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与效率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正,既是人民群众的期望,也是人民法院的奋斗目标及其存在的价值体现。
肖扬院长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公正裁判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效率是公正的重要内容,迟到的正义也是非正义。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
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
中央政策要求:
2001年1月3日,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指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提出和确立这一主题,这是人民法院在20世纪后半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丰富实践的科学结论,适应了新世纪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全社会的殷切期待,反映了人民司法事业的本质特征。“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是一个法治化的科学命题,其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
2001年12月11日召开了“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 ,与会的二百多名中外法律专家学者和法官们围绕着公正与效率涉及的有关问题展开深入、广泛的讨论,论坛进行了三天。
肖扬院长指出,办好这次“公正与效率”的理论务虚论坛,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从理论到实践的结合上提高对“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的认识,对动员全国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公正、效率,进一步搞好审判工作,推进司法改革和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的体制与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广泛、持续、深入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以此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
2010年1月8日针对少数法官受“请托说情之风”影响,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一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
“五个严禁”的内容是: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2010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
1、为确保审判公正高效,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工作机制改革。
制定司法公开的若干规定,全面推进审务公开,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直播,开展人民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实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案件裁判标准。严格审限制度,开展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一些案件超审限问题。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成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加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案件质量评查、办案绩效考评等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规范运行。推进审判流程、司法统计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2、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始终把接受监督作为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2010年3月14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
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2010年 12月13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具体部署政法工作时明确提出,明年是‘十二五’时期的开局之年。各级政法机关要把政法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紧制定与‘十二五’规划相适应的政法工作发展规划,确定‘十二五’时期政法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重大举措,确定一批事关政法工作发展进步的重大项目,扎实向前推进,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不懈地抓好三项重点工作,重点在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完善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工作水平上下工夫。
2010年12月18日至20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推动政法事业全面发展进步,更好服务“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
周永康指出,“十二五”时期,政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以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为保证,推动政法事业全面发展进步,为维护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2010年12月20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明年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关键之年,各级法院要坚持“把握方向、立足国情、依法推进、确保公正”的原则,在司法改革上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三积极探索:
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
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
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法官当众断是非”,从过去审的不判,判的不审,逐步转变为又审又判,尽最大可能体现司法公正。当前各类社会主体利益冲突日益增多,案件种类和数量每年都在剧增,法院面临的客观现状是案多人少,工作量很大。因此,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快速、高效、优质的办案要求是摆在法院面前的迫切课题,我们必须着眼于从改革审判方式上做文章,尽量减少诉讼中重复、繁琐的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重复、无效的劳动,以最短时间办出最优质的案件来。审判方式改革,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改革不仅体现在庭审方式上,而且从立案到最后的执行都应当进行改革。在立案上,要完善机制,实行立审分离。过去案件由各审判庭或法官自行立案、收费和审理,由此产生诸多弊端。如自办“关系案”、收受“无管辖案”、争揽“经济案”、推拖“棘手案”等,致使诉讼一开始就偏离公平、公正的轨道,极易造成审判秩序
