定
2 对关联交易的规制
3 协力义务与容忍义务的规定
协力义务:即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诸如账簿的建立、发票的开具、法定凭证的保管、
纳税申报等税收情报的义务。
为有效防止避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使公权不得反抗,从而产生容忍义务,如接
受税收检查,接受财产扣押义务,接受现场检查、搜查等义务。
三 我国反避税立法模式之完善
问题:1个别条款、覆盖面窄;如资本弱化、避税港、受控外国公司等。
2 滞后性;3税法复杂化
一般性规制条款和个别规制条款相结合
各国一般性条款的特点:1强调纳税人不能滥用避税交易;2 纳税人交易必须符合
税法目标和精神;3 纳税人的交易必须具有非税收的主要动机。
• 第七章: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税收诚实信用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产生原因
通常情况下,信赖利益并无太多的存在空间。
税法的复杂化,使税务机关较纳税人有信息优势,纳税人信赖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
解,相信其解释法律和执行法律是正确的、合情合理的。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信赖关系的社会收益
• 如果纳税人基于合理理由而对税务机关的言行产生信赖,并且据此从事一定的经济
活动,在案件处理上,会产生合法性与妥当性的冲突。
• 1 严格按照税收法定主义
• 2 维护妥当性而牺牲合法性,坚持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
• 一旦信赖关系建立,不能轻易破坏,即便这种信赖在某些细节上与合法性产生冲突,
也不能以合法性为由一概否定。
• 纳税人信赖的对象
• 税务机关错误言行;
• 税务机关对税法的不同理解;
• 经过一定时期不行使的权利失效(期限规定、无规定)
• 法律不溯及既往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
• 由于税法的复杂化,税务机关的专业性,纳税人信赖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相信
其解释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正确,是非常合情合理的。
二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1 民法:信赖利益赔偿原则
• 2 刑法:“信赖原则”——交通:过失犯理论——信赖原则
• 3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
(二)法的安定性
• 法律安定性:法律本身安定性、法律达成的法律关系与法律状态的安定性。
• 税法安定性体现在正常的立法和执法中,纳税人信赖的法的安定性被破坏,导致纳
税人利益受损,并且明显不合理,税法必须提供补救。
(三)基本权利说
• 1 宪法上公民财产权2 宪法上自由权
(四) 法治国家说
三 纳税人信赖利益的衡量标准(重点)——信赖利益保护的条件(5个)
(一)存在纳税人可信赖的客体
• 行政机关的作为、不作为、现存的法律状态
• 作为,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承诺减免税或不课税
• 不作为,如税务机关对某项实体权或程序权长期不行使
• 客体: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抽象的税务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处分、法令、规则、
承诺、惯例及事实状态等。
依法行政
信赖利益保护
(二) 该对象足以引起纳税人的信赖
对象达到足以引起纳税人信赖的程度
1 具体行政行为
• 公开表示
• 任何能成为税务机关意思表示的行为,都应是足以引起纳税人信赖的对象。
2 抽象行政行为
•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规章、命令、批复等对税法的解释。
(三) 纳税人基于信赖而从事一定的行为
纳税人必须基于信赖从事一定的行为,并由此形成一种利益,才有必要就其不同的利益状况进行妥善衡量。
(四)信赖的破坏将给纳税人带来损失
• 信赖破坏是否存在损失
• 损失还是用以衡量赔偿的一个因素
• 若信赖的对象是现存法律状况,损失产生依赖于法律内容。
(五)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值得法律保护
值得保护的信赖必须是正当的信赖。
“正当”指当事人对国家的行为或法律状态深信不疑,且主观上对信赖基础的成立善意无过错。
四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意义
• (一)受损的信赖利益获得救济的必然要求
• (二)平衡公共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必然要求
• (三)增强税务机关信用的必然要求
五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具体类型(重点)
• (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
• 1 尊重行政先例
• 税收法定 VS 有利于纳税人的行政先例
• 破除该先例的限制:破除先例不溯及既往;应该有缓冲期
• 2 信守对纳税人的承诺
• 一般情况下,税收法定;
• 例外情况下,税务机关承诺以某种特定方式对某个事实关系加以判断:承诺合法;
不合法
• 3 限制行政决定的撤销或废止
• 税务行政决定的撤销与废止;视行政行为是设定负担或授予利益,斟酌其中的信赖
利益;
>公共
• 减免税不课税 •
撤销废止补偿
• 4 权力长期不行使即可失效
(二)抽象法律关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
• 税法溯及既往:有利的变更、不利的变更
真正的溯及生效是指税法对已经过去的事实关系予以把握和处理的情形
不真正的溯及生效是法律对于现存的、尚未终结的事实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溯及至其起始点生效,并因此使其原先的法律地位丧失价值。
• 纳税人只是受现实税法免于溯及生效的变更的保护,至于其信赖现行税法继续有效
存在则不受保护。
