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及财产一切险的区别及设备损坏险条款

一、 财产基本险: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

(二) 雷击;

(三) 爆炸;

(四)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六)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七)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财产综合保险:

(承保除基本险列明的火灾爆炸以外的自然灾害损失)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 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六)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三、财产一切险:

(承保基本险+财产综合险一切不可预料的损失含盗窃)

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综上所述,财产一切险承保范围包括基本险和综合险,是财产保险中覆盖最大,最广的保障!

四、财产一切险、财产综合险附加机器设备损坏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为《财产一切险条款》、《财产综合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不得单独投保。本附加险条款与本附加险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规定的,适用本附加险主险条款的规定。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若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过失;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因本附加险条款

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因而发生故障,导致易变质财产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腐烂、变质;

(二)受到制冷剂的污染。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因本条款第二条所列原因导致被保险电脑设备遭受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但以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

锈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造成的损失;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可替

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所遭受的损失;

(三)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四)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其他故意行为,或非意

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造成的损失;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约定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

附属设备在本附加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陷;

(二)自然灾害、火灾、爆炸;

(三)机动车碰撞;

(四)水箱、水管爆裂;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六)任何人的故意行为、盗窃或不明原因导致的丢失;

(七)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八)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九)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十)介质本身的任何缺陷、病毒、数据损失以及其他内部问题; (十一)本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原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本附加险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按该机器设备的重臵价值来确定,即投保时重新换臵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赔偿处理

第九条 机器设备损失的赔偿处理按下列约定办理:

(一)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臵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臵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现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更换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旧。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机器设备的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三)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附加险责任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的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保险金额,即重臵价值时(见本附加险第八条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臵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如被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项将按照本保险单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九条 机器设备损失的赔偿处理按下列约定办理:

(一)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臵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臵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现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更换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旧。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机器设备的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三)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附加险责任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的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保险金额,即重臵价值时(见本附加险第八条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臵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如被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项将按照本保险单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四)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易变质财产的赔偿处理

易变质财产的赔偿处理标准与主险的赔偿处理标准相同。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一)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使用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人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二)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损坏的机器配备稳压装臵;

(三)按照机器维护的规范要求,对被保险机器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在机器大修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将修理记录提供给保险人。

释义

第十二条

【机器设备及附属设备】是指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用于生产或营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及附属设备,但下列设施除外:

(一)建筑、地基、阁楼、房屋、或者充气建筑物;

(二)绝缘或耐火材料;

(三)沟管、地下容器或管道、任何浇灌设施的管道;

(四)除锅炉供水管道、锅炉冷凝回管或制冷和空调设备的管道之外的水管;

(五)车辆、航行器、船舶以及附着于车辆航行器和船舶上的设备;

(六)用于牵引、挖掘或建设的工具;

(七)被保险人生产的供出售的设备。

【电脑设备】是指电子计算机或其他的数据处理设备,包括用于该设备的介质和辅助设备。

【介质】是指用于电子电脑或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各种类型的电子、磁性或光学的磁带和光盘。

【易变质财产】指必须在一定控制条件下保存的流动资产,且易在控制条件变化时遭受损失。活体动物除外。

一、 财产基本险: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

(二) 雷击;

(三) 爆炸;

(四)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 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六)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七)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财产综合保险:

(承保除基本险列明的火灾爆炸以外的自然灾害损失)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 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五)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描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六)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三、财产一切险:

(承保基本险+财产综合险一切不可预料的损失含盗窃)

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综上所述,财产一切险承保范围包括基本险和综合险,是财产保险中覆盖最大,最广的保障!

四、财产一切险、财产综合险附加机器设备损坏险条款(2009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为《财产一切险条款》、《财产综合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不得单独投保。本附加险条款与本附加险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规定的,适用本附加险主险条款的规定。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若因下列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器及附属设备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过失;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因本附加险条款

第二条所规定的原因而发生故障,导致易变质财产的下列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腐烂、变质;

(二)受到制冷剂的污染。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因本条款第二条所列原因导致被保险电脑设备遭受物质损坏或灭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但以被保险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

锈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造成的损失;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可替

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所遭受的损失;

(三)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四)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其他故意行为,或非意

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造成的损失;

(五)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约定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第七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

附属设备在本附加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陷;

(二)自然灾害、火灾、爆炸;

(三)机动车碰撞;

(四)水箱、水管爆裂;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六)任何人的故意行为、盗窃或不明原因导致的丢失;

(七)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八)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九)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十)介质本身的任何缺陷、病毒、数据损失以及其他内部问题; (十一)本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原因。

保险金额

第八条 本附加险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按该机器设备的重臵价值来确定,即投保时重新换臵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输费、保险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赔偿处理

第九条 机器设备损失的赔偿处理按下列约定办理:

(一)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臵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臵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现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更换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旧。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机器设备的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三)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附加险责任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的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保险金额,即重臵价值时(见本附加险第八条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臵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如被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项将按照本保险单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九条 机器设备损失的赔偿处理按下列约定办理:

(一)对被保险机器设备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臵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但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臵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1、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现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更换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旧。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2项的规定处理;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保险人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机器设备的委付;

3、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三)比例赔偿

在发生本附加险责任项下的损失时,若受损的保险财产的分项或总保险金额低于对应保险金额,即重臵价值时(见本附加险第八条保险金额),其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保险人则按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与对应的重臵价值的比例负责赔偿。如被保险机器多于一项时,每项将按照本保险单规定的分项保险金额单独计算比例赔偿的责任。

(四)保险人赔偿损失后,由保险人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五)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易变质财产的赔偿处理

易变质财产的赔偿处理标准与主险的赔偿处理标准相同。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一)遵守有关安全法规,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关于机器使用的操作规程,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人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二)对因电压不稳容易造成损坏的机器配备稳压装臵;

(三)按照机器维护的规范要求,对被保险机器定期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使之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在机器大修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将修理记录提供给保险人。

释义

第十二条

【机器设备及附属设备】是指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用于生产或营业使用的机器设备及附属设备,但下列设施除外:

(一)建筑、地基、阁楼、房屋、或者充气建筑物;

(二)绝缘或耐火材料;

(三)沟管、地下容器或管道、任何浇灌设施的管道;

(四)除锅炉供水管道、锅炉冷凝回管或制冷和空调设备的管道之外的水管;

(五)车辆、航行器、船舶以及附着于车辆航行器和船舶上的设备;

(六)用于牵引、挖掘或建设的工具;

(七)被保险人生产的供出售的设备。

【电脑设备】是指电子计算机或其他的数据处理设备,包括用于该设备的介质和辅助设备。

【介质】是指用于电子电脑或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各种类型的电子、磁性或光学的磁带和光盘。

【易变质财产】指必须在一定控制条件下保存的流动资产,且易在控制条件变化时遭受损失。活体动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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