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课堂资料1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主要确定收入与费用入账的时间。
某期间,企业销售一批产品,可能会遇到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在售出产品的当期取得了现金收;其二,尚未取得现金收入,但随着产品的出售,已取得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权力。由于会计核算是分期进行的,那么该批售出的产品是否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呢?同样,对于费用的发生,还有实际支出现金和暂未支出待以后支出两种情况。此时,也有一个是否在当期确认费用的问题。 如何确认收入或费用,一般可能有两种标准:一种是以是否收到或支出现金为标准。这就是收付实现制或现金制;另一种是收入或费用以应归属期为标准,即权责发生制或应计制。 所谓权责发生制,具体讲就是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而收付实现制是指:凡是在本期收到的收入和支出费用,不论是否属于本期,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即使收入取得或费用发生,没有实际款项的收付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只要收到或支出了款项,就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而只要没有实际款项的收入,则一律不作为本期的收或费用。和应计制比较,现金制处理方法比较简单。而且对各期损益的确定不够合理,一般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正确划分并确定各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必须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的基础。
关于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比较
可见,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将影响到各个期间收入、费用和盈亏的确认。而由于权责发生制比较真实、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故广泛用于经营性企业,而收付实现制处理方法相对简单,显然对各期收益的确定不够合理,仍主要用于不需明确收益的行政事业单位。
案例:关于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比较
说明: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有时,企业发生的货币收支业务与交易事项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款项已经收到,但销售并未实现;或者款项已经支付,但并不是为了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为了明确会计核算的确认基础,更真实地反映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目前,我国的行政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
以下我们通过一个实例来说明这两种确认基础的差异,及各自的特点。 资料:
某企业本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 支付上月份电费5 000元; (2) 收回上月的应收账款10 000元; (3) 收到本月的营业收入款8 000元; (4) 支付本月应负担的办公费900元; (5) 支付下季度保险费1 800元;
(6) 应收营业收入25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7) 预收客户货款5 000元;
(8) 负担上季度已经预付的保险费600元。 要求:
(1)比较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异同;
(2)通过计算说明它们对收入、费用和盈亏的影响; (3)说明各有何优缺点。
参考答案:
(1)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的异同
权责发生制,也称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权利或责任的发生与否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不论是否已有现金的收付,按其是否体现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收益情况,确定其归属期。就是说凡属本期的收入,不管其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凡属本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付出,都应作为本期费用。反之,凡不应归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也不作为本期收入;凡不应归属本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付出,也不能作为本期费用。
而收付实现制也称现金制。它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或费用的发生。就是说按收付日期确定其归属期,凡是属本期收到的收入和支出的费用,不管其是否应归属本期,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反之,凡本期未收到的收入和不支付的费用,即使应归属本期收入和费用,也不有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2)收入、费用的计量与盈亏的计算:
(3)各自的优缺点
采用权责发生制,其优点是:
可以正确反映各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和为实现收入所应负担的费用,从而可以把各期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成本相配合,加以比较,正确确定各期的收益。会计工作中对每项业务都按权责发生制来记录,因而,平时对一些交易也按现金收支活动发生的时日记录,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就需要在期末根据账簿记录进行账项调整,即将本期应收未收的收入和应会未付的费用记入账簿;同时,将本期已收取现金的预收收入和已付出现金的预付费用在本期与以后各期之间进行分摊并转账。
权责发生制,能够恰当地反映具体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因而,绝大部分企业按这一基础记账。
权责发生制与增值税的矛盾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增值税制度,对于改善我国经营环境发挥了良好的作用。然而,当我们将这一税制付诸实施时,作为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会计,在对增值税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相悖的情形。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原则规定:企业在“应交税金”科目上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栏目。从以上这些科目设置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只是销售收入应纳的增值税比例扣除已购入原材料的进项增值税额的比例。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总额与其增值的总额是一致的,但从具体的每个会计年度来看,这二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
会计核算经济活动时,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都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核算,这就使得会计信息资料缺少可比性,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反映功能。因此,人们就不能从损益表中销售收入或毛利的会计信息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计算了应纳流转税。例如,对那些实行先征后退的外商出口企业,按现行税法,在他们产品出口时,先征17%的增值税,待产品出口后,再退9%的增值税,则实际税率为8%。为了逃避税收,他们通过关联企业,将出口产品的售价,压低至材料成本价,以远低于实际成本价的售价,将产品销售到境外。由于产品“不增值”,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他们不仅不交税,还可退税。如果税务部门仅仅从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上,是很难区分出是由于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购入原材料过多而投入产出较少造成的当期增值税少交。这完全是我们所谓的增值税实际上并不按照企业增值部分计算所致。因此,我们当前的会计信息无法公允地反映增值税的内在逻辑性,即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与企业当期实际增值无关。不能满足税务部门管理的需要,这应该说是增值税会计的缺陷。
我国现行税法如果能够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额扣除当月已销产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额的余额来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不仅合理,也使得增值税的信息,能够为税务部门的监督提供帮助。因为,税务部门很容易从损益表的销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据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当期所交纳的增值税是否合理。虽然,采用已销产品所含原材料作为当期进项税的扣除部分,对企业来说,核算过程相对比较复杂,信息成本高。但是,这一会计信息的提供,其所带来的效益,已大大超过了它的成本;而且,根据这一方法来计算每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也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使得会计整个核算体系有逻辑的一致性。