六 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制度评析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核心:
1 限制税务行政主体变动税务行政行为,减少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侵害;
2 针对已造成的信赖利益侵害予以补偿。
七 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税收立法
1 规范授权立法;2 完善纳税人权利的规定;3加强税收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二)规范税收执法
1 保护纳税人信赖利益:行政行为撤销或废止、政策政策的制定、处置及纠正 2 优化纳税服务
3 扶持和规范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
(三)注重保护程序
(四)确立补偿标准
税法复杂原因
• 1 税法范围的广泛性
• 2 税法规则的技术性;会计、民商法
• 3 授权立法的普遍性;税法可预测性降低
• 4 税法解释的多变性
• 5 地方间的税收竞争;
第八章:税收立法
第一节 税收立法概论
(一)税收立法含义
立法:制定法律的过程;制定法律的结果
“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既包括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国家机关包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
政权机关等。
(二)税收立法权(重点)
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法的权力。
1 税收立法权是综合性权力
(1)从税收立法权的级别、层次看。中央、地方
(2)从税收立法权的类别看。立法机关、政府
(3)从税收立法权内容看。制定、修改、废止;程序上
2 税收立法权的归属
实质上的立法权的归属:君主主权论、人民主权论
形式上立法权归属
我国立法权归属
授权立法(行政机关行使税收立法权)与人民主权
(三)税收立法主体
指在税收立法活动中具有一定职权、职责的立法活动参与者,以及虽然不具有这样的职权、职责却能对税收立法起实质性作用或能对税收立法产生重要影响的实体。 我国现阶段的税收立法权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 国家主席
3 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
国务院立法参与的立法活动
1 有权提出税收法律议案;
2 根据税收法律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3通过授权立法,直接对重要税收事项作出规定。
国务院税收立法权的限制
国务院各职能部门有规章制定权
4 地方政权机关
第二节 税收立法权的配置(重点)
税收立法权配置:税收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
(一)税收立法的横向分配
税收立法的法律保留原则:特定领域的国家事务应保留由立法者以法律规定,行政
对事务的处理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尤其对于税收要素等直接对人们财产权利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更应该专由立法机关已法律规定。
横向分配
委托或授权立法的必要性
授权立法与税收法定主义
授权立法的界限
总结:1 税收立法横向分配坚持税收法定主义;
2 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参与到税收立法;
3 税收授权立法受到明确的限制;
我国税收立法的横向分配
1 全国人大与常委会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划分
2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划分
从立法实践看:
1 人大在税收立法税收立法中处于弱势地位;
2 几乎所有的税收基本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二)税收立法的纵向分配
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含义
划分模式:集权型、分权型
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
“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
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评析
1 税收竞争下地方越权减免税
2 地方支出压力下大量税收性质的收费
3 税款征收和税款的使用分离
(三)我国税收立法权完善
1 横向分配
(1)立法机关成为税收立法的主体
(2)授权立法:目的、立法范围、授权限制说明等;监督制约
2 纵向分配
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对地方立法权同时有限制和约束;
中央和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
第三节 税收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指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有关提案、审议、表决、
通过法案和公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我国的税收立法程序
1 税收法律的立法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与法律草案
(2)法律案的审议:
条件:言论自由权(言论免责权); 了解权(报告、质询、调查委员会)
(3)法律案的表决
(4)法律的公布
2 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
(1)立项;立法工作计划
(2)起草;一个或几个部门、法制办
(3)审查;法制办,“广泛征求其他单位和个人意见”
(4)决定和公布
我国税收立法程序的改进
1 重视税收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
2 在税收立法中加强专家的作用
3 加强税收立法公开制度 4 完善税收立法听证制度