和收费管理的混乱。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的制度,使立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立案,保证了立案质量,避免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维护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同时加强收费统一管理后,避免了审判庭乱收费和收费管理混乱的状况,有利于法院的廉政建设。在庭审方式上,要强化开庭审理,建立规范庭审机制。确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必须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上,探索最佳的科学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要坚持二个不能变:法律规定的制度、原则不能变,开庭的程序规程不能变。要着重改革的是过去存在的三个弱化现象:即改革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庭审功能弱化,审判机制弱化而导致的办案效率低、效果差的状况。大力推行开庭审理中的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善举证制度。确立“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查证为辅”的举证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中提高庭审功能的首要环节。鉴于当事人举证的意识和能力的局限性,要明确告知各类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要点和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依法指导当事人举证。同时,要发挥律师的作用,提高举证质量。决定受理的案件要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接受委托的律师通知其到庭与法官交换意见,提出举证要求,便于及时为当事人举证。二是强化庭审功能,实行一步到庭和诉辩式开庭方式。实行“一步到庭”就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可以直接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当庭判决。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编写好庭审提纲后直接开庭,在庭审中完成举证、质证、认证工作。一次开庭能够确认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可以当庭调解或判决,不能确认事实和证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后再次开庭。实行诉辩式开庭方式就是变过去常用的纠问式为诉辩式。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同时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法官指导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责主要是“审”和“判”二个任务,审查、认定事实和证据,裁判当事人的是非责任。这样在法官主持下,由诉讼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有话讲在法庭,有理争辩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法律和道理讲在法庭,调解和裁判也在法庭。法官通过主持庭审,公开裁判,使胜诉者高高兴兴,败诉者无话可说,旁听者点头称是。而且将庭审过程全公开,不仅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还能达到宣传国家法律的效果,增强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赖和信心,使老百姓在自愿、自觉的前提下,认识法律、信服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三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职能。审判委员会要向合议庭和独任庭放权,提高独任庭、合议庭的责任心,强化其职能。同时,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谁办错案谁负责。在执行方面,要实行审执分立,理顺执行机制。执行工作的好坏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果。因此,在观念上要纠正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树立执行与审判并重的思想,建立起审判与执行既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改进执行方式,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做到“三个结合”即集中执行与常规执行相结合、集体执行与独任执行相结合;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在执行中坚持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目的,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判。通过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执行,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四、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还必须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外监督。法官手中握有神圣的审判权,但权力失去监督必须会导致腐败。党的十五大提出,反对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制度建设对提高队伍素质,防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
的作用。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的队伍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个别案件上不严格依法办案;有的受利益驱动,争管辖,抢案办,乱扣押、冻结,乱收费、乱拉赞助;一些案件长期积压,超审限;少数干警为了个人利益,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钱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虽然这些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它对法制建设的破坏极大,正如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论法律》一文中所讲:“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赃了水源。”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八次全会讲话中也深刻地指出:“史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为此,我们既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又要全力开通外部监督渠道,但功夫要下在内部监督机制的自我完善上,要健立、健全严格的内部制约制度和行为规范。在制度建设上,主要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革法院人事制度,按照公开、择优、竞争的原则,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二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进一步依法规范审判组织之间,以及审判组织与院长、庭长之间的职责、权限,努力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效率。四是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立案、庭审、执行等工作加以规范,确保诉讼活动的公开化和公正性。五是建立、健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对审判权的制约,这对保证裁判的公正和法院队伍的廉洁具有积极的作用。六是严格规范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禁止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禁止向当事人乱收费、乱拉赞助,禁止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禁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案件。七是推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八是建立严格的诉讼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订解决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办案“三同”等问题的办法。此外,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建立和健全法官礼品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等等。就外监督而言,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制度。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意见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各级法院应开门纳谏,主动上门征求党委、人大、政协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检查、评议法院工作,旁听案件的审理;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要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处理,并应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绝不能敷衍塞责。二是要建立法官违法违纪的投诉制度。各级法院要设立法官违