研究生课堂资料1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计制。主要确定收入与费用入账的时间。
某期间,企业销售一批产品,可能会遇到以下两种情况:其一,在售出产品的当期取得了现金收;其二,尚未取得现金收入,但随着产品的出售,已取得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权力。由于会计核算是分期进行的,那么该批售出的产品是否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呢?同样,对于费用的发生,还有实际支出现金和暂未支出待以后支出两种情况。此时,也有一个是否在当期确认费用的问题。 如何确认收入或费用,一般可能有两种标准:一种是以是否收到或支出现金为标准。这就是收付实现制或现金制;另一种是收入或费用以应归属期为标准,即权责发生制或应计制。 所谓权责发生制,具体讲就是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而收付实现制是指:凡是在本期收到的收入和支出费用,不论是否属于本期,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反之,即使收入取得或费用发生,没有实际款项的收付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只要收到或支出了款项,就作为当期的收入或费用,而只要没有实际款项的收入,则一律不作为本期的收或费用。和应计制比较,现金制处理方法比较简单。而且对各期损益的确定不够合理,一般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正确划分并确定各个会计期间的财务成果,《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必须以权责发生制作为记账的基础。
关于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比较
可见,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将影响到各个期间收入、费用和盈亏的确认。而由于权责发生制比较真实、合理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故广泛用于经营性企业,而收付实现制处理方法相对简单,显然对各期收益的确定不够合理,仍主要用于不需明确收益的行政事业单位。
案例:关于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比较
说明: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有时,企业发生的货币收支业务与交易事项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款项已经收到,但销售并未实现;或者款项已经支付,但并不是为了本期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为了明确会计核算的确认基础,更真实地反映特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目前,我国的行政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
以下我们通过一个实例来说明这两种确认基础的差异,及各自的特点。 资料:
某企业本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 支付上月份电费5 000元; (2) 收回上月的应收账款10 000元; (3) 收到本月的营业收入款8 000元; (4) 支付本月应负担的办公费900元; (5) 支付下季度保险费1 800元;
(6) 应收营业收入25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 (7) 预收客户货款5 000元;
(8) 负担上季度已经预付的保险费600元。 要求:
(1)比较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异同;
(2)通过计算说明它们对收入、费用和盈亏的影响; (3)说明各有何优缺点。
参考答案:
(1)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的异同
权责发生制,也称应计制或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权利或责任的发生与否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不论是否已有现金的收付,按其是否体现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收益情况,确定其归属期。就是说凡属本期的收入,不管其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凡属本期应当负担的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付出,都应作为本期费用。反之,凡不应归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在本期收到,也不作为本期收入;凡不应归属本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付出,也不能作为本期费用。
而收付实现制也称现金制。它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或费用的发生。就是说按收付日期确定其归属期,凡是属本期收到的收入和支出的费用,不管其是否应归属本期,都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反之,凡本期未收到的收入和不支付的费用,即使应归属本期收入和费用,也不有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2)收入、费用的计量与盈亏的计算:
(3)各自的优缺点
采用权责发生制,其优点是:
可以正确反映各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和为实现收入所应负担的费用,从而可以把各期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成本相配合,加以比较,正确确定各期的收益。会计工作中对每项业务都按权责发生制来记录,因而,平时对一些交易也按现金收支活动发生的时日记录,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就需要在期末根据账簿记录进行账项调整,即将本期应收未收的收入和应会未付的费用记入账簿;同时,将本期已收取现金的预收收入和已付出现金的预付费用在本期与以后各期之间进行分摊并转账。
权责发生制,能够恰当地反映具体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因而,绝大部分企业按这一基础记账。
权责发生制与增值税的矛盾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增值税制度,对于改善我国经营环境发挥了良好的作用。然而,当我们将这一税制付诸实施时,作为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会计,在对增值税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相悖的情形。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原则规定:企业在“应交税金”科目上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栏目。从以上这些科目设置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只是销售收入应纳的增值税比例扣除已购入原材料的进项增值税额的比例。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总额与其增值的总额是一致的,但从具体的每个会计年度来看,这二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
会计核算经济活动时,都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都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核算,这就使得会计信息资料缺少可比性,从而削弱了会计信息的反映功能。因此,人们就不能从损益表中销售收入或毛利的会计信息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计算了应纳流转税。例如,对那些实行先征后退的外商出口企业,按现行税法,在他们产品出口时,先征17%的增值税,待产品出口后,再退9%的增值税,则实际税率为8%。为了逃避税收,他们通过关联企业,将出口产品的售价,压低至材料成本价,以远低于实际成本价的售价,将产品销售到境外。由于产品“不增值”,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他们不仅不交税,还可退税。如果税务部门仅仅从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上,是很难区分出是由于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购入原材料过多而投入产出较少造成的当期增值税少交。这完全是我们所谓的增值税实际上并不按照企业增值部分计算所致。因此,我们当前的会计信息无法公允地反映增值税的内在逻辑性,即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与企业当期实际增值无关。不能满足税务部门管理的需要,这应该说是增值税会计的缺陷。
我国现行税法如果能够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将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额扣除当月已销产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额的余额来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不仅合理,也使得增值税的信息,能够为税务部门的监督提供帮助。因为,税务部门很容易从损益表的销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据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当期所交纳的增值税是否合理。虽然,采用已销产品所含原材料作为当期进项税的扣除部分,对企业来说,核算过程相对比较复杂,信息成本高。但是,这一会计信息的提供,其所带来的效益,已大大超过了它的成本;而且,根据这一方法来计算每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也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使得会计整个核算体系有逻辑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