第九章:税法解释
第一节 税法解释概论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由一定主体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和说明。
法律解释包含三方面内容:
1 指确定法律规范的内容,探求立法意图,说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行为和活动过程。
理解解释对象——运用法律解释技术阐明。
2 指一个国家在法律解释主体、权限、程序、方式、效力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3 指研究上述两方面的学问或科学,即法律解释理论。
税法解释是由一定主体对税收法律文本的意思所进行的理解和说明。
税法解释:有权解释、学理解释
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学理解释:文理解释、理论解释
法定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税法作出的解释。具体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学理解释,指依法学理论对税法作出的解释。具体分为文理解释和理论解释。 文理解释是就税法文字的含义,依照文法作出的解释;
理论解释是就法律的全体和各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的解释,进一步可分为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二)税法解释的特征
• 1 解释主体的法定性
• 2 解释对象的固定性
• 3 解释目标的决定性
(三)税法解释的意义
法律解释的过程就是一个在成文法的基础上重新构造意义的过程。
第三节 税法解释的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立法目的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经济实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税法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法、系统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历史解释法、合宪解释法
第一章:税法概念及体系
(一) 财政学上税收概念
王国清等: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一部分社会产品或国
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所进行的一系列经济活动。
(二)法学意义上的税收概念
税收是国家或其他公法团体为财政收入或其他附带目的,对满足法定构成要
件的人强制课予的无对价金钱给付义务。(刘剑文,2004)
1. 税收的权利主体是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
2 税收的义务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公民、外国人、财产权
3 税收以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或附随目的; 宪法国家职责,管制诱导
4 税收以满足法定构成要件为前提条件;
5 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为什么;税收与私法之债(依据、优越、
限制)
6 税收是一种无对价的给付; 法律层次;宪法层次
7 税收是一种强制性的给付;税收与捐赠(发生、实现);税收自愿与非自愿; 宪法上的税收概念
1 税是面向不特定公众强制征收的无对价金钱给付;
2 税是遵从宪法最低约束的给付:税收法定主义、公平课税原则、比例原则
3 税是用于合宪开支的给付;
二 税法概念和特征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罗玉珍,1993;徐孟洲,1999)。
(1)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有关税收活动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如税收
征纳关系、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税收权限划分关系、税收救济关系、国家间税收权益分配关系等。(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个性:
(1)结构的固定性。1 税种与税种法的相对应性;2 税收要素的固定性;(2)实
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统一。(3)技术性。复杂的制度设计,实体法和程序法。(4)经济性。调节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
此外,保障国家公共品供给职能;调整和确认税收关系;由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文
本构成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 税法的性质和作用
二)税法的作用
(1)税法是税收基本职能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
税收的财政收入职能、资源配置及宏观调控职能、公平收入分配职能
(2)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保证各方主体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税收秩序的准则。 税收征纳关系(实体、程序)
(3)税法是贯彻和执行国家政策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经济政策、社会政策。 (4)税法是维护国家税收主权的法律依据。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涉外税法 (5)税法对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起到教育和宣传作用
税法的本质
税法本质
国家征税之法
纳税人权利保障之法
四 税法的地位
