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单位告知书
各兽药经营单位:
为加强我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规范兽药经营市场,保障兽药产品质量,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告知:
应遵守的规定:
一、经营兽药的单位,应当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条件和要求,并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也未申请的兽药经营单位,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后,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三、兽药经营单位购进兽药时,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不得采购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不得采购并销售无兽药进口注册证书号的进口兽药。并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四、兽药经营单位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
五、兽药经营单位须定期对所经营的兽药进行清查,及时处理不合格兽药,并填写《兽药清查记录》。
六、禁止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必须与供货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得经营许可证副本范围外的产品。
相关法律责任:
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兽药和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无法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二、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三、买卖、出租、出借兽药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兽药或者生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兽药冒充合格的兽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兽药经营单位应组织质量管理等相关人员定期学习有关兽药经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守法意识,依法开展兽药经营活动,保障兽药经营活动合法,保证兽药使用的安全,促进我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兽药经营单位告知书
各兽药经营单位:
为加强我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规范兽药经营市场,保障兽药产品质量,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告知:
应遵守的规定:
一、经营兽药的单位,应当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条件和要求,并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也未申请的兽药经营单位,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后,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三、兽药经营单位购进兽药时,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不得采购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不得采购并销售无兽药进口注册证书号的进口兽药。并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四、兽药经营单位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
五、兽药经营单位须定期对所经营的兽药进行清查,及时处理不合格兽药,并填写《兽药清查记录》。
六、禁止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必须与供货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得经营许可证副本范围外的产品。
相关法律责任:
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兽药和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无法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二、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三、买卖、出租、出借兽药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兽药或者生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兽药冒充合格的兽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兽药经营单位应组织质量管理等相关人员定期学习有关兽药经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守法意识,依法开展兽药经营活动,保障兽药经营活动合法,保证兽药使用的安全,促进我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