法违纪投诉中心,设立专门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和投诉接待室。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可以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电话、信函和当面投诉;投诉中心应在纪检、人大工作部门的监督下,定期将投诉情况公布,分别调查处理。我们提倡署名投诉,以便对违法违纪和品行不好的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保护投诉人的人身安全和民主权利。当然,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都应当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从维护法律权威和正常的审判活动出发,以自负其责的精神进行投诉。三是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都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开审理,除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外,还可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实行现场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直接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
二、司法公正和效率是一个系统工程,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实施“综合治理”。
当前,司法不公的现象和效率不高的问题确实存在,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还不是很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以外的原因;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公正与效率的主要因素有:1、法官自身的因素;2、旧的审判模式的影响;3、经费保障不力;4、行政法规中的部门利益倾向;5、地方保护主义;6、职权干预;7、不规范的监督;8、执法环境差等等。
司法公正和效率是一个系统工程,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具体来说,应当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优化法官队伍
一是要把法官和法官助理分设,明确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法官依法享有审判权,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工作,不享有对案件的裁判权。二是法官和法官助理以及辅助人员的结构应成为金字塔型,法官应该成为塔尖上的精英。三是对担任副院长以上法官的条件必须从严掌握。审判权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包括剥夺人的生命的权力。行使这种权力的主体,不仅需要很高的政治素质,而且必须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对不适合法官条件的法官,应当尽快调整到其他岗位去,使我国的法官向专家型、精英型过渡。
(二) 深化法院改革
我认为,要对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审判机制进行改革,通过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先进的法院管理机制、审判运行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惟一出路。
1、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随着我国加入WTO 的步伐不断加快,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做好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要实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必须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更新观念,树立全新的司法理念。尤其要树立依法办案的观念、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观念、程序公正的观念、诉讼效率观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2、改革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确保法院独立审判。
加强人民法院的基层队伍建设,建立符合现代审判机制的法官管理制度,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法官队伍,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需要,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一是要深化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法官优胜劣汰的晋升机制,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用人环境。二是要改革法官选拔制度,建立从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中公开招考法官和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调优秀法官的制度。三是改革法院的供给保障体制。要建立独立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使法院在不受经费困扰的情况下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
3、以公开审判制度为重心,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建立公正廉洁的公开审判机制。
首先,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对重大、疑难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可以向社会直播,使法庭同时成为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课堂;要逐步提高二审和再审案件的开庭率,强化庭审功能,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三) 强化审判管理
强化审判管理,是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效手段。在实现审判流程管理中,首先要强化立案庭的职能,建立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堵塞超审限漏洞。二是要强化审判职能,特别要加强举证、质证、认证工作,研究制订证据规则,规范举证时限等。三是要强化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建立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以异地委托执行为主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大执行”的工作格局。审判流程管理的核心是审判时限管理,对审判各个阶段、环节都要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细化控制。
(四) 净化执法环境
司法不公和效率低下与执法环境不无关系。净化法制环境,首先的任务是要在党政领导干部中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是依法治权,党委机关和政府部门都应当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得越权干预。其次,要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法治的权威,普法的重心不在于群众了解多少法律知识,而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法律的信仰,尊重法律,自觉执行法院的判决。再次,在相关法律中应当增设保障司法公正的条款,对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进行制裁。
(五) 规范各类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要加强监督,而且要规范监督。一是要规范法院内部的监督:首先要规范院庭长对合议庭的监督。院庭长绝不能运用行政职权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的裁判。二是要规范立案庭、审监庭对终审判决的监督。在没有调卷复查,并经过听证程序确认原判确有错误之前,不得随意作出暂缓生效判决执行的决定。三是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根据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同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上的关系是审级关系和指导关系。因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没有审结的案件不宜听取“汇报”,不要发表影响实体判决的意见;四是规范人大的监督。建议对人大监督的原则、内容、程序进行规范。五是规范新闻舆论的监督。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新闻法,界定新闻舆论监督与干扰的界限。