税法的地位是明确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税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如何。 1 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综合性
2 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五 税法体系
指一个国家不同的税收法律规范有机联系而构成的统一整体。
六 税法的渊源和效力 税法的效力,也即税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税收国家”理论
一 税收国家理论的由来
财政宪法角度的国家行为:财政国家(政治国家的另一面是财政国家)
财政国家划分:
(1)财政支出角度:自由国家,福利国家
(2)财政收入角度:税收国家、资产收益国家、规费国家、公债国家
“税收国家”是熊彼特于1918年在《税收国家的危机》提出的概念。税收自古便有,但有税收的国家不一定是税收国家。熊彼特区分了两类国家:‘领地国家’与‘税收国家’。前者是封建主义的产物:在封建制度下,国王的税收有两个来源,一部分来自国王自己的领地,一部分来自诸侯的进贡;国王则无权直接对诸侯领地进行征税。后者的特征是中央政府及下级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用税收的方式来汲取财力。
二 “税收国家”认定标准
德国伊森西( Issensee) 税收国家构成要件
1 税收的缴纳以金钱给付为原则
2 金钱给付必须定期支付
3 税收为满足支出需求的主体
4 税收是现代国家主权的体现(强制性)
5 税收义务与纳税义务人的对待给付无关
6 以财政收入为目的,非营利为目的
7 税收国家以国家、社会二元化为前提
8 国家不从事(有限)经济活动
9 税收一定程度上偏离财政目的和自由放任
10 税收国家遵循课税平等原则和税源保持原则
三 “税收国家”课税权力的来源
课税权力来源于人民
税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代价,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收源于民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受制于民
税权源于民授、用于服务于民、受制于民
课税权力来源于人民理论之现实意义
税收国家课税权来源于人民是实在和具体的
1 课税权不能背离其宗旨——人民有畅通渠道参与权力运作,税收立法
2 课税权力的相互制约—— 税收立法、执法、司法
3 税收符合人民的公共需要(分权)——中央和地方税权配置
4 违宪审查(税收背离宗旨的最后一道防线)
四 “税收国家”的中国适用
现实与税收国家的契合
1 市场经济体制初步确立(宪法15条);
2 产权主体多元化形成;
3 国家和国有企业间利益分配日趋规范;所有者身份和权力者身份分离
4 税收在财政收入中地位日益重要;
5 税收发展规律受到重视
公平、效率、法治(税收法定主义,实体、程序)
税收国家理论对中国的意义
1.税收国家要求国家社会二元化
2.税收国家要求实现纳税人平等牺牲
3.税收国家要求财政收入以税收收入为主
4.税收国家要求对私有财产的尊重和保护
5.税收国家要求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与税收国家的距离
税收基本事项如税收法定写入宪法,税制不完善不合理,税收民生福利理念和课税
平等原则未充分体现,纳税人主人地位没能真正确立,纳税人权利没有充分保障等。
五 “税收国家”课税权力的横向配置
税收立法权重要性
税收法定主义科学性;
税收授权立法
税收法定主义的阻力与优化
1 树立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的权威
2 改革立法机关的组成方式和运作模式
3 坚持税收法定主义、限制授权立法
4 改进立法程序
税收司法代表着权利的保护和救济;
税务法院问题
违宪审查目的、对象、模式(普通法院、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
我国为议会审查模式
六 “税收国家”课税权力的纵向配置
内容:税收立法权、税收收益权、税收征收权
1 课税权力纵向配置的必要性
财政分权:公共品层次性、偏好识别和信息;
宪法上:人自我负责、自由发展,自由空间的扩展;
2 课税权力纵向配置
(1) 税收立法权
重要性。地方立法权的限制:1对经济社会影响程度;2 税基的移动性;3 课税对象
跨区域性;4 相同种类税目,上级优先;5 货物流通障碍禁止;
关于地方乱收费,恶性税收竞争,过头税问题
(2)税收收益权
税收收益权与税收收益
税收收益权划分的法律形式
一 税收法律关系概述
税收法律关系指由税法所调整而形成的,在税收活动中各种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
发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范围
(一)按税法调整社会关系内容分
(二)按法律规范的功能分类
二 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1 权力关系说
奥托.梅耶:税收法律关系是以“查定处分”为中心所构成的权力服从关系。
2 债务关系说
阿尔伯特.亨泽尔:将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国家对纳税人请求履行税收债务的关系,国家和纳税人之间是法律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为公法上的债务关系。 3 二元关系说
金宏子:权力关系说是从税收征收程序来论述,债务关系说主要是纳税人对国家的债务来论述问题。(事实层面)——(法理念)
4 分层关系说
刘剑文和熊伟:在抽象层面,将税收法律关系性质整体界定为公法上的债务关系;在具体层面,分别界定为债务关系和权力关系。
三 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平等性是税收法律关系的根本特征。
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税收宪法性法律关系的平等性,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平等——税收征纳法律关系的平等。
1 从税收的经济本质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税收本质:公需说、保险说、义务说、利益说或交换说——税收价格论
