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法律、法规
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
4、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承包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处罚施工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建设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建设部15号令》第三十四条第(3)(4)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3)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4)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规定。
(二)处罚施工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109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未设置施工标志牌或者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和施工材料未按照规定设置和堆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出入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建筑工程临街面未按照规定封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实行钻孔灌注桩的桩基工程,未按照规定采取降土等有效措施,致使泥浆漫溢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建设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法律、法规
一、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建设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1)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
4、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承包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
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罚款。
第十三条规定:本办法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的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处罚施工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转包、违法分包的建设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处罚施工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四、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建设行政案件
(一)处罚建设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建设部15号令》第三十四条第(3)(4)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
(3)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4)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规定。
(二)处罚施工单位的法律、法规、规章
依据《武汉市人民政府109号令》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市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未设置施工标志牌或者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和施工材料未按照规定设置和堆放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出入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建筑工程临街面未按照规定封闭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实行钻孔灌注桩的桩基工程,未按照规定采取降土等有效措施,致使泥浆漫溢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