公正与效率
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正,既是人民群众的期望,也是人民法院的奋斗目标及其存在的价值体现。
肖扬院长指出:“公正与效率”是二十一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公正裁判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效率是公正的重要内容,迟到的正义也是非正义。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
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
中央政策要求:
2001年1月3日,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讲话指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提出和确立这一主题,这是人民法院在20世纪后半叶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丰富实践的科学结论,适应了新世纪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全社会的殷切期待,反映了人民司法事业的本质特征。“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这是一个法治化的科学命题,其基本内涵是: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要做到审判公开,程序合法,审限严格,裁判公正,依法执行。
2001年12月11日召开了“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论坛” ,与会的二百多名中外法律专家学者和法官们围绕着公正与效率涉及的有关问题展开深入、广泛的讨论,论坛进行了三天。
肖扬院长指出,办好这次“公正与效率”的理论务虚论坛,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从理论到实践的结合上提高对“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的认识,对动员全国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公正、效率,进一步搞好审判工作,推进司法改革和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的体制与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全国各级法院要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广泛、持续、深入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以此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
2010年1月8日针对少数法官受“请托说情之风”影响,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这一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了“五个严禁”的硬性规定,进一步规范法官的职务行为。
“五个严禁”的内容是: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2010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
1、为确保审判公正高效,大力推进人民法院工作机制改革。
制定司法公开的若干规定,全面推进审务公开,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直播,开展人民法院“公众开放日”活动,实行新闻发布例会制度,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案件裁判标准。严格审限制度,开展专项检查,着力解决一些案件超审限问题。指导地方各级法院成立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加强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案件质量评查、办案绩效考评等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规范运行。推进审判流程、司法统计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2、自觉接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
进一步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始终把接受监督作为正确履行职责、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2010年3月14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我们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这三者不可偏废。集中精力发展生产,其根本目的是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而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稳定的基
础。我认为,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2010年 12月13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十六次全体会议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具体部署政法工作时明确提出,明年是‘十二五’时期的开局之年。各级政法机关要把政法工作放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紧制定与‘十二五’规划相适应的政法工作发展规划,确定‘十二五’时期政法工作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重大举措,确定一批事关政法工作发展进步的重大项目,扎实向前推进,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和水平。要坚持不懈地抓好三项重点工作,重点在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完善机制、解决突出问题、提高工作水平上下工夫。
2010年12月18日至20日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推动政法事业全面发展进步,更好服务“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
周永康指出,“十二五”时期,政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公共安全、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问题,以深化三项重点工作为着力点,以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以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为保证,推动政法事业全面发展进步,为维护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实现“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
2010年12月20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强调明年是深化司法改革的关键之年,各级法院要坚持“把握方向、立足国情、依法推进、确保公正”的原则,在司法改革上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效。
三积极探索:
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
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
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
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
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
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
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法官当众断是非”,从过去审的不判,判的不审,逐步转变为又审又判,尽最大可能体现司法公正。当前各类社会主体利益冲突日益增多,案件种类和数量每年都在剧增,法院面临的客观现状是案多人少,工作量很大。因此,提高办案效率,实现快速、高效、优质的办案要求是摆在法院面前的迫切课题,我们必须着眼于从改革审判方式上做文章,尽量减少诉讼中重复、繁琐的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官重复、无效的劳动,以最短时间办出最优质的案件来。审判方式改革,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改革不仅体现在庭审方式上,而且从立案到最后的执行都应当进行改革。在立案上,要完善机制,实行立审分离。过去案件由各审判庭或法官自行立案、收费和审理,由此产生诸多弊端。如自办“关系案”、收受“无管辖案”、争揽“经济案”、推拖“棘手案”等,致使诉讼一开始就偏离公平、公正的轨道,极易造成审判秩序