2 从法治理论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私权利和公权利;
3 从税收、税法的发展史看税收法律关系的平等性
税收、税法的发展史是税收法律关系由不平等到平等发展演变的历史。
4认识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的意义
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非平等关系及其危害
税收法律关系平等性的实践价值
纳税人行为;征税机关行为;公民权利意识和法治社会建设
四 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1 征税主体:税务机关、财政机关、海关
2 纳税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征纳关系)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
1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
(1)税收优惠权;(2)退税请求权;(3)陈述申辩权;(4)税收知情权;(5)税收保密权;
(6)控告检举权;(7)要求回避权;(8)延期申报权;(9)延期纳税权;(10)索取完税凭证权;(11)拒绝税务检查权;(12)税务代理权;(13)税收救济权;
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义务;(2)账簿、凭证和发票方面的义务;(3)按期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4)依法纳税的义务;(5)主动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2 税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
税务机关的权力
(1)税务管理权(登记、账簿凭证、申报审核等);
(2)税款征收权(税款审核、减免税、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 (3)税务检查权;
(4)税务违法处罚权;
税务机关的义务
(1)依法征税的义务;(2)提供服务的义务;(3)回避的义务;(4)保守秘密的义务;
(5)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
五 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
指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发生
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产生在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产生使得已经发生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体等要素方面发生变化。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产生使得已有的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四章:税收法定原则
税法的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指导一国有关税收法律文件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环节的基础性法律理念。
二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
形式上,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有关税收法律文件的法律渊源是“法律”,即税法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通过。
实质上,税收法定原则要求有关税收法律文件的内容应该是基于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而制定的,即税法的制定者应该具有自觉的纳税者意识的权力机关的代表,税法的具体内容应该充分维护纳税人权利,合理界定国库利益与纳税人的财产权利,并对税务机关的课税权作出明确的界定,防范税务机关滥用行政权力。
税收法定主义内容:
税收要件法定原则,要求纳税主体、课税对象、归属关系、课税标准、纳税程序等,
应尽可能在法律中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税务合法性原则,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征税。
税收法定主义学说的发展
三 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理念
1 税收法定原则追求的基础理念是保障社会公众享受基本的财产权;
2 税收法定原则是界定、规范国家与税务机关税款征收代理关系的法律理念; 3 税收法定原则是界定中央与地方各自税权的法律理念;
四 税收法定主义与中国实践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法律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
《立法法》依据
《宪法》依据
(二)税法法定主义的观念限制
(三)税收法定主义与授权立法
税收法定主义不排斥授权立法——1税收的专业性、技术性2 各国立法实践 税收授权立法的要求
1 在法律详细规定的授权立法目的、范围、监督程序的约束下进行;
2 税收立法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和国库利益的矛盾,对此应持审慎态度。
(四)税收法定主义的制度偏差 1 税收立法方面2 税收减免方面3税法解释方面
第五章:税收公平原则与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一、 税收公平原则概述
一般而言,税收公平原则要求税费在纳税人之间公平的分配,享受公共服务多的纳税人多纳税,享受公共服务少的人少纳税;纳税能力强的人多纳税,纳税能力弱的人少纳税。 受益(利益)原则
量能课税(能力)原则
税收横向公平
具有相同课税要素的纳税人无差别地负担相同的税金——个税、企业所得税 税收纵向公平
(一)能力说
1 客观说:收入、财产、消费
2 主观说:牺牲,绝对、比例、边际
(二)受益说