和收费管理的混乱。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实行统一立案、统一收费的制度,使立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立案,保证了立案质量,避免了“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维护了法院的公正形象,同时加强收费统一管理后,避免了审判庭乱收费和收费管理混乱的状况,有利于法院的廉政建设。在庭审方式上,要强化开庭审理,建立规范庭审机制。确立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必须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开庭审理的各个环节上,探索最佳的科学的审判方式。改革中要坚持二个不能变:法律规定的制度、原则不能变,开庭的程序规程不能变。要着重改革的是过去存在的三个弱化现象:即改革当事人举证责任弱化,庭审功能弱化,审判机制弱化而导致的办案效率低、效果差的状况。大力推行开庭审理中的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完善举证制度。确立“当事人举证为主、法院查证为辅”的举证制度,是审判方式改革中提高庭审功能的首要环节。鉴于当事人举证的意识和能力的局限性,要明确告知各类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要点和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依法指导当事人举证。同时,要发挥律师的作用,提高举证质量。决定受理的案件要告知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接受委托的律师通知其到庭与法官交换意见,提出举证要求,便于及时为当事人举证。二是强化庭审功能,实行一步到庭和诉辩式开庭方式。实行“一步到庭”就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主审法官可以直接传唤当事人开庭审理,当庭调解,当庭判决。对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合议庭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必要的审查,编写好庭审提纲后直接开庭,在庭审中完成举证、质证、认证工作。一次开庭能够确认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可以当庭调解或判决,不能确认事实和证据的,可以告知当事人补充证据后再次开庭。实行诉辩式开庭方式就是变过去常用的纠问式为诉辩式。法官是庭审的主导者,同时突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法官指导当事人在庭审中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法官在庭审中的职责主要是“审”和“判”二个任务,审查、认定事实和证据,裁判当事人的是非责任。这样在法官主持下,由诉讼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有话讲在法庭,有理争辩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是非责任分清在法庭,法律和道理讲在法庭,调解和裁判也在法庭。法官通过主持庭审,公开裁判,使胜诉者高高兴兴,败诉者无话可说,旁听者点头称是。而且将庭审过程全公开,不仅有利于公正处理案件,提高诉讼效率,而且还能达到宣传国家法律的效果,增强公民对国家法律制度的信赖和信心,使老百姓在自愿、自觉的前提下,认识法律、信服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三是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庭的职能。审判委员会要向合议庭和独任庭放权,提高独任庭、合议庭的责任心,强化其职能。同时,要严格执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谁办错案谁负责。在执行方面,要实行审执分立,理顺执行机制。执行工作的好坏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效果。因此,在观念上要纠正重审判轻执行的倾向,树立执行与审判并重的思想,建立起审判与执行既各自独立又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要改进执行方式,坚持公正、文明执法,做到“三个结合”即集中执行与常规执行相结合、集体执行与独任执行相结合;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在执行中坚持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目的,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判。通过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做到快立案、快审案、快执行,最终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四、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要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还必须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内外监督。法官手中握有神圣的审判权,但权力失去监督必须会导致腐败。党的十五大提出,反对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制度建设对提高队伍素质,防腐倡廉具有十分重要
的作用。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公正司法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的队伍中还存在一些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在个别案件上不严格依法办案;有的受利益驱动,争管辖,抢案办,乱扣押、冻结,乱收费、乱拉赞助;一些案件长期积压,超审限;少数干警为了个人利益,以案谋私,办“关系案”、“人情案”,接受当事人的吃请或钱物,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虽然这些现象只是极少数,但它对法制建设的破坏极大,正如英国思想家弗兰西斯·培根在其《论法律》一文中所讲:“我们应当懂得,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弄赃了水源。”江泽民同志在中纪委八次全会讲话中也深刻地指出:“史治上的腐败,司法上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他腐败的重要根源。”为此,我们既要强化内部监督机制,又要全力开通外部监督渠道,但功夫要下在内部监督机制的自我完善上,要健立、健全严格的内部制约制度和行为规范。在制度建设上,主要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革法院人事制度,按照公开、择优、竞争的原则,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二是严格依照法律的要求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完善审判监督制度。三是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进一步依法规范审判组织之间,以及审判组织与院长、庭长之间的职责、权限,努力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效率。四是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立案、庭审、执行等工作加以规范,确保诉讼活动的公开化和公正性。五是建立、健全立审分立、审执分立、审监分立的自我约束机制,强化对审判权的制约,这对保证裁判的公正和法院队伍的廉洁具有积极的作用。六是严格规范审判人员与当事人、律师之间的关系,禁止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请,禁止向当事人乱收费、乱拉赞助,禁止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禁止为当事人介绍律师和为律师介绍案件。七是推行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八是建立严格的诉讼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制订解决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办案“三同”等问题的办法。此外,还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制度,建立和健全法官礼品登记和收入申报制度等等。就外监督而言,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主动接受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制度。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和政协委员的意见是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障。各级法院应开门纳谏,主动上门征求党委、人大、政协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检查、评议法院工作,旁听案件的审理;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批评意见,要进行认真负责的调查处理,并应及时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反馈,绝不能敷衍塞责。二是要建立法官违法违纪的投诉制度。各级法院要设立法官违
法违纪投诉中心,设立专门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和投诉接待室。任何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可以对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电话、信函和当面投诉;投诉中心应在纪检、人大工作部门的监督下,定期将投诉情况公布,分别调查处理。我们提倡署名投诉,以便对违法违纪和品行不好的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保护投诉人的人身安全和民主权利。当然,任何机关、团体和公民都应当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从维护法律权威和正常的审判活动出发,以自负其责的精神进行投诉。三是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要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落到实处。各类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民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规定不予公开审理外,一律实行公开审判制度,都不许实行“暗箱操作”。公开审理,除允许公民自由旁听外,还可实行电视和广播对审判活动的现场直播,允许新闻机构以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如实报道。实行现场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直接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
二、司法公正和效率是一个系统工程,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实施“综合治理”。
当前,司法不公的现象和效率不高的问题确实存在,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还不是很高。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以外的原因;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影响公正与效率的主要因素有:1、法官自身的因素;2、旧的审判模式的影响;3、经费保障不力;4、行政法规中的部门利益倾向;5、地方保护主义;6、职权干预;7、不规范的监督;8、执法环境差等等。
司法公正和效率是一个系统工程,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具体来说,应当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 优化法官队伍
一是要把法官和法官助理分设,明确法官与法官助理的职责,法官依法享有审判权,法官助理协助法官工作,不享有对案件的裁判权。二是法官和法官助理以及辅助人员的结构应成为金字塔型,法官应该成为塔尖上的精英。三是对担任副院长以上法官的条件必须从严掌握。审判权是国家最重要的权力之一,包括剥夺人的生命的权力。行使这种权力的主体,不仅需要很高的政治素质,而且必须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对不适合法官条件的法官,应当尽快调整到其他岗位去,使我国的法官向专家型、精英型过渡。
(二) 深化法院改革
我认为,要对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审判机制进行改革,通过改革,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并与国际接轨的先进的法院管理机制、审判运行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的惟一出路。
1、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树立先进的司法理念。
随着我国加入WTO 的步伐不断加快,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高效地做好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将面临着更大的挑战。要实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现代司法,必须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思想,更新观念,树立全新的司法理念。尤其要树立依法办案的观念、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观念、程序公正的观念、诉讼效率观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
2、改革现行的法院管理体制,确保法院独立审判。
加强人民法院的基层队伍建设,建立符合现代审判机制的法官管理制度,培养高素质的专业化法官队伍,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需要,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一是要深化法院的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法官优胜劣汰的晋升机制,形成公开、公正、公平的用人环境。二是要改革法官选拔制度,建立从社会优秀法律人才中公开招考法官和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调优秀法官的制度。三是改革法院的供给保障体制。要建立独立的法院经费保障体制,使法院在不受经费困扰的情况下独立地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实现。
3、以公开审判制度为重心,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建立公正廉洁的公开审判机制。
首先,要全面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外,一律公开审理;对重大、疑难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可以向社会直播,使法庭同时成为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课堂;要逐步提高二审和再审案件的开庭率,强化庭审功能,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三) 强化审判管理
强化审判管理,是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效手段。在实现审判流程管理中,首先要强化立案庭的职能,建立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堵塞超审限漏洞。二是要强化审判职能,特别要加强举证、质证、认证工作,研究制订证据规则,规范举证时限等。三是要强化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建立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以异地委托执行为主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大执行”的工作格局。审判流程管理的核心是审判时限管理,对审判各个阶段、环节都要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细化控制。
(四) 净化执法环境
司法不公和效率低下与执法环境不无关系。净化法制环境,首先的任务是要在党政领导干部中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是依法治权,党委机关和政府部门都应当在
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属于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不得越权干预。其次,要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法治的权威,普法的重心不在于群众了解多少法律知识,而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法律的信仰,尊重法律,自觉执行法院的判决。再次,在相关法律中应当增设保障司法公正的条款,对干扰司法公正的行为进行制裁。
(五) 规范各类监督
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要加强监督,而且要规范监督。一是要规范法院内部的监督:首先要规范院庭长对合议庭的监督。院庭长绝不能运用行政职权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的裁判。二是要规范立案庭、审监庭对终审判决的监督。在没有调卷复查,并经过听证程序确认原判确有错误之前,不得随意作出暂缓生效判决执行的决定。三是规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根据法律规定,上级法院同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上的关系是审级关系和指导关系。因此,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没有审结的案件不宜听取“汇报”,不要发表影响实体判决的意见;四是规范人大的监督。建议对人大监督的原则、内容、程序进行规范。五是规范新闻舆论的监督。国家应该尽快出台新闻法,界定新闻舆论监督与干扰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