一般受益税,特定受益税,美国汽油税和汽车税,社会保障税;燃油税(成品油消
费税单位税额)
税收效率原则
一、 税收效率原则概述
税收效率原则,指要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运行机制,有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宏观经济稳定运行,使得税制对市场经济产生程度不同的扭曲造成的福利损失最小化,并且在税收征收环节实现最小投入最大产出。
二 、税收经济效率
(一)资源配置——公共部门、私人部门;不同纳税人
(二)经济运行机制——微观经济(纳税人的选择和决策);宏观经济;税收中性。窗户税
三、 税收行政效率
税收征管成本——税收成本率,人均征税额,税收征收率,
税收征管效率
提高税收行政效率的路径
第六章:税收规避与实质课税原则
第一节 、税收规避一般理论
一 税收规避内涵
加拿大Carter 委员会:避税是利用事先的安排或法律漏洞,通过合法的手段减少税收义务。
小结:1 税收规避首先来源于私法赋予人们的选择空间;2 利用税法漏洞;
3 违反税收立法的意图;4 事先安排和筹划5 减轻税收
避税的法律属性
避税行为的不违法性
避税行为的不合法性
1 避税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2 避税有悖于税法宗旨;
3 避税违背诚信纳税义务;
脱法行为(葛克昌)
避税是骗税
几个相关概念:节税、偷税、逃税、抗税、骗税
节税:以合法方式减少其纳税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纳税人有意识的选择税法鼓励和优惠政策,来减轻税负的合法行为,节税符合国家立法意图。
节税和避税:
相同:1行为意图产生时间;2 行为结果;3 法律形式;
区别:1 税收公平原则的背离;2 税法宗旨和设税目标;3 诚信纳税义务的违背;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实际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逃脱其实际纳税义务,其手段往往是不公开的,具有欺诈性与隐蔽性 。
抗税: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骗税: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
逃税: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二 避税产生原因分析
(一)纳税人因素——利益驱动、利润压力
(二)专业税务咨询因素—— 税务咨询业务模式和管理方式
(三)税法因素——税法漏洞的存在和税法解释滞后、税法复杂化、各国税收法律
制度的差异
三 避税的危害
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
削弱了税收的经济调节作用
损害社会公平
避税引起了社会经济福利损失
第二节、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规避
一 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
实质课税原则即指对于某种情况不能仅根据其外观和形式确定是否应予课税,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尤其应当注意根据其经济目的和经济生活的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素,以求公平、合理和有效地进行课税(张守文,2001)。
实质主义强调,在适用税法时,必须认定课税要件事实,如果课税要件事实的“外观与实体”或“形式与实质”不一致,则不能依照外观或形式,而只能依照其实体或实质加以判断。
(1)当依据外观或形式,并不符合课税要件的事实存在时,若实体或实质符合课税要件,则必须认为课税要件满足;
(2)若外观或形式符合课税要件,但其实体或实质却并无该项事实存在,则必须认定课税要件未能满足。
法律实质主义和经济实质主义
按照经济实质对应的法律形式课税,只要存在经济实质,不管其法律形式或外观如
何,都必须同等课税。
二 实质课税原则的由来及理论依据
理论依据:
1 量能课税原则
2 税负公平原则
三 实质课税原则与税收法定主义
实质课税原则是具体实现税负公平的载体。
税收法定主义优先于实质课税主义而适用。
第三节、 实质课税原则在反避税中的运用
(一)一般条款模式
指在税法中作出总体规定,适用于规制各类税收逃避行为的条款。
(二)个别条款模式
指在某些相关税法中规定、旨在解决个别税收逃避问题的条款。如日本、美国、英
国、台湾地区。
二 实质课税原则:我国立法实践
(一)我国长期的个别条款规制
1 拟制性规定
2 对关联交易的规制
3 协力义务与容忍义务的规定
协力义务:即纳税人负有延伸提供诸如账簿的建立、发票的开具、法定凭证的保管、
纳税申报等税收情报的义务。
为有效防止避税,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使公权不得反抗,从而产生容忍义务,如接
受税收检查,接受财产扣押义务,接受现场检查、搜查等义务。
三 我国反避税立法模式之完善
问题:1个别条款、覆盖面窄;如资本弱化、避税港、受控外国公司等。
2 滞后性;3税法复杂化
一般性规制条款和个别规制条款相结合
各国一般性条款的特点:1强调纳税人不能滥用避税交易;2 纳税人交易必须符合
税法目标和精神;3 纳税人的交易必须具有非税收的主要动机。
• 第七章: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税收诚实信用原则
信赖利益保护产生原因
通常情况下,信赖利益并无太多的存在空间。
税法的复杂化,使税务机关较纳税人有信息优势,纳税人信赖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
解,相信其解释法律和执行法律是正确的、合情合理的。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信赖关系的社会收益
• 如果纳税人基于合理理由而对税务机关的言行产生信赖,并且据此从事一定的经济
活动,在案件处理上,会产生合法性与妥当性的冲突。
• 1 严格按照税收法定主义
• 2 维护妥当性而牺牲合法性,坚持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
• 一旦信赖关系建立,不能轻易破坏,即便这种信赖在某些细节上与合法性产生冲突,
也不能以合法性为由一概否定。
• 纳税人信赖的对象
• 税务机关错误言行;
• 税务机关对税法的不同理解;
• 经过一定时期不行使的权利失效(期限规定、无规定)
• 法律不溯及既往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
• 由于税法的复杂化,税务机关的专业性,纳税人信赖税务机关对税法的理解,相信
其解释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正确,是非常合情合理的。
二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1 民法:信赖利益赔偿原则
• 2 刑法:“信赖原则”——交通:过失犯理论——信赖原则
• 3 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
(二)法的安定性
• 法律安定性:法律本身安定性、法律达成的法律关系与法律状态的安定性。
• 税法安定性体现在正常的立法和执法中,纳税人信赖的法的安定性被破坏,导致纳
税人利益受损,并且明显不合理,税法必须提供补救。
(三)基本权利说
• 1 宪法上公民财产权2 宪法上自由权
(四) 法治国家说
三 纳税人信赖利益的衡量标准(重点)——信赖利益保护的条件(5个)
(一)存在纳税人可信赖的客体
• 行政机关的作为、不作为、现存的法律状态
• 作为,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承诺减免税或不课税
• 不作为,如税务机关对某项实体权或程序权长期不行使
• 客体: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抽象的税务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处分、法令、规则、
承诺、惯例及事实状态等。
依法行政
信赖利益保护
(二) 该对象足以引起纳税人的信赖
对象达到足以引起纳税人信赖的程度
1 具体行政行为
• 公开表示
• 任何能成为税务机关意思表示的行为,都应是足以引起纳税人信赖的对象。
2 抽象行政行为
•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机关通过行政规章、命令、批复等对税法的解释。
(三) 纳税人基于信赖而从事一定的行为
纳税人必须基于信赖从事一定的行为,并由此形成一种利益,才有必要就其不同的利益状况进行妥善衡量。
(四)信赖的破坏将给纳税人带来损失
• 信赖破坏是否存在损失
• 损失还是用以衡量赔偿的一个因素
• 若信赖的对象是现存法律状况,损失产生依赖于法律内容。
(五)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值得法律保护
值得保护的信赖必须是正当的信赖。
“正当”指当事人对国家的行为或法律状态深信不疑,且主观上对信赖基础的成立善意无过错。
四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意义
• (一)受损的信赖利益获得救济的必然要求
• (二)平衡公共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必然要求
• (三)增强税务机关信用的必然要求
五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具体类型(重点)
• (一)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
• 1 尊重行政先例
• 税收法定 VS 有利于纳税人的行政先例
• 破除该先例的限制:破除先例不溯及既往;应该有缓冲期
• 2 信守对纳税人的承诺
• 一般情况下,税收法定;
• 例外情况下,税务机关承诺以某种特定方式对某个事实关系加以判断:承诺合法;
不合法
• 3 限制行政决定的撤销或废止
• 税务行政决定的撤销与废止;视行政行为是设定负担或授予利益,斟酌其中的信赖
利益;
>公共
• 减免税不课税 •
撤销废止补偿
• 4 权力长期不行使即可失效
(二)抽象法律关系中的信赖利益保护
• 税法溯及既往:有利的变更、不利的变更
真正的溯及生效是指税法对已经过去的事实关系予以把握和处理的情形
不真正的溯及生效是法律对于现存的、尚未终结的事实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溯及至其起始点生效,并因此使其原先的法律地位丧失价值。
• 纳税人只是受现实税法免于溯及生效的变更的保护,至于其信赖现行税法继续有效
存在则不受保护。
六 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制度评析
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核心:
1 限制税务行政主体变动税务行政行为,减少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侵害;
2 针对已造成的信赖利益侵害予以补偿。
七 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税收立法
1 规范授权立法;2 完善纳税人权利的规定;3加强税收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二)规范税收执法
1 保护纳税人信赖利益:行政行为撤销或废止、政策政策的制定、处置及纠正 2 优化纳税服务
3 扶持和规范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
(三)注重保护程序
(四)确立补偿标准
税法复杂原因
• 1 税法范围的广泛性
• 2 税法规则的技术性;会计、民商法
• 3 授权立法的普遍性;税法可预测性降低
• 4 税法解释的多变性
• 5 地方间的税收竞争;
第八章:税收立法
第一节 税收立法概论
(一)税收立法含义
立法:制定法律的过程;制定法律的结果
“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既包括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也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国家机关包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
政权机关等。
(二)税收立法权(重点)
指特定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税法的权力。
1 税收立法权是综合性权力
(1)从税收立法权的级别、层次看。中央、地方
(2)从税收立法权的类别看。立法机关、政府
(3)从税收立法权内容看。制定、修改、废止;程序上
2 税收立法权的归属
实质上的立法权的归属:君主主权论、人民主权论
形式上立法权归属
我国立法权归属
授权立法(行政机关行使税收立法权)与人民主权
(三)税收立法主体
指在税收立法活动中具有一定职权、职责的立法活动参与者,以及虽然不具有这样的职权、职责却能对税收立法起实质性作用或能对税收立法产生重要影响的实体。 我国现阶段的税收立法权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 国家主席
3 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
国务院立法参与的立法活动
1 有权提出税收法律议案;
2 根据税收法律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实施办法;
3通过授权立法,直接对重要税收事项作出规定。
国务院税收立法权的限制
国务院各职能部门有规章制定权
4 地方政权机关
第二节 税收立法权的配置(重点)
税收立法权配置:税收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
(一)税收立法的横向分配
税收立法的法律保留原则:特定领域的国家事务应保留由立法者以法律规定,行政
对事务的处理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尤其对于税收要素等直接对人们财产权利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更应该专由立法机关已法律规定。
横向分配
委托或授权立法的必要性
授权立法与税收法定主义
授权立法的界限
总结:1 税收立法横向分配坚持税收法定主义;
2 行政机关越来越多参与到税收立法;
3 税收授权立法受到明确的限制;
我国税收立法的横向分配
1 全国人大与常委会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划分
2 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务院之间的税收立法权限划分
从立法实践看:
1 人大在税收立法税收立法中处于弱势地位;
2 几乎所有的税收基本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二)税收立法的纵向分配
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含义
划分模式:集权型、分权型
我国税收立法权的纵向分配
“中央税、共享税以及地方税的立法权都要集中在中央,以保证中央政令统一,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企业平等竞争。 ”
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评析
1 税收竞争下地方越权减免税
2 地方支出压力下大量税收性质的收费
3 税款征收和税款的使用分离
(三)我国税收立法权完善
1 横向分配
(1)立法机关成为税收立法的主体
(2)授权立法:目的、立法范围、授权限制说明等;监督制约
2 纵向分配
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收立法权;
对地方立法权同时有限制和约束;
中央和地方税收立法权配置
第三节 税收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指行使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立法活动中所须遵循的有关提案、审议、表决、
通过法案和公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我国的税收立法程序
1 税收法律的立法程序
(1)法律案的提出—— 法律案与法律草案
(2)法律案的审议:
条件:言论自由权(言论免责权); 了解权(报告、质询、调查委员会)
(3)法律案的表决
(4)法律的公布
2 税收行政法规的立法程序
(1)立项;立法工作计划
(2)起草;一个或几个部门、法制办
(3)审查;法制办,“广泛征求其他单位和个人意见”
(4)决定和公布
我国税收立法程序的改进
1 重视税收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
2 在税收立法中加强专家的作用
3 加强税收立法公开制度 4 完善税收立法听证制度
第九章:税法解释
第一节 税法解释概论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由一定主体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和说明。
法律解释包含三方面内容:
1 指确定法律规范的内容,探求立法意图,说明法律规范含义的行为和活动过程。
理解解释对象——运用法律解释技术阐明。
2 指一个国家在法律解释主体、权限、程序、方式、效力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3 指研究上述两方面的学问或科学,即法律解释理论。
税法解释是由一定主体对税收法律文本的意思所进行的理解和说明。
税法解释:有权解释、学理解释
有权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学理解释:文理解释、理论解释
法定解释,也称有权解释,是由国家有权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税法作出的解释。具体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
学理解释,指依法学理论对税法作出的解释。具体分为文理解释和理论解释。 文理解释是就税法文字的含义,依照文法作出的解释;
理论解释是就法律的全体和各条文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的解释,进一步可分为扩张解释、限缩解释、系统解释、目的解释和历史解释等。
(二)税法解释的特征
• 1 解释主体的法定性
• 2 解释对象的固定性
• 3 解释目标的决定性
(三)税法解释的意义
法律解释的过程就是一个在成文法的基础上重新构造意义的过程。
第三节 税法解释的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立法目的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经济实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节 税法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法、系统解释法、目的解释法、历史解释法、合